注会经济法科目考点解读第04章 合同法律制度08
《经济法》第四章合同法

《经济法》第四章合同法第一节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1、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2、特征(1)合同是合法行为。
(2)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产生某种民事法律上的效果。
(3)合同是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合同的种类1、依合同当事人双方是否互负义务:可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作此分类的意义(1)、如履行抗辩权,则仅发生于双务合同,而单务合同没有存在的基础。
(2)、风险负担的不一致。
双务合同有风险的负担问题;而单务合同没有对待给付与返还的问题。
2、根据当事人是否可从合同中获取利益:可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作此分类的意义(1)有偿合同的债务人的注意义务较无偿合同的为重。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定有关合同的效力问题。
3、根据合同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可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作此分类的意义应注意合同成立要件的不一致。
4、根据合同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与手续:可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作此分类的意义对认定合同是否有效或者成立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三、合同法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五、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1、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
2、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具有财产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合同的成立一、要约(offer)1、要约的概念2、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务必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A、要约人是确定的人。
B、要约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要约务必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内容务必确定。
要约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内容务必完整与确定。
即要约的内容务必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要紧条款。
根据《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合同的内容通常包含如下条款:A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与住所。
经济法之合同法律制度

04
单元四合同的履行
合同履行的原则
1
全面履行原则
2
诚信原则
3
绿色原则
合同条款补充和确定方法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 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 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 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 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依据上述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 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 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的,依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 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其他形式
其他形式,是指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未明确 表示订立合同的合意,但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或者特定情形可以 推定合同成立。
合同订立的方式
01
要约、承诺
02
其他方式
合同订立的方式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
承诺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
02 单元二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是指两个 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 依法对合同的主要条 款经过协商一致,达 成合意的法律行为。
经济法合同法律制度考点重点归纳总结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本章叙述了合同的订立到合同的履行的全过程,概念较多,难度较大,实用性很强,历年考试分值都比较高,是重要的一章。
本章几乎每年都有主观题出现,所以要加强知识点的综合运用,而且本章的综合题很可能会与其他章的内容结合出题,要注意结合应用。
2013年本章教材有一些局部调整,并根据最新的法律规定做了一些实质性修改。
第一节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和分类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对合同做如下分类:1.以法律、法规是否对其名称做出明确规定为标准,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2.按照除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是否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为标准,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3.按照法律、法规是否要求具备特定形式和手续为标准,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4.按照双方是否互负给付义务为标准,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5.按照当事人权利的获得是否支付代价为标准,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6.以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为标准,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二、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和基本原则(一)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合同法,即有关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包括:(1)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
(2)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合同关系,同时还包括自然人之间的买卖、租赁、借贷、赠与等合同关系。
(3)在政府机关参与的合同中,政府机关作为平等的主体与对方签订合同时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4)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
2.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
【相关考点】依据《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例题·单选题】下列合同中,不属于我国《合同法》调整范围的是( )。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代位权

2015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经济法(注会)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知识点:代位权● 详细描述:(一)定义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链接1】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链接2】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链接3】股东抽逃出资,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条件1.债权合法;2.债权已到期;3.债务人怠于(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行使(金钱给付内容)到期债权,损害了债权人债权;4.债务人的债权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
【注意】专属于债务人自身:(1)基于家庭身份关系:扶养、抚养、赡养、继承关系;(2)劳动报酬;(3)基于社会身份关系: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4)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
(三)效力例题:1.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到期债权未获清偿,经甲公司多次催讨,乙公司均以经营困难导致无力偿还为由予以拒绝。
甲公司经多方了解,得知乙公司曾将其优质资产租赁给乙的控股公司丙公司,且有一笔到期的租金怠于主张权利。
关于甲公司主张代位权的说法,正确的有()。
A.甲公司可以仲裁的方式行使代位权B.甲公司行使代位权只能以乙公司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C.甲公司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应由乙公司承担D.甲公司胜诉后,丙公司应直接向甲公司付款正确答案:C,D解析: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最新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教材框架、重难点分析、教材变化和章节考试重点笔记完整版

第一篇教材内容分析一、教材框架二、重点分析三、逐章特点分析章名特点分析难度水四、预习阶段的建议第二篇考试概况分析◎考情简介◎考试特点分析◎考试题型题量考情简介预计报名时间:每年3、4月预计考试时间:10月14、15日考试形式:无纸化考试考试特点分析考试难度分析:经济法的难度相较于注会其他几科,算是比较低的。
但相较于中级职称、初级职称等难度要高很多,所以想靠突击搞定经济法风险很大。
难度体现:①经济法要求精确记忆,模模糊糊、一知半解是不足以应对考试的;②教材内容多而繁杂,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③机考后经常考查边边角角的知识,对学员学习的覆盖度提高了要求。
范围覆盖全面覆盖:知识点覆盖教材所有章节,章章命题。
根据上一篇介绍的章节情况,相信学员们已经清楚不能忽视任何一章了,建议基础学习阶段全面掌握教材。
重点突出:重点章节考核比重很高,比如合同法、证券法等每年均考查主观题,分值一般在15分以上,掌握了重点章也就为通过考试奠定了基石。
考核方式题目相对独立:大部分题目不像其他科目那样跨章节的内容那么多,基本上还是独立在具体某一章的,客观题尤其如此。
在主观题中,虽然有些题目会存在跨章节的现象,但是由于主观题是分很多小问的,所以建议各个击破即可。
喜新不厌旧:每年新增知识点是必考的内容(如2016年试卷中的民间借贷、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与备案),然而老牌重点仍然会在考题中占到大半壁江山。
灵活式出题稍有下降:前几年案例性的出题很多,自从机考后,这类灵活性较高的题目比重逐步下降。
但大局并未改变,大部分题目仍以实务例子的形式考核,也确有一些题目是纯粹考核记忆的。
因此,直接靠背诵几个数字之类的通过考试,可能性低。
总之,理解才是王道。
与热点紧密结合:2016年试卷的综合题就结合了“宝能收购万科事件”和“欣泰电子虚假陈述退市事件”,2008年IPO配套性政策文件出台后综合题中也有反映。
考试题型题量题型单选题多选题综合题题量24题14题4题分值24分21分55分比重45% 55%示例(2016)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金融企业发生下列情形时,对相关资产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是()。
《经济法》零基础版课件配套章节习题及答案-第4章合同法律制度之合同概述和合同的订立

《经济法》零基础版课件配套章节习题及答案-第4章合同法律制度之合同概述和合同的订立《经济法》零基础版课件配套章节习题及答案-第4章合同法律制度之合同概述和合同的订立模块四合同法律制度专题一合同概述案例导读甲和乙是好朋友,某日,甲邀请乙夫妇于周日中午到家中吃饭,乙欣然同意。
甲花费600元精心准备了一桌饭菜,并备好价值400元的酒水。
但周日中午乙夫妇因有事没有前往。
该饭菜只能由甲夫妇自己吃,但酒水没喝。
甲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甲乙之间是否成立了合同?甲能否就其损失要求乙承担赔偿责任?评析甲邀请乙夫妇吃饭的行为性质上属于社交或情谊行为。
当事人无设立、变更或消灭合同关系的意图,并未建立合同关系,即便乙夫妇爽约,也不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及问题讨论甲将一个箱子交给乙保管,保管费50元。
问:该合同是单务合同还是双务合同?评析该合同是双务合同,甲乙双方互为权利义务。
案例及问题讨论甲卖给乙100台电脑,甲要求乙提供担保。
于是,乙找到丙,丙答应提供担保。
问:哪个是主合同、哪个是从合同。
评析买卖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专题二合同的订立案例导读某年10月15日,甲公司从报纸上看到乙公司刊登的一则广告,介绍乙公司生产的新型热水器,价格为每台1200元,如购买量大还可以优惠。
于是甲公司发邮件给乙公司,邮件内容称“如每台热水器价格为1000元,则欲购买200台,货到后验收合格即付款。
”乙公司收到邮件后于10月20日给甲公司回复表示同意。
问题:(1)乙公司在报纸上刊登的广告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2)甲公司发出的邮件属于什么性质?(3)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何时成立?(4)如果乙公司发出邮件后要反悔。
怎么办?评析(1)乙公司在报纸上刊登的广告属于要约邀请。
(2)甲公司发出的邮件属于要约。
(3)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在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同意回复时成立。
(4)如果乙公司发出邮件后要反悔,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关于“意思表示的撤回”的规定,乙公司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甲公司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甲公司。
《经济法概论》第四章:合同法

合同法概述 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第一节:合同法概述
❖ 合同的概念 ❖ 合同的种类 ❖ 合同法
一、合同的含义
1 立法对合同的定义。《合同法》第2条规定, 合同法只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 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 务的协议”,而“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 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规定”,不属于 《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
二、合同的种类
2 根据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对等的权利义 务关系为标准,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前者是指当事人之间是互为对价给付的关系, 如买卖、租赁、运输、承揽、建设工程等合 同。反之,即为后者,如赠与、借用等合同。 一般而言,有偿合同为双务合同,无偿合同 为单务合同。
二、合同的种类
3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标准,分为诺 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的合 同,
❖ 实践合同是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 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区分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意义在于确立合同成立 和合同生效的要件不同
二、合同的种类
4 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是否要求合同成立 需要特定的形式为标准,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 同。
条第1款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 在超过所要求的承诺期限后到达要约人 ,迟到的承 诺不发生承诺的效力。但是对于未迟发而迟到的承 诺如果承诺的迟到是因送达的原因造成的,那么要 约人如不承认该承诺,应当立即将承诺迟到的情况 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承诺未迟到,承诺仍发生效 力。另外 ,在承诺生效之前受要约人可以将其撤回。
四、合同的权利义务
1 合同权利 合同权利,又称合同债权,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 定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利。具有以下特征:
2019注会经济法第四章(习题+答案)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一、单项选择题1、张某想从李某处借款10万元,李某知道张某平时人品很差,于是便告知张某,如果张某能够找到一个保证人,来担保这笔债务,李某就答应借款事宜。
后张某与好友薛某串通起来骗取了李某的10万元,但薛某并没有要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
关于李某的损失承担的问题,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李某可以要求张某和薛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B、李某只能要求张某承担责任C、李某只能要求薛某承担责任D、李某自己遇人不淑,只能自己承担损失2、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的做法正确的是()。
A、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B、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C、要求保证人与债权人重新订立保证合同D、认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3、甲向乙购买房屋一套,并已支付一半价款,剩余价款约定在过户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2个工作日内付清。
乙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前反悔,要求解除合同。
甲诉至法院,要求乙继续履行合同。
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房屋产权未过户,合同尚未生效B、房屋产权未过户,合同尚未成立C、合同已经生效,但法院应当判决解除合同,乙赔偿甲的损失D、合同已经生效,乙应当继续履行合同4、下列各项中,不符合承揽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表述的是()。
A、承揽人可以自行留存其所承揽物品的复制品和相关的技术资料B、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C、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D、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应当赔偿因此造成承揽人的损失5、张某以信件发出要约,信件未载明承诺开始日期,仅规定承诺期限为10天。
5月8日,张某将信件投入信箱;邮局将信件加盖5月9日邮戳发出,5月11日,信件送达受要约人李某的办公室;李某因外出,直至5月15日才知悉信件内容。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承诺期限的起算日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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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八)
第六单元违约责任
【考点2】违约责任的相对性(P89)
3.租赁合同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赔偿损失。
【案例】甲将房屋出租给乙,承租人乙经出租人甲同意,可以将该房屋转租给第三人丙。
在本案中:(1)乙、丙之间的转租赁合同有效;(2)甲、乙之间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3)如果丙将房屋损坏,由乙向甲赔偿损失(甲和乙之间有直接的合同关系);(4)由于甲和丙之间并无直接的合同关系,甲无权要求丙承担(合同上的)违约责任;(5)甲可以基于其所有权要求丙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4.承揽合同
承揽人经定作人同意,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5.合同相对性的例外
(1)债的保全措施
在保全措施(代位权和撤销权)中,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使得债权人可以向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2)买卖不破租赁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可以以自己的租赁权对抗新的所有权人,突破了合同关系的相对性。
(3)建设工程合同
经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例题1·单选题】甲将一台电脑无偿借给乙使用,期限为3个月。
在借用期内,甲和丙订立了买卖该电脑的合同,但未对电脑的交付问题进行约定。
下列有关该电脑交付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0年)
A.丙有权请求甲立即交付电脑
B.丙有权随时请求甲交付电脑,但应当给甲必要的准备时间
C.丙有权请求乙立即交付电脑
D.丙有权随时请求乙交付电脑,但应当给乙必要的准备时间
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题中,甲公司应当向乙公司(买卖合同的相对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向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考点3】其他规定(P90)
1.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2001年单选题)
因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从乙农场购入10头种牛,乙农场违约,将部分带有传染病的种牛交付给甲公司,致使甲公司所饲养的其他奶牛大量患病造成财产损失。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甲公司要求乙农场承担责任的方式是()。
(2001年)
A.只能要求乙农场承担违约责任
B.只能要求乙农场承担侵权责任
C.要求乙农场既承担违约责任又承担侵权责任
D.在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中选择其一要求乙农场承担
【答案】D
2.免责事由
(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2)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解释】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2)政府行为;(3)社会异常现象(如罢工、骚乱等)。
(2012年多选题)
【例题·多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不可抗力的有()。
(2012年A卷、B卷)
A.台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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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地震
C.洪水
D.海啸
【答案】ABCD
第七单元买卖合同
【考点1】交付的法律效力(P92)
1.所有权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释】(1)不动产的买卖,所有权自“登记”时转移;(2)动产的买卖,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但当事人约定了所有权保留条款的除外。
2.孳息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3.风险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011年案例分析题)
【解释】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无论不动产还是动产,均自“交付”时转移风险。
所有权转移与否不是确定风险负担转移的标准,交付才是风险负担转移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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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先占有后订立买卖合同
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2009年多选题)
【相关链接】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先行占有该动产的,无需现实交付,物权在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变动效力。
【例题1·多选题】2009年5月12日,甲因农忙借用邻居乙的一头耕牛耕地三天。
5月14日,甲、乙两人又以2500元价格达成购买该耕牛的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应在5月31日前付清价款。
5月14日晚,当地爆发泥石流,导致耕牛灭失。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9年新制度)
A.甲在5月12日取得耕牛的所有权
B.甲在5月14日取得耕牛的所有权
C.耕牛灭失的损失由甲承担
D.耕牛灭失的损失由乙承担
【答案】BC
【解析】(1)选项AB: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5月14日)为交付时间,标的物的所有权自5月14日转移;(2)选项CD: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本题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5月14日转移。
【例题2·多选题】2011年5月4日,易某将自家的耕牛租与刘某使用两个星期,5月10日,刘某提出要买下此耕牛,易某表示同意。
双方商定价格为1000元,并约定一个月后交付款项。
5月12日,该耕牛产下小牛一只。
5月16日,该耕牛被雷劈死。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刘某自5月10日起取得该耕牛的所有权
B.刘某享有小牛的所有权
C.该耕牛意外灭失的风险由易某承担
D.该耕牛意外灭失的风险由刘某承担
【答案】ABD
【解析】(1)选项A: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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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日)为交付时间;(2)选项B: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3)选项CD: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5月10日)由买受人(刘某)承担。
【考点2】标的物的风险负担(P93)(2006年案例分析题、2007年案例分析题、2011年案例分析题、2013年多选题)
【解释】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是指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如不可抗力)导致标的物发生毁损、灭失,应当由谁承担“不幸”。
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的事由(如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不属于风险负担,应当按照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处理。
1.基本规定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4)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5)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6)单证与风险的独立性
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7)违约责任与风险的独立性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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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殊规定
(1)在途标的物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但是,如果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没有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