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4章 合同法律制度03
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讲义 第二编 民事法律制度——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二编民事法律制度——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本章考情(1)历年规律本章属于重点章节,平均分值在16分左右,而且每年都会考查主观题。
本章的重点为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买卖合同以及租赁合同。
本章出题往往是在具体合同的背景下,结合考查总则和分则的内容。
(2)学习建议本章内容繁多,但并不难以理解,因此需要结合实际,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
■本章脉络■知识点详解知识点:合同的基本理论√难度:低√重要性:低√重点:合同的分类一、《合同法》的适用1.适用:平等主体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2.不适用:(1)非平等主体间的关系:政府用公权力进行行政管理,如行政奖励的合同。
【注意】并非所有牵涉政府的都是非平等:政府采购合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合同受合同法调整。
(2)身份关系: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例题·多选题】(2009年)下列协议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
A.监护协议B.政府采购协议C.专利转让协议D.股权转让协议『正确答案』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同法》适用范围。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合同的分类知识点:合同的相对性理论√难度:低√重要性:低√重点:涉他合同一、理论分析合同的相对性:指合同是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只能基于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不能向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
1.涉他合同:(1)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有瑕疵,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结论】合同具有相对性,不论是向第三人履行,还是由第三人履行,责任只约束债务人和债权人。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36页)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考情分析考试各种题型均可出现,是重点章节,在案例分析题中,每年至少有一个题目涉及《合同法》的内容。
预计2019年分值在15分左右。
本章学习重点关注“合同的履行、保证、终止、违约责任、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及租赁合同”。
专题概要专题一合同的基本理论专题二合同的订立与效力专题三合同的履行专题四合同的担保专题五合同的转让与终止专题六违约责任专题七几类主要的有名合同专题一合同的基本理论知识点概要知识点《合同法》的适用范围1.合同:是平等主体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2.合同法适用范围习题演练【例题·多选题】下列协议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
A.监护协议B.政府采购协议C.专利转让协议D.股权转让协议『正确答案』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同法》适用范围。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知识点合同的分类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1)有名合同应当直接适用《合同法》分则中关于该合同的具体规定。
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委托合同、技术合同等。
(2)无名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规定的一般规则的同时,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2.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1)常见实践合同有:定金合同、自然人借款合同、保管合同。
(2)赠与合同、质押合同等属于诺成合同。
知识点合同相对性(一)主要体现1.主体相对性(1)租赁合同: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2)承揽合同:承揽人经定作人同意,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2.责任相对性(涉及第三人的合同)(1)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相对性)。
注会经济法科目考点解读第章合同法律制度参考

第四章协议法律制度(二)第一单元协议的订立【考点3】免责条款(P71)(2023年案例分析题、2023年多选题)1.基于协议自由原则,对于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的免责条款,特别是事后订立的免责条款,法律原则上不加干涉。
但是,假如事先约定的免责条款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则法律规定其为无效。
2.根据《协议法》的规定,协议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导致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对方财产损失的。
【例题·多选题】根据协议法律制度的规定,协议中的下列免责条款中,无效的有()。
(2023年)A.排除因故意导致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B.排除因故意导致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C.排除因重大过失导致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D.排除因重大过失导致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答案】ABCD【解析】协议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导致对方人身伤害的(选项AD);(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对方财产损失的(选项BC)。
【考点4】格式条款(P71)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拟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用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去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规定,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已尽合理提醒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2.格式条款具有《协议法》规定的协议无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导致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对方财产损失的)时,该条款无效。
3.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重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4.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字面含义及通常解释予以解释。
5.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考点5】协议的生效(P72)(综述)1.依法成立的协议,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
如保证协议、抵押协议、质押协议、金融机构贷款的借款协议等。
【CPA-经济法】第4章 合同法律制度知识点总结

【CPA-经济法】第4章合同法律制度知识点总结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知识点1】《民法典》合同编的适用范围1.调整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2.部分规定还适用于:①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②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①和②有相关规定的,按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合同编的规定。
【知识点2】合同的订立1.合同的订立程序(1)要约(2)承诺承诺的迟延与迟到:2.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当事人未做约定的,按如下规则在签名、盖章或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3.格式条款4.缔约过失责任VS违约责任【知识点3】合同生效1.一般成立时生效。
2.依法规需办理审批手续,审批后生效。
3.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有效(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除外)。
4.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为由确认合同无效。
【知识点4】合同的履行1.合同的履行原则: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补充协议→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仍不明确,按下述(1)质量要求:强制性国标→推荐性国标→行标→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标准。
(2)价款:合同订立时履行地市场价(非现价)。
(3)履行地不明:A接受货币方;B不动产所在地。
(4)履行费用:履行义务方。
(5)履行期限不明:债务人随时履行;债权人随时要求履行。
但都要给对方准备时间。
(6)履行方式:有利于合同实现。
2.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3.电子合同履行4.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1)界定(2)连带债务人之间责任①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②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
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追偿权和法定代位权是两个权利,可一并行使,但受偿份额不得超过追偿人的份额。
(2023新增)③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之合同法律制度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之合同法律制度合同是民事法律范畴中最常见的一种法律行为,作为经济法考试的重要考点之一,合同法律制度涉及的知识点十分广泛。
在本文中,将就合同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从四个方面展开讨论,包括合同的定义、合同的基本原则、合同成立和效力、合同的履行和变更以及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合同的定义合同是指当事人自愿达成意志一致,建立起法律关系的行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民间法律关系中最常见的、基本的形式之一。
合同一般是双方自愿协商并达成一致,各自履行自己承担的义务,实现其合法利益的一种载体。
二、合同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合同法律制度的第一原则。
这一原则规定了合同建立的前提,即当事人需要在自由和平等的情况下达成意思表示一致。
这种自由和平等的状态可以从法律上和事实上两个方面来考虑。
在法律上,必须保障当事人在签署合同之前充分了解合同的约定以及具备足够的商议能力。
在事实上,当事人必须在没有被强制、威胁或欺诈等不正当因素的情况下自愿签署合同。
2.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合同法律制度的第二原则。
这种原则体现了当事人在进行合同协商时的平等地位。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在签署合同时无论在经济条件、社会地位、文化水平和智力水平等方面都应该是平等的。
此外,这一原则还要求当事人应该本着诚实和信任的态度进行合同签署及履行。
3.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合同法律制度的第三原则。
这种原则确保合同条款不会对另一方造成不公平的结果。
在合同签署时,当事人应该在公平、合理、诚实和信任的基础上制定合同条款。
如果其中涉及的条款明显不公平,法律将不予承认并且可以被撤销。
三、合同成立和效力1.合同成立具体来说,成立合同需要出现法律上所称的要素。
若是缺少任何一个要素,则无法成立。
主要的合同要素包括:合同条款、协议内容、达成合意并支付合法报酬等。
要素达成的前提是合同条款应该确立明确,涵盖合同缔约双方所需要的内容。
2.合同效力合同也需要具备效力,也就是说,与约定项相符,合同成立后需要按照条款进行执行。
CPA经济法讲义第4章

CPA经济法讲义第4章cPa经济法讲义第4章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一、单项选择题1.【单选题】a公司于6月5日向B企业发出签订合同要约的信函。
6月6日B企业收到a公司声明要约作废的传真。
6月7日B企业收到该要约的信函。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a公司发出传真声明要约作废的行为是()。
a.要约撤回B.要约撤销c.要约生效d.要约失效【答案】a【解析】根据规定,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单选题】甲、乙双方于1月10日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2月20日交付货物。
1月20日,乙方对合同内容持有异议,并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月25日,经仲裁机构审理裁定,该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
该买卖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的起始时间应当是()。
a.1月10日B.2月20日c.1月20日d.2月25日【答案】a【解析】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3.【单选题】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价款约定不明确,又没有政府定价或指导价可供参照时,合同价款的确定规则是()。
a.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B.按照履行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c.按照纠纷发生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d.按照订立合同时订立地的市场价格履行【答案】a【解析】根据规定,合同的价款或者报酬条款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4.【单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购买总价款为9万元的办公设备耗材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于8月1日前向乙公司支付预付款6万元,乙公司于10月13日交付耗材,甲公司收到后于10月15日一次付清余款。
合同履行中甲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未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
10月13日,甲公司要求乙公司交付耗材。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乙公司可以行使的权利是()。
a.同时履行抗辩权B.先履行抗辩权c.不安抗辩权d.撤销权【答案】B【解析】根据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2021年注册会计师备考全攻略-经济法 打好基础-第4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学习提要本章属于重点章节,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平均每套试卷分值约13分。
历年来,注会经济法中都有一道主观题会综合考查物权法和合同法的知识,这是相当有必要的,因为这两方面的法律知识是我们在工作中最常用到的。
从深度上看,这类大题考查得并不深;但从综合性上看,这类大题具有一定的综合性,要求同学们把合同法的知识学“通”。
合同法可以被分为“总论”和“分论”,其中,总论脉络清晰,分论各不相同。
主观题中,一般会选取分论中几种具体的合同,然后夹杂考查合同法总论和物权法的知识。
我们在学的时候,首先要把握合同法总论的脉络。
大体来说:(1)合同的订立、成立和生效说的都是合同的“生”。
截至合同生效时,一个客观上存在,且被国家法律认可的合同法律关系就产生了。
(2)合同的履行、担保、变更、转让说的都是合同的“存”。
合同有效存续期间:当事人要履行,为了履行要寻求担保;出于意思自治,当事人当然可以变更合同,包括对于合同主体的变更(即合同的转让)。
此外,合同的履行可以涉及物权的变动;合同的担保可以涉及担保物权。
于是,合同法和物权法就串起来了。
(3)合同的终止说的是合同的“亡”。
合同终止无非就是这个合同“完事儿”了,具体来说,要不就是“事情干完了”,要不就是“事情不用干了”。
(4)违约责任说的是合同的“病”。
当事人没有恰当地履行有效的合同,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体现。
在总论的这条脉络上,分论提到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各种具体的合同,就像主流上的支流,各有各的的特性,但其“生”“存”“病”“亡”莫不适用总论的规则。
可以说,本章在学习时还是有一定难度的,大家一定要前前后后至少学两遍,把合同法的总论给学“通”。
此外,随着《民法典》的生效,本章涉及的部分规则被“合同编”更改,建议大家在学习时要格外注意这些规则,尤其是去年学过中级经济法或者“二战”CPA经济法的同学,千万不要因为去年已经学过一遍而麻痹大意!下文中,为了叙述的方便,偶尔还会使用“合同法”的称呼。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4章合同法律制度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4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五单元合同的转让和解除【考点1】合同的转让(p84)2.债务担当(2021年单选题)(1)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2)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见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3)新债务人应当担当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解释】(1)对于免责的债务担当,如债务人将其合同义务“全部”转移给第三人,必需经债权人同意。
经债权人同意后,原债务人将“彻底”退出原合同关係(即彻底免责),谈不上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担当“连带责任”的问题;(2)对于并存的债务担当(即第三人以担保为目的加入债的关係)并不使得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係,因此,原则上不以债权人的同意为必要。
【相关连结1】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担当保证责任。
【相关连结2】债务担当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担当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3.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1)意定的概括转移当事人一方经他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併转让给第三人。
(2)法定的概括转移①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併的,由合併后的法人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商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担当“连带”债务。
(2021年案例分析题)【解释】与“债权人”的另行商定对债权人才有约束力。
【例题·单选题】a公司分立为b公司和c公司,分立时b公司和c公司明确商定a公司以前的债务由b公司担当。
a公司原欠李某货款5万元,现李某要求偿还。
依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由b公司担当b.由c公司担当c.由b公司、c公司平均担当d.由b公司、c公司担当连带责任【答案】d【解析】“a公司以前的债务由b公司担当”,并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商定”,而是“债务人之间的内部商定”,不得对抗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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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三)
第二单元合同的履行
【考点4】代位权(P75)(2008年案例分析题、2009年案例分析题、2010年案例分析题)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
1.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解释1】债务人的懈怠行为必须是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解释2】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2004年多选题)
【例题1·多选题】债权人甲认为债务人乙怠于行使其债权给自己造成损害,欲提起代位权诉讼。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债权中,不得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有()。
(2004年)
A.安置费给付请求权
B.劳动报酬请求权
C.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
D.因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
【答案】ABCD
【例题2·多选题】甲对乙享有50000元债权,已到清偿期限,但乙一直宣称无能力清偿欠款。
甲经调查发现,乙对丁享有3个月后到期的7000元债权,戊因赌博欠乙8000元;另外,乙在半年前发生交通事故,因事故中的人身伤害对丙享有10000元债权,因事故中的财产损失对丙享有5000元债权。
乙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乙对其享有的债权都怠于行使。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甲不可以代位行使的债权有()。
A.乙对丁的7000元债权
B.乙对戊的8000元债权
C.乙对丙的10000元债权
D.乙对丙的5000元债权
【答案】ABC
【解析】(1)选项A:如果债务人的债权未到履行期或履行期间未届满的,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2)选项B: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债权,债权人才能行使代位权,赌债不属于合法债权;(3)选项C: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
2.代位权诉讼
(1)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
(2)如果债权人胜诉的,由次债务人承担诉讼费用,其他必要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
(3)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1)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2)债权人的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利。
(3)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4)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考点5】撤销权(P76)(2008年案例分析题)
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行为,危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行为的权利。
1.可撤销的行为
(1)债务人放弃债权(到期、未到期均可)、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2)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解释1】(1)债务人的无偿行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不论第三人善意还是恶意,均可撤销;(2)债务人的有偿行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第三人恶意时才可以撤销。
【解释2】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70%的,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价格高于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30%的,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解释3】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可以到期,也可以未到期,但债权人对债务人必须享有有效债权。
【解释4】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2.撤销权行使的期限(2000年案例分析题)
撤销权应当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解释】5年期间为除斥期间(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3.撤销权诉讼
(1)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
(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3)撤销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行使撤销权的法律效果
(1)一旦人民法院确认债权人的撤销权成立,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即归于无效。
(2)撤销权行使的目的是恢复债务人的财产,债权人就撤销权行使的结果并无优先受偿权利。
【解释】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与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不同:(1)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已经生效的法律关系,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其效力扩及到了第三人,其目的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清偿能力;(2)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并没有扩及到第三人,其目的是为了消除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的瑕疵。
第三单元合同的担保
【考点1】反担保(P77)
1.担保人可以要求债务人为担保人的担保提供担保,这种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该担保人提供的担保,相当于原担保而言被称为反担保。
2.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但不包括“保证”),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
3.留置和定金不能作为反担保方式。
【考点2】担保合同的效力与担保责任(P77)
1.担保合同无效(2003年单选题)
(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
①债权人无过错的,由债务人和担保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②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2。
(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①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②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