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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七章--合同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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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可以撤回,但不能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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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STAT
• 南京甲某于3月1日向哈尔滨的乙某发出一份要 约信函,载明乙务必于3月10日前承诺,3月5 日该信函到达乙处。乙于3月8日作出承诺,并 当日以特快专递邮出。依特快专递惯例,3月9 日该信函应能到达甲处。由于特快专递公司的 一职员疏忽,3月15日,甲才收到该邮件。甲 收到后未予任何回复。
• 甲、乙间的合同是否成立?
• 假设乙于3月9日早晨以传真电告甲,原承诺无 效。则甲、乙间的合同能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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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T
第三节 合同的形式和主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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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的形式
STAT
•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 式和其他形式。
•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 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 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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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诺的方式
STAT
• 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 作出承诺的除外。
• (1)到达承诺,又称届期承诺。
• 承诺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要约人也是在 此期限内收到了该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 受要约人如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 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以外,为新要 约。
• 新要约提出后,原要约人变成了接受新要约的 人,而原承诺人成为新的要约入。只有原要约 人同意新的要约,合同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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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T
(2)承诺必须由接受要约的人或其合法代表或 合法代理人向要约人表示。
由第三人所表示的承诺,仍不能成立合同。 但对不特定人所表示的要约,如寻人的悬赏广告
,则任何人都可以承诺,不过只限于完成要约 的要求,并最先通知广告人的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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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合同成立的地点
01
(一)确定合同成立地点的基本依据
02
03
(三)以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时合同的成立地点
04
(四)以行为成立合同时合同的成立地点
合同成立,是通过要约、承诺的程序实现的。承诺生效,则合同成立。因此,“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第492条第1款)。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492条第2款)。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483条)。承诺生效是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也是判断合同成立时间的标准。
《民法典》第490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要约
第一节 要约与承诺
要约的效力
要约生效的时间
对话方式要约的生效时间非对话方式要约的生效时间
要约对双方当事人的效力
对要约人的效力对受要约人的效力
第一节 要约与承诺
要约的撤回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阻止要约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撤回,有两种情况:其一,撤回通知先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此时不会给受要约人造成任何损害,自应允许撤回要约,要约不发生效力。其二,撤回通知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此时受要约人也不会因信赖要约而行事,不会产生损害,撤回通知也足以消灭要约。

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民法篇-合同法

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民法篇-合同法

民法篇●合同法民法篇·合同法背景简述——合同法合同本身基于交易关系。

理论上不可能订立出完全约定的合同,缔约成本无限大。

除了产权界定之外的协议类型,通过《合同法》进一步降低交易成本。

目录第一部分理论●债第二部分横向●合同法总则第三部分纵向●合同法分则第四部分番外篇●担保法第一部分理论●债债的概念和分类债的相对性原理债的移转债的保全(一)债的概念1.债的法律关系主体(1)债权人(2)债务人2.债的法律关系内容(1)债权(请求权、受领权、相对性、兼容性)(2)债务3.债的法律关系客体债务人履行债务的给付行为。

(二)债的分类财物之债分为特定物为标的、种类物为标的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特定物(标的物为特定的物)第二种情况:种类物(标的物为种类物)单一之债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是一个人。

比如房屋租赁合同中。

承租人为一个人,出租人为一个人。

多数之债比如很多当事人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例外情形,多人出资设立公司,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主体,所以是单数之债。

多数之债分为连带之债与按份之债。

比如债务人欠债权人150万元,分别向债权人签订合同借款50万元,债权人之间没有内部关联。

债权人有权就各自债权份额要求债务人支付,不存在内部分配问题。

比如债权人享有150万元债权,三个债务人各欠款50万元,债务人应就各自债务份额向某个债权人清偿,不存在内部追偿问题。

比如一个债权人,多个债务人。

但法律规定某人是最终的责任人,即最终所有的债务均由其承担,债权人只能依法按照某个顺序要求清偿,法定最终责任人清偿后,不存在追偿的问题。

【归纳】连带之债【知识点拼图】关于连带之债(三)债的相对性原理合同的相对性,是指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约束力。

合同视为一个舞台,舞台上的所有演员相当于合同当事人,剧本相当于合同内容。

观众、剧务等视为合同关系的第三人,他们不能出现在舞台上。

债的相对性就相当于演戏不能穿帮,观众不能出现在舞台上。

合同法完整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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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竟合
第三章 合同解释
202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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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具体的合同关系
买卖合同
借用合同
赠与合同
借贷合同
财产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承揽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
运输合同
技术合同
保管合同
仓储合同
委托合同
居间合同
行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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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
一、为什么开设合同法课程
* 二、合同法的调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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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合同管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合同的保全、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 (终止)、合同的变更及解除、合同的解 除。
第三部分:合同纠纷解决(合同利益的救济)
合同纠纷解决机制、合同诉讼、合同 解释、合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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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
讲授大纲
一、为什么开设合同法课程
* 二、合同法的调整对象
8、民法通则(156条)
9、民通意见(200条)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 题的规定(24条)
司法解释有“规定”、“解释”、“批复”、“决定”四种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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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明合同法教程》,黄少彬、张旭, 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行管专业)
《合同法教程》,苏号朋,人大出版社, 2008年版。(法学辅修专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47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8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28条)

cpa经济法( 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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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地点 不明确
续表
履行期限不明确 履行方式不明确 履行费用的负担 不明确 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 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 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考点提示】 注意“履行义务一方”应当根据具体的合同来判断!
【例题】A市的张三和B市的李四订立买卖合同,
【例题·单选题】甲手机专卖店门口写着“假一罚十”四
个大字,乙购买了一部“苹果”手机,鉴定为仿造,遂要求甲
承担假一罚十的承诺,关于“假一罚十”说法正确的( ) A.属于无效格式条款 B.因显失公平而可撤销 C.因重大误解而可撤销
D.是甲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当履行
【答案】D
四、免责条款(了解)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2.承诺期限与承诺迟到(理解)
承诺期限 信件载明的日期或电报交发之日起算 的起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从投邮的邮戳日起算 迟发迟到 承诺迟到 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新要约, 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接受 在承诺期限内发出,通常能够及时 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导致迟 到——承诺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 表示不接受
A.2007年4月30日 C.2007年5月8日 【答案】B
三、格式条款
(一)格式条款的无效 ★
1.具有合同无效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 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责 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亦属无效。 (二)格式条款的解释(了解)
1.非格式条款具有优先效力。
2.采用通常解释,格式条款具有两种以上含义的,应 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导致履行困难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提存提前履行原则上债权人可以拒绝但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部分履行三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类型主张当事人主张事由与方式同时履行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合同法课件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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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 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 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 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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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
❖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 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 付逾期利息。
❖ 第二百零八条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 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 期间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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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
❖ 第一百三十三条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 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 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一百四十条 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 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 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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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
❖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 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 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 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 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 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 o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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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 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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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争议的解决
❖ 第一百二十八条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 解解决合同争议。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 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 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 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 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ok
❖ 第二百零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 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 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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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
❖ 第二百零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 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 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经济法课件7-合同法


2020/12/19
9
法庭认定了上述事实,但认为原告拾得公文包后,实际上可根据内装物品找到遗失人, 依法应主动归还失主。而被告的启事是无奈之中的非真实意思表示,属无效的民事行为。因 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向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天津市中级法院认 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被上诉人许诺向知情送还者给付报酬为非真实意思表示, 缺乏依据,有违民法中的诚信原则。经法院调解,当事人于1994年12月26日达成和解协议, 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8000元,一、二审诉讼费1435元,原告负担635元,被告负担800元。
《合同法》第2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 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 其他法律的规定。”
2020/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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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的订立 (一)原则 1、合同的合法性
2、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3、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原则
2020/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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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订立的过程---要约与承诺 要约的概念
要约是向特定人作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商品带有标价陈列,自动售货机的设立,投标书的寄送,视为要约。提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
接受要约的一方为被要约人。 要约的有效要件
Hale Waihona Puke 2020/12/196
① 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 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cpa合同法课件

cpa 合同法课件篇一:注会-第四章-合同法-记忆要点总结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总则部分【不可撤销的合同3】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②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合同生效】无权代理狭义效力待定?表见合同有效"过程:要约人发出要约T受要约人承诺T合同成立T合同生效【抗辩权】J抗辩权的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

(相关:留置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后方权利)1. 通知对方不安抗辩权2. 合理期限内对方恢复能力or 提供担保T恢复履行(先方权利)对方没有恢复能力且没有提供担保T解除合同【代位权——条件5】(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 个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

(2 个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5)债务人的懈怠行为必须是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代位权——诉讼】原告:债权人被告:次债务人J诉讼费用第三人:债务人J其他必要费用管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撤销权——诉讼】原告:债权人被告:债务人J 费用,第三人有过错的,适当分担第三人:受益人或受让人管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撤销权一一可撤销的行为】J目的:使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归于无效,恢复债务人的财产••就撤销权行使的结果无优先受偿权利(代位权有)无偿转让财产(善/ 恶)放弃:债权(到期、未到期均可)、债权担保(善/ 恶)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有偿行为: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低价卖70%,高价买30%)(第三人恶意)【担保合同的效力】J形式:抵押、质押、保证、定金债权人无过错T债务人和担保人,连带责任主"担X 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T担保人承担部分,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2主XT担X 担保人无过错T不承担责任担保人有过错T担保人承担部分,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3 。

经济法CPA-第四章-合同法课件

【案例8】假设案例6中,乙于3月8日作出承诺,以特快专递寄出,本应3 月9日即到。但由于快递公司疏忽,甲于3月15日才收到该邮件。甲收到 后未予任何回复。问:甲乙之合同成立否?
【案例9】假设案例8中,甲收到邮件后,于次日通过电话告诉乙,不接 受该承诺。问:甲乙之合同是否成立?
经济法CPA-第四章-合同法
经济法CPA-第四章-合同法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假设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主张合同中的“车”为东风大卡 车,乙则主张应为本公司的农用四轮车。法官丙认为: 双方关于数量条款规定不明,现又存在争议,而数量 条款为买卖合同必备条款,故认定合同无效。 问:合同是否成立? 思考:合同内容的八大条款是否为任何合同都须具备 的条件,缺一不可?
经济法CPA-第四章-合同法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五、缔约过失责任 【案例2】:甲欲购买乙的汽车。经协商,甲同意3天 后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并先交1000元给乙,乙出具 的收条上写明为“收到甲订金1000元”。3天后,甲了解 到乙故意隐瞒了该车证照不全的情况,故拒绝签订合 同。你认为,此案如何处理?
经济法CPA-第四章-合同法
经济法CPA-第四章-合同法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二)合同生效的要件 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 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 4、订立合同的程序和形式合法。
经济法CPA-第四章-合同法
(三)合同生效的时间 【案例】1:甲乙订立一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若甲父亲死亡,则甲 提供房屋供乙居住。该合同是附条件还是附期限的合同? 2:甲乙约定,若太阳从西方升起,甲赠给乙100万元。这个合同 有效吗? 3:甲乙约定,若乙暗杀丙成功,甲给乙50万元。该合同有效吗? 4: 甲乙约定,若甲的母牛生一小牛,则赠予乙小牛。后母牛受 孕,甲杀之。合同生效吗? 5:假设例4中母牛受孕后,不幸感染疯牛病,甲杀之。合同生效 吗?

《合同法课件》课件

权利,以保障自己的利益。
撤销权
当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 时,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 行为,以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

债权人撤销权
当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 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购 买他人财产时,债权人有权请求
法院撤销该行为。
04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01
02
03
协商一致
《合同法课件完整版》ppt课件
contents
目录
• 合同法概述 • 合同的成立 • 合同的履行 •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 合同的违约责任 • 合同的诉讼时效
01
合同法概述
合同法的定义和性质
合同法定义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合同法性质
合同法是私法领域中的基本法, 具有规范性和任意性,其目的是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 会经济秩序。
合同法的历史发展
01
古代合同法
古代合同法以奴隶制和封建制为基础,强调契约自由和形式主义,但实
际上受到政治和社会因素的限制。
02
近代合同法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近代合同法开始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并逐
渐形成了现代合同法的雏形。
03
现代合同法
现代合同法在形式上更加灵活,注重保护弱势方利益,并强调公平和诚
诉讼时效的中断和延长
诉讼时效中断
在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 者同意履行义务,都可以使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延长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诉 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的效力
实体权利消灭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 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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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合同法课件
篇一:注会-第四章-合同法-记忆要点总结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总则部分
【不可撤销的合同3】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②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
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合同生效】
无权代理狭义效力待定?表见合同有效√
过程:要约人发出要约→受要约人承诺→合同成立→合同生效
【抗辩权】←抗辩权的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

(相关:留置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
(后方权利)
1. 通知对方
不安抗辩权 2.合理期限内对方恢复能力or提供担保→恢复履行
(先方权利)对方没有恢复能力且没有提供担保→解除合同
【代位权——条件5】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个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

(2个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5)债务人的懈怠行为必须是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
债权
【代位权——诉讼】原告:债权人
被告:次债务人←诉讼费用第三人:债务人←其他必要费用管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撤销权——诉讼】原告:债权人
被告:债务人←费用,第三人有过错的,适当分担第三人:受益人或受让人管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撤销权——可撤销的行为】←目的:使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归于无效,恢复债务人的财产←∴就撤销权行使的结果无优先受偿权利(代位权有)
无偿转让财产(善/恶)
放弃:债权(到期、未到期均可)、债权担保(善/恶)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
有偿行为: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低价卖70%,高价买30%)(第三人恶意)
【担保合同的效力】←形式:抵押、质押、保证、定金
债权人无过错→债务人和担保人,连带责任
主√担×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担保人承担部分,不超过债务人
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2
主×→担×担保人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担保人有过错→担保人承担部分,不超过债务人
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3。

②主合同解除:担保合同仍然有效,担保人对债务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保证——方式】①一般保证:
ⅰ补充保证责任: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应当在保证期间内,首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

以强制执行后债务人的全部资产偿还债务,不够清偿的部分,由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ⅱ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一般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注:3种不能行使先诉抗辩)ⅲ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
②连带保证:
ⅰ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ⅱ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注: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和保证诉讼时效,同时中断、同时中止。

连带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和保证诉讼时效,不同时中断、同时中止。

【保证——未约定or约定不明时】方式→连带范围→全部债务
期间→未约定6m ←(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视为未约定)约定不明 2y
注: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
限期届满之次日计算。

篇二:注会经济法·合同法专题
专题五合同法律制度
一、实际履行原则(20XX年案例分析题、20XX年案例分析题)
1.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
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解释】“对方是否接受”是判定合同是否处于实际履行状态的关键。

二、效力待定的合同
1.无权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1)本人的追认权
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2)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①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②撤销权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解释1】撤销权的行使有两个条件:(1)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如果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无代理权,则不能行使撤销权;(2)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是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经行使了追认权,则代理行为确定有效,此时善意相对人不能行使撤销权。

【解释2】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而相对人无论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权。

【相关链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2.无权处分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相关链接1】一个或几个共有人未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其处分行为应当作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处理。

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相关链接2】在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的情形,如果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可以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

(20XX年新增)
三、约定不明的处理(20XX年案例分析题、20XX年案例分析题)
1.总原则
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具体规则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解释】在案例分析题中,考生应首先回答“总原则”(协议补充、有关条款、交易习惯),其次根据题目内容回答“具体规定”。

四、不安抗辩权(20XX年案例分析题)
1.中止履行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解除合同
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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