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经济法科目考点解读第04章合同法律制度10
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讲义 第二编 民事法律制度——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二编民事法律制度——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本章考情(1)历年规律本章属于重点章节,平均分值在16分左右,而且每年都会考查主观题。
本章的重点为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买卖合同以及租赁合同。
本章出题往往是在具体合同的背景下,结合考查总则和分则的内容。
(2)学习建议本章内容繁多,但并不难以理解,因此需要结合实际,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
■本章脉络■知识点详解知识点:合同的基本理论√难度:低√重要性:低√重点:合同的分类一、《合同法》的适用1.适用:平等主体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2.不适用:(1)非平等主体间的关系:政府用公权力进行行政管理,如行政奖励的合同。
【注意】并非所有牵涉政府的都是非平等:政府采购合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合同受合同法调整。
(2)身份关系: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例题·多选题】(2009年)下列协议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
A.监护协议B.政府采购协议C.专利转让协议D.股权转让协议『正确答案』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同法》适用范围。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合同的分类知识点:合同的相对性理论√难度:低√重要性:低√重点:涉他合同一、理论分析合同的相对性:指合同是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只能基于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不能向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
1.涉他合同:(1)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有瑕疵,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结论】合同具有相对性,不论是向第三人履行,还是由第三人履行,责任只约束债务人和债权人。
CPA经济法考点探讨第章合同法律制度

案例分析:具体案 例的详细分析和解 决方案
涉及知识点:本案 例涉及的主要经济 法知识点和相关法 律规定
启示和建议:从案 例中获得的启示和 针对类似问题的建 议
案例背景介绍:简述案例涉及的合同内容、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及合同履行情况。
违约责任分析: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分析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以及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情况。
救济措施探讨:探讨在合同违约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包括协商、调解、仲 裁、诉讼等途径,以及各种救济措施的具体实施方式和效果。
案例启示总结:总结案例中涉及的合同法律制度知识点,以及对于类似案例的处理方式和注 意事项。
解除条件: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或 法定解除条件
解除程序:通知对方、协商一致、 履行必要的程序等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解除方式:协商解除、单方解除、 法定解除等
解除后果:合同解除后,双方的权 利义务终止,但可能产生违约责任 等
违约行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 违约责任形式: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免除: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对方过错等 违约责任限制:约定违约金、定金、赔偿损失等
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应的 民事行为能力
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 致
合同内容合法合规 合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口头形式 书面形式 其他形式(如推定形式、默示形式等) 合同形式的选择和适用
合同的有效要件: 主体合格、意思表 示真实、内容合法、 形式合法
附条件的合同:条 件成就时生效或解 除
附期限的合同:期 限届至时生效或解 除
效力待定的合同: 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后生效
合同履行的原则: 全面履行、诚信履 行、协作履行等
【CPA-经济法】第4章 合同法律制度知识点总结

【CPA-经济法】第4章合同法律制度知识点总结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知识点1】《民法典》合同编的适用范围1.调整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2.部分规定还适用于:①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②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①和②有相关规定的,按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合同编的规定。
【知识点2】合同的订立1.合同的订立程序(1)要约(2)承诺承诺的迟延与迟到:2.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当事人未做约定的,按如下规则在签名、盖章或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3.格式条款4.缔约过失责任VS违约责任【知识点3】合同生效1.一般成立时生效。
2.依法规需办理审批手续,审批后生效。
3.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有效(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除外)。
4.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为由确认合同无效。
【知识点4】合同的履行1.合同的履行原则: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补充协议→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仍不明确,按下述(1)质量要求:强制性国标→推荐性国标→行标→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标准。
(2)价款:合同订立时履行地市场价(非现价)。
(3)履行地不明:A接受货币方;B不动产所在地。
(4)履行费用:履行义务方。
(5)履行期限不明:债务人随时履行;债权人随时要求履行。
但都要给对方准备时间。
(6)履行方式:有利于合同实现。
2.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3.电子合同履行4.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1)界定(2)连带债务人之间责任①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②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
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追偿权和法定代位权是两个权利,可一并行使,但受偿份额不得超过追偿人的份额。
(2023新增)③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之合同法律制度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之合同法律制度合同是民事法律范畴中最常见的一种法律行为,作为经济法考试的重要考点之一,合同法律制度涉及的知识点十分广泛。
在本文中,将就合同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从四个方面展开讨论,包括合同的定义、合同的基本原则、合同成立和效力、合同的履行和变更以及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合同的定义合同是指当事人自愿达成意志一致,建立起法律关系的行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民间法律关系中最常见的、基本的形式之一。
合同一般是双方自愿协商并达成一致,各自履行自己承担的义务,实现其合法利益的一种载体。
二、合同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合同法律制度的第一原则。
这一原则规定了合同建立的前提,即当事人需要在自由和平等的情况下达成意思表示一致。
这种自由和平等的状态可以从法律上和事实上两个方面来考虑。
在法律上,必须保障当事人在签署合同之前充分了解合同的约定以及具备足够的商议能力。
在事实上,当事人必须在没有被强制、威胁或欺诈等不正当因素的情况下自愿签署合同。
2.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合同法律制度的第二原则。
这种原则体现了当事人在进行合同协商时的平等地位。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在签署合同时无论在经济条件、社会地位、文化水平和智力水平等方面都应该是平等的。
此外,这一原则还要求当事人应该本着诚实和信任的态度进行合同签署及履行。
3.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合同法律制度的第三原则。
这种原则确保合同条款不会对另一方造成不公平的结果。
在合同签署时,当事人应该在公平、合理、诚实和信任的基础上制定合同条款。
如果其中涉及的条款明显不公平,法律将不予承认并且可以被撤销。
三、合同成立和效力1.合同成立具体来说,成立合同需要出现法律上所称的要素。
若是缺少任何一个要素,则无法成立。
主要的合同要素包括:合同条款、协议内容、达成合意并支付合法报酬等。
要素达成的前提是合同条款应该确立明确,涵盖合同缔约双方所需要的内容。
2.合同效力合同也需要具备效力,也就是说,与约定项相符,合同成立后需要按照条款进行执行。
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4章合同法律制度10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十)第七单元生意合同【考点6】商品房生意合同的司法解释(P96)(2010年多选题、2012年案例分析题)6.商品房生意合同与贷款合同的效劳关系(1)贷款合同未能订立,致使商品房生意合同不能履行的,则当事人能够要求解除合同,并分析贷款合同未能订立的原因,在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的情形下,由该当事人补偿损失。
(2)商品房生意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则贷款合同也应相应解除,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别离返还给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7.违约金(1)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太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为标准适当减少;(2)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肯定违约金数额。
【例题·多选题】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预售某住宅小区的广告中,宣称其“容积率不高于1.2”、“绿地面积超过50%”,引发购房者的烈火关注,所预售的商品房一售而空,价钱也比周边小区高出20%。
可是,该小区商品房的预售合同中未对容积率和公共绿地面积问题作约定。
甲公司交房时,购房者乙却发觉小区的容积率超过2.0,绿地面积只有20%,而且在调查后得知,甲公司报经批准的计划就是如此。
按照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甲公司和乙之间的衡宇预售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10年)A.合同无效B.乙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并请求甲公司补偿损失C.乙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D.乙有权请求甲公司支付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补偿金【答案】BC【解析】(1)选项AB:开发商的行为构成欺诈,但不损害国家利益,该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2)选项C: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要约,该内容即使未订入合同,仍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当事人违反这些内容的,承担违约责任;(3)选项D:甲公司的行为不属于“买受人能够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1倍的惩罚性补偿金的五类法定情形”。
2016注册会计师(CPA) 经济法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考点1】合同法的适用范围1.不适用: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非平等主体间的协议。
2.适用:政府采购合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合同。
【考点2】合同的相对性1.由第三人履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必背法条】向第三人履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考点3】要约1.★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注意】悬赏广告一定是要约。
2.要约:符合①内容具体确定;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链接】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要约。
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仍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当事人违反这些内容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4.要约的撤回和撤销:可以撤回,撤回时未生效;可以撤销,撤销后会失效。
【注意】要约不得撤销:①★确定了承诺期限;②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5.★要约的失效:拒绝;撤销;期限届满未作承诺;实质性变更(新要约)。
【考点4】承诺1.以信件方式要约的承诺期限:信件载明的日期→投寄的邮戳日期2.承诺的生效: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此时一般合同成立。
3.承诺可以撤回,不得撤销。
4.★新要约:【考点5】合同的成立2.成立地点:3.缔约过失责任:指当事人因有过错而违反了缔约过程中的先合同义务,使另一方遭受损失时,应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只有赔偿责任)。
【考点6】格式条款1.格式条款无效:(1)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CPA《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4章-合同法律制度011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一)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 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9分, 2014年的分值为28分, 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自2012年以来, 本章在案例分析题中一直占有两个席位。
在案例分析题中, 考生应注意四个结合: (1)《合同法》总则与分则的结合;(2)《合同法》与《物权法》的结合;(3)《合同法》与《票据法》的结合;(4)《合同法》与《企业破产法》的结合。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表2015年教材的主要变化2013年教材的主要变化是: (1)将“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旅游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的内容全部删除;(2)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对本章内容进行了多处重大调整。
2014年教材根据《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
2015年教材的主要变化是: (1)对“连带共同保证”的内容进行了调整;(2)对“技术合同”的内容进行了小幅调整。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第一单元合同的订立【考点1】合同的订立程序(P68)(2000年案例分析题)1.要约和要约邀请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 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解释1】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 而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
【解释2】所谓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 是指该意思表示已经具备了未来合同的“必要内容”, 并不要求该意思表示必须具备合同的“所有条款”。
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 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 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解释3】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 性质均为要约邀请, 但若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 则视为要约。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4章合同法律制度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4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五单元合同的转让和解除【考点1】合同的转让(p84)2.债务担当(2021年单选题)(1)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2)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见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3)新债务人应当担当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解释】(1)对于免责的债务担当,如债务人将其合同义务“全部”转移给第三人,必需经债权人同意。
经债权人同意后,原债务人将“彻底”退出原合同关係(即彻底免责),谈不上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担当“连带责任”的问题;(2)对于并存的债务担当(即第三人以担保为目的加入债的关係)并不使得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係,因此,原则上不以债权人的同意为必要。
【相关连结1】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担当保证责任。
【相关连结2】债务担当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担当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3.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1)意定的概括转移当事人一方经他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併转让给第三人。
(2)法定的概括转移①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併的,由合併后的法人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商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担当“连带”债务。
(2021年案例分析题)【解释】与“债权人”的另行商定对债权人才有约束力。
【例题·单选题】a公司分立为b公司和c公司,分立时b公司和c公司明确商定a公司以前的债务由b公司担当。
a公司原欠李某货款5万元,现李某要求偿还。
依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由b公司担当b.由c公司担当c.由b公司、c公司平均担当d.由b公司、c公司担当连带责任【答案】d【解析】“a公司以前的债务由b公司担当”,并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商定”,而是“债务人之间的内部商定”,不得对抗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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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
倍。超过时,超过部分无效。
2.不定期租赁
(1)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 不定期租赁。(2013年案例分析题)
(2)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 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编号: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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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单元买卖合同
【考点6】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P96)(2010年多选题、2012年案例分析题)
3.租金的支付期限
对租金的支付期限未பைடு நூலகம்定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 可以根据合
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以下规则:
(1)租赁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2)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 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行为不属于“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1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的五类法定情
形”。
第八单元租赁合同
【考点1】租赁合同的一般规定(P98)
1.租赁合同的期限
租赁合同的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 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仍不得超过20年。
【相关链接1】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部分,
(3)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 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解释】对于不定期租赁,“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
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2013年案例分析题)
【相关链接】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 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选项C:甲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丙的占有对甲而言属于无权占有,甲有权要求丙搬出 房屋;(4)选项D: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甲丙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甲无权要求丙支 付租金。
7.买卖不破租赁
(1)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即“买卖不破租赁”。
6.转租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 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 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 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2014年案例分析题)
【例题•多选题】甲将自己的一套房屋出租给乙,乙擅自将房屋转租给丙。丙是个飞镖
6.商品房买卖合同与贷款合同的效力关系
(1) 贷款合同未能订立,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则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并分析贷款合同未能订立的原因,在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的情况下,由该当事人赔偿损失。
(2)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则贷款合同也应相应解除,出卖人应当 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给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爱好者,因练飞镖将房屋的墙面损坏。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 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甲有权要求解除与乙的租赁合同
B.甲有权要求乙赔偿墙面损坏造成的损失
C.甲有权要求丙搬出房屋
D.甲有权要求丙支付租金
【答案】ABC
【解析】(1)选项A: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2)选项B:
(2003年单选题、2005年单选题、2013年案例分析题)
并且在调查后得知,甲公司报经批准的规划就是如此。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
甲公司和乙之间的房屋预售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有()。(2010年)
A.合同无效
B.乙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并请求甲公司赔偿损失
C.乙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D.乙有权请求甲公司支付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相关链接】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 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2014年案例分析题)
5.风险的承担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
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2010年案例分析题)
4.维修义务
(1)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 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
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3)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如未经出租人同意, 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答案】BC
【解析】(1)选项AB:开发商的行为构成欺诈,但不损害国家利益,该合同属于可撤销的 合同;(2)选项C: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 定,并对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要约,该内容即使未订入合同,
仍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当事人违反这些内容的,承担违约责任;(3)选项D:甲公司的
7.违约金
(1)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为标准适当减少;
(2)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 定违约金数额。
【例题•多选题】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预售某住宅小区的广告中,宣称其“容积率不高 于1.2”、“绿地面积超过50%”,引起购房者的热烈关注,所预售的商品房一售而空,价 格也比周边小区高出20%。但是,该小区商品房的预售合同中未对容积率和公共绿地面积 问题作约定。甲公司交房时,购房者乙却发现小区的容积率超过2.0,绿地面积只有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