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_【024】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10)
经济法知识要点---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企业法律制度(重点)一、合同法概述1、合同的概念掌握合同概念的基本要素: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分类合同是否可以和协议等同?掌握对合同类别的综合划分⑴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民法典及其他法律中是否有明确命名(如买卖合同与奖励合同) ⑵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民法典及其他法律中是否有形式的要求(如国际技术许可合同与小额买卖合同)⑶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合同中的当事人是否互相负有义务(如自然人间借贷合同与买卖合同) ⑷ 无偿合同与有偿合同:合同中的当事人是否需要向对方给付对价(如赠与合同与买卖合同) ⑸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合同的成立除意思表示外,是否还需当事人完成一定现实给付行为(后者包括私人间借贷合同、私人间赠与合同、运输合同、仓储合同、保管合同、来料加工合同)⑹ 主合同与从合同:在两个合同之间进行地位比较(如借贷合同与为了担保借贷而额外签订的抵押合同)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平等原则了解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二、合同的订立1、订立的主体注意:所有的人都有权利订立合同,但并不是所有的人都有能力独立地订立合同,更不能独立地订立所有类型的合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订立合同★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独立订立纯获利益的合同以及与能力相符的合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独立订立法无禁止的合同拟制人在其法定的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之内订立合同,如果超过了这个范围,合同有可能无效。
2、订立的形式没有特别规定的,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推定形式均可。
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注意格式合同,其存在是为了面向不特定群体能够减少工作环节、提高工作效率而事先准备好的合同文本,有其积极意义。
但格式合同的拟定者有可能在合同中只考虑自身的权益,片面扩大自身权利,而加重对方当事人的责任。
这就会产生霸王条款甚至霸王合同。
2016注册会计师(CPA) 经济法 第二编 民法相关制度 ——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二编民法相关制度——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题型20122013A20142015A B A B A/B单选 *1 3题3题3题2题3题3题多选 *1.5 2题2题1题1题1题案例13分12分12分14分14分9分/14分合计19分18分16.5分17.5分18.5分12分/17分本章主要内容第一节合同的基本理论本节考点知识树一、合同法的调整范围(财产关系)★适用不适用平等主体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包括:政府采购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类型划分标准考查点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法律是否明确规定了名称和具体规则无名合同参照适用最接近的有名合同的规定单务合同与双务当事人是否互相负有对价义务单务合同:赠与合同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作为合同成立要件实践合同:保管、定金、自然人借款合同诺成合同:赠与合同、质押合同三、合同相对性★★★(15年案例考查)【考点提示】1.基本原则:违约责任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1)债务人因第三人原因违约,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另行解决。
【例题】甲卖给乙一头牛,合同约定甲送货上门,甲牵着牛往乙家走的路上,巧遇丙正练习隔山打牛,将甲牵着的牛打死,导致甲无法向乙交付,则乙有权要求谁承担违约责任?『正确答案』甲,理由:债务人因第三人原因违约,“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
(2)涉他合同中的合同相对性: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无论第三人地位如何,都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例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苹果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卖给乙公司100吨苹果,合同订立后,乙公司又将该批苹果转售给丙公司,指明由甲公司直接交付给丙公司。
但甲公司未按约定时间交货。
问:违约责任如何承担?『正确答案』违约责任只能在甲—乙、乙—丙之间产生。
理由: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经济法概论第4章 合同法律制度[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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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 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 无效合同的补救 1. 双方返还 2. 折价补偿 3. 承担损失 4. 收归国有或者返还集体、 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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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27Βιβλιοθήκη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一)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1. 相对人利益受到损害 2. 缔约方存在过失行为 3. 缔约过失行为与相对人的损失之间存在因 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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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二) 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情形 1.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 供虚假情况 3. 泄露或不正当的使用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 知悉的商业秘密 4. 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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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二) 承诺 1. 承诺的概念及有效要件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一项 有效的承诺须符合以下构成要件: (1)承诺的对象必须是受要约人 (2)承诺的时间必须在合理期限内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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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2. 承诺的方式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 惯或要约表明可通过行为方式作出承诺的除外。 3. 承诺的效力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 知,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行为 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即成立。
① 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 ② 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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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5. 要约的撤回、撤销 (1)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在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在 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CPA-经济法】第4章 合同法律制度知识点总结

【CPA-经济法】第4章合同法律制度知识点总结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知识点1】《民法典》合同编的适用范围1.调整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2.部分规定还适用于:①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②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①和②有相关规定的,按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合同编的规定。
【知识点2】合同的订立1.合同的订立程序(1)要约(2)承诺承诺的迟延与迟到:2.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当事人未做约定的,按如下规则在签名、盖章或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3.格式条款4.缔约过失责任VS违约责任【知识点3】合同生效1.一般成立时生效。
2.依法规需办理审批手续,审批后生效。
3.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有效(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除外)。
4.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为由确认合同无效。
【知识点4】合同的履行1.合同的履行原则: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补充协议→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仍不明确,按下述(1)质量要求:强制性国标→推荐性国标→行标→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标准。
(2)价款:合同订立时履行地市场价(非现价)。
(3)履行地不明:A接受货币方;B不动产所在地。
(4)履行费用:履行义务方。
(5)履行期限不明:债务人随时履行;债权人随时要求履行。
但都要给对方准备时间。
(6)履行方式:有利于合同实现。
2.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3.电子合同履行4.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1)界定(2)连带债务人之间责任①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②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
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追偿权和法定代位权是两个权利,可一并行使,但受偿份额不得超过追偿人的份额。
(2023新增)③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注会经济法科目考点解读第04章合同法律制度10

【相关链接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
倍。超过时,超过部分无效。
2.不定期租赁
(1)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 不定期租赁。(2013年案例分析题)
(2)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 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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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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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单元买卖合同
【考点6】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P96)(2010年多选题、2012年案例分析题)
3.租金的支付期限
对租金的支付期限未பைடு நூலகம்定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 可以根据合
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以下规则:
(1)租赁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2)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 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行为不属于“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1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的五类法定情
形”。
第八单元租赁合同
【考点1】租赁合同的一般规定(P98)
1.租赁合同的期限
租赁合同的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 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仍不得超过20年。
【相关链接1】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部分,
《经济法》电子教案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节 合同与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二、合同的类型
(五)主合同和从合同 这是根据合同的主从关系来划分的。主合同是不需要依附
其他合同而单独成立的合同,从合同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 提的合同,又称为“附属合同”。一般而言,除法律另有规 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从合同的效力会因主合同的变更 而变更,因主合同的消灭而消灭,如抵押合同。 (六)束己合同和涉他合同 这是根据合同是否对于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具有效力来划分 的。束己合同,其权利义务均为订约人自己设定;涉他合同, 订约人订立的合同的权利义务涉及本人之外的第三人,如指 定他人为受益人的人寿保险合同。涉他合同包含两种基本的 类型,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达成的协议。从民法上来讲,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 的合同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 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债权合同、物权合同、身份合同 等。狭义的合同仅指债权合同,即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 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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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同与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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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同与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二、合同的类型
(一)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这是根据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进行的分类。 双务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合同。
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单务合同:合同一方只享有权利,另一方只承担义务的合同。
如赠与合同 (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这是根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存在对价关系所进行的
分类。 当事人之间互为对价给付的,为有偿合同;当事人之间没有
对价给付关系的合同,为无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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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同与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第十章合同法律制度

第十章合同法律制度一、合同的概念和要件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自愿订立的、具有相互约束力的协议,合同的法律制度是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和履行的重要规范。
合同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合同的概念和要件、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解释和合同的履行等内容。
1. 合同的概念•主体能力: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能够独立进行法律行为;•客体要件:合同的标的物必须是合法的、可能的、确定的;•合同形式:根据法律规定,一些特定的合同必须采用特定的形式才能成立,如不动产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合同目的和内容:合同的目的和内容必须是合法的;•合同意思表示和真实意思一致。
2. 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在满足合同要件的基础上达成合意的过程。
合同的成立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一方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提出具有约束力的意愿表示,即要约;•承诺:接受方对要约作出明确的回应,表示同意。
•自由原则:合同的成立必须基于当事人的自愿;•平等原则: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该是平等的;•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合同的成立和履行过程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
3.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的效力可以分为相对效力和绝对效力:•相对效力:合同的效力只对当事人之间具有约束力;•绝对效力:合同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对于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法律规定了一定的后果,当事人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4. 合同的解释•协议一致原则:合同的解释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图;•主管机关解释原则:当合同条款存在不明确或争议时,可以由有关主管机关进行解释;•习惯解释原则:可以根据当地习惯和行业规范进行解释。
5. 合同的履行•全面履行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拖延履行或擅自变更约定;•保护当事人权益原则:合同的履行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法律制度总论

合同法律制度总论引言合同法律制度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
合同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对于促进社会经济活动的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合同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原则和主要内容进行总论。
一、合同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合同法律制度是指以合同为基础的法律制度,包括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一系列法律规定。
合同是自愿、平等、公平、有偿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之间约定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书。
合同法律制度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活动的发展而设立的。
二、合同法律制度的原则1.自愿原则:合同的订立应当基于当事人的自愿意愿,不得强制或者欺诈他人。
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地位下自由选择合同内容和签订合同。
2.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过程中应当平等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避免一方对另一方的不当干预和不正当行为。
3.公平原则:合同的内容和履行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损害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应当充分保护弱势当事人的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4.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不得以损害对方利益的方式、方法订立和履行合同。
5.确定性原则:合同应当明确、具体地约定权利和义务,不能有不确定因素。
双方当事人应当清楚明白地了解合同的内容和要求。
三、合同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1.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合同的要件,包括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合法对象、真实意愿和合法形式等。
当事人通过协商、订立书面合同或者其他形式的合同达成一致。
2.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法律制度的核心部分。
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达到契约精神的要求。
合同的履行一般包括商品或服务的交付、支付货款、提供保证等。
3.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以通过协商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者依法解除合同。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进行,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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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_【024】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10)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三、融资租赁合同(2005年案例分析题、2011年多选题)
1. 融资租赁关系
(1) 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
(2) 两个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
【解释】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
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2. 在融资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承租人无正当、充分的理由不得解除合同。
3. 标的物的维修、质量瑕疵及风险承担等问题原则上与出租人无关:
(1)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而非出租人)承担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2)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违约责任(承租人仍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3) 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 行使索赔的权利。
(4)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对
第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4. 租赁物的权属
(1) 在租赁期间,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承租人的破产财产。
(2) 租赁期间
届满,出租人和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
〈〈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
【例题•多选题】甲公司欲购乙公司生产的塔吊,因缺乏资金,遂由丙公司提供融资租
赁。
由于塔吊存在质量问题,吊装的物品坠落并砸伤行人丁,甲公司被迫停产修理。
根据合
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有()。
(2011年)
A. 甲公司无权请求丙公司赔偿修理塔吊的费用
B. 甲公司不得以塔吊存在质量问题并发生事故为由,延付或拒付租金
C. 丙公司应当对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D. 丁可以请求丙公司赔偿损失
【答案】AB
【解析】(1)选项A融资租赁期间,维修义务由承租人承担;(2)选项BC:租赁物不
符合租赁合同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
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3)选项D: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
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四、承揽合同
1. 第三人
(1)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
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2)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
定作人负责。
【解释】(1)主要工作:同意;(2)辅助工作:可以不经同意。
2. 随时解除(2001年案例分析题)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五、建设工程合同
1. 阴阳合同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合同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2. 建设工程合同的无效
(1)无效合同的界定
①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②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③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解释】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不按无效合同处理。
(2) 无效合同的处理
①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
款。
②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无权请求
支付工程价款。
3. 分包、转包
(1) 经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
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解释】该条文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
(2)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人自行完成。
(3) 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全部”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4) 禁止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Z)
4. 承包人垫资
(1)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可以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利息;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2)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利息。
【相关链接】工程欠款的利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计息。
5. 竣工日期(2012年单选题)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6. 付款时间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1)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7. 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2004年案例分析题、2012年案例分析题)
(1)优先受偿权的含义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筑工程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2) 享有优先权的工程价款的范围
建筑工程的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筑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
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
(3) 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4) 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5) 消费者支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六、委托合同
1. 费用与报酬
(1) 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2) 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3) 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
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 损失赔偿
(1)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 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3. 随时解除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 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4. 转委托
(1) 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2) 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