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经济法·合同法专题
CPA 经济法 专题 合同法律制度(总则) 保证

合同法律制度(总则)专题保证考点一、保证与保证合同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三人”被称作保证人,“债权人”即是主债的债权人,也是保证合同中的债权人。
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1、保证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保证合同是要式、单务、无偿、诺成的合同;2、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3、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例题】甲向乙借款5万元,乙要求甲提供担保,甲分别找到友人赵、钱、孙、李,他们各自作出以下表示,其中哪些构成保证?A、赵在甲向乙出具的借据上签署“保证人丙”B、钱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本人愿代还3万元”C、孙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由本人负责”D、李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由本人以某处私房抵债”答案:ABC考点二、保证人保证合同当事人为保证人和债权人。
债权人可以是一切享有债权之人,但法律对保证人有相应的限制。
1、主债务人不得同时为保证人。
2、国家机关原则上不得为保证人(经国务院批准除外)。
3、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保证人(从事经营活动的除外)。
4、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担任保证人。
5、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得担任保证人,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6、保证人必须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
解释: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主体,只要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考点三、保证方式1、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1)履行保证责任时,一般保证有先后顺序(先债务人后保证人),连带责任保证没有先后顺序;(2)采取何种保证方式,应预先约定。
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1、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1)履行保证责任时,一般保证有先后顺序(先债务人后保证人),连带责任保证没有先后顺序;(2)采取何种保证方式,应预先约定。
注会经济法·合同法专题

专题五合同法律制度一、实际履行原则(2000年案例分析题、2001年案例分析题)1.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2.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解释】“对方是否接受”是判定合同是否处于实际履行状态的关键。
二、效力待定的合同1.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1)本人的追认权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2)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①催告权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②撤销权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解释1】撤销权的行使有两个条件:(1)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如果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无代理权,则不能行使撤销权;(2)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是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经行使了追认权,则代理行为确定有效,此时善意相对人不能行使撤销权。
【解释2】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而相对人无论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权。
【相关链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2.无权处分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相关链接1】一个或几个共有人未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其处分行为应当作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处理。
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相关链接2】在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的情形,如果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可以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
注会经济法科目考点解读第章合同法律制度参考

第四章协议法律制度(二)第一单元协议的订立【考点3】免责条款(P71)(2023年案例分析题、2023年多选题)1.基于协议自由原则,对于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的免责条款,特别是事后订立的免责条款,法律原则上不加干涉。
但是,假如事先约定的免责条款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则法律规定其为无效。
2.根据《协议法》的规定,协议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导致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对方财产损失的。
【例题·多选题】根据协议法律制度的规定,协议中的下列免责条款中,无效的有()。
(2023年)A.排除因故意导致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B.排除因故意导致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C.排除因重大过失导致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D.排除因重大过失导致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答案】ABCD【解析】协议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导致对方人身伤害的(选项AD);(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对方财产损失的(选项BC)。
【考点4】格式条款(P71)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拟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用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去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规定,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已尽合理提醒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2.格式条款具有《协议法》规定的协议无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导致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对方财产损失的)时,该条款无效。
3.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重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4.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字面含义及通常解释予以解释。
5.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考点5】协议的生效(P72)(综述)1.依法成立的协议,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
如保证协议、抵押协议、质押协议、金融机构贷款的借款协议等。
【CPA-经济法】第4章 合同法律制度知识点总结

【CPA-经济法】第4章合同法律制度知识点总结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知识点1】《民法典》合同编的适用范围1.调整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2.部分规定还适用于:①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②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①和②有相关规定的,按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合同编的规定。
【知识点2】合同的订立1.合同的订立程序(1)要约(2)承诺承诺的迟延与迟到:2.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当事人未做约定的,按如下规则在签名、盖章或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3.格式条款4.缔约过失责任VS违约责任【知识点3】合同生效1.一般成立时生效。
2.依法规需办理审批手续,审批后生效。
3.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有效(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除外)。
4.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为由确认合同无效。
【知识点4】合同的履行1.合同的履行原则: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补充协议→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仍不明确,按下述(1)质量要求:强制性国标→推荐性国标→行标→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标准。
(2)价款:合同订立时履行地市场价(非现价)。
(3)履行地不明:A接受货币方;B不动产所在地。
(4)履行费用:履行义务方。
(5)履行期限不明:债务人随时履行;债权人随时要求履行。
但都要给对方准备时间。
(6)履行方式:有利于合同实现。
2.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3.电子合同履行4.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1)界定(2)连带债务人之间责任①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②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
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追偿权和法定代位权是两个权利,可一并行使,但受偿份额不得超过追偿人的份额。
(2023新增)③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202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合同法

202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合同法
2024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涉及的合同法内容主要涵盖了合同的种类、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和建设工程合同等。
在备考过程中,建议考生注重理解和运用法律规则,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和判断。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作为专业阶段六门科目之一,难度相对较低,但考生仍需认真对待,提前预习,拉长备考蓄力时间,争取一次性通过本门科目的考试。
同时,建议考生注意新增和修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关注考试当年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及时掌握考试动态。
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民法篇-合同法

民法篇●合同法民法篇·合同法背景简述——合同法合同本身基于交易关系。
理论上不可能订立出完全约定的合同,缔约成本无限大。
除了产权界定之外的协议类型,通过《合同法》进一步降低交易成本。
目录第一部分理论●债第二部分横向●合同法总则第三部分纵向●合同法分则第四部分番外篇●担保法第一部分理论●债债的概念和分类债的相对性原理债的移转债的保全(一)债的概念1.债的法律关系主体(1)债权人(2)债务人2.债的法律关系内容(1)债权(请求权、受领权、相对性、兼容性)(2)债务3.债的法律关系客体债务人履行债务的给付行为。
(二)债的分类财物之债分为特定物为标的、种类物为标的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特定物(标的物为特定的物)第二种情况:种类物(标的物为种类物)单一之债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是一个人。
比如房屋租赁合同中。
承租人为一个人,出租人为一个人。
多数之债比如很多当事人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例外情形,多人出资设立公司,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主体,所以是单数之债。
多数之债分为连带之债与按份之债。
比如债务人欠债权人150万元,分别向债权人签订合同借款50万元,债权人之间没有内部关联。
债权人有权就各自债权份额要求债务人支付,不存在内部分配问题。
比如债权人享有150万元债权,三个债务人各欠款50万元,债务人应就各自债务份额向某个债权人清偿,不存在内部追偿问题。
比如一个债权人,多个债务人。
但法律规定某人是最终的责任人,即最终所有的债务均由其承担,债权人只能依法按照某个顺序要求清偿,法定最终责任人清偿后,不存在追偿的问题。
【归纳】连带之债【知识点拼图】关于连带之债(三)债的相对性原理合同的相对性,是指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约束力。
合同视为一个舞台,舞台上的所有演员相当于合同当事人,剧本相当于合同内容。
观众、剧务等视为合同关系的第三人,他们不能出现在舞台上。
债的相对性就相当于演戏不能穿帮,观众不能出现在舞台上。
CPA 《经济法》 专题 合同法、破产法和工业产权法 第五段

合同法、破产法和工业产权法专题(五)考点一、技术合同的无效与可撤销1、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科研组织订立的技术合同,经法人授权或者认可的,视为法人订立的合同,由法人承担责任;未经法人授权或者认可的,由该科研组织成员共同承担责任。
【解释】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科研组织订立的技术合同:(1)该合同有效;(2)事后经法人授权或者认可的,由法人承担责任;未经法人授权或者认可的,由该科研组织成员共同承担责任。
2、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依法应当经过但未经过有关部门审批或者取得行政许可的,不影响当事人订立的相关技术合同的效力(该合同有效)。
当事人对办理审批或者行政许可义务没有约定的,由“实施技术”的一方负责办理。
【例题·多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技术合同有下列情形时,导致技术合同无效的有()。
(2005年)A、技术提供方限制技术接受方从其他来源获得与技术提供方类似技术的B、法人内部从事技术开发的课题组未经法人授权或者认可,与他人订立技术合同的C、技术接受方生产产品应当取得行政许可而未取得的D、技术提供方限制技术接受方在合同标的技术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的【答案】AD【解析】(1)选项B: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科研组织订立的技术合同,该合同有效:事后经法人授权或者认可的,由法人承担责任;未经法人授权或者认可的,由该科研组织成员共同承担责任;(2)选项C: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依法应当经过但未经过有关部门审批或者取得行政许可的,不影响当事人订立的相关技术合同的效力。
3、当事人一方采取欺诈手段,就其现有技术成果作为研究开发标的与他人订立委托开发合同收取研究开发费用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4、合同无效的处理(1)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人已经履行或者部分履行了约定的义务,并且造成合同无效的过错在对方的,对其已经履行部分应当收取的研究开发经费,可以认定为因对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效给其造成的损失。
注会经济法·--合同法律制度(总则)

第九章合同法律制度(总则)考试大纲第一节合同旳基本理论一、《合同法》旳合用范畴(P328)1.平等主体之间有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旳设立、变更、终结旳合同均在《合同法》旳调节范畴。
2.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旳合同,不合用《合同法》旳调节。
3.中外合资经营公司合同、中外合伙经营公司合同、中外合伙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必须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例题·多选题】下列合同中,可以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旳有()。
(新制度)A.监护合同B.政府采购合同C.专利转让合同D.股权转让合同【答案】BCD【解析】(1)选项A: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旳合同,不合用《合同法》旳调节;(2)选项BCD:平等主体之间有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旳设立、变更、终结旳合同均在《合同法》旳调节范畴。
二、合同旳相对性(P329)(新增)合同法律关系具有相对性,只在特定旳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权利和义务关系,当事人只能基于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祈求或者提起诉讼,不能向无合同关系旳第三人提出合同上旳祈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旳义务。
1.主体上旳相对性(1)只有合同关系当事人互相之间才干提出合同上旳祈求,合同关系以外旳第三人不能根据合同提出祈求或者提出诉讼。
(2)合同关系当事人不能向第三人提出合同上旳祈求及诉讼。
2.内容上旳相对性(1)合同规定由当事人享有旳权利,原则上并不及于第三人。
(2)合同当事人无权为别人设定合同上旳义务。
(3)合同权利与义务重要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3.责任旳相对性(1)违约当事人应对违约后果承当违约责任,违约当事人同样应当对履行辅助人旳行为负责。
(2)因第三人旳行为导致债务不能履行旳状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当违约责任。
(3)债务人只能向合同中旳债权人承当违约责任,而不应向国家或者第三人承当违约责任。
4.合同相对性旳例外(1)在保全措施(代位权和撤销权)中,突破了合同旳相对性,使得债权人可以向合同关系以外旳第三人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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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五合同法律制度一、实际履行原则(2000年案例分析题、2001年案例分析题)1.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解释】“对方是否接受”是判定合同是否处于实际履行状态的关键。
二、效力待定的合同1.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1)本人的追认权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2)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①催告权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②撤销权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解释1】撤销权的行使有两个条件:(1)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如果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无代理权,则不能行使撤销权;(2)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是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经行使了追认权,则代理行为确定有效,此时善意相对人不能行使撤销权。
【解释2】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而相对人无论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权。
【相关链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2.无权处分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相关链接1】一个或几个共有人未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其处分行为应当作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处理。
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相关链接2】在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的情形,如果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可以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
(2010年新增)三、约定不明的处理(2006年案例分析题、2007年案例分析题)1.总原则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具体规则(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解释】在案例分析题中,考生应首先回答“总原则”(协议补充、有关条款、交易习惯),其次根据题目内容回答“具体规定”。
四、不安抗辩权(2007年案例分析题)1.中止履行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解除合同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五、代位权(2008年案例分析题、2009年新制度案例分析题、2010年案例分析题)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
1.代位权行使的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解释】债务人的懈怠行为必须是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解释】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予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2.代位权诉讼(1)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
(2)如果债权人胜诉的,由次债务人承担诉讼费用,其他必要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
(3)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1)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2)债权人的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利。
(3)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相关链接】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六、撤销权(2000年案例分析题、2008年案例分析题)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1.可撤销的行为(1)债务人的无偿行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不论第三人善意、恶意取得,均可撤销。
【解释】放弃债权(到期、未到期均可)、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法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2010年新增)(2)债务人的有偿行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第三人恶意取得的可以撤销,第三人善意取得的不能撤销。
【解释】明显不合理价格的判断标准,应当以交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
一般认为,转让价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70%的,可视为明显不合理低价。
转让价高于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30%的,可视为明显不合理高价。
(2010年新增)2.撤销权的时效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3.撤销权诉讼(1)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
(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3)撤销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行使撤销权的法律效果(1)一旦人民法院确认债权人的撤销权成立,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即归于无效。
(2)撤销权行使的目的是恢复债务人的财产,债权人就撤销权行使的结果并无优先受偿权利。
七、担保合同的效力与担保责任1.无效担保合同的责任界定(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①债权人无过错的,由债务人和担保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②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2。
(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①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②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3。
2.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八、保证1.保证合同(2006年案例分析题、2007年案例分析题)(1)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责任。
(3)保证期间①根本未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②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解释】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
2.保证、抵押并存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则根据下列规则确定当事人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1)根据当事人的约定;(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①如果物保是“主债务人”提供的:有严格的先后顺序债权人应当首先执行主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保证人在物保不足清偿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②如果物保是“第三人”提供的:没有先后顺序债权人可以执行第三人的物保,也可以首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应注意的是,在保证与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并存的情况下,如果其中一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则只能向主债务人追偿,不能向另外一个担保人追偿。
九、债权转让(2008年案例分析题)1.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解释1】债权转让不以债务人的同意为生效条件,但是要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则必须通知债务人。
【解释2】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P31)2.债权转让的效力(1)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同时取得与主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如抵押权、质权),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2)债务人接到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如提出债权无效、诉讼时效已过)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3)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其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十、解除1.合意解除(2007年案例分析题)2.法定解除(2007年案例分析题)(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定金罚则】(1)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2)因当事人延迟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
3.随时解除(1)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在货运合同中,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所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