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4章 合同法律制度04
2015年CPA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4章 合同法律制度101.doc

2015年CPA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4章合同法律制度101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十)第七单元买卖合同【考点6】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P96)(2010年多选题、2012年案例分析题)6.商品房买卖合同与贷款合同的效力关系(1)贷款合同未能订立,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则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分析贷款合同未能订立的原因,在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的情况下,由该当事人赔偿损失。
(2)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则贷款合同也应相应解除,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给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7.违约金(1)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为标准适当减少;(2)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例题·多选题】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预售某住宅小区的广告中,宣称其“容积率不高于1.2”、“绿地面积超过50%”,引起购房者的热烈关注,所预售的商品房一售而空,价格也比周边小区高出20%。
但是,该小区商品房的预售合同中未对容积率和公共绿地面积问题作约定。
甲公司交房时,购房者乙却发现小区的容积率超过2.0,绿地面积只有20%,并且在调查后得知,甲公司报经批准的规划就是如此。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甲公司和乙之间的房屋预售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10年)A.合同无效B.乙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并请求甲公司赔偿损失C.乙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D.乙有权请求甲公司支付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答案】BC【解析】(1)选项AB:开发商的行为构成欺诈,但不损害国家利益,该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2)选项C: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要约,该内容即使未订入合同,仍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当事人违反这些内容的,承担违约责任;(3)选项D:甲公司的行为不属于“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1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的五类法定情形”。
注会经济法科目考点解读第章合同法律制度参考

第四章协议法律制度(二)第一单元协议的订立【考点3】免责条款(P71)(2023年案例分析题、2023年多选题)1.基于协议自由原则,对于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的免责条款,特别是事后订立的免责条款,法律原则上不加干涉。
但是,假如事先约定的免责条款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则法律规定其为无效。
2.根据《协议法》的规定,协议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导致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对方财产损失的。
【例题·多选题】根据协议法律制度的规定,协议中的下列免责条款中,无效的有()。
(2023年)A.排除因故意导致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B.排除因故意导致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C.排除因重大过失导致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D.排除因重大过失导致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答案】ABCD【解析】协议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导致对方人身伤害的(选项AD);(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对方财产损失的(选项BC)。
【考点4】格式条款(P71)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拟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用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去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规定,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已尽合理提醒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2.格式条款具有《协议法》规定的协议无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导致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对方财产损失的)时,该条款无效。
3.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重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4.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字面含义及通常解释予以解释。
5.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考点5】协议的生效(P72)(综述)1.依法成立的协议,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
如保证协议、抵押协议、质押协议、金融机构贷款的借款协议等。
【CPA-经济法】第4章 合同法律制度知识点总结

【CPA-经济法】第4章合同法律制度知识点总结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知识点1】《民法典》合同编的适用范围1.调整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2.部分规定还适用于:①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②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①和②有相关规定的,按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合同编的规定。
【知识点2】合同的订立1.合同的订立程序(1)要约(2)承诺承诺的迟延与迟到:2.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当事人未做约定的,按如下规则在签名、盖章或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3.格式条款4.缔约过失责任VS违约责任【知识点3】合同生效1.一般成立时生效。
2.依法规需办理审批手续,审批后生效。
3.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有效(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除外)。
4.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为由确认合同无效。
【知识点4】合同的履行1.合同的履行原则: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补充协议→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仍不明确,按下述(1)质量要求:强制性国标→推荐性国标→行标→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标准。
(2)价款:合同订立时履行地市场价(非现价)。
(3)履行地不明:A接受货币方;B不动产所在地。
(4)履行费用:履行义务方。
(5)履行期限不明:债务人随时履行;债权人随时要求履行。
但都要给对方准备时间。
(6)履行方式:有利于合同实现。
2.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3.电子合同履行4.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1)界定(2)连带债务人之间责任①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②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
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追偿权和法定代位权是两个权利,可一并行使,但受偿份额不得超过追偿人的份额。
(2023新增)③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2016注册会计师(CPA) 经济法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考点1】合同法的适用范围1.不适用: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非平等主体间的协议。
2.适用:政府采购合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合同。
【考点2】合同的相对性1.由第三人履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必背法条】向第三人履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考点3】要约1.★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注意】悬赏广告一定是要约。
2.要约:符合①内容具体确定;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链接】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要约。
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仍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当事人违反这些内容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4.要约的撤回和撤销:可以撤回,撤回时未生效;可以撤销,撤销后会失效。
【注意】要约不得撤销:①★确定了承诺期限;②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5.★要约的失效:拒绝;撤销;期限届满未作承诺;实质性变更(新要约)。
【考点4】承诺1.以信件方式要约的承诺期限:信件载明的日期→投寄的邮戳日期2.承诺的生效: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此时一般合同成立。
3.承诺可以撤回,不得撤销。
4.★新要约:【考点5】合同的成立2.成立地点:3.缔约过失责任:指当事人因有过错而违反了缔约过程中的先合同义务,使另一方遭受损失时,应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只有赔偿责任)。
【考点6】格式条款1.格式条款无效:(1)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CPA《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4章-合同法律制度011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一)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 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9分, 2014年的分值为28分, 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自2012年以来, 本章在案例分析题中一直占有两个席位。
在案例分析题中, 考生应注意四个结合: (1)《合同法》总则与分则的结合;(2)《合同法》与《物权法》的结合;(3)《合同法》与《票据法》的结合;(4)《合同法》与《企业破产法》的结合。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表2015年教材的主要变化2013年教材的主要变化是: (1)将“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旅游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的内容全部删除;(2)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对本章内容进行了多处重大调整。
2014年教材根据《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
2015年教材的主要变化是: (1)对“连带共同保证”的内容进行了调整;(2)对“技术合同”的内容进行了小幅调整。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第一单元合同的订立【考点1】合同的订立程序(P68)(2000年案例分析题)1.要约和要约邀请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 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解释1】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 而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
【解释2】所谓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 是指该意思表示已经具备了未来合同的“必要内容”, 并不要求该意思表示必须具备合同的“所有条款”。
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 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 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解释3】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 性质均为要约邀请, 但若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 则视为要约。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保证责任

2015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经济法(注会)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知识点:保证责任● 详细描述:1.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对责任范围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2.主合同变更与保证责任承担(1)主体变更:(2)内容变更:3.保证期间:(1)一般情况:【示例】债务人A与债权人B债权发生于2009年1月1日,主债务为1年期,C为保证人。
【总结】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处理(2)最高额保证:对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务提供的有最高债权额限度的保证。
(3)破产程序中的保证: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提出。
(详见破产法)4.保证的诉讼时效:【分析】诉讼时效使用的前提是必须在保证期间届满前主张权利且未得到清偿。
(1)诉讼时效起算点(2)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3)抗辩权:①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保证人仍有权抗辩,因其保证责任并未免除。
②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后,不得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抗辩。
5.保证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6.其他规定(1)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应当对流失的资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注册资金提供保证,如果债务人的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不符,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保证人在注册资金不足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该催款通知书内容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
【分析】催款通知书上签字仅仅具有签收性质,不代表继续承担。
例题:1.陈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
张某向李某单方面提交了签名的保证书,其中仅载明“若陈某不清偿到期借款本息,张某将代为清偿”。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4章合同法律制度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4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五单元合同的转让和解除【考点1】合同的转让(p84)2.债务担当(2021年单选题)(1)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2)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见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3)新债务人应当担当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解释】(1)对于免责的债务担当,如债务人将其合同义务“全部”转移给第三人,必需经债权人同意。
经债权人同意后,原债务人将“彻底”退出原合同关係(即彻底免责),谈不上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担当“连带责任”的问题;(2)对于并存的债务担当(即第三人以担保为目的加入债的关係)并不使得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係,因此,原则上不以债权人的同意为必要。
【相关连结1】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担当保证责任。
【相关连结2】债务担当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担当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3.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1)意定的概括转移当事人一方经他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併转让给第三人。
(2)法定的概括转移①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併的,由合併后的法人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商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担当“连带”债务。
(2021年案例分析题)【解释】与“债权人”的另行商定对债权人才有约束力。
【例题·单选题】a公司分立为b公司和c公司,分立时b公司和c公司明确商定a公司以前的债务由b公司担当。
a公司原欠李某货款5万元,现李某要求偿还。
依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由b公司担当b.由c公司担当c.由b公司、c公司平均担当d.由b公司、c公司担当连带责任【答案】d【解析】“a公司以前的债务由b公司担当”,并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商定”,而是“债务人之间的内部商定”,不得对抗债权人。
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考情分析合同法一章,是重中之重。
内容庞杂,体系性强,考核灵活,频次高。
需要在理解的基础上掌握合同法的基本理论构造,熟悉合同运行诸多环节中的特别规定,熟练运用几种主要合同制度解决案例问题。
目录:合同法总则合同法分则合同法总则内容框架:合同法分则内容框架:01 合同的基本理论学习脉络图知识点:合同法适用范围★备考角度:选择题合同:平等主体之间的签订的协议。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
合同法的特征:私法、意思自治、财产交易。
合同法适用范围: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协议,不适用合同法。
知识点:合同的分类★备考角度:选择题1.是否有确定的名称与调整规则:有名合同:出现在合同法分则中,通常有特别规制无名合同:未在合同法分则中列明,但只要不违反效力规定,通常有效2.当事人是否互负对价义务:单务合同:单方负有义务。
例如:赠与合同双务合同:双方互负义务。
绝大多数合同都是此类3.是否需要现实交付:诺成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
绝大多数合同属于此类实践合同:除意思表示外,还需其他行为。
例如: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借贷合同、定金合同知识点:合同相对性★备考角度:选择题合同相对性,是指当事人只能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请求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
合同目的的实现,依赖于对方当事人的配合。
责任,通常也只能由相对人来承担。
相对性例外:1.债的保全:代位权和撤销权制度,使得债权人可以向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2.买卖不破租赁:成立在先的租赁合同,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对抗新的所有权人,突破合同的相对性。
3.连带责任:分包人与承包人共同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单式联运合同中某一区段的承运人与总的承运人共同向托运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也都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
本节思维导图02 合同的订立学习脉络图知识点:合同订立程序——要约与承诺★★★经典例题【例题·单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构成有效承诺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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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四)
第三单元合同的担保
【考点2】担保合同的效力与担保责任(P77)
【例题·单选题】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时,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下列有关承担民事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3年)
A.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B.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C.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则不承担民事责任
D.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的,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答案】C
2.主合同解除:担保合同仍然有效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除非担保合同另有约定。
【考点3】保证(P78)
1.保证合同
(1)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2)保证合同为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
(3)保证人在债权人与被保证人签订的订有保证条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4)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2012年单选题)
(5)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2014年案例分析题)
2.保证人
(1)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担任保证人。
(2)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2005年案例分析题)
(3)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担任保证人。
(4)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主体,只要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解释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保证人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如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解释2】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2)连带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06年案例分析题、2009年案例分析题、2012年单选题、2014年案例分析题)
4.保证责任
(1)保证担保的范围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可以进行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责任。
(2)债权人转让债权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相关链接】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同时取得与主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3)债务人转让债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主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
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部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相关链接1】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相关链接2】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
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主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时,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4)主合同的变更(2012年单选题)
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合同变更,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并不能解除:
①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②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③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相关链接】合同的变更,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仅对变更后未履行的部分有效,对已经履行的部分无溯及力。
5.保证期间(2006年案例分析题)
(1)根本未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2)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解释】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
(3)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
(4)如果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次日计算。
6.保证的诉讼时效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主张权利的,保证责任确定。
连带保证从确定保证责任时起,开始起算保证的诉讼时效。
一般保证,则在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判决或者仲裁裁
决生效之日起算保证的诉讼时效。
保证的诉讼时效期间,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应为2年。
(1)一般保证
①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应当首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在保证期间内,如果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2)连带保证
①在连带保证中,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②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要求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③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7.保证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3)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并且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
【解释】如果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与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8.其他规定
(1)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应当对流失的资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注册资金提供保证,如果债务人的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不符,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保证人在注册资金不足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不得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