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秦朝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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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秦朝的法律制度

第四章秦朝的法律制度

第四章秦朝的法律制度【学习建议】:秦朝的法律制度是法家思想在法律制度建设中的具体实践。

从学习材料上,对云梦秦简的发现这一史实应加以注意,因为,绝大部分有关秦朝法律中的罪名、法律形式的叙述都是直接取材于云梦秦简。

在学习这一章时,我们对秦朝法律的指导思想和罪名体系、司法体系要重点掌握。

对法家思想在秦朝实践中产生的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要加以领会。

【本章知识点】:1.“法令由一统”和“事皆绝于法”的法制指导思想。

1.云梦秦简2.主要法律形式3.刑事法律当中的主要指导原则4.刑罚体系5.罪名体系6.民事法律中的主要制度7.行政、司法制度9.秦朝法律的主要特点第一节法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内容】:秦王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

这种集权专制表现在政治上,就是实行君主领导下的封建官僚体制和郡县制行政区划;在经济上实行小农式土地私有化和重农轻商;在法律上实行依“法”治国,建立一体化的司法体制。

以法(法律)、势(赏罚)、术(君主控制大臣的技术)为主要思想的法家学说对秦朝的影响是巨大的。

在“法治”方面,秦实行皇帝主导立法的“法令由一统”和“事皆绝于法”的指导思想。

但必须指出的是,它所指的“法治”,不是我们今天所说的法治,而实际上是“罚治”,即以刑罚治国。

【概念辨析】:1.法令由一统:它有两方面的涵义。

一是指秦的律令成为全国统一的法律法令,二是指秦朝的皇帝拥有最高立法权,君主在法律实施方面拥有绝对权威。

2 •事皆决于法:法即罚。

它是指秦朝将刑罚处罚作为管理国家和社会主要手段。

秦朝的刑罚体系严密,以严刑酷罚(肉刑)惩处违反国家有关在政治、经济、行政等方面规定的行为。

第二节秦朝的立法概况【基本内容】:一、在秦王朝实施统治的十五年时间里,主要的法律制度是延续秦国时期的法律。

它的法律主体是《秦律》,同时还有一些法令。

《秦律》中的内容在云梦秦简中有部分纪录。

它的主要内容有:《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

第四章秦朝法律制度

第四章秦朝法律制度
如:甲盗,乙知,乙分一文,同罪 甲盗,乙不知,全归乙,乙无罪
都超6.5尺
2
第三、教唆从重
如 ;甲教唆乙盗,甲未实施、未到场,甲乙皆赎黥; 甲教唆乙(未成年人)盗杀,甲磔,乙无罪。
第四、共犯加重
如 ;5人以上共盗1钱,比5人以下共盗660钱处罚还重,特别是比1 人单盗处罚更重 [讨论教材“累犯”提法] 似乎: 数罪:处罚前或执结前已犯——数罪并罚 累犯:处罚后(限期内)再犯—— 一罪(徒刑以上罪) 惯犯:处罚后或处罚前再犯——— 一罪 (同一种罪)
汉朝之原心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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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诉讼程序 “官诉”:似公诉 第一、起诉 “公室告” “举发”:似自诉 “非公室告” “公室告”:控告外人、他人——受理 “非公室告”:控告家长、上司——不受理,但夫 殴妻、夫通奸、擅杀子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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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开庭 双方到庭 第三、讯问 讯问原被告、证人,可多次, 也可刑讯 第四、质证 可函调证据、核对勘验笔录 可寻法医鉴定、并详作法庭笔录(“爰书”) 第五、判决 “读鞫” 第六、申诉 “乞鞫”,本人或家人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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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羞辱刑:髡——剃光头发、胡须、鬓毛 耐、完——剃光胡须、鬓毛 财产刑:赀甲、赀盾;赀戍;赀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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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黥、劓、剕(刖、膑)、宫 徒:城旦舂: 男犯:城旦(筑城) 女犯:舂(舂米); 鬼薪、白粲: 男犯:鬼薪(为宗庙砍柴) 女犯:白粲(择米); 隶臣妾: 男犯:隶臣 女犯:隶妾; 司寇(伺寇):伺察寇盗 侯:发往边疆斥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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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弃市;磔(裂而杀之);戮(辱而斩之); 具五刑(后世之凌迟); 定杀(投水或活埋);抽肋; 凿颠(凿脑);镬烹(锅煮); 坑;车裂;腰斩;族刑;枭首; 囊扑(装入麻袋,乱棍打死); 注:株连并非连坐,更非附加刑,而是死刑

第四章秦代的法律制度

第四章秦代的法律制度

法家天下
儒墨两学派诞生在东方的鲁国,道家出自南 方的楚国,法家在三晋诸地较为流行。 法家一洗中庸柔顺和平谦退之风,而以尊君 重国,富强进取为务,成为当时最受欢迎的 显学。
一、统一后秦代法制发展概况
《史记· 李斯列传》:秦统一后,“明法 度,定律令”。 (一)秦代法制的指导思想 1、重刑主义
商鞅说:“故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刑重而必得, 则民不敢试,故国无刑民。”(《商君书•赏 刑》)
甲盗钱以买丝,寄乙, 乙受,弗智(知)盗, 乙论可(何)也?毋论。
3、自首从轻
自首,秦简称“自出”。
《法律答问》载:“把其假以亡, 得及自出,当为盗不当?自出, 以亡论。其得,坐赃为盗”。
4、规定刑罚时效
《法律答问》有一则材料可证:“甲杀 人,不觉,今甲病死已葬,人乃后告甲, 甲杀人审,问甲当论及收不当?告不 听。” 5、共犯加重 秦简《法律答问》载:“五人盗, 赃一钱以上,斩左止,又黥以为城旦; 不盈五人,盗过六百六十钱,黥劓以 为城旦。”
2、法网严密
“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
《盐铁论· 刑德》 律名:《效律》、《田律》、《仓 律》、《徭律》等27种。 有“程”、“式”等单行法律。
(三)睡虎地秦墓竹简与秦代主要 法律形式 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县的睡虎地11号秦 墓中出土了一千余枚竹简。简文内容分别是《编 年纪》、《语书》、《秦律十八种》、《秦律杂 抄》、《效律》、《法律答问》、《封诊式》、 《为吏之道》及《日书》等。 秦代的主要法律形式有: 律、令、式、廷行事、法律答问
(三)秦代的监察制度及其影响 秦的中央监察机关为御史台。
御史大夫乃御史之长,其下又设御史 中丞,御史中丞掌管朝廷图书外,还兼察 殿中违法官员。在地方负责监察的官员称 监御史,察举各地的违法事宜。 秦代开创了中国监察制度的先河。

第4章 秦代法律制度

第4章 秦代法律制度

3、渎职罪 (1)不直:罪应重而故意轻判,应轻 而故意重判; (2)纵囚:应论罪而故意不论或减轻 案情; (3)失刑:因过失而量刑不当。 此三罪皆为司法官吏的渎职犯罪。
二、刑罚 1、笞刑 2、徒刑: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 司寇 3、流刑:迁、谪; 4、肉刑:墨、劓、刖、宫
5、死刑:弃市、戮、磔、车裂、坑、 定杀、灭三族、具五刑。 6、羞辱刑:髡、耐、完 7、经济刑:赀甲、赀盾、赀戍、赀徭
2、事皆决于法 泰山石刻: “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
3、以刑杀为威 “赭衣塞路,囹圄成市,天下愁怨,溃而 叛之 。”
三、秦代的立法 《睡虎地秦墓竹简》: 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城关睡虎地十一 号秦墓的发掘中,出土了大量记载秦法 律令的竹简,共1155枚,其内容大致可 分为四类:秦律十八种、法律答问、封 诊式、为吏之道。
二、主要诉讼制度
1、告诉的限制 (1)自诉案件限制子告父母及奴告主: 有“公室告”与“非公室告”之别。 (2)禁止诬告和轻罪重告。
公室告:控告他人的杀伤盗窃行为
非公室告:父母控告子女盗窃自己的财产, 以及子女控告父母、奴妾控告主人加诸 自已的刑罚。
2、主要审判原则 (1)有罪推定原则; (2)有条件的刑讯原则; (3)注重证据的原则。
《秦简》: “能以书从迹其言,毋治(笞)谅(掠)而得人 请(情)为上,(笞)谅(掠)为下;有恐为败”。 宋人郑克: “鞫情之术,有正、有谲。正以核之…… 谲以挞之,术苟精焉,情必得矣。恃拷 掠者,仍无术也”。
《秦律〃贼盗》:
“或斗,啮断人鼻若耳若指若唇,议皆当 耐”。 “或斗,啮人頯若颜,其大方一寸,深半 寸,比疻痏。” “与人斗,缚而尽拔其须眉,当完城旦。”
“甲告乙盗牛若贼伤人,今乙不盗牛、不伤人, 问甲可(何)论?端为,为诬人;不端,为告不 审。” “甲盗,赃值千钱,乙知其盗,受分赃不盈一钱, 问乙何论?同论。” “甲盗钱以买丝,寄乙;乙受,弗知盗,乙论何 也?不论。”

第四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

第四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

皇命的权力是绝对的,神圣的,任何侵犯或企 图侵犯这一权力的行为或思想都是严重的政治犯 罪,秦律将这一类犯罪称作“谋反”、“为逆”、 “不忠”或“为乱”,一般要处以族刑。 在秦律中,反抗封建政权的农民被称作“盗 贼”,聚众反抗的被称作“群盗”。秦律要求国 家各级官吏要及时捕获或剿杀“盗贼”。为了将 反抗封建政权的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秦朝的统 治者运用法律手段加强对社会的管理和对人们思 想言论的控制。例如:旅店留宿无证件之人即为 有罪;伪造、盗用官府印玺的行为构成严重犯罪; 异端言论为“妄言”或“非所宜言”,也构成严 重犯罪。
秦兵马俑
二、其他方面 (一)经济法规 在现已发现的秦法规中,有很大一部分是调整经济 关系的,其中特别是对农业经济的调整。 《田律》规定:春二月,不准伐山林,以保持水土和林 木。不准堵塞水源,以利于农业生产。县级政权要按时 上报农田的耕种情况,庄稼的生长情况以及土地受雨或 受灾的面积。 《仓律》规定了每亩地不同作物的播种数量,并允 许在不同情况下变通处理。对谷物的保存还作了详细规 定:凡谷物入仓,一定记帐,帐目上报内史,如有丢失, 主管者与有关人员要负责赔偿。 《效律》规定:管仓的人如有弄虚作假、移多补少 之类的行为,要“与盗同法”。
3.劳役刑 (1) 城旦舂。这是强制男犯人服修筑城墙一类劳役, 女犯人服舂米一类劳役的刑罚。 (2) 鬼薪、白粲。这是一种强制男犯人为宗庙祭祀砍 运柴草,强制女犯人服择米等劳役的刑罚。 (3) 隶臣妾。这是强制犯人服各种杂役的刑罚,男犯 人称隶臣,女犯人称隶妾。 (4) 司寇。这是罚男犯人服守备一类的劳役,女犯人 服类似的劳役。 (5) 侯。轻于司寇的劳役,为守备的一种。 (6) 赀戍,罚犯人戍边。有一定期限的劳役。 4.迁 将犯人流放到边远地区的刑罚。 5.赀 赀 刑,就是强令犯有某种罪行的人交纳一定数量的钱物或 服一定徭役的刑罚。 6.谇 谇,就是训诫,多用于轻微犯罪的官吏。

第四章--秦代的法律制度1

第四章--秦代的法律制度1
经书地位之尊,以后史籍皆承用此说。于是这一五帝说被 奉为古代的信史;
(6)黄帝(轩辕)、青帝(伏羲)、炎帝(神农)、白帝(少昊)、黑 帝(颛顼)(五方上帝)
第一节 统一后秦代法制发展概况
二、睡虎地秦墓竹简与秦代主要法律形式 1975年底,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出土了1115片秦代竹简,
其中85%记载的是法律条文。 《睡虎地秦墓竹简》又称《云梦秦简》,其中提到的秦法规有
一、主要行政法律规范 《置吏律》,《除吏律》等18种。 二、行政法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国家机构及官吏的设置 秦代在中央设丞相,是皇帝之下的最高行政长官,负责管理
全国的行政事务。又设太尉,主管军政。还设御史大夫,主 管臣下的奏章和下达皇帝的诏令,并负责国家的监察工作。 以上三官即所谓“三公”。三公以下是九卿。 秦代在地方设郡守,为一郡之最高行政长官,负责行政事务。 郡之下设县,县之下有乡、里等行政区划,是秦帝国的基层 行政组织。
第一节 统一后秦代法制发展概况
三、秦代法制的基本特色 1.轻罪重罚 ”行罚,重其轻者,轻其重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
此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 2.法网严密 事皆决于法,“事事皆有法式”、 “秦法繁于秋荼,而网
密于凝脂。”(注:荼,茅草的白花。) 控制行为。”步过六尺着有罚,弃灰于道者黥“如果步过
第二节 秦代的行政法律规范
二、行政法的主要内容 (二)关于官吏的条件 具有忠于君主的思想政治条件。 具有胜任官职的能力。 未受过“废”刑(撤职永不叙用或其他刑
罚)。 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熟练的法律技能。 《为吏之道》中,提出吏之“五善”,作
为“良吏”的标准。“一曰忠信敬上,二 曰清廉毋谤,三曰举事审当,四曰喜为善 行,五曰恭敬多让。”
二十多种。 刑事法规有《盗律》、《贼律》、《捕亡律》、《捕盗律》四

第四章 秦朝法律制度

第四章  秦朝法律制度

第四章秦朝法律制度第一节秦代立法概况一、秦朝立法指导思想1.缘法而治2.法令由一统3.轻罪重刑二、立法活动秦朝法制可溯源至春秋时期。

早在秦文公二十年(公元前746年),“法初有三族之罪”。

秦简公七年(公元前408年),颁布了承认土地私有的“初租禾”法令。

秦国大规模法制建设始于商鞅变法。

统一的秦王朝建立之后,秦始皇针对原有的法律进行了大规模的增删与修订,并将修订后的法律施行于全国,以做到“法令由一统”。

秦二世胡亥继位后,再次修订法律,使秦法更为苛严,因此不仅没有缓和日益尖锐的社会矛盾,反而加速了秦王朝的灭亡。

秦朝的立法活动及其成果,史籍留下的记载很少,无从详考,以往只能根据《史记》、《汉书》的零星记载来作粗略考察。

但是,1975年出土了《云梦秦简》和2002年出土的《里耶秦简》为秦朝法制史的研究提供了丰富的材料。

1975年12月,我国考古工作者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发掘了十二座战国末年至秦统一时期的墓葬,从其中的十一号墓中出土了1100余支竹简,简文系墨书秦隶,共四万余字。

这些竹简中除了《编年纪》等私人杂记以及类似于后世农历、卜筮之类的《日书》之外,大部分内容是关于秦朝法律制度的,其中包括从商鞅变法到秦始皇三十年(公元前217年)这段法制建设高峰期内秦国法制的主要内容。

云梦秦简中有关法律的部分,主要包括《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效律》、《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以及《语书》等。

大致分为四类:第一类属于秦律;第二类是对秦律的解释;第三类是对官吏审理案件的基本要求和司法规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检验、审讯等程序方面的文书程式;第四类是要求官吏遵守的一些行政规则和要求。

2002年6月,湖南龙山县里耶古城出土了3万6千多枚秦代简牍,据学者考证,其内容属于秦王嬴政二十五年(公元前221年)至秦二世元年(公元前209年)秦时县一级政府的部分官署档案,其中包括政府法令、各级政府之间的往来公文、司法文书、吏员簿、物资登记和转运、里程书,等等。

秦朝的法律制度

秦朝的法律制度

第四章秦朝的法律制度公元前230年至前221年的十年间,秦国先后灭掉韩、魏、楚、赵、燕、齐六国,最终完成统一大业,建立秦朝,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王朝。

秦王朝建立后,以法家思想治理国家,重视法制建设,采取种种措施维护国家统一,发展社会经济,促进民族融合。

但是,秦朝统治者在实践中将法家理论推向极端,实行严刑峻法,无限制役使民力,终使民众不堪忍受,揭竿而起,曾经辉煌一时的秦朝二世而亡。

第一节秦朝的法制指导思想一、事皆断于法“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对任何人的行为,都必须用法这一客观标准来衡量,不能因人而异。

二、法令由一统这一原则由秦始皇确立。

这一原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国家立法权掌握在君主手里,其他人不得篡夺;二是法度统一,全国各地适用同样的法律。

在这种法治思想指导下,秦朝建立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皇帝集立法、司法、行政大权于一身,强调君主独断,法自君出。

三、轻罪重刑“行罚,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

”第二节秦朝的立法概况一、法制概况“睡虎地秦墓竹简”简称“云梦秦简”,基本反应了商鞅变法后的秦国至秦朝初年的法制内容,为研究秦国及秦朝法制提供了珍贵的第一手资料。

其内容共分六类十种。

二、主要的法律形式(单选、多选、名词解释)(一)律律是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由朝廷正式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二)制、诏制、诏是皇帝针对某事发布的带有规范性质的命令。

秦始皇二十六年(前221年)改命为制、改令为诏,确定了这种法律形式的名称。

制、诏的法律效力一般高于其他法律形式,甚至凌驾于成文法典之上,具有较强的灵活性。

(三)式式即格式、程式,是关于国家机关在某些专门工作中的程序、原则及有关公文程式的法律文件。

(四)法律答问法律答问是以问答的形式,利用案例的方式,对法律内容、法律适用及诉讼程序等问题作出具体说明。

它既是对律文的详细解释,也是对律文的补充。

(五)廷行事秦的“廷行事”是一种成例,是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审理判决的先例,它可作为审理判决案件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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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秦朝法律制度(公元前221年—前206年)重点、难点:一、秦朝统一的法律制度与司法体制的建立;二、云梦睡虎地秦简的主要内容;三、秦朝刑事立法的内容与特点。

商鞅变法改革的巨大成就,使秦国国力迅速强盛起来。

秦王嬴政即位后,开始着手进行兼并统一战争。

在公元前230年至前221年的短短十年间,秦国先后灭掉韩、魏、楚、赵、燕、齐六国,建立起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的多民族统一国家——秦朝。

它继承秦国商鞅变法的改革成果,坚持先秦法家“法治”、“重刑”的法制原则,确立了一套统一的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特色的法制体系。

由于秦朝的暴政峻法严重激化了社会矛盾,仅仅十余年后即被农民战争推翻。

但它所确立的统一的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的法制体系,却对汉朝以后的法制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立法概况秦朝以先秦法家“法治”、“重刑”的法制原则为指导,通过统一法度等一系列立法活动,建立了律、令、制、诏等多种法律形式构成的统一法律体系。

(一)法制思想与立法活动秦朝吸收先秦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法”、“术”、“势”相结合的国家学说和法制理论,确立了“事皆决于法”的指导原则,形成了“天下已定,法令出一”;“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的立法体制。

在这一“法治”思想的指导下,秦始皇先后进行了一系列统一法度等立法活动。

首先是更改国君名号为皇帝,宣布其“命为制,令为诏”,将其法定为具有绝对权威和最高效力的法律形式;其次是把原秦国的法律、文字、货币、度量衡等强制推行于其他六国地区,使其在秦朝全境内得以统一并普遍适用;第三是通过多次出游巡视、封禅刻辞,制定颁布和宣传普及法律政令,正如这些刻辞一再宣扬的:“皇帝临位,作制明法”;“大圣作治,建定法度”;“秦圣临国,始定刑名”。

为了以“法治”思想统一人们的思想言行,秦始皇采纳丞相李斯建议,制订了挟书焚书令,明确规定:史官只准收藏秦国史籍,其余一律焚毁;民间所藏儒家诗书与百家著述,须上缴官府销毁;令下三十天内不焚烧者,罚作苦役;谈论诗书者,弃市;议论时政者,族诛;官吏知情不举,与犯者同罪;欲学法令者,以官吏为师。

从此,创立了以吏为师、以法为教、罢黜异说、厉行“法治”的专制集权统一制度,实现了“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

所以,司马迁曾评论说:“明法度,定律令,皆以始皇起。

”在推行“法治”原则的同时,秦朝继续贯彻“重刑”思想,并且背离了先秦法家“以刑去刑”、“以杀止杀”的目的,结果走向了“法治”的反面。

正如汉代人所指出的那样:“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至于秦始皇,兼吞战国,遂毁先王之法,灭礼谊之官,专任刑罚”;“而奸邪并生,赭衣塞路,囹圄成市,天下愁怨,溃而叛之”。

特别是秦二世即位后,更以严法重刑镇压民众,致使“蒙罪者众,刑戮相望于道,而天下苦之”,进一步激化了社会矛盾,终于葬送了曾经强大一时的秦朝统一政权。

(二)云梦睡虎地秦简自商鞅变法到秦朝统一,参照李悝《法经》制订了秦律,但它早已佚失。

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城关睡虎地11号墓中,发现了大批抄录秦律等内容的竹简。

经过考古工作者的整理拼复,共得秦简1155支(另有无法缀合的残片80片),内容包括《编年记》、《语书》、《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日书》甲种与乙种共十种。

其中有六种涉及法律内容,大致分为四类。

第一类属于秦律,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和《秦律杂抄》三种。

其中所见律名,计有《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律》、《工律》、《工人程》、《均工律》、《徭律》、《司空律》、《军爵律》、《置吏律》、《效律》、《传食律》、《行书律》、《内史杂》、《尉杂律》、《属邦律》、《除吏律》、《游士律》、《除弟子律》、《中劳律》、《藏律》、《公车司马猎律》、《牛羊课》、《傅律》、《屯表律》、《捕盗律》、《戍律》等近三十种之多,内容极为丰富而庞杂。

第二类是对秦律的解释,包括《法律答问》一种。

其中也有一部分关于诉讼程序的说明。

第三类是对官吏审理案件的基本要求和司法规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检验、审讯等程序方面的文书程式,其中还有一些具体案例,包括《封诊式》一种。

第四类是要求官吏遵守的一些行政规则和要求,包括《为吏之道》一种。

出土秦简的11号墓的主人喜(前262年—前217年),生前历任安陆御史、安陆令史、鄢令史及狱吏等司法职务,故死后以法律文书殉葬。

其中所见秦律,是墓主人生前抄录的部分内容,并非秦律的全部。

但它基本反映了商鞅变法后的秦国至秦朝初年的法制内容,是研究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重要材料。

值得注意的是,在《为吏之道》的篇末,抄录有战国后期魏国的两条《魏户律》和《魏奔命律》,颁行于魏安王二十五年(前252年)。

其主要内容和立法精神与秦律基本相同,反映出秦律与魏律之间的渊源关系,是研究魏国后期法制的珍贵史料。

(三)主要法律形式秦朝的法律形式,是在战国后期秦国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律即秦律,是国家制定颁布的成文法,属于最基本的法律形式。

从秦简所见近三十种律名来看,秦律的内容是非常丰富的,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也相当广泛,远远超出李悝《法经》的六篇范围。

命、令、制、诏是皇帝代表国家发布的诏令圣旨或法令文告。

据东汉蔡邕解释:“制书,帝者制度之命也,其文曰‘制’。

诏,诏书;诏,告也。

”由于它们是由皇帝直接颁布的,因而法律效力一般高于其他法律形式,甚至凌驾于成文法典之上。

程是规章、章程的简称。

《汉书》卷一下《高帝纪下》颜师古注:“程,法式也。

”秦简的《工人程》即程的一种,是关于官营手工业生产定额制度的规定。

“人程”亦称“员程”,是关于人员、时间、定额的规定或章程。

秦简《为吏之道》中即有“员程”的记述。

式是程式、格式的简称,是关于审理案件程序的司法规则或文书程式,供司法官员审理案件时参考使用。

秦简《封诊式》即属此类法律形式。

其中兼有案件的调查、检验、侦破笔录即“爰书”。

课属检验、考核及督课性质的专门法规。

秦简有《牛羊课》,即考核、督课畜牧人员饲养管理牛羊的专门法规。

秦朝规定,法律的解释权属于官府或官吏,法律解释与法律条文具有同等效力。

秦简《法律答问》即属法律解释。

它以问答的形式,对秦律内容以及诉讼程序等作出解释甚至是补充。

判例是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审理判决的先例。

秦简称为“廷行事”。

廷指官廷、法廷等各级官府,如朝廷、郡廷、县廷之类;行事即已决、已行的事例与案例,它也可以作为审理判决案件的法律依据。

二、法律内容及其特点经过秦国到秦朝的一系列立法活动,逐步形成了一套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统一法律体系。

它内容丰富庞杂,富有时代特征,广泛涉及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各方面的法律关系。

(一)刑事法律内容秦政权以先秦法家重刑主义原则为指导,以商鞅变法以来确立的法律制度为基础,建立了一套严酷残暴的刑事法律规范。

1、刑罚体系秦政权在沿袭先秦刑罚体系的基础上,又有一些新的发展和改进。

其最突出的特点,是身体刑的适用范围开始缩小,劳役刑和财产刑的使用有所增多。

生命刑即剥夺罪犯生命的死刑。

其执行方式还很不规范,约有一二十种之多,且相当残酷,较典型的如:(1)具五刑,即先施加黥面、劓鼻、斩左右趾等肉刑,再用笞杖活活打死,然后枭首示众,并将尸骨剁成肉酱;有诽谤谩骂行为者,还要割去舌头。

(2)车裂,即用五匹马将头颅、四肢与身体撕裂。

(3)凿颠,即凿击头顶的处决方式。

(4)抽胁,即抽取肋骨的处决方式。

(5)镬烹,即用大锅将人煮死。

身体刑即残害犯罪者肢体器官的肉刑,是仅次于死刑的酷刑。

秦政权基本保留了先秦时期的黥、劓、斩左右趾、宫等肉刑,并常与劳役刑复合使用,如黥劓以为城旦、斩左趾又黥为城旦等。

劳役刑即限制罪犯自由并强制从事劳役的徒刑。

秦朝劳役刑的使用相当广泛,在修筑长城、建造宫殿和陵墓等许多土木工程建设中,都有大批劳役刑徒。

当时的劳役刑名目繁多,基本形成了一套由重到轻的劳役刑体系:(1)城旦、舂。

男犯为城旦,主要服筑城等苦役;女犯为舂,主要服舂米等杂役。

《汉书》卷二《惠帝纪》注引应劭曰:“城旦者,旦起行治城;舂者,妇人不豫外徭,但舂作米。

”(2)鬼薪、白粲。

男犯为鬼薪,主要为宗庙砍柴供祭祀等使用;女犯为白粲,主要为宗庙择米供祭祀等使用。

《汉书·惠帝纪》注引应劭曰:“取薪给宗庙为鬼薪,坐择米使正白为白粲。

”(3)隶臣、隶妾,即罚作官府奴婢。

“男子为隶臣,女子为隶妾。

”(4)司寇、候,即强制犯人在边地伺察寇盗,警戒敌情。

耻辱刑是带有羞辱性质的刑罚。

古人认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

”故损害身体及鬓发胡须均属不孝行为,而强制剃除鬓发胡须则是对罪犯的羞辱性处罚。

秦政权的耻辱刑主要有:(1)髡刑,即强制剃除鬓发胡须。

《说文解字·髟部》:“髡,剃发也。

”(2)耐刑,即强制剃除鬓毛胡须而保留头发,故轻于髡刑。

耐字本作耏。

《说文解字·而部》:“耏,罪不至髡也。

”身份刑即剥夺违法者官职爵位等身份地位的刑罚,主要刑名有:(1)废刑,即废除官籍,开除公职,终身不得重新叙用。

(2)夺爵,即削夺爵位,剥夺其特权地位。

财产刑即罚没财产之类的处罚,主要刑名有:(1)赀刑,是缴纳财物或以劳役抵偿的刑罚。

《说文解字·贝部》称:“赀,小罚以财自赎也。

”赀刑种类很多,分为赀布、赀盾、赀甲、赀徭、赀戍等。

布是一种货币,盾是盾牌,甲是铠甲,徭指徭役,戍指戍边,故赀刑有罚金、罚物、罚役之别。

(2)赎刑,即以铜、盾、甲等财物或力役赎抵原定刑罚,包括赎耐、赎迁、赎黥、赎宫、赎死等多种名目。

(3)没刑,即没收财产充入官府。

流放刑是强制被流放者迁徙到指定地区,不准擅自迁返原处的刑罚,包括迁、徙、谪等不同刑名。

按流放原因和被流放者的性质,可分为三种情况:(1)有罪流放,即对罪犯直接处以流放刑。

如当时有“秦法,有罪迁徙之于蜀汉”的规定。

(2)赦罪流放,即对死刑犯减死后的处置。

如秦昭襄王二十六年(公元前289年),“赦罪人迁之穰”;二十七年,“赦罪人迁之南阳”等,即属此类。

(3)无罪流放,即对威胁统治或危害社会者实施的处罚。

如“秦既灭韩,徙天下不轨之民于南阳”。

2、刑法适用制度为了使各级官吏有效地运用刑法手段,更好地发挥其打击犯罪的职能,巩固专制集权统治,秦政权确立了一些定罪量刑制度。

(1)刑事责任年龄与时效的规定刑事责任年龄与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刑事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年龄与时间效力。

秦律规定,未成年人犯罪,一般免予追究或依法减轻刑事责任;成年人犯罪后死亡或受到赦免,也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例如:有人在赦令颁布前盗窃千钱,并全部花费,赦令颁布后案发,便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秦简是以身高标准确定成年与未成年的,即男高六尺五寸以上、女高六尺二寸以上为成年,大体相当十六七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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