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电器国家三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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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电器国家三包规定

家用电器国家三包规定

附件1 家用电器国家三包规定销售者、维修者、生产者责任与义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系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产品。

目录由国务院产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发布。

第三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三包原则。

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

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本规定不免除末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三包的责任。

第五条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二)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三)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四)产品出售时,应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六条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承担修理服务业务;(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件和零配件。

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三)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

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四)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五)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理的查询。

第七条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明确三包方式。

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修理单位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二)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训,提供修理费用。

小家电三包规定

小家电三包规定

小家电三包规定小家电三包规定是指电子产品在购买后一定时间内出现品质问题,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提供维修、更换或退货的保障措施。

小家电主要指一些体积较小的家用电器,如电饭煲、电磁炉、电吹风、电热水壶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家用电器售后服务承诺制度实施细则》,小家电三包规定主要包括如下内容:一、退货在购买小家电7日内,如果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或者与实际描述不符,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

商家应全额退款,且承担退货的运费。

二、换货在购买小家电15日内,如果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

商家应提供同等品质、规格的新品,且承担换货的运费。

三、修理在购买小家电15日至1年内,如果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修理。

商家应提供维修服务,包括免费更换零部件或者进行维修,且承担维修费用和运费。

修理期限一般不超过15天,如果因为故障复杂或者特殊零部件需要从外地调货,商家应提前告知消费者并尽快完成维修。

四、全国联保对于某些品牌的小家电,商家提供全国联保,即在全国范围内对其提供维修、更换或退货的服务。

如果消费者在购买后需要维修,可以携带购买凭证和商品到该品牌的任一售后服务点进行维修。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规定是最低保障,商家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更优惠的三包服务。

此外,消费者在购买小家电时应注意保留好购买凭证和商品配件,并详细了解商品的售后服务政策,以免因不了解规定而导致维权困难。

总之,小家电三包规定为消费者提供了一定的保障,确保消费者在购买小家电后享受到质量问题解决的权益。

消费者在购买时应保留好凭证,了解售后服务政策,并及时与商家联系并依法维权,以获得满意的解决方案。

家电三包规定

家电三包规定

家电三包规定家电三包规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家电产品的退换货、修理和质量保证的相关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家电产品在购买后一定期限内,如果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利进行退换货、维修等处理,并且可以享受厂家提供的相应质保服务。

以下是对家电三包规定的内容进行详细介绍:一、退换货规定:1. 购买家电产品七日内,如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可以选择退货或换货。

2. 若退换货的家电产品出现正常的质量问题,在合理期限内可以享受免费维修、退货或换货的服务。

3. 若家电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属于大问题或者无法修复,可以全额退款。

二、修理规定:1. 家电产品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如出现质量问题,可以享受免费修理的服务。

2. 在质量保证期过后,如果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维修或者更换配件,费用由厂家承担。

三、质量保证规定:1. 家电产品的厂家应当根据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保证产品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2. 家电产品的质量保证期限一般为三包期限,不同家电产品的具体保质期可以根据国家标准和厂家自行设定。

3. 家电产品的三包期限为:一般电器五年,家电五年、八年或者十年。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法律规定,对于由于人为损坏、属于正常磨损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等,消费者在享受三包规定时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

另外,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的家电产品,如二手家电、违反规定使用的产品等,三包规定的具体适用情况可能有所不同。

在遇到家电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消费者应当及时联系售后服务中心或者销售商,提供相应的购买凭证和产品凭证,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进行维修、退货或换货。

如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处理过程中未得到满足,可以向相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投诉举报。

家三包规定

家三包规定

家三包规定
家三包规定是指消费者购买的家用电器、电子产品和其他家庭装饰等商品,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享有的"三包"保障,即包括保修、退货和换货三项保障措施。

以下是家三包规定的基本内容:
一、保修:
1. 对于购买的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商品,自购买之日起,一年内享有免费保修服务;
2. 在保修期内,如果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可以向销售商或生产商进行维修、更换或退货;
3. 保修期内由于产品质量问题需要维修的,维修费用由销售商或生产商承担;
4. 保修期过后,如果出现非人为损坏或使用不当等问题,可以向销售商或生产商进行有偿维修。

二、退货:
1. 在购买家电、电子产品等商品后7日内,发现质量问题可以无理由退货;
2. 在保修期内,如果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无法修复的故障,可以要求退货;
3. 退货时,应当附上购买凭证、商品配件及原包装等相关材料,以保证顺利退货。

三、换货:
1. 在购买家电、电子产品等商品后7日内,如发现质量问题可以无理由换货;
2. 在保修期内,出现同一故障多次无法修复的情况,可以要求
换货;
3. 换货时,应当保证商品配件齐全、完好,并具备原包装。

家三包规定是国家对消费者购买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商品所享有的基本权益的保障措施。

消费者在购买时应保留好购买凭证,并仔细阅读保修条款和退换货政策,以及产品质量问题的鉴定标准。

若发生问题,应及时与销售商或生产商联系,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维修、退货或换货。

同时,消费者也应充分了解产品的使用说明和保养知识,正确使用和保养商品,以免影响正常的保修和退换货权益的行使。

家用电器国家三包规定及家电维修新三包法规定

家用电器国家三包规定及家电维修新三包法规定
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一、销售者应承担三包责任
消费者买到不符合法律规定质量要求的产品或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产品时有权要求销售者承担三包责任。“谁经销、
谁负责”。
在有将产品修复;生产者自
三、三包责任范围
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出现以下情况,有权要求经销者承担三包责任。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没有说明的;
2、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要求;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4、产品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等法定部门检验不合格;
5、产品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
四、三包责任时间规定
常使用的产品,消费者可凭修理记录和证明,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按有关规定退货,“三包”有效期应扣除因修
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3、“90日”规定和“30日”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
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
后五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三)妥善处理消费者直接或间接的查询,并提供服务。
第八条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三包有效期内消
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
第九条产品自售出之日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
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
第十四条换货时凡属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换货后的三包有
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者在三包凭证背面

电器国家三包政策

电器国家三包政策

电器国家三包政策电器国家三包政策是指在购买电器产品后,消费者在一定时间内对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有权要求三包服务,即退货、换货、修理。

这项政策的实施旨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确保他们购买到的产品具有良好的质量和性能。

本文将从三包政策的背景、内容、实施和影响等方面对该政策进行深入分析。

一、三包政策的背景中国的三包政策最早可以追溯到1983年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商品质量条例》,这是中国最早的关于商品质量保障的法规。

1995年,国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将三包政策正式写入了法律之中,明确规定了消费者在购买家用电器等产品后享有的合法权益。

此后,我国又相继出台了《商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三包政策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二、三包政策的内容按照中国现行的三包政策规定,购买的家用电器产品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享有三包服务,即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免费维修。

具体来说,三包政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保修期:一般情况下,家用电器产品的保修期为三包期限的主要依据。

商家在销售产品时,必须明确标注产品的保修期,并在销售合同上注明。

保修期的长短取决于具体的产品类型和品牌,通常为一年或两年。

2.退货:在产品保修期内,如果产品出现了严重质量问题,不能正常使用,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

商家在接到消费者的退货申请后,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办理,退还购买款项。

3.换货:如果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但是问题可以通过更换产品来解决的,消费者可以要求换货。

商家在接到消费者的换货申请后,应当及时受理并主动协助消费者办理换货手续。

4.免费维修:在保修期内,如果产品出现了质量问题,但可以通过维修来解决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免费维修。

商家在接到消费者的维修申请后,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免费维修服务。

以上就是三包政策的主要内容,其目的是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

三、三包政策的实施三包政策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商家、消费者和相关部门共同合作才能有效实施。

家电三包法细则 家电三包法退货规定

家电三包法细则 家电三包法退货规定

家电三包法细则家电三包法退货规定
家电三包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家用电器产品三包规定》,规定了家用电器产品的质量保修期、退货规定等方面的规定。

根据家电三包法,家用电器产品的质量保修期分为两个时间段,即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和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

在7日内,如果出现以下情况,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换货或者修理:
1. 产品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
2. 产品存在性能问题,无法实现宣传或者合同约定的功能;
3. 产品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出现故障,修复后仍存在同一问题。

另外,在15日内,如果出现以下情况,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换货或者修理:
1. 产品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使用;
2. 产品存在严重性能问题,无法实现宣传或者合同约定的功能;
3. 产品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出现故障,修复后出现新的同类故障。

需要注意的是,在退货、换货或者修理的过程中,根据家电三包法,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承担相应的费用,包括维修费用、运输费用等。

总的来说,家电三包法为消费者提供了一定的保护,使得消费者在购买家电产品时能够享受到更好的权益保障。

然而,具体退货规定可能会因地区和店铺而有所不同,请确保在购买家电产品前详细了解相关的退货政策。

国家家电三包规定细则

国家家电三包规定细则

国家家电三包规定细则
国家家电三包规定细则
国家家电三包规定细则是指中国政府制定的一项法规,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家电产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

该规定包括了三个方面:保修期限、退换货和维修责任。

首先,保修期限是指家电产品的质量保证期限。

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大多数家电产品的保修期限为一年,但也有一些特殊的家电产品,如空调、冰箱等,其保修期限可以延长到两年。

在保修期限内,如果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享受免费维修、退货或换货的权益。

其次,退换货规定是指在购买家电产品后,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或换货。

如果家电产品在保修期限内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并要求退还全款。

如果超过了保修期限,但在质量保证期内的,也可以选择换货。

而如果是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消费者还可以选择维修。

最后,维修责任是指家电产品在保修期限内出现故障时,由制造商或销售商承担免费维修责任。

如果超过了保修期限,但在质量保证期内的,消费者可以自愿选择维修,并需要承担相关费用。

但应注意的是,如果故障是由于消费者自身原因引起的,如不正常使用、拆卸等,消费者需要承担维修费用。

总之,国家家电三包规定细则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规范家电产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

它规定了保修期限、退换货和维修责任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使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家电产品时
能够获得更好的保障。

同时,也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家电产品时应注意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保留好相关的购买凭证和发票,以便在需要时能够享受到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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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家用电器国家三包规定销售者、维修者、生产者责任与义务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系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产品。

目录由国务院产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发布。

第三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三包原则。

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

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本规定不免除末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三包的责任。

第五条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二)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三)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四)产品出售时,应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六条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承担修理服务业务;(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件和零配件。

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三)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

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四)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五)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理的查询。

第七条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明确三包方式。

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修理单位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二)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训,提供修理费用。

保证修理费用。

保证在产品停产后五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三)妥善处理消费者直接或间接的查询,并提供服务。

第八条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

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

第九条产品自售出之日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条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

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一条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维修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二条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末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末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

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合同办理。

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

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第十三条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

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

第十四条换货时凡属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

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者在三包凭证背面加盖更换章。

第十五条在三包有效期内,除因消费者使用不当致使产品不能正常使用外,由消费者免费修理(包括材料和工时费)。

对应当进行三包的大件产品,修理者应当提供合理的运输费用,然后依法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追偿,或者按合同办理。

第十六条在三包有效期内,提倡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上门提供三包服务。

第十七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但可实行收费修理:(一)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二)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三)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四)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合或者涂改的;(五)因不可抗拒造成损坏的。

第十八条修理费用由生产者提供。

修理费用指三包有效期内保证正常修理的待支费用。

第十九条销售者负责修理的产品,生产者按照合同或者协议一次拨出费用,具体办法由产销双方商定。

销售者委托或者指定修理者的,其修理费用的支付形式由销售者和修理者双方合同约定。

专款专用。

生产者自行选择其他地方或者自行设置维修网点的,由生产者直接提供修理费用。

第二十条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破产。

倒闭、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责任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末按本规定执行三包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公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由上述部门责令其按三包规定办理。

消费者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解决,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国家经济委员会第八部委局发布的国标发(1986)177号《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同时废止。

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消费者须知一、消费者买到不符合法律规定质量要求的产品或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产品时有权要求销售者承担三包责任。

“谁经销、谁负责”。

消费者因产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和其他有关组织申请调解,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处理。

在有些情况下消费者也可以找修理者、产品生产者承担三包责任,如修理者在法定期限内未能将产品修复;生产者自己承诺对产品实行三包;消费者要求对产品修理,销售者已委托维修者进行修理的等等。

按照新三包规定,销售者无权与生产者、供货者、修理者通过合同约定,免除自己的三包责任。

如销售者不能说产品维修由保修单上所列的修理者负责修理,而免除自己的三包责任。

二、三包产品范围1、第一批实施三包的部分产品共18种:自行车、彩电、黑白电视、家用录像机、摄像机、收录机、电子琴、家用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微波炉、吸尘器、家用空调器、吸排油烟机、燃气热水器、缝纫机、钟表、摩托车。

2、新三包规定中明确,实行三包的产品目录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

国家将根据消费水平的提高,采用《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的形式,逐批公布三包产品适用范围。

3、进口产品同样适用于新三包规定。

4、未纳入新三包规定的产品,出现了质量问题,销售者均应依法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并赔偿由此而受到的损失。

三、三包责任范围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出现以下情况,有权要求经销者承担三包责任。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没有说明的;2、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要求;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4、产品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等法定部门检验不合格;5、产品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

四、三包责任时间规定1、“7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2 “15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

2、“三包有效期”规定:“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

在国家发布的第一批实施“三包”的18种商品中,如彩电、手表等的“三包”有效期,整机分别分半年至一年,主要部件为一年至三年。

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消费者可凭修理记录和证明,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按有关规定退货,“三包”有效期应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

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3、“90日”规定和“30日”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

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4、“30日”和“5年”的规定:修理者应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产者应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5、新三包规定从1995年8月25日起实施,凡在该日以后购买列入三包目录产品,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三包责任。

对1995年8月25日以前购买的产品,只能继续按照1986年发布的《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执行。

最后,提醒广大消费者,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依法办理修理、换货、退货时,要以购货发票及三包凭证作为依据。

因此,在购买产品时,一定要销售者出具发票,检查是否附有三包凭证;二是办理修理、换货、退货时,要带上三包凭证和有效发票;三是在日常生活中要妥善保管好上述证明。

对于已经使用过的产品,符合三包规定换货条件,而消费者不愿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予退货,但要向消费者收取折旧费。

折旧费=折旧率(每日)×产品使用日期(日)×产品价格折旧率可查阅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中所作的规定。

产品使用日期应当自购买产品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扣除修理占用时间和无零配件等待维修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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