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合[2004]61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部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银行监管工作意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银行监管工作意见》《农村商业银行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5‟28号 2005年6月6日)各银监局:为加强对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的监管工作,银监会制定了《农村合作银行监管工作意见》、《农村商业银行监管工作意见》。
现将这两个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请将这两个意见转发给辖内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二○○五年六月六日农村合作银行监管工作意见为促进农村合作银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法合规经营,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有关规章制度,现就加强农村合作银行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监管原则与目标(一)监管原则按照“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的监管理念和“明确目标、区别对待、分步提高”的基本原则,2007年以前,参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监管标准对农村合作银行实施监管,参照商业银行监管标准实施影子评价。
从2007年起,在风险监管领域,按照商业银行监管标准与要求,对农村合作银行实施监管;在部分监管指标及监管指标计算口径方面,要考虑农村合作银行金融服务的特殊性,实施有效监管。
(二)监管目标1.2006年底以前,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试行)》口径计算,农村合作银行资本充足率应始终保持在8%以上;不良贷款余额及不良贷款比例实现“双降”,按五级分类口径,平均不良贷款比例达到8%以下。
2.2007年底,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计算,农村合作银行资本充足率达到8%以上;按五级分类口径,多数农村合作银行不良贷款比例达到5%以下。
3.2007年底,其他主要风险监管指标基本达到商业银行监管要求;在全国银行系统综合评级中处于良好水平。
各级监管部门应督促农村合作银行测算主要经营指标,制定分期达标规划与措施。
监管部门应每半年就达标进展及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二、资本监管(三)强化资本充足率考核资本监管是增强农村合作银行风险承担能力、约束资产扩张冲动、控制风险程度的有效手段,是防范金融风险、增强社会信誉、完善市场约束的必经之路。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1.22•【文号】银监发[2007]5号•【施行日期】2007.0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7〕5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北京、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做好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试点工作,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村镇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村镇银行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村镇银行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村镇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村镇银行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其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村镇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村镇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XXXX信用社改制农商行清产核资、评估等项目工作方案

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改制农村商业银行项目工作方案编制单位:XXXX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编制日期:XXXX年XX月XX日第一部分: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了改制的目的,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应进行清产核资。
第二条为保证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产核资工作的顺利进行,指导和规范清产核资工作的具体操作程序,提高XXXX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产核资工作的效率,特制定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产核资工作具体方案(以下简称“具体方案”),供此次清产核资使用。
第三条本具体方案按照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规定,结合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实际状况编写而成。
第二章清产核资的范围第四条清产核资范围:纳入本次清产核资范围的清产核资对象是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表内外的所有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
第三章清产核资的目的第五条财产清查的目的1.全面摸清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家底",充分反映经营风险,如实暴露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真实、完整地反映XXXX信用合作联社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促进提高XXXX信用合作联社会计信息质量。
2.全面清查核实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各项资产损失情况,并根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规定进行处理,促进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贵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创造条件。
3.通过清产核资工作,核实资产、权益等状况,规范XXXX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制度,促进真实反映企业经营实力。
4.鉴于清产核资目的,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应全面彻底、不重不漏、不虚报、瞒报、账实相符,切实摸清“家底",保证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真实、可靠。
第四章清产核资的方法第六条 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各级分社按所属关系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核、填报的方法,汇总全部下属单位户数,并上报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由于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实施清产核资的目的是为了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因此我们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全面清查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确认各项资产的清查损失,在此基础上,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检查各项资产、负债的金额,确认各项资产的减值准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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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37号)各银监局(西藏除外):现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认真学习和落实,并督促农村信用社省(区、市)联合社、北京农村商业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制定实施细则。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银监会。
请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满足农村企业客户的有效贷款需求,规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社团贷款,是指由两家及两家以上具有法人资格、经营贷款业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采用同一贷款合同,共同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办理社团贷款业务应遵循“自愿协商、权责明晰、讲求效益、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以下简称省级联社)负责指导、监督、协调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展社团贷款。
第五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业务接受银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管。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社团贷款业务的经营自主权。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期限第七条社团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参加社团贷款成员社开立基本结算账户;(二)还款记录良好,近三年内没有发生拖欠贷款本息的情况;(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相关的企业;(四)符合法律法规对借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4.21•【文号】银监发[2004]23号•【施行日期】2004.04.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4]23号)各银监局:现将《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一日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一、总则(一)为规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金管理,保护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入股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有关精神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提出本意见。
(二)本意见所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经批准实行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的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以下简称县联社)和农村合作银行。
实行县(市)、乡(镇)两级法人的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农村信用社地(市)联社、农村信用社省级联社及农村商业银行的股金管理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应坚持入股自愿、风险自担、服务优惠、利益共享的原则。
(四)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应由入股人自主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强制。
(五)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股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应当在章程、招股说明书等公开文字材料中载明,并置于营业场所,以供查询。
(六)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以其所持股金数额为限承担风险和民事责任。
(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享有按规定获取优惠服务和参与收益分配的权利。
二、入股条件(八)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符合向金融机构入股条件的,均可申请向其户口所在地或注册地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成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的通知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现将《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以下简称《核心指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心指标》中涉及的数据报送工作,按照《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体系〉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265号)执行。
二、“操作风险损失率”指标对于衡量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很有意义,银监会将在试行期间进一步研究该指标后确定其计算公式和具体口径。
三、请各银监局将此文及时转发给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外资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四、2006年为《核心指标》试行期,请各银监局和商业银行将试行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及修改意见及时反馈银监会(联系人:银行三部郭武平;联系电话:************;电子邮件:******************.cn)。
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风险的识别、评价和预警,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
第二条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是对商业银行实施风险监管的基准,是评价、监测和预警商业银行风险的参照体系。
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篇一:清产核资工作方案(最新)第一部分清产核资工作中会企业和中介机构的作用一、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的作用企业是清产核资的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和完成并负责清产核资工作。
企业应成立以本部为领导政府部门,各所属企业或单位也应分别成立各级清产核资单位名称领导小组。
企业各单位应抽调法律、财务、技术、设备、厂房仓库保管等专业人员成立不同工作小组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对各类资产进行清查、对帐务成功进行全面的清理、对资金进行核实,认真清理债权债务,理顺产权关系,按清产核资工作的基准日形成各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清单,已经完成清产核资工作报告。
委托中介机构审核后将清产核资的结果上报进行确认。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中介机构的工作,提供审计工作和经济鉴证所必要的资料和线索。
企业负责人对申报的中小企业清产核资教育工作结果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企业和个人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的正常执业行为。
二、中介机构在清产核资工作指导作用中的作用中介机构受化工企业委托,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审计流程,依据独立审计准则等相关规定,仔细核实企业的各项清产核资资料,并按照规定参与清点实物实施监盘,并按照财会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清理出的有关清除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及资金挂帐进行经济鉴证,对企业清产核资结果进行成功进行专项财务审计署,以及中小企业协助企业进行资产清查和提供企业建章建制咨询意见等工作。
中介机构对企业清产核资结果,应当在认真核实和详细分析严肃的基础上,根据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出具工作方案财务审计报告,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
在清产核资此时专项财务审计工作结束时,对企业的内控机制等情况在审定的基础上,出具管理意见书,提出企业技术升级相关企业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建议。
1、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2021年9月9日国资委令第1号)2、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国有企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国企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2021年9月13日国资评价[2021]72号)3、国务院私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的通知(2021年9月13日国资评价[2021]73号)4、国务院国有资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的通知(2021年9月18日国资评价[2021]78号)5、上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2021年9月13日国资评价[2021]74号)6、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2021年9月2日国资评价[2021]58号)7、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清产核资表单的通知(2021年9月24日国资评价[2021]87号)8、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工作的通知(2021年8月19日国资评价[2021]45号)9、以前年度国务院、财政部、其他主管机关发布的清产核资文件及与清产核资工作有关的文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0.20•【文号】银监发[2006]76号•【施行日期】2006.10.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76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并督促其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维护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适用本指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邮政储蓄机构以及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法律、规则和准则,是指适用于银行业经营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经营规则、自律性组织的行业准则、行为守则和职业操守。
本指引所称合规,是指使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与法律、规则和准则相一致。
本指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因没有遵循法律、规则和准则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的风险。
本指引所称合规管理部门,是指商业银行内部设立的专门负责合规管理职能的部门、团队或岗位。
第四条合规管理是商业银行一项核心的风险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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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部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及《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中清产核资工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合[2004]61号各银监局合作金融机构监管处: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精神,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3]10号)等相关规定,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工作,银监会合作部制定了《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及《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中清产核资工作指引》,供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筹备工作小组开展组建工作和银行监管机构审核申请材料时参考。
对组建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你们统一归纳整理,及时与银监会合作部反馈沟通。
请将此文转发辖内银监分局及组建单位。
2004年11月5日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3]10号)精神,现对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如下。
一、组建工作及申报程序(一)申请筹建的各项工作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县(县级市、市辖区)农村信用社联社符合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条件的,经银监局同意后即可着手筹建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加强组建工作的组织领导。
成立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筹备工作小组。
3.履行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法律程序。
召开县联社及农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按照规定程序审议通过农村信用社合并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决议,以及通过必要的授权决议。
已经统一法人的地方,只需要县联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不需要再通过与合并内容相关的决议。
4.开展清产核资及净资产分配工作。
县联社或筹备工作小组(受农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委托)聘请有审计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农村信用社进行清产核资和整体资产评估。
筹备工作小组对清产核资工作进行复查。
筹备工作小组、县联社、中介机构三方按整体资产评估结果确认净资产。
在此基础上,筹备工作小组提出净资产分配方案。
5.验收整改。
经银监会授权,银监局组织对组建阶段各项工作,重点是法律程序、清产核资、净资产分配工作进行验收,向筹备工作小组出具《验收意见书》。
筹备工作小组针对验收发现的问题予以整改,出具整改报告,银监局复查。
银监局根据对组建工作检查验收和复查结果,出具《组建工作验收报告》,对组建工作法律程序有效性、清产核资结果真实公允性负责。
6.中介机构按整改后的情况出具最终清产核资报告及净资产确认书;筹备工作小组出具净资产分配意见。
7.确定新发起人。
筹备工作小组制定增资扩股方案,设置合理的股权结构。
制定募股说明书,按公正、透明的原则征集新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
农村信用社原股东自愿作为发起人的,应有优先认购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股份的权利。
8.在各项筹备工作完成;符合申请筹建标准后,筹备工作小组准备申请文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筹建申请。
银监局受理后,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初步审核意见(内容主要包括受理情况、申请材料完整性、组建期间各主要工作完成情况、验收整改落实情况、是否符合设立条件等)、《组建工作验收报告》和申请材料上报银监会审批。
(二)申请开业的各项工作1.增资扩股和验资。
发起人认缴全部股金后,筹备工作小组聘请中介机构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增资扩股和验资应区分原农村信用社股金转增银行股本与新股东投资入股;2.筹备工作小组就高级管理人员与独立董事人选资格与银监部门沟通;3.召开创立大会、股东大会(农村合作银行为股东代表大会,下同)、职工代表大会。
创立大会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筹建工作报告、章程、选举董事(含独立董事)和股东监事。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监事。
发起人、股东人数较多、不能全部参加会议的,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股东大会实施律师见证制度;4.召开董事会、监事会。
选举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基本管理制度办法等;5.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拟设银行名称预先核准;6.筹备工作小组准备申请文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开业申请。
银监局受理后,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上报银监会审批。
二、审核要点(一)申请筹建材料审核1.申报材料完整,附件齐全;2.组建对象符合规定条件;3.县联社和农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齐全,会议程序及决议内容合法合规;4.《发起人协议书》内容合法合规,程序合法有效;发起人具备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的资格;5.清产核资工作过程深入完备,评占结果真实公允;净资产分配法律依据充分;报告内容细致翔实;6.中介机构资质及参与审计评估人员具备合法资格;7.清产核资工作的验收整改完全落实;8.地方承诺的各项扶持措施基本落实到位;9.筹建方案中关于明晰产权、增资扩股、完善法人治理、健全内部控制、转换经营机制等方面的措施符合监管要求,切实可行。
(二)申请开业材料审核1.申请材料完整,附件齐全;2.创立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各项决议程序完备、决议内容合法合规;3.《章程》合法合规,内容完备可行;4.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资格;5.股本结构以及股权设置符合监管规定,并满足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6.股东具备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的资格;7.《验资报告》符合法律规定,约定的审计内容完备;验资机构资质合法;8.法人治理、机构设置、职责分工、主要管理制度及业务发展规划符合监管要求;9.业务范围已批准开办与拟开办部分予以区别;10.从业人员基本情况明晰;11.法人总部营业场所和安全防范设施证明文件齐备。
三、有关事项说明(一)机构名称1.以县(或县级市,以下统称县)为单位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其命名规则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名+县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县名+农村商业银行”。
如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吴江农村商业银行。
组建农村合作银行的,命名规则相似,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名+农村合作银行”,如浙江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简称义乌农村合作银行。
2.以地级市辖区为单位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命名规则为“地级市名+市辖区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村合作银行”。
3.地级市以“市区、郊区、开发区联社”等为单位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可能出现重名的特殊情况,另设字号,不单独以地级市名称作为字号,命名规则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名+字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村合作银行”。
如江苏省苏州市区农村信用联社申请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名称为“江苏东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苏东吴农村商业银行”。
4、深圳、厦门、青岛、宁波和大连5个计划单列市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其命名规则为:“计划单列市名+县或市辖区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村合作银行”,如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简称“余姚农村合作银行”。
(二)筹备工作小组组成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筹备工作小组由地方政府负责人,县(市、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银行监管负责人以及税务、工商、土地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筹备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农村信用社县联社。
(三)设立方式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采取发起方式设立,一般采取平价发行的方式。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筹备工作小组制定的募股说明书须在辖区内进行公告,时间不少于七日,征集发起人应贯彻公正透明的原则。
(四)股权设置、股东资格与持股比例规定1.股权设置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股本结构应充分考虑股东来源的代表性。
在股权设置中应处理好自然人股与法人股比例的关系、高管人员持股与普通员工持股比例的关系,既要防止大股东控权,又要避免股权过于分散形成内部控制。
拟定的注册资本总额应适当超前,至少满足开业两年内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2.股东资格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股东应符合《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暂行规定》中有关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资格。
自然人股东应在当地居住,法人股东注册地址应在当地。
(1)新入股的法人股东,设立时间应为两年以上,并符合连续二年盈利、净资产30%以上、长期投资比例(包括本次投资)不超过自有资本50%、按期归还银行贷款等法人企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的要求。
(2)新入股的法人股东,属于原企业改制的,原企业经营业绩及经营年限可以延续作为新企业的经营业绩和经营年限。
(3)非法人的经济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以经济组织名义入股的,应符合法人企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的要求,视作法人股管理;不符合法人企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要求的,以自然人身份入股,按自然入股管理。
(4)个体工商户,作为自然人入股。
3.持股比例(1)单个自然人股东持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5‰,职工持股合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5%,农村合作银行的非职工自然人股东持股合计不低于股本总额的30%。
(2)单个法人及其关联企业(含中外合资与外商投资企业)持股合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0%。
持股比例超过5%的,应报当地银行监管机构审批。
(五)原农村信用社社员股金处理筹备工作小组应妥善制定原县联社和农村信用社社员股金处置方案。
在社员退股前,由县联社和农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股金处理方案:一是全面披露农村信用社的风险状况和风险化解措施,以及未来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发展预测和面临的风险,实事求是做好宣传工作;二是社员在自愿前提下可以将量化后的股金折算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股份;三是对坚持要求退股的原社员,在净资产量化后允许其退股;四是对既不愿增资入股又要求维持原股金的社员,折算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股份。
折算后的股份金额达不到一个投票权标准的,不具有投票权;五是对暂时无法确认身份的股金,先行打包折算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资格股,不行使表决权,待股东身份落实后再作进一步处理。
(六)法人治理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法人治理结构应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并逐步完善。
1.关于独立董事。
董事会中应有1—2名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人数计入董事会总人数中。
在首届董事会中应设有独立董事。
申请开业时独立董事暂时不能到位的,留下空缺于开业一年内补充。
独立董事的产生及职责可参见《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15号)。
2.关于专门委员会。
董事会下应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开业时应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法人股东持股比较集中的地方,应设立关联交易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