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校医 配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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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中小学校医配置实施方案

农村中小学校医配置实施方案

农村中小学校医配置实施方案根据《关于大力推动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精神和《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农村中小学校医配置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为全面完成全区农村中小学校医配置全覆盖目标,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2023年年内全面完成全区农村中小学校医配置工作,建立完善校医配置和医疗卫生服务工作机制,实现医疗卫生服务全覆盖,提升中小学医疗卫生保障水平,切实维护广大青少年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基本情况全区共有农村中小学28所。

三、配置标准每所农村中小学原则上配备1名校医。

学生规模达到IOOO人的配备2名校医,学生规模超过IOoo人的,每增加600名学生增加1名校医。

(各学校配置名单附后)四、配置方式农村中小学校医按照设置要求由乡镇卫生院派遣医生担任。

村级小学(含教学点)校医由村医担任。

(一)乡镇卫生院医师担任校医。

由卫生计生局牵头,教育局配合,安排乡镇所在地中小学与乡镇卫生院签订协议,乡镇卫生院安排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担任校医并提供医疗服务。

乡镇卫生院利用自身医疗卫生资源,建立定点、定时、定人巡视或值班机制,每周有不少于2天时间安排医务人员到学校巡(坐)诊。

学生在校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病情严重或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校医应第一时间赶赴学校并予以处置。

(二)村卫生室医生担任村级小学的校医(含教学点)。

由卫生计生局牵头,教育局配合,以购买服务形式,安排村级小学与村卫生室签订协议,村卫生室安排村医为村级小学(含教学点)提供医疗服务。

村医每周安排不少于2天到村级小学(含教学点)上门巡(坐)诊。

学生在校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病情严重或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校医应第一时间赶赴学校并予以处置。

除以上模式外,鼓励和支持各学校创新方式,多渠道、多形式保障农村中小学医疗卫生健康服务工作。

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保障。

为确保农村中小学校医配备工作在省、市规定时限内顺利完成,成立农村中小学校医配备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组长:副组长: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卫计局,办公室主任由**兼任,主要负责校医配置工作的统筹协调,切实抓好农村中小学校医配备全覆盖等工作。

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卫生室建设和校医配备实施方案

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卫生室建设和校医配备实施方案

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卫生室建设和校医配备实施方案为了深入贯彻《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湖北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办法》,切实加强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卫生室建设和校医配备,提高学校卫生健康保障水平,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依据《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学校卫生室建设和校医配备实施方案>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牢固树立以生为本、健康第一理念,深化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学校卫生工作推进机制,进一步完善学校卫生工作管理机制、人员配备、投入保障、考核评价,形成体系健全、制度完善、规范科学、注重实效的学校卫生工作发展新格局,使我市学校卫生保健工作迈上新台阶,为提高学生的健康素养和健康水平提供有力保障。

2022年底,全市托幼机构必须设置卫生室或保健室,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2022年底,全市中小学校寄宿制学校和600人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必须设置卫生室,至少配备1名专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2023年底,寄宿制学校和600人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按照要求配齐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2024年底,600人以下的非寄宿制学校,必须设置卫生室或保健室,全部配齐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或保健教师。

二、主要任务(-)优化资源配置,确保学校校医配备到位1.配备标准。

托幼机构按照《湖北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办法》要求,市(州)级以上寄宿制托幼机构必须设立卫生室,并与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托幼机构应当按照曰托每150名儿童设置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日托150名儿童以下,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招收全托儿童的托幼机构按照50名儿童设置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全托50名儿童以下可设兼职卫生保健人员1名。

兼职卫生保健人员必须由托幼机构在职人员兼任,任职资格同专职卫生保健人员。

中小学校要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相关要求,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校、普通中学和寄宿制中小学校或600名学生以上的非寄宿制中小学校必须配备校医。

学校校医配备标准

学校校医配备标准

学校校医配备标准
学校校医是学校保障师生身体健康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配备标准直接关系到学校师生的健康和安全。

校医配备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学校的规模、学生人数、地理位置等因素,以保障全体师生的身体健康为宗旨,提高学校医疗保健水平,为师生提供更好的医疗保健服务。

首先,学校校医配备标准应包括校医资质和数量的要求。

校医应具备相应的医学资质和执业证书,能够熟练处理常见的突发疾病和急救措施。

校医的数量应根据学校的规模和学生人数确定,一般情况下,小学应配备至少一名全科医生,中学应配备至少一名全科医生和一名护士,大学应配备医生、护士和相应的医疗设备。

其次,学校校医室的配备标准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校医室应当具备基本的医疗器械和药品,如血压计、体温计、药品柜等。

同时,校医室的卫生条件和环境也应符合卫生标准,保持整洁、干净,保证医疗环境的安全和卫生。

另外,学校校医的工作职责和服务范围也需要明确规定。

校医应当定期为学生进行健康体检,及时掌握学生的身体状况,对学生
提供健康咨询和保健指导。

同时,校医还应当积极参与学校的卫生保健工作,配合学校开展各项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学生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最后,学校校医配备标准的制定应当与当地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进行合作,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提高学校医疗保健水平。

学校可以与当地医院签订合作协议,建立学校医疗保健联动机制,为师生提供更加全面和优质的医疗保健服务。

总之,学校校医配备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师生的身体健康和安全至关重要。

学校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合理制定校医配备标准,确保学校医疗保健工作的顺利开展,为师生营造一个健康、安全的学习环境。

学校医务室设置标准

学校医务室设置标准

学校医务室设置标准
1、人员配备要求
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初、高级中学,按学生人数600:1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保健人员.人数不足600人的学校,可以配备专职或兼职保健教师开展学校卫生工作.专职卫生保健人员应是取得医师资格证并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医师和取得执业护士资格证的护士。

2、设置标准
医务室:至少设有诊室、处置室、治疗室。

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每室必须独立.
基本设备:诊察床、诊察桌、诊察凳、听诊器、血压计、出诊箱、体温计、污物桶、压舌板、处置台、注射器、纱布罐、方盘、药品柜、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以及其他与开展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

3、规范性要求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和人员岗位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

注册资金到位。

学校校医配备标准

学校校医配备标准

学校校医配备标准学校校医是学校医疗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学生的健康成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学生的身体健康,学校校医配备标准必须得到严格执行和落实。

以下是对学校校医配备标准的详细介绍。

一、医疗设备配备标准。

1. 学校校医室应配备基本的医疗设备,包括血压计、体温计、听诊器、担架、急救药品等。

这些设备的配备可以为学生的日常健康监测和突发疾病的急救提供必要的支持。

2. 学校校医室还应配备常见疾病诊断和治疗所需的药品,如感冒药、退烧药、消炎药等。

这些药品的配备可以在学生出现常见疾病时提供及时的治疗和缓解症状。

二、医护人员配备标准。

1. 学校校医室应配备专业的医护人员,包括注册医师、护士等。

他们应具备相关的医疗知识和技能,能够对学生进行日常健康监测和常见疾病的诊断和治疗。

2. 医护人员还应具备急救技能,能够在学生突发疾病或意外伤害时进行紧急救护,并及时将学生送往医院进行进一步治疗。

三、医疗卫生管理配备标准。

1. 学校应建立健全的医疗卫生管理制度,明确学校校医室的职责和权限,规范医疗卫生工作流程,确保学生能够及时、有效地获得医疗卫生服务。

2. 学校还应定期组织医疗卫生知识的宣传和培训活动,提高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健康意识和医疗应急处理能力。

四、医疗卫生设施配备标准。

1. 学校校医室应具备清洁、整洁、通风良好的医疗卫生环境,保证学生在接受医疗卫生服务时能够感受到舒适和安全。

2. 学校还应配备必要的卫生消毒设备和物品,定期对校医室进行卫生消毒,确保医疗卫生环境的卫生和安全。

以上就是学校校医配备标准的相关内容,学校在配备校医室时应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进行,确保学生能够在校园内获得及时、有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保障他们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小学医务室管理制度

小学医务室管理制度

小学医务室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我校师生的身体健康,确保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教育部、卫生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医务室设置及人员配备1.医务室设置:医务室应设在校园内交通便利、安全、易于疏散的地方,面积应满足工作需要,室内应保持整洁、安静、光线充足。

2.人员配备:医务室应配备具有资格证书的校医,负责学校的医疗卫生工作。

校医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学生常见病的防治及急救处理。

三、医务室工作职责1.校医应认真执行国家卫生部门的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关心学生的身体健康,做好学校的医疗卫生工作。

2.建立健全学生健康档案,定期对学生进行健康检查,做好预防接种和传染病防治工作。

3.负责学校师生的就医咨询、初步诊断和简单治疗,对重症患者及时建议转诊,并做好病情记录。

4.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指导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提高师生的健康素质。

5.负责学校环境卫生和食品安全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学校传染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6.定期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医疗卫生工作情况,及时反映师生的健康需求和问题。

四、医务室工作流程1.学生就诊流程:学生出现疾病或受伤,首先由班主任或现场负责人进行初步判断,如需就医,由班主任陪同学生到医务室就诊。

校医对患者进行诊断和治疗,如需转诊,应及时告知班主任和家长,并做好相关记录。

2.教职工就诊流程:教职工出现疾病或受伤,可直接到医务室就诊。

校医对患者进行诊断和治疗,如需转诊,应及时告知本人及有关部门,并做好相关记录。

3.急诊处理:遇有学生突发疾病或意外伤害,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人员进行急救,并尽快联系校医。

校医接到通知后,应立即赶到现场进行救治,必要时联系120急救车。

4.转诊流程:当患者病情较重,需转诊至医院进一步治疗时,校医应立即联系学校领导及家长,并做好病情交接。

五、医务室药品和设备管理1.药品管理:医务室应建立健全药品管理制度,定期检查药品的质量和数量,确保药品安全有效。

中小学校、幼儿园卫生室(医务室、保健室)、卫生保健所设置要求

中小学校、幼儿园卫生室(医务室、保健室)、卫生保健所设置要求

中小学校、幼儿园卫生室(医务室、保健室)、卫生保健所设置要求各中小学和幼儿园:请认真填写《中小学校医疗服务监督执法检查表》一、二、三,于11月11日交教育局服务窗口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6月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第二十条规定:普通高等学校设校医院或者卫生科。

校医院应当设保健科(室),负责师生的卫生保健工作。

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六百比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学生人数不足六百人的学校,可以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保健教师,开展学校卫生工作.《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教体艺[2008]5号,教育部、卫生部、财政部2008年6月9日发布)规定中小学校卫生(保健)室建设基本标准:(一)卫生(保健)室设置1.卫生室是指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学校卫生机构,承担学校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常见病和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学校卫生日常检查并为师生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2.保健室是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学校卫生机构,在卫生专业人员指导下开展学校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常见病和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学校卫生日常检查.3.寄宿制学校必须设立卫生室,非寄宿制学校可视学校规模设立卫生室或保健室.(二)卫生(保健)室人员配备要求1.寄宿制学校或600名学生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应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卫生专业执业资格证书。

2.600名学生以下的非寄宿制学校,应配备保健教师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保健教师由现任具有教师资格的教师担任。

3.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保健教师应接受学校卫生专业知识和急救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三)卫生保健室设施与设备1.卫生室.(1)卫生室建筑面积应大于40平方米,并有适应学校卫生工作需要的功能分区。

中小学医务室设置要求

中小学医务室设置要求
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持有卫生专业执业证书),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学校卫生专业知识和急救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建筑面积应大于40平方米,并有适应学校卫生工作需要的功能分区。
应具备以下基本设备:视力表灯箱、杠杆式体重秤、身高坐高计、课桌椅测量尺、口罩、白大褂、医用帽子、一次性手套。镊子、夹子、听诊器、血压计、止血钳、体温计、急救箱、压舌板、诊断床、诊断桌、诊断凳、注射器、敷料缸、方盘、止血带、药品柜、污物桶、紫外线灯。
设置要求
机构类别
机构设置
人员配备
用房
设施设备
1、寄宿制学校必须设立卫生室
2、非寄宿制学有卫生室(医务室),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核定表》,承担学校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常见病和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学校卫生日常检查并为师生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
建筑面积应大于15平方米,并有适应学校卫生工作需要的功能分区。
应具备以下基本设备:视力表灯箱、杠杆式体重秤、身高坐高计、课桌椅测量尺、口罩、白大褂、医用帽子、一次性手套、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急救箱、压舌板、观察床、诊断桌、诊断凳、止血带、污物桶等。
中小学、幼儿园卫生室(医务室、保健室)卫生保健所设置要求
保健室
设有保健室(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疗机构诊疗科目核定表》),在卫生专业人员指导下,开展学校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常见病和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学校卫生日常检查,不得提供医疗服务
配备保健教师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600人以上学校应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保健教师由现任具有教师资格的教师担任。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保健教师接受学校卫生专业知识和急救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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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医标准
按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设卫生室,
按学生人数六百比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学生人数不足六百人的学校,可以配备专职
或者兼职保健教师,开展学校卫生工作。

《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
(教体艺[2008]5号,教育部、卫生部、财政部2008年6
月9日发布)规定中小学校卫生(保健)室建设基本标准:n (一)卫生(保健)室设置
1.卫生室是指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学校卫生机构,承担学校预防保健、健
康教育、常
见病和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学校卫生日常检查并为师生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

2.保健室是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学校卫生机构,在卫生专业人员指导
下开展学校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常见病和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学校卫生日常检查。

3.寄宿制学校必须设立卫生室,非寄宿制学校可视学校规模设立卫生室或保健室。

(二)卫生(保健)室人员配备要求
1.寄宿制学校或600名学生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应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卫生专业
技术人员应持有卫生专业执业资格证书。

2.600名学生以下的非寄宿制学校,应配备保健教师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保健教师由现任具有教师资格的教师担任。

3.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保健教师应接受学校卫生专业知识和急救技能培训,并取得相
应的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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