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四种方式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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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四种方式比较分析案例A企业20PP年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一宗土地使用权后,经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建设商住楼项目。

由于A企业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决定与关联单位B房地产开发企业合作,双方签订了委托开发、销售协议。

协议约定该开发项目的所有成本、费用均由A企业支付,开发产品委托B企业销售,销售合同由B企业与买方签订,但是销售不动产发票由A企业开具,A企业按照该楼盘销售收入的3%支付乙方开发、销售手续费。

实务中,拥有土地使用权而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情形比较常见,这样与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企业进行合作联建就会应势而生。

本案例中,A企业自身不具备开发资质,以自身名义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但是无法取得《预售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

即便与B企业合作开发,由于此种联建开发的特殊性,也无法直接取得房屋的销售许可。

只能在办理完毕产权登记后进行房屋的二次转让。

这是本案例中销售阶段要考虑的问题。

所以该商住楼的销售主体实质是A企业。

B房地产企业只是受托代建和代理销售而已。

大家关心的问题是,在这种情形下,该商住楼开发过程中合作双方应当如何税务处理?我们知道,该商住楼是以A企业名义自行建造的,没有发生土地权属变更以及转移,在项目竣工前与B房地产企业形式上签署的是委托代建合同。

施工阶段除成本费用所签订合同的印花税外,基本没有其他税金。

尽管A企业没有销售资格,如果在项目竣工前已经提前预售,则根据营业税政策的规定也应该按照“销售不动产”计算缴纳营业税。

按照土地增值税的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

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PP]31号文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项目竣工A企业办理完毕产权登记后能够转让销售,涉及的也还是“销售不动产”计算缴纳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

只不过与预售阶段不同的是这时要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和企业所得税实际毛利额的调整。

B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过程中涉及哪些税呢?B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具有最终开发产品的所有权,不属于共同投资、共同开发、共享成果的合作经营。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典型案例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典型案例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一、案例背景在现代社会,房地产合作开发是一个常见的商业模式。

但是,由于合作方之间的利益分配、责任承担等问题,很容易出现纠纷。

今天,我们就来探讨一下合作开发的房地产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二、案例分析1. 合作方责任分配不明确在某个地区,A和B两个开发商合作开发一块地,但是在签订合同时对于责任分配等方面并没有做清晰的规定。

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双方发生分歧,最终导致合作失败。

在此案例中,合作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充分考虑到责任分配等问题,导致后续纠纷的发生。

2. 业绩考核机制不健全另外一个案例是,C公司与D公司合作开发一处房地产项目,合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业绩考核机制,但是具体的考核标准和权责并没有清晰规定。

在项目结束后,双方对于业绩的考核产生了分歧,最终导致了合同纠纷的发生。

这个案例中,虽然合作双方在合同中有规定业绩考核机制,但是具体的细节并没有明确规定。

三、纠纷解决方式在上述两个案例中,合作开发的房地产合同纠纷都是由于合同签订阶段的不完善导致的。

我们在合作开发过程中,应该更加重视合同的签订,并在合同中明确责任分配、业绩考核、合作期限等细节问题。

四、个人观点作为一名房地产从业者,我认为合作开发的房地产合同纠纷是一个非常值得重视的问题。

合同是合作双方之间权利和义务的约定,只有在合同中规定清晰,才能有效地避免纠纷的发生。

我们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更加重视合同的签订工作,以避免不必要的合同纠纷。

总结在传统的房地产合作开发中,合同纠纷是一个常见的问题。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签订合同时责任分配、业绩考核等细节是导致纠纷的主要原因。

我们在合作开发过程中应该更加重视合同的签订,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发生。

我个人也将会在实际工作中更加重视合同签订的细节问题,以确保合作的顺利进行。

以上就是关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分析和个人观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启发。

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合同纠纷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需要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法律法规,以保障合作双方的合法权益。

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的模式及风险剖析

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的模式及风险剖析

房地产项目合作开辟的模式及风险剖析房地产项目合作开辟的模式及风险剖析一、引言房地产项目合作开辟是指开辟商与其他相关方合作以共同投资、建设和销售房地产项目的合作模式。

本文将对房地产项目合作开辟的模式及其相关风险进行详细剖析。

二、房地产项目合作开辟的模式1. 合资合作模式在合资合作模式中,开辟商与企业或者个人合作共同投资并共同开辟房地产项目,双方按照约定分担投资和收益,并共同承担风险。

2. 委托开辟模式委托开辟模式是指土地使用权属于业主,业主委托开辟商进行项目开辟,并按约定支付开辟费用给开辟商,开辟商在完成开辟后将房产交付给业主。

3. 融资模式融资模式是指开辟商通过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进行项目开辟,利用贷款进行土地购置、建设和销售,同时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和偿还压力。

4. 销售合作模式销售合作模式是指开辟商与物业代理公司合作,由物业代理公司负责房地产项目的销售工作,获得销售佣金,并与开辟商共享销售收益。

三、房地产项目合作开辟的风险剖析1. 市场环境风险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供需关系风险等市场环境变化可能会导致房地产项目的开辟成本增加或者销售价格下降,从而影响项目的收益。

2. 土地风险土地使用权纠纷、土地流转难点等因素可能导致项目的开辟进程受阻或者无法按计划进行,增加项目的风险。

3. 资金风险资金链断裂、资金成本增加等因素可能导致开辟商无法按时完成项目开辟,影响项目的收益。

4. 法律风险建设用地手续不全、建设规划违法等法律问题可能导致项目停工、被强行拆除或者赔偿费用的增加,从而增加开辟商的风险。

5. 售卖风险楼市波动、市场需求变化等因素可能导致项目销售不畅,增加项目的滞销风险。

附件:1. 合作协议范本2. 资金筹措计划表3. 建设用地手续办理流程图4. 项目销售合同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合资:指多个主体共同投资、共同经营相关业务的模式。

2. 委托:指业主将自己的权益委托给开辟商进行开辟、销售等操作。

3. 贷款:指从金融机构获取资金并按约定进行还款的行为。

房地产开发合作案例讲解

房地产开发合作案例讲解

房地产开发合作案例讲解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行业也呈现出蓬勃的发展态势。

在这个过程中,房地产开发合作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议题。

本文将结合一个案例,深入探讨房地产开发合作的实施过程、合作模式以及相关的利益分配等问题。

1. 引言房地产开发合作是指不同主体之间在房地产项目开发过程中的合作关系。

充分发挥各方的专长,共同推动项目的成功实施,这是房地产行业中的一种常见做法。

接下来,我们将通过一个案例,详细介绍一个房地产开发合作的具体情况。

2. 案例背景本案例中,A公司是一家知名的房地产开发商,拥有丰富的开发经验和资源。

B公司则是一家具备强大资金实力和市场营销能力的企业。

双方共同对某个地块感兴趣,于是决定进行合作开发。

3. 合作模式在该合作案例中,A公司和B公司采用了“联合开发”模式。

根据合作协议,双方共同出资进行项目开发,并按照一定比例分配利润。

A公司负责项目开发的具体实施、技术支持以及施工管理等工作;B公司则主要负责资金支持、市场推广和销售工作。

4. 项目实施在项目实施阶段,A公司负责完成项目规划、设计、施工和销售工作。

B公司提供资金支持,并协助市场推广和销售。

双方建立了一个协同工作的团队,通过定期会议和沟通,确保项目按时高质量完成。

5. 利益分配根据合作协议,双方按照一定比例分配项目的利润。

在该案例中,A公司负责实际操作和投入较多的人力、物力资源,因此分得的利润比例较高。

B公司则按照出资比例获得相应的利润份额。

6. 项目收尾与后续合作项目建设完成后,双方进行了项目交割,并共同承担售后服务和维护责任。

在该案例中,由于双方的合作非常成功,A公司和B公司决定继续合作开展其他房地产项目,并签署了长期战略合作协议,进一步深化了彼此的合作关系。

7. 总结通过本案例的讲解,我们可以看到房地产开发合作的重要性和各种模式的运作。

在合作中,不同主体互补优势,共同推动项目的成功实施。

合作协议的签订和利益分配的合理安排是合作关系能否持久发展的关键。

房地产委托开发案例

房地产委托开发案例

房地产委托开发案例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发展,房地产市场成为了整个经济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委托开发模式逐渐受到重视。

本文将通过一个房地产委托开发的案例,探讨该模式的具体实施情况,并分析其优势和挑战。

案例背景某城市的地方政府为了促进城市综合发展,决定委托房地产开发商进行一个大型住宅小区的开发和建设项目。

该项目位于城市的中心区域,占地面积较大,规划包括多栋高层住宅楼和配套设施。

为了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政府决定通过委托开发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交给专业的开发商,共同合作完成整个开发过程。

实施过程1. 筹备阶段在正式启动委托开发项目前,政府部门根据市场需求和规划要求,先完成项目的初步定位和规划。

同时,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合适的开发商进行投标。

在选择过程中,除了对开发商的资质和经验进行考量外,还要综合评估其在项目开发期间的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等因素。

2. 合同签订一旦确定了开发商,政府和开发商之间就会签订委托开发合同。

合同中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开发商对土地的使用期限、开发区域的规划与设计、工程质量要求、销售和收益分配方式等。

此外,合同还包括了双方之间的合作模式和协调机制等。

3. 开发阶段在项目正式启动后,开发商按照合同的约定,组织项目团队进行土地规划、设计和施工等工作。

在开发过程中,政府部门将对开发商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项目的按时、按质进行。

4. 销售与交付当房产项目开发完毕时,开发商将进行房屋销售工作。

政府会协助开发商推广销售,并监督销售过程的合法合规。

同时,政府还要负责办理相关的国有土地证和产权证办理等手续,确保购房者获得合法的产权,并顺利完成房屋交付手续。

优势与挑战房地产委托开发模式相比传统的自开发模式具有以下优势:1. 资金优势:通过委托开发,政府可以将土地使用权转交给专业房地产开发商,减轻了政府的资金压力,同时也能够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进入房地产领域。

2. 专业能力:开发商具备丰富的房地产开发经验和强大的项目管理能力,能够更好地实施项目的规划、设计和施工,提高工程质量和项目竣工时间。

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四种方式比较分析分析

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四种方式比较分析分析

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四种方式比较分析例案经建设规划部2008年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一宗土地使用权后,A企业企业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决定A门批准,建设商住楼项目。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合作,双方签订了委托开发、销售协B与关联单位企业支付,开发A议。

协议约定该开发项目的所有成本、费用均由企业与买方签订,但是销售不B产品委托B企业销售,销售合同由支付乙方A企业按照该楼盘销售收入的3%企业开具,动产发票由A 开发、销售手续费。

实务中,拥有土地使用权而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情形比较常见,这样与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企业进行合作联建就会应势而生。

企业自身不具备开发资质,以自身名义取得了《建设工本案例中,A 《销或但是无法取得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企业合作开发,由于此种联建开发的特殊性,B售许可证》。

即便与只能在办理完毕产权登记后进行房也无法直接取得房屋的销售许可。

所以该商住楼屋的二次转让。

这是本案例中销售阶段要考虑的问题。

房地产企业只是受托代建和代理销售而企业。

B的销售主体实质是A 已。

大家关心的问题是,在这种情形下,该商住楼开发过程中合作双方应当如何税务处理?我们知道,该商住楼是以A企业名义自行建造的,没有发生土地权房地产企业形式上签署的是委B属变更以及转移,在项目竣工前与基本没有托代建合同。

施工阶段除成本费用所签订合同的印花税外,其他税金。

企业没有销售资格,如果在项目竣工前已经提前预售,则根A 尽管据营业税政策的规定也应该按照“销售不动产”计算缴纳营业税。

按《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照土地增值税的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

按照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文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办理完毕产权登记后能够转让销售,涉及的也还是项目竣工A“销售不动产”计算缴纳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印花只不过与预售阶段不同的是这时要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和企业税。

所得税实际毛利额的调整。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过程中涉及哪些税呢?B不属于共同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具有最终开发产品的所有权,B共同开发、共享成果的合作经营。

房地产合作开发4大模式学起[优质文档]

房地产合作开发4大模式学起[优质文档]

房地产合作开发4大模式学起导读:万科的“事业合伙人”制度拉开了标杆房企内部员工“一起玩”的大幕。

而在外部,三四线城市库存在高位运行,大型实力房企纷纷回归一线城市和强二线城市,在拿地成本高、资金链紧张的行业背景下,单枪匹马作战已经过时,“合作开发”模式成为房企的必然选择。

合作开发的形式多种多样,每家房企都根据自身的需求选择其中一种或几种;不同的房企自身的优劣势不同,合作开发对它们各自的作用自然有所差异。

或提升自身管理水平,或增强自身专业实力,或提升品牌影响力……但相同的是,通过合作开发,可以有效地分散各自的风险,实现相对轻的资产运作。

下面,明源君结合具体的案例,为大家详解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的N种模式,以及需要注意的风险点,相信总有一种适合你。

一、选择项目合作开发是必由之路虽然对于项目合作开发的诉求点各不一样,但选择项目合作开发已经是房地产行业发展到当前阶段,房企的必然选择。

1、万科眼中的3大好处万科的项目合作模式灵感来源于其行业标杆美国帕尔迪房屋公司,帕尔迪在上世纪末通过5年的合作和合并成为美国最大的房地产商,而万科通过学习标杆超越了自己的老师,一跃成为全球最大的住宅开发商(详见表1)。

万科认为,合作开发至少有3大好处:表1 通过并购和合作开发,万科规模迅速扩大1)可以扩大集中采购的规模,增强公司在采购环节的议价能力,体现规模效应;2)可以使公司经营范围拓展到更多的细分市场,减少个别市场未来变化的不确定性,有效分散风险;3)许多项目完全由万科操盘并使用万科的品牌,在收益分配上万科可以得到一些相应的补偿,相当于输出品牌和管理,可以提升万科股东的资产回报率,在财务报表上体现为ROE的提升。

2、旭辉选择的4个理由上海旭辉无疑是楼市的一匹黑马,其连续3年保持近50%的复合增长率,在2014年合同销售目标一举突破212亿,其规模迅速扩大的原因之一也是采取了合作开发模式,理由主要有4点:1)合作开发是小股操盘、轻资产模式的重要实践;2)合作开发是打造旭辉资产管理能力、建立资本方信任的重要举措;3)倒逼自己更专业,开放式模式抵御行业风险;4)可以实现一次合作到战略合作。

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四种方式案例分析

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四种方式案例分析

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四种方式事例剖析事例 :A 公司经过出让方式获得一宗土地便用权后,经建设规划部门同意,建设商住楼项目。

因为A 公司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决定与关系单位 B 房地产开发公司合作,两方签署了拜托开发、销售协议。

协议商定该开发顶目的所有成本、花费均由 A 公司支付,开发产品拜托 B 公司销售,销售合同由 B 公司与买方签署,可是销售不动产发票由 A 公司开具, A 公司依照该楼盘销售收入的 3%支付乙方开发、销售手续费。

实务中,拥有土地使用权而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情况比较常有,这样与具各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公司进行合作联建就会应势而生。

本事例中, A 公司自己不具备开发资质,以自己名义获得了《建设工程规划允许证》和《施工允许证》可是没法获得《预售允许证》或《销售允许证》。

即使与 B 公司合作开发,由于此种联建开发的特别性,也没法直接获得房子的销售允许。

只能在办理完成产权登记后进行房子的二次转让。

这是本事例中销售阶段要考虑的问题。

所以该商住楼的销售主体本质是 A 公司。

B房地产公司不过受托代建和代理销售而己。

大家关怀的问题是,在这类情况下,该商住楼开发过程中合作两方应当怎样税务办理?我们知道,该商住楼是以 A 公司名义自行建筑的,没有发生土地权属更改以及转移,在项目完工前与 B 房地产公司形式上签署的是拜托代建合同。

施工阶段除成本花费所签署合同的印花税外,基本没有其余税金。

只管A 公司没有销售资格,假如在项目完工前己经提早预售,则依据营业税政策的规定也应当依照“销售不动产”计算缴纳营业税。

依照土地增值税的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

依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公司所得税办理方法》国税发 [2009]31 号文规定计算纳公司所得税。

项目完工A 公司办理完成产权登记后能够转让销售,波及的也仍是“销售不动产”计算缴纳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公司所得税和印花税。

只可是与预售阶段不一样的是这时要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理和公司所得税本质毛利额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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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四种方式案例分析Jenny was compiled in January 2021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四种方式案例分析案例:A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一宗土地便用权后,经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建设商住楼项目。

由于A企业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决定与关联单位B房地产开发企业合作,双方签订了委托开发、销售协议。

协议约定该开发顶目的所有成本、费用均由A企业支付,开发产品委托B企业销售,销售合同由B企业与买方签订,但是销售不动产发票由A企业开具,A企业按照该楼盘销售收入的3%支付乙方开发、销售手续费。

实务中,拥有土地使用权而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情形比较常见,这样与具各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企业进行合作联建就会应势而生。

本案例中,A企业自身不具备开发资质,以自身名义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但是无法取得《预售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

即便与B企业合作开发,由于此种联建开发的特殊性,也无法直接取得房屋的销售许可。

只能在办理完毕产权登记后进行房屋的二次转让。

这是本案例中销售阶段要考虑的问题。

所以该商住楼的销售主体实质是A企业。

B房地产企业只是受托代建和代理销售而己。

大家关心的问题是,在这种情形下,该商住楼开发过程中合作双方应当如何税务处理我们知道,该商住楼是以A企业名义自行建造的,没有发生土地权属变更以及转移,在项目竣工前与B房地产企业形式上签署的是委托代建合同。

施工阶段除成本费用所签订合同的印花税外,基本没有其他税金。

尽管A企业没有销售资格,如果在项目竣工前己经提前预售,则根据营业税政策的规定也应该按照“销售不动产”计算缴纳营业税。

按照土地增值税的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

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文规定计算纳企业所得税。

项目竣工A企业办理完毕产权登记后能够转让销售,涉及的也还是“销售不动产”计算缴纳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

只不过与预售阶段不同的是这时要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和企业所得税实际毛利额的调整。

B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过程中涉及哪些税呢B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其有最终开发产品的所有权,不属于共同投资、共同开发、共享成果的合作经营。

其合同形式属于代建房屋。

而代建房屋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必须事先与委托方订有委托代建合同,并在合同上载明取费依据及标准;所建房屋的基建计划与立项审批必须是下达给建设单位的,不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以委托方名义与负责施工队结算;不垫付建设资金。

假如B企业符合上述条件,仅仪是利用技术力量帮助A企业管理工程和受托销售,其取得的代建管理费和销售代理费只计算缴纳营业税,如果产生利润,另行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是,这种代建方式实际上存在很大的纳税风险,对于B企业来说,假如未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主管税务机关可能对其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毕竟关联企业之间的这种运作比较常见,房地产企业以代建合同的名义进行开发销售,实际情况一般不可能不垫付建设资金,特别是销售合同是由B房地产企业与买方签订的,销售主体与实质不符。

其中的税务风险需要综合评估。

对于A企业来说,由于其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完工土地增值税清算计算扣除项目时,难以享受房地产开发企业加计扣除20%的政策优惠。

对于双方的经营风险也不容忽视,该项目由于不能以有资质的B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义取得销售许可证,法律要件不完备,难以同正常的商品房相竞价,经营收益会有所减少,在办理产权手续时也极容易与买方产生纠纷。

合作开发是否有更好的途径呢笔者研究了改公司的情况后建议双方可以考虑以下的四种方式。

一、规范联建运作双方可以约定:A企业出地、B企业出资金,双方合作开发这是通常运用比较普遍的联建合作模式,该方案需要注意的细节是:项目开发需要以合作双方的名义向政府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和各种证件许可。

另外B企业投入资金参与房地产开发并享有最终一定成果。

同时,A、B双方还需要到国土部门办理土地权属的变更手续,依法将该宗地土地使用权按照合作开发协议约定分成比例变更登记到B的名下。

项目开发完成后,A企业按照所获得房屋的公允价值计算转让土地使用权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

B企业按照分出的房屋公允价值计算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并确定土地入账价值。

该方案合作双方都要视同销售,看似没有享受税收优惠,但以A企业为开发主体转变为以双方合作名义上的开发主体,符合开发资质要求,项目经营核算以B企业为主,项目涉及的税金也以B企业为主体计算缴纳。

避免了以A企业名义开发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二、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假如在该项目开发过程中,A企业不需要自用开发产品,哪么除联建方式外,A企业可以考虑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给B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全以B企业的名义立项开发销售,项目开发销售过程中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以B企业为主体计算缴纳。

整个开发过程能够名正言顺。

这种方式下A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

B企业应当缴纳承受土地使用权契税。

三、以土地使用权投资A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对B房地产企业的投资,项目开发以B企业名义立项。

项目开发销售过程中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仍然以B企业为主体计算缴纳。

对于A企业的影响如下:1、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A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对B房地产企业的投资,不用缴纳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第一条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21号)规定自2006年3月2日起,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老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1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所以,A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对B房地产企业的投资.应当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3、印花税:A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对B房地产企业的投资,应当按照“产权转移书据”计算缴纳印花税。

4、企业所得税:《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一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明确: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

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1)被收购方应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A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应当确认资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即投资易发生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土地使用权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如果该投资环节满足(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5号)关于资产收购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即“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这种情形下A企业不用计算投资环节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但是B 房地产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只能以A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确定。

还有在投资环节,B房地产企业需要交纳契税,但是如果其符合《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 175号)的规定“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不征收契税。

”的规定则又可以免缴本环节契税。

四、整体产权转移如果A企业除上地使用权外,没有其他重要经营项日,也可以探索实现整体产权与B房地产企业合并的途径,合并后以B 房地产企业的名义立项开发。

这种方式下对于A企业的影响如下:1、营业税:不需要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2002]l65号)中规定:企业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

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不需要缴纳。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上地增值税。

3、印花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 183号)的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凡原资金账簿己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增加的部分应按规定贴花: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4、企业所得税:《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明确: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企业合并,当事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如果该合并环节满足《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关于合并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即“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有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x截止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未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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