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运输票证票款管理规定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民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促进中国民用航空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中国民用航空运输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发放、开具、保管、回收和缴销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程单》,作为旅客购买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同时具备提示旅客行程的作用。
第四条《行程单》采用1 人1 票制,不作为机场办理乘机手续和安全检查的必要凭证使用。
第五条《行程单》纳入税务发票管理范围。
中国民用航空局经国家税务总局授权,负责全国《行程单》的印制、领购、发放、开具、保管和缴销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本地区《行程单》的领购、发放、开具、保管和缴销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并受理消费者投诉。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辖区内相关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对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二章《行程单》的印制
第七条《行程单》的式样、内容及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局共同确定,套印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监制章。
航空行程单既是专用发票(报销凭证)又是运输凭证

航空行程单既是专用发票(报销凭证)又是运输凭证
1.《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即行程单)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并按照《中华人容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纳入税务机关发票管理,是旅客购买国内航空运输电子客票的付款及报销的凭证。
对于行程单来讲,它既是专用发票,又是运输凭证,还是航空运输合同成立的初步证据和记名式有价证券(票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民航总局规定(国税发[2006]39号),2006年6月1日起使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作为旅客购买电子客票的报销凭证。
2.《行程单》采用一人一票,不可重复打印,遗失不补。
《行程单》服务)。
如果该机票未使用,则在一年有效期内都可以打印《行程单》。
3.如遇退票、改期、航班延误或取消等情况,若旅客已经取得打印过的《行程单》,需将其交回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若《行程单》遗失不予办理退票)。
4.乘客可在机场航空公司柜台按其要求办理。
最新运输发票管理制度

最新运输发票管理制度一、制度背景随着中国物流行业的迅速发展,各类运输企业纷纷涌现,竞争愈发激烈。
同时,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的应用,运输企业对运输发票的管理和使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规范运输发票的管理,提高运输企业财务运作效率,保障运输发票的合理使用,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各部门使用运输发票的管理工作。
三、制度内容1、运输发票的种类公司的运输发票包括货物运输发票、货物运输运单、运输票据等。
2、运输发票的领用(1)运输发票的领用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
(2)各部门需要使用运输发票时,应提前向公司财务部门提出申请,经财务部门同意后方可领取。
(3)领用运输发票后,各部门负责人需做好登记记录,确保运输发票的安全、完整。
3、运输发票的填写(1)运输发票的填写应准确、规范,包括发票抬头、日期、金额等信息的填写。
(2)在填写运输发票时,应注意保持运输发票的整洁、清晰,防止污损。
4、运输发票的归档(1)使用完毕的运输发票应及时归档存放,便于查阅和管理。
(2)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运输发票的存档进行检查,确保存档工作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5、运输发票的使用(1)运输发票的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不得私自挪用或篡改。
(2)公司各部门在使用运输发票时,应按照规定使用,确保发票的合理性和真实性。
6、违规处理(1)对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责任人,公司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2)对于在运输发票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公司将及时整改,确保运输发票管理工作的高效运行。
四、制度执行1、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制定具体的运输发票管理办法和细则,并对相关部门进行培训和指导。
2、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应积极配合,确保运输发票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3、公司将定期对运输发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对存在问题的部门进行整改和追责。
五、制度总结通过建立和落实本制度,公司将进一步规范运输发票的管理工作,提高运输发票的使用效率和准确性,有助于公司财务运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
航空公司货物运输管理制度

航空公司货物运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航空公司货物运输管理,提高运输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货物安全和航空公司利益,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航空公司货物运输活动,包括内部货物运输和外部货物运输。
第三条航空公司货物运输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服务至上、效率优先、合规经营”的原则。
第四条航空公司应建立健全货物运输管理机构,明确部门职责,提供必要的支持和资源。
第五条航空公司应加强对货物运输人员的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六条航空公司应依法经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保护货物运输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航空公司应建立健全货物运输管理制度,并进行定期评估和改进。
第八条航空公司应建立货物运输安全监管机制,确保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及时发现和处理。
第九条航空公司应配备必要的设备和工具,确保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正常运作。
第十条航空公司应建立货物运输信息管理系统,提高运输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货物运输流程管理第十一条航空公司应建立严格的货物装卸检验制度,对货物进行细致的检查和确认。
第十二条航空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货物包装和标识规范,确保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三条航空公司应建立定期检查和维护货物运输设备的制度,确保设备正常运作。
第十四条航空公司应建立货物运输保险制度,保障货物运输过程中的风险。
第十五条航空公司应加强对货物运输中的危险品的管理和监控,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六条航空公司应建立货物运输追踪系统,确保货物的准确到达和交接。
第十七条航空公司应建立货物运输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运输中的问题和纠纷。
第十八条航空公司应建立货物运输服务评价制度,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和改进。
第十九条航空公司应建立货物运输费用管理制度,合理制定费用标准和收费政策。
第三章货物运输安全管理第二十条航空公司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建立完善的货物运输安全监管机制。
第二十一条航空公司应加强对货物运输人员的背景调查和教育培训,确保其诚实守法。
机场货运收入管理规定

机场货运收入管理规定1总则1.1为进一步加强货运收入审核,规范货运收入核算及货运票证使用,特制订本规定。
1.2本规定中货运收入是指机场通过代理方式向发货人或提货人收取的货运相关费用,包括货物航空运费、声明价值附加费、燃油费、机场地面搬运费及其他费用。
1.3各单位应在本规定基础上,结合各机场实际情况,合理制定货运收入管理细则及搬运费收费标准。
2货运票据的领取、保管及使用2.1货运票据包括航空公司货单、机场货运代单及搬运费优惠单等。
航空公司货单由各机场单位财务统一从航空公司领取,机场货运代单由各机场财务统一从空港客货销售公司领取,搬运费优惠单由各机场财务负责印制。
2.2各单位指定专人对货运票据按有价票证保管并设立票据发放登记簿,对各类货运票据进行收发登记。
2.3发运货物时航空公司货单与机场代单配套使用,每份货单附一份机场货运代单。
机场货运代单须完整记录出港货物所有收费项目。
2.4进、出港货物需根据货物重量收取相应搬运费并完整填制《货物搬运费销售报表》。
2.5非机场代理的航空公司货单,一律到机场办理机场代单手续,并缴纳搬运费。
2.6因生产、关系维护、集团重要客人及合作单位而需对搬运费进行优惠或免收的,经办人需填写《搬运费优惠单》,并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方可作为搬运费优惠及免收凭据。
各单位应严格控制搬运费优惠单的使用,3货运收入审核及结算3.1货运员应按财务规定时间将货运相关票据、搬运费销售报表及核对无误的营业款上交财务。
3.2出港货物的财务审核包括对航空公司货单财务结算联、机场代单财务结算联、货物搬运费销售报表及进账单数据进行审核。
有搬运费优惠情况的还应对《搬运费优惠单》进行审核。
3.3进港货物的财务审核包括对航空公司货单中进港货物承运人联、销售报表及进账单数据进行审核。
有搬运费优惠情况的还应对《搬运费优惠单》进行审核。
3.4财务根据审核无误的货运收入数据编制结算报表与航空公司进行结算。
4货运收入核算方式4.1各单位应使用“主营业务收入-货运收入”科目对货运收入进行单独核算。
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37号

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正文:---------------------------------------------------------------------------------------------------------------------------------------------------- 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1993年7月5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8月3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37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民用航空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公众、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和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民用航空运输企业代理客货运输销售业务的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
第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定义:(一)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以下简称空运销售代理业),是指受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委托,在约定的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名义代为处理航空客货运输销售及其相关业务的营利性行业。
(二)民用航空运输企业,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经营运送旅客、行李、货物、邮件的企业。
(三)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以下简称销售代理人),是指从事空运销售代理业的企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民航行政主管部门),是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运输地区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民航地区行政管理机构),是指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
第四条空运销售代理业按照代理业务范围,分为下列两类:(一)一类空运销售代理业,经营国际航线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航线的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
(二)二类空运销售代理业,经营国内航线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航线外的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
第五条管理空运销售代理业,遵循下列原则:(一)满足社会需求,方便公众,合理布局销售代理网点;(二)保护正当竞争,促进提高服务质量。
第六条销售代理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民航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民航地区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运输统一单证使用和管理规定》的通知-[87]交公路字109号
![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运输统一单证使用和管理规定》的通知-[87]交公路字109号](https://img.taocdn.com/s3/m/b0fef055e418964bcf84b9d528ea81c758f52e64.png)
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运输统一单证使用和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运输统一单证使用和管理规定》的通知((87)交公路字109号1987年2月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计划单列市交通局:根据交通部、国家经委发布的《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关于公路运输使用统一单证的要求,我们制定了《公路运输统一单证使用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施行。
实行这一《规定》,在全国公路运输业使用统一单证,对防止区域分割、各自为政、消除梗阻、保证运输畅通、改善和加强公路运输行业管理具有重要作用。
为做好实施工作,特提出以下要求:1.各地运政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广泛宣传这一《规定》,并结合本地公路运输单证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2.各级运政管理部门要通过施行《规定》,把营业运输开业审批、车辆登记注册、票证管理等制度建立健全起来,切实做好各项基础工作。
3.为避免因大量票据作废造成浪费,允许把现存客票、货票用完后,再改用全国统一规定的新票据。
但其它管理凭证,从今年七月一日起在全国实行。
4.对大、中型运输企业使用的行车路单、客票和货票,经运政管理部门批准,可允许自行印制。
在发放、更换统一单证时,要简化手续,并在时间安排、工作方法等方面,为经营者提供方便。
同时,严禁乱收费用。
办理经营许可证、营运证和领用营业车辆行车路单时,原则上不准另收费用;领用客票、货票、跨省客运标志牌和非营业车辆行车路单时,可收取工本费。
附:公路运输统一单证使用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使用和严格管理公路运输的统一单证,以适应公路运输行业管理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航空公司空白票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航空运输企业对空白票证的管理,确保航空运输安全,维护旅客和航空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运输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航空公司及其下属各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及关联企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空白票证包括机票、登机牌、行李牌、航空货运单等。
第四条空白票证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确保航空运输安全;(二)严格管理,防止空白票证流失、被盗、被冒用;(三)规范操作,提高工作效率;(四)责任明确,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章空白票证的管理职责第五条航空公司设立票证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空白票证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票证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空白票证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空白票证的采购、领用、发放、回收、销毁等工作;(三)对空白票证的流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五)定期向公司领导汇报空白票证管理情况。
第七条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配合票证管理部门做好空白票证管理工作。
第三章空白票证的采购与领用第八条空白票证的采购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供应商。
第九条票证管理部门负责采购空白票证,并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第十条采购的空白票证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二)质量合格,能满足航空运输需求;(三)具有防伪标识,便于管理。
第十一条部门领用空白票证应向票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领用。
第四章空白票证的使用与回收第十二条空白票证的使用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不得私自转让、倒卖、涂改、伪造。
第十三条旅客购买机票后,航空公司应按规定打印登机牌、行李牌等空白票证。
第十四条空白票证一经使用,应及时回收并妥善保管。
第五章空白票证的销毁与档案管理第十五条空白票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破损、丢失等情况,应立即向票证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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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航局关于颁发《航空运输票证票款管理规定》的通知
(民航局发(1991)46号)
各管理局、航空公司:
现将《航空运输票证票款管理规定》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一年一月十七日
附:航空运输票证票款管理规定
航空运输票证票款的管理(包括印制、保管、发放、使用、审核、对帐、保存等)是航空公司运输销售和财务部门重要的日常工作,也是衡量航空公司经营管理好坏的主要标准。
为加强这方面工作的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一、票证的印制
1.国内票证由航空公司负责设计,经民航局企业管理司审核后,航空公司负责并监督印刷。
2.国际票证由航空公司负责设计,经民航局国际司审核后,航空公司负责并监督印刷。
二、票证的保管
1.国内、国际票证由航空公司财务部门统一保管,严防被盗、丢失。
2.未经批准、办妥手续,不得随意销毁票证。
三、票证的发放
1.航空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国内、国际票证的发放工作。
2.航空公司财务部门应分别建立国内、国际各类票证发放登记制度。
发放时,要按票证顺序号发放,不得跳号。
3.各售票处、货运营业处以及客货销售代理公司均应设立票证组或指定专人负责空白票证的领取、保管、发放和回收,并应有存票证的安全设备。
4.航空公司财务部门要保证各售票处、货运营业处对各类票证的供应,做到随时办理领取手续。
5.各售票处、货运营业处的票证组或票证管理人员到航空公司财务部门领取空白票证时,认真清点无误后,领发双方应在票证登记簿上登记签收。
6.经批准的客货销售代理公司所需的空白票证,由销售代理公司票证组凭介如信或双方协议的领票证,到航空公司指定的售票处、货运营业处领取。
领发办法按第5条办理。
7.对未经批准或中止、撤销的客、货销售代理公司,以及调离岗位的销售人员所保存的空白票证,应立即清理回收。
8.航空公司财务部门发放给各售票处、货运营业处的空白票证,以及各售票处、货运营业处发放给客、货销售代理公司的空白票证的数量,应视销售情况酌定,一次性发放量不宜过多,随用随领。
9.每个售票员、货运营业员向售票处、货运营业处的票证组或票证管理人员领取空白票证时,要认真清点并签字或盖本人印章。
四、票证的填开与处理
1.售票员、货运营业员与收款员不能兼职,并实行不定期轮换制。
2.售票员、货运营业员在填开票证时,须做到:
(1)票证一律使用汉字正楷字或英文大写填写。
(2)填开票证时,按票证顺序号使用,不得跳号使用。
(3)凭外航PTA填开的客票,应将PTA电报、会计联附在一起,一并送交会计部门。
(4)以外航客票抵付或换开时,应将原外航客票号完整、准确地写在换开的客票上。
(5)按双边国际特种票价和分摊协议填开客票时,要严格遵守条件、时间限期,防止我方损失。
(6)遇有票价、运费错计错收时,不得在票证上涂改,一律按作废票处理,重新填开票证。
(7)凡作废的票证,均应在票证的右上角处打孔,以示作废,并保证票证联数完整无缺。
(8)售票员、货运营业员在受理退票、退货时,须查验旅客、货主本人身份证,如旅客、货主委托他人代办时。
须查验被委托人身份证和委托人单位出具的证明信。
(9)销售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将票证带离工作地点,不得把票证交由无关人员填开。
3.收款员须做到:
(1)在签收售票员、货运营业员填开的票证时,先复核运价类别、航程。
如有差错及时处理。
尔后根据票面上标明的币别,向旅客、货主唱收唱付。
严防漏收外汇或错收票款、运费。
(2)撕下票证的会计联除要签字外,并要按顺序号保管。
(3)对以支票交付票款、运费的旅客、货主,要求其对支票审核,并在支票背面留下持支票人的单位、电话及姓名。
填写支票时,大小写必须相符,以防退支造成经济损失。
(4)国际客票在以人民币支付票款时,必须检验有效的外汇、购买机票、托运货物证明书(简称三联单)。
三联单上必须填有航程、购票人姓名(或人数)。
国内客票和货运单免收外汇者,必须在票证上注明并附有效证明。
(5)每日下班前,要填制销售日报一式二份。
票证会计联和销售日报、票款、运费,经审核无误后,一并送交会计室。
(6)实收票款与运输票证上填写的金额不一致时,应单独填制销售日报。
具体做法可参照民航局(88)511号文件办理。
(7)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套换外汇。
(8)领取备用金要严格交换手续。
如有不符要及时处理并报告领导。
(9)夜班收款员要将票款锁在保险柜保存。
值班人员必须在值班室就寝,不得私自回
家或带家属留宿。
(10)夜班收款员要于次日上午将销售款额、票证会计联连同销售日报一并送交会计室,严禁拖欠或挪用公款。
五、票证票款的审核
1.审核销售日报时,首先清点票证会计联、退款单、支票等票据,以及票号与销售日报所列是否一致。
2.审核票证航程、运价(旺、淡季)运费是否正确;退款、退货手续是否符合规定。
3.票证或收据上注明的应收款与销售日报上的数额是否相符,外汇收讫是否相等。
4.中国民航拍发给外航的PTA,如发生部分退款后,应将请求部分退款和外航确认电报,上交结算部门,以便对外收回退款。
5.审核客、货运输的折扣、优待、免汇是否附有证明。
6.项目与类别是否正确,有否漏填项目及金额。
7.用外航票证抵付或换开的客票,在审核时应将外航票证抽出,送交运价审核人员审核,无误后交结算部门。
8.退支票应将支票头抽回,附在销售日报上,交财会人员登记入帐。
9.审核退票、退货、作废票证时,看是否在票证左上方打孔注销,防止被冒用。
10.对审核无误的数据要打上“V”标记。
审核完毕后,审核人员须签字或盖本人印章。
11.对销售日报和所附票证审核后,将销售日报一份,连同票证的会计联、作废票、退票、退货的完整票证,以及其他票和银行交款回执单上交公司财务处或省(区、市)局财务科进行复审;销售日报的另一份,连同所附出票人联留存售票处、货运营业处财务室备查。
12.财务处或财务科应及时向机场值机和货运部门索要乘机联、承运人联,做到会计联,销售日报、乘机联或承运人联三单对照审核。
13.销售款项于当日解入银行。
解入银行后发生的销售款应存放在保险柜内,于次日上午十时前解入银行。
送款人员最少两人乘自备车结伴同行。
14.认真查核解入银行款额,做到及时对帐,发现问题及时妥善处理。
15.对于遗失的空白票证,应及时查找并通告,七日内查无结果的,应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
具体办法由航空公司制订。
六、售后票证的保存和销毁时限
1.售后票据应按票证顺序号、销售日期整理成册,设专用库房保存。
2.航空公司财务处和各售票处、货运营业处以及客、货销售代理公司的票证发放登记簿,保管期为三年。
3.票据的乘机联、承运人联、会计联、销售日报、以及作废票、退票、退款、退货单证,保管期五年。
4.凡超过上述保管期的票证、单据,作记录后,统一销毁。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民航局发<1990>232号《关于加强票证票款管理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
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发布部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日期:1991年01月17日实施日期:1991年03月01日(中央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