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论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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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是一种对人在社会历史发展中的主体作用与地位的肯定,强调人在社会历史发展中的主体作用与目的地位;它是一种价值取向,强调尊重人、解放人、依靠人和为了人;它是一种思维方式,就是在分析和解决一切问题时,既要坚持历史的尺度,也要坚持人的尺度。以人为本,就是要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人民群众作为推动历史前进的主体,不断满足人的多方面需要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工业反哺农业:反哺是一个仿生概念。这里借用反哺概念,显然是为了表明在长期接受农业哺育后,工业已“长成”,应该回报农业。工业反哺农业,是对新型工农关系和城乡关系的一种概括,是对“农业哺育工业”的升华转化。这里的工业和农业都是历史性的概括性概念,工业泛指非农业部门和城市,农业则涵盖“三农”。实行“工业反哺农业”,既是解决好“三农”问题的必然要求,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整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工业反哺农业是中国特色的政策性概念,是政策选择的结果。工业反哺农业政策选择与工业化进程中农业的功能演变密切相关。在工业革命以前的社会,农业是社会上惟一的主导性产业,也是社会生存的基础性产业。到了工业社会,随着工业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工业生产逐渐成为社会生产的主要成分,工业部门逐渐成为社会经济的主导部门,农业部门的主导性,也就是发展带动性,逐渐被工业部门所取代,但它的基础性,也就是生存保障性,还没有其他部门可取代,农业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并在这个基础上保障工业部门的稳定,保障国民经济的稳定增长和持续发展。

工业反哺农业是发展农业生产、保障粮食安全的要求农业是安天下、稳民心的产业。随着人口增加和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将呈刚性增长。而农产品生产则受到耕地减少、水资源短缺和生态环境恶化等因素的严重制约,增产的困难很大。我国可以适当增加一些进口来弥补不足,但作为一个大国,不可能过分依赖国际市场。为此,就必须实行工业反哺农业,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不断增强国内农业生产能力。

工业反哺农业是提高我国农产品竞争力的要求:为了克服我国农业经营规模超小型的不利因素,应对国际市场的挑战,就必须实行工业反哺农业,不断加强政府对农业的支持和公益性服务,全面提高农产品竞争力。

工业反哺农业是提高社会公平的要求:实行工业反哺农业,既是减缓乃至扭转这种城乡差距扩大趋势的要求,是按贡献取酬和提高社会公平的要求,也是稳定社会的要求

民生问题,简单的说,就是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最主要表现在吃穿住行、养老就医子女教育等生活必需上面。民生问题也是

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同党的性质、宗旨和目标一脉相承。教育是民生之基,就业是民生之本,收入分配是民生之源,社会保障是民生之安全网。这四大问题都是民生的基本问题。

民生问题关乎社会治乱与政权兴亡。“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是我国古代朴素的民本思想,也是对民生问题重要性的认识。

在中国目前的体制政策环境下,民生首先是一个政治层面的问题。

第一,这些看起来属于经济、社会层面的民生问题,它后面直接关联的,是与政府的公共服务有关。一个政府行为规范,公共服务意识、公共服务提供能力强,围绕民生问题反映的社会问题也许不很突出。因为政府的行为和能力容易受到民众的认可。

第二,表现为经济、社会层面的民生问题,也与一定时期社会的公平、正义有密切的关系。如果一个社会公平正义度比较高,即使这个社会的经济能力有限,社会利益分配得比较合理,那可能老百姓的怨声还不至于很高;如果说这个社会不能体现公平、正义,社会利益分配又明显不公,即使经济发展水平比较高了,民众的呼声仍然会很高,甚至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第三,这种经济、社会层面的民生问题,也与一个国家和政府在一定时期的制度安排有关。就是说,这方面的制度安排得合理不合理,得当不得当,就不是一个简单的社会、经济问题,而首先是一个政治问题。因为这种制度安排的后面,直接反映着政府的价值追求和治国理念,也反映着一定时期政府的政策导向,这些都是其政治意志的直接体现。

解决民生问题的根本目的,是要让广大人民群众过上幸福生活,是让广大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资源节约型社会:是指以能源资源高效率利用的方式进行生产、以节约的方式进行消费为根本特征的社会。特征:体现了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是一种全新的社会发展模式要求在生产、流通、消费的各个领域;以节约使用能源资源和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节能、节水、节材、节地、资源综合利用为重点;以尽可能小的资源消耗,获得尽可能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为了妥善解决城市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问题,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于1997年9月2日下发了《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1997‟29号)。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

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主要对象是以下三类人员: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保障标准由各地民政部门会同当地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且随着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所定标准要与其他各项社会保障标准相衔接。

在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时,对第一类保障对象要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放,如其原来享受的生活救济标准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则按原救济标准发放;对其他保障对象均按其家庭人均收入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待遇的优抚对象等人员,其抚恤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

(1)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

(2)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

(3)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4)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是要求对安全生产工伤事故必须进行严重认真的调查处理,接受教训,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四不放过”原则的第一层含义是要求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时,首先要把事故原因分析清楚,找出导致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不能敷衍了事,不能在尚未找到事故主要原因时就轻易下结论,也不能把次要原因当成真正原因,未找到真正原因决不轻易放过,直至找到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并搞清各因素之间的因果关系才算达到事故原因分析的目的。

“四不放过”原则的第二层含义是要求在调查处理工伤事故时,不能认为原因分析清楚了,有关人员也处理了就算完成任务了,还必须使事故责任者和广大群众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所造成的危害,并深刻认识到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使大家从事故中吸取教训,在今后工作中更加重视安全工作。

“四不放过”原则的第三层含义是要求在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特大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与预防控制处理时,必须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提出防止相同或类似事故发生的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并督促事故发生单位加以实施。只有这样,才算达到了事故调查和处理的最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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