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器具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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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器具使用管理制度

WDS/QMSF GLZD-32-2013 1目的

为了规范计量器具的管理,使索道站分公司内使用的计量器具都为有效完好的状态,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索道站分公司使用的计量器具的管理。

3 作业程序

3.1计量器具的采购管理

3.1.1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计量器具采购计划,经总工程师批准后,统一购置,未经总工程师批准的检验、测量计量器具采购计划,不予执行。

3.1.2采购人员根据物资信息和市场调查情况,亲自到供货单位看货,对质量和价格权衡之后,方可与供货单位签定合同。

3.1.3所购计量器具到货后,请国家有关部门计量检定,合格者方可入库,不合格的由采购部门负责退(换)货。换货时,由经销单位赔偿前次检定费用,否则予以退货。

3.1.4无检定合格手续时,应不予办理入库手续。

3.2按计量器具类别,由仓库管理人员统一登记计量器具企业管理编号、名称、规格型号、制造厂、出厂编号、检定日期等内容。

3.3计量器具的使用、维护

3.3.1根据计量器具的使用情况,编制《计量器具管理台帐》。

3.3.1集中管理的计量器具,提案部门享有优先使用权,其它部

门借用时,须经提案部门同意,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归还。

3.3.2计量器具的使用和正常维护由使用部门负责管理。

3.4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

3.4.1由使用对使用的各种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等计量器具制定校准周期;

3.4.2根据校准周期对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等计量器具进行校准;国家强制监视测量装置由质量部负责委托国家计量部门进行检定。

3.5封存、启封

3.5.1对暂时不用的计量器具要交仓库,经所属领导批准后进行封存处理。

3.5.2封存的计量器具须总工批准,在确认为合格状态下转入正常管理。

3.6不合格计量器具

3.6.1任何计量器具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均判定为不合格计量器具,都应停止使用,隔离存放并做出明显的标志:

a) 已经损坏;

b) 过载或误操作;

c) 显示不正常;

d) 功能出现了可疑;

e) 超过了规定的检定周期;

f) 封存的完整性已被损坏,或经周期检定,临时检定、启封或

返还检定结果判定为不合格的。

3.6.2不合格计量器具应在不合格原因已被排除,并经再次检定确认合格后才能使用。

3.6.3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如无法达到合格要求,量具负责人需向总工汇报,说明原因。

3.7 报废

3.7.1对经修理无法作降级使用或无修复价值的计量器具,从相应台帐中注销,并把报废决定及其理由通知使用部门负责人。

3.7.2报废的计量器具统一由总工批准后处理。其档案材料既行作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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