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爆炸事故审判案例

合集下载

天然气安全事故案案例

天然气安全事故案案例

天然气泄漏爆炸事故案例(一)2010年10月28日,早上7:02左右,XXX油田XXX家园三里3号楼三楼发生天然气泄漏爆炸事故,前后数栋楼房玻璃全部震碎,三楼一户人家大火燃起,浓烟滚滚。

约6分钟后,消防车到达现场进行救火,救护车随后赶到。

最终造成三人死亡,多人受伤燃气爆炸事故。

事故原因分析:该住户没有将燃气报警仪的电源接通,燃气报警仪没有处于工作状态。

住户燃气用完后没有及时关闭表后阀,加上天然气软管老化发生燃气泄漏,导致天然气泄漏达到爆炸浓度后发生闪爆。

事故现场图片:天然气泄漏爆炸事故案例(二)2011年1月17日6时03分,位于吉林市的中石油昆仑燃气公司某分公司发生燃气泄漏,泄漏引发某公司矿区服务部食堂发生爆炸,巨大的冲击波将附近十几栋居民楼的门窗震碎,距离爆炸点100多米外的一栋20多层居民楼的顶楼窗户也被震碎,有的单元门也被炸飞,十几栋大楼几乎没有完整的窗户,附近五十多辆轿车被掀翻,炸得面目全非,事故造成3人死亡,28人受伤。

事故原因分析:该单位食堂的燃气管线老化发生泄漏,食堂管理人员没有定期对管线进行漏气检查,没能及时发现,燃气泄漏,造成食堂操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的明火引起燃气燃爆。

天然气泄漏爆炸事故案例(三)2012年1月28日21时10分,XXX新园公寓16号楼三单元一居民家中发生天然气爆炸,爆炸造成王某、宫某两夫妇死亡,邻居墙壁轻微裂缝,窗户边形。

据目击者描述,爆炸时发出的声响很大,南面有个窗户直接被爆炸的气浪摧毁并坠落,南面的窗户掉下来以后有一个人在火海里挣扎,浑身都是火,转眼间,他看见一个大火团在楼上坠落,原来遇难者在楼上跳了下了,熊熊大火冲天,大火经过一个小时的扑救才被彻底扑灭。

遇难者家里已经面目全非,乳白的墙面被大火熏得黑乎乎的,一楼至六楼楼道的玻璃全部震碎,地上、车顶上、绿地里到处都是碎玻璃,对面17号楼有一业主家的玻璃被穿了一个小洞,隔壁邻居家的窗户已经变形,墙面上有一道细微的裂缝。

燃气火灾事故案例责任认定

燃气火灾事故案例责任认定

燃气火灾事故案例责任认定过去的多年里,燃气火灾事故时有发生,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大多数燃气火灾事故都是人为疏忽或设备故障造成的,这些事故是可以避免的。

责任认定是燃气火灾事故调查的重要环节,它能够为受害者提供赔偿,也可以为未来防范类似事故提供宝贵的经验。

以下是一起燃气火灾事故案例的责任认定分析。

一、事故概况2018年6月1日,某小区一户居民的家发生了一起严重的燃气火灾事故。

事故发生时,居民家中的煤气灶突然爆炸,导致厨房内的燃气爆炸引发了大火,由于事发时居民不在家,所幸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房屋和家具全部被烧毁。

据初步调查,事故的起因是煤气灶连接管道出现了泄漏,当居民打开燃气灶时,导致泄漏的天然气被点火引燃,从而引发了爆炸和火灾。

二、责任认定1. 煤气灶制造商首先,需要对煤气灶的制造商进行责任认定。

根据初步调查,煤气灶的连接管道出现了泄漏,导致了燃气火灾事故的发生。

因此,煤气灶的制造商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煤气灶作为家用燃气器具,其制造商在设计和生产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标准和规定,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如果煤气灶的设计或生产存在缺陷,导致了管道泄漏等安全隐患,制造商将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2. 煤气供应商其次,需要对煤气供应商进行责任认定。

在燃气火灾事故中,煤气供应商的责任是非常重要的。

由于煤气供应商是向居民提供燃气的主体,在煤气管道出现泄漏时,煤气供应商应当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防止泄漏的天然气泄漏到室内,并向居民提供安全使用燃气的信息和指导。

如果煤气供应商在日常管理和监管中存在疏漏,导致了燃气管道泄漏问题没有得到及时处理,或者在煤气供应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引发了燃气火灾事故,那么煤气供应商也应当对此承担一定的责任。

3. 居民自身责任此外,也需要对居民自身责任进行认定。

在燃气火灾事故中,居民在使用煤气时是否存在不当操作和安全意识不强等问题也需要进行调查和认定。

比如,当煤气灶发生泄漏时,居民应当第一时间关闭气源,并打开门窗通风,以减少泄漏天然气的积累,减小火灾爆炸的危险,这是居民自身应尽的安全义务。

2022年江苏燃气事故案例

2022年江苏燃气事故案例

2022年江苏燃气事故案例
2022年江苏一民房发生煤气泄漏爆燃事件。

江苏一公寓楼发生爆炸,现场一片狼藉,当地第一时间展开救援。

该公寓楼内不通天然气管道,居住的都是附近厂里的员工。

一栋建筑的二到三层位置发生了爆炸,建筑的中间位置炸出来一个很大的豁口。

从其他现场视频中可以看到,发生事故的建筑名为XX公寓,已有多辆救护车及消防车赶到现场救援。

建筑物被炸出很大的豁口。

听说有人员在此次事故中受伤,该公寓楼内不通天然气管道,他们怀疑是煤气罐爆炸。

为了解此次事故的人员伤亡情况及原因,局领导已经赶赴现场,具体情况以官方通报为准。

十大爆炸火灾事故案例分析

十大爆炸火灾事故案例分析

十大爆炸火灾事故案例分析火灾是一种常见的灾害事件,它可以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带来巨大的损失。

而爆炸火灾更是其中的一种极端情况,它具有瞬间破坏力大、扩散速度快、危害程度深等特点,往往是造成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主要原因。

下面将对十大爆炸火灾事故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防范类似事故提供借鉴和指导。

1. 天津港爆炸事故2015年8月12日晚,中国天津港发生了一起重大的爆炸事故,事故共造成165人死亡,789人受伤。

经调查发现,爆炸原因主要是由于储存在港口的危险化学品及其不当管理引发。

这次事故极大地震惊了全国,也引起了政府和企业对危化品管理的高度重视。

2. 比利时皮可尼宣告火灾2004年5月,比利时皮可尼市一家化工公司发生了严重的爆炸火灾,爆炸处附近的一栋楼房被彻底摧毁,至少15人死亡,数百人受伤,临近地区的数千人被疏散。

调查发现,该公司未按法定程序处理危险废物,也没有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

3. 阿姆斯特丹Schiphol机场火灾1992年10月4日,荷兰阿姆斯特丹Schiphol机场发生了一起严重爆炸火灾,事故导致43人丧生,这起事故的爆炸原因是一家航空公司的货机所携带的危险品爆炸,引发大面积火灾。

事后,荷兰政府对危险货物的运输和处理进行了全面检讨。

4. 法国第戎化肥厂爆炸火灾2001年9月21日,法国第戎市一家化肥厂发生了爆炸火灾,至少30人死亡,200多人受伤,事故附近的大量建筑物被摧毁。

事故原因主要是工厂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发生泄漏导致火灾,事后法国政府对危险化学品储存和管理进行了整改。

5. 英国格兰费尔炼油厂爆炸火灾2005年12月11日,英国格兰费尔炼油厂发生严重的爆炸火灾,至少22人死亡,多人受伤。

事故调查显示,是厂内的原油处理装置发生了泄漏并引发火灾,且该装置未采用足够的安全措施。

6. 斯里兰卡Kurunegala燃气公司爆炸火灾2008年3月,斯里兰卡Kurunegala燃气公司发生了一起重大的爆炸火灾,事故造成至少23人丧生,150多人受伤。

城镇燃气安全事故案例(一)

城镇燃气安全事故案例(一)

城镇燃气安全事故案例(一)城镇燃气安全事故案例城镇燃气是现代化城市的重要能源之一,它广泛应用在人们生活中的饮食、供暖等多个方面。

但是城镇燃气也带来了较大的安全风险,一旦发生事故,将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带来极大的危害。

本文就对一些城镇燃气安全事故进行分析,以期提高人们对城镇燃气安全的重视。

1、浙江永嘉燃气爆炸事故时间:2018年7月13日地点: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城事故经过:上午11:25,永嘉县城某市场内,一厨师操作燃气瓶时,燃气引起爆炸。

事故造成24人受伤,其中4人重伤,无人死亡。

原因分析:据调查,该场所的燃气瓶均为私拉乱接,阀门及管道陈旧,如此不规范操作才导致了事故。

教训启示:城镇燃气使用者应当明确责任,加强管制,确保设施规范,定期检查和维护。

对于违规行为,应及时追责,严格查处。

2、南京扬子江路燃气泄漏事故时间:2017年11月22日地点:南京市玄武区扬子江路事故经过:当地居民报料称,在小区内燃气泄漏,气味很大。

随后,多名消防队员、气象专家赶赴现场协查。

根据专家探测物探仪的数据,发现第一、二幢楼正门口区域,瓦斯浓度超标,紧急疏散居民。

事后确认为市政下水道破裂污染燃气管道所致。

原因分析:城镇燃气管道和市政下水道交叉和共线造成事故。

一些市政设施的维护不当,地下管线老化等原因也会导致燃气泄漏。

教训启示:所有市政工作人员应当对市政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严格把关,确保安全。

居民应当注意日常使用中发现有燃气泄漏的迹象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湖北省安陆市燃气爆炸事故时间:2016年9月29日地点:湖北省安陆市事故经过:当地一燃气站发生爆炸,导致2人死亡、2人受伤。

据工作人员描述,爆炸时燃气站内仅存一人正在操作,已经撤离。

原因分析:排查发现,该燃气站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主要体现为燃气站内部管理不严格,工作人员存在操作不规范等问题。

教训启示:户外燃气站是城市燃气配送及储存的重要节点,其管理要严格把关,确保设备不漏气,工作人员要及时巡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印度经典法律案例(3篇)

印度经典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6年12月28日,印度孟买市发生一起严重的煤气爆炸事故,造成至少100人死亡,数百人受伤。

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孟买市燃气供应公司(Mumbai Gas Limited)在管道维护过程中操作失误,导致天然气泄漏,最终引发爆炸。

二、案件经过1. 事故发生后,印度政府高度重视,立即成立调查组展开调查。

调查组初步认定,事故是由于孟买市燃气供应公司在管道维护过程中操作失误,导致天然气泄漏。

2. 事故发生后,孟买市燃气供应公司总经理等负责人被警方控制。

同时,印度政府下令暂停孟买市燃气供应公司的业务,并对其展开全面调查。

3. 经过调查,印度政府发现孟买市燃气供应公司在事故前曾多次出现管道泄漏问题,但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

此外,调查组还发现,公司存在严重的违规操作,如未对管道进行定期检查、未安装必要的报警设备等。

4. 2007年1月,印度政府依法对孟买市燃气供应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该公司及其负责人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

三、案件审理1. 2007年2月,印度孟买高等法院受理此案。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对被告进行审判。

2. 2008年7月,孟买高等法院一审宣判,认定孟买市燃气供应公司及其负责人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判处公司罚款5000万卢比,并责令其立即整改。

同时,判处公司负责人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0万卢比。

3. 一审判决后,孟买市燃气供应公司及其负责人不服,向印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4. 2010年2月,印度最高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至此,孟买煤气爆炸案尘埃落定。

四、案件影响1. 孟买煤气爆炸案震惊印度社会,引起了全国范围内对公共安全的关注。

印度政府对此事件高度重视,加大了对公共安全的投入和监管力度。

2. 此案暴露出印度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严重问题,促使印度政府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意识。

3. 孟买煤气爆炸案为印度法律界提供了宝贵的案例,有助于印度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燃气蒸汽发生器爆炸案例

燃气蒸汽发生器爆炸案例

燃气蒸汽发生器爆炸案例案例1:2014年3月3日14时55分,位于广东省东莞市旗峰路中侨大厦四楼,中国石化广东石油东莞分公司内部食堂发生爆炸,造成正在就餐的1名员工死亡,30名员工受伤。

案例2:2014年1月30日正是大年三十。

当天上午,西夏小区7号楼天然气泄漏,浓浓的气味弥漫在该楼周围。

哈纳斯天然气公司接群众举报后,工作人员立即对7号楼逐户检查,发现该楼3单元101室和4单元102室两住户未经相关部门同意,私自接通天然气使用。

其中,暂住于4单元102室的嫌疑人梁某,把新装的天然气管道的气又接到以前报废的天然气管道上造成了漏气,且浓度严重超标,稍见明火就会发生爆炸,严重危害小区居民生命及财产安全。

案例3:2014年1月11日上午,郑州市文化路与丰产路交叉口南100多米路东,文化路48号院15号楼3楼一居民家中发生天然气爆炸,3人被炸伤。

案例4:2月25日早晨6时许,西安市未央路与凤城四路十字中登大厦b座25层一住户家中发生疑似天然气泄露引起的爆炸,造成一死七伤,伤者被及时送往附近医院救治,楼内170余户居民疏散至安全区域。

案例5:1月10日上午10时许,安义县鼎湖镇莲花村六房村小组发生一起燃气爆炸事故,11日将满周岁的小吉(化名)被奶奶抱到厨房洗脸,在使用燃气热水器过程中发生爆炸事故,厨房发生倒塌,小吉的奶奶当场死亡,小吉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例6:2月25日上午8点多,郑州湖光苑小以爆炸造成一外一伤。

设楼一名任户逃生时,发现一名男子浑身是火躺在过道里,不顾危险紧急救援,郑州市中原区工作人员证实,初步认定爆炸由天然气泄漏导致,事发现场强大的冲击波将该户北侧外墙炸飞,窗权、家用物品等飞到40米外,位于该楼北侧的几栋居民楼窗玻璃被砸烂。

一名22岁的男子在事故中死亡,目前正委托专业单位对楼体安全进行勘察。

案例7:3月14日上午8时许,天河区棠下西边大一出租屋的二楼发生爆炸。

住户是四名在发廊打工的男子:其中一人当场死亡,一人中度烧伤,两人重度烧伤。

广州燃气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广州燃气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广州燃气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案例:西华路某酒家瓶装液化气泄漏爆炸,致6间民房倒塌、4人重伤事故。

1、事故时间:2009年8月27日
2、事故地点:广州市荔湾区西华路某海鲜酒家
3、事故类别:燃气事故(液化气爆炸0
4、事故严重程度:燃气爆炸造成6间民房倒塌,7名伤者住院治疗,其中4人重伤
5、事故经过
8月27日晚上23时40分,荔湾区西华路昌海海鲜酒家发生煤气爆炸,事故致7名伤者留院治疗,其中4人烧伤严重。

6间房屋倒塌,事件中暂无人员死亡。

事故发生后,广州市公安、消防部门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各应急联动部门开展处置和救援工作。

荔湾区公安分局组织100余名警力火
第 1 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不为其真实性及所产生的后果负责,如有异议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徐州审判》2011年第2期:许吉良等人与徐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商品责任损害赔偿案作者: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宋柏张新建发布时间:2011-06-01 16:28:34--------------------------------------------------------------------------------原告许吉良。

原告何艳霞。

原告程茜。

原告许涵锐。

被告徐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原告许吉良、何艳霞、程茜、许涵锐诉称,2009年5月1日14时56分,原告位于泉山区铜东街23号楼3单元501室楼房的厨房内因天然气泄露发生爆炸失火,原告亲属许丰驿在该起事故中死亡。

事故发生后,原告找到被告徐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要求赔偿,被告以其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认为,被告从事的天然气经营属于易然易爆的高度危险行业,法律规定对易燃然易爆的高度危险行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此无论被告是否有过错,均应对此起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其中死亡赔偿金411040元、丧葬费15833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05224元、财产损失30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中的428468元。

被告徐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辩称,一、根据徐州市消防支队、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燃气管理处、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徐州分院共13名专家《关于对“5.1”火灾徐州市泉山区奎山街道办事处20号楼3单元501室燃气管道气密性试验报告》显示的内容,专家组分阶段对该住房内的燃气表前阀门至灶前阀门(包括燃气表、管道、管件)部分进行气密性试验及从立管通往用户燃气灶前阀门部分进行带气(天然气)试验,试验结果未发现漏气点;该试验结果作为火灾事故原因认定的重要依据。

徐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作出的徐公消认字(2009)第0001号火灾认定书认定的起火原因为:厨房内泄露的天然气在空气中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遇抽油烟机电火花爆炸起火。

而依据《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燃气计量表设置在住宅内的居民用户,其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维修、更新,燃气计量表后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由用户负责维护更新。

”的规定,可以明确界定,属于被告方面承担的维护、更新的燃气设施未出现任何燃气泄露情况,因此被告对于该次因天然气泄露引发的事故没有任何过错。

二、燃气虽然属于易燃、易爆产品,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是作为家用天然气,只要按照正常方式使用就能够控制和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不具备高度危险性,而且本案中燃气爆炸事故的发生也非被告在作业过程中引起,因此不应适用高度危险作业的无过错规则原则,而应按照一般侵权责任的规则原则处理。

另外,根据徐公消认字(2009)第0001号火灾认定书认定的事实,许丰驿系跳楼头部先坠地导致死亡,与天然气泄露无直接因果关系。

综上,被告不应对本案事故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许吉良与何艳霞系夫妻关系,其子许丰驿在2009年5月1日因天然气泄露发生的爆炸事故中死亡,原告程茜系许丰驿之妻,原告许涵锐系许丰驿之女。

被告徐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与居住于徐州市泉山区铜东街23号楼3单元501室的许丰驿(包括原告)之间存在燃气供应合同关系。

被告徐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原对徐州市居民供应人工煤气。

2008年7月20日,被告徐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派员对徐州市泉山区铜东街23号楼3单元501室的室内用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存在胶管老化、非专用或标准管,胶管无管束等安全隐患,随即向许丰驿发放了《客户室内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该通知单标明了上述隐患及隐患等级,并建议在2008年8月20日前以更换胶管或改造为镀锌钢管、增装管束的方式进行整改。

许丰驿在该通知单上签字。

同日,被告向许丰驿发放了《客户安全用气知识手册》,其中介绍了燃气的种类和基本特性、安全使用燃气常识、处理燃气泄露等基本常识;承诺定期免费安全检查,为客户消除家中燃气管道、燃气具、燃气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并摘登了《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其中第三十二条规定了燃气经营企业个用户各自负责维修和更换的燃气设施的范围。

其后许丰驿及其家人未对隐患部位进行整改或更换。

2008年10月,被告对徐州市泉山区铜东街23号楼3单元501室在内的片区实施天然气置换人工煤气工作。

2008年10月11日,被告委托镇江市京口区鹏城家用电器服务中心派员对原告家中的灶具进行改造,改造完成后,原告许吉良在天然气置换工作单(灶具)上签字。

2009年5月1日14时许,徐州市泉山区铜东街23号楼3单元501室发生天然气泄露,与开启抽油烟机所产生的电火花与空气中形成天然气混合气体相遇,导致爆炸起火。

14时56分,徐州市119消防调度指挥中心接到电话报警,徐州消防支队侯山沃中队派3辆消防车、16名消防官兵前往扑救,15时20分,火灾被彻底扑灭。

发生爆炸时在房间的许丰驿在消防官兵赶到前跳楼身亡。

经现场勘验,室内门窗、玻璃被大部分被炸毁,卧室被褥、床、电视机、电脑、空调等物品烧毁,其他房间顶部有烟熏痕迹。

事故发生后,徐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徐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徐州市燃气管理处、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徐州分院等单位组织有关的专家对该住房内的燃气表前阀门至灶前阀门(包括燃气表、管道、管件)部分进行气密性试验及从立管通往用户燃气灶前阀门部分进行带气(天然气)试验,试验时有死者家属及港华公司代表等参与,试验结果载入《关于对“5.1”火灾徐州市泉山区奎山街道办事处20号楼3单元501室燃气管道气密性试验报告》,结论为:(试验部分)未发现漏气点。

后原告向被告索赔未果,遂诉讼来院要求被告按各项损失的70%进行赔偿,即428468元。

其损失构成为:死亡赔偿金411040元(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0552元×20年)、丧葬费15833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05224元、财产损失30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

审理过程中,原告因证据问题放弃了对财产损失的主张。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一、对于本案涉及的天然气爆炸事件被告是否存在过错;二、本案处理适用过错归责原则还是无过错归责原则;三、损害结果与被告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四、原告使用天然气是否存在过错;五、被告是否应当免除商品责任。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被告履行法定义务无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保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于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该条确定了经营者的警示义务。

这种警示目的在于让不知道存在危险的消费者,告知其危险性,并使消费者认识或知悉商品的危险性,使消费者能够保护自己。

天然气作为一种易燃易爆的气体,在运输、使用过程中都必须注意安全。

被告燃气公司作为特许经营的企业,在对用户提供供气服务过程中既要保证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供气,也要对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隐患检查。

本案中,被告一方面保障天燃气出口压力符合民用标准,并通过天然气加臭处理,保障使用安全并在燃气泄露时及时引起消费者的警觉,另一方面于2008年7月20日派员对原告室内用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住户存在胶管老化、胶管无管束等安全隐患,并以书面形式向居住于该房屋中的许丰驿发放了《客户室内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用户对此进行整改;同时向许丰驿发放的还有《安全使用燃气知识手册》,介绍了燃气的种类和基本特性、安全使用燃气常识、处理燃气泄露等基本常识和注意事项等,故被告履行了法定警示义务,被告并无过错。

二、关于本案的归责原则。

消保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其价值主要在于促使经营者或制造者提升商品或服务的安全,减少消费者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因瑕疵商品或服务的不合理危险造成消费者身体或财产上的损害。

该条款一方面确定了经营者的安全义务,促使经营者或制造者提升商品或服务的安全性;另一方面确立了损害赔偿的无过错原则,全面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本案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供用天然气的消费关系,故原告主张本案的归责原则应当采取无过错原则成立。

三、损害结果与被告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本案系因天然气泄露后,在空气中的形成混合型气体遇抽油烟机开启时产生的电火花而发生爆炸造成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害事故,该事实已为徐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作出的徐公消认字(2009)第0001号火灾认定书所确认,原、被告双方对该认定书的内容均无异议。

而根据《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燃气计量表设置在住宅内的居民用户的燃气计量表和表前设施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维修、更新,燃气计量表后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由用户负责维护、更新。

因此天然气泄露点为认定被告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连接点。

根据由徐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徐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徐州市燃气管理处、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徐州分院等单位的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出具的《关于对“5.1”火灾徐州市泉山区奎山街道办事处20号楼3单元501室燃气管道气密性试验报告》,发生爆炸事故的房屋内的燃气表前阀门至灶前阀门(包括燃气表、管道、管件)及从立管通往用户燃气灶前阀门部分未发现漏气点,该试验报告的结论排除了天然气的泄露点在被告负责维护、更新的设施范围内。

上述《关于对“5.1”火灾徐州市泉山区奎山街道办事处20号楼3单元501室燃气管道气密性试验报告》在试验过程中有死者家属及港华公司代表等参与,双方对于报告结论均无异议,应当予以确认。

故应认定损害结果与被告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

四、原告不当使用天然气导致损害结果发生。

虽然徐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作出的徐公消认字(2009)第0001号火灾认定书没有明确天然气泄露的具体位置,但泄露点当属用户负责维护、更新的范围内应是不争的事实。

在本案审理中,原告没有提交其已按被告的整改通知更换了胶管以及加装管束的证据,结合煤气泄露点的认定,可以认为用户对安全隐患的漠视导致了人亡财损事故的发生。

根据徐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作出的徐公消认字(2009)第0001号火灾认定书对火灾原因的认定,本次爆炸的原因是开启抽油烟机时产生的电火花与天然气泄露遇在空气中的形成混合型气体相遇而产生,可以说明:一、当时天然气灶具没有使用,否则泄露的煤气会与灶头的火焰一起燃烧;二、房屋内的人在没有使用灶具的情况下开启了抽油烟机。

没有使用灶具而开启抽油烟机应当是为了排除室内的异味,因此可以判定当时在房屋内的人(许丰驿)应当是嗅到了空气中弥漫的天然气中的臭味。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