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复垦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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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土地复垦条例》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0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土地复垦条例》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0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土地复垦条例》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土地复垦条例》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3月5日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条例》的出台是国土资源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土地复垦事业步入了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新阶段。

为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进一步规范土地复垦活动,加强土地复垦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土地复垦条例》公布实施的重大意义1988年颁布的《土地复垦规定》确立了土地复垦制度。

20多年来土地复垦在保护和补充耕地资源,保障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生产建设活动强度、广度不断增强,《土地复垦规定》已经无法适应新形势和新情况。

生产建设损毁土地复垦率偏低,大量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责任没有落实,土地复垦资金缺口巨大等问题,严重制约了土地复垦作用的发挥。

《条例》在全面总结《土地复垦规定》实施成效与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提升了多年来土地复垦方面有益的实践探索与政策措施,以落实耕地保护基本国策为宗旨,完善了土地复垦制度设计,构建了完整、统一的土地复垦约束机制、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

关于认真落实《土地复垦条例》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全面做好我省土地复垦工作的通知

关于认真落实《土地复垦条例》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全面做好我省土地复垦工作的通知

关于认真落实《土地复垦条例》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全面做好我省土地复垦工作的通知各市国土资源局: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复垦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扎实做好我省土地复垦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认识,认真宣传贯彻复垦条例和实施办法做好土地复垦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土地可持续利用的重要举措。

长期以来,我省在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土地、矿产资源开发支持了国民经济稳定快速发展,同时也留下大量废弃地、塌陷地未得到及时复垦利用,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加剧了人地矛盾,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各市、县务必高度认识土地复垦工作的重大意义,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纳入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门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并与发展改革、财政、环保、农林水等部门协同配合,齐抓共管,强化监管力度,全面做好本地土地复垦工作。

要加大学习和宣传工作的力度,形成全社会注重耕地保护、注重土地复垦的舆论监督氛围。

利用各种新闻媒体搞好复垦条例和实施办法的宣传,树立节约土地光荣、浪费土地可耻的社会道德意识,树立“谁破坏、谁复垦”的社会责任意识,向社会及土地复垦责任人广泛宣传、讲解,督促生产建设活动中毁损土地的责任人及时落实复垦责任,并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

各地要充分利用国土资源部网上培训系统和省厅国土资源大讲堂等,认真组织好复垦条例和实施办法的学习,全面把握精神实质,在具体工作中抓好贯彻落实。

二、认真履行职责,全面落实土地复垦任务各级国土资源局要认真履行职责,全面加强监督管理。

要根据国土资源部和省厅统一要求,全面摸清本地区生产建设损毁土地、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基本情况,做好土地复垦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积极推进土地复垦工作。

(一)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

土地复垦实施方案

土地复垦实施方案

土地复垦实施方案土地复垦是指将荒地、废弃地、弃土地等进行整治和开发利用,使之恢复成为可以生产和居住的土地。

土地复垦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农民收入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方案旨在制定土地复垦的实施方案,以确保复垦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土地复垦的目标和原则1.目标:通过土地复垦,使荒地、废弃地、弃土地等可恢复利用,并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农村经济效益。

2.原则:a.综合规划:制定土地复垦工作的整体规划,统筹兼顾各方利益。

b.生态优先:重视生态恢复,保护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c.按需安排:根据实际需要和资源条件,合理安排复垦工作的时间和区域。

d.公开透明:公开复垦工作的信息和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二、土地复垦的主要工作内容1.土地调查评估:对待复垦土地进行详细调查和评估,包括土地质量、土壤水分、有机质含量等因素的测定。

2.土地整治:对土地进行整治,包括除草、翻土、平整、排水等工作,以提高土壤质量和适宜度。

3.绿化植树:根据土地特点和需要,进行绿化植树工作,以增加植被覆盖,改善生态环境。

4.农田建设:根据复垦土地的具体情况,进行农田建设工作,包括田间道路、农田水利设施等建设。

5.农业开发:根据土地的适宜性和市场需求,进行农业开发工作,包括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等。

6.农村产业发展:通过土地复垦,推动农村产业发展,提高农民收入和农村经济发展水平。

三、土地复垦的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1.编制复垦规划:根据土地调查评估结果,编制土地复垦的规划方案,并公开征求意见。

2.勘察设计:根据规划方案,进行具体的勘察和设计工作,确定各项工程的实施方案。

3.施工备案:完成设计方案后,进行施工备案,并公示施工的时间、地点和责任单位等信息。

4.施工实施:按照施工备案的方案,进行土地整治、绿化植树、农田建设等工程的实施。

5.监督检查: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符合要求。

6.竣工验收:在施工完成后,进行竣工验收,确认复垦工程的质量和效果。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4.04.23•【字号】冀自然资发〔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自然资发〔2024〕6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现将《河北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2024年4月23日河北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复垦活动,加强土地复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对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负责复垦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土地复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科学合理的原则;(二)坚持“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三)坚持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经济可行、合理利用的原则;(四)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五)坚持复垦的土地优先用于农业生产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由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一)露天采矿、挖沙取土等地表挖掘所损毁的土地;(二)地下采矿等造成地表塌陷的土地;(三)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的土地;(四)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临时占用所损毁的土地。

第五条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土地复垦的政策指导、监督管理。

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全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审查、备案,并根据实际情况负责市辖区土地复垦工程的验收。

农村土地复垦补偿政策

农村土地复垦补偿政策

农村土地复垦补偿政策一、背景我国农村土地复垦工作已经开展多年,为了保护耕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加强农村土地整治工作,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

其中,农村土地复垦补偿政策是重要的一项。

二、目的本政策旨在规范农村土地复垦补偿工作,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三、适用范围本政策适用于全国范围内进行农村土地复垦工作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四、补偿标准1. 土地流转补偿:按照当地耕地占有税额和公示价格进行计算,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2. 土地利用补偿:按照当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公示价格进行计算,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3. 土壤改良补偿:按照当地土壤改良费用和公示价格进行计算,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4. 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按照当地生态环境保护费用和公示价格进行计算,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五、补偿方式1. 现金补偿:按照补偿标准向农民支付相应的现金补偿款项。

2. 实物补偿:按照补偿标准向农民提供相应的实物补偿,如种子、化肥、农膜等。

3. 综合补偿:综合采取现金和实物等多种形式进行补偿。

六、申请程序1. 申请资格:符合当地农村土地复垦政策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均可申请。

2. 申请流程:(1)填写《农村土地复垦补偿申请书》;(2)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土地批准文件、土地使用权证等;(3)经审核符合条件后,由有关部门出具《复垦验收报告》;(4)根据验收报告,由相关部门核定补偿标准并支付相应的补偿款项或提供实物补偿。

七、监督管理1. 监督机构: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本政策的监督管理机构。

2. 监督内容:(1)对农村土地复垦补偿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2)对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进行严肃处理;(3)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八、附则1.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政策解释权归国土资源部所有。

山东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修正)

山东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修正)

山东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修正)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20190715(颁布时间)20190715(实施时间)山东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修正)(1999年1月1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2号发布根据2019年7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修订)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复垦工作,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改善生态环境,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复垦和对土地复垦实施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土地复垦的范围包括:(一)采矿、挖沙、取土等使地表直接遭受破坏的土地;(二)地下开采引起地表塌陷的土地;(三)采矿、冶炼、燃煤发电等生产过程中所排放废弃物压占的土地;(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复垦的其它土地。

第五条土地复垦遵循下列原则:(一)谁破坏、谁复垦,谁复垦、谁受益;(二)因地制宜,优先复垦成耕地;(三)与生产建设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的管理工作;其它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土地复垦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和科研单位,积极开展土地复垦利用研究,推广土地复垦先进技术,提高土地复垦水平。

第八条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对土地造成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破坏土地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复垦。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土地复垦规划,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

土地复垦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相协调。

第十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经批准的土地复垦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年度土地复垦计划,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土地复垦实施方案

土地复垦实施方案

土地复垦实施方案引言: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土地资源的逐渐减少和不可持续利用现象日益严重。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并实现可持续发展,土地复垦成为一项重要的工作。

本文将介绍土地复垦的概念、必要性以及实施方案。

一、土地复垦的概念和意义土地复垦,指通过人工或自然手段,将被污染或废弃的土地恢复到原有的或新的可利用状态的过程。

土地复垦的意义在于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经济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水平。

通过有效的土地复垦,可以改善土地的生态功能,增加土地的经济价值,减少土地资源的浪费。

二、土地复垦的必要性1. 生态环境保护:土地污染和废弃可能导致生态环境破坏,影响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

土地复垦可以恢复被破坏的生态系统,减少环境风险。

2. 资源利用效率提升:合理复垦土地可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增加农田面积,改善耕地质量,增加粮食产量。

3. 经济发展推动:土地复垦可创造就业机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改善农民生活水平。

4. 土地规划和管理:通过土地复垦,可以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合理规划土地资源,推动城市化进程。

三、土地复垦的实施方案1. 调查评估:对需复垦的土地进行详细调查和评估,了解土壤性质、污染程度、复垦成本等相关信息,为后续方案的制定提供依据。

2. 制定目标和计划:根据调查评估结果,制定明确的复垦目标和详细的实施计划。

包括复垦范围、时间表、资源需求等方面的考虑。

3. 土壤修复:根据土壤特性和污染程度的不同,采用适当的土壤修复技术。

包括生物修复、化学修复和物理修复等方法,以恢复土壤的肥力和可利用性。

4. 植被恢复:通过种植适应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的植物,促进土壤水分保持和防止水土流失。

同时,植物还可以吸收有害物质和改善空气质量。

5. 监测和评估:在复垦工作进行的过程中,进行定期的监测和评估,了解复垦效果和状况,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

6. 宣传和教育:开展土地复垦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土地复垦的认识和重视,增强大众的环保意识。

农村土地复垦补偿标准

农村土地复垦补偿标准

农村土地复垦补偿标准农村土地复垦补偿标准是指对于因开发建设项目需要征用农村土地进行复垦的补偿标准。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对于农村土地复垦补偿标准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土地的类型、用途、地理位置、生态环境等因素,合理确定补偿标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首先,农村土地复垦补偿标准应当根据土地类型进行分类确定。

不同类型的土地在复垦过程中所需的成本是不同的,因此需要对耕地、林地、草地等不同类型的土地进行分类制定不同的补偿标准。

对于耕地的复垦补偿标准可以按照土地的肥沃程度、产出能力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对于林地和草地的复垦补偿标准则需要考虑到植被恢复、生态保护等因素。

其次,农村土地复垦补偿标准应当根据土地用途进行确定。

不同用途的土地在复垦过程中所需的投入和成本也是不同的,因此需要对农田、果园、林地、草地等不同用途的土地进行分类确定补偿标准。

对于农田的复垦补偿标准可以考虑到耕地的平整、排水等工程投入,对于果园、林地、草地的复垦补偿标准则需要考虑到植被的恢复和保护。

再次,农村土地复垦补偿标准应当根据地理位置进行确定。

不同地理位置的土地在复垦过程中所需的投入和成本也是不同的,因此需要对不同地理位置的土地进行分类确定补偿标准。

对于山区、丘陵地、平原地等不同地理位置的土地,需要考虑到地形、地势等因素,合理确定补偿标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最后,农村土地复垦补偿标准应当考虑到生态环境保护的因素。

在复垦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到生态环境的保护,合理确定补偿标准,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对于生态脆弱区域的土地,需要加大补偿力度,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赢。

综上所述,农村土地复垦补偿标准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土地的类型、用途、地理位置、生态环境等因素,合理确定补偿标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农村土地复垦补偿标准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合理合法,有效保障农民的权益,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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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解读目录第一部分我国土地复垦基本情况 (3)一、土地复垦概述 (3)(一)土地复垦的历史回顾 (3)(二)土地复垦的基本概念 (3)(三)土地复垦的目标 (5)(四)土地复垦的标准 (7)二、我国土地复垦现状 (9)(一)我国土地复垦成效 (9)(二)我国土地复垦面临的严峻形势和存在的问题 (11)(三)土地复垦的作用和地位 (13)第二部分七部委文件解读 (14)一、文件出台的背景和法律法规基础 (14)(一)出台背景 (14)(二)法律法规和政策基础 (15)二、基本内容 (15)(一)提出了土地复垦目标 (15)(二)规定了复垦义务人责任 (16)(三)明确了管理部门职责和监督环节 (18)(四)加强土地复垦利用管理 (19)(五)完善了土地复垦激励机制 (21)第三部分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 (21)一、关于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 (21)(一)目的和作用 (21)(二)土地复垦方案的管理内容 (22)(二)编制范围 (23)(三)土地复垦方案分类 (24)(四)编制单位和资格 (25)(五)编制时间要求 (25)二、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和审查 (25)(一)评审和审查流程 (25)(二)评审环节和权限 (26)(三)评审机构 (27)(四)评审重点和内容 (28)(五)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30)第三部分国外土地复垦介绍 (30)一、复垦制度和管理特点 (31)二、矿业公司的通行做法和特点 (32)第一部分我国土地复垦基本情况一、土地复垦概述(一)土地复垦的历史回顾每一种法律制度的建立都离不开当时的社会经济形态。

“土地复垦”在我国出现于50年代末、60年代初,在各种文献资料中称之为“复田”(reclamation),当时新中国工业尚不发达,农业占国民经济的绝对主导地位。

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条例》第18条规定国家建设占用临时用地应当“恢复土地的耕种条件”。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认识水平的提高,“复田”的概念显示出其局限性,逐渐被“土地复垦”替代,恢复的对象和范围以及恢复后的土地用途都有所扩大。

1986年3月颁布的和1996年修订的《矿产资源法》都明确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

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

”同年6月颁布的《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采矿、取土后能够复垦的土地,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复垦,恢复利用。

”第三十三条规定:“工程项目施工,需要材料堆场、运输通路和其他临时设施的,……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使用期满,建设单位应当恢复土地的生产条件,及时归还。

”1988年11月8日国务院令第19号发布《土地复垦规定》,明确的土地复垦的概念和“谁破坏、谁复垦”的基本原则,较全面的规定了企业的义务、资金来源、政府和部门的职责等。

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环境保护法》、《煤炭法》、《铁路法》等法律中都有土地复垦方面的规定。

自此,土地复垦的法律法规、制度框架基本确立。

(二)土地复垦的基本概念1、土地复垦的定义土地复垦,顾名思义,“复”即是修复,“垦”即垦殖,优先恢复为耕地、优先用于农业。

根据《土地复垦规定》(国务院令第19号,1988年11月8日)第二条规定:土地复垦是指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的状态。

2、土地复垦的对象和范围根据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以及《土地复垦规定》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因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燃煤发电等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破坏的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和个人)”,土地复垦的对象是指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各类土地,并不是人们通常的“复耕”、或者与耕地有关系的才叫土地复垦。

复垦的土地不仅仅是指耕地,它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 2007)中12个一级类、57个二级类。

复垦的范围: 适用于因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燃煤发电等生产建设活动,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造成破坏的各类土地。

既包括采矿、取土、烧制砖瓦等生产项目,又包括交通、能源、水利等各类建设临时占用、挖损的土地。

3、土地复垦与土地整理的关系(1)法律概念不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土地整理。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

”土地复垦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2)责任主体不同土地复垦实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土地复垦是复垦责任人的行为,复垦义务要由破坏土地的企业和个人来履行。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从中担负监督和管理的职责,用形象的比喻来说更象是“裁判员”。

整理是政府行为。

目前,国土资源部门主要依靠新增建设有偿使用费来开展工作,“运动员”的味道更浓一些。

(3)整治对象和目标不同。

土地复垦是对被破坏废弃的土地,采取综合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利用状态。

农地整理是指在一定区域内,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有关专项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等实行综合整治,调整土地关系,改善土地利用结构和生产、生活条件,增加可利用土地面积,特别是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的活动。

它的对象主要是由于分片不合理、地形起伏等影响规模经营的农用地;由于道路、沟渠等不配套影响产出率的农用地;没有得到充分、合理利用的零星闲散地等。

主要目的是: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

4、土地复垦与耕地占补平衡的关系《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补多少”的原则,由负责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缴纳开垦费。

(1)责任主体:均是生产建设单位。

(2)对象不同:占补平衡的对象需要征收的耕地,为永久性用地。

复垦的对象是生产建设造成破坏废弃的土地、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

及时是已经征收的土地,破坏废弃后也应履行复垦义务,但复垦费与开垦费不重复收取。

占补平衡剥离的表土应用于临时使用土地造成破坏的土地复垦。

(三)土地复垦的目标根据《土地复垦规定》中的定义,土地复垦的目的是要恢复到“可供利用的状态”。

要达到“可供利用的状态”,应当采取工程、生物、化学等综合措施,解决水的可用、地层的稳定、土壤的无污染等问题。

达到“可供利用的状态”决定了土地复垦目标是多方向、多用途、多层次的。

1、复垦目标的多方向性根据《土地复垦规定》,其制定目的在于“合理利用土地、改善生态环境”。

因此,土地复垦的目标:一是保护土地,尽可能减少对土地,特别是对耕地的破坏;二是及时复垦被破坏的土地,合理利用土地;三是保护并改善生态环境。

2、复垦目标的多用途性土地复垦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对破坏废弃土地调查评价的基础上,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林则林,宜渔则渔,宜建则建。

根据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始终是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基石。

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土地复垦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复垦后的土地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用于基本建设的,......”。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规定,土地复垦利用方向是多样的,复垦目标是多用途的。

特别要说明,复垦后的用途绝对不仅仅是恢复土地的耕种条件,而是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并优先用于农业。

2、复垦目标的多层次性要达到“可供利用的状态”,土地复垦要兼顾社会、经济、生态效益,缺一不可,使复垦利用具有最底的社会成本,长期的经济价值,稳定的复垦效果,尽量实现生态环境的多样性。

复垦的目标分以下三个层次:(1)完全恢复到以前的状况。

(2)保留以前的土地利用价值和生态价值,恢复与以前相似状况。

(3)重新规划设计,达到更高更佳利用价值。

如将被破坏的土地变为湿地、建成高尔夫球场,建公园等等。

3、复垦措施的综合性土地复垦要采取综合整治措施。

包括破坏前的预防控制措施和复垦的综合整治措施。

预防和控制措施,如改进生产工艺,少占土地,留有煤柱,煤矸石回填等,尽最大可能减少对土地的破坏面积,降低对土地破坏的程度。

整治措施包括: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和化学措施等。

在土地复垦诸多措施中,其中表土剥离和保持地层稳定最为重要。

整治措施要符合以下要求:(1)表土剥离:对表土特别是腐殖质进行剥离并进行保存;在表土较薄的地方,对表土以下的土层要予以保存,留着复垦用的植被土壤或用做隔离层。

(2)地层稳定:通常进行分层剥离、分层堆放、分层回填等达到地层的稳定。

(3)地形重塑:使被破坏的土地地形地貌与周边景观相协调,能最大限度的获得长远、良好的视觉效果。

对坡度等有一定的要求。

(4)土地平整:根据确定的用途,达到能耕、能林、能渔的标准。

(5)无污染及其他有害去除:保证复垦后土地利用长期的安全性。

(6)土壤覆盖;对将要利用的土地覆盖表土,对有污染源的要具有隔离层。

(7)灌排和道路等配套设施:最大限度的恢复灌排水设施,配以必要的道路等;(8)植物选择:优先选择本地物种,适当引进经实验成功的外来品种。

植物选择要尽量多样化,以利于生态的多样性恢复。

(四)土地复垦的标准1、总则(1)制定依据。

为了加强土地复垦管理,促进土地整治与保护,提高土地利用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依据《土地复垦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1995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印发〈土地复垦技术标准(实行)〉的通知》([1995]国土[规]字第10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颁布实施。

(2)适用范围《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建设破坏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工业排污破坏土地复垦技术标准》和《水毁土地复垦技术标准》。

(3)土地复垦技术质量控制原则●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复垦规划。

在城镇规模范围内,符合城镇规划。

强调服从国家长远利益、宏观利益。

●依据技术经济合理的原则,兼顾自然条件与土地类型,选择复垦土地的用途,因地制宜,综合治理。

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宜建则建。

条件允许的地方,应优先复垦为耕地。

●复垦后地形地貌与当地自然环境和景观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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