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规范
游离DNA产前筛查技术规范

附件1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规范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是应用高通量基因测序等分子遗传技术检测孕期母体外周血中胎儿游离DNA片段,以评估胎儿常见染色体非整倍体异常风险。
为规范该类技术的临床应用,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主要包括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的基本要求、适用范围、临床服务流程、检测技术流程以及质量控制指标等内容。
第一部分基本要求一、机构要求(一)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的医疗机构应当获得产前诊断技术类《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二)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采血服务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采血机构)应当为有资质的产前筛查或产前诊断机构。
开展采血服务的产前筛查机构须与产前诊断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并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实验室检测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资质,严格遵守《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相应检验项目应当接受国家卫生计生委临床检验中心组织的室间质量评价。
二、人员要求(一)从事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要求取得相应资质。
(二)从事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检测的实验室人员应当经过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培训,并获得培训合格证书。
三、设备试剂要求(一)在具备细胞遗传学实验诊断设备的基础上,同时具备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相应的主要设备,包括DNA 提取设备、PCR仪、高通量基因测序仪或其他分子检测设备等。
设备的种类、数量应当与实际开展检测项目及检测量相匹配。
(二)设备、试剂和数据分析软件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07•【字号】甘卫妇幼发〔2020〕83号•【施行日期】2020.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关于印发《甘肃省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卫生健康委,委属各医疗卫生机构,兰大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联勤保障部第940医院: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产前筛查与产前诊断技术应用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及原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甘肃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健康委制定了《甘肃省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7月7日甘肃省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母婴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保证产前诊断技术的安全、有效,规范产前诊断技术应用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及原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甘肃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中所称的产前诊断是指通过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细胞遗传和分子遗传等技术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诊断。
产前筛查是指通过临床咨询、医学影像、生化免疫等技术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筛查。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产前筛查与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第四条产前筛查与产前诊断技术应用应当以医疗为目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伦理原则,由经资格认定的医务人员在经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中进行。
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规范(2016版)

附件1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规范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是应用高通量基因测序等分子遗传技术检测孕期母体外周血中胎儿游离DNA片段,以评估胎儿常见染色体非整倍体异常风险。
为规范该类技术的临床应用,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主要包括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的基本要求、适用范围、临床服务流程、检测技术流程以及质量控制指标等内容。
第一部分基本要求一、机构要求(一)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的医疗机构应当获得产前诊断技术类《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二)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采血服务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采血机构)应当为有资质的产前筛查或产前诊断机构。
开展采血服务的产前筛查机构须与产前诊断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并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实验室检测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资质,严格遵守《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相应检验项目应当接受国家卫生计生委临床检验中心组织的室间质量评价。
二、人员要求(一)从事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要求取得相应资质。
(二)从事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检测的实验室人员应当经过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培训,并获得培训合格证书。
三、设备试剂要求(一)在具备细胞遗传学实验诊断设备的基础上,同时具备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相应的主要设备,包括DNA提取设备、PCR仪、高通量基因测序仪或其他分子检测设备等。
设备的种类、数量应当与实际开展检测项目及检测量相匹配。
(二)设备、试剂和数据分析软件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
无创DNA检测NIPT相关知识考核试题及答案

无创DNA检测NIPT相关知识考核试题一、选择题1.无创DNA检测NIPT的适用人群()[多选题]*A、血清学筛查、影像学报告显示为常染色体非整倍体临界风险的孕妇;VB、有介入性产前诊断禁忌症者(先兆流产、发热、有出血倾向、感染未愈等);VC、就诊时患者为孕20+6周以上,错过血清学筛直最佳时间,但要求降低21、18、13三体综合征风险的孕妇VD、双胎及多胎妊娠。
2 .无创DNA检测的慎用人群()[多选题]*A、血清学产前筛查高风险;√B、预产期年龄≥35岁的高龄孕妇;√C、有其他直接产前诊断指针的孕妇ND、通过IVF-ET方式受孕的孕妇V3 .无创DNA检测的不适用人群()[多选题]*A、染色体异常胎儿分娩史、夫妇一方有明确染色体异常夫妇WB、孕妇1年内接受过异体输血、移植手术、免疫治疗等对高通量基因测序产前筛查与诊断结果将造成干扰的WC、胎儿影像学检查怀疑胎儿有染色体异常可能的ND、各种基因病高风险人群√4 .无创DNA筛查主型十对哪些染色体?()[单选题]*A、13-三体B、18-三体C、21-三体D、以上均是√5 .无创DNA的筛查孕周()[单选题]*A、12周以前B、12-22+6周最佳√C、22+6周以后D、任意孕周6 .以下说法错误的是()[单选题]*A、无创DNA筛查是通过静脉采血,从孕妇的血液中分离胎盘来源的胎儿游离DNA,来评估胎儿罹患21-三体型综合征、18-三体型综合征、13-三体型综合征的风险B、无创DNA检测不需要空腹,报告11个工作日后呈现,有异常会电话通知。
如果因为样本质量不符合检测要求,会通知孕妈需要重新采血,报告时间以重新采血时间算起。
C、因为无创DNA检测的准确性很高,因此无创DNA结果提示高风险,则胎儿一定会存在问题,D、无创DNA结果即使提示低风险也仍然需要后期做好B超排畸检测7 .无创DNA产前筛查的目标疾病是下列哪项()[单选题]*A.唐氏综合征B,所有染色体数目异常C.21三体、18-三体?口13-三体√D.21、18X和Y染色体数目异常E.13、X和Y染色体数目异常8 .无创DNA产前筛查的孕周范围是下列哪项()[单选题]*A.9-13+6周B.15-20+6周C.12-22+6周√D.12周以上E.12周以下9 .孕妇25岁,孕23周,单胎,可以选择下列哪种产前筛查方法()[单选题]*A.唐氏筛查中期筛查B.羊水细胞遗传学检测C.无创DNA产前筛杳√D.唐氏筛查早期筛查及超声测量胎儿NT值E.胎儿核磁共振10 .孕妇32岁,孕22周,单胎,通过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方式受孕,可选择下列哪种产前检查()[单选题]*A.唐氏筛查中期筛查B.羊水细胞遗传学检测C.无创DNA产前筛直√D.唐氏筛查早期筛查及超声测量胎儿NT值E.胎儿核磁共振11 .下列哪些是无创DNA产前筛查的不适用人群(E)A.孕妇1年内曾接受过异体输血B.地中海贫血的高风险人群C.胎儿父亲染色体异常D.孕妇合并恶性W瘤E.以上均是12 .无创DNA产前筛查需使用哪种采血管(C)A.红头管B.绿头管C.Ce11-FreeDNA采血管D.黄头管E.蓝头管13 .无创DNA产前筛查样本采集后应进行哪些核对工作(E)A.核对采血管上的条码和知情同意书/信息采集单上的条码是否一致B.核对采血管和知情同意书/信息采集单上的受检者信息是否一致C.与受检者核对姓名、年龄、检测项目等信息是否和采血管一致。
NIPT问题及解答

NIPT问题解答目录一、NIPT针对慎用人群的解读1.适用时间检测时间12+0—26+6,最佳检测时间12+0-22+62.产前筛查高风险,预产期年龄≥35岁的高龄孕妇,以及有其他直接产前诊断指征的孕妇3.孕周<12周的孕妇4.高体重(体重>100千克)孕妇5.通过体外受精-胚胎移植(以下简称IVF—ET)方式受孕的孕妇6.双胎妊娠的孕妇7.合并恶性肿瘤的孕妇二、NIPT针对不适用人群解读8.染色体异常胎儿分娩史,夫妇一方有明确染色体异常的孕妇9.孕妇1年内接受过异体输血、移植手术、细胞治疗或接受过免疫治疗等对高通量测序产前筛查与诊断结果将造成干扰的10.胎儿影像学检查怀疑胎儿有微缺失微重复综合征或其他染色体异常可能的11.各种基因病的高风险人群三、同类型产品比较解读12。
某公司的检测是针对7条染色体?13。
孕妇体内胎儿有核红细胞的检测?14. NIPT优势四、NIPT与传统检测方法比较15。
无创产前胎儿DNA检测可以代替羊水穿刺吗?16。
无创DNA产前检测技术与传统的产前筛查有什么区别?17。
另一个值得大家关心的问题是检测的准确率.五、针对临床检测结果的问答18. 有一例样本进行了NIPT检测为阳性,后进行穿刺检测发现为阴性,怎么解释?19.之前我老婆B超的时候发现是单脐动脉,但无创结果检测出来没有问题,是否还需要做穿刺,谢谢!20.什么情况下需要重抽血?21.无创基因检测为什么不查其他染色体异常?22.请问无创DNA检查的假阳性率到底是多少,网上看到有些人无创检查高危然后羊水穿刺结果正常的,感觉不太准?23.你好,我想问一下你们这个无创DNA检查能否测出胎儿是否是3倍体? 24.孩子的父亲为大Y,请问会遗传给孩子吗?无创可以检测的出来吗?25。
无创DNA检测可以查神经管缺陷吗?26。
无创产前胎儿DNA检测只检测21,18,13号染色体,能否检测性染色体异常?27。
请问无创染色体非整倍体产前检测是否与具体孕周有关?28.该检测结果可以作为临床终止妊娠的依据吗?29。
XX省医疗保健机构产前诊断技术(产前筛查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XX省医疗保健机构产前诊断技术(产前筛查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机构和人员 (2)第三章技术服务 (9)第四章监督管理 (12)第五章质量控制 (16)第六章附则 (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母婴健康,提高我省出生人口素质,保证产前诊断技术安全有效实施,规范产前诊断技术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按照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所称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包括相应的筛查。
产前诊断技术项目包括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生化免疫、细胞遗传和分子遗传等。
产前筛查技术项目包括孕妇外周血生化免疫筛查、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筛查与诊断、胎儿体表及重要脏器的超声筛查、进行预防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健康教育及与产前筛查相关的产前咨询等。
产前诊断、产前筛查人员执业项目包括:临床/遗传咨询、医学影像、实验室技术。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产前诊断、产前筛查的医疗保健机构(以下分别简称“产前诊断机构”、“产前筛查机构”)。
第四条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的应用应当以医疗为目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伦理原则,由经资格认定的医务人员在经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中进行。
医疗保健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非医疗目的的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
第五条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服务应当遵循知情选择和自愿的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强制性手段要求孕妇进行产前诊断、产前筛查。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六条逐步建立健全全省产前诊断技术网络。
新申请开展的产前诊断技术应当配置在三级医疗保健机构。
设区的市级卫健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地规划或组建辖区内产前筛查机构,新申请开展的产前筛查技术应当配置在二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
第七条申请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符合《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一)省属省管医疗保健机构向省级卫健行政部门,其他申请机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健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医疗保健机构基本情况和开展相关专项技术服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二)省级、设区的市级卫健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当地产前诊断技术设置现状和机构情况等,作出是否同意纳入产前诊断机构设置的决定书;(三)申请机构收到审批机关同意其纳入产前诊断机构设置的决定后,开展相关专项技术的筹备和人员培训等工作,并于收到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省级卫健行政部门提交第八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服务审批服务指南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服务审批服务指南一、政策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主席令第33号)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308号)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可。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09号)第二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第二十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受理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决定,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作出许可决定的,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批准的单位同时上报卫生部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五)《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令第33号)第七条:“产前诊断技术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地规划、审批或组建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对从事产前诊断技术的专业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和资格认定;对产前诊断技术应用进行质量管理和信息管理。
孕妇血中胎儿游离DNA是双胎妊娠无创DNA筛查的关键

《中国产前诊断杂志(电子版)》 2023年第15卷第4期·专家论坛· 孕妇血中胎儿游离DNA是双胎妊娠无创DNA筛查的关键赵妍1 张志涛2 尹少尉3 魏军3,4 刘彩霞3,4 吕远3,4 (1.沈阳市妇婴医院遗传科,辽宁沈阳 110011;2.沈阳市妇婴医院产科,辽宁沈阳110011;3.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妇产科,辽宁沈阳 110004;4.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辽宁省母胎医学重点实验室,辽宁沈阳 117004)【摘要】 越来越多的数据显示无创DNA筛查技术在双胎中具有良好的应用效果,并且被一些指南和文献推荐为双胎妊娠胎儿染色体非整倍体的一线检测方案。
无创DNA筛查的关键是胎儿游离DNA浓度,如果浓度达不到检测阈值,将出现假阴性的结果。
双胎妊娠孕妇血中的胎儿游离DNA虽然总体比单胎高,但是每个胎儿的DNA比单胎低,因此双胎妊娠的无创DNA筛查更容易出现检测失败和假阴性的结果。
另外,临床上双胎一胎消失的情况又增加了假阳性的结果,这些都导致无创DNA筛查在双胎妊娠的筛查中效果不如单胎。
基于SNP的无创DNA筛查技术可以准确评估孕妇和每个胎儿的游离DNA浓度,可以有效地保证无创DNA检测的效果,也可以解决消失胎儿对存活胎儿游离DNA干扰的问题。
本文将对双胎妊娠胎儿游离DNA在无创DNA筛查中的关键作用进行阐述,以期为双胎的无创DNA筛查在临床上的应用和遗传咨询提供理论依据。
【关键词】 双胎妊娠;无创DNA筛查;胎儿游离DNA;双胎一胎消失;单核苷酸多态位点【中图分类号】 R714.55 【文献标识码】 A犇犗犐:10.13470/j.cnki.cjpd.2023.04.001基金项目:沈阳市科技计划项目(22 321 33 21) 通信作者:吕远,hawk.lv@163.com 随着我国生育政策的变化及辅助生殖技术的快速发展,双胎妊娠发生率逐年升高。
文献报道多胞胎比例从2012年的1.6%显著上升到2018年的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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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规范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是应用高通量基因测序等分子遗传技术检测孕期母体外周血中胎儿游离DNA片段,以评估胎儿常见染色体非整倍体异常风险。
为规范该类技术的临床应用,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主要包括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的基本要求、适用范围、临床服务流程、检测技术流程以及质量控制指标等内容。
第一部分基本要求一、机构要求(一)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的医疗机构应当获得产前诊断技术类《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二)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采血服务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采血机构)应当为有资质的产前筛查或产前诊断机构。
开展采血服务的产前筛查机构须与产前诊断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并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实验室检测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资质,严格遵守《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相应检验项目应当接受国家卫生计生委临床检验中心组织的室间质量评价。
二、人员要求(一)从事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要求取得相应资质。
(二)从事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检测的实验室人员应当经过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培训,并获得培训合格证书。
三、设备试剂要求(一)在具备细胞遗传学实验诊断设备的基础上,同时具备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相应的主要设备,包括DNA提取设备、PCR仪、高通量基因测序仪或其他分子检测设备等。
设备的种类、数量应当与实际开展检测项目及检测量相匹配。
(二)设备、试剂和数据分析软件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
四、工作要求(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二)产前诊断机构与产前筛查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时,双方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各自责任和义务。
具体要求如下:1.产前筛查机构主要负责制订产前筛查方案、检测前咨询、检测申请(包括签署知情同意书、标本采集、检测信息采集)、对检测结果为低风险人群进行后续咨询、妊娠结局随访等。
产前筛查机构应当及时将检测标本送至有合作关系的产前诊断机构,由产前诊断机构安排进行后续检测。
2.产前诊断机构主要负责确定产前筛查与诊断方案、标本检测、出具发放临床报告、对检测结果为高风险人群进行后续咨询、诊断与妊娠结局随访等。
产前诊断机构负责对具有合作关系的产前筛查机构进行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质量控制。
(三)产前诊断机构与其他具备高通量基因测序等分子遗传技术能力的医疗机构合作时,双方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各自责任和义务,并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具体要求如下:1.产前诊断机构负责临床服务。
主要包括确定产前筛查与诊断方案、检测前咨询、检测申请(包括签署知情同意书、标本采集、检测信息采集)、依据检测结果出具发放临床报告、后续咨询、诊断与妊娠结局随访等。
2.检测机构负责提供检测技术。
包括检测技术平台建设、技术人员培训、技术支持、开展室内质量控制和室间评价、标本转运与检测, 提供检测结果并对检测结果负责,按照本规定保存相关标本、信息资料等,接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检测机构不可直接面向孕妇开展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临床服务。
(四)产前诊断机构应当定期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送相关信息,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汇总后按要求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
(五)相关医疗机构要按照医学伦理原则,自觉维护孕妇权益,保护孕妇隐私。
医务人员要坚持知情选择原则,全面、客观介绍各类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的适用人群、优缺点以及可供选择的产前筛查与诊断方案等,取得孕妇或其家属同意后方可开展。
重要事项需经过本单位伦理委员会审议通过。
(六)严禁发布虚假医疗广告和信息,严禁夸大本技术临床应用效果。
(七)严禁任何机构或人员利用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 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第二部分适用范围一、目标疾病根据目前技术发展水平,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的目标疾病为3种常见胎儿染色体非整倍体异常,即21三体综合征、18三体综合征、13三体综合征。
二、适宜时间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检测适宜孕周为12+0~22+6周。
三、适用人群(一)血清学筛查显示胎儿常见染色体非整倍体风险值介于高风险切割值与1/1000之间的孕妇。
(二)有介入性产前诊断禁忌证者(如先兆流产、发热、出血倾向、慢性病原体感染活动期、孕妇Rh阴性血型等)。
(三)孕20+6周以上,错过血清学筛查最佳时间,但要求评估21三体综合征、18三体综合征、13三体综合征风险者。
四、慎用人群有下列情形的孕妇进行检测时,检测准确性有一定程度下降,检出效果尚不明确;或按有关规定应建议其进行产前诊断的情形。
包括:(一)早、中孕期产前筛查高风险。
(二)预产期年龄≥35岁。
(三)重度肥胖(体重指数>40)。
(四)通过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方式受孕。
(五)有染色体异常胎儿分娩史,但除外夫妇染色体异常的情形。
(六)双胎及多胎妊娠。
(七)医师认为可能影响结果准确性的其他情形。
五、不适用人群有下列情形的孕妇进行检测时,可能严重影响结果准确性。
包括:(一)孕周<12+0周。
(二)夫妇一方有明确染色体异常。
(三)1年内接受过异体输血、移植手术、异体细胞治疗等。
(四)胎儿超声检查提示有结构异常须进行产前诊断。
(五)有基因遗传病家族史或提示胎儿罹患基因病高风险。
(六)孕期合并恶性肿瘤。
(七)医师认为有明显影响结果准确性的其他情形。
除外上述不适用情形的,孕妇或其家属在充分知情同意情况下,可选择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检测。
第三部分临床服务流程一、检测前咨询及知情同意(一)对符合适用人群情形并自愿进行检测的,或符合慎用人群情形但在充分告知并知情同意的前提下仍自愿要求进行检测的孕妇,医师应当对孕妇本人及其家属详细告知该检测的目标疾病、目的、意义、准确率、局限性、风险以及其他筛查与诊断方案,与孕妇本人或其家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填写申请单。
(二)知情同意书应当包括以下要点(参考模板见附表1):1.告知本技术的目标疾病。
2.告知本技术的检出率、假阳性和假阴性率,强调该检测结果不是产前诊断结果,高风险结果必须进行介入性产前诊断以确诊,以及检测费用及流程等。
3.告知本技术有因检测失败重新采血的可能。
4.告知影响该检测准确性的相关因素。
5.医师对病例个案认为应该说明的相关问题。
(三)对未接受中孕期血清学筛查直接选择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检测的孕妇,应当在中孕期进行胎儿神经管缺陷风险评估。
(四)产前筛查机构承担采血服务时,知情同意书应当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产前筛查机构,一份随标本运转至有合作关系的产前诊断机构。
二、检测信息采集医师应当仔细询问孕妇基本情况、孕产史、本次妊娠情况、既往史和家族史等,如实、准确、详细填写检测申请单(参考模板见附表2)。
检测申请单第一联由产前诊断机构留存,第二联由检测机构留存。
三、标本采集及运转(一)标本编号。
采血机构应当对采血管进行唯一编号。
该编号应当与知情同意书、检测申请单和临床报告单编号一致。
(二)标本采集。
按照无菌操作要求,采取孕妇外周静脉血。
标本的采集和处理均应当按照标准操作流程和产品说明书要求进行。
(三)标本的分离、保存和运转。
1.采用常规乙二胺四乙酸(以下简称EDTA)抗凝采血管采集的标本应当自离体后8小时内完成血浆分离,在干冰冷链状态下暂时保存及运转。
采用专用血浆保存管的,可在室温下完成暂时保存与运转。
此操作环节须双人复核。
2.标本应当与知情同意书、检测申请单等资料同时运转。
运转过程应当符合生物安全和环境要求,同时做好交接记录。
四、临床报告的出具发放(一)自采血至发放临床报告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其中发出因检测失败须重新采血通知的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二)临床报告应当由副高以上职称并具备产前诊断资质的临床医师出具发放。
(三)临床报告应当以开展相关技术的产前诊断机构名义出具,以书面报告形式告知受检者。
(四)临床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信息(参考模板见附表3):1.送检单位和送检医师姓名。
2.孕妇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年龄、末次月经时间、孕周等。
3.标本信息,包括标本编号、标本状态、采血日期等。
4.检测项目和检测方法。
5.目标疾病检测值、参考范围、低风险或高风险结果。
6.结果描述与建议。
7.检测单位、检测时间、检测人员及审核人员签名。
8.临床报告审核发放时间、审核医师签名。
五、检测后咨询及处置对检测结果为低风险的孕妇,采血机构应当建议其定期进行常规产前检查;如果同时存在胎儿影像学检查异常,应当对其进行后续咨询及相应产前诊断。
对检测结果为高风险的孕妇,产前诊断机构应当尽快通知其到本机构进行后续咨询及相应产前诊断。
咨询率应达到100%,产前诊断率应达到95%以上。
对于目标疾病以外的其他异常高风险结果,产前诊断机构应当告知孕妇本人或其家属进行进一步咨询和诊断。
六、妊娠结局随访(一)采血机构应当负责对孕妇的妊娠结局进行追踪随访。
对检测结果为高风险的孕妇,妊娠结局随访率应达到100%;对检测结果为低风险的孕妇,妊娠结局随访率应达到90%以上。
随访应至少至分娩后12周,有条件的可随访至分娩后1年。
(二)随访内容应包括:后期流产、引产、早产或足月产、死产、死胎等妊娠结局,是否为21三体综合征、18三体综合征、13三体综合征患儿,有条件的可将后期流产、死胎的遗传学诊断纳入妊娠结局随访内容。
七、标本与资料信息的保存采血机构负责保存知情同意书,产前诊断机构负责保存检测申请单第一联。
检测机构负责保存检测申请单第二联、实验室检测核心数据信息和剩余标本。
标本、信息和资料的保存期限应不少于3年。
第四部分检测技术流程一、标本的接收检测机构应当制定标本接收和拒收原则。
拒绝接收不符合要求的标本时应当书面反馈拒收原因,具体拒收情况包括:(一)标本采集不当,如抗凝剂使用不正确、容器使用不正确、严重溶血或有血凝块、采血管破裂或开盖、标本标识不清等。
(二)标本未按照规定的温度、时限等保存和运输。
(三)检测申请单填写不完整。
二、信息记录要求在标本检测过程中,应当及时、准确、如实记录操作人员、仪器、试剂及检测数据等相关信息。
三、血浆DNA的提取血浆DNA提取应当在标本制备区进行,各项操作应当符合标准操作流程和说明书要求。
如提取2次仍不符合质量标准,应当与采血机构充分进行沟通后决定后续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