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制度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制度一、引言随着人口的快速增长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在我国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加强和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制度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工作流程、质量控制等多个方面详细介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制度。
二、机构设置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根据地区人口规模和需求情况设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负责对本地区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进行统筹协调和管理。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在县级行政区域内设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为居民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三、工作职责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1)负责指导和协调本地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定。
(2)组织开展计划生育技术培训和知识普及工作,提高服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3)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档案管理系统,确保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
(4)推动计划生育技术与其他医疗服务的融合,提升综合医疗保健水平。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1)开展计划生育技术咨询和指导服务,为婚育妇女和夫妻提供科学合理的生育指导。
(2)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手术和操作,包括结扎术、人工流产等。
(3)提供计划生育技术用具和药品的发放,确保质量和安全。
(4)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后的随访和管理,关注患者的身体和心理健康状况。
四、工作流程1.接待和咨询(1)提供友好、热情的接待和咨询服务,解答患者的疑问和困惑。
(2)收集患者的个人信息和病史,保证隐私和信息安全。
2.健康评估和辅助检查(1)进行婚前健康评估,确保双方身体状况适宜生育。
(2)根据患者需求进行必要的辅助检查,如血常规、B超等。
3.科学指导和选择适宜的方法(1)根据咨询结果和患者的需求,提供科学的生育指导。
(2)根据患者的身体状况和意愿,选择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方法。
4.手术和操作(1)根据患者的需求,进行计划生育技术手术和操作。
(2)确保手术和操作的安全和有效性,降低风险和并发症发生率。
计生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

计生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计生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行为,保障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水平,根据《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卫生计生委函〔2017〕288号)和《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工作。
三、工作内容1. 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医疗机构的资质,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符合相应的规定和标准。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设置符合规定的技术服务设备,而且技术设备应当按照规定定期检测,保证服务质量。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设立审批,质量控制和医疗纠纷处理机构。
并在窗口设置清晰明确的服务项目和资费标准。
并主动告知和解答咨询者的疑惑问题。
2.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人员的管理(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必须是具备相关专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包括医师、护士、计生专干等。
在为病人提供服务前,必须对病人的健康状况进行一定的评估,明确安全隐患等问题,加以合理防护。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人员应当有良好的服务素质,热情、耐心、细致地服务于病人。
3.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质量控制(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加强质量控制和安全监测,建立健全质量反馈和危急事件报告管理制度。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地区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医疗质量控制规范,如严格执行洗手消毒等。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疾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的暴露预防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计划,确保合理、安全、有效的服务。
四、绩效考核(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自行开展考核、评价工作,确定考核内容及权重,建立考核制度。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考核分数达标,据实发放绩效工资,不达标的应当责令整改。
五、安全保障(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有良好的安全防护设施,避免医疗风险,确保病人的安全。
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是我们生活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部分,它关系到我们的身体健康和家庭幸福。
那么,如何设置这样一个机构的业务部门呢?下面就让我来给大家讲讲吧!我们要明确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业务范围。
它主要包括孕产妇保健、新生儿保健、儿童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方面的工作。
因此,我们在设置业务部门时,要根据这些方面来划分。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具体的业务部门设置。
首先是孕产妇保健部门。
这个部门主要负责孕产妇的健康管理工作,包括孕期检查、分娩指导、产后康复等。
在这个部门里,我们需要有专业的医生、护士和营养师等人员,他们要具备丰富的临床经验和专业知识。
其次是新生儿保健部门。
这个部门主要负责新生儿的健康管理工作,包括新生儿的喂养、护理、疾病预防等。
在这个部门里,我们需要有专业的医生、护士和儿科营养师等人员,他们要具备丰富的临床经验和专业知识。
第三个部门是儿童保健部门。
这个部门主要负责儿童的健康管理工作,包括儿童的生长发育、疾病预防、心理健康等。
在这个部门里,我们需要有专业的医生、护士和心理医生等人员,他们要具备丰富的临床经验和专业知识。
第四个部门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门。
这个部门主要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包括避孕药具的发放、避孕手术的实施等。
在这个部门里,我们需要有专业的医生和护士等人员,他们要具备丰富的临床经验和专业知识。
我们还需要设立一个综合管理部门。
这个部门主要负责整个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物资管理等。
在这个部门里,我们需要有专业的管理人员,他们要具备丰富的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
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业务部门设置要根据实际需要来进行合理划分。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为妇女儿童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让他们健康快乐地成长!。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最新)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依法管理、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每年的一月为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月。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分类指导,加强管理和检查监督,保证人口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的落实。
辽宁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辽宁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06.20•【字号】辽计生委字[2002]14号•【施行日期】2002.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辽宁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辽计生委字[2002]14号辽宁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计生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一)》(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管理办法》、《设置标准》和《项目标准》),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辽宁省境内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按照《条例》规定取得执业许可、隶属于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具有医疗保健性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非营利的公益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事业经费应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
第四条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上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负责对下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指导和培训。
第二章机构的设置第五条市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规划,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将其纳入社会发展和区域卫生规划。
第六条农村乡级行政区域内应设置非营利性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
在远离县城、交通不便、卫生资源不足的地区,可设置服务能力较强,具有辐射功能的中心服务机构。
第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应符合《辽宁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标准》(以下简称《执业标准》)。
《执业标准》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申请新设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提交《管理办法》规定的材料。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本标准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筒称《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是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核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医疗保健机构内设计划生育科(室)、核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所载明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依据。
在《条例》规定的范围内申请增加技术服务项目的,须具备相应的能力,并由原发证部门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逐项审批。
一、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标准(一)基本服务能力: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指导,药具发放,避孕节育医学检查,放、取官内节育器(IUD)。
(二)工作场所和工作用房基本要求1、技术服务用房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2、手术室远离茅厕、垃圾堆、畜厩、污水沟等污染源;3、有诊室、咨询室、妇检室、手术室、药具室、观察室,其中手术室和妇检室必须分设;4、手术室面积12—16平方米,手术间水磨石或地砖地面,墙面和天花板及边角光滑便于清洁消毒,空气流通,光线充足;毛玻璃窗户,活动门,有纱窗和纱门,手术间内不设洗手池。
手术间外设缓冲区,有上下水道、水龙头和刷手池;必要时应有取暖和降温设施。
有必要的辅助用房。
(三)基本设备1、手术及消毒灭菌设备妇科手术床单头冷光手术灯紫外线消毒车(灯)手术器械柜移动器械台高压消毒锅妇科冲洗设备术前洗手设备浸泡器械桶敷料柜输液器具放(取)宫内节育器包手术圆凳污物桶术后休息床2、诊断及检验设备B超妇科检查床生物显微镜及其它血、尿常规检验器材3、治疗及其他设备妇科病治疗(理疗)仪4、避孕药具专柜5、必要的宣传品和咨询挂图、模型(四)人员配备1、技术人员配备2—4名,其中至少有1名具备医学专业中专或中专以上学历,并已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2、所有技术服务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服务类别相符的执业资格。
(五)规章制度1、有保证受术者安全和服务质量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消毒、抢救、转诊等制度及人员岗位责任制;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行为准则、技术操作常规、规程及有关卫生技术标准等,文书齐全并成册可用;3、有必要的人事、财务和药、械管理制度。
2011年新修订的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

2011年新修订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五章奖励和社会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依法管理、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每年的一月为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月。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分类指导,加强管理和检查监督,保证人口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的落实。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本标准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筒称《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是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核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医疗保健机构内设计划生育科(室)、核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所载明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依据。
在《条例》规定的范围内申请增加技术服务项目的,须具备相应的能力,并由原发证部门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逐项审批。
一、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标准(一)基本服务能力: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指导,药具发放,避孕节育医学检查,放、取官内节育器(IUD)。
(二)工作场所和工作用房基本要求1、技术服务用房建筑面积在60 平方米以上;2、手术室远离茅厕、垃圾堆、畜厩、污水沟等污染源;3、有诊室、咨询室、妇检室、手术室、药具室、观察室,其中手术室和妇检室必须分设;4、手术室面积12—16 平方米,手术间水磨石或地砖地面,墙面和天花板及边角光滑便于清洁消毒,空气流通,光线充足;毛玻璃窗户,活动门,有纱窗和纱门,手术间内不设洗手池。
手术间外设缓冲区,有上下水道、水龙头和刷手池;必要时应有取 暖和降温设施。
有必要的辅助用房。
(三)基本设备1、手术及消毒灭菌设备常规检验器材3、治疗及其他设备 妇科病治疗 (理疗 )仪4、避孕药具专柜5、必要的宣传品和咨询挂图、模型(四)人员配备1、技术人员配备 2— 4 名,其中至少有 1 名具备医学专业中专或中专以上学历,并已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妇科手术床手术器械柜锅妇科冲洗设备敷料柜宫内节育器包手术圆凳息床2、诊断及检验单头冷光手术灯 移动器械台 术前洗手设备 输液器具 污物桶 紫外线消毒车 (灯) 高压消毒 浸泡器械桶 放(取) 术后休 B 超 妇科检查床 生物显微镜及其它血、尿2、所有技术服务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服务类别相符的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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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
本标准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筒称《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是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核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医疗保健机构内设计划生育科(室)、核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所载明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依据。
在《条例》规定的范围内申请增加技术服务项目的,须具备相应的能力,并由原发证部门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逐项审批。
一、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标准
(一)基本服务能力: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指导,药具发放,避孕节育医学检查,放、取官内节育器(IUD)。
(二)工作场所和工作用房基本要求
1、技术服务用房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
2、手术室远离茅厕、垃圾堆、畜厩、污水沟等污染源;
3、有诊室、咨询室、妇检室、手术室、药具室、观察室,其中手术室和妇检室必须分设;
4、手术室面积12—16平方米,手术间水磨石或地砖地面,墙面和天花板及边角光滑便于清洁消毒,空气流通,光线充足;毛玻璃窗户,活动门,有纱窗和纱门,手术间内不设洗手池。
手
术间外设缓冲区,有上下水道、水龙头和刷手池;必要时应有取暖和降温设施。
有必要的辅助用房。
(三)基本设备
1、手术及消毒灭菌设备
妇科手术床单头冷光手术灯紫外线消毒车(灯)
手术器械柜移动器械台高压消毒锅
妇科冲洗设备术前洗手设备浸泡器械桶
敷料柜输液器具放(取)宫内节育器包
手术圆凳污物桶术后休息床
2、诊断及检验设备
B超妇科检查床生物显微镜及其它血、尿常规检验器材
3、治疗及其他设备
妇科病治疗(理疗)仪
4、避孕药具专柜
5、必要的宣传品和咨询挂图、模型
(四)人员配备
1、技术人员配备2—4名,其中至少有1名具备医学专业中专或中专以上学历,并已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2、所有技术服务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服务类别相符的执业资格。
(五)规章制度
1、有保证受术者安全和服务质量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消毒、抢救、转诊等制度及人员岗位责任制;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行为准则、技术操作常规、规程及有关卫生技术标准等,文书齐全并成册可用;
3、有必要的人事、财务和药、械管理制度。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
(七)申请人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和资格。
二、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标准
(一)基本服务能力: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指导,药具发放,避孕节育医学检查,放、取宫内节育器(IUD),人工流产术(10周以内),输卵(精)管结扎术。
(二)工作场所和工作用房基本要求
1、工作用房建筑面积一般应在800平方米以上;
2、交通便利,环境无污染;
3、设诊室、咨询室、妇检室、医学影像室、生化检验室、药房、康复室(不少于10张床),分设门诊手术室和住站(院)手术室。
4、门诊手术室符合放置宫内节育器(IUD)和人工流产术的要求(参见乡级标准)。
5、住站手术室设有手术间、缓冲间、洗手间、更衣间;手术间面积15—20平方米,水磨石或地砖地面,墙面贴瓷砖,地角和天花板光滑便于清洁消毒,通风良好,光线充足;毛玻璃窗户,弹簧活动门,有纱窗和纱门;工作人员、受术者通道分开;洗手间有2个以上水龙头;必要时应有取暖和降温设施。
6、业务科室、医技科室的建筑布局、人物流向合理。
7、有满足拟开展业务要求的其它工作用房。
(三)基本设备
1、手术及消毒灭菌设备
妇科手术床四孔以上无影灯单头冷光手术灯
电动吸引器专用电动人流吸引器手术器械柜移动器械台
一定数量的计划生育手术器械包(放(取)官内节育器包、人工流产包、输卵管结扎包、输精管结扎包等)
导尿包妇科手术器械包剖腹探查包
高压灭菌设备空气消毒设备(紫外线消毒灯或消毒车)
必备的抢救设施及备用物品(血压计、体温计、听诊器、注射器、输液设备、输氧设备、抢救药品)
术前洗手设备术后休息床
2、辅助诊断设备
妇科检查床台式线阵B超乳腺诊断仪
3、实验室检验设备
冰箱离心机巴氏细胞染色设备
生物显微镜及其它血、尿常规检验设备
4、治疗设备及其他用品
妇科病治疗(理疗)仪
常用药品避孕药具专柜
(四)人员配备
有专门从事所申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10—15人,其中至少有2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所有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按规定取得与所从事的服务类别相符的执业资格。
(五)规章制度
1、有保证受术者安全和服务质量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消毒、抢救与转诊制度及人员岗位责任制;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行为准则、技术操作常规及有关卫生技术标准等,文书齐全并成册可用;
3、有必要的人事、财务和药、械管理制度。
(六)注册资金确实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
(七)申请人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和资格。
三、市(地)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参照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标准执行。
四、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内设科(室)从事计划生育技木服务的,参照本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