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备案合同”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卞拥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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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项目建设中合同管理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浅析项目建设中合同管理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浅析项目建设中合同管理对工程造价的影响作者:刘丽媛来源:《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3年第23期【摘要】合同管理是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合同管理的好坏不仅关系到工程项目能否顺利按时完成,而且也是工程投资、质量控制的一项重要手段。

本文分别同过合同实施的三个阶段探讨了项目工程造价的影响,并提出了确实可行的管理措施。

【关键词】合同管理工程造价中图分类号: TU7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一、前言合同管理是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合同管理的好坏不仅关系到工程项目能否顺利按时完成,而且也是工程投资、质量控制的一项重要手段。

签订规范、细致、严密的合同文本,是房地产开发项目成本控制的重点。

合同管理与工程造价控制是紧密相连的,科学合理的合同管理必将使工程造价得到最佳控制,提高资金利用率和企业的经济效益。

只有加强项目合同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随时处理好计价、变更、索赔等问题,才能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和有效投资,维护好各方的合法利益,达到互利共赢的目的。

二、项目建设中合同管理对工程造价的影响1、合同签订前的管理对工程造价的影响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设项目的主要合同,是工程建设质量、进度、投资三方面控制的主要依据。

完整、合理的施工合同应当充分考虑工程造价相关的信息。

这些信息包括:一是合同文件的组成与解释顺序、具体、明确的工程实施范围、工程数量、总造价的组成、计费方式及费率、浮动率、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工程的变更、签证等规定;二是工程结算、工期、质量的约定和检测、检验费、索赔、风险责任和保险、甲供材料和设备、分包工程等等。

上述各项内容均是合同签订前期进行合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搞好合同签订前期的管理为保证整个合同实施的奠定良好基础。

对工程变更及签证等复杂的问题,在工程造价控制上要做到:(1)明确工程变更、签证的管理程序,各个环节各负其责分别把关,相互制约。

(2)注意各项变更内容,工程变更涉及诸多方面,主要包括:业主对功能标准的变更、现场地质条件等不可预见因素的变化、由于业主原因工程总进度计划的变更、业主要求施工方案的变更、由于审图或国家标准的改变而引起设计变更、不可抗力的变更、业主不能及时提供施工场地,技术资料的变更以及其他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变更。

案例分析:备案合同不一定能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案例分析:备案合同不一定能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案例分析:备案合同不一定能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关于“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的规定,是指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两份不同版本的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而不是指以存档合同文本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案号】(2007)民一终字第74号【案情】原告(二审上诉人):西安市临潼区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临潼公司)。

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升公司)。

2003年3月10日,临潼公司依照约定进入恒升公司位于陕西省西安市建工路8号的恒升大厦综合楼工程工地进行施工。

同年9月10日,临潼公司与恒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04年4月5日,西安市城乡建设监察大队对未经招标的恒升大厦综合楼工程进行了处罚,恒升公司即委托临潼公司张安明在西安市招投标办公室补办了工程报建手续,双方所签合同已经备案。

诉讼中双方持有的合同,内容区别是有无29-3条。

恒升公司持有西安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出具的备案合同附有此条。

2005年2月2日,恒升公司与临潼公司、设计单位、监理公司等就恒升大厦综合楼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主体(1-10层)分部工程进行验收,认定该工程为合格工程。

11-24层主体工程已完工但未进行竣工验收,恒升公司承认主体已封顶。

同年2月26日,临潼公司作出恒升大厦综合楼《建设工程主体完决算书》,决算工程造价为31020507.31元,并主张已送达恒升公司,但无恒升公司签收的文字记录及其他证据佐证,恒升公司不予认可。

后双方发生纠纷,致使工程于2005年4月停工。

【审判】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临潼公司与恒升公司双方签订并经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张安明作为工地负责人组织施工,该工程应视为临潼公司实施完成,该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依法有效。

实施合同价备案 根治工程造价计价弊病

实施合同价备案 根治工程造价计价弊病

实施合同价备案根治工程造价计价弊病摘要:本文根据我市工程造价计价多年来存在的问题及形成的原因,认为实行合同价备案可以有效解决这一困挠建设市场多年的问题。

关键词:合同价备案根治造价弊病中图分类号:tu7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是工程建设的基础与核心,它贯穿于工程建设全过程。

因此,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对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项重要职责。

近期认真学习了山东省人民政府令《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结合多年来我市工程造价计价存在的问题,认为实施合同价备案,可以有效根治工程造价计价弊病。

一、合同价的概念合同价是指在工程招投标阶段,承发包双方根据合同条款及有关规定,并通过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所计算和确定的拟建工程造价总额。

合同价属于市场价格的范畴,不同于工程的实际造价。

按计价方法的不同,可分为固定合同价、可调合同价和工程成本加酬金合同价。

二、我市目前工程造价计价现状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载体是建设双方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以用来约束双方的市场行为,所以建设施工合同不仅需要完整、规范、严密、细致,也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造价计价政策。

但从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工程结算备案审查的竣工结算报告看,大多数建设施工主合同都已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且工程结算报告也经过造价咨询企业第三方审核。

但施工合同中的经济条款不规范却于今为烈,直接影响了工程造价的合理性,导致建设各方争议不断,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工程造价计价有关的如计价依据和计价方式,材料、设备供应方式、价款确定和结算方式,工程价款的调整,风险承担的范围和方式,索赔和现场签证的确认方式,计价与价款支付,提高工程质量标准、压缩定额工期增加费用计算方法,工程结算审核的方式和时限,工程款的支付方式,质量保修金等十大要件语焉不详或约定不明确。

合同管理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及对策

合同管理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及对策

合同管理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及对策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成熟,建筑工程的合同管理工作也持续推进,建筑企业也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建筑工程造价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工程施工中承担着很多风险,一旦造价出现问题,必然会大大境地工程的投资效益。

而合同管理能够有效降低工程造价中的风险,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基于此,文章探讨分析了合同管理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及对策,以供参考。

关键词:合同管理;合同管理;工程建设1 合同管理的意义在我国现阶段的法律法规中,一直在提高对与协约双方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重视,不断对其完善和补充,然而其中还有许多缺陷。

经济合同是当下市场经济中极为重要的一种合约形式,必须做好对其的管理和完善,使合约双方都可以严格遵守合约的内容,提高其法律意识,净化市场环境,使法律法规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为企业的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与此同时,合同管理还有利于促进企业经济核算的加强,使企业内部可以维持一个良好的经济秩序,确保企业之间的合约都可以按约履行,确保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尽可能降低市场上经济纠纷的出现概率,因此经济合同管理的意义和作用都是非常重要的,为了确保市场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以及维护合同双方的经济利益,必须提高对经济合同管理的重视,以促进合同双方法律意识的提高。

2 合同管理对工程造价的影响2.1合同签定前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合同签订前的合同管理其工作重点在于对招投标阶段的合同进行管理。

在具体的工作中,造价管控人员,会分析和评估各种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因素,如施工质量、进度以及资金投入等,进而制定出合理科学的资金计划。

上述内容都需要显现在工程的招投标合同中。

除此以外,造价管控人员需要把某些潜在因素也融入其中,进而为工程的造价提供更加全面的信息依据。

以免以后出现合同纠纷情况。

上述内容是工程合同必须拥有的内容,只有这样才能为工程的建设为奠定基础。

2.2履行合同时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工程建设是非常复杂的,并且工作量非常大,其需要较长时间的施工。

合同管理对工程结算及工程造价的积极影响

合同管理对工程结算及工程造价的积极影响

合同管理对工程结算及工程造价的积极影响摘要:目前合同管理已经有了比较完善的运行体系,合同管理工作水平也在稳步提升,但从实际情况来看,由于合同管理不到位、不细致等因素,导致工程项目出现尾款结算迟迟不到账、尾帐清欠时间过长、工程造价过高等情况的实例依旧较多。

因此,必须要全面加强合同管理规范性和有效性,确保项目合同内容全面、严谨,保证项目工程结算顺利推进,在控制好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的同时,将工程造价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关键词:合同管理;工程结算;工程造价;积极影响1合同管理对工程结算及工程造价的影响1.1合同签订前的影响在项目合同管理中,必须要突出合同签订前准备工作的关键价值,这是确保工程项目竣工结算顺利进行,尽可能降低工程造价的重要一环。

从整体上来看,在项目合同签订之前的主要活动就是“工程项目招投标”,也就是常说的“招投标环节”。

业主方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以及对工程项目施工建造的基本要求,在区域范围内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最终的工程项目施工企业。

由于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具有一定不可确定性,例如,会由于不可抗力出现工程项目停工情况,也有可能由于施工方安全管理不到位,引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而导致工程项目施工暂停等情况。

为了避免对工程结算以及工程造价带来影响,需要在项目合同中明确指出具体责任划分以及赔偿方法、赔偿期限等内容,否则极易在工程项目停工后,引起不必要的合同纠纷。

1.2合同履行时的影响首先,如果工程项目施工质量与项目合同要求存在差异性,业主方有权利认定工程项目质量存在问题,可以通过自检或者邀请三方检测的方式进行确认。

施工方和业主方可以根据项目合同约定内容,确定施工质量出现问题的主要责任方,以及责任划分比例,并且要在项目合同内明确体现出施工质量出现问题后的应对措施以及修整费用划分方式。

如果未能在项目合同管理过程中,做好对施工质量不合格的责任划分认定,很容易在工程项目出现施工质量问题后,合同双方产生不必要的合同纠纷,甚至导致工程项目出现停工问题,进而影响最终的工程项目费用结算时间以及结算总额,也有可能造成工程项目施工成本大幅度增长。

再谈“备案合同”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再谈“备案合同”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浅谈对“备案合同”的理解江苏仁禾中衡工程咨询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卞拥军 [案件背景]案例一、原告吴某某(此案件实际施工人)于2008年8月进入被告甲公司(发包人)科技转移中心大楼工地施工,先以乙建设有限公司名义施工,后又挂靠该案被告丙建筑有限公司继续施工。

同年11月4日,原告用丙建筑有限公司名义中标取得被告甲公司科技转移中心大楼施工权,先后于2008年11月6日和2009年5月16日两次以丙建筑有限公司名义与甲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又签订了三份补充协议。

这一系列合同与协议约定:甲公司将该工程发包给丙建筑有限公司承建。

工程内容为:桩基、土建、安装、道路绿化等配套工程;工期为480天;质量标准合格;合同价款为74189000元(暂定价);合同价款与支付: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定额价+设计变更+签证+政策性文件调整。

补充协议中补充条款约定:结算方式:土建执行2001年《江苏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以及相关的配套定额,水电安装执行《2001年全国安装统一定额江苏省估价表》及其相关定额,按《2001年江苏省建筑工程费用定额》编制工程结算,总价下浮3%,材料差价按施工周期盐城市造价信息的综合评均价,造价信息上没有注明的特种材料价格按市场调研价结算,人工费执行施工期间的政策性文件调整。

现场文明施工措施增加费按等级核定标准结算。

分包项目配合费5%,本合同最终以审计结论价为准。

…….。

2011年7月12日,我公司依据实际施工人(本案原告)、丙建筑有限公司(本案被告一)与甲公司(本案被告二)共同委托,对甲公司科技转移中心大楼已完工程量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并在司法鉴定委托书中约定:依据双方于2009年5月16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5月17日、5月18日的补充协议出具了鉴定结论,负一层至五层的工程造价为26916933.41元,六至十五层为5023817.58元(已扣除甲供材料:商品砼和钢筋),井点降水(按监理日记说明)的造价为:1796661.48元……..。

合同管理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及对策

合同管理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及对策

合同管理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及对策摘要:为把建设项目的造价控制在科学合理的范围之内。

在合同管理中要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对与有关工程造价制定和调整的依据在合同条款中明确表述,把握合同管理中的工程造价控制要点。

这将对控制造价目标顺利实施,提高项目管理水平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合同管理,工程造价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s for the cost control in the scientific and reasonable range. In the contract management should be from different angles, and different levels with the relevant engineering cost to fix and adjust the basis in the contract provision is explicitly stated, and grasp the contract management of the project cost control points. This will cost control target for the smooth implement, improve project management level plays a very important role.Keywords: contract management, project cost合同管理是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合同管理的好坏不仅关系到工程项目能否顺利按时完成,而且也是工程投资、质量控制的一项重要手段。

签订规范、细致、严密的合同文本,是房地产开发项目成本控制的重点。

在国际惯例中,业主常常聘请有经验的咨询公司编制严密的招标文件、合同文本,对承包商的制约条款几乎达到无所不包的地步,防止施工单位进场后以工期紧、场地狭小、设计选型的品牌型号不明确等为借口,进行各种各样的索赔。

施工合同备案合同价差异

施工合同备案合同价差异

施工合同备案与实际合同价差异的分析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不断发展,施工合同备案与实际合同价差异的问题日益引起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施工合同备案与实际合同价的定义、产生差异的原因、以及对工程项目的影响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施工合同备案与实际合同价的定义1. 施工合同备案施工合同备案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中标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在相关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的过程。

备案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合同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公开性,同时为后续的工程结算和监管提供依据。

2. 实际合同价实际合同价是指在中标人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后,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进展、材料价格波动、人工费用等因素,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合同价格。

实际合同价可能与备案的合同价存在一定的差异。

二、施工合同备案与实际合同价差异的原因1. 招投标阶段的价格预测与实际施工阶段的成本变化在招投标阶段,中标人根据工程项目的预算、设计文件等因素,结合市场行情,提交投标报价。

此时,价格预测是基于一定的时间范围和市场条件进行的,难以全面准确地反映实际施工阶段的价格变化。

而实际施工阶段,受原材料价格、人工费用、设备租赁等因素的影响,成本可能出现波动,导致实际合同价与备案价产生差异。

2. 工程变更与现场签证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施工现场条件变化等原因,可能导致实际施工内容与招投标阶段的设计和预算不一致。

根据合同约定,双方需对变更部分进行协商,重新确定合同价格。

这种情况下,实际合同价可能会与备案价存在差异。

3. 合同条款的约定部分施工合同在签订时,合同条款中可能约定了价格调整机制。

如原材料价格波动、政策调整等因素导致成本变化,合同价格可以按照约定的调整机制进行调整。

这种情况下,实际合同价与备案价可能存在差异。

4. 建筑市场环境的变化建筑市场环境的变化也是导致施工合同备案与实际合同价差异的重要原因。

如政策调整、市场竞争加剧、原材料价格波动等,都可能对工程项目的成本产生影响,进而导致实际合同价与备案价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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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备案合同”的理解江苏仁禾中衡工程咨询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卞拥军 [案件背景]案例一、原告吴某某(此案件实际施工人)于2008年8月进入被告甲公司(发包人)科技转移中心大楼工地施工,先以乙建设有限公司名义施工,后又挂靠该案被告丙建筑有限公司继续施工。

同年11月4日,原告用丙建筑有限公司名义中标取得被告甲公司科技转移中心大楼施工权,先后于2008年11月6日和2009年5月16日两次以丙建筑有限公司名义与甲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又签订了三份补充协议。

这一系列合同与协议约定:甲公司将该工程发包给丙建筑有限公司承建。

工程内容为:桩基、土建、安装、道路绿化等配套工程;工期为480天;质量标准合格;合同价款为74189000元(暂定价);合同价款与支付: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定额价+设计变更+签证+政策性文件调整。

补充协议中补充条款约定:结算方式:土建执行2001年《江苏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以及相关的配套定额,水电安装执行《2001年全国安装统一定额江苏省估价表》及其相关定额,按《2001年江苏省建筑工程费用定额》编制工程结算,总价下浮3%,材料差价按施工周期盐城市造价信息的综合评均价,造价信息上没有注明的特种材料价格按市场调研价结算,人工费执行施工期间的政策性文件调整。

现场文明施工措施增加费按等级核定标准结算。

分包项目配合费5%,本合同最终以审计结论价为准。

…….。

2011年7月12日,我公司依据实际施工人(本案原告)、丙建筑有限公司(本案被告一)与甲公司(本案被告二)共同委托,对甲公司科技转移中心大楼已完工程量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并在司法鉴定委托书中约定:依据双方于2009年5月16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5月17日、5月18日的补充协议出具了鉴定结论,负一层至五层的工程造价为26916933.41元,六至十五层为5023817.58元(已扣除甲供材料:商品砼和钢筋),井点降水(按监理日记说明)的造价为:1796661.48元……..。

在庭审过程中,对上述鉴定结论进行了质证,实际施工人与丙建筑有限公司对鉴定结论均认可,甲公司(发包人)对鉴定结论不认可。

原因是:当庭提交了2008年11月20日甲公司与丙建筑有限公司签订的经过招标且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第47.1约定结算方式:工程执行2004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江苏省建筑工程与装饰工程计价表》、《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表》、《江苏省建筑工程与装饰工程费用定额计算规则》……..,甲公司要求以该份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我司根据法院委托,依据此份合同作了补充鉴定。

鉴定结论是,负一层至五层的工程造价为26617746.25元,六至十五层为4602573.93元,井点降水(按监理日记说明)的造价为:1935589.61元……..。

再次庭审过程中,甲公司对该补充鉴定结论予以认可,实际施工人与丙建筑有限公司对该补充鉴定结论均不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通常将备案的中标合同称为“白合同”,将另行订立的其他合同称为:“黑合同”。

……最终,法院以参照“白合同”鉴定的补充鉴定结论作为定案依据。

案例二、江苏某木业有限公司将某6#地块厂房项目施工图所示的土建、安装及室外总体工程发包给江苏省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双方于2011年5月25日签订了第一份合同,合同约定:本合同价款采用江苏2004定额编制计价方式确定,采用固定总价计价方式的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为材料调整按当地每月信息价,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为:经业主、监理确认;采用固定单价计价方式的,合同单价的调整方法为材料价格按当地信息价±5%调整;采用其他计价方式的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为设计变更、工程量变更时,经业主、监理签证,作为结算依据。

该合同未详细约定结算方式,且价款也未约定下浮率。

该份合同,已经大丰市建设局备案,但未经过招投标,为本案的施工单位提供给法庭。

另,江苏某木业有限公司与江苏省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13日签订了第二份《土建安装总承包施工合同》。

工程内容为某6#地块厂房项目施工图所示的土建、安装及室外总体工程。

合同约定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文明施工。

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11年7月13日,竣工日期2012年2月12日,总工期为180日历天包干,正式开工日期以发包方下达的书面开工令的日期为准,竣工日期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期。

本合同为固定费率合同,合同价款约定: 1、根据本工程设计图纸(含变更、签证)计算工程量,执行《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2004)》、《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表(2004)》、地区补充定额,工程类别按《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9年)确定,并按江苏省现行的有关政策性文件执行。

在施工期间,如有新的造价政策文件,根据文件按实调整。

2、材料价格(专用条款约定的甲供与甲控乙供材除外)根据大丰市公布的政府指导价结算。

土建主体结构中的施工材料钢筋、商品砼、砖价格取主体结构施工时间段的大丰市政府指导价的算术平均值,其它材料按整个施工期间内的大丰市政府指导价的算术平均值计取。

3、工程造价下浮率:总承包方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按上述约定计算的总价进行下浮,下浮率为8%(包括设计变更与签证),作为总承包方让利。

甲控乙供材料、承发包双方协商确定的材料不参与下浮。

此份合同为未备案,也未经过招投标,为本案的建设单位提供给法庭。

我司在鉴定时,分别根据两份合同出具了征求意见,最终根据法庭的意见,按照第一份合同出具了司法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元,如按照“备案合同”计算,则鉴定结论为:元,两者相差元,最终法院采信实际履行合同的鉴定结果。

[裁判要旨]上述两案件,案例一,二审法院组织了庭审质证,鉴定人也到庭接受了当事人及法官的质询,最终二审法院的判决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争议焦点]1、鉴定机构在鉴定时究竟应该依据哪份合同(黑、白合同)作为工程造价鉴定的依据?2、“备案合同”是否是鉴定的唯一依据?[问题分析]1、鉴定机构究竟应该依据哪份合同(黑、白合同)作为工程造价鉴定的依据?“黑白合同”,并非具指某一个合同,而是指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合同当事人出于某种利益考虑,就同一合同标的物签订的价款(包括结算方式)、工期、质量等实质性条款存在明显差额或者履行方式存在差异的两份合同或多份合同,其中一份作了登记、备案等公示,而另一份仅由双方当事人持有。

分而述之,“黑”合同就是承、发包双方持有并实际履行的合同,但见不得光,不能摆在台面上的合同,“白”合同则是公开的、可摆在台面上的合同,但却仅是应付检查或是备案之需。

建筑工程“黑白合同”,一般而言涉及两种情形:其一,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前与投标人进行实质性谈判,要求投标者承诺中标后按投标文件签订的合同不作实际履行,另行按招投标之前约定的条件签订合同并实际履行,以压低工程款或让施工单位垫资承包等。

这种情形下,招投标活动通常采用的是邀请招投标模式,参与投标的单位是由招标单位邀请的,实质属搞虚假招标,明招暗定,而不是竞争工程承包权。

其二,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直接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后,由施工单位串通一些关系单位与招标单位配合进行徒具形式的招投标并签订双方明确不实际履行的合同,或者干脆连招投标形式都不要而直接编造招投标文件和与招投标文件相吻合的合同用以备案登记而不实际履行。

无论哪种形式,在外观上,建筑工程“黑白合同”总是体现为一个是经过有关政府部门备案登记的合同,一个是未经备案登记的合同。

在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黑白合同”的出现直接造成招投标流于形式。

为维护中标合同的严肃性,我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行政法规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否则要给予相应处罚,同时中标合同的变更必须经过法定程序。

这是出于对建设工程合同管制的特殊需要,根据这些相关规定,一般而言,“黑合同”虽然也可能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由于合同形式不合法,不产生变更“白合同”的法律效力。

回到案件本身,很显然,当事人双方于中标后第三天就签订了施工合同(黑合同),约定了具体结算方式,双方当事人并实际履行。

于开标后第十六天签订另一份施工合同(备案合用),也约定了具体结算方式,但与实际履行合同(黑合同)发生了实质性变更。

虽然,黑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达,但是违背了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该条所隐含的结论就是,招投标方式订立的合同是应该备案的,而一旦备案,工程价款的结算就是该备案合同,不能够再变更该备案合同而订立“黑合同”。

就本案两次鉴定而言,鉴定机构均没有过错,第一次,依据“黑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方式,进行工程造价鉴定,是基于双方共同委托,且鉴定机构明确告知了双方当事人鉴定的依据,当事人双方在鉴定过程中均未提异议。

第二次,依据“白合同”即备案合同作为依据进行鉴定,是根据法院委托。

最终,一审法院依据备案合同作出的鉴定结论作为定案依据作出了一审判决,当事人均对该事项判决均未上诉。

2、“备案合同”是否是鉴定的唯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该条所隐含的结论就是,招投标方式订立的合同是应该备案的,而一旦备案,工程价款的结算就是该备案合同。

而案例二的“备案合同”,首先,该工程项目未经过招投标程序,不符合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不存在中标合同,不是司法解释所强依据制执行的工程合同;其次,是经过招投标方式订立的合同一定是“备案合同”,而“备案合同”不一定经过招投标方式,本案出现的“备案合同”是地方规定,施工合同只有经过备案,才能获取该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故该份“备案合同”仅仅是为了获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而出现,属于地方政府行为,不属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第三,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从工程开工开始就应该知道,两份合同对于承包人来讲哪份对自己结算工程价款有利,在整个施工过程中,至始至终均未对执行哪份合同结算进一步确认。

第四,最终法院按照实际履行合同约定得出的工程价款结论判决,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且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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