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银行资信证明业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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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资信证明业务运营操作规程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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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资信证明业务运营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资信证明业务操作,防范操作风险,根据《银行储蓄业务管理办法》、《银行个人资信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个人资信证明业务种类包括个人存款证明、购买理财产品证明、购买基金产品证明、个人贷款记录证明;业务操作包括开立、多重开立、提前终止。

本操作规程所称个人资信证明开立是指我行为个人客户出具资信证明书,如实证明其在我行的个人金融资产数量及业务发生情况,包括存款(含负债类产品、国债)、贷款、购买理财产品、购买基金等业务。

本操作规程所称个人资信证明多重开立是指为已开立资信证明客户再次打印或填写多份内容相同的资信证明书。

本操作规程所称个人资信证明提前终止是指已开立个人存款证明的客户在存款账户冻结期内申请提前解除账户冻结。

本操作规程所称资信证明书包括“个人存款证明”(以下简称“存款证明书”)、“资信证明书(购买理财产品证明/购买基金产品证明/个人贷款记录证明)”(以下简称“资信证明书”)。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所称营业网点是指办理资信证明业务的各分行营业部、支行。

本操作规程所称有权签发人是指营业网点授权柜员、营业部经理、行长。

本操作规程所称经办人是指营业网点负责具体办理各类资信证明业务的操作柜员。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客户可在我行任意营业网点申请开立资信证明。

第五条资信证明的多重开立和提前终止必须由原个人资信证明开立营业网点办理。

第六条营业网点须建立《个人资信证明业务台账》(以下简称《台账》,见附件),业务公章使用审批在《台账》登记即可,无需在《银行会计核算专用印章使用登记簿》重复登记。

第七条“存款证明书”、“资信证明书”营业网点留存联按照业务发生先后顺序与《台账》一并由网点指定专人专夹保管,于次年业务彻底结束后统一入会计档案库。

第三章开立第八条业务受理(一)客户申请开立个人资信证明,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用以开立资信证明的账户实物介质等资料,同时填写“个人资信证明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银行公司客户资信证明业务柜台操作规程

银行公司客户资信证明业务柜台操作规程

银行公司客户资信证明业务柜台操作规程为了规范公司客户资信证明业务的柜台操作,根据《中国ⅩⅩ银行公司客户资信证明业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程。

、、业务介绍(一)基本规定1、本规程所称公司客户资信证明业务是指我行接受公司客户申请,在本行记录资料范围内,对客户结算、融资等往来情况进行如实的描述,以资信证明书的形式,证明客户业务实际状况的一种咨询见证类中间业务。

2、资信证明业务分为综合资信证明及单项/多项资信证明两种。

(1)“综合资信证明”指本行对客户在我行的业务事实状况作较全面描述的证明文件。

(2)“单项/多项资信证明”指本行对客户在我行有关账户开立、存款、授信、抵/质押等单项/多项业务往来情况予以描述的证明文件。

“单项/多项资信证明”主要包括以下证明文件之一项或几项:①开户证明;②存款余额证明;③授信额度证明;④抵/质押证明。

3、若客户仅申请开立开户证明、存款余额证明、无不良结算记录内容的,应填写“中国ⅩⅩ银行开立资信证明申请书”加盖预留印鉴和公章,并提供授权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各网点柜台可直接受理审核。

对于仅涉及本网点的上述证明业务,可由柜台经理审批同意后,加盖“柜台业务专用章(对公)”正式对外出具资信证明书;上述证明内容如涉及分行辖内其他网点的,需由分行运营管理部协助填写并审核后,再由网点对外出具。

客户申请开立授信额度证明、抵/质押证明,应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有权审核人审核并报行领导同意后,再由网点加盖行章正式对外出具资信证明书。

4、公司客户资信证明业务的对象为在本行开立账户、业务往来正常的公司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用于客户在商业交往中的自我介绍,向合资、合作单位出具证明等商业或非商业用途。

5、公司客户资信证明业务的范围仅限于对客户在本行分行辖内的结算、融资等往来情况的描述。

对于以下几个方面,本行不予办理资信证明业务:(1)涉及客户营业额、资产负债数额以及一切非银行记录所能显示的情况;(2)以“敬启者”或空白作为受文人的资信证明书;(3)向境外出具资信证明;(4)具有评价性质的资信证明;(5)本行不能确定真实、合法、有效的资料。

农村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完整

农村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完整

农村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158号(5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贷款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信贷业务是指本行所辖支行、营业部(以下简称“支行”)为客户提供的各类贷款业务。

第三条本规程是本行办理信贷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是规范单项业务品种运作程序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基本操作流程第四条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程序:客户申请授信→授信阶段→客户申请用信→用信阶段→合同文件的签订→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柜面支付→贷款业务发生后的管理→贷款收回压缩转据、借新还旧等落实风险防控措施、逐步退出的存量贷款直接进入用信阶段,按权限审批发放。

第五条授信阶段的程序为:支行权限内:支行客户经理受理与调查→支行审查岗授信审查→会办小组会办(达到会办额度的授信)→支行行长审批支行权限外:支行客户经理受理与调查(达到联合调查额度要求的授信,总行应派员参与调查)→支行审查岗授信审查→会办小组会办→支行行长确认→总行授信管理部审查→有权审批人审批第六条用信阶段的程序为:支行权限内:支行客户经理受理→支行审查岗用信审查→支行行长审批支行权限外:支行客户经理受理→支行审查岗用信审查→支行行长确认→总行信贷管理部审查→有权审批人审批第三章授信管理第一节贷款授信的申请第七条客户申请。

客户必须以书面形式(格式文本)向支行提出授信申请,其内容主要包括申请理由、授信金额、授信期限、授信用途、担保方式、担保人、有关承诺等。

第八条法人客户申请贷款授信用于经营的,需按具体用途提供以下资料或其中对应资料的原件和已核原件的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1.营业执照;2.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3.贷款卡及资信等级证书;4.开户许可证;5.公司《章程》;6.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身份证明;7.经办人身份证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8.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借款的决议书;9.上二年度和近期的财务报表、当期纳税记录;10.验资报告、企业资质证明、公司成立批文、生产经营许可证、进出口批文、进出口许可证、生产经营计划、购销合同(加工、承建、承包、委托等合同、协议)等;11.财产保险单复印件。

农商银行资信证明业务操作规程

农商银行资信证明业务操作规程

附件XX农商银行资信证明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信证明业务的管理,防范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提高服务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XX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资信证明是指本行根据客户委托,按照规定程序和条件向客户指定的第三方出具资信证明书的金融业务。

资信证明书的证明内容包括客户在本行办理的各项表内外信贷业务是否有逾期(垫款)和欠息余额、人民币和外汇结算方面以及执行结算纪律情况是否良好。

客户与本行业务合作中任何其他方面的资金及信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在本行存贷款的具体数额、企业注册资金验资情况等)均不在本规程所称资信证明书的证明范围之内。

第三条本行可以根据客户申请及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的内部审查程序为客户出具标准格式或非标准格式的资信证明书。

第四条本行为客户出具的资信证明书只对截止本证明书所指明时点,被证明人在本行信贷业务逾期(垫款)及欠息、人民币和外汇结算方面以及执行结算纪律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本行对本证明书所指明时点之后上述情况发生的任何变化不承担责任。

第二章资信证明业务操作程序第五条业务申请(一)资信证明的申请人限于在本行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或人民币一般存款账户及外汇结算账户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本行办理信贷业务机构可以直接受理客户提出的办理资信证明业务的申请。

(三)本行经办机构受理资信证明业务申请时,应要求客户提交下列材料:1.填列完整的《XX农商银行资信证明业务申请书》(格式见附1);2.能够证明客户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相关资料,如营业执照等(原件及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如有)、近期财务报表;5.能够证明资信证明用途的有关文件,包括招投标文件、业务合同、有关业务函件等;6.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中,客户在办理其他业务中已经向经办机构提供过且在有效期内的,经办机构可不要求客户重新提供。

农商行资金业务操作规程

农商行资金业务操作规程

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资金业务的操作流程,进一步控制风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业务管理办法》和《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及本行相关办法,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指资金业务是指同业拆借、同业存放、存放同业务等人民币资金业务。

第三条董事会对行长授权,行长对分管行长进行授权,行长对金融市场部总经理进行授权。

行长、分管行长和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在授权范围内进行资金业务审批,授权权限可根据业务发展状况和经济环境变化状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同业拆借业务操作规程第四条同业拆入业务操作流程(一)申请资金交易员根据当日资金头寸情况计算出当日资金余缺,根据市场具体情况可选择进行同业拆入业务。

资金交易员与各交易对手询价后,确定合适的交易金额、期限、价格等要素后,填制业务审批表并签字确认,递交风险管理部风险经理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二)审批经风险管理部风险经理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将业务审批表报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审批,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在行长授权审批范围内进行审批,超出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权限报分管行长进行审批。

(三)交易1.网上交易的交易员需在交易系统内查询并联系和询价拆借资金的交易对手、期限、金额、利率等交易要素。

拆借利率应首先参照当日同期限SHIBOR利率再结合市场以及本行的实际情况确定。

经审批同意后方可确定与对手方正式进行交易。

2.网下交易的应由拆借双方协商进行签订拆借合同,网下交易的拆借详细要素还应及时向人行电子备案系统备案。

3.资金结算岗及时关注资金到账情况,若拆入资金超过16点仍然未到账,资金结算岗要催促对手方划付拆借资金,直至资金到账为止。

(四)到期处理1.拆借资金到期前一个工作日,资金结算岗要按照大额资金划付要求及时向金融市场部经理报告资金到期情况。

银行个人资信证明业务运营操作规程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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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资信证明业务运营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资信证明业务操作,防范操作风险,根据《银行储蓄业务管理办法》、《银行个人资信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个人资信证明业务种类包括个人存款证明、购买理财产品证明、购买基金产品证明、个人贷款记录证明;业务操作包括开立、多重开立、提前终止。

本操作规程所称个人资信证明开立是指我行为个人客户出具资信证明书,如实证明其在我行的个人金融资产数量及业务发生情况,包括存款(含负债类产品、国债)、贷款、购买理财产品、购买基金等业务。

本操作规程所称个人资信证明多重开立是指为已开立资信证明客户再次打印或填写多份内容相同的资信证明书。

本操作规程所称个人资信证明提前终止是指已开立个人存款证明的客户在存款账户冻结期内申请提前解除账户冻结。

本操作规程所称资信证明书包括“个人存款证明”(以下简称“存款证明书”)、“资信证明书(购买理财产品证明/购买基金产品证明/个人贷款记录证明)”(以下简称“资信证明书”)。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所称营业网点是指办理资信证明业务的各分行营业部、支行。

本操作规程所称有权签发人是指营业网点授权柜员、营业部经理、行长。

本操作规程所称经办人是指营业网点负责具体办理各类资信证明业务的操作柜员。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客户可在我行任意营业网点申请开立资信证明。

第五条资信证明的多重开立和提前终止必须由原个人资信证明开立营业网点办理。

第六条营业网点须建立《个人资信证明业务台账》(以下简称《台账》,见附件),业务公章使用审批在《台账》登记即可,无需在《银行会计核算专用印章使用登记簿》重复登记。

第七条“存款证明书”、“资信证明书”营业网点留存联按照业务发生先后顺序与《台账》一并由网点指定专人专夹保管,于次年业务彻底结束后统一入会计档案库。

第三章开立第八条业务受理(一)客户申请开立个人资信证明,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用以开立资信证明的账户实物介质等资料,同时填写“个人资信证明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最新农村商业银行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

最新农村商业银行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1: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存款证明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款证明是指为存款人出具的证明存款人在本行存款情况的书面文书。

存款证明分为时点存款证明和时段存款证明。

时点存款证明是指证明存款人某一日在本行存款情况的书面文书。

时段存款证明是指证明存款人某一时段在本行存款情况的书面文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人民币存款证明业务。

第二章出具存款证明的对象、条件第四条出具存款证明的对象为在本行开立账户的个人、企事业单位客户。

第五条开具存款证明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时点存款证明在本行存有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定活两便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

(二)时段存款证明1.在本行存有定期存款(如活期存款必须转为定期存款);2.在被证明存款的起止日期内不得提前支取(客户在被证明存款的起止日期内退回存款证明原件除外);3.存款证明申请人应与存款人户名一致。

第六条下列存款不得对外出具存款证明:(一)已被县级及以上司法机关冻结止付的存款;(二)已被挂失的存款;(三)存款人死亡,申请人未按法律程序办理继承过户手续的存款。

第三章存款证明办理程序第七条存款证明由各支行(处)对外出具,由柜员受理、会计主管审批。

第八条申请出具存款证明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由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则须同时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二)个人提供本行的储蓄存折(单)、借记卡;(三)企事业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存款证实书等;(三)提交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存款证明申请书。

第九条经办柜员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认真审核以下要素:(一)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有效身份证件上姓名与存款人姓名是否一致;(二)通过综合业务处理系统核实存款人名称、存款金额、存款期限是否与申请书上填写的内容一致;(三)确认存款是否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不得对外出具存款证明的范围;(四)“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开立存款证明申请书”中“申请人(签字)”是否经申请人签字认可。

村镇银行企业资信证明操作规程

村镇银行企业资信证明操作规程

xxx村镇银行企业资信证明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企业资信证明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本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本规程”)。

第二条企业资信证明是银行为对公客户出具的反应其在银行开户期间存款账户结算情况的书面证明,空白的企业资信证明作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科目核算。

第三条总行计财运营部为归口管理部门。

第四条支行柜台业务人员负责本业务的受理和审核;支行会计主管负责业务的审批。

第二章企业资信证明的核算第五条企业资信证明的会计核算。

增加“1010196企业资信证明”表外科目,以核算企业资信证明,领用时记收方,签发、作废、上缴、销毁时记付方。

第三章出具企业资信证明的原则第六条企业资信证明不具备质押、担保作用,任何人不得将企业资信证明用做担保、质押之用。

第七条我行须按客户在我行开立账户的实际结算情况开具资信证明,不得开具虚假资信证明。

申请开具企业资信证明的客户在我行开立的所有账户的结算情况必须正常,无违规透支、违规开立和使用账户、无理拒付等不良情况发生。

第八条客户的企业资信证明一旦遗失,我行不挂失、不退还手续费。

若遗失补办,需按照操作规程重新办理。

第九条出具企业资信证明原则上采用我行制定的标准格式(附件1、2),如需出具非我行标准格式的企业资信证明,需按《xxx村镇银行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

第十条业务收费。

各支行根据我行对外公示的企业资信证明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第四章办理企业资信证明条件及手续第十一条申请出具资信证明的企业,开户资料必须齐全、合规。

第十二条开户企业在一年内业务开展正常,或开户不足一年但业务往来正常,因业务需要,均可(且只可)到其开户行书面申请开具企业资信证明。

第十三条企业申请出具企业资信证明需填写《xxx村镇银行企业资信证明申请表》(附件3、4),向开户行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表中须加盖单位公章,写明用途和主送单位。

我行对外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只能用于向主送单位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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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XX农商银行资信证明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信证明业务的管理,防范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提高服务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XX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资信证明是指本行根据客户委托,按照规定程序和条件向客户指定的第三方出具资信证明书的金融业务。

资信证明书的证明内容包括客户在本行办理的各项表内外信贷业务是否有逾期(垫款)和欠息余额、人民币和外汇结算方面以及执行结算纪律情况是否良好。

客户与本行业务合作中任何其他方面的资金及信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在本行存贷款的具体数额、企业注册资金验资情况等)均不在本规程所称资信证明书的证明范围之内。

第三条本行可以根据客户申请及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的内部审查程序为客户出具标准格式或非标准格式的资信证明书。

第四条本行为客户出具的资信证明书只对截止本证明书所指明时点,被证明人在本行信贷业务逾期(垫款)及欠息、人民币和外汇结算方面以及执行结算纪律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本行对本证明书所指明时点之后上述情况发生的任何变化不承担责任。

第二章资信证明业务操作程序第五条业务申请(一)资信证明的申请人限于在本行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或人民币一般存款账户及外汇结算账户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本行办理信贷业务机构可以直接受理客户提出的办理资信证明业务的申请。

(三)本行经办机构受理资信证明业务申请时,应要求客户提交下列材料:1.填列完整的《XX农商银行资信证明业务申请书》(格式见附1);2.能够证明客户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相关资料,如营业执照等(原件及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如有)、近期财务报表;5.能够证明资信证明用途的有关文件,包括招投标文件、业务合同、有关业务函件等;6.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中,客户在办理其他业务中已经向经办机构提供过且在有效期内的,经办机构可不要求客户重新提供。

第六条业务受理和审查(一)客户提出办理资信证明业务的申请后,经办机构客户经理受理后,应对客户提出的资信证明业务申请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如客户提供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经办机构应要求其及时补充或更换。

(二)如资料完整,经办机构信贷部门应立即指派专人组织业务调查,调查内容包括:1.客户基本情况(客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金等);2.客户上年度及近期(月、季度)的财务状况;3.证明时点上,客户在经办机构办理各项表内外信贷业务(包括各类本外币贷款、账户透支、票据贴现、商业汇票承兑、保证、信用证、信贷证明等)的情况,主要内容包括客户是否有逾期贷款及欠息余额、表外业务有无垫款余额、其他各项信贷业务合作关系中(包括客户为第三方办理信贷业务而向本行提供的担保)有无其他违约情况;4.经办机构资信证明书的用途及证明书接受人基本情况等;5.根据客户具体情况需要调查的其他方面。

(三)经办机构客户经理应根据调查情况据实填写《XX农商银行资信证明业务审批书》( 格式见附2 )中“申请人基本情况及在经办机构办理的信贷业务情况”部分,并由调查客户经理明确表明是否同意为客户出具资信证明书的意见送交会计部门。

(四)经办机构会计部门负责对客户在经办机构办理各类人民币业务过程中的资金结算情况、执行结算纪律情况进行审核,据实填列《XX农商银行资信证明业务审批书》中“会计部门调查情况”部分,并由部门负责人签注审核意见。

对于客户在经办机构开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结算账户的,应一并进行调查和审核,经办机构会计部门一般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五)客户在经办机构开立有外汇结算账户的,会计部门审核后,应将《XX农商银行资信证明业务审批书》及有关材料由调查客户经理送交总行国业中心对客户外汇资金结算情况和执行外汇结算纪律情况进行审核。

国业中心应据实填列《XX农商银行资信证明业务审批书》中“国业中心调查情况”部分,由国业中心负责人签注审核意见,一般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已签字确认的《XX农商银行资信证明业务审批书》由经办机构客户经理退还给会计部门。

(六)会计部门应根据本部门调查审核情况,结合信贷部门及总行国业中心调查情况在《XX农商银行资信证明业务审批书》的审核意见,据实填列拟出具的资信证明书的正文部分内容。

(七)会计部门将出具的资信证明书、《XX农商银行资信证明业务审批书》、客户提交的《XX农商银行资信证明业务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等报送经办机构负责人或分管行长审批。

第七条业务审批(一)客户申请本行为其出具标准格式资信证明书(格式见附3-1)的,经办机构负责人或分管行长应对信贷部门、会计结算部门及总行国业中心签署审核意见的《XX农商银行资信证明业务审批书》及有关业务资料进行审查,确认在证明时点上申请人的各项信贷业务是否有逾期(垫款)和欠息余额、人民币和外汇结算方面以及执行结算纪律情况是否良好。

机构负责人或分管行长同意对其出具资信证明书的,应在《XX农商银行资信证明业务审批书》上签署审批意见。

(二)客户申请本行出具非标准格式资信证明书的,经办机构负责人或分管行长应对信贷部门、会计结算部门及总行国业中心签署审核意见的《XX农商银行资信证明业务审批书》、出具的资信证明书格式及有关业务资料进行审核,审查申请人申请证明的事项是否在本规定范围之内并确认申请人的具体资信状况,审查同意后应在《XX农商银行资信证明业务审批书》上签署审查意见。

经办机构负责人或分管行长签署审查意见后,应将《XX农商银行资信证明业务审批书》及有关资料一并报送总行审批。

总行合规风险部门负责对资信证明书的非标准格式文本进行审核;总行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客户资信状况、客户与本行合作关系等情况进行审核。

总行业务管理部门和合规风险部门审核后同意出具非标准格式资信证明书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在《XX农商银行资信证明业务审批书》上签署审核意见。

(三)客户申请经办机构出具非标准格式资信证明书的,如该非标准格式与总行已正式审批同意过的非标准资信证明书格式完全一致的,经办机构在出具资信证明书之前可不按前条规定向总行审核,但应在出具资信证明书的三个工作日内将已出具的资信证明书及《XX农商银行资信证明业务审批书》的复印件报总行业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资信证明书的开立和对外出具(一)根据上述程序,相关审核人员在资信证明书上审核签字后,由会计部门在资信证明书上填写签发日期及相关内容, 并由经办机构在资信证明书上加盖支行(营业部)公章后,方可由会计部门统一对外出具。

(二)客户申请本行为其出具英文格式资信证明书的,经办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就相同内容为其出具中文和英文资信证明书各一份。

(三)客户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本行原则上不得为其出具资信证明书:1.客户在经办机构办理的信贷业务中,有一笔或若干笔在本行上一季度风险分类的结果为次级类(含)以下的;2.客户在经办机构设立的一个或若干个结算账户在证明时点上被有权机关冻结或扣划的;3.客户已被列入本行公司类客户“黑名单”或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有不良余额、在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中有不良记录尚未处理的;4.客户为第三方在本行办理的信贷业务提供保证、抵押、质押,履行担保责任的期限已到但拒绝或拖延履行担保义务的;5.客户因涉嫌违法违规在近两年内曾被司法机关或外部监管部门(审计、财政、证监会等市场监管部门等)查处,或在客户申请办理资信证明业务时在仍处于立案侦查(检查)过程中的;6.客户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况或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不宜为其出具资信证明书的。

第九条出具资信证明书的登记(一)经办机构对外出具资信证明书后,会计部门应立即将该笔资信证明业务在专用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登记时应记载申请出具资信证明书的企事业法人(经济组织)名称、接受人名称、证明书格式及主要内容、证明书文字(中文或英文)、证明时点、资信证明书经办人及其部门负责人姓名等内容。

(二)资信证明书专用登记簿应当按照资信证明书编号顺序排列,严禁缺号和跳号。

(三)总行业务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对资信证明书业务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空白资信证明书的保管第十条空白资信证明书由总行统一负责印刷。

第十一条各经办机构应分别在内部设专人保管空白资信证明书。

作废的资信证明书应附于收费传票后作为附件,并在业务台账中标注“作废”等情况。

第十二条经办机构空白资信证明保管人、会计部门负责人以及分管行长应按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相关规定定期检查空白资信证明书使用、保管情况和领用手续,核对账实。

第四章资信证明业务的档案管理第十三条经办机构应比照资金证明业务相关规定单独建立资信证明业务档案。

档案资料包括:(一)资信证明业务申请书及客户提供的其他业务资料;(二)资信证明业务审批书;(三)资信证明书正本复印件;(四)客户缴费凭证复印件;(五)其他需要归档的资料。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规定及本行有关规章制度办理资信资信证明业务的,按照本行经济处罚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资信证明业务的收费标准为200元/份。

第十六条客户申请本行为其出具资金存款证明的,不适用本规定,具体办理程序和条件按照本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XX农村合作银行资信证明业务操作规程》(富农合银〔2013〕69号)同日废止。

附:1.XX农商银行资信证明业务申请书(样本)2.XX农商银行资信证明业务审批书(样本)3.资信证明书格式文本(中英文)4.XX农商银行资信证明业务登记簿附1XX农商银行资信证明业务申请书(样本)单位:万元附2XX农商银行资信证明业务审批书(样本)经办机构名称:附3-1资信证明书 (样本)编号:签发日期:年月日:因委托本行对其资信状况出具证明书,经确认具体情况如下:在本行开立有结算帐户。

截至年月日,在本行办理的各项信贷业务逾期(垫款)和欠息余额,资金结算方面不良记录,执行结算纪律情况。

证明人声明:1.本行(部)只对截至本证明书所指明时点,被证明人在本行信贷业务逾期(垫款)及欠息、人民币和外汇结算方面以及执行结算纪律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本行(部)对本证明书所指明时点之后上述情况发生的任何变化不承担责任。

2.本证明书只用于前款特定用途,不得转让,不得作为担保、融资等其他事项的证明。

3.本证明书为正本,只限送往证明接受人,涂改、复印无效。

本行(部)对被证明人、证明书接受人运用本资信证明书产生的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本证明书经本行(部)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能生效。

5.本证明书包括中英文版本各一份,两种文字有抵触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6.本证明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7.本证明书的解释权归本行(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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