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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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的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资商业银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邮政储蓄银行)等。

第三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对中资商业银行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中资商业银行以下事项须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第五条申请人应当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章机构设立第一节法人机构设立第六条设立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章程;(二)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兑换货币,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三)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六)建立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科技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第七条设立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二)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有效控制各类风险;(三)发起人股东中应当包括合格的战略投资者;(四)具有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拥有高素质的专业人才;(五)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与资本补充机制;(六)有助于化解现有金融机构风险,促进金融稳定。

2022-2023年中级银行从业资格之中级银行管理能力测试试卷B卷附答案

2022-2023年中级银行从业资格之中级银行管理能力测试试卷B卷附答案

2022-2023年中级银行从业资格之中级银行管理能力测试试卷B卷附答案单选题(共50题)1、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决定组织听证的,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7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

当事人对违法、违规事实有争议的,应当在提起听证申请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A.60B.15C.20D.30【答案】 D2、( )是个人事先约定偿还期的存款,其利率视期限长短而定。

A.外币储蓄B.定期储蓄C.活期储蓄D.单位储蓄【答案】 B3、根据《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修订)》,商业银行并表和未并表的杠杆率均不得低于()。

A.5%B.3%C.4%D.6%【答案】 C4、()就是以风险作为银行监管的重点,围绕信用、市场、操作等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促使银行体系稳健经营。

A.管法人B.管风险C.管内控D.提高透明度【答案】 B5、下列选项中可以充当融资租赁标的物的是()。

A.低值易耗品B.自然资源C.固定资产D.无形资产【答案】 C6、根据《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下列关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说法正确的是()。

A.在处罚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应当依法对直接负责的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法律责任,区别不同情形给予行政处罚B.在处罚银行业金融机构时,应当对直接负责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法律责任,区别不同情形给予行政处分C.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时,还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党纪责任D.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还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党委追究主体责任、纪委追究监督责任【答案】 A7、根据《项目融资业务指引》,贷款发放前,贷款人应当()。

A.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是足额到位B.确认所有的项目资本金先行到位C.确认50%的项目资本先行到位D.确认借款人必须在贷款到位后的一年后还款【答案】 A8、存放央行的准备金适用()的稳定资金需求系数。

中资商业银行市场准入操作规程

中资商业银行市场准入操作规程

中资商业银行市场准入操作规程本规程所称中资商业银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

一、市场准入的程序规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分为申请与受理、审查、决定与送达三个环节。

根据监管职责分工规定,监管机构对申请人需要事先获得行政许可的项目采取以下四种方式之一进行受理、审查和决定:1.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报送银监会审查并决定。

2.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3.由银监分局受理并初步审查,报送银监局审查并决定。

4.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一)申请与受理。

1.申请。

(1)申请人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中资商业银行市场准入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应按银监会“1104工程”的要求,在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的同时,在金融机构和业务市场准入管理系统、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监督管理系统导入相关的电子信息,电子信息与纸质申请材料共同构成完整的申请材料。

(3)由下级机关受理、上级机关决定的申请事项,申请人应向受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并提交受理申请书,简要说明申请事项。

上述申请材料的主送单位为决定机关。

2.受理。

-1-(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申请事项不属于受理机关职责范围的,受理机关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申请事项属于受理机关职责范围的,受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根据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正的全部内容,并要求其在补正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补正申请材料;对于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3)申请人未能按期提交补正申请材料或补正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受理机关应当在补正期满或收到不符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权就该许可事项重新提出申请。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2023年版)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2023年版)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2023年版)目录一、机构设立 (1)(一)法人机构设立 (1)1.1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筹建审批 (1)1.2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开业核准 (3)(二)境内分支机构设立 (4)1.3中资商业银行分行筹建审批 (4)1.4中资商业银行分行开业核准 (6)1.5中资商业银行分行级专营机构筹建审批 (7)1.6中资商业银行分行级专营机构开业核准 (8)1.7中资商业银行支行开业核准 (9)1.8中资商业银行收购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收购审批 (10)1.9中资商业银行收购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开业核准 (11)(三)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 (12)1.10中资商业银行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审批 (12)(四)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外机构 (14)1.11中资商业银行境外分行、全资附属或控股金融机构设立审批 (14)1.12中资商业银行境外代表机构设立审批 (15)1.13中资商业银行参股、收购境外机构审批 (16)二、机构变更 (17)(一)法人机构变更 (17)2.1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变更名称审批 (17)2.2中资商业银行变更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股东审批 (18)2.3中资商业银行变更注册资本的方案审批 (19)2.4中资商业银行变更注册资本审批 (20)2.5中资商业银行公开募集股份和上市交易股份审批 (21)2.6中资商业银行修改章程审批 (21)2.7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变更住所审批 (21)2.8中资商业银行变更组织形式审批 (22)2.9中资商业银行分立审批 (22)2.10中资商业银行吸收合并审批 (23)2.11中资商业银行新设合并审批 (24)(二)境内分支机构变更 (24)2.12中资商业银行境内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审批 (24)2.13中资商业银行支行升格分行及二级分行升格一级分行审批 (24)2.14中资商业银行支行以下机构升格支行审批 (25)(三)境外机构变更 (26)2.15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升格审批 (26)2.16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变更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审批 (27)2.17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变更名称审批 (28)2.18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重大投资事项审批 (28)2.19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重组改制(变更股权、分立、合并)审批 (29)三、机构终止 (29)(一)法人机构终止 (30)3.1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解散审批 (30)3.2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破产前审批 (30)(二)分支机构终止 (31)3.3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终止营业审批 (31)四、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32)4.1中资商业银行开办外汇业务和增加外汇业务品种审批 (32)4.2中资商业银行发行资本补充工具计划发行额度审批 (32)4.3中资商业银行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审批 (33)4.4中资商业银行开办信用卡业务审批 (34)4.5中资商业银行开办离岸银行业务或增加业务品种审批 (35)4.6中资商业银行开办其他业务审批 (36)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 (37)(一)法人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37)5.1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37)(二)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39)5.2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39)六、申请材料格式要求 (40)(一)电子文档报送要求 (40)(二)纸质材料报送要求 (40)一、机构设立(一)法人机构设立1.1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筹建审批申请材料目录:(1)申请书。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引言中资商业银行是中国大陆的商业银行,由国内企业出资成立,受国家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

为了规范中资商业银行的行政许可事项,保证中资商业银行的安全运营,国家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行政许可事项中资商业银行的行政许可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银行开业审批;2.分支机构设立审批;3.股权变更审批;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免审批;5.业务变更登记等行政许可事项。

行政许可事项是中资商业银行开展业务的前提,必须在国家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授权下进行。

实施办法申请材料中资商业银行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组织机构代码证;4.营业执照;5.审核报告;6.协议、合同等相关文件。

申请流程根据国家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中资商业银行可以通过网上申请或实体申请的方式申请行政许可事项。

1.网上申请中资商业银行可以登陆国家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和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2.实体申请中资商业银行也可以通过实体申请方式,将申请材料交至国家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和受理。

监督管理国家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中资商业银行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1.审核审批国家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中资商业银行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审批。

2.定期检查国家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定期对中资商业银行进行检查,确保其合法合规运营。

费用及时限中资商业银行申请行政许可事项需要交纳相应的行政许可费用。

行政许可事项的时限为60个工作日,若需要延长则应提前申请并按规定交纳相应的工本费。

救济中资商业银行在行政许可事项实施中遇到问题,可以向国家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救济。

结语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为保障中资商业银行的安全运营提供了有力保障。

中资商业银行应按照规定提交申请材料,严格执行国家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要求,确保行政许可事项的合法合规实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目录一、机构设立 (5)(一)法人机构设立5农村信用合作社 (5)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9)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11)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14)农村合作银行 (14)农村商业银行 (20)(二)非法人机构设立20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分社 (20)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 (21)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办事处 (22)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支行 (23)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分理处 (23)合作金融机构储蓄所 (24)合作金融机构自助银行 (24)二、机构变更 (25)(一)法人机构变更25变更名称 (25)变更住所 (25)变更组织形式(改制) (26)变更股权 (26)变更注册资本 (28)修改章程 (31)存续分立 (31)新设分立 (32)吸收合并 (32)新设合并 (33)收购 (33)临时停业 (34)(二)非法人机构变更34变更名称 (34)变更住所 (35)机构升格 (35)机构降格 (36)临时停业 (36)三、机构终止 (36)(一)法人机构36解散 (36)破产前审批 (37)(二)非法人机构38办事处 (38)信用社、分社、支行、分理处、储蓄所 (38)自助银行 (39)四、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39)(一)开办外汇业务和增加外汇业务品种39(二)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和发行次级债券40募集次级定期债务 (40)发行次级债券 (40)(三)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41(四)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增加或变更电子银行业务品种42(五)发行银行卡43(六)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44(七)开办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44(八)开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45(九)开办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业务46(十)开办离岸银行业务46(十一)开办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业务47(十二)开办信贷资产转让业务47(十三)开办个人理财业务48(十四)开办法规未明确规定的业务48五、理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49)(一)法人机构49(二)非法人机构51六申请材料格式要求 (52)一、机构设立(一)法人机构设立农村信用合作社2.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农村信用合作社筹建审批申请材料目录:1.申请书。

中国银监会关于废止一批政策性文件的公告-银监会公告[2016]2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废止一批政策性文件的公告-银监会公告[2016]2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废止一批政策性文件的公告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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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废止一批政策性文件的公告
银监会公告[2016]2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全面清理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等要求,经对银监会成立以来至2015年底发布的文件进行全面清理,银监会决定废止一批政策性文件,现公告如下: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中消防有关问题的通知》等5份政策性文件自公告之日起废止(决定废止的政策性文件目录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决定废止的政策性文件目录
2016年10月10日
附件
决定废止的政策性文件目录
1.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中消防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68号)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资商业银行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银监发〔2006〕68号)
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银监发〔2007〕
86号)
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台账调查统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38号)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下一阶段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09号)
——结束——。

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7修订)

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7修订)

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7修订)【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发文字号】中国银监会令2017年第1号【修改依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7.05【实施日期】2017.07.05【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7年7月5日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修改《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的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资商业银行包括: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分别简称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

第三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对中资商业银行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中资商业银行以下事项须经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第五条申请人应当按照《中国银监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章机构设立第一节法人机构设立第六条设立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章程;(二)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兑换货币,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三)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六)建立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科技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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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节选)
一、机构设立
(一)法人机构设立
1.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商业银行的名称(中英文)、拟设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基本信息以及设立的目的。

2.可行性研究报告。

内容至少包括:拟设地经济金融情况;拟设机构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财务预测,经过预测的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盈利水平、流动性状况、资本充足率、资本收益率、资产收益率等预测;业务拓展策略;风险控制能力等。

3.发起人基本情况。

包括发起人之间关于发起设立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协议,发起人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过工商年检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情况、诚信状况、未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所在行业状况、纳税记录等事项。

4.发起人及所在集团的组织结构图、发起人主要股东名册、发起人分支机构与控股、入股、控制子公司名册以及上述机构从事的主要业务及盈利主要来源、发起人之间的关联状况、对发起人有实际影响力的个人和组织的有关情况,发起人拟投资入股的资金来源证明。

5.发起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关于同意发起设立该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
的决议及自有资金来源真实的承诺书。

6.发起人为外国金融机构的,应同时提供其注册地(或所属)金融监管当局出具的风险评级结论或审慎性监管意见;申请人在其注册地不受金融监管当局监管,则应提供资信评级机构对其最近二年的信用评级报告。

7.发起人最近3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8.筹建方案:包括拟设机构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拟聘高管的基本情况和聘任其他从业人员计划,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和电话,选址方案。

9.拟外聘的咨询机构及人员的背景和联系方式。

10.提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1.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2.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2行政许可项目名称: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中英文)、住所、业务范围,是否在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股东资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等方面达到股份制商业银行开业的条件,筹建工作报告,以及对创立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及通过各项决议的相关情况的说明。

2.创立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的相关决议:
(1)审议通过筹建工作报告的决议;
(2)审议通过章程的决议;
(3)审议通过“三会”议事规则的决议;
(4)审议通过主要管理制度的决议;
(5)选举董事、监事、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副监事长、董事会秘书的决议;
(6)聘任行长、副行长、财务部门负责人、内审部门负责人及其他实际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人员的决议;
(7)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监事的决议。

上述各项决议应当注明决议编号、投票股份数、通过、反对和弃权股份数并由监票人、唱票人和计票人签字,选举董事、监事的决议应注明当选人通过的股份数,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决议应由董事签名,监事会决议应由监事签名。

3.章程草案。

4.主要管理制度。

5.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

6.组织结构图,各部门职责分工授权及负责人背景介绍。

7.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8.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和股份比例(企业法人要有注册地址和法人代码)。

9.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10.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11.员工名单及从事过相关业务人员的比例。

12.申请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3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名称(中英文)、拟设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基本信息,设立的目的。

2.可行性研究报告。

内容至少包括:拟设地经济金融情况;拟设机构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财务预测,至少应包括经过预测的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盈利水平、流动性状况、不良贷款比例、资本充足率、资本收益率、资产收益率等预测;业务拓展策略;风险控制能力等。

3.申请人(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最近3年的经营管理状况、风险控制能力分析等;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的清产核资报告、股权评估报告;最近3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4.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关于同意在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基础上筹建城市商业银行的股东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5.拟设地政府对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城市商业银行的意见。

6.其他发起人基本情况。

包括发起人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过工商年检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情况、诚信状况、未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未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所在行业状况、纳税记录等事项;其他发起人的股东关于同意与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发起筹建城市商业银行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7.其他发起人的组织结构图、主要股东名册、分支机构与控股、入股、控制子公司名册以及上述机构从事的主要业务及盈利主要来源、关联情况、对其他发起人有实际影响力的个人和组织的有关情况状况,拟投资入股的资金来源证明。

8.其他发起人为外国金融机构的,应同时提供其注册地(或所属)金融监管当局出具的风险评级结论或审慎性监管意见;申请人在其注册地不受金融监管当局监管,则应提供资信评级机构对其最近二年的信用评级报告。

9.其他发起人最近3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10.筹建方案。

包括拟筹建的城市商业银行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拟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及聘任其他从业人员的计划,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和电话,选址方案。

11.拟外聘的咨询机构及人员的背景和联系方式。

12.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3.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4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参照银监办通【2004】281号文件)
1.申请书。

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中英文)、住所、业务范围,是否在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股东资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等方面达到城市商业银行开业的条件,筹建工作报告,以及对创立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及通过各项决议的相关情况的简要说明。

2.创立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的相关决议:
(1)审议通过筹建工作报告的决议;
(2)审议通过章程的决议;
(3)审议通过“三会”议事规则的决议;
(4)审议通过主要管理制度的决议;
(5)选举董事、监事、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副监事长、董事会秘书的决议;
(6)聘任行长、副行长、财务部门负责人、内审部门负责人及其他实际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人员的决议;
(7)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监事的决议。

上述各项决议应当注明决议编号、投票股份数、通过、反对和弃权股份数并由监票人、唱票人和计票人签字,选举董事、监事的决议应注明当选人通过的股份数,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决议应由董事签名,监事会决议应由监事签名。

3.章程草案。

4.主要管理制度。

5.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

6.组织结构图,各部门职责分工授权及负责人基本情况。

7.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8.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和股份比例(企业法人要有注册地址和法人代码)。

9.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及异地股东的资信证明和其他资料。

10.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11.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12.员工名单及从事过相关业务人员的比例。

13.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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