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修订情况讲座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的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资商业银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邮政储蓄银行)等。
第三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对中资商业银行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中资商业银行以下事项须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第五条申请人应当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章机构设立第一节法人机构设立第六条设立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章程;(二)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兑换货币,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三)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六)建立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科技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第七条设立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二)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有效控制各类风险;(三)发起人股东中应当包括合格的战略投资者;(四)具有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拥有高素质的专业人才;(五)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与资本补充机制;(六)有助于化解现有金融机构风险,促进金融稳定。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新理念与新思路

2020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以2020首个“人民银行令”的形式发布了新的《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新《实施办法》),修订了自2004年开始实施的《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原《实施办法》),新《实施办法》已于2020年6月1日正式施行。
结合新时期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对比2004年印发的《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新《实施办法》体现了以下新工作理念和工作思路:一、进一步突出了便民高效的工作理念行政许可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同时也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我国最早的行政许可可以追溯到战国时期的煮盐冶铁设官营,②当前,因为行政许可行政关乎行政机关的审批权限,也影响市场自主调节的空间、社会自治和个人自由的范围③,因此,行政许可事项的关注度越来越高。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金融行业的主管部门之一,其如何授予行政许可、授予行政许可的具体程序和要求一定程度上也体现着我国金融开放的水平,因此人民银行行政许可的相关程序具有重要意义。
新《实施办法》针对行政许可的授益性和依申请性,更加突出了便利行政相对人的工作理念。
在便利相对人申请方面,新《实施办法》第七条明确提出“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推进行政许可电子办理,增加网上办理行政许可的相应渠道,并在全系统推广”,可以预见,人民银行系统将在下一步的工作中将全面推动行政许可电子化办理,减少行政许可办理过程中的各项成本,而各类主要行政许可将实现全面的电子化办理。
在减少相对人“跑腿”方面,新《实施办法》更加突出了通过公示公告等方式提前让行政相对人了解行政许可办理程序,第八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制定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并在办公场所和网站上公示”,且对公《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新理念与新思路①纪凯钟(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法律事务处重庆401147)①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②汪燕.行政许可制度对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回应[J].法学评论,2020,38(04):51-58.③章剑生.行政许可审查标准:形式抑或实质———以工商企业登记为例[J].法商研究,2009,26(01):98-103.内容摘要:2020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最新的《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其进一步突出了便民高效的工作理念、厘清了内外部工作程序、更加清晰地阐释行政许可办理程序和办理规则、增设了行政许可的特殊程序、新增了违反行政许可规定的法律责任、为金融基础设施准入程序留下制度空间。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修订情况讲座PPT教学课件

坚持风险为本的导向,严把第一道防线,充分发挥行 政许可风险防范作用,把该管的事务管住管好
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导向,发挥准入引领作用,引导银 行业不断完善金融服务、支持小微企业、“三农”、 科技创新等重点、新兴领域发展
国有商业银行、股 份制商业银行、城 市商业银行、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以 下简称邮政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蓄银 行)等
20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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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主要修改内容
范围调整——境外机构
中资商业银行境外 分行、全资附属或 控股金融机构、代 表机构
中资商业银行境外一 级 分行、全资附属 或控股金融机构、代 表机构,以及境外一 级分行、全资子公司 跨国设立的机构
风险总监、合规总监、首席信息官以及同职 级高级管理人员、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主 任)、副总经理(副主任)、总经理助理
分行行长助理、分行级专营机构总经理助理、 分行营业部负责人
专营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
从境外聘请的境外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 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首
席代表
11
《办法》主要修改内容
推动金融对外开放,同时努力实现银行业经营管理水 平提高与国家金融秩序稳定及经济安全的协调统一
20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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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体例安排
保持原《办法》的基本框架不变
修订后分为7 章:总则、机构设立、
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 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附则
共107 条(原《办法》共144条)
2013版
第二十二条 中资商业银行的 分行筹建申请由其总行向拟设 地银监局提交,银监局受理并 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 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 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
某大学金融学院《公共科目+银行管理》考试试卷(1323)

某大学金融学院《公共科目+银行管理》课程试卷(含答案)__________学年第___学期考试类型:(闭卷)考试考试时间:90 分钟年级专业_____________学号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1、判断题(17分,每题1分)1. 对于中止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正确错误答案:错误解析:《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制定方案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频发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2. 内部控制结构包括控制环境、会计系统和控制程序三个要素。
()正确错误答案:正确解析:1996年,财政部发布了《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9号——内部控制和审计系统性风险》,认为内部控制结构包括控制环境、会计系统和控制程序三个要素。
3.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直接投资于信贷资产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
()正确错误答案:错误解析: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于信贷资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信贷无须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支持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发行的次级档信贷资产不得证券。
4. 回购市场形成的资金价格信号,反映了整个金融体系的资金供求状况和流动性状况,在货币政策传导和整个金融市场中起到基础性作用。
()正确错误答案:错误解析:货币市场同业艾氏林形成的资金价格信号,反映了整个金融体系的资金资金供给状况状况和流动性状况,在货币政策传导和整个金融市场中起到基础性作用。
5. 商业汇票由银行签发并承兑,银行承诺商业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
()正确错误答案:错误解析:商业汇票由跨国公司签发,向银行申请办理承兑,国有银行承诺商业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14(0)33
【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外资银行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31页(P31-61)
【关键词】行政许可事项;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行为;派出机构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1
【相关文献】
1.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修改中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标准进一步统一 [J],
2.银监会就《关于修改〈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J],
3.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J],
4.中国银监会关于修改《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决定
[J],
5.中国银监会就《中国银监会关于修改<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J], 中国银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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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修改《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中国银监会关于修改《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决定(2018)【法规类别】银行监管银行类金融机构【发文字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3号【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8.02.13【实施日期】2018.02.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3号)中国银监会关于修改《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中国银监会2017年第17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18年2月13日中国银监会关于修改《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决定为进一步扩大银行业对外开放,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工作,提高外资银行在华营商便利度,增强外资银行风险抵御能力,中国银监会决定对《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4号)进行如下修改:一、删去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二条。
二、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条,修改为:“拟设立支行的申请人应在支行筹建3日前向拟设地银监局或者经授权的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筹建报告并领取开业申请表,开始筹建工作。
”三、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拟设立支行的申请人应在提交筹建报告之日起9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
”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申请人逾期未提交开业申请的,应及时向拟设地银监局或者经授权的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四、在第二章第六节后增加一节,作为第七节:“第七节投资设立、入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四、“第五十九条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申请投资设立、入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健全有效;“(三)具有良好的并表管理能力;“(四)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五)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7修订)

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7修订)【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发文字号】中国银监会令2017年第1号【修改依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7.05【实施日期】2017.07.05【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7年7月5日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修改《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的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资商业银行包括: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分别简称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
第三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对中资商业银行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中资商业银行以下事项须经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第五条申请人应当按照《中国银监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章机构设立第一节法人机构设立第六条设立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章程;(二)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兑换货币,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三)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六)建立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科技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1.12•【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4号•【施行日期】2006.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4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已经2005年11月10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0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00六年一月十二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外资金融机构的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操作流程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和《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外国银行分行和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
本办法所称外资法人机构是指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独资财务公司和合资财务公司。
第三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对外资金融机构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外资金融机构下列事项应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增加业务品种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
第五条本办法要求提交的资料,除年报外,凡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以中文或英文以外文字印制的年报应附中文或英文译本。
第六条本办法要求提交的资料,如要求由授权签字人签署,应一并提交该授权签字人的授权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