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2019年度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2019年度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9.05.30•【字号】•【施行日期】2019.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高等教育正文江西省教育厅关于2019年度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各高校,各重点研究基地:为做好2019年度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要求本次项目申报设课题指南,项目名称及要求见《2019年度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课题指南》,申报时按指南要求进行设计,不得改变项目名称。
项目资助经费由各高校统筹安排。
项目成果出版(发表)须在显著位置注明“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第一署名单位必须为招标课题所在重点研究基地。
二、申报条件1.项目申报人即课题负责人,应具备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并具有完成招标项目的能力。
2.项目申报者必须是课题实施过程中的真正组织参与者,并在课题研究中担任实质性的任务。
3.项目申报者须按《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在规定的研究周期内,有一定的驻所及研究时间。
4.在研的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主持人不得申报。
三、申报办法1.网上填报。
申报人登陆“江西省高校人文社科管理系统”(59.53.216.140;江西财经大学校内请使用172.29.4.59登陆)进行个人注册(用户名为本人邮箱名),注册成功后,在网上点击“基地项目在线填报”,在线填写《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申请评审书》(以下简称《申请评审书》),填写完毕可下载打印。
系统开放时间为6月5日至7月7日。
2.打印《申请评审书》。
A4纸打印1份,左侧装订,注意申请书内容与上传的电子版一致。
3.报送材料。
7月8-10日将打印好的纸质《申请评审书》1份报送至南昌市红角洲学府大道589号江西科技师范大学行政楼A楼106室,联系人:赵陈晨,电话:138****9606,邮编:330031。
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xx省教育厅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和《中共xx省委关于促进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意见》精神,适应xx经济社会及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加强和改进xx省教育厅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省教育厅社科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研究质量,推进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事业的发展,根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修订《xx省教育厅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形成本办法。
第二条省教育厅社科项目管理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加强基础研究,强化应用研究,鼓励对策研究,支持传统学科、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注重成果转化,大力提高科研质量和创新能力,积极探索、努力遵循社会科学发展规律,更好地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高等学校的学科建设服务。
第三条省教育厅社科项目管理贯彻“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面向全省高校,规范管理,集中申报,集中评审,扶持青年社科研究工作者和有特色的社科研究,择优立项。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教育厅社科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第五条省教育厅社科项目实行分级管理,由省教育厅和高校共同组织实施。
第六条省教育厅社政处负责省教育厅社科项目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1.制定和发布社科研究中长期规划及项目指南。
2.组织省教育厅社科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资助、中期检查、重点项目验收及结项。
3.会同厅计财处监管省教育厅社科项目经费。
4.组织制定省教育厅社科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
第七条高校社科科研管理部门负责本校承担的省教育厅社科项目的管理工作,制订本校项目管理细则并进行日常管理,组织项目申报、跟踪检查和成果验收,负责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等工作。
江西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目录一、总则二、管理体制三、人员管理四、项目管理五、人才培养六、成果管理七、学术交流八、经费管理九、科研设施与图书资料、网络建设十、档案管理十一、报告制度十二、检查评估十三、附则一、总则为加强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科学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以下简称“重点研究基地”)是聚集和培养优秀学术人才,围绕国家和省发展战略,针对学科前沿和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组织高水平研究的新型科研组织,在产出创新成果,形成学术交流开放平台,带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创新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依托高校要在巩固前期成绩的基础上,更加注重质量提高、注重内涵发展,加大支持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的力度,使重点研究基地成为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术科研和学科建设的平台和支撑,成为哲学社会科学科研体制创新和学术科研创新的示范点。
为实现上述目标,提出以下建设标准:(一)科学研究:针对学科前沿和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组织重大科研项目、产出创新性的成果,促进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协调发展,建立起知识创新机制,使科学研究的整体水平在全省同行中保持领先地位,在全国同行中具有日益显著的地位,并力争达到全国一流水平。
(二)人才培养:通过科学研究,培养高素质的一流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建立一支团结协作;结构合理的科研团队;通过课程开发和吸收研究生参加课题组,促进最新研究成果向教学层面转化,更新教学内容,提高教学水平,促进研究生教育质量的提高;为社会各界人士提供以知识更新为主要内容的培训,使其成为全省乃至全国相关研究领域的专门人才库和人才培养培训基地。
(三)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建设:通过参与制订全省、全国性研究发展规划,举办全国或国际学术会议、接收国内外访问学者、建立图书资料库、数据库和专业化的信息网络等措施,协调本研究领域的学术活动。
发挥对外学术交流窗口作用,成为本学科的全省乃至全国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基地。
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精品)

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特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资助的项目,包括思想政治教育研究项目、高等教育管理研究项目、XX理论研究项目和人文社科一般研究项目。
第三条资助对象和条件:本校在岗教师或研究人员;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年龄和身体状况符合科研项目的研究要求。
第四条学校鼓励全校教职工申报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和省部级社科基金项目。
1、对申报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且通过通讯评审者,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直接给予立项,并给予每个项目1万元的资助。
同时,项目主持人必须达到下列要求:(1)在3年中获得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立项,或获得省部级社科基金项目立项。
(2)在3年中未获得国家、省(部)级社科基金项目立项者,必须将相关研究领域的科研成果送交人文社科管理部门进行结项。
结项要求:完成专著1部,或完成权威期刊论文1篇(《学校文科学术期刊榜》上的C 类以上期刊)及CSSCI来源期刊论文2篇(《学校文科学术期刊榜》上的D类期刊)。
(3)若上述要求均未达到,以后3年内将取销其项目申报的资格。
2、对省(部)级社科基金中立项不资助的项目,学校给予同级别资助项目经费额度的一半进行资助。
相关学院可按学校资助金额给予1:1配套。
第五条项目评审对于国家社科基金、部省级社科基金落选项目,学校将组织通讯评审和专家评审,对评审后可作为培育项目的给予适当资助。
第六条经费划拨与使用项目经费分两次划拨:第一次划拨总经费的50%;课题结项或审查其任务全部完成后,再划拨另外的50%。
科研经费批准权限和开支范围按《XX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项目结项1、项目结项程序:(1)项目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填写《XX大学科研基金资助项目结题报告》书,连同最终成果(一式1份)或省部级以上社科研究基金立项证书交所在学院鉴定。
鉴定工作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所鉴定的成果提出客观、公正的鉴定意见,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报人文社科处(校机关人员直接将结项材料送人文社科处)。
江西省高校人文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东华理工大学地质资源经济与管理研究中心文件地资经管字[2011]1号东华理工大学地质资源经济与管理研究中心开放研究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各有关单位:为促进学术交流和学科发展,有效提高“东华理工大学地质资源经济与管理研究中心”科研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心建设方案和《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主题词:重点研究基地开放基金项目管理办法主送:东华理工大学各相关院(系)抄送:省教育厅社科处、校科技处、计财处东华理工大学地质资源经济与管理研究中心2011年9月5日印发共印15份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东华理工大学地质资源经济与管理研究中心开放研究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博采众长,广泛吸纳国内外科技人才的智慧,促进学术交流和学科发展,有效提高东华理工大学地质资源经济与管理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科研能力和水平,中心设立开放研究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开放基金项目”)。
第二条为切实加强开放基金项目的管理,规范开放基金项目管理行为,提高管理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规划和选题第三条中心根据发展规划确定开放基金项目的选题,申请者依据当年申报通知中确定的选题方向和范围自行设计研究题目。
第四条开放基金项目设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重点项目鼓励开展跨部门、跨单位、跨学科联合攻关,研究学科前沿问题,以及重大现实性、应用性问题。
第三章申报、评审和审批第五条项目申请人应具有硕士(含)以上学位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35周岁及以下优先资助。
第六条开放基金项目申请截止日期为每年10月30日。
第七条中心对项目申请书进行初步审核后,提交中心学术委员会或同行专家评审。
第八条开放基金项目批准立项后,由中心发出开放基金项目立项通知书,同时开放基金项目申请书成为有约束力的协议。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章项目经费第九条开放基金项目的经费来源主要是学校预算拨款,同时接受国内外单位和个人的捐款。
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江西经济社会发展和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进一步繁荣发展我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改进和完善我省高校社科研究管理制度,发挥社科研究优势,提高管理效能,促进高校社科研究多出成果,出好成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教育厅组织实施的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管理;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省教育厅社政处具体负责全省普通高等学校社科研究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组织制定全省高校社科研究中长期规划,确定重点研究课题指南;2.组织和指导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资助、中期检查及成果验收结项;3.与省教育厅计财处共同管理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经费;4.制定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章制度;5.组织和支持我省高校社科研究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第四条省教育厅社政处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各学科专家组成专业咨询组或评审组,其职责是:1.参与制定本学科研究发展规划、课题指南;2.评审各学科申报项目,提出资助金额建议;3.参与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的中期检查和成果鉴定验收;4.其它有关工作;第五条学校科研社科研究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社科管理部门”,负责本校的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的管理工作;第三章项目申报第六条省教育厅组织实施的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包括:1省高校社科规划基金项目,一般每年组织申报一次;2省高校青年社科基金项目,一般两年组织申报一次;3省高校专项任务项目,主要指从校外有关部门获得横向经费资助的研究项目和省教育厅的委托研究项目;有关项目申报工作的事项,由省教育厅社政处在申报通知中具体规定;第七条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的申报条件是:1.各类项目的申请者指课题负责人必须是我省高校的在岗教研人员;其中,规划基金项目的申请者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青年社科基金项目的申请者必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限39岁含39岁以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作为课题负责人申报项目,必须由本校两名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推荐;专项任务项目的申请者必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2.各类项目的申请者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高的学术水平,具有独立开展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能作为项目的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3.项目研究一般应成立课题组,由申请人担任组长,一个项目的申请人仅限填报1人;课题组应有合理的学术梯队,并积极吸收研究生和高年级本科生参与科研工作;应用性课题的申报,提倡并鼓励吸收实际工作部门的人员参加课题组;4.每个申请者每次只能申报一个研究项目;未完成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的课题负责人不得申请新项目;被撤销项目的课题负责人,从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5.已获得国家、省部、市厅级资助的课题或其中的子课题,以及已发表、出版的成果不得重复申报;不得将已有的研究成果作为项目申报;6.申报专项任务项目,必须获得横向单位一定数额经费资助具体数额由省教育厅社政处确定并发布;申请者应在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申请评审书以下简称申请评审书中填写经费数额和来源,并附所在学校社科管理部门开出的经费到帐证明和经费到帐复印件;第八条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以学校为申报单位组织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申报单位应按本办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对申请者的资格进行审查,按本办法第九条进行初审,对申请评审书内容的真实性、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基本科研条件能否保证等进行审核筛选,签署具体意见,承担信誉保证;申报时由各申报单位统一将申请评审书一式三份、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申报一览表一份及电子版报送省教育厅社政处;第四章项目评审第九条省教育厅社政处负责对申报课题进行资格审查,经资格审查合格者,交由各学科组进行评审;项目评审的主要标准是:1.课题选题具有原创性和重要的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优先资助列入规划目标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的课题;鼓励深入实际,深入调查,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回答新问题的理论探索课题;2.研究目标明确、合理,课题立论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预计解决或突破的难题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3.课题组梯队合理,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对该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即有一定数量的相关研究成果和一定的资料准备;4.成果形式有利于该成果的推广使用;5.申请经费比较合理;第十条项目评审贯彻公平公正、择优资助的原则,组成项目评审委员会,聘请同行专家,采取会议或通讯的方式进行;1.专家评审会议以学科组为单位进行,每个学科组的专家不少于3人,应来自不同的学校;一般项目按申报学科交学科组评审,交叉学科项目交由主学科专家组评审;2.学科组应严格掌握标准,并在本学科立项控制数内,本着公正、择优资助的原则进行评审;3.评审采用先匿名评审预选,后对预选出的项目进行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专家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方能通过;专项任务项目采取公开评审、一次投票、多数票通过的方式立项;评审专家所申请的项目,不在会上评审,会后进行通讯评审;4.对评审过程及未经省教育厅审批的评审结果要严格保密,以免使评审工作受到干扰;第十一条根据需要,对少数重要研究项目,作为委托项目,由省教育厅审定,单独立项,委托研究;第十二条省教育厅对专家评出的拟立项项目及资助经费行使最终审批权;批准立项的项目,由省教育厅社政处通知各高校,并向申报者发出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立项通知书;立项时间从通知书下发之日起计算;第五章项目经费第十三条省教育厅社科研究项目根据经费来源分为资助经费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申请人所在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经费配套;第十四条由省教育厅提供经费的项目,资助经费由省教育厅计财处及有关部门下拨,实行“一次核定,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原则;为了保证科研项目按期完成,省教育厅委托学校社科管理部门会同学校财务处,预留每个项目批准经费的40%作为保证金,待项目完成结项后拨付课题组;各高校可从项目经费中提取不超过5%的管理费;但每个项目提取的管理费最多不得超过500元;第十五条项目经费由学校社科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管理,由学校财务部门按年度编制决算报告,报省教育厅计财处;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出国或与课题研究无关的开支,经费使用权归项目负责人;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1.图书资料费,指收集资料过程中购买图书、资料的费用以及复印、誊录、翻印等费用;2.国内调查研究费;3.文具费;4.计算机消耗材料和机时费;5.成果打印费、印刷费;6.小型会议费,包括为完成项目必须举行的成果鉴定、专题研讨等小型会议费用;7.购买小型仪器设备的费用;8.预留保证金,可用作课题组成员和有关科研人员的奖励;第六章项目管理第十六条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均需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的内容包括:1.是否按预定计划、课题设计开展了研究工作,研究进度是否符合项目研究计划的要求;2.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是否为项目实施提供了必要条件如时间、调研方便等;3.已有工作成果和阶段性研究成果的学术水平如何;4.项目经费是否真正用于科研工作,开支是否合理;5.项目的基础性调研、资料整理、专题研讨等工作进展如何;6.项目研究进程中是否出现其他新问题;第十七条项目中期检查应在项目下达后一年内进行;重点项目的中期检查由省教育厅社政处组织人员或委托项目负责人所在高校社科管理部门进行;其余项目的中期检查由各高校社科管理部门分别组织,必要时也可由省教育厅社政处直接组织检查;中期检查时由项目负责人填报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以下简称中期检查报告书,学校社科管理部门根据检查情况签署意见,项目结项时报省教育厅社政处;第十八条项目批准后不得更改研究范围和成果形式,结项成果必须与申请书中的研究内容相一致;严禁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严禁弄虚作假;未经省教育厅同意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管理单位,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项目负责人或增减课题组成员,须经学校社科管理部门同意并在人员调整之前报省教育厅社政处批准;第十九条项目自批准之日起,研究周期一般为1—3年,应用对策性研究项目一般应在2年内完成;为保证研究质量,项目自批准至结项,不得少于10个月;项目如需延期完成,须有充分理由,并经申报单位社科管理部门批准,报省教育厅社政处备案;延期超过一年的,扣除保证金的30%,由学校社科管理部门作为社科研究与发展经费留用;如遇项目负责人亡故、出国不归及工作调动等不可逆转的情况,项目自行中止,所余经费由学校社科管理部门作为社科研究与发展经费留用,并报省教育厅社政处备案;项目负责人在本省高校系统内调动的,项目应继续进行,项目仍由原单位管理;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由省教育厅作出撤销项目决定;1.项目中期检查时,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2.项目实施情况表明,负责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不能完成研究任务;3.负责人包括课题组主要成员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4.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负责人或研究课题;5.延期两年仍不能结项;6.剽窃他人研究成果;7.其它原因;撤销项目由学校社科管理部门向省教育厅提出报告,省教育厅审核后作出撤消项目决定,或由省教育厅根据情况直接作出撤消项目决定;被撤销项目的经费由学校社科管理部门追回作为学校社科研究与发展经费留用;第七章成果的鉴定第二十一条为了评估研究成果的质量、水平和意义,项目在结项前一般应进行鉴定;项目鉴定按如下分工组织实施:重点项目含招标项目、委托项目的鉴定由省教育厅社政处组织或委托高校组织,其余项目鉴定由高校社科管理部门组织,必要时也可由省教育厅社政处直接组织;第二十二条成果申请鉴定和验收结项应符合以下条件:1.著作类:正式出版或虽未出版,但有出版社的计划出版证明;2.论文:在中文核心期刊以上刊物发表1篇或省级以上正式刊物含学报发表2篇以上;3.系列论文:在省级以上正式刊物含学报发表3篇以上;4.研究报告、咨询报告等应用性研究成果,必须提供厅局级以上机关采用的采纳或评价证明专项项目除外;前期成果可作为课题成果的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课题的代表性成果或唯一成果;未按课题设计进行实质性研究,而以其他成果代替最终成果的,不得申请鉴定结项;第二十三条成果的名称标题与批准立项项目的名称一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鉴定:1.著作或论文分别符合第二十二条第1、2、3款的条件;2.研究报告、咨询报告等应用性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三等以上奖励,或收到的反映足以证明研究成果已达到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第二十四条鉴定可根据情况安排会议鉴定和通讯鉴定;重点项目应组织会议鉴定,其余项目可进行通讯鉴定;同学科项目可由学校集中聘请专家组织会议鉴定;鉴定前,由项目负责人填写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终结报告书以下简称项目终结报告书,并提供研究成果和该项目原申请评审书,供鉴定使用;会议鉴定应提前7天将鉴定材料送达鉴定专家;第二十五条专家组由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或实际工作部门人员组成,一般为3-5人,重点项目不少于5人;专家组成员中,本校专家不得超过1/3;重点项目的专家名单由省教育厅指定,其余项目的专家名单由学校社科管理部门选定;鉴定专家应认真、负责、独立地进行评审,作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恰如其份的评价,并对自己的鉴定意见和结论承担学术和道义责任,不应受到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第二十六条鉴定会议分为预备和鉴定阶段;预备阶段由组织鉴定的单位主持,主要内容是介绍会议内容、宣布有关事项、产生专家组组长;鉴定阶段由专家组组长主持会议;鉴定会议按下列程序进行:1.听取项目负责人的研究工作总结报告及成果简介,报告内容包括:课题的预期成果与现有成果;课题的研究方向和主要思想观点及内容;课题的实际意义、学术意义、研究特色及在省国内外所处的地位;该课题研究的重点及研究中突破的难点;2.质疑、答辩;3.专家讨论并形成综合鉴定包括能否结项等意见,并将意见填写在项目终结报告书中;4.专家组反馈鉴定意见内容包括:项目是否达到了合同要求;存在的问题和需要补充完善之处;成果的推广、宣传意见;其他建议及意见;专家讨论时,项目负责人及其成员应回避;第二十七条通讯鉴定的项目,由学校社科管理部门向专家提供第二十四条列举的材料,专家鉴定后分别在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鉴定意见表上填写鉴定意见,签名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结项时,须将专家鉴定意见原件和项目终结报告书装订在一起上报;严禁由项目负责人或课题组成员指定和联系通讯鉴定专家;第二十八条成果鉴定的一般标准和内容:1.研究成果是否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是否遵循党的基本路线;2.是否达到了项目申请评审书中有关成果的设计要求,研究的范围和成果内容是否与申请评审书一致,研究成果是否包含了该课题预定的全部内容;3.研究成果中提出的理论、观点、方法和建议方案是否具有创造性和科学性;4.项目研究所依据和使用的资料、数据是否准确完整;5.项目研究所运用的方法及手段是否具有可靠性和先进性;6.项目成果有哪些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达到何种水平,能够取得怎样的综合效益;7.项目研究尚存在哪些不足,该领域尚有什么问题值得深入研究,今后需努力的方向;8.项目成果有无抄袭或剽窃他人成果等;9.对成果的推广和宣传意见如提交有关部门、在厅办专刊或网上介绍成果摘要等;第二十九条鉴定所需经费从课题费中列支,自筹经费项目的鉴定费由学校解决或由课题负责人自理;社科管理人员不得在课题费中支付劳务费;第八章成果的验收结项第三十条省教育厅办理课题结项的时间为每年的6月和12月;课题结项由各学校社科管理部门集中将下列材料报省教育厅社政处集中审批:1.项目终结报告书一式3份通讯评审的项目应附各专家鉴定意见原件;免于鉴定的成果,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2.项目原申请评审书1 份;3.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终结报告一览表1份,4.最终成果原件一套;5.中期检查报告书1份;6.重点项目含招标项目和有重要学术价值、应用价值、理论创新的成果,以及鉴定组推荐宣传的成果须同时报送成果简介或成果摘要及电子版;第三十一条学校应积极做好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为鼓励多出有原创性、高质量的研究成果,对出版有困难的优秀研究成果,项目负责人所在学校应给予大力支持;获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以上的研究成果,其项目等同于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重点项目进行管理、推广、宣传;项目负责人应积极主动地通过学术报告会、提供成果摘要等各种形式推广交流研究成果,各高校应采取学术报告会和网上刊登成果摘要等形式,推广、宣传优秀研究成果;应用性成果应加速推广应用;成果发表时须注明“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字样××指“规划基金”、“青年基金”等;第三十二条通过鉴定验收的成果,由省教育厅社政处颁发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结项验收证明书,作为项目负责人及其课题组成员科研业绩的正式证明材料;课题组成员的排名按项目终结报告书中的顺序排列;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社政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06年6月起实施,所有未结项的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及2005年以后结项的研究项目均按本办法管理;原江西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2019年度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2019年度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9.05.30•【字号】•【施行日期】2019.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教育厅关于2019年度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各高校:根据工作安排,为做好2019年度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类别及资助额度1.研究项目分为:(1)规划项目,资助经费2万元;(2)青年项目,资助经费1.5万元;(3)专项任务项目(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红色文化教育研究),资助经费1万元。
项目资助经费由各高校统筹安排,保证及时足额到位。
2.本次项目申报不设申报指南,申请者根据自身的研究基础和学术特长,自行拟定研究课题。
专项任务项目要围绕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结合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实际、推进红色基因传承,拟定研究课题。
申请者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申报课题要体现鲜明的时代特征、问题导向和创新意识;基础研究要密切跟踪国内外学术研究前沿和学科建设需要,体现具有原创性、开拓性的学术创新价值;应用研究要立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聚焦全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体现具有针对性、实效性的决策参考价值。
3.申报者应认真查阅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有关管理办法及以往有关立项资料,切实提高申报质量,避免重复申报。
二、项目申报的学科范围本次项目申报的学科范围包括:(1)马克思主义/思想政治教育;(2)哲学;(3)逻辑学;(4)宗教学;(5)语言学;(6)中国文学;(7)外国文学;(8)艺术学;(9)历史学;(10)考古学;(11)经济学;(12)管理学;(13)政治学;(14)法学;(15)社会学;(16)民族学与文化学;(17)新闻学与传播学;(18)图书馆、情报与文献学;(19)教育学;(20)心理学;(21)体育学;(22)统计学;(23)港澳台问题研究;(24)国际问题研究;(25)交叉学科/综合研究。
关于江西省2022年高校人文社科项目立项的通知

江西省教育厅发布通知,为了进一步拓展人文社科领域的研究,提升
地方高校的教学科研水平,鼓励高校注重人文社科理论研究,推动高校和
社会共同发展,江西省教育厅于2022年发布高校人文社科项目立项通知,推出以下项目:
一、政治理论研究:传统政治理论研究与现当代改革理论研究;
二、中国文化传承研究:中国传统文化研究、中国文化现代新变化研究;
三、历史文化研究:中国历史研究、江西历史文化研究、古代文献研究;
四、创新实践研究:与科技进步相结合的创新实践研究、社区创新发
展研究及与自然保护相关的创新实践研究;
五、社会学研究:江西省的社会问题研究和有关信息技术发展的社会变迁研究;
六、传播学研究:媒体影响、文化传播、教育传播、科技传播等传播学研究。
江西省教育厅要求各成员高校紧紧围绕以上领域,结合本校办学实际
情况,积极创新,加大投入,规范组织有序开展高校人文社科研究,以全
面提升江西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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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XX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XX经济社会发展和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进一步繁荣发展我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改进和完善我省高校社科研究管理制度,发挥社科研究优势,提高管理效能,促进高校社科研究多出成果,出好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省教育厅组织实施的XX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省教育厅社政处具体负责全省普通高等学校社科研究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1.组织制定全省高校社科研究中长期规划,确定重点研究课题指南;2.组织和指导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资助、中期检查及成果验收结项;3.与省教育厅计财处共同管理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经费;4.制定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章制度;5.组织和支持我省高校社科研究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第四条省教育厅社政处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各学科专家组成专业咨询组或评审组,其职责是:1.参与制定本学科研究发展规划、课题指南;2.评审各学科申报项目,提出资助金额建议;3.参与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的中期检查和成果鉴定验收;4.其它有关工作。
第五条学校科研(社科研究)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社科管理部门”),负责本校的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项目申报第六条省教育厅组织实施的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包括:(1)省高校社科规划基金项目,一般每年组织申报一次;(2)省高校青年社科基金项目,一般两年组织申报一次;(3)省高校专项任务项目,主要指从校外有关部门获得横向经费资助的研究项目和省教育厅的委托研究项目。
有关项目申报工作的事项,由省教育厅社政处在申报通知中具体规定。
第七条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的申报条件是:1.各类项目的申请者(指课题负责人)必须是我省高校的在岗教研人员。
其中,规划基金项目的申请者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青年社科基金项目的申请者必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限39岁(含39岁)以下。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作为课题负责人申报项目,必须由本校两名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推荐;专项任务项目的申请者必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各类项目的申请者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高的学术水平,具有独立开展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能作为项目的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3.项目研究一般应成立课题组,由申请人担任组长,一个项目的申请人仅限填报1人。
课题组应有合理的学术梯队,并积极吸收研究生和高年级本科生参与科研工作。
应用性课题的申报,提倡并鼓励吸收实际工作部门的人员参加课题组。
4.每个申请者每次只能申报一个研究项目。
未完成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的课题负责人不得申请新项目。
被撤销项目的课题负责人,从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5.已获得国家、省部、市厅级资助的课题或其中的子课题,以及已发表、出版的成果不得重复申报。
不得将已有的研究成果作为项目申报。
6.申报专项任务项目,必须获得横向单位一定数额经费资助(具体数额由省教育厅社政处确定并发布)。
申请者应在《XX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申请评审书》(以下简称《申请评审书》)中填写经费数额和来源,并附所在学校社科管理部门开出的经费到帐证明和经费到帐复印件。
第八条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以学校为申报单位组织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
申报单位应按本办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对申请者的资格进行审查,按本办法第九条进行初审,对《申请评审书》内容的真实性、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基本科研条件能否保证等进行审核筛选,签署具体意见,承担信誉保证。
申报时由各申报单位统一将《申请评审书》一式三份、《XX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申报一览表》一份及电子版报送省教育厅社政处。
第四章项目评审第九条省教育厅社政处负责对申报课题进行资格审查,经资格审查合格者,交由各学科组进行评审。
项目评审的主要标准是:1.课题选题具有原创性和重要的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优先资助列入规划目标具有重XX论意义和实际意义的课题。
鼓励深入实际,深入调查,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回答新问题的理论探索课题;2.研究目标明确、合理,课题立论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预计解决或突破的难题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3.课题组梯队合理,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对该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即有一定数量的相关研究成果和一定的资料准备;4.成果形式有利于该成果的推广使用;5.申请经费比较合理。
第十条项目评审贯彻公平公正、择优资助的原则,组成项目评审委员会,聘请同行专家,采取会议或通讯的方式进行。
1.专家评审会议以学科组为单位进行,每个学科组的专家不少于3人,应来自不同的学校。
一般项目按申报学科交学科组评审,交叉学科项目交由主学科专家组评审。
2.学科组应严格掌握标准,并在本学科立项控制数内,本着公正、择优资助的原则进行评审。
3.评审采用先匿名评审预选,后对预选出的项目进行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专家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方能通过。
专项任务项目采取公开评审、一次投票、多数票通过的方式立项。
评审专家所申请的项目,不在会上评审,会后进行通讯评审。
4.对评审过程及未经省教育厅审批的评审结果要严格XX,以免使评审工作受到干扰。
第十一条根据需要,对少数重要研究项目,作为委托项目,由省教育厅审定,单独立项,委托研究。
第十二条省教育厅对专家评出的拟立项项目及资助经费行使最终审批权。
批准立项的项目,由省教育厅社政处通知各高校,并向申报者发出《XX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立项通知书》。
立项时间从通知书下发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项目经费第十三条省教育厅社科研究项目根据经费来源分为资助经费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
申请人所在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经费配套。
第十四条由省教育厅提供经费的项目,资助经费由省教育厅计财处及有关部门下拨,实行“一次核定,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原则。
为了保证科研项目按期完成,省教育厅委托学校社科管理部门会同学校财务处,预留每个项目批准经费的40%作为保证金,待项目完成结项后拨付课题组。
各高校可从项目经费中提取不超过5%的管理费;但每个项目提取的管理费最多不得超过500元。
第十五条项目经费由学校社科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管理,由学校财务部门按年度编制决算报告,报省教育厅计财处。
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出国或与课题研究无关的开支,经费使用权归项目负责人。
项目经费开支X围包括:1.图书资料费,指收集资料过程中购买图书、资料的费用以及复印、誊录、翻印等费用;2.国内调查研究费;3.文具费;4.计算机消耗材料和机时费;5.成果打印费、印刷费;6.小型会议费,包括为完成项目必须举行的成果鉴定、专题研讨等小型会议费用;7.购买小型仪器设备的费用;8.预留保证金,可用作课题组成员和有关科研人员的奖励。
第六章项目管理第十六条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均需进行中期检查。
中期检查的内容包括:1.是否按预定计划、课题设计开展了研究工作,研究进度是否符合项目研究计划的要求;2.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是否为项目实施提供了必要条件(如时间、调研方便等);3.已有工作成果和阶段性研究成果的学术水平如何;4.项目经费是否真正用于科研工作,开支是否合理;5.项目的基础性调研、资料整理、专题研讨等工作进展如何;6.项目研究进程中是否出现其他新问题。
第十七条项目中期检查应在项目下达后一年内进行。
重点项目的中期检查由省教育厅社政处组织人员或委托项目负责人所在高校社科管理部门进行。
其余项目的中期检查由各高校社科管理部门分别组织,必要时也可由省教育厅社政处直接组织检查。
中期检查时由项目负责人填报《XX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以下简称《中期检查报告书》),学校社科管理部门根据检查情况签署意见,项目结项时报省教育厅社政处。
第十八条项目批准后不得更改研究X围和成果形式,结项成果必须与申请书中的研究内容相一致。
严禁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严禁弄虚作假。
未经省教育厅同意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管理单位,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项目负责人或增减课题组成员,须经学校社科管理部门同意并在人员调整之前报省教育厅社政处批准。
第十九条项目自批准之日起,研究周期一般为1—3年,应用对策性研究项目一般应在2年内完成。
为保证研究质量,项目自批准至结项,不得少于10个月。
项目如需延期完成,须有充分理由,并经申报单位社科管理部门批准,报省教育厅社政处备案。
延期超过一年的,扣除保证金的30%,由学校社科管理部门作为社科研究与发展经费留用。
如遇项目负责人亡故、出国不归及工作调动等不可逆转的情况,项目自行中止,所余经费由学校社科管理部门作为社科研究与发展经费留用,并报省教育厅社政处备案;项目负责人在本省高校系统内调动的,项目应继续进行,项目仍由原单位管理。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由省教育厅作出撤销项目决定。
1.项目中期检查时,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2.项目实施情况表明,负责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不能完成研究任务;3.负责人(包括课题组主要成员)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4.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负责人或研究课题;5.延期两年仍不能结项;6.剽窃他人研究成果;7.其它原因。
撤销项目由学校社科管理部门向省教育厅提出报告,省教育厅审核后作出撤消项目决定,或由省教育厅根据情况直接作出撤消项目决定。
被撤销项目的经费由学校社科管理部门追回作为学校社科研究与发展经费留用。
第七章成果的鉴定第二十一条为了评估研究成果的质量、水平和意义,项目在结项前一般应进行鉴定。
项目鉴定按如下分工组织实施:重点项目(含招标项目、委托项目)的鉴定由省教育厅社政处组织或委托高校组织,其余项目鉴定由高校社科管理部门组织,必要时也可由省教育厅社政处直接组织。
第二十二条成果申请鉴定和验收结项应符合以下条件:1.著作类:正式出版或虽未出版,但有的计划出版证明;2.论文:在中文核心期刊以上刊物发表1篇或省级以上正式刊物(含学报)发表2篇以上;3.系列论文:在省级以上正式刊物(含学报)发表3篇以上;4.研究报告、咨询报告等应用性研究成果,必须提供厅局级以上机关采用的采纳或评价证明(专项项目除外)。
前期成果可作为课题成果的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课题的代表性成果或唯一成果。
未按课题设计进行实质性研究,而以其他成果代替最终成果的,不得申请鉴定结项。
第二十三条成果的名称(标题)与批准立项项目的名称一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鉴定:1.著作或论文分别符合第二十二条第1、2、3款的条件。
2.研究报告、咨询报告等应用性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三等以上奖励,或收到的反映足以证明研究成果已达到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