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粤府[2004]126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5.28•【字号】中府[2002]56号•【施行日期】2002.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中府[2002]56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为增创入世先发优势,抢抓机遇,推进招商引资工作,加速工业园区的建设,实现工业立市向工业强市迈进,推动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做好招商引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完善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高标准规划建设好招商引资载体坚持高标准规划、高强度投入和高效益产出的原则,努力营造与国际接轨的投资环境。
不断完善园区服务功能,切实搞好生活、文化、娱乐、医疗等设施建设,为客商提供配套完备、文明和谐的园区人文环境。
通过建设基础设施完善、配套服务齐备、功能分区突出的工业园区,进一步吸引内外商投资。
电信、供电、供水等单位要全力以赴、紧密配合,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竣工,以满足工业园区发展的需要。
在继续执行市给予工业园区工业用地及优先鼓励发展项目用地办证费用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工业园区工业用地减收1000元/亩出让金,支持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二、明确园区功能定位,加快发展各具产业特色和功能特色的新型园区各镇区要根据本地区特色产业发展状况,明确工业园区的功能定位,培育自身比较优势,建设产业突出、上下游配套的工业园区,促进产业链的形成。
计划、经贸、规划、建设、环保、国土等部门要协助镇区做好工业园区规划及与之相配套的产业政策调整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各类功能区的发展,把不同类别的企业,分类引进到不同功能的工业园区内发展,有效缓解环境与发展的矛盾,避免园区之间的恶性竞争,加快地方特色经济的发展。
三、积极创新招商形式,努力提高招商成效坚持把招商引资作为工业园区建设的重中之重。
广东省招商引资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2.2.2自主创新能力弱·························5
2.3产业分布和地域分布不均衡·············································5
2广东省招商引资存在的问题············································4
2.1忽视了软环境建设··················································4
2.2招商引资竞争中存在薄弱环节··············································4
30 year reform and the development have brought the earth-shaking change for our country's economy, under the global economic integration's general trend, All levels of the government's attracting investments work has alsometthe new opportunity and the challenge. Under this kind of new situation, which can the attracting investments work make to adjust, carries on which to innovate can adapt the economical development well? This article author proposed that the government should take seriously in the impetus attracting investments process the soft environment construction, invites businessmen to open company the soft environment optimization to promote the attracting investments work the development and puts forward the related proposal regarding this.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09•【字号】粤府[2004]126号•【施行日期】2004.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粤府[2004]126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和省委九届五次全会精神,增强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大力推进外源型经济和内源型经济的协调发展,推动吸收外资工作上新台阶,促进全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现就进一步优化广东投资环境,做好招商引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优化广东投资环境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投资环境建设,不断完善交通、通讯、供电、供水等基础设施,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积极营造优良的投资环境,有力地促进了我省吸收外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当前,我省扩大吸收外资的机遇和挑战并存。
一方面,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的实施和泛珠三角(9+2)区域合作的全面启动,我省扩大吸收外资面临难得的机遇。
另一方面,目前我省投资环境还存在一些问题,吸收外资工作还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主要表现在:随着国内全方位对外开放格局的进一步形成,我省吸收外资区位优势逐步弱化;山区和东西两翼吸收外资的潜力未能充分发挥;外商投资企业成本上升的压力不断增大;能源供求矛盾比较突出等。
根据新的形势,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是做好吸收外资工作的关键。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吸收外资工作对加速我省工业化进程,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加快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优化投资环境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紧紧把握本世纪头20年重要战略机遇期,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投资环境建设,增创投资环境新优势,努力营造低成本、高效率和诚实、守信、安全、文明的投资环境,不断增强我省吸收外资的后劲,努力开创我省吸收外资工作新局面。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政协广东省委员会主席会议关于对我省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提高引资水平的建议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政协广东省委员会主席会议关于对我省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提高引资水平的建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09•【字号】粤府办[2004]87号•【施行日期】2004.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政协广东省委员会主席会议关于对我省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提高引资水平的建议的通知(粤府办[2004]8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意见,现将《政协广东省委员会主席会议关于对我省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提高引资水平的建议》及省政协经济委员会调研组《关于我省改善投资环境提高引资水平的调研报告》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积极吸收有关建议,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提高引资水平,促进我省的现代化建设。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九月九日政协广东省委员会主席会议关于对我省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提高引资水平的建议(2004年8月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7月22日,省政协召开第十六次主席会议,听取了省政协经济委员会关于对我省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提高引资水平”的专题调研情况汇报,并进行了认真的讨论,会议认为:改革开放以来,省委、省政府坚定不移地坚持改革开放,全面实施“外向带动”战略,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通力合作,有力地促进了我省投资环境的改善,综合竞争力和吸引力不断增强,吸收外资的规模不断扩大,质量和水平逐步提高。
但面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全国全方位对外开放格局进一步形成,外商投资战略调整,长三角、环渤海等地区的迅速崛起,吸引外资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为此,广东要做到加快发展,率先发展,协调发展,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提高引资水平。
一、认清形势,树立信心,进一步增强危机感和紧迫感面对我省面临的机遇和挑战,要进一步正确判断我省当前投资环境和吸引外资的总体形势,加大对省情的宣传力度,统一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外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粤府[2010]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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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外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外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粤府〔2010〕11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和《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对外招商引资工作,不断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利用外资在推动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利用外资结构(一)制订《广东省鼓励外商投资的重点领域和产业目录》(以下简称《鼓励外商投资目录》),扩大开放领域,引导外资投向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促进外商投资企业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
严格限制“两高一资”和低水平、过剩产能扩张及盲目重复建设项目。
促进外商投资向集群化、高级化发展。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外经贸厅等有关单位负责)(二)我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的政策措施同等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单位负责)(三)我省现代产业500强项目、科技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对符合《鼓励外商投资目录》的项目开放。
(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单位负责)(四)对符合《鼓励外商投资目录》的项目,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属省核准的,由省统一安排。
对符合《广东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用地集约的外商投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允许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做好招商引资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做好招商引资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4.18•【字号】东府[2005]62号•【施行日期】2005.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做好招商引资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东府[2005]62号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粤府〔2004〕12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各镇区、各单位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坚持“五个统筹”,结合我市“一城三创五争先”的发展战略和工作思路,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优化我市的产业结构,促进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
二、以产业政策为导向,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一)制定产业投资指引,优化产业布局。
为更有效地指导引进符合我市产业升级要求的外资项目,市发展和改革局要会同市经贸局、外经贸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制定《东莞市鼓励发展产业指导目录》。
《东莞市鼓励发展产业指导目录》要根据国家和省相关产业指导,结合我市产业自身特点和发展方向,把我市鼓励发展的产业详细公布,重点引进电子信息产业、特色产业、装备制造业、物流业、会展业、产业支援服务业以及医药、生化等新兴行业。
(二)鼓励引进大型企业和高科技企业。
要坚持以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为主、以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为主和以国内外大企业的研发机构为主的引资原则,着力引进关联度大的龙头型项目、带动力强的基地型项目、产业链长的综合性项目,注重引进高投资强度、高税收贡献、高科技附加值的项目,鼓励外资向采购、营销和研发领域延伸,促进更高技术水平、更高附加值的产业链的纵横延伸,推动我市外源型经济上水平、上规模、上效益。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2002年修订)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200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9.24•【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施行日期】2001.02.0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2001年2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02年9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外商到本省投资,维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国民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外国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我省境内举办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设区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引进境外资金的奖励办法,并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章审批登记第四条设区市必须简化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实行外商投资项目审批的联合办公制度。
凡经联合办公审批的项目,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办理有关审批手续;需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增加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事项。
第五条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已经下放到设区市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申报备案制。
依照国家规定需要上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按照规定程序上报。
第六条符合国家和本省的产业政策,投资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下的外商独资项目、外商与非国有法人经济组织合资合作的项目,不需要国家平衡资金的,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申报备案制度,有关部门对已备案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出具备案证明。
第七条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外商独资项目,不以国有资产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作条件的合资、合作项目,以及属于国家产业政策中鼓励类的科技先导型和外向型且不需要全省综合平衡其生产和建设条件的项目,其申办者可以在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3.19•【字号】粤办函〔2023〕45号•【施行日期】2023.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3〕4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推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商务厅反映。
省政府办公厅2023年3月19日广东省推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抓好招商引资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强化招商引资,优化投资环境,扩大有效投资,助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强化招商引资工作统筹协调(一)实施招商引资“一把手”工程。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招商引资作为“一把手”工程,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招商,定期听取招商引资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推动招商引资工作;要组织带队招商、参与重大项目洽谈、推动项目落地,以上率下推动形成各级各部门关心招商、支持招商、服务招商、参与招商的强大合力。
省、市、县(区)领导同志要牵头联系1个以上招商引资大项目,深入开展挂点服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招商服务意识,加强招商引资宣传,形成良好的全社会招商氛围和工作局面。
(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国资委、港澳办、台办、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工商联、侨联、贸促会等,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二)建立健全招商引资工作协调机制。
省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第一召集人,分管省领导担任召集人,省商务厅作为牵头单位,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和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国资委、港澳办、台办、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工商联、侨联、贸促会等省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与,统筹协调推进全省招商引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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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粤府〔2004 〕126 号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和省委九届五次全会精神,增强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大力推进外源型经济和内源型经济的协调发展,推动吸收外资工作上新台阶,促进全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现就进一步优化广东投资环境,做好招商引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优化广东投资环境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投资环境建设,不断完善交通、通讯、供电、供水等基础设施,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积极营造优良的投资环境,有力地促进了我省吸收外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当前,我省扩大吸收外资的机遇和挑战并存。
一方面,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的实施和泛珠三角(9+2)区域合作的全面启动,我省扩大吸收外资面临难得的机遇。
另一方面,目前我省投资环境还存在一些问题,吸收外资工作还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主要表现在:随着国内全方位对外开放格局的进一步形成,我省吸收外资区位优势逐步弱化;山区和东西两翼吸收外资的潜力未能充分发挥;外商投资企业成本上升的压力不断增大;能源供求矛盾比较突出等。
根据新的形势,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是做好吸收外资工作的关键。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吸收外资工作对加速我省工业化进程,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加快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优化投资环境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紧紧把握本世纪头20年重要战略机遇期,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投资环境建设,增创投资环境新优势,努力营造低成本、高效率和诚实、守信、安全、文明的投资环境,不断增强我省吸收外资的后劲,努力开创我省吸收外资工作新局面。
二、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招商引资激励机制省政府决定成立省外资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省直和中央驻粤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加强对全省吸收外资和改善投资环境工作的协调领导,分析研究全省吸收外资工作,制定重点吸收外资项目规划,及时协调解决优化投资环境、吸收外资工作遇到的重大问题。
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
要把年度完成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预期目标作为考核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工作的重要内容,由省外经贸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经贸、组织、人事等部门,制订全省吸收外资工作的考核办法。
各地也要制订相应的考核办法,切实把招商引资的责任落到实处。
强化招商引资激励机制,省财政从2005年至2007年每年安排招商引资资金,用于组织招商活动,建设海外工作站,奖励各市吸收跨国公司到广东设立总部和研发机构以及奖励吸收外资工作的先进集体与先进工作者。
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外经贸厅制定。
三、加强分类指导,加快山区和东西两翼吸收外资的步伐珠江三角洲要重点引进资金技术密集、附加值高的高新技术项目、服务业项目和龙头项目,提升产业层次,延长产业链,推动企业集群,形成富有特色的区域经济体,提高带动和辐射能力。
中心城市要大力吸引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和研发中心。
山区和东西两翼要充分发挥腹地广阔、资源丰富、生产成本较低等优势,挖掘招商引资的潜力,抓好环境招商、资源招商和优惠政策招商,积极承接珠三角的产业转移,引导外资投向石化、造纸、医药、电子、环保、旅游、“三高”农业、海洋产业、基础设施建设,同时大力发展特色经济、海洋经济以及资源加工型、农产品加工型和劳动密集型工业,加速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步伐。
鼓励珠三角与山区及东西两翼联合开发土地资源,由珠三角在山区兴办外商投资企业工业园区,通过多种形式联合开发山区现有工业园区,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经贸委牵头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四、创新引资方式,加强引资载体建设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招商引资工作中要不断增强创新意识,实行“走出去”招商和“引进来”招商相结合、园区招商和企业招商相结合、主动招商和以商引商相结合、自行招商和委托招商相结合、传统招商与网上招商相结合等多种招商方式。
积极构建政府监管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招商网络,大力推行委托招商、代理招商,探索新的招商模式。
加强粤港澳三地政府相关部门、中介组织、商会之间的协作,共同搭建新的招商平台,联合推介大珠三角,形成企业集群效应和产业聚集效应。
按照“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的原则,在目前清理各类开发园区的基础上,加强各类开发园区的建设,明确园区定位,使园区从综合园区向专业园区发展,充分发挥各类开发园区招商引资主要载体作用。
要从管理体制、基础设施、资金投入、人才培养等方面扶持各地办好一批重点园区,使之成为全省招商引资的示范区。
重点园区具体名单由省外经贸厅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省政府审定。
五、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招商引资硬环境各地要进一步加快交通、通讯、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改善招商引资硬环境。
一是按照电力先行的原则,加快推进电源、电网等项目的建设,切实加强电力供应工作,到2006年初步缓解电力供应紧张状况,到2007年基本解决电力供应不足问题。
二是加快高速公路建设,确保2004年底全省所有地级市通高速公路,2005年与各相邻省区通高速公路;切实做好珠三角城际快速轨道交通和出省主通道建设的各项工作;大力发展内河水运,重点建设珠三角骨干航道网。
三是全面启动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尤其要抓紧已纳入十大工程、十大民心工程的重大水利设施项目的建设。
四是加快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在加工贸易、进出口集中的地区同步发展物流中心,不断满足外商投资企业日益增长的物流需求。
六、加快“大通关”建设,提高口岸整体通关效能加快口岸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抓好广州港、深港西部通道、珠海港等主骨干口岸及查验配套设施建设,积极支持东西两翼和山区口岸的新建、改扩建和迁建工程,提高全省口岸通关能力。
进一步深化口岸通关作业改革,实现“提前报关、提前报检、提前报验”。
大力推进口岸联网和口岸查验监管手段现代化建设,加强口岸管理信息化建设,尽快实现外经贸、税务、工商、海关、边检、检验检疫、外汇管理等部门联网,逐步实现口岸信息资源共享。
不断完善加工贸易深加工跨关区结转新模式,加快推进加工贸易企业与海关、外经贸部门之间的联网监管工作。
七、加强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管理。
一是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清理收费项目。
二是努力降低企业营商成本,规范电价、路桥通行费以及各种管理费收费标准和办法。
从2005年起,对所有涉及企业的收费项目,均按照“收费从低”的原则,有上下限标准的一律按下限征收。
改革和调整堤围防护费、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的收费办法和标准,具体由省物价部门牵头会同省水利、劳动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深化电价改革,理顺趸售县电价,逐步实现以地级以上市为单位的各类用电城乡同网同价。
三是规范中介机构收费行为,加强对中介机构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四是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
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以及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经营单位应在收费场所公布收费项目、标准、范围、依据等内容,供社会各方面监督。
五是建立收费投诉监察机制,加大对涉及企业收费的监督和检查力度。
八、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办事效率认真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和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在清理行政许可项目的基础上,抓紧清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法规和规章,以及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收费和年检项目。
凡是违法设定、越权实施行政许可,或者不依法履行对行政许可监督职责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大力推行集中审批和服务制度,进一步完善“窗口式办公”、“一站式服务”、“办事全程式代理服务”、“并联审批”等审批服务方式。
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公开制度,所有行政许可事项,包括许可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都要在审批中心窗口或部门办公场所公示;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和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记录等要公开,并建立公众查阅制度,为公众提供查阅场所。
简化外商投资审批程序。
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将外商投资(含增资,下同)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审批权下放到各地级以上市,由各地级以上市外经贸部门按粤府〔2002〕11号文规定,继续实行合并办理,并负责发放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
对3000万美元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基础设施和采掘业外商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省外经贸厅审批合同、章程;实行此办法的基础设施和采掘业项目,目录由省外经贸厅会省发展改革委制定,并由省发展改革委公布。
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加快用地审批速度。
对企业用地申请,凡符合用地条件的,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用地审核;对使用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的,要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用地审批,并及时办理土地登记,发放土地使用证。
对全省重点建设项目、高新技术项目、重大外资项目等用地,要实行专人跟踪制度,加快办理速度。
九、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支持积极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加快制定和实施人力资源中长期规划。
由省人事厅、劳动保障厅、教育厅按照职能分工,分别组织对全省人才资源现状和需求进行一次普查,制定全省人力资源中长期规划,每年面向全社会发布《广东省企业人才需求专业目录》,满足外资企业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型人才的需求。
加大教育投入,完善人才培养体系。
在进一步巩固基础教育、加快发展高等教育的同时,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重点建设一批国家级和省级重点职业技术院校、高级技工学校。
加大对山区和东西两翼劳动力培训的力度。
积极推动外商投资企业加强与职业院校和技工学校的合作,构建外商投资企业与院校合作交流的平台,形成稳定的人才供应渠道。
加强劳动力招聘工作。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的用工需求状况,积极帮助外资企业举办专场招聘会。
要引导企业逐步提高外来工的各项待遇,改善外来工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依法维护外来工的合法权益。
十、依法行政,规范管理,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按照世贸组织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地方涉外经贸法规,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检查,应遵循统筹安排、保证质量、注重实效、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为原则,大力推行合并检查、联合检查的办法,切实保障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土地市场、产权市场、资本市场和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建设,为外来投资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企业、个人信用评估制度,形成全社会守信用的监督约束机制,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贩私、骗税骗汇、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