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工程信用评价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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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公司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公司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文件广建发〔2009〕119号关于发布《广铁(集团)公司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建设指挥部(筹备组)、工程管理所,广珠城际轨道交通公司、广珠铁路公司、厦深铁路广东有限公司、海南东环铁路公司:根据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9〕40号),为做好集团管内铁路建设工程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评价标准和尺度、保证评价工作客观和真实,现将《广铁(集团)公司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组织认真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附件:1.现场工程质量检查扣分表2.现场管理检查扣分表3.施工不良行为认定、公布期限和处罚标准— 2 —4.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相关计分及排序原则5.项目评价结果(E)6.建设单位评价结果(F)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3 —广铁(集团)公司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集团公司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根据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9〕40号)有关要求,结合集团公司铁路建设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作为建设单位的大中型铁路建设项目和集团公司作为出资人代表的其他合资大中型铁路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是指铁道部、集团公司以及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含集团公司建设指挥部、筹备组和由集团公司作为出资人代表的其他合资铁路项目公司,以下同)根据建设项目现场工程质量、现场管理、不良行为等对施工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的综合评价;信用评价分A、B、C三个等级。

第四条信用评价对象为工程局(集团公司)。

以工程局(集团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对工程局(集团公司)进行评价;以工程局(集团公司)母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对直接承担施工任务的工程局(集团公司)进行评价;以工程局(集团公司)的子公司签订合同的,对工程局(集团公司)进行评价。

铁路工程信用评价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铁路工程信用评价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铁路工程信用评价不良行为认定标准.铁路工程信用评价不良行为认定标准中国铁路总公司正式发布了《铁路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铁建设〔2014〕129号),集团公司以“隧工程函[2014]250号”文进行了转发。

评价结果仍为A、B、C三级,前10名为A级,排名后3名及存在重大不良行为的为C级,其余为B级。

A级给予1次投标加分机会,C级停止2个月投标。

请各铁路项目部、各单位/部门认真学习该办法,采取切实有效的管理措施,杜绝较大及重大不良行为,坚决规避可能引起停标处罚的行为发生(目前,安全质量交通事故、质量问题、稳定事故、施工进度、行贿受贿、污染破坏环境等均会导致被停标处罚),维护并提升集团公司在铁路行业的信用。

本次信用评价办法力度大,涉及到项目管理要素的各个方面。

既增加了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分、各种不良行为认定项、信用评价施工考核费用,还加大了安全质量事故(包括已运营线路)的信用评价扣分力度、评价结果对企业经营投标影响力度、对未完成投资计划或重点控制工程严重滞后负主要责任的进行停标处罚。

办法对不良行为认定的变化主要有:(其他变化详见铁建设〔2014〕129号文)1.一般不良行为由5项增加到12项。

2.较大不良行为认定项由15项增加到23项。

项。

8项增加5重大不良行为认定项由3.附件:各种不良行为认定及扣分标准(摘录)重大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及公布期限个人公布期限企业公布重大不良行为认定编公布人期标公布期项目责分管1单位工程不合格责直接任项目责严重污染或破坏分管2境的责人直接责.任人项目负行贿受贿等违反责3分管政纪律的行责特企业重责故(含工程项目责路交通事故4分管重责加直接责理,不含不可任人的起引力抗.事故)企业负因工程原因引起较责项目的,或造成旅客责5分管突、脱轨、火灾责爆炸的一般铁路直接通事任责企业类责6量事故(隐特项目6 3年年责人年年年重大按报不的事月故等级加重分管负6126 年2重大.一级处理)月责人年年月直接责任(依较事故质定施工企业对建设目未完成投资计项目任务或在建项目7责点控制工程进度后负有主要责任的发生严重恶意扰项目负*年1年18责人民、破坏文件、打.架斗殴、群体上访事件且影响恶劣等备注:1.第1项以质量监督和管理部门通报为依据;2.第2项以煤体公布并经核实或部省一级业务主管部门通报为依据;3.第3项以司法机关或有关纪检部门认定的事实和处理结果作为依据;4.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法人;项目负责人是指投标书中的或经建设单位认可的项目经理;分管负责人是指投标书中的或经建设单位批准认可的项目副经理或总工;”项为容易被忽视的不良行为。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与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与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与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10〕131号)时间:2011.01.24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为完善铁路建设诚信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铁路建设市场环境,进一步规范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与监理人员的从业行为,现将《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与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条件及公布期限2.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不良行为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二〇一〇年八月五日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与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完善铁路建设诚信体系,进一步规范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与监理人员的从业行为,促进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及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不良行为,是指参与铁路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理企业及其监理人员,违反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三条不良行为分重大不良行为和一般不良行为。

所监理工程发生重大及以上等级质量安全事故、重大违规行为等为重大不良行为。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条件及公布期限》(附件1)中公布期限后标注“*”的为重大不良行为。

第四条监理合同主体为联合体的,发生不良行为时,对联合体责任方、总监理工程师、主管副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直接责任人进行记录。

第五条监理企业与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认定记录与处罚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根据现场检查及有关单位反映的情况,对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附件1)的不良行为进行认定。

同一项不良行为,以第一次记录为准,不重复记录。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在不良行为认定之日起5日内,将不良行为认定结果在本项目设立的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

第八条公示期间,被公示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申诉。

铁总日常检查及不良行为认定、扣分表

铁总日常检查及不良行为认定、扣分表
录监理日记或监理日志的
每起扣
4分
Hale Waihona Puke 每起扣1分每起扣2分
1月
总监
直接责任人
1月
3月
6
隐蔽工程未按规定留存影
像资料的
每项扣
4分
每起扣
1分
每起扣
2分
1月
总监
直接责任人
1月
3月
7
发生严重质量问题,监理
单位负有责任的
每起扣
4分
每起扣
1分
每起扣
2分
1月
总监
直接责任人
1月
6月
8
发生一般安全事故、铁路
交通一般B类事故,且监理单位负有责任的
8分
6月
总监
直接责任人
6月
1年
附件4
重大不良行为认定条件、扣分标准及公布期限
编号
重大不良行为认定条件
企业公布期限
个人扣分标准
个人公布期限
总监
直接责
任人
公布人员
公布
期限
1
总监发生行贿受贿等
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6月
每起扣
12分
总监
3年
2
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且监理单位负有责任的
较大
1年
每起扣
10分
每起扣
每起扣1~3分
注:其他违规或违反合同约定的问题由建设单位结合自身情况补充完善纳入《日常检
查扣分表》并公布实施,每项扣分值为1~3分。
附件2
一般不良行为认定、扣分标准及公布期限
编号
一般不良行为认定条件
扣分标准
企业公布期限
个人公布期限
企业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铁建设[2008]160号•【施行日期】2008.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8]160号)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铁路建设市场诚信机制,完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制度,确保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现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铁道部办公厅原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质量信誉评价办法》(办建设发[2006]55号)、《关于〈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质量信誉评价办法〉补充相关内容的通知》(办建设发[2007]66号)同时废止。

请各单位将本办法执行中的建议与意见及时反馈铁道部建设管理司。

附件:1.日常检查评分表2.施工不良行为认定、公布期限和扣分标准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铁路建设市场诚信机制,激励施工企业加强管理,提高铁路工程质量,保证施工安全,根据国家及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是指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单位根据对施工企业的日常检查情况和不良行为记录情况,对施工企业信用等级所进行的评价。

第四条信用评价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对信用评价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日常检查第六条日常检查是指在铁路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依据合同和规程规范,组织监理等单位对施工企业的实施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的检查。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按合同和规程规范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进行日常检查,一个评价期内日常检查不少于2次,检查时间应合理安排,各标段检查项目和频次应基本一致。

施工企业不良行为的规定

施工企业不良行为的规定

施工企业不良行为的规定1.不良行为是指在铁路建设过程中施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2.不良行为分重大不良行为和一般不良行为。

重大不良行为指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质量事故、铁路交通事故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其他为一般不良行为。

3.当联合体承包工程和专业联合承包工程发生不良行为时,记责任方的不良行为。

4.施工企业不良行为公布期限分别为1个月、2个月、3个月、6个月、1年、2年、3年。

每项一般不良行为扣分值为2~25分;重大不良行为实行一票否决,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直接评定为C级。

5.建设单位应根据现场检查及有关单位反映的情况,对其中符合认定条件(1C432081中附件3)的不良行为开展认定、公示、处分并记录。

6.铁路局作为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铁路局或项目管理机构在检查中发现符合认定条件的不良行为,应及时公示、处分并记录,不良行为由项目管理机构汇总。

7.同一项不良行为,不得因检查人不同而重复记录。

8.建设单位或铁路局项目管理机构应将认定的不良行为于5日内在本项目开展公示,并通知监视站;公示时间为5天,被公示具有不良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提出申诉。

9.铁路局项目管理机构应及时将确定后的不良行为,包括不良行为内容、合同主体、责任主体及主要责任人、处分情况等书面报送铁路局。

10.铁路局和铁路公司应于每季度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不良行为内容、合同主体、责任主体及主要责任人、处分情况等书面报送监视总站。

11.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建设单位、监视站和发现单位应立即向监视总站报告。

12.自不良行为上网公布之日起10日内,被公布具有不良行为的单位可以向监视总站和建设管理司提出申诉;被公布具有不良行为的个人可以向监视总站和建设管理司提出申诉。

13.不良行为上网公布30日内,施工企业应对直接责任人开展相应处理,对重大不良行为的责任人应予以更换,处理结果报建设单位备案。

14.施工单位应在建设单位限定的期限内完成不良行为整改工作,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视情况延长公布期限和追加扣分。

铁路施工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暂行)

铁路施工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暂行)

关于明确铁路施工企业及人员部分不良行为
认定标准(暂行)的通知
各监督站:
近期,工程监督局结合《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铁总建设〔2017〕310号)、《关于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实施意见》(铁总建设〔2017〕328号)等文件,以及当前铁路建设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对《铁路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铁总建设〔2016〕239号)(以下简称“铁总建设〔2016〕239号文”)附表所列一般、较大不良行为认定标准进行了认真研究,对部分认定指标作了进一步明确,编制了《铁路施工企业一般不良行为认定标准操作指南表》和《铁路施工企业较大不良行为认定标准操作指南表》。

鉴于铁总建设〔2016〕239号文正在启动修订程序,在过渡期内,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监督站对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铁路施工企业一般不良行为认定标准操作指南表》《铁路施工企业较大不良行为认定标准操作指南表》所列问题,按照对应编号(指铁总建设〔2016〕239号文中的编号)认定施工企业及人员相应等级不良行为。

操作指南表中未包括的施工企业及人员其他不良行为认定事项,各监督站继续按照铁总建设〔2016〕239号文执行。

对未严格按本通知标准认定不良行为的情况,工程监督局将在监督站年度业务考核时予以扣分。

附件:1.铁路施工企业一般不良行为认定标准操作指南表
2.铁路施工企业较大不良行为认定标准操作指南表
附件1
铁路施工企业一般不良行为认定标准操作指南表
附件2
铁路施工企业较大不良行为认定标准操作指南表。

中铁建工安〔2010〕33号(铁路建设工程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中铁建工安〔2010〕33号(铁路建设工程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中铁建工安…2010‟33号关于印发“中铁建工集团铁路建设工程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铁建设…2009‟40号),规范集团公司对铁路建设工程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全面提升集团公司信用评价业绩,实现“以现场保市场”管理目标,现制定《中铁建工集团铁路建设工程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中铁建工集团铁路建设工程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二○一○年二月二日1中铁建工集团铁路建设工程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1 为认真贯彻落实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铁建设…2009‟40号),规范集团公司对铁路建设工程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全面提升集团公司信用评价业绩,实现“以现场保市场”管理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中铁建工集团承建铁路建设工程的单位及项目部。

1.3集团公司安质环保部对各单位及项目部铁路建设工程信用评价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2.1 集团公司设铁路建设工程信用评价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安质环保部。

2.1.1 集团公司铁路建设工程信用评价管理领导小组组成组长:孟庆军组员:高建彬、王沧州、李磊、刘峻峰、邓银国、陈淑民、郑式村。

2.1.2 集团公司铁路建设工程信用评价管理领导小组职责2.1.2.1 统筹规划、研究部署、协调安排集团公司铁路建设工程信用评价管理各项工作。

22.1.2.2 指导服务、监督检查各单位及项目部铁路建设工程信用评价工作。

2.1.2.3不定期组织对各单位及项目部在施铁路工程进行信用评价前监督检查,提出整改方案和措施,并督促整改落实。

2.1.2.4 及时掌控铁路建设工程信用评价新标准、新要求,及时贯彻落实。

2.1.2.5 及时统计、分析各单位及项目部信用评价结果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和措施,并跟踪落实。

2.1.2.6 根据各单位及项目部信用评价结果,按本办法管理规定,提出对相关单位及人员的奖惩意见,报集团公司安全质量委员会进行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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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程信用评价不良行为认定标准铁路工程信用评价不良行为认定标准中国铁路总公司正式发布了《铁路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铁建设〔2014〕129号),集团公司以“隧工程函[2014]250号”文进行了转发。

评价结果仍为A、B、C三级,前10名为A级,排名后3名及存在重大不良行为的为C级,其余为B级。

A级给予1次投标加分机会,C级停止2个月投标。

请各铁路项目部、各单位/部门认真学习该办法,采取切实有效的管理措施,杜绝较大及重大不良行为,坚决规避可能引起停标处罚的行为发生(目前,安全质量交通事故、质量问题、稳定事故、施工进度、行贿受贿、污染破坏环境等均会导致被停标处罚),维护并提升集团公司在铁路行业的信用。

本次信用评价办法力度大,涉及到项目管理要素的各个方面。

既增加了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分、各种不良行为认定项、信用评价施工考核费用,还加大了安全质量事故(包括已运营线路)的信用评价扣分力度、评价结果对企业经营投标影响力度、对未完成投资计划或重点控制工程严重滞后负主要责任的进行停标处罚。

办法对不良行为认定的变化主要有:(其他变化详见铁建设〔2014〕129号文)1.一般不良行为由5项增加到12项。

2.较大不良行为认定项由15项增加到23项。

3.重大不良行为认定项由5项增加8项。

附件:各种不良行为认定及扣分标准(摘录)重大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及公布期限编号重大不良行为认定标准企业公布期限个人公布期限公布人员公布期限1 单位工程不合格的1年项目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1年*2 严重污染或破坏环境的1年项目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1年任人*3 行贿受贿等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1年项目负责人分管负责人1年4 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含工程原因引起的铁路交通事故,隐瞒不报的加重一级处理,不含不可抗力引起的特别重大3年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3年重大2年2年事故)5 因工程原因引起较大铁路交通事故的,或造成旅客死亡的旅客列车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的一般铁路交通事故1年6个月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1年6个月6 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的按事故等级加重责任类型全部主要重要次要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分管负全部主要重要次要特别重大3年1年3年2年1年6月重大2年6216一级处理)月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据事故性质确定)年年月较大1年6月1年6月*7 施工企业对建设项目未完成投资计划任务或在建项目重点控制工程进度滞后负有主要责任的1年项目负责人1年*8 发生严重恶意扰民、破坏文件、打1年项目负责人1年架斗殴、群体上访事件且影响恶劣等的备注:1.第1项以质量监督和管理部门通报为依据;2.第2项以煤体公布并经核实或部省一级业务主管部门通报为依据;3.第3项以司法机关或有关纪检部门认定的事实和处理结果作为依据;4.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法人;项目负责人是指投标书中的或经建设单位认可的项目经理;分管负责人是指投标书中的或经建设单位批准认可的项目副经理或总工;5.编号前带“*”项为容易被忽视的不良行为。

较大不良行为认定、扣分标准及公布期限编号较大不良行为认定标准企业公布期限及扣分标准个人公布期限公布期限扣分标准公布人员公布期限*1 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总工程师的3个月每起扣10分企业负责人1个月2 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2个月每起扣8分项目负责人1个月*3 违反质量、安全管理红线的2个月每起扣8分项目负责人1个月4 使用未经检验或不合3个每起扣分管1个格原材料、构配件的月10分负责人月*5 内业资料弄虚作假的2个月每起扣6分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6个月6 隐蔽工程弄虚作假的2个月每起扣8分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6个月*7 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使用包工队3个月每起扣15分负责人6个月8 施工中偷工减料的3个月每起扣10分项目负责人6个月9 不按规定使用和保管爆破器材的3个月每起扣10分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3个月10 一般安全事故2个月每起扣8分分管负责2个月11 较大安全事故3个月每起扣12分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3个月12 一般质量事故负全部、主要、重要责任2个月每起扣12、10、8分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2个月13 较大质量事故负重要、3个每起扣分管3个次要责任月15、10分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月14 因施工原因发生一般A、B、C类铁路交通事故的(不含造成旅客死亡的旅客列车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的一般铁路交通事故)2个月每起扣15、10、6分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3个月15 发生污染或破坏环境事件的2个月每起扣6分分管负责人2个月直接责任人 16验工计价、变更设计弄虚作假的3个月每起扣10分 项目负责人 直接责任人6个月*17违规使用大额资金、归集资金及私设小金库、使用假发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3个月私设小金库每起扣10分;其他每项目负责人分管负责6个月300万元扣1分人*18发生恶意扰民、破坏文物、打架斗殴或10人以上人员上访造成不良影响事件等的3个月 每起扣8分 分管负责人3个月*19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3个月 每起扣6-8分 项目负责人 直接负责人3个月*20 使用乡村道路损坏、损3个每起扣项目3个毁民房、损毁水系等地方问题未按要求处理到位的月 6-8分 负责人 直接负责人 月*21施工取弃土(砟)未及时清理、临时用地未复垦、江河河道未按环水保要求整治到位的3个月 每起扣6-8分 项目负责人 直接负责人3个月*22 建设项目完成实物工作量不满足施工组织设计要求,施工企业负3个月1个评价期扣6-10项目负责人3个月有主要责任的;或建设项目未完成投资计划任务,施工企业负有重要责任的;或在建项目重点控制工程进度滞后,施工企业负有重要责任的分23 发生其他不履行合同义务、无理取闹等违约行为的3个月每起扣6分项目负责人3个月备注:1.第5、8项以建设单位、质量管理、监督部门认定为准;2.第16、17项以审计或执法监督机构的审计或检查结果为依据;3.第18项以部省一级业务主管部门通报为依据;4.编号前带“*”项为容易被忽视的不良行为。

一般不良行为认定及扣分标准编号一般不良行为认定标准扣分标准1 依据验标,检验批中主控项目不合格、分项工程中检验批不合格的每项扣1-5分2 隐蔽工程未经检验合格而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每项扣5分3 未编制安全专项方案或未经评审的每处扣2分*4 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经考核不合格的每人次扣2-5分*5 特种作业人员或其他关键岗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每人次扣0.5分6 未编或编制的作业指导书不符合要求,或不按作业指导书施工的每起扣2-5分*7 未按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配备安全负责人、试验检测负责人、测量负责人等主要技术人员或主要上场机械设备的每起扣1-3分8 建设项目静态验收、动态验收中发现的工程实体质量方面影响行车的问题每项扣0.5-3分9 初步验收和安全评估中发现的工程实体质量方面影响行车的问题(含静态验收、动态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未完成整改的)每项扣1-6分10 建设项目完成实物工作量不满足施工组织设计要求,施工企业负有一定及较大责任的;或建设项目未完成投资计划1个评价期扣1-5分任务,施工企业负有一定责任的;或在建项目重点控制工程进度滞后,施工企业负有一定责任的11 因施工原因发生一般D类铁路交通事故的每起扣3分12 其他一般违约行为(由建设单位补充)每起扣1-5分备注:1.具体扣分由建设单位在规定幅度范围内细化并公布;2.编号前带“*”项为容易被忽视的不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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