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石油产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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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产品驻厂监造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产品驻厂监造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产品驻厂监造管理规定质字〔2007〕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建设项目中重要产品和设备的监督和管理,规范产品驻厂监造(以下简称监造)活动,保证石油产品和设备的质量,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质量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实施的监造,以及对监造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监造是指具有集团公司资质认可的产品驻厂监造单位(以下简称监造单位)受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产品制造过程的质量实施监督的中介咨询服务。

第四条监造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公正、诚信、科学、客观、有偿的原则。

监造服务费由监造单位和委托人参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在监造合同中约定。

第五条列入集团公司产品驻厂监造目录(见附件)的产品应实施监造。

集团公司鼓励企业对目录外的产品实施驻厂监造。

第六条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对监造工作实行归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订集团公司监造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二)负责集团公司监造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三)负责集团公司监造工程师的上岗培训和注册管理;(四)监督、指导监造工作;(五)负责监造信息管理和发布工作,组织开展监造经验交流等。

第二章监造单位和人员条件第七条监造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国家设备监理管理部门核准的设备监理资质;(二)具有10名以上与专业范围相适应的取得集团公司监造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三)具有固定的承办监造业务的场所和相应的监造技术装备;(四)具有监造的管理制度及程序。

第八条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监造单位资质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产品驻厂监造单位资质证书》。

证书有效期5年。

第九条监造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熟知相关专业的基础知识;(二)熟练掌握委托人指定的产品生产技术标准或补充技术条件的内容。

石油价格管理办法

石油价格管理办法

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们制定的《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二〇〇九年五月七日主题词:石油价格管理办法通知附件: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完善我国石油价格形成机制,规范价格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以及由原油炼制的汽油、柴油、航空煤油和航空汽油等成品油。

第三条在我国从事石油生产、批发和零售的企业,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原油价格由企业参照国际市场价格自主制定。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之间互供原油价格由购销双方按国产陆上原油运达炼厂的成本与国际市场进口原油到厂成本相当的原则协商确定。

中石化、中石油供地方炼厂的原油价格参照两个集团公司之间互供价格制定。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他企业生产的原油价格参照国际市场价格由企业自主制定。

第五条成品油价格区别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一)汽、柴油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以及供应社会批发企业、铁路、交通等专项用户汽、柴油供应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二)国家储备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供应价格,以及航空汽油、航空煤油出厂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第六条当国际市场原油连续22个工作日移动平均价格变化超过4%时,可相应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

第七条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每桶80美元时,按正常加工利润率计算成品油价格。

高于每桶80美元时,开始扣减加工利润率,直至按加工零利润计算成品油价格。

高于每桶130美元时,按照兼顾生产者、消费者利益,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原则,采取适当财税政策保证成品油生产和供应,汽、柴油价格原则上不提或少提。

中国石油化工公司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化工公司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管理办法
3、负责各项油品质量管理制度在零售环节的具体实施和现场管理,并接受专业指导。
4、为确保经营油品质量,加强有关质量管理制度有效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润滑油燃料油管理部门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家其它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
2、贯彻执行<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管理办法>及相关的规章制度。
中国石油化工公司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管理办法
(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油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责任,避免事故,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坚持”质量第一、信誉至上”的质量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结合石化销售企业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3、负责润滑油、燃料油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条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油品销售事业部质量管理站,是油品销售事业部的油品质量技术与管理的执行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油品销售事业部可委派有资质的质检机构完成一些必要的任务。
第十一条质量管理站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现行的石油产品标准、试验方法、<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六)承担对省级销售企业质检机构工作的检查和考评。
(七)指导省级销售企业质检机构参照<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的标准建设。
(八)承担油品质量检验及相关技术服务,对销售企业系统内重大质量事故提出技术处理意见。
(九)承担油品销售事业部油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集团公司暨股份公司委派的其它事宜。
第十二条各级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油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其下设的质检机构是油品质量管理的技术执行机构,负责本区域内油品质量的技术工作。各省级质检机构必须取得当地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合格证>证书,而且按统一规划逐步取得<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证书。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产品驻厂监造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产品驻厂监造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产品驻厂监造管理规定2007-7-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建设项目中重要产品和设备的监督和管理,规范产品驻厂监造(以下简称监造)活动,保证石油产品和设备的质量,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质量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实施的监造,以及对监造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监造是指具有集团公司资质认可的产品驻厂监造单位(以下简称监造单位)受使用单位(以下称委托人)的委托,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产品制造过程的质量实施监督的中介咨询服务。

第四条监造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公正、诚信、科学、客观、有偿的原则。

监造服务费由监造单位和委托人参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在监造合同中约定。

第五条列入集团公司产品驻厂监造目录(见附件)的产品应实施监造。

集团公司鼓励企业对目录外的产品实施驻厂监造。

第六条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对监造工作实行归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 组织制订集团公司监造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二) 负责集团公司监造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三) 负责集团公司监造工程师的上岗培训和注册管理;(四) 监督、指导监造工作;(五) 负责监造信息管理和发布工作,组织开展监造经验交流等。

第二章监造单位和人员条件第七条监造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一) 具有国家设备监理管理部门核准的设备监理资质;(二) 具有10名以上与专业范围相适应的取得集团公司监造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三) 具有固定的承办监造业务的场所和相应的监造技术装备;(四) 具有监造的管理制度及程序。

第八条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监造单位资质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产品驻厂监造单位资质证书》。

石油价格管理办法「最新版」

石油价格管理办法「最新版」

石油价格管理办法「最新版」【石油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规范石油市场价格秩序,促进石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石油市场油品价格决定和调整行为的规范管理。

第三条石油价格的决定应当遵循市场供求规律,自主出价,自由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原则。

第四条政府有权对石油价格进行监听、调查和监督,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价格垄断及其他不正当行为。

第二章价格决策机制第五条对石油价格的决定应当由原石油生产企业主导,运输企业、贸易企业、终端消费者等主要参与方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第六条原石油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市场供求情况,参考国际市场价格,结合国内石油价格和成本因素,自主决定原油价格。

第七条炼油厂应当根据原油价格、生产成本、税费等因素,自主决定炼制产品价格,并向市场公开。

第八条贸易企业应当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协商商品价格,配合炼油厂、运输企业、终端消费者等相关企业的调整。

第九条终端消费者应当依据市场行情,参照市场公开价格,自主采购石油产品。

第三章价格调整机制第十条石油价格上涨幅度达到国家规定的幅度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协调采取适当措施,避免石油价格重大波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造成不利影响。

第十一条上涨价格幅度达到国家规定幅度以上,可视情况采取多种调控措施,包括提高成品油税率、暂停油品进口等。

第十二条石油价格下跌幅度达到国家规定幅度以上,相关部门可以采取较为灵活的措施,包括减少成品油税收、暂停部分炼厂生产等。

第四章价格公开机制第十三条各主要参与方应当向社会、媒体、相关部门公开原油价格、生产成本、销售价格、税费等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市场监管部门有权要求石油企业向其提供石油价格、价格构成、资金流向等信息。

第十五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石油价格的监督检查,加强价格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及时公开相关价格动态,增强价格透明度。

第五章违法行为和处罚第十六条石油企业和相关企业不得实行价格垄断、价格操纵、价格嫌疑等不正当行为。

公司保密知识培训(经典)

公司保密知识培训(经典)
案例三:2010 年7 月 17 日,涉密人员李某 在北京某饭店参加全国某系统内部会议,中途出 去接电话时,将正在使用的存有机密级工程项目 资料的笔记本电脑随意放在会议室内的座位上。 几分钟后,李某打完电话回来,发现笔记本电脑 丢失,造成泄密。
案例:
案例四:富士康“内鬼”泄密。2010年富士康公司内部员 工林某将iPAD 2平板电脑后壳的3D数据图泄露,给富士康造成 重大损失。
日方根据这些情报,迅速设计出适合 大庆油田开采用的石油设备。中国向世界 各国征求开采大庆油田的设计方案时,日 方一举中标。庆幸的是根据中方情报分析 结果,日本向中国高价推销炼油设施,而 不是用于军事战略意图。
案例:
案例二: 2012年央视“315”晚会曝光招商银行、工商银行 等内部员工泄露客户信息,非法获取利益。
(一)造成泄密的主要特点 :
1、泄密原因多奔钱去,企业用 人需看清。
利益驱动的泄密行为占到了近 80%,或者为套利,或者为到同行企 业中谋求一个更好的位置,总之利 益当前,企业信息安全被撕碎一地。
2、泄密途径多种多样。
在近年来的泄密事件中,笔记本电脑、U盘、打印、扫描、电子邮件、 MSN、电话、短信、磁带等办公常用的信息传播载体都派上了用场。比如 在东软泄密、招行工商客户信息泄露等案件中,这些小工具都发挥了不可 磨灭的贡献。
有数据显示,我国每年因网络泄密导致的经济损失 高达上百亿!其中有超六成企业处高风险状态。
(二)从内部环境要求看:
在企业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新技术新产业的 发展给公司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重要的科研技术、 经营信息的安全是确保企业稳定发展的前提。因此 我们一方面要紧密围绕“调整优化、稳快求进”经 营发展思路,积极开拓探索新的发展领域,另一方 面要进一步做好保密工作,切实保障企业各类经营 及技术信息安全,有效保障并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 能力,为企业的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坚强有力的保障 和服务。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与销售分公司成品油计量管理规范标准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与销售分公司成品油计量管理规范标准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与销售分公司成品油计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成品油计量管理,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成品油计量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计量管理工作在经营管理中的作用,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诚信服务,树立股份公司的企业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计量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成品油计量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国家计量法律法规,保证计量单位制统一;建立计量的量值溯源体系,确保计量检测数据准确可靠;开展成品油计量方法、手段、准确度等方面的研究;及时准确地确定成品油生产和经营各环节中油品的数量和损耗情况;开展计量管理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股份公司成品油生产、销售(进出口)企业的成品油计量管理。

第四条本规范中成品油包括汽油、煤油、柴油、化工轻油、燃料油。

国家没有规定的其它液态石油产品可参照此规范执行。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炼油与销售分公司计量主管部门负责股份公司成品油生产、销售(进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炼油销售企业)的成品油计量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和股份公司计量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并制定炼油与销售分公司计量管理规章制度;(二)制定炼油与销售分公司计量管理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三)组织股份公司炼油销售企业计量管理、技术人员的培训;受股份公司委托组织炼油与销售分公司计量主考员、检定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四)对股份公司炼油销售企业的计量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五)负责调解股份公司炼油销售企业间的计量纠纷,协调处理与外系统发生的计量争议和纠纷;(六)组织开展计量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第六条各地区公司的计量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的成品油计量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股份公司、炼油与销售分公司有关计量法律、法规、制度和规定;(二)负责所辖区域内各单位成品油计量技术协作和指导工作;(三)负责所辖区域内各单位间成品油计量纠纷的调查处理。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物资供应商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物资供应商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物资供应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物资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管理工作,优化采购资源、规避采购风险、保证采购质量、控制采购成本,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中油物采〔2009〕10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企业)物资供应商管理。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直接或间接投资的控股公司物资供应商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向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提供物资的生产制造企业以及其他法人,包括一级采购物资供应商和二级采购物资供应商。

提供一级采购物资的供应商为一级采购物资供应商,仅提供二级采购物资的供应商为二级采购物资供应商。

第四条集团公司物资供应商管理实行统一归口,两级管理。

第五条集团公司物资供应商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自愿,竞争择优;(二)少量优秀,互惠双赢;(三)动态管理,资源共享。

第六条集团公司建立统一的供应商库。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采购物资应在集团公司物资供应商库中选择供应商。

但国家或集团公司规定必须公开招标采购的除外。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一条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部是集团公司物资供应商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负责制定集团公司物资供应商发展战略、规划;(二)负责制订集团公司物资供应商管理规章制度;(三)负责组织一级采购物资供应商准入、考评管理工作;(四)负责组织集团公司物资供应商库的建立和管理,以及一级采购物资供应商信息的动态维护;(五)负责集团公司战略物资供应商的管理;(六)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所属企业物资供应商管理工作。

集团公司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物资供应商相应工作。

第二条集团公司专业分公司参与本业务范围内的一级采购物资供应商管理相关工作:(一)参加集团公司一级采购物资供应商的推荐、准入、考核评价工作;(二)按授权组建属于业务范围内的一级采购物资供应商准入、考评专业工作组;(三)参与集团公司战略供应商的推荐和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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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石油产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中油财字〔1999〕第31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关于改革原油、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的决定,为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内部价格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石油产品为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生产销售的原油、汽油和柴油。

第三条集团公司所属油气田企业、炼油化工企业和销售公司,在原油、成品油销售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并接受集团公司价格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原油价格
第四条供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的原油价格,按照国家计委每月公布的国内原油基准价及两大集团公司协商的贴水确定,供集团公司所属炼油化工企业和所辖区域内地方炼油化工企业的原油价格由集团公司确定。

第五条原油出厂价格制定的基本原则是,国内陆上原油运达炼厂的成本与进口同质原油到厂成本基本相当。

第六条原油出厂价格的作价公式为:参照油种的国际原油基准价+贴水。

第七条国际原油基准价作价公式为;国际原油基准价=月平均离岸价(FOB)+关税;国际参照原油基准价格为新加坡市场普氏报价系统公布该种原油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报价算术平均值。

第八条陆上原油品质分类及参照油种见下表。

陆上原油品质分类及参照油种对照表
第九条贴水由运杂费差异、品质差异、加工效益差异、供求关系及市场情况等因素组成。

贴水标准一经确定,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

当上述因素发生较大变化时,由集团公司通过谈判统一调整贴水。

第十条同一油田不同区块原油品质相差较大的,实行按质分类计价,不同品质的原油不具备分输条件的,按照混输原油终端交油点的检测品质标准确定分类。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所属油气田农业中外合作(包括中港合作)区块生产的原油,其每月结算价格按照该种原油挂靠的国际参照油月平均离岸价计算确定,即按照国家计委每月公布的国际原油基准价扣除16元/吨关税确定。

第十二条国家计委公布的国际参照原油基准价及贴水均不含增值税。

第三章汽油、柴油价格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所属各省区石油公司所在地区的汽油、柴油零售价格,根据国家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汽油、柴油零售中准价格及规定的浮动幅度制定。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所属各省区石油公司所在地区的汽油、柴油调拨和批发价格,按合理流向确定的炼油化工企业到销地市场的运杂费加流通费用制定。

第十五条供专项用户的汽油、柴油出厂价格按国家价格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东北地区汽油、柴油出厂价格的制定。

1.东北地区汽油、柴油销售实行“资源统一配置、运输统一组织、价格统一制定、销售统一结算”,出厂价格按照成品油的合理流向确定流通费用。

本着市场决定价格的原则,当市场价格波动超过集团公司确定的价格区间时,适时调整价格。

以通过价格传递,使炼油化工企业与销售企业共同承担市场风险,并使炼油化工企业根据市场需要及时调整产品结构。

2.东北地区汽油、柴油的流向分为东北区内市场,华东及南方市场(以下简称下海),华北市场(以下简称入关)。

3.根据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下海、入关及东北区内汽柴油实际销售数量及上述下海、入关汽柴油加权平均价,再加权平均测算出东北地区汽柴油出厂价格。

第十七条西北地区汽柴油出厂价格的制定。

1.西北地区汽油、柴油销售实行“资源统一配置、运输统一管理、价格统一制定、货款统一结算”,出厂价格根据区内、区外的销售份额不分流向实行一厂一价。

2.炼油化工企业汽油、柴油区内外销售份额每年确定一次,年内相对固定。

区外市场包括云南、贵州、湖南、湖北、河南、山西等省区。

3.西北炼厂的汽柴油出厂价格测算由三部分组成,一是炼厂所在省、自治区及东调区内市场汽柴油加权平均价格;二是供给专项用户的汽柴油价格;三是西北地区东调区外目标市场汽柴油批发价格(此价格以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采集的区外目标市场实际价格为依据)。

西北地区汽柴油出厂价格按照上述区内、专项、区外三种价格及核定的数量权数,加权平均测算出各炼厂每月汽柴油出厂价格。

专项用油价格按国家规定的供军队和国家储备汽、柴油中准出厂价格执行。

专项用油数量不包括供军队、国家储备油和石油专项用油。

第十八条汽油、柴油出厂价格实行按月测算,以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为一计算期。

如果计算期与上期测算的区外批发价格变动幅度在±30元/吨之内,不调整本期出厂价格;变动幅度超过30元/吨,则根据市场价格趋势作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目标市场实际批发价格的采集由集团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

中国石油销售总公司负责收集系统内成品油经营单位,及社会经营单位的汽柴油实际批发价格,并负责汇总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销售到各目标市场的汽、柴油实际销售数量,于每月26日一并报财务资产部。

第四章职责及权限
第二十条集团公司成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价格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集团公司主要产品价格策略的制定和调整。

财务资产部负责集团公司价格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财务资产部是集团公司价格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国家宏观价格政策指导下,具体研究集团公司整体价格政策和策略。

第二十二条集团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组织收集、整理、分析、预测国际国内石油市场价格信息,研究石油价格走势,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二十三条集团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组织外供原油的贴水谈判,负责制定并调整供集团公司内部企业的原油贴水标准,按月公布各油气田企业的原油接轨(结算)价格。

第二十四条集团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制定并调整原油、汽油、柴油出厂价格;负责协调解决油气田、炼油化工与销售企业之间的价格纠纷;对所属企业发生的重大价格违纪行为,向集团公司价格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中国石油销售总公司是集团公司石油产品销售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集团公司石油产品整体营销策略,衔接交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销售的成品油的价格制定。

中国石油销售总公司对集团公司汽柴油出厂价格调整有建议权。

第二十六条中国石油销售总公司负责制定并调整集团公司汽柴油的调拨、批发、零售价格,并将汽柴油零售价格通报财务资产部,同时报国家计委,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石油公司所在地物价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中国石油销售总公司负责监督、检查所属企业汽柴油调拨、批发、零售价格的执行情况,对违纪企业进行处理,并向集团公司价格领导小组报告处理结果。

第二十八条中国石油销售总公司所属省市石油公司有责任监督其所供专项用户的用油情况,如发现某专项用户有自销行为,应及时上报中国石油销售总公司,由中国石油销售总公司向有关部门提出对违纪专项用户的处理意见。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炼油化工企业生产的液化气、化肥用重油、非化肥用重油、船用重油、内燃机燃料油、常压重油、A重油、航空煤油、灯用煤油、化工轻油的出厂价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执行;其他油品及化工化纤产品由生产企业自主定价。

第三十条严禁炼油化工企业自行销售汽柴油,并不得销售非标油品。

发现违纪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各油气田企业、炼油化工企业和销售公司不得在原油、成品油销售价格外收取未经批准的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发文日期:1999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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