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管证开具及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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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开具和报验流程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开具和报验流程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开具和报验流程
1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一、流程图 (一) 综合业务一科办理流程 登记受理岗→登记审核岗→登记受理岗 (二)税务所办理流程 涉税事项受理岗→税务所所长岗→涉税事项受理岗 二、工作任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省、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综合业 务一科登记受理岗发起流程并核销,在《外管证》上使用分局税务登记专用章。 沈阳市范围内跨县(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税务所或管理科的 税收管理员涉税事项受理岗发起流程并核销,在《外管证》上使用税务所或管理 科公章。 税收管理员接到纳税人申请办理《外管证》提交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 证明申请审批表》及附送资料后,应在当天予以审核。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资 料不全的,退还纳税人补正。应重点审核纳税人申请办理的《外管证》的业务是 否属于混合销售业务, 是否应当缴纳营业税。 属于国税局开具 《外管证》 范围的, 应告知纳税人到国税局办理。符合开具外管证条件的,应在 2 个工作日内上报审 批,并将审批后的相关信息录入《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发起流程或转综合业务科 处理。 税收管理员或综合业务一科受理人员要及时填写 《核发外管证登记台账》 , 打印《外管证》一式四份及送达回证,交予纳税人三份,一份和纳税人附报资料 留存;综合业务一科要按月将核发外省市外管证情况反馈给各科所,税收管理员 要结合本科所外管证开具情况跟踪外出经营活动纳税人的完税和记账情况, 特别 是企业所得税补税情况。 三、税务文书
四、报送资料 有关合同或协议、代开发票和完税证明。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 四、报送资料 税务登记副本,建筑安装施工合同或协议,印花税完税凭证。 2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核销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 10 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 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由登记 受理岗或涉税事项受理岗在金税三期中进行核销,采取谁开具谁核销的原则。 3 报验登记 一、流程图 登记受理岗→所长岗→税收管理员岗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外管证和报验登记信息化管理的公告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外管证和报验登记信息化管理的公告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外管证和报验登记信息化管理的
公告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发布部门】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5.04.09
【实施日期】2015.04.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外管证和报验登记信息化管理的公告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2015年4月9日)
为有效解决纳税人反映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和办理报验登记需多次往返税务机关),并重复报送资料的问题,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现将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外管证》和报验登记信息化管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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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管证办理流程

外管证办理流程

外管证办理流程
第一步:在当地国家税务机关开具外管证
需带资料:
1、外出经营证明申请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合同复印件
第二步:去工程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报验预交税款
需带资料:
1、外出经营活动证明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合同原件、复印件
5、外出经营活动申报表
第三步:返回当地国家税务机关核销外管证
需带资料:
1、外出经营活动证明
2、税收完税证明复印件
3、外出经营活动申报表
以上资料全部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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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外出经营须知

开具外出经营须知

个人收集整理-ZQ一、建安行业开具《外管证》需要提供资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审批表》、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一次性备案)、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次性备案)、合同复印件及原件(分包合同需提供总包合同复印件)、《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表》(需提供当年认定地)、完税凭证复印件(印花税及企业所得税)附:印花税请按合同总金额缴纳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办税流程,实行《外管证》基础资料一次性备案制度,再次办理《外管证》地纳税人不需要提供上述、项.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同一合同需要续办《外管证》地,需要提供以下资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审批表》、核销原《外管证》.向开具部门提供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退回地《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原件(外出经营地税务机意见栏要求加盖公章或税务登记章)以及发票、完税凭证复印件.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合同复印件、若有决算增加或补充合同地情况,提供增加或补充合同部分印花税复印件,决算及补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二、房地产业开具《外管证》需要提供资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审批表》、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一次性备案)、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次性备案).《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表》、《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商品房预售证》复印件(若上述五证不全,有一项证明有材料也可办理)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以上为首次办理提供资料,再次办理不需要提供、项三、房屋租赁业开具《外管证》需要提供资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审批表》、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一次性备案)、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次性备案)、租赁合同复印件及原件、印花税票复印件以上为首次办理提供资料,再次办理不需要提供、项四、《外管证》地核销:所有由主管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填开地《外管证》,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报验、登记进行税款缴纳,经营项目完工之后,要持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退回地《外管证》原件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外管证》核销.需持以下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外管证》原件(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意见栏要求加盖公章或税务登记章)、开出发票、税票复印件注:所有复印件要求加盖单位公章1 / 1。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管理办法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管理办法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管理办法为了加强集团公司税务管理,进一步规范基层单位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经证》)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按照外出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货物与劳务税税种向相应的县级以上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经证》。

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增值税的,向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营业税的,向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为兼营行为的,可向国税或地税机关申请开具,税局机关不得拒绝。

第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经证》,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第三条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经证》,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将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将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基层单位,是指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的集团公司所属各分公司。

第五条根据施工生产的要求,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办理公司范围内工程项目《外经证》的开具工作,由税务管理员办理具体事务,各基层单位不得自行办理。

第六条各基层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外经证》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应在本单位所属各工程项目开工前,及时督促项目经理将该工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原件各一份送回本单位财务科室,由项目责任会计及时将以上资料报送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并协助税务管理员完善相关手续。

《外管证》开具、外地预缴等跨县(市、区) 业务问题解答【税收筹划,税务筹划技巧方案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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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分享有价值的经验技巧,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外管证》开具、外地预缴等跨县(市、区)业务问题解答【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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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5月1日全面营改增实施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开具、外地预缴等跨县(市、区)业务相关的税收规定也相应地发生了变化。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税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等相关文件。

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以下简称第21号公告),本期将对《外管证》开具、外地预缴等跨县(市、区)业务进行介绍,并就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哪些纳税人需要开具《外管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的通知》(浙国税发〔2016〕132号)文件规定:纳税人跨省或者在省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按照外出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货物与劳务税税种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含本级)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

营改增后,到外县(市、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

开具《外管证》需要携带哪些资料?可以当场办结吗?。

税总发[2016]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

税总发[2016]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文号:税总发[2016]106号状态:有效发文日期:2016/7/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切实做好税源管理工作,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办税负担,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现就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见附件1,以下简称《外管证》)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提出如下意见:一、正确认识《外管证》在当前税收管理中的意义外出经营税收管理是现行税收征管的一项基本制度,是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法定事项。

《外管证》作为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与经营地税务机关管理权限界定和管理职责衔接的依据与纽带,对维持现行税收属地入库原则、防止漏征漏管和重复征收具有重要作用,是税务机关传统且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当前情况下仍须坚持,但应结合税收信息化建设与国税、地税合作水平的提升,创新管理制度,优化办理程序,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

其存废问题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征管体制机制改革情况,综合评估论证后统筹考虑。

二、创新《外管证》管理制度(一)改进《外管证》开具范围界定。

纳税人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以下简称跨省)经营的,应按本规定开具《外管证》;纳税人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内跨县(市)经营的,是否开具《外管证》由省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二)探索外出经营税收管理信息化。

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内跨县(市)经营需要开具《外管证》的,税务机关应积极推进网上办税服务厅建设,受理纳税人的网上申请,为其开具电子《外管证》;通过网络及时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推送相关信息。

在此前提下,探索取消电子《外管证》纸质打印和经营地报验登记。

(三)延长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外管证》有效期限。

《外管证》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180天,但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项目合同期限超过180天的,按照合同期限确定有效期限。

三、优化《外管证》办理程序(一)《外管证》的开具1.“一地一证”。

外管证报验流程

外管证报验流程

外管证报验流程外管证报验是指企业向外汇管理部门报告外汇账户的资金收支情况和外债变动情况的一项管理程序。

外管证报验流程是企业进行外管证报验的具体操作步骤,下面将详细介绍外管证报验流程及相关注意事项。

1. 资金收支报验流程。

企业在进行资金收支报验时,首先需要登录外汇管理部门指定的报验系统,填写相关的资金收支信息。

在填报过程中,需要准确填写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情况,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资本项目、个人收支等内容。

填报完成后,需按照系统提示提交报验申请,并等待外汇管理部门的审核。

2. 外债变动报验流程。

对于外债变动的报验,企业也需要登录外汇管理部门指定的报验系统,填写外债的变动情况。

这包括了外债的签订、履约、提前还本付息、提前终止、展期、转换等情况。

在填报过程中,需要提供外债合同、变动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并确保填报的信息准确无误。

填报完成后,同样需要按照系统提示提交报验申请,并等待外汇管理部门的审核。

3. 报验审核流程。

外汇管理部门在接收到企业的报验申请后,将对申报的资金收支和外债变动情况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资金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外债的合规性等方面。

外汇管理部门将根据审核结果,对报验申请进行批复。

若审核通过,则企业可以继续进行相应的外汇业务;若审核不通过,则需要根据外汇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整改。

4. 注意事项。

在进行外管证报验流程时,企业需要特别注意以下事项:严格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的要求填报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在填报过程中,需要详细核对相关资金收支和外债变动的证明材料,确保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在接收到外汇管理部门的审核结果后,及时进行整改和调整,确保企业的外汇业务合规运作。

总结。

外管证报验流程是企业进行外汇账户资金收支和外债变动报验的重要程序,企业需要严格按照外管证报验流程的要求进行操作,并在填报过程中认真核对相关信息和证明材料。

只有做到合规经营,企业才能顺利进行外汇业务,并避免因违规操作而导致的风险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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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
一、到外县(区、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在外出生产经营前,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报送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已三证合一,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内容包含外出经营地址、经营时间、合同金额,如建筑安装行业有分包款需列明分包合同金额)(3)建筑安装行业的纳税人还应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复印件。

二、临时到外县(区、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持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并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的管理。

纳税人报验登记时提供: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至少3张)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已三证合一,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建筑安装行业的纳税人还应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复印件。

(4)情况说明(预缴税款金额与合同金额、外经证金额不一致时需要说明原因,如有分包款需扣除时需携带分包合同复印件)(5)公章(盖《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与所有上述复印件时使用)
三、纳税人核销报验登记时提供: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1份(在经营地缴纳税款的纳税人需提供缴款证明)如在经营地没有缴纳税款的纳税人需提供3份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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