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性采访最新案例2018【论隐性采访权的限制】
深度报道中隐性采访的边界

深度报道中隐性采访的边界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随着《焦点访谈》和《新闻调查》节目的开播,揭开了中国深度报道的序幕,使中国媒体舆论监督开始进入一个新的时代。
深度报道节目的形式有访谈类、调查跟踪类等,无论采用哪种形式,隐性采访手段都是一把利刃剑,第一手前沿资料为解开事实真相提供了有力的佐证,所以深受电视制作者的青睐。
然而,我们看到隐性采访手段目前已经被普遍滥用,致使手段仅成为制造噱头的形式,陷入一边是掌声一边是质疑的尴尬境地,因此要想使隐性采访手段合理、高效的发挥作用,必须清楚其运用边界,掌握其使用规则。
改变“唯隐性”习惯有些节目播出视频中标注有“非正常拍摄”字样,但实际上那种情形是可以通过多跑、多调查、劝服接受采访等正常的拍摄来实现,隐性采访的价值不大,这也表达了新闻从业者的惰性心态,靠几个隐性或一个隐性跟踪代替大量走访调查,难免会出现徒有形式,内容不够深入,节目缺乏逻辑的力量和高屋建瓴的视野。
在内容为王的时代,深度报道节目应该在内容的深刻性、思考的科学性上下足功夫,隐性采访作为手段要为主题服务,为内容锦上添花。
如《新闻调查》的一些节目,虽然没有采用隐性采访,但是通过调查跟踪和思考,一样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把握采访适度三原则深度报道中隐性采访的适度原则包含三个方面:一是隐性采访使用的频率要适度,能正常采访的就不用隐性手段。
频繁使用会使正常采访也变得日渐困难,本来可以用正常采访手段的,由于采访对象担忧记者正在进行隐性采访,往往采取回避的态度,长此以往,传播生态环境恶化,新闻从业者将自毁其路。
“防火防盗防记者”的说法,从某种意义上印证了我国记者的职业形象正面临严峻考验;二是记者的介入要适度。
有时候记者的身份是双重的,既是采访者,又是事件过程的直接参与者,这就会涉及到如何把握主观意愿与客观事实之间的平衡问题。
正如有学者称“首先,在你观察的事物中,你不能陷得太深,以至于改变了事情本来的进程。
你可以登台表演,但绝不要充当主角。
公开场合隐性采访有没有底线?隐性采访最新案例2018

《公开场合隐性采访有没有底线?:隐性采访最新案例2018》摘要:目前中国新闻界,由于受众阅读期待和追求报道真实性的驱动,隐性采访有愈演愈烈之势,甚至成为某些媒体的“镇山之宝”,因此,隐性采访的实施,公开场合不应该成为它的理由,或者说,认为公开场合中可以进行隐性采访这一观点存有疏漏之处,在关于公开场合中隐性采访问题的讨论中,人们经常会提及这样的例子:公开场合中的情侣亲吻可不可以进行隐性采访目前中国新闻界,由于受众阅读期待和追求报道真实性的驱动,隐性采访有愈演愈烈之势,甚至成为某些媒体的“镇山之宝”。
记者自然是满心欢喜,而学院派的研究者则从权利与义务的对等、隐私权的保护和诸种利益之间的平衡等因素出发,提出对隐性采访应该加以若干限制,隐性采访应该有自己的实施底线和应遵从的原则,但同时也提出:对于在公开场合中活动的人可以使用隐性采访这种采获新闻信息的方式。
何为公开场合?研究者在讨论公开场合中的隐性采访问题时所说的公开场合,一般是指“用于公共活动的物理空间”(顾理平《隐性采访论》第183页,新华出版社2004年),如道路、公园、广场、剧院等场所。
在这些场合里,顾理平认为,人们的行为“是一种主动昭示于人的行为,即使不是主动昭示,在法律上也应该认为是可以通过新闻进行报道而不必事先征得被采访者的许可。
否则,许多新闻活动就无法开展”(《隐性采访论》第184页)。
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不存在隐私(宁居)的侵扰问题,顾理平还引张新宝、普洛赛尔等人的论述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显然,顾理平的这一主张是已经被人们普遍接受的观念,但在我们看来,这一主张恰恰有待于重新进行反思。
公开场合中隐性采访存不存在隐私侵权的问题,归根到底就是公开场合中存不存在私人空间的问题。
如果我们承认公开场合里存在私人空间,那我们就必须对在其中进行的隐性采访进行必要的限制,不能随便对一个处在公开场合里的普通人实施隐性采访。
那么,公开场合里有无私人空间呢?根据我们的个人体验,这个空间显然是存在的。
隐性采访经典案例

隐性采访经典案例隐性采访是一种不经意的、不被访者察觉的采访方式,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更真实地了解被采访者的真实想法和情感。
下面将介绍几个经典的隐性采访案例,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
第一个案例是美国记者Nellie Bly在19世纪末进行的隐性采访。
她为了揭露精神病院内部的真实情况,故意装作精神病患者被送进了一家精神病院。
在那里,她亲眼目睹了患者受到的虐待和不人道的待遇,最终她的报道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促使相关法律的改革。
这个案例展示了隐性采访的力量,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揭露一些不为人知的真相,引起社会的关注和改变。
第二个案例是著名记者杨澜进行的一次隐性采访。
她在一次采访中,假装接待了一位不知情的政府官员,通过对话中的细节和信息,她成功地了解到了一些政府内部的秘密和真实想法。
这个案例展示了隐性采访的技巧和重要性,通过这种方式可以获取到一些平时难以得知的信息和内幕。
第三个案例是一位社会学家在进行研究时进行的隐性采访。
他在一家公司实习期间,通过和员工的日常交流和观察,了解到了公司内部的管理问题和员工的真实感受。
这个案例展示了隐性采访在学术研究中的应用,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更深入地了解到被研究对象的真实情况和想法。
通过以上几个案例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隐性采访在揭露真相、获取内部信息、深入研究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隐性采访需要采访者具备良好的观察力、分析能力和沟通技巧,才能够在不引起被采访者警觉的情况下获取到真实的信息。
同时,隐性采访也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和道德规范,确保采访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在进行隐性采访时,采访者需要注意保护自己的安全和隐私,避免因采访行为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和风险。
同时,也需要尊重被采访者的隐私和权益,确保采访过程的合法性和道德性。
总之,隐性采访是一种重要的采访方式,通过这种方式可以获取到一些平时难以得知的真实信息和情感。
在进行隐性采访时,采访者需要具备良好的观察力和沟通技巧,同时也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和道德规范,确保采访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隐性采访案例

隐性采访案例案例一:偷窃行为解雇员工背景:某家电商公司在仓库中发生多次物品丢失事件,为了调查此事,公司决定进行隐性采访。
公司第一次选择了一个员工进行采访。
采访内容:公司:你好,我们是公司的内部调查组,我们正在调查仓库中发生的物品丢失事件。
我们希望能够请你合作,回答我们一些问题。
你愿意配合吗?员工:好的,我会配合调查。
公司:首先,我们希望你回忆一下最近发生的物品丢失事件。
你是否有注意到任何异常情况或者可疑人员?员工:我没有注意到任何异常情况或者可疑人员。
我在工作中非常专注,没有发现任何不正常的行为。
公司:你是否会经常接触到仓库中的物品?有没有发现哪些物品丢失?员工:是的,我经常接触到仓库中的物品。
但是我没有发现有物品丢失的情况。
公司:我们注意到,有一次你在晚上工作得比较晚。
你可以给我们讲讲当时发生了什么吗?员工:那天晚上,我确实比较晚工作,因为有一些紧急的订单需要处理。
我大概工作到9点左右就离开了。
当时除了我自己以外,没有其他人在仓库中。
公司:我们注意到你在最近的几次丢失事件中都有上班,而其他员工则没有。
你对此有什么解释吗?员工:我对此没有解释。
我可以提供我的工作记录和时间卡,证明我并不是唯一一个在仓库工作的人。
公司:好的,谢谢你的合作。
如果还有需要进一步了解的情况,我们可能会再联系你。
结论:经过隐性采访,调查人员没有找到任何明显的证据来指责这名员工参与了物品丢失事件。
根据调查,公司可能需要进一步调查其他员工,或者加强仓库的监控措施。
案例二:调查员工工作满意度背景:某家制造公司决定调查员工的工作满意度以了解员工对公司的评价和需求,并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公司决定通过隐性采访来获取更真实的反馈。
采访内容:公司:你好,我们是公司的调查组,我们正在进行一项关于员工工作满意度的调查。
我们希望你能够回答我们一些问题,帮助我们改善员工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
你愿意参与吗?员工:当然愿意。
公司:首先,你对公司的工作环境和设施满意吗?有什么建议改进的地方?员工:我对公司的工作环境和设施比较满意,没有什么特别需要改进的地方。
隐性新闻采访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论文

隐性新闻采访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摘要:根据近些年的调查数据报告指出,我国隐性采访尚未被法律认可,但是这种方式能够实现公众的知情权和舆论监督,因此,隐性采访被新闻媒体使用,也得到了公众的认可。
但是,在隐性采访的过程也会遇到法律纠纷,在怎么样的隐性采访下才能避免对他人隐私权破坏,从而避免冲突呢。
本文是以多方面采访进行解析,对隐性采访和隐私权之间的冲突与平衡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隐性采访隐私权解决方案隐性采访作为一种十分重要的采访方式,隐性采访与公开采访相比较,有自己较为显著的特征。
隐性采访是记者主动出击进行采访的行为,说明当时是在新闻发生现场,否则隐性采访就无法完整的进行。
记者在进行隐性采访前都有准备工作,从采访计划的设定,到采访设备安排,都需要精心计划,可谓有备而来,不容有所闪失。
但同样的,隐性采访和隐私权存在着一定的必然联系,怎样了解其中的关系,下面就是笔者对这些问题进行的研究。
一、隐性采访的方式与法律关系隐性采访作为现今大多数的一种采访报道方式,主要是因为违法乱纪现象普遍,而真实可靠的报道材料却越来越难,采取隐性采访方式也会增加报道的真实性。
所谓的隐性采访,就是在暗访、秘密采访、偷录、偷拍的情况下不被当事人知道,新闻记者将其进行公开传播。
如果新闻记者被发现,那么也有可能与被采访对象发生肢体或者语言上的冲突。
因为在目前的国家立法中,对隐性采访是没有成文规定的。
以至于隐性采访成了一个悬而不决的问题。
因此隐性采访更应当受到严格的限制:1.所要获取的信息对于公众利益至关重要。
2.没有别的方法可以获取这些信息。
3.这种伪装欺骗所造成的不良影响比起揭露对方的行为所制止或避免的损害来显得微不足道。
4.事先向上司汇报并取得许可,必要时征询本公司法律顾问的意见。
5.行动不可超越法律界限。
而往往隐性采访也伴随着法、理、情。
最近几年,我国有许多地区的丑恶现象和弊端都无法通过常规方式揭露出来,因此隐性采访被新闻工作者广泛运用。
隐性采访案例

隐性采访案例在新闻采访中,采访者常常会遇到一些难以直接面对的情况,比如目标对象不愿意接受采访,或者采访对象并不知情。
这时,隐性采访就成为了一种常见的手段。
隐性采访是指采访者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采访,这种采访方式常常需要采访者具备一定的技巧和经验,以确保采访的顺利进行和信息的准确获取。
隐性采访案例一,调查报道。
某地发生了一起重大事件,新闻媒体需要对事件进行深入的调查报道。
然而,相关当事人并不愿意接受采访,这就需要采访者进行隐性采访。
采访者可以选择在事件现场进行匿名采访,或者通过与事件相关的其他人员进行接触,获取更多的信息。
在采访过程中,采访者需要保持冷静和理性,不泄露自己的身份和目的,以确保采访的顺利进行。
隐性采访案例二,医疗报道。
在医疗报道中,有时候医生和患者并不愿意接受采访,这就需要采访者进行隐性采访。
采访者可以选择在医院内进行匿名采访,或者通过其他途径获取医生和患者的信息。
在采访过程中,采访者需要保持敏感和细心,不触犯医生和患者的隐私,同时获取到足够的信息进行报道。
隐性采访案例三,企业报道。
在企业报道中,有时候企业高层并不愿意接受采访,这就需要采访者进行隐性采访。
采访者可以选择通过企业的员工或者其他相关人员获取信息,或者在企业周边进行匿名采访。
在采访过程中,采访者需要保持谨慎和稳健,不泄露自己的身份和意图,以确保采访的顺利进行。
总结。
隐性采访是一种常见的采访方式,它在新闻报道和调查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采访者需要具备一定的技巧和经验,以确保采访的顺利进行和信息的准确获取。
同时,采访者在进行隐性采访时需要注意保护当事人的隐私,避免触犯法律和道德规范。
隐性采访需要采访者保持冷静和理性,同时保持敏感和细心,以确保采访的成功进行。
论隐性采访与隐私权的保护

论隐性采访与隐私权的保护隐性采访是近些年来颇受新闻界青睐的一种采访方式。
相对于显性采访,它通常是指记者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或不告知被采访者真实意图而通过隐蔽的拍摄、录音等方法获取新闻素材的一种采访手段。
这种采访行使可以更真实地反映事情的真相,但是由于其法律界定的模糊性,使得一些新闻工作者滥用权利,更容易侵害到公民的合法权益,特别是隐私权。
标签:隐性采访;隐私权;隐私权保护1 隐性采访与隐私权隐性采访是新闻采访的手段之一。
所谓隐性采访,是指在采访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偷拍、偷录等记录方式,或者隐瞒记者的身份以体验的方式,或者以其他方式,不公开猎取已发生或正在发生又未被披露的新闻素材的采访形式。
采用隐性采访方式进行的新闻报道通常是揭露或批评性的报道。
不可否认,采用隐性采访的方式确实有许多公开采访所不及的优势,比如,隐性采访有助于提高采访材料的可信度和感染力。
虽然适用隐性采访有上述优势,但如果不加以控制的话,极易造成对公民权利的侵害,尤其是对人格权的侵犯。
而其中,对隐私权的侵犯更是争议焦点之所在。
“隐私权”一词最早是由美国法学家路易斯·布兰蒂斯和萨莫尔·华伦于1890年发表的论文《隐私权》中提出的,“他们的核心论点是:个人的私密信息应被视为神圣不可侵犯。
”经过百年的发展,隐私权目前已成为一项公认的独立的人格权,即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
2 隐性采访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的原因隐性采访与隐私权保护的根本冲突源于新闻自由权、公众知情权以及舆论监督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
(1)新闻自由。
所谓“新闻自由”,是公民新闻活动的自由,是一项民主权利。
新闻工作者的采访权利是新闻自由的组成部分,理应受到法律的允许和保护,其中也应当包括使用隐性方式采写新闻的权利。
(2)公众知情权。
知情权又称为“知悉权”、“了解权”,是指公民有权知道他应该知道的事情,尤其是政务信息的权利。
隐性新闻采访中的侵权行为及规避探讨

隐性新闻采访中的侵权行为及规避探讨【摘要】隐性新闻采访是一种常见但容易引发侵权行为的报道方式。
本文从定义、可能存在的侵权行为、规避方法、合法采访准则和常见误区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在隐性新闻采访中,记者需要注意遵守法律法规,尊重被采访对象的隐私权和肖像权,避免擅自侵犯他人权益。
建立与被采访对象的信任关系则是保障合法采访的重要手段。
加强对隐性新闻采访中侵权行为的防范意识,依法合规进行采访工作,以及与被采访对象建立良好信任关系,是保障新闻报道质量和采访合法性的重要举措。
隐性新闻采访中的侵权行为对于新闻从业者来说是一种挑战,但只有遵守规范,做好预防措施,才能确保新闻报道的合法合规。
【关键词】隐性新闻采访、侵权行为、规避探讨、合法采访、侵权误区、防范意识、合规开展、信任关系、隐私权1. 引言1.1 背景介绍隐性新闻采访是指在未经被采访对象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新闻采访活动,通常包括暗访、偷拍、偷录等手段。
隐性新闻采访一方面有助于揭露一些社会不正之事,另一方面却也容易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
侵权行为指的是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这在新闻采访中尤为突出。
隐性新闻采访中的侵权行为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既要维护新闻自由的正当需求,又要尊重被采访对象的隐私权和人格权。
如何规避隐性新闻采访中的侵权行为成为了新闻从业者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在这个背景下,我们有必要深入探讨隐性新闻采访中的侵权行为及规避方法,以更好地引导新闻从业者做出准确的判断和决策。
结束。
2. 正文2.1 隐性新闻采访中的侵权行为定义隐性新闻采访中的侵权行为是指在采访过程中侵犯被采访对象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对隐私、名誉、肖像权等方面的侵害。
隐性新闻采访指的是不经过被采访对象同意或者在未明确告知采访情况下进行的采访行为,通常涉及涉密信息、私人生活等敏感内容。
侵权行为的定义在法律层面上有明确规定,如民法中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对于新闻媒体来说,出版、传播过程中的侵权行为往往更容易受到关注和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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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性采访最新案例2018【论隐性采访权的限制】
新闻媒体和记者的采访权,从形式上分为显性采访权和隐性采访权。
由于隐性采访权的实现常常采取隐瞒身份、意图引诱、偷拍偷听的方式方法进行采访,又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制,往往引起侵权和法律纠纷,为了保护新闻媒体及其记者和被采访对象双方的权利,从理论上理清隐性采访的权利限制就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隐性采访权的法理基础法律依据
隐性采访相对于显性采访而言,是指新闻记者以完全或部分不公开职业身份、不公开采访工具或设备、不公开采访意图和目的的方法进行新闻采集的活动。
知情权理论是媒体及其记者的采访权的理论依据。
知情权理论是由美国新闻编辑肯特・库珀提出的,它包括知政权、社会知情权、个人信息知情权,含义就是公民有权知道其应当知道的事情,国家应当最大限度地确认和保障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权利。
由于公众的知情权不可能由分散的个人来行使,所以媒介就成为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重要渠道和工具,媒体和记者也就成为向公众传递所获得消息的天然承担者,媒体和记者的采访权来源于公众的知情权。
在我国,媒体及其记者的采访权(包括显性采访权和隐性采访权)直接来源于我国宪法的规定,《宪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
这条规定表明,人民有权获得国家及社会管理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的信息及管理情况,有权
通过新闻媒体获取各种信息,知悉政情、经情和社情民意。
另一方面,宪法第二章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包括了公民的政治权利与自由、人身权利与自由、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人员的批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公民的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权利等。
这些权利的实现,在一定程度上,有赖于新闻媒体的充分发展,它必然要求赋予媒体及其记者采访的权利。
在我国,新闻媒体的性质属于事业法人,承担社会公共职能,可以说,媒体及其记者的采访权包括隐性采访权都来源于宪法的规定,基于人民的授权。
隐性采访权的构成条件
笔者认为,隐性采访权的构成,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隐性采访的主体必须是媒体及其记者。
采访权是人民和国家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赋予媒体及其记者的专有权利。
除新闻媒体及其新闻记者外,其他组织和个人无权进行隐性采访。
隐性采访是不公开记者身份或者采访意图、采访的记录工具的新闻采集活动。
隐性采访的“隐”,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隐瞒真实身份,即“隐”去媒体和记者的真实身份,或者编造冒充其他身份;二是隐瞒真实目的,即“隐”去采访所要揭露的事情真相,为了达到特定的目的,隐性采访者往往隐瞒采访的真实意图,使被访者放松警惕,获得客观真实的信息;三是采用偷拍、偷录手段。
三者只要具备其一,就具有了“隐”的性质。
隐性采访的目的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隐性采访的目的必须严格限定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这是隐性采访权合理性和合法性的道德基础。
因为隐性采访采取的“隐瞒、欺骗、引诱、偷拍偷听”的方式方法是与社会的诚信准则相冲突的,或多或少地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甚至会“诱导出”违法犯罪行为,所以,如果出于个人利益的需要或私利而侵犯他人利益,
就会造成“维护一人权利而侵害另一人权利”的现象,这就违背了宪法“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力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的规定,丧失其存在的道德和法律根基。
隐性采访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这里所讲的“法”,是指广义的法律,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也包括有权机关的法律解释,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还包括新闻媒体和记者的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规范。
隐性采访是唯一可以获知真实新闻的途径。
采用隐性采访的前提是运用显性采访的方法无法获得客观真实的素材和信息,如果采用显性采访可以获得的,那就不能采用隐性采访。
当上述五个条件同时具备时,媒体及其记者的暗访活动才能构成隐性采访,否则,其行为不构成隐性采访,而是对隐性采访权的滥用。
隐性采访权利的限制
媒体和记者采访权是宪法赋予的,但记者的采访权不是任意的、无限制的权利。
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因此,记者的隐性采访权利也要受到必要的限制。
隐性采访权的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隐性采访权范围的限制。
我国的法律,目前并无允许或禁止隐性采访的明确规定,也没有隐性采访范围的明确限制,但根据我国现行有关法律的规定,某些法律涉及采访和报道的禁区,可以概括为五类:不得涉及国家机密;不得涉及与公共利益无关的各种公民的隐私;不得违背保护未成年人和保障妇女权益方面的法律规定;不得涉及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
不得影响司法公正。
采访行为的限制。
隐性采访中记者采访的方式通常有两种,一种是观察式,一种是参与式。
在观察式的暗访中,记者只是以旁观者的身份记录事件的真实过程,不介入事件本身,自然不会对事件的发展起到作用,不至于有过多法律责任的争议。
但在镜头的选取或被拍摄对象的选择上,仍要考虑到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在参与式的暗访中,记者直接参与到了事件里,这时就产生事件的参与者与记者本身作为采访者双重身份的矛盾。
比如为了拍到毒犯毒品交易的过程,有时记者也以假冒身份引诱毒犯。
因为毒品交易本身就是违法的,记者的行为引诱了犯罪的发生,这样得来的采访素材在某种程度上也违背了新闻真实的客观原则,有了虚拟的成分,应该被限制。
采访身份的限制。
记者具有双重身份,一是媒体记者,二是普通公民。
记者的采访活动,应以公开的记者身份进行。
但如前所述,有时以公开的记者身份采访时,无法获得客观真实的素材,必要时,记者要乔装成普通公民的身份进行采访。
必须指出,记者不得伪装成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警察、军人等特定身份人员进行活动,一定要将自己的采访行为置于法律的保护范围内,以免触犯刑法第279条的规定,构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
隐性采访所使用器材的限制。
法律虽然没有禁止隐性采访,但作为一种采访手段还是要严格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21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
”
法定程序的限制。
无论隐性采访还是显性采访,都必须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司法机关在侦查取证时,其证据的取得必须具有程序和形式的合法性。
显然,媒体及其记者不能具有超越司法机关的权力,既然司法机关都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和形式,那么,记者采访也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和形式。
采访意图的限制。
在隐性采访中,询问采访对象是必不可少的手段,合理合法的引导是
必要的,但不得引诱、欺骗采访对象,不得有诱使采访对象违法犯罪的意图,使其做出本不应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
采访目的的限制。
使用隐性采访,采访目的必须是出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出于个人目的和私人目的的隐性采访是违背新闻工作的职责和职业道德的,应该严格禁止。
有关隐性采访的立法建议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提出三点立法建议:一是应在新闻法的立法中明确规定隐性采访权的合法地位。
目前,隐性采访被认为“合法”的理论基础在于“法无明文规定即不违法”的法学理论,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在新闻法的立法中,应给予隐性采访以合法地位,这是完善隐性采访制度的前提。
二是应在新闻法的立法中明确隐性采访的适用范围。
对社会阴暗面的披露、批评的隐性采访是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原则要求的,但鉴于隐性采访的特殊性,应采取列举明示的方式,对其适用范围进行具体规定。
三是应在新闻法的立法中对隐性采访的手段予以规范。
在法律完善中应对使用的偷拍、偷录设备的合法性和采访办法的合法性进行详尽的规定。
国家明令禁止的间谍设备不应成为隐性采访的合法性构成。
同时,记者的行为也应予以约束,记者不能为了制造新闻,而任意采用欺骗、引诱、虚构等手段进行隐性采访。
参考文献:
1.王炎龙、殷俊:《以伦理和法制构建新闻自律新体系》,《广西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6)。
2.万春:《偷拍偷录采访资料的证据性探微》,《新闻记者》,2001(3)。
3.庄临强:《隐性采访的力量与控制》,《现代传播》,1998(4)。
4.陈力丹:《试论隐性采访的法律意识和行为规则》,《现代传播》,1999(5)。
(作者为渭南师范学院管理科学系副教授)
编校:张红玲
感谢您的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