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客运站务管理
公路汽车旅客运输规则-[80]交公路字24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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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汽车旅客运输规则正文:---------------------------------------------------------------------------------------------------------------------------------------------------- 关于颁发《公路汽车旅客运输规则》的通知((80)交公路字2471号)各省、市、自治区交通厅(局)、上海市、天津市公用局:《公路汽车旅客运输规则》业经修订完毕,现随文颁发,自一九八一年四月一日起执行.交通部一九七二年颁发的《公路汽车旅客运输规则》(试行)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则有抵触者,均按本规则办理.有关本规则执行情况,望及时报部.附件:公路汽车旅客运输规则一九八0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公路汽车旅客运输规则总则公路汽车旅客运输,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法令,加强管理,积极开辟、延伸营运线路,发展以省、地、市、县为中心的客运网,深入农村、山区、厂矿,开展同铁、空、水路的联运业务,改善设施,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为广大城乡旅客提供安全、及时、方便、舒适的旅行条件,为“四化”建设作贡献.客运工作人员,要努力学习政治和业务技术,认真执行旅客运输规则,搞好本职工作,改善服务态度,改进服务方法,做到安全正点,文明礼貌,服务良好.广大旅客要切实遵守客运规则,共同保证旅行的安全、舒适.本规则是组织公路汽车旅客运输的基本依据,凡是公路汽车客运及行李、包裹的营运,均按本规则办理.第一章安全服务第一条车辆1.客车必须保持车容整洁,技术状况良好,制动、转向、灯光、喇叭、雨刮器有效,门窗、座位、绳网、苫布、灭火器齐全.2.货车载客,车厢必须牢固,并加装链条或绳索,车厢栏板高度不得低于一米,蓬杆、蓬布、扶梯、照明、联络讯号齐全.第二条驾驶员1.凡驾驶客车和载客货车,必须具有客车执照或代客证.2.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出车前、途中、收车后,应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严禁直流供油和脱档滑行.3.模范遵守交通规则,做到礼貌行车.行车中精力集中,谨慎驾驶,不准吸烟、饮食和闲谈.严禁酒后开车.4.行经险桥、渡口、危险地段及加油时,应组织旅客下车,确保安全.5.遵守运输纪律,服从车站指挥,按规定路线行驶、规定站点停靠,安全正点运行.6.关心旅客,态度和蔼,在旅客遇有特殊困难时要给予照顾.7.凡配备乘务员的客车,驾驶员要配合乘务员搞好行包清点、装卸、检查、交接工作;未配备乘务员的客车驾驶员,要负责搞好上述工作.第三条车站1.车站设施要方便群众.必须公布班次、时刻表、里程票价表、营运线路图、旅客须知,设置旅客留言牌、意见簿、公告栏以及禁运、限运物品宣传画等.县以上车站要设立广播、问事及小件物品寄存处、电话、邮政信箱.2.候车室要备有坐椅、时钟,设置班次牌,经常保持清洁卫生,通风照明良好,开水供应及时,根据不同情况备有御寒或降温设施.3.所有停靠点都要设置站牌及该线班次时刻表.第四条站务员、乘务员1.站务员、乘务员要统一服装、路徽,佩带服务证,衣帽整洁.2.认真执行站务工作规程,接、发车辆时,要用信号指挥,保证安全、正点.3.接待旅客热情,说话和气,服务周到.做好安全、卫生宣传工作,经常保持站容、车容整洁.对老、弱、病、残、孕、幼给予适当照顾.4.严格执行载客限额规定,按定员售票.行包装载严禁超高、超宽、超重,苫盖严密,捆扎牢固.清点、交接要准确、迅速、有记录.第五条旅客1.自觉维护站、车秩序,服从车站工作人员安排,爱护公共财物,保持清洁,讲究卫生.2.严禁携带易燃、爆炸、腐蚀、有毒及妨碍他人安全、卫生的物品进站、乘车.但在保证安全和卫生的条件下,对部分限运物品可按有关规定限额携带.3.乘车时,头、手及身体不得伸出车外,不准翻越车窗,车未停稳,不准上下.不准随便开启车门.4.车内不准吸烟,行车中不要与驾驶员闲谈及妨碍驾驶操作.第二章旅客运输第六条营运方式公路汽车客运可分为普通客运、直达客运、城乡公共客运、旅游客运及包车等不同营运方式.车型或营运方式不同时,可实行不同运价.第七条车票及其发售1.车票分为普通车票、直达车票、公共汽车票、儿童票及残废军人票.2.成人及身高超过一米三的儿童购买全票.儿童身高一米一至一米三的,购买儿童票,按全票的半价收费,供给座位.残废军人凭“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购买残废军人票,按全票的半价收费,享受全票待遇.3.每一全票,可免费随带身高一米一以下的儿童一名(不供给座位),超过一名时应按超过人数购买儿童票.4.病员旅客需要躺卧时,按实占座位购票.5.凡新闻记者和执行防汛、防疫、抢险、救灾、侦缉案件、追捕犯人等时间性较强的紧急任务,持有证明者,可优先购票.6.售票时间、地点和方法,应从方便旅客出发,在人口集中地区、城镇设立售票所(亭),城乡公共汽车应随车售票.售票时间应根据需要尽量延长.售票方法应采取多窗口售票,预售车票、电话定票、上门送票、流动售票等多种方法.第八条乘车1.旅客凭有效车票按指定日期、车次检票乘车,应一次完毕行程,下车时要验票.2.酒醉或神经失常无人护送或虽有人护送但仍能危害他人安全及恶性传染病患者,均不予乘车.如已购票,可予退票,免收退票手续费.第九条签证改乘旅客不能按票面日期、车次乘车时,应在当次班车规定开车时间三十分钟前办理签证改乘.签证后仍不能乘车者,按退票处理.第十条误乘和漏乘1.旅客误乘,由发觉站指定车次免费送回原乘车站或衔接站签证改乘;如旅客愿在发觉站下车或在返回的中途站下车,退回原票价款,补收自愿乘车站至下车站的票价;旅客送回原乘车站后,要求退票时,免收退票手续费.2.由于承运部门的责任,造成旅客在车站或途中漏乘,应予签证改乘最近一次班车;如旅客有随带物品及行包遗留在车上时,经核实后,尽快通知前方站负责领取,妥善保管,如有丢失,负责赔偿.3.因旅客责任造成漏乘(包括中途漏乘),按开车后退票处理.特殊情况,经车站认可,可予签证改乘.遗留在车上的行包物品,车站应尽快通知前方站帮助查询,如有丢失,不负责赔偿.第十一条遗失车票1.旅客遗失车票,应另行购票乘车,如在开车前向车站办理挂失手续,经查对属实且原票未退又无他人持票上车者,可由车站出据证明乘车.途中遗失车票,确能取得足够证明者,可继续乘车.2.旅客遗失车票另行购票后,在下车前又找到原票,经驾乘人员签证后其中一张可按开车前退票处理.第十二条补票1.经查出旅客无票、持用无效车票或涂改车票乘车者,除补收自始发站起至到达站止的票价外,加罚车票票价的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2.持用不符合减价或运价规定的车票乘车,经查出后除补收票价的差额外,加罚票价的百分之三十至五十.3.旅客要求越站乘车,经同意后,应补收从原到达站至新到达站的票价.第十三条退票1.旅客退票,须在当次班车规定开车时间三十分钟前办理,每张车票收退票手续费一角(票价一角以下不办理退票);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理的,最迟在开车后两小时内办理,每张车票退票手续费三角(票价三角以下不办理退票);开车两小时后车票作废.运输部门责任的退票,免收退票手续费.2.车上售出的客票不办理退票.在中途下车一般不能退票.但由于特殊原因,经当地车站认可或驾乘人员签字,可在就近车站退还原票价款,补收已乘区段票价,核收退票手续费三角.第十四条班车停开和改道运行1.班车在发车站停开、延期或改变车型,应公告通知.旅客要求退票,应退还全部票款;旅客要求改乘他次班车,由车站签证改乘,改变车型应退补票价差额.2.班车中途发生故障,车站应迅速派车接运,接运车型如有改变,票价差额概不退补.3.因路线阻滞,班车必须改道行驶,始发站应按改道实际里程计收票款;按改道里程售票后,如原线通车,班车仍按原路线行驶,应退补旅客票价差额,发车前由始发站办理,开车后由到达站办理;班车行至中途临时发生改线、绕道时,票价差额不再退补;如不能继续行驶,旅客愿意在停车点或返回途中停止旅行,应退还原票价款,补收已乘区段票款;要求返回原乘车站时,免费送回,并退还全部票款;如愿在被阻地等候乘车,由站、车人员在车票上签证,凭以继续乘车.4.凡因班车停开和改道运行所发生的退票,均不收退票费.5.行包也按本条1.2.3.4.款规定办理.6.班车因故停止运行,车站应协助旅客联系解决食、宿,费用由旅客自理.第十五条小件物品寄存1.旅客寄存小件物品,须凭有效客票或当天到达客票寄存,每件每日(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收费一角.给予凭证.2.机密文件、武器弹药、贵重物品、易燃品、爆炸品、有毒品、腥、腐品、鲜活物品、有(无)价证券等不予寄存.3.旅客遗失提取凭证,或在暂存过程中发生损坏、丢失情况,参照行包事故的规定办理.4.寄存物品自寄存日起,逾期三个月无人领取时,按无人认领物品处理(按第二十二条2款规定处理).第十六条旅客遗失物品站、车拾得旅客遗失物品,应设法归还原主,并按《全国公路汽车、轮船旅客遗失物品处理办法》处理.第十七条旅客发生急病、意外伤害和死亡的处理.旅客在站、车上发生急病、意外伤害或死亡,站、车工作人员应迅速护送医院抢救,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处理,车票和行包按有关规定办理.十八条旅客责任事故1.旅客损坏站、车设备或损坏他人财务,应照价赔偿.2.旅客以隐瞒方式将危险品等夹入行包或带入车内,经发现后予以没收,并交公安部门处理.造成损坏财物,危害人身安全的,除应照价赔偿外,并应负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包车1.计程包车:按车辆驶抵载客地点起至包用完毕地点止的实际行驶里程计费,不足一公里按一公里计,起码计费里程为十五公里.在包用过程中,每天累计停歇时间不超过两小时不计,超过时,其超过部分应该核收车辆停歇延滞费.延滞费以半小时为计收单位,不满半小时按半小时计(承运方耽误的时间及每次进餐半小时除外).2.计时包车:凡包用车辆不便计算里程者,按计时包车办理.计费时间,以车辆驶抵载客地点时起至包用完毕时止,起码计费时间为一小时,一小时以上以半小时为计费单位,不满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由于承运方耽延的时间应予扣除.3.由于承运部门的责任,未按约定时间提供车辆,应核付供车延误费.4.由于包用单位的责任取消包车,或因包用单位需要从外站调来车辆造成车辆往返空驶,按百分之五十核收车辆空驶损失费;造成车辆延误,收取车辆停歇延滞费.5.包车计费人数,按包用车辆的定员计费.儿童包车载客人数,可按定员增加百分之五十.第三章行李包裹运输第二十条承运1.旅客携带或托运的行李,每一全票免费重量十公斤,每一儿童票免费五公斤.超过免费重量部分按行包托运规定收费.行李系指旅客随身携带的衣服、被褥、书籍、零星食品、少量土特产品及小件职业工具等.2.旅客托运行包,要求包装完整,捆扎牢固,适宜装卸;每件重量不得超过三十公斤,体积不超过一百二十立方分米,不可分割的可酌情处理.行包重一公斤,体积超过四立方分米的为轻浮行包,其计费重量最多不得超过其实际重量的三倍.3.对装卸有特殊要求的行包,应包装严密,标志显明.4.中转行包,应由旅客写有起、迄及中转地名的牢实标记.5.下外物品不能夹入行包托运,按以下办法处理:(1)危险品及政府禁运物品,不得随带乘车;(2)人民解放军、民兵、公安人员随身佩带的枪枝、子弹,可随带乘车(枪枝须卸下子弹).随带的警犬,可凭证明购票带入车内,须戴好笼头.(3)机密文件、贵重物品、易碎品、易污品、武器、精密仪器、电视机、有(无)价证券,以及其他须旅客自行看管的物品,可按行包规定计费随带.如占用座位需购买车票.6.邮件、图书、影片运输按各地规定办理.7.对有疑义的行包,车站应会同托运人员开启查看.第二十一条交付1.行包运到后,应即通知收件人提取,无法通知的予以公告,到达站从通知次日起免费保管两天.超过两天,每天每件核收保管费一角.2.行包凭行包票提取,如票遗失,应向车站说明登记,经车站确认后,可凭证明提取;如行包已被地人持票取走,车站应协助查询,但不负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无法交付的行包处理1.行包自发出通知或公告后五日内无人提取时,车站应认真查询使物归原主,超过三个月仍无人领取时(鲜活易腐物品及时处理),即按无法交付行包处理.2.无法交付行包,经报请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后,向当地有关部门作有价移交,移交所得价款,扣除应付的各项费用外,余款立帐登记.在六个月内仍无人领取时,上缴国库.第二十三条变更1.行包在起运前,旅客要求取消或变更托运时,每票每次核收手续费一角,运费多退少补.2.旅客要求在中途站停运行包时,一般不予办理,如有特殊原因,办理后核收手续费三角,退还未运区段运费.如需运回原起运站或另一到达站时,应重新办理托运.第二十四条行包事故的处理1.行包在承运期间,车站履行责任运输,由于运输单位的责任发生损坏或丢失,应负责修理或参照国营同类同等商品价格按质赔偿.凡折价赔款的应退还运费.2.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承运方不负赔偿责任:(1)行包内夹有第二十条5款所列物品,被公安、卫生部门查出处理的物品;(2)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3)包装完整无异,而内容短损、变质;(4)由旅客自行看管的物品.3.丢失行包赔偿后,又找到原物的全部或部分,应迅速通知接受赔偿人领取,并收回全部或部分赔偿费.如无法找到原接受赔款人,则由车站处理.4.行包事故在起运前发生的由起运站负责处理,其他由到达站负责处理,运行途中如发生丢损,驾乘人员要承担责任.附则二十五条实施各省、市、自治区交通厅(局),根据本规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制订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备查.客运杂费表附表1──────────────────┰─────────┰──────────项目┃计算单位┃金额(元)─────┰────────────╂─────────╂──────────车票┃开车前┃每张┃0.10┠────────────╂─────────╂──────────退票费┃开车后┃每张┃0.30─────╂────────────╂─────────╂──────────取消包车┃用车前一天┃每座(定员)┃0.10┠────────────╂─────────╂──────────手续费┃用车当天┃每座(定员)┃0.30─────┸────────────╂─────────╂──────────车辆空驶损失费┃每定员公里┃车票费率50%──────────────────╂─────────╂──────────车辆停歇延滞费┃每定员每小时┃计时包车费率50%──────────────────╂─────────╂──────────车站供车延误费┃每定员每小时┃计时包车费率50%──────────────────╂─────────╂──────────行包变更手续费┃每票每次┃0.10──────────────────╂─────────╂──────────行包保管费┃每件每日┃0.10──────────────────╂─────────╂──────────小件寄存费┃每件每日┃0.10──────────────────┸─────────┸──────────计件物品重量换算表附表2───────────────┰───────────┰───────────品名┃计费单位┃计费重量(公斤)───────────────╂───────────╂───────────未拆散自行车┃辆┃50───────────────╂───────────╂───────────残废人座车┃辆┃30───────────────╂───────────╂───────────各种儿童座车┃辆┃5~15───────────────╂───────────╂───────────儿童脚踏车┃辆┃10───────────────╂───────────╂───────────未拆缝纫机┃架┃50───────────────┸───────────┸───────────——结束——。
公路客运站务管理试卷一及答案

《公路客运站务管理》试卷一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5分)1.沟通县及县以上城镇的一般干线公路,按各种车辆折合成小型客车的远景设计年限年平均昼夜交通量为2000~6000辆的公路,为()A高速公路 B一级公路 C二级公路 D三级公路2.客运站集中布局在城市中心地带,以发挥公路客运站的聚集效应形成规模经济的布局模式为()A中心型B均衡型C方向型D集中型3.调度员人数通常按驻站客车数配备。
对30辆及30辆以下的一般配备()人;当高于30辆时,每增加30辆增配1人。
A2~4 B 2~3 C 1~2 D 1~34.客运站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室内停车场和体积超过()m3的站房应设室内自动消防系统。
A3000 B5000 C2000 D60005.包车客运实行(),由承托运双方根据里程、车型、车辆等级等商定。
A政府定价 B市场调节价 C企业定价 D旅客定价6.检票要在检票口进行,为使旅客进入检票口能自动成行,一般在检票口处设置宽度在()m左右的栅栏式通道,保持较好的秩序,既方便检票工作进行,又可以加快旅客进站的速度。
A1 B0.6 C0.8 D1.27.轻浮行包是指每千克超过()立方米的行包,每位旅客随车托运的总体积不得超过0.120立方米。
A 0.002B 0.003C 0.004D 0.0058.()是公路内部调查分析责任和处理事故的基本资料,是旅客或货主向公路提出赔偿要求的依据。
A行包票B行包事故记录C行包收据D快运单9.寄存处的设置完全是从方便旅客的角度出发,对旅客随身携带的不需办理托运手续的日常用品、少量食品等予以暂时保管。
下列哪项不属于寄存品的特点()A大件少、重量轻、易于放置B寄存时间短C只收取寄存费、财务手续简单D包括存、取、保管与装卸作业10.旅客希望与接触到的人建立和谐友好的人际关系,交流感情,减轻同亲人分离的痛苦或是某种焦虑,这是旅行中的()需要。
A天然性 B社会性 C精神性 D偶然性11.对于一般的“难对付”的旅客,因为其多数是发泄性的,情绪不稳定,所以面对他们首先需要做到的是()A倾听B解释C道歉D争论12.根据监管业务工作需要向员工布置课题,为了完成课题,员工们必须进行学习,因此在完成课题的同时,员工也完成了一次业务进修。
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范文(4篇)

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客运站的管理,保障乘客和车辆的安全及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汽车客运站是指为公众提供汽车客运服务的场所,包括候车大厅、检票口、候车区、站台、车站广场、售票处、货运区等相关设施。
第三条汽车客运站的管理应当遵循便民、快捷、高效、安全、优质的原则。
第四条汽车客运站应当设立管理部门,负责对汽车客运站的管理和营运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协调。
第二章客运车辆的管理第五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客运车辆管理制度,确保所有进出站的客运车辆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
第六条汽车客运站应当设立车辆检查站,每辆进出站的车辆都需要经过必要的检查,包括车辆的车况、安全设备、营运许可等。
第七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对进出站的车辆进行登记管理,记录车辆的基本信息,如车牌号码、车型、车辆所有人等。
第八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建立车辆定期维护和检修制度,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和正常运营。
第九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车辆及时报警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车辆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及时进行救援和处理,并做好事故调查和报告工作。
第三章乘客管理第十一条汽车客运站应当设立专门的乘客候车区,并通过明示标识等方式告知乘客候车地点和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乘客应当按照规定购票、检票、上车和下车,不得逾越安全设施和界限。
第十三条乘客应当遵守秩序,不得进行吵闹、抢座、争抢行李架等违规行为,保持车辆内外的整洁和安静。
第十四条乘客应当合法合规携带行李,不得携带危险品、易燃品、爆炸品等禁止运输物品。
第十五条乘客应当遵守车辆内的禁烟规定,禁止在车内吸烟,以确保乘车环境舒适和乘客的健康。
第十六条乘客在乘坐汽车过程中发现可疑包裹、行李或有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车辆工作人员报告。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七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乘客和车辆的安全。
第十八条汽车客运站应当配备专业的安全保卫人员,负责对车站内外的安全进行监控和保障。
客运站管理规定

客运站管理规定一、概述本文旨在对客运站管理规定进行详细说明,旨在规范客运站的管理,提高运输效率,确保旅客出行的安全和舒适。
二、客运站的建设1. 客运站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确保场地宽敞、通风良好,并配置必要的设施设备。
2. 客运站应具备合理的车站布局,包括售票室、候车区、安全检查区、检票口、服务中心等功能区域。
3. 客运站应有足够的候车座椅,并保持清洁整齐。
三、运输服务1. 客运站应按照相关规定,提供准确、及时的车次查询、票务服务,保障旅客的出行需求。
2. 客运站应设立合理的人员分流和引导设施,确保旅客有序进出站。
3. 客运站应加强安全巡查和安全教育,确保旅客乘车安全。
四、售票规定1. 售票员应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擅自调整票价或私自返还零钱。
2. 售票点应按照合理的布局,设置足够的售票窗口,减少旅客排队时间。
3. 售票点应提供各种方式的支付方式,方便旅客购票。
五、候车规定1. 候车区域应保持整洁、干净,提供良好的环境氛围。
2. 候车区应设有合理的排队引导标志和候车座椅,方便旅客有序排队等候。
3. 候车区应设置充足的公共厕所和饮水设施,满足旅客的基本需求。
六、安全管理1. 客运站应配备足够的安保人员,加强巡逻巡查,保障旅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2. 客运站应配备监控设备,及时发现并处理各类安全问题。
3. 客运站应加强火灾防范和应急管理,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确保旅客生命安全。
七、服务质量1. 客运站应加强服务人员培训,提高服务态度和业务水平。
2. 客运站应建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旅客投诉问题。
3. 客运站应定期进行满意度调查,了解旅客需求,改进服务质量。
八、环境保护1. 客运站应加强环境保护意识培养,倡导旅客节约用水、用电。
2. 客运站应配备垃圾分类投放设施,并定期清理和处理垃圾。
3. 客运站应合理使用资源,减少不必要的浪费,保护环境。
九、违规处罚1. 客运站应建立完善的处罚制度,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汽车客运站管理制度

汽车客运站管理制度一、管理概述汽车客运站是城市交通运输系统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为保障旅客的安全和利益,提高运输效率,在汽车客运站运营中,制定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旨在介绍汽车客运站的管理制度,包括站务管理、安全管理、服务管理以及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二、站务管理1.值班制度为确保客运站的24小时正常运营,制定值班制度,确保每位员工按时到岗,保障车辆的正常运行和旅客的顺利出行。
2.车辆调度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车辆调度管理制度,确保车辆调度的高效和准确。
包括实施严格的调度规定、制定车辆调度计划,并与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确保车辆调度的顺利进行。
3.站务协调管理在汽车客运站的运营中,不同的工作部门之间需要进行有效的协调和沟通。
制定站务协调管理制度,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并建立沟通渠道,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安全管理1.安全制度制定严格的安全制度,包括安全管理章程、安全管理流程和安全操作规程等,确保每位员工都能按照规定进行操作,保证旅客和车辆的安全。
2.应急预案制定应急预案,包括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和危险品事故的应急处置等,确保在遇到紧急情况时能够迅速反应和采取有效的措施,减少损失和保护旅客的安全。
3.安全巡查建立安全巡查制度,定期对客运站的场地、设备和车辆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客运站的安全运营。
四、服务管理1.乘客服务制定乘客服务管理制度,明确乘客服务标准和要求,包括乘客接待、乘客信息查询、乘客投诉处理等环节,确保提供优质的服务,提高乘客满意度。
2.货物管理对于运输货物的管理,制定货物运输协议,明确货物运输的流程和责任,保障货物的安全和及时交付。
3.站内设施管理对于客运站内的各种设施,制定设施管理制度,保障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提供便利和舒适的服务环境。
五、经营管理1.财务管理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预算编制、费用核算、资金管理等方面,在规定范围内进行经济活动,确保经营的正常进行。
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

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一、概述汽车客运站是城市交通运输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高效、安全、便捷的乘客运输任务。
为了规范和管理汽车客运站的运营,保障乘客的权益,提升整体服务水平,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运营管理规范1. 营运设备规范1.1 客运车辆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登记注册,并保持车辆的运行状态良好。
1.2 每辆客运车辆应按时进行例行的安全检查,确保车辆的各项安全设施完善。
1.3 车辆发车前应经过洗车、加油、轮胎检查等工序,确保车辆的整洁和安全。
2. 服务质量规范2.1 标志和引导牌应摆放到位,给乘客提供清晰明了的指示。
2.2 车站内应设有信息发布系统,实时提供车次、站点、时间等相关信息,方便乘客查询。
2.3 乘客等候区应配备足够的座椅,并确保室内温度适宜,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
3. 安全管理规范3.1 客运站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应急预案。
3.2 安全巡查应定期进行,及时发现并排除存在的安全隐患。
3.3 客运站内应设有安全设施,如消防器材、安全出口等,以应对突发情况。
4. 乘车秩序规范4.1 乘客购票后应按时前往候车室等候,不得滞留在候车室以外的区域。
4.2 乘客应按照车次顺序有序上车,并遵守交通规则和车站工作人员的指示。
4.3 乘客应礼貌待人,不得随意拥挤、抢座、喧哗等,以保持良好的乘车秩序。
5. 投诉处理规范5.1 客运站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回应乘客的合理投诉。
5.2 投诉信息应得到妥善记录和处理,以便总结经验教训,改进服务质量。
5.3 客运站应向乘客提供投诉渠道,如电话、邮箱等,并积极反馈解决情况。
三、监督检查与奖惩制度1. 监督检查1.1 监管部门应定期对客运站的运营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规定的执行情况。
1.2 检查结果应及时向客运站知会,并要求整改和改进相关问题。
1.3 客运站应配合监管部门的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工作。
2. 奖惩制度2.1 对于按规定运营的客运站,可予以表扬和奖励,鼓励其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
公路汽车客运站乘务管理办法(试行)

公路汽车客运站乘务管理办法(试行)【发文字号】83]交公路字148号【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3.01.28【实施日期】1983.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关于颁发《公路汽车客运站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83)交公路字148号各省、市、自治区交通厅(局)、上海、天津市公用局:为切实加强汽车客运站务管理,根据各地要求,我们组织部分省、市、自治区的同志草拟了《公路汽车客运站务管理办法》(试行),并在去年十一月召开的全国汽车客运站务工作会议上进行了讨论,又广泛征求了各地意见。
现已修改定稿,随文颁发,望认真贯彻执行,并请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意见及时报我部公路局。
本办法(试行)自一九八三年十月一日起开始执行。
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者,均以此为准。
附件:公路汽车客运站务管理办法(试行)一九八三年一月二十八日附件:公路汽车客运站务管理办法(试行)总则公路汽车客运站(包括客、货兼营站,下称车站),是公路运输企业组织生产的基层单位和运送旅客的服务部门,是旅客集散的场所。
它担负着生产组织、为旅客服务、线路管理及信息传输等方面的任务。
加强车站的科学管理,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是搞好客运工作,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环节。
各级车站必须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健全组织机构,搞好职工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切实做到安全第一、旅客第一、服务第一、信誉第一,千方百计、最大限度地满足旅客的需要。
第一章车站设置、设施及组织结构第一条车站分类及设置第二条自办站分级根据站务工作量、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车站划分为一、二、三、四级。
第三条车站管理2.一、二级车站根据主管运输公司的决定,对三、四级车站和代办站有领导和管辖权。
第四条车站班组管理1.一、二级车站和规模较大的三级站,要根据站务作业的内容,分成若干个班组。
第五条站房布局及车站设施1.一、二级车站(1)售票厅、候车室、行包处要分设,车位(车库)要适用,站内布局要符合站务作业流程;(2)站务设施应达到客观规定的要求。
汽车客运场站管理管理制度

汽车客运场站管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健全汽车客运场站管理工作,保障乘客和车辆的安全,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汽车客运场站的管理工作,包括场站内部管理、车辆管理、岗位职责、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等内容。
第三条汽车客运场站管理应以人为本,以安全第一,服务第一为宗旨,做到规范管理、科学运作。
第四条本管理制度由场站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并不断完善和提高。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五条汽车客运场站应设立全职负责的管理岗位,统一负责场站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汽车客运场站的负责人应具备相关的管理经验和技能,具有相关资格证书。
第七条汽车客运场站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岗位,负责场站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汽车客运场站应设立服务质量管理岗位,负责场站的服务质量监督和提高工作。
第九条汽车客运场站应建立健全的工作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的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汽车客运场站应每年进行一次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技能。
第三章规章制度第十一条汽车客运场站应制定场站内部管理规定,明确工作流程、安全规范、服务标准等内容。
第十二条汽车客运场站应制定车辆管理规定,明确车辆的维护、保养、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汽车客运场站应制定岗位操作规程,明确各岗位的工作职责和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汽车客运场站应制定安全生产规定,明确场站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汽车客运场站应制定服务质量标准,明确服务质量的要求和评价标准。
第四章安全生产第十六条汽车客运场站应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七条汽车客运场站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八条汽车客运场站应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九条汽车客运场站应设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鼓励员工发现安全隐患并及时报告,惩罚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服务质量第二十条汽车客运场站应制定服务质量考核制度,定期进行服务质量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