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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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辐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辐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随着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各行各业的人员健康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辐射工作人员由于长期接触辐射,面临着健康问题的巨大挑战,因此相应的健康管理制度也应运而生。

本文将从辐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的必要性、实施内容以及管理效果等方面加以阐述。

一、辐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的必要性1、辐射对人体健康的危害:辐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会接触各种不同的辐射,如电离辐射、非电离辐射、紫外线辐射等等,这些辐射都具有肯定的危害性。

例如,大剂量电离辐射可以引起食欲不振、恶心呕吐、头痛等症状,造成血液中白细胞数量削减、休克等。

因此,辐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显得非常必要。

2、保证辐射防护措施的有效性:辐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需要实行一系列的辐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佩戴防辐射眼镜、戴上防护手套等等。

而这些措施的有效性往往需要辐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作为保障。

3、维护生产秩序:高质量的健康管理制度可以引导辐射工作人员自发遵守安全卫生规定,保障生产秩序的正常运转。

二、辐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的实施内容1、健康监测:辐射工作人员需要定期进行健康监测,如常规的血常规、尿常规、心电图等,以及一些专业检查如放射性核素排放检测等。

监测结果将作为辐射管理工作的紧要参考数据。

2、职业健康教育:辐射工作人员需要接受职业健康教育,了解辐射的危害以及防护方法,促使他们自发遵守安全卫生规定,让他们认得到本身的身体是最好的防护措施。

3、防护措施检查:防护措施将是辐射工作人员身体健康最紧要的保障,需要对防护设备、辐射源进行监测,定期检查防护措施的有效性。

4、急救与救治:规范的急救流程和救治措施是辐射工作人员面临疏漏或事故时的最后防线,需要该制度与规定进行保障,以保障辐射工作人员受伤后的应急预案。

三、辐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的管理效果实施有效的辐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可以充分发挥以下四个方面的作用。

1、提高防护效果:兑现规定的防护措施、有效检测和设备检查可以杜绝辐射事故的发生,前期一点投入,换来百万绿化任务。

辐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范本

辐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范本

辐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范本前言为了保障辐射工作人员身体健康,提高工作效能,我们制定了辐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以便全面规范辐射工作人员的日常健康管理和防护工作。

本制度适用于辐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包括监测、评估、防护和健康教育等方面的相关内容。

一、辐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测与评估1. 辐射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监测,包括身体健康状况、辐射剂量和生物学效应的监测等。

2. 采用专业的辐射监测设备对辐射工作场所、工作人员和环境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确保辐射水平符合国家标准。

3. 辐射工作人员应配备个人剂量仪,并定期将个人剂量记录提交给单位辐射安全管理部门。

4. 辐射工作人员的辐射健康监测结果应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并作出相应的评估和处理。

二、辐射防护设施与装备1. 辐射工作人员应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辐射防护设施,包括防护服、防护鞋、防护帽等。

2. 辐射工作人员应定期检查和更新辐射防护设施,确保其功能完好。

3. 工作场所应配备完善的辐射防护设备,如辐射屏蔽材料、辐射监测仪器等。

三、辐射工作人员健康教育1. 辐射工作人员应参加定期的辐射健康教育培训,了解辐射的危害和防护措施。

2. 辐射工作人员应了解辐射剂量的计量单位和相关法规,确保对辐射工作的认识和理解正确。

3. 辐射工作人员应学会正确使用辐射防护设施和装备,如何操作辐射设备,以及在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四、辐射事故应急处理1. 辐射工作人员应知晓辐射事故应急处理的流程,并参与相关演练,掌握正确的操作技巧和处置经验。

2. 辐射工作人员在发生辐射事故后应立即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五、辐射工作人员的健康保护1. 辐射工作人员应遵循相关工作规程和操作规范,严格执行防护措施,避免暴露于高辐射环境。

2. 辐射工作人员应定期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并确保个人健康状况符合从业要求。

3. 工作场所应提供良好的通风环境和饮食卫生条件,确保辐射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52号-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52号-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放射性职业受照人员健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修订原因及必要性《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1997年6月5日发布、1997年9月1日实施以来,对加强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保障其健康和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基于下列主要原因,有必要修订《规定》中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不相适应的内容,以便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相配套,满足新形势下放射卫生监督管理的需要:(一)制定《规定》依据的法规已经废止,需要制定适应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的新规章。

《规定》的上位法是1989年10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号)。

该条例于2005年12月1日起废止;同时,国务院令第449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开始实施。

《规定》是在《职业病防治法》发布以前实施的,部分内容和表述与《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规章不相适应。

(二)《规定》中部分规定不适应新形势下监管工作的需要,与近年新公布的《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2002)和相关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不尽一致。

(三)中央编办发〔2003〕15号文件和中央编办发〔2003〕17号文件对职业卫生监督管理以及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能做出了重新界定;《规定》中对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管理规定与《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相抵触。

(四)我国约1000多万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未被豁免的天然源照射职业病危害,其中航空机组人员受到宇宙射线辐射,地下非铀矿山开采(如煤矿、有色金属矿、铁矿、锡矿等)的矿工受高水平的氡及其子体照射,职业照射水平在地下矿山中最高的是有色金属,其典型值达16mSv·a-1。

与核电站和核及辐射技术应用相比较,其所受剂量要高一个数量级。

国际原子能机构和国际劳工组织正在实施的职业照射防护行动计划充分关注劳动者所受天然源职业照射的控制。

辐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辐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辐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1、辐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辐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辐射工作。

辐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辐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辐射工作。

2、辐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后的辐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3、辐射工作人员脱离辐射工作岗位时,辐射工作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4、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辐射工作人员,辐射工作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归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5、从事辐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机构)应当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6、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将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送达辐射工作单位。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并对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负责。

7、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有可能额因辐射性因素导致健康损害的,应当通知辐射工作单位,并及时告知辐射工作人员本人。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执业性辐射疾病病人应当通知辐射工作人员及其所在辐射工作单位,并按规定向辐射工作单位所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8、辐射工作单位应当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7日内,如实告知辐射工作人员,并将检查结论记录在《辐射工作人员证》中。

辐射工作单位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辐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辐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

9、辐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

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应避免接受职业性内照射。

10、辐射工作单位应当为辐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二)历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三)职业性辐射性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

辐射工作人员健康及个人剂量管理制度

辐射工作人员健康及个人剂量管理制度

辐射工作人员健康及个人剂量管理制度辐射工作是指在核能、放射性物质、电子加速器和相关放射源等领域接触辐射场的职工所从事的各种工作。

这些工作涉及到各种放射性物质,包括核反应堆、核燃料和放射源,因此具有较高的风险和挑战性。

为了保护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必须建立有效的辐射健康和个人剂量管理制度。

一、辐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1. 岗前培训。

新来的辐射工作人员必须接受系统的培训,了解辐射防护的基本知识和个人剂量管理指南。

培训内容应包括辐射的基本概念、辐射防护原理、工作场所环境特征、个人防护装备的选择和使用、辐射源控制和使用、事故应急处理等方面。

2. 健康检查。

辐射工作人员应进行定期的健康检查,以监测和评估他们的身体健康状况。

这种健康检查应包括身体检查和放射性检查。

身体检查应包括基本的生物学检查,如血常规、尿常规等,以及放射性检查,如全身计数、尿液分析等。

3. 健康监测。

辐射工作人员应该接受日常监测,以确保其身体健康状态。

这种监测可以通过定期对空气、水、食品和安全工作区域中的放射性物质进行监测、对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进行监测来实现。

4. 健康诊断。

对于患有所谓的辐射相关疾病的人员,应进行全面的健康诊断。

这种诊断应包括诊断和治疗。

二、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管理制度1. 个人剂量计的选择和使用。

辐射工作人员应佩戴和正确使用个人辐射剂量计,并在工作结束后将其送回给工作管理单位进行读数和记录。

例如核子反应堆生产厂家可以选择全面配备个人剂量监测器(如TLD或OSL)或部分配备个人剂量计或便携式个人剂量计,根据工作场所的特点和工作的危险程度,合理选择个人剂量监测的类型和制式。

2. 个人剂量的控制。

所有工作人员个人剂量应在限值以下,组织应对个人剂量进行积分和分析,并对剂量超过限值的人员进行追踪和评估。

硬币大、像口香糖一样的预警标记可以根据不同等级的人员和不同的放射源完成不同场景的管理,减少工作人员的剂量。

3. 紧急事件的应急响应。

辐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辐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辐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辐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放射工作人员的管理,保障其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实行《放射工作人员证》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或涉及放射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规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组织辖区内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管理第五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由所在单位负责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工作人员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颁发。

工作人员持证后方可从事所限定的放射工作。

《放射工作人员证》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第六条申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 周岁,经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职业的要求;(二)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个人剂量监督;(三)掌握放射防护知识和有关法规,经培训、考核合格;(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和相应专业技术知识和能力。

第七条《放射工作人员证》每年复核一次,每5 年换发一次。

超过2 年未申请复核的,需重新办证。

《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持证者,如需要从事限定范围外放射工作的,必须按第五、六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放射工作人员调离放射工作岗位时,应在调离之日起30 日内,由所在单位向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放射工作人员证》;遗失《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必须在30 日内持所在单位证明,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

第八条放射工作单位一般不得雇用临时人员从事放射工作。

确需使用临时人员从事辅助性放射工作的,按本规定第六条办理。

第九条因进修、教学等需要短期从事或接触放射工作的人员,按本规定第六条办理。

第十条放射专业学生入学前,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医疗机构进行入学前健康检查,不符合健康标准(GB16387 -1996 )要求的不得就读放射专业。

辐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辐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保障辐射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预防职业病的发生,提高辐射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从事放射性物质、射线装置等相关工作的所有辐射工作人员。

三、管理职责1. 单位应设立辐射防护管理部门,负责辐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等工作。

2. 单位应建立健全辐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3. 单位应定期对辐射工作场所进行辐射监测,确保辐射工作场所的辐射水平符合国家标准。

四、健康管理制度1. 职业健康检查(1)新入职的辐射工作人员,应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后方可上岗。

(2)在岗辐射工作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体检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血常规、肝功能、肾功能、心电图、胸部X光片等。

(3)离岗辐射工作人员应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检查项目同在岗人员。

2. 个人剂量监测(1)辐射工作人员应佩戴个人剂量监测仪,每年至少进行四次个人剂量监测。

(2)单位应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档案,记录个人剂量监测结果。

(3)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时,应及时调整辐射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必要时进行离岗。

3. 培训与教育(1)单位应定期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防护、职业病防治等相关知识的培训。

(2)辐射工作人员应参加培训,提高自身的辐射防护意识和技能。

(3)新入职的辐射工作人员应在上岗前接受岗前培训,熟悉辐射防护措施和应急处理方法。

4. 健康档案管理(1)单位应建立辐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档案,包括个人基本信息、职业史、接触史、体检结果、个人剂量监测结果等。

(2)单位应妥善保管辐射工作人员健康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五、监督与考核1. 单位应定期对辐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2. 单位应将辐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对违反制度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辐射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辐射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辐射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预防和减少辐射事故的发生,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从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相关工作的人员。

三、职责分工1. 人力资源部:负责辐射工作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和资质审查工作。

2. 安全生产部:负责辐射防护设施的配置、维护和管理,以及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3. 辐射防护科:负责辐射防护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确保辐射防护措施落实到位。

4. 辐射工作人员:遵守本制度,积极参与辐射防护工作,保护自身和他人的健康。

四、管理制度1. 招聘与培训(1)招聘辐射工作人员时,应优先考虑具有相关学历和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2)新入职的辐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包括辐射防护知识、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

2. 资质审查(1)辐射工作人员必须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并每年进行复检。

(2)对从事高辐射岗位的工作人员,应进行更为严格的资质审查。

3. 个人剂量监测(1)辐射工作人员必须佩戴个人剂量监测仪,并每年四次接受个人剂量监测。

(2)监测结果应记录在个人剂量档案内,确保档案完整、准确。

4. 辐射防护设施(1)辐射防护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2)辐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必须遵守辐射防护设施的使用规范。

5. 体检与健康监护(1)辐射工作人员每二年进行一次职业健康体检,体检结果应记录在个人健康档案内。

(2)对体检结果异常的辐射工作人员,应及时调整工作岗位或给予相应的健康监护。

6. 应急处置(1)辐射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2)对事故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事故原因分析准确、责任追究到位。

五、奖惩措施1. 对遵守本制度、表现突出的辐射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辐射事故的辐射工作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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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1、辐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辐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辐射工作。

辐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辐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辐射工作。

2、辐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后的辐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3、辐射工作人员脱离辐射工作岗位时,辐射工作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4、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辐射工作人员,辐射工作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归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5、从事辐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机构)应当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6、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将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送达辐射工作单位。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并对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负责。

7、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有可能额因辐射性因素导致健康损害的,应当通知辐射工作单位,并及时告知辐射工作人员本人。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执业性辐射疾病病人应当通知辐射工作人员及其所在辐射工作单位,并按规定向辐射工作单位所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8、辐射工作单位应当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7日内,如实告知辐射工作人员,并将检查结论记录在《辐射工作人员证》中。

辐射工作单位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辐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辐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

9、辐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

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应避免接受职业性内照射。

10、辐射工作单位应当为辐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二)历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三)职业性辐射性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

11、辐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辐射工作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

12、辐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辐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13、职业性辐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工作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14、辐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5、在国家统一的规定的休假外,辐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4周。

享受寒暑假的辐射工作人员不再享受保健休假。

从事辐射工作满20年的在岗辐射工作人员,可以由所在单位利用休假时间安排健康疗养。

第二篇:辐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监护)制度辐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监护)制度1、辐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复核辐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辐射工作。

2、辐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辐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辐射工作。

3、辐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后的辐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4、辐射工作人员脱离辐射工作岗位时,辐射工作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5、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辐射工作人员,辐射工作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6、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将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送达辐射工作单位。

7、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去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应当客观、事实,并对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负责。

8、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有可能因辐射性因素导致健康损害的,应当通知辐射工作单位,并及时告知辐射工作人员本人。

9、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性辐射性疾病病人应当通知辐射工作人员及其所在辐射工作单位,并按规定向辐射工作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10、辐射工作单位应当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7日内,如实告知辐射工作人员,并将检查结论记录案。

11、辐射工作单位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辐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辐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

12、辐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

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避免接受职业性内照射。

13、辐射工作单位应当为辐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二)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三)职业性辐射性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14、辐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辐射工作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

15、辐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辐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16、职业性辐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工作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篇:辐射工作人员资质管理制度辐射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管理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国务院相关部门颁发的有关辐射方面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条例、办法与相应标准等。

检查各级辐射从业人员执行安全生产工作的情况,并直接领导、监督、检查本院辐射安全生产措施方案的制订和实施。

2、认真执行国家、省、市环境保护局的有关文件精神。

3、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开展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做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保管工作。

4、对本院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5、认真接受并积极配合各级环保部门对本院辐射防护工作及辐射工作场所的监督检查与监测评价工作,根据环保部门的要求做好整改工作。

6、认真做好本院辐射工作人员的辐射防护与安全操作等工作。

7、认真做好本院辐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组织安排本院辐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建立本院辐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及健康档案。

8、定期组织本院辐射工作人员参加辐射防护与安全的培训教育。

对新上岗的辐射工作人员必须进行有效的岗前辐射防护与安全培训。

9、认真做好本院辐射防护与安全的管理工作,保障辐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安全。

10、完成本院辐射防护与安全工作年度安全评估报告,并及时上报环保主管部门。

11、认真完成本院领导交办与辐射防护与安全相关的各项工作。

1、辐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辐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辐射工作。

辐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辐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辐射工作。

2、辐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后的辐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3、辐射工作人员脱离辐射工作岗位时,辐射工作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4、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辐射工作人员,辐射工作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健康检查及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5、辐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

哺乳期妇女应避免接受职业性内照射。

6、辐射工作单位应当为辐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保存以下内容:1、)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2、)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3、)职业辐射性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

7、辐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辐射工作单位如实、无偿提供。

8、辐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辐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9、职业性辐射疾病的诊断鉴定工作按照《职业性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10、医院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放射人员相应的放射保健津贴。

11、放射人员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外,辐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保健休假4周,时间由单位及科室自行合理安排。

洛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放射工作人员辐射培训制度按照各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规定,对从事辐射要作的人员定期参加上级相关部门举办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学习班。

1、对新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进放射防护知识培训、法规教育及工作前健康检查,法律法规、突发职业中毒和射线事故预案培训。

2、按省环保局得要求,定期派射线装置相关人员参会加省环保局举办的辐射安全学习班进行培(复)训。

3、监测方案,我院委托省疾控中心放射卫生科,为我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每年监测1-4个周期,并建立个人健康档案。

4、监测仪器有辐射剂量报警仪以及个人剂量元件,监测仪器都由专人负责保管,专人使用,不得随意拆卸重装。

5、仪器设备应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

6、监测仪器会定期送到国家计量研究院进行比对校验,并要求仪器的精度和不确定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7、仪器设备应有专人管理,经常进行保养,维护。

8、仪器设备一旦出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组织维修,不允许带“病”工作。

应尽快联系外出维修。

维修情况应有详细的记录,凡属影响性能的故障,修复后应重新检定或校验。

11、监测记录应记载监测数据、测量条件、测量时间和测量人员等信息,并应清晰、准确、完整纳入档案进行保存。

11、辐射安全防护建立辐射环境自行监测记录以及个人报警仪监测记录,检测结果妥善保存,并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洛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第四篇:辐射工作人员培训管理制度辐射工作人员培训管理制度为了提高从事辐射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意识和工作技能,加强辐射安全管理,预防辐射伤害事故,特别制定本制度。

一、部门负责辐射安全管理的人员必须通过参加上级部门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后方可从事安全管理工作。

二、在辐射源使用位置的岗位工人和设备检测人员,在上岗前要先进行辐射安全防护教育培训,并考核后,方可上岗。

三、使用放射源的员工每年进行辐射安全防护知识培训考核一次,被调换到辐射源使用位置的岗位人员,必须重新进行培训方可上岗。

四、辐射安全管理人员每年要进行专业知识培训一次,并考核合格。

五、培训内容2、学习辐射安全法律法规常识和基本防护知识。

学习辐射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救援演练。

六、在单独培训的基础上,辐射管理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要经常对使用辐射源的馆内员工和接触人员进行辐射安全教育,提高安全防护意识。

七、建立培训档案、培训记录、培训考核试卷,并要妥善保管和存档。

第五篇: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管理制度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管理制度1、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辐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二)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三)允许辐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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