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解读
重庆市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大型维修等施工活动,以及为上述施工活动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等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各类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建设、施工、监理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自觉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对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重庆市安全生产责任制暂行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责任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0〕2号)二000年一月三日重庆市安全生产责任制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国家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经济组织业主以及全体劳动者在其职责范围和本职岗位上必须履行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条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国家及本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和法规,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应加强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切实处理好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突出问题。
各级行政监察部门应深入生产第一线,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企业事业单位和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或业主为中心的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和事故隐患,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其职责权限内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全面承担安全生产的领导责任。
分管各项工作的负责人,在其分管工作中,对所涉及的安全生产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各经济组织业主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分管领导对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企业事业单位分管安全的领导对安全生产承担监督检查责任。
企业事业单位全体员工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认真履行以下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发展规划,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经费投入;(二)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计划和措施,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对本辖区安全生产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作出决策;(三)督促检查本级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和下一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及责任目标的落实和完成情况,解决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和整改措施;(四)组织完成上级政府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组织部署安全生产重大活动,组织对发生在本辖区内重特大伤亡事故的抢救处理和善后处理工作。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解读

《重庆市平安生产条例》解读平安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一定要高度重视起来。
下面为大家精心了关于《重庆市平安生产条例》的解读,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人命关天,平安在先,平安生产责任重于泰山。
平安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
xx年11月26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重庆市平安生产条例》,将于xx年3月1日起生效施行。
《重庆市平安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七章六十一条,内容除总那么、附那么、法律责任外,主要包括平安生产主体责任、平安生产监视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平安生产权利和义务、平安生产的监视管理、生产平安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等部分。
这部地方性法规的公布实施,有利于加强本市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建立,有利于依法标准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有利于各级政府加强平安生产工作的领导,有利于平安监管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监管,有利于提高经营管理者和从业人员的平安素质,有利于制裁平安违法行为。
该条例的实施将对本市加强平安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平安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平安,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安康开展产生深远影响。
针对原《重庆市平安生产监视管理条例》在已实施10年后,有些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平安生产工作的需要问题,《条例》立足重庆实际,坚持问题导向,表达改革精神,固化成果,民主、科学立法,对《平安生产法》的规定予以细化和完善,80%的规定具有创新性、实效性,使法律标准更有针对性、更接地气、更好操作。
废止原《重庆市平安生产监视管理条例》,制定新的《重庆市平安生产条例》,名称上删除“监视管理”4个字,表达了“人人讲平安、平安为人人”,“平安第一,以人为本”的平安法治理念。
《条例》确立了人的生命和安康价值意识,平安第一,预防为主,防灾防损;平安、节约和效益相统一;坚持以人为本、平安开展;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坚持以人为本、平安开展;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理论考试试题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理论考试题(考试时间:60分钟,总分100分)单位:姓名:得分: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3分,共计30分)1。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坚持()的方针。
A、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B、安全生产人人有责C、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D、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2。
( )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维护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A、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B、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C、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组织D、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3。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说法,正确的是( ).A、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B、对有过相似工作经验的从业人员可以不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C、从业人员培训不合格的应予以辞退D、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4。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A、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B、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允许生产经营C、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批准后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D、经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5.下列属于生产经营单位技术机构和技术人员职责的是()A、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B、发现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技术问题并及时处理,对不能现场解决的,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C、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D、发现有危及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指令从业人员暂停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6。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报告。
A、现场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B、部门经理或值班领导C、本单位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D、现场管理人员或值班领导7。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 )。
重庆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例安全生产

重庆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例1、有谁知道安全生产责任险的赔偿标准1、涉及到人身伤害的法定百保险,是《工伤保险条例》,对于危险性较大的作业现场,度国家要求必须为现场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险。
以上保险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全额支付。
2、用人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到保险公知司投保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意外的道商业险,范围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约定。
3、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1)故意犯罪的;内(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之外,所有的伤害都应得到赔偿,包括违章、违纪造成的伤害,也应得到赔偿。
其他容商业险的内容则按约定赔偿。
2、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3、新《安全生产法》对于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怎样规定的新《安全生产法》的10大重点内容1、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
新法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完善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
新法提出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安全职责。
(第三条)3、落实“三个必须”,确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地位。
按照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法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二是明确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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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综合监督管理和分行业专项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并推行控制目标责任制。
第四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加大财政投入。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分析、布置、督促和检查本地区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其职责权限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
管理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其他负责人对其管理范围内涉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第七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对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同时对辖区内没有其他行政部门负责安全管理的工矿商贸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专项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检查涉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情况;(二)制定安全生产规划;(三)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四)综合管理事故统计工作;(五)分析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六)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七)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修订)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6届〕第29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六届〕第29号《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已于2024年3月28日经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3月28日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2015年11月26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8日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通知-渝府发[2007]10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通知-渝府发[2007]101号](https://img.taocdn.com/s3/m/0c5b8f0e0a4e767f5acfa1c7aa00b52acfc79c7e.png)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通知(渝府发[2007]10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等有关规定,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要责任是:(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二)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分析、部署、督促和检查本地区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三)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二、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责任是:(一)按照有关规定,对本市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同时对本行政区域内没有其他行政部门负责安全管理的工矿商贸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专项监督管理;(二)对市级其他行政部门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提出检查意见和建议;(三)督促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督促检查;(四)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当场予以纠正或者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并依法作出相应处理;(五)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依法处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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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解读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一定要高度重视起来。
下面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的解读,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人命关天,安全在先,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XX年11月26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 ___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将于XX 年3月1日起生效施行。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七章六十一条,内容除总则、附则、法律责任外,主要包括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等部分。
这部地方性法规的颁布实施,有利于加强本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设,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有利于各级政府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有利于 ___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监管,有利于提高经营管理者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有利于制裁安全违法行为。
该条例的实施将对本市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针对原《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在已实施XX年后,有些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问题,《条例》立足重庆实际,坚持问题导向,体现改革精神,固化经验成果,民主、科学立法,对《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予以细化和完善,80%的规定具有创新性、实效性,使法律规范更有针对性、更接地气、更好操作。
废止原《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新的《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名称上删除“监督管理”4个字,体现了“人人讲安全、安全为人人”,“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的安全法治理念。
《条例》确立了人的生命和健康价值意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灾防损;安全、节约和效益相统一;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安全法规血写成,条条规章泪铸就。
每一次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或多或少都会使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人身伤亡或者各种经济损失。
《条例》在制定中,吸取天津“8.12”事故,青岛中石化
“11.22”输油管线爆炸事故、昆山“8.2”爆炸事故、丰都长江二桥“10.12”围坍塌事故教训,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专项工作负责人职务的,该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监督管理责任;设置技术负责人职务的,该负责人对技术工作中的安全生产承
担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部门及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强调了协会组织的安全生产管理作用,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技术机构安全职责;规定了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国家、地方标准也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律的延伸与细化,起着技术性法律规定的作用,是依法治理、技术治理和社会治理的综合表现。
《条例》增强了安全生产地方标准的法律地位。
人人讲安全,事事为安全,时时想安全,处处要安全。
目前,居民小区事故多发,但却难以找到事故的防范部门和责任主体,成为安全生产的一个死角。
本着立法解决问题原则,在全国地方性法规中《条例》首次对物业服务企业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和法律责任,要求其在自身经营范围内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处理,并发出警示;重大事故隐患还要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同时,物业服务企业还应对业主进行安全宣传,并组织应急演练等。
这些规定,填补了安全生产管理中的一个空白。
《条例》为了加强公共安全管理,强调了公共安全场所的强制性安全要求,规定了危险物品仓库和公众聚集场所的强制性安全要
求。
一是明确规定储存和堆放危险物品的仓库或者其他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载明危险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和安全须知、消防要求等注意事项。
二是对车站、码头、机场、歌舞厅、影剧院、体育场(馆)、宾馆、饭店、商(市)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网吧、酒吧等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从经营条件、疏散通道、消防器材配备、应急救援及演练等方面作出了强制性规定。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条例》明确了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实体规定和程序规定。
一是规定了重大事故、较大事故由市安监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一般事故由区县安监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二是明确了市安监部门对组织调查的事故进行批复的权力。
三是明确了对谎报、瞒报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规定。
《条例》明确了基层 ___职责及委托执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管理机构因熟悉当地情况,是 ___的第一防线,需要强化其职能作用。
《条例》完善了法律责任规定,在上位法的基础上,细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相应增加了行政处罚规定。
“安全为天、生命至尊”。
安全是生命、发展、效益和幸福。
《条例》是本市安全生产管理的一部综合性法规,对安全生产具有
全面地、一般地规范作用。
《条例》的出台实施,标志着我市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又进入到一个新的里程碑。
安全生产工作是一项系统的工作,仅依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人员的管理是做不好的,只有安全人人抓,才能幸福千万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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