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税 税收征收范围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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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征收范围是什么?房产税征收标准是什么?房产税

房产税征收范围是什么?房产税征收标准是什么?房产税

房产税征收范围是什么?房产税征收标准是什么?房产税我们都知道现在无论是购买商品房还是二手房我们都是要缴纳一定的房产税的,那么在我国对于房产税的规定是如何的呢?我们应该如何计算我们所要缴纳房产税呢?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房产税计税的依据和计税方法是什么。

一、房产税政策是怎样的?如何确定房产税的纳税期限一、较新房产税政策是怎样的?个人住房按照评估值征收房地产税,适当降低建设、交易环节税费负担,逐步建立完善的现代房地产税制度。

政策规定了力争完成全部立法程序,完成“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改革任务。

该规定也说明了一点,即房地产税的推进是要以立法为前提的,所以短期看不会征收,但是预计到了会有很多实质性的征收措施出现。

这个时间表目前来看,完成的压力不会太大。

1、对经营自用的房屋,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

所谓计税余值,是指依照税法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损耗价值以后的余额。

其中: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因此,凡按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应以房屋原价按规定减除一定比例后的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没有记载房屋原价,按照上述原则,并参照同类房屋,确定房产原值,按规定计征房产税。

2、对于出租的房屋,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房屋的租金收入,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租房屋使用权所取得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

对以劳务或其他形式作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根据当地同类房屋的租金水平,确定租金标准,依率计征。

如果纳税人对个人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申报不实或申报数与同一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收入相比明显不合理的,税务部门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款。

具体办法由各省级地方税务机关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二、如何确定房产税的纳税期限?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
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9〕44号1999年3月12日)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原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008号)与原国家税务局印发的《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015号),有关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的具体征税范围的解释不尽一致,并且经济发展及城镇建设已发生变很大变化,在实际执行中,不便于操作,经研究,现进一步解释和规定如下:
一、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的工矿区征收,各地要遵照执行。

二、关于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结束——。

房产税征收细则范本

房产税征收细则范本

房产税征收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我国现行房产税征收制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法》(以下简称《房产税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房产税是指依法对具体房地产征收的一种税收,纳入地方税种,由各级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第三条房产税的征收对象包括住宅、商业用房、写字楼、工厂厂房等各类房地产。

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和税收征收方式由各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细则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房产税的征收基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纳税义务人的确定和纳税依据第六条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为依法拥有房地产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纳税义务人应当履行如下义务:(一)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申报房产税纳税信息;(二)按照规定的办法缴纳房产税;(三)提供与房产税征收有关的相关资料。

第八条房产税的纳税依据为纳税义务人拥有的房地产的评估价值。

第九条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数据,向税务机关申报房地产的评估价值。

第十条评估机构应当具有独立性、公正性和专业性,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并向纳税义务人出具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纳税义务人应当年度申报房地产的评估价值。

申报时间为每年的5月1日至6月30日。

第三章税务登记和缴纳第十二条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取得房地产的同时,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应的税务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依法取得房地产所有权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到达税务登记机关之日起15日内,携带相关材料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办法,缴纳房产税。

第十五条房产税的缴纳期限为每年的7月1日至8月31日。

第十六条纳税义务人可以选择按年缴纳房产税,也可以选择按季度缴纳房产税。

第四章稽查和处罚第十七条稽查机关有权对纳税义务人的房产税纳税行为进行稽查。

第十八条稽查机关对纳税义务人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采取如下处罚措施:(一)警告;(二)罚款;(三)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稽查机关对纳税义务人进行稽查时,纳税义务人应当提供与房产税纳税有关的相关资料和证据。

房产税的征收范围有哪些,征税对象有哪些?

房产税的征收范围有哪些,征税对象有哪些?

房产税的征收范围有哪些,征税对象有哪些?买过房子的人对房产税是再熟悉不过了,他们每年都需定期去交房产税。

由于国家把征税看得特别重要,如果有人随意偷税漏税的话,是需要承担一定严重的后果的。

目前,房产税的征收仍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那么,房产税的征收范围有哪些,征税对象有哪些?请看下文。

▲一、房产税的征收范围房产税征收的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这里的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其征税范围包括市区、郊区和市辖的县县城,不包括农村。

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征收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建制镇是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座落于上述地区以外的房屋不征收房产税。

房产税的纳税人为房产的产权所有人。

如果产权属国有,其经营管理的单位为纳税人;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当地或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其代管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人。

▲二、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房产。

所谓房产是指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包括其附属的设备,但不包括独立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等。

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遮挡风雨,可供人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存物资的场所。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三、房产税的计算方法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分为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

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房产税

房产税

房产税一、纳税人及征税范围1.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2.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3.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一条。

4. 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不包括农村。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二条。

5.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在开征地区范围之内的工厂、仓库,不应征收房产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九条。

6. 个人出租的房产,不分用途,均应征收房产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十二条。

7. 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像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二十二条。

8. 承租人使用房产,以支付修理费抵交房产租金,仍应由房产的产权所有人依照规定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房产税是政府向房地产拥有者征收的一种税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税法》,由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实行管理,实施了房地产税的征税。

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主要有以下
几方面:
一、出租房地产。

出租房地产是指以出租房屋、机械、设备为主的物业,通常包括商
业房地产、公寓、写字楼、厂房、仓库等。

这些物业的房地产税都应按《房地产税法》的
相关规定征收。

二、自用的住宅房地产。

自用的住宅房地产指自用家庭住宅,以及个人因工作而购买
的家庭住宅。

通常这些房地产不需要单独支付房产税,但根据《房地产税法》,在销售一
定数量的住宅房地产后,政府将对这些住宅征收房地产税。

三、购买房地产用作投资。

购买房地产作为投资的根据《房地产税法》应当缴纳相应
的房地产税,房地产税的税率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政策及有关法律,予以确定。

四、有关税务的处理。

根据《房地产税法》,有关房产税款的税务实务和处理应按照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及国家税法确定的有关税收缴纳时间及纳税程序正式缴纳。

五、继承的房产税。

房地产继承、赠与或者其他类似的合法手段转移的房产,本着财
政部有关税务的规定,根据继承的房产的性质和金额,应当缴纳相应的房产税。

总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税法》的有关规定,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出租
房地产、自用住宅房地产、购买房地产作为投资、有关税务处理、以及继承的房产等。


地产税是政府向房地产拥有者征收的一种税收,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将大大改善我国财政
环境,为维护国家税收正常秩序和改善财政收入创造更有利的经济环境。

哪些房屋、建筑物属于房产税的征收范围

哪些房屋、建筑物属于房产税的征收范围

哪些房屋、建筑物属于房产税的征收范围学习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教材时,会发现关于房产税的内容特别简单,也很容易计算。

但实操中有很多情况并不容易区分,今天就来看看哪些建筑物需要交房产税。

⼀、相关⽂件规定此处不赘述《房产税暂⾏条例》的内容,直接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税⼏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003号)⽂件规定。

第⼀条:“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

房屋是指有屋⾯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可供⼈们在其中⽣产、⼯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灰窑以及各种油⽓罐等,不属于房产。

第⼆⼗⼀条:关于基建⼯地的临时性房屋,应否征收房产税?凡是在基建⼯地为基建⼯地服务的各种⼯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企业⾃⾏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企业使⽤的,在施⼯期间,⼀律免征房产税。

但是,如果在基建⼯程结束以后,施⼯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起,依照法规征收房产税。

⼆、实务操作疑问(⼀)企业作为“房屋及建筑物”明细科⽬核算的,是否应征收房产税?答:否。

如前⾯所介绍的⽂件,建筑物必须符合“有屋⾯和围护结构”这个定义才需要征收房产税。

近⽇核查某企业的账⽬,发现其”房屋及建筑物”明细科⽬有40万元⾦额,现场核实为其搭建的钢结构简易棚,长得和下⾯图⽚⼀样,可以看出其没有围护结构,不属于房产税征收范围。

会计是会计,税法是税法,不可混同。

(⼆)简易活动板房、彩钢房是否要征收房产税?答:按财税地字〔1987〕003号⽂规定,在施⼯期间建设的临时性房屋,在施⼯期间⼀律免征房产税,但在基建⼯程结束以后,由基建单位接收使⽤的,需征收房产税。

可知,若企业在⼯⼚中使⽤活动板房、彩钢房⽤于⽣产、办公的,同时符合“屋⾯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的特征,原则上需要缴交房产税。

房产税征税对象范围

房产税征税对象范围

房产税征税对象范围
房地产税是指政府经许可,以税收形式吸收房地产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的财产补
偿的税收。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一般分为三类:
一是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物、土地等房地产所有者;二是房地产所属物权人,包括合
法持有房地产(包括存续房地产)的租赁人;三是拥有住房所有权的实际使用人。

一、房地产所有者
1、房地产所有者应缴纳房产税,根据《房地产税法》第十一条,“自用的房地产的
所有者应缴纳房产税,视其建筑面积、建筑类型及位置等情况,依照国家有关房产税规定,适用不同费用类别”。

2、新购买的房地产所有者当年应缴纳房产税,根据《房地产税法》具体规定,“新
购买的房地产,其所有者应当在购买后当年完成登记、缴纳房产税”。

二、房地产所属物权人
1、持有房地产(包括存续房地产)的租赁人,此类物权人房地产税应由产权人代为
缴付,产权人有义务在所属物权登记前向物权所属省级税务机关办理房地产税申报并缴税。

三、拥有住房所有权的实际使用人
拥有住房所有权的实际使用人,是指以产权法律关系形式,获得完整住房所有权的实
际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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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征税范围的界定
当前房产税改革
• 重庆
• • 重庆于2011年1月28日正式启动改革试点工作。 征税对象包括:对于独栋别墅,不管存量房还是增量房,均要征税;对于房 价达到当地均价两倍以上的高档公寓也将征税;此外,对于在重庆无户口、 无工作、无投资的三无人员在重庆所购房产,购买两套以上住房的从第二套 开始要征收房产税。 税率: 对于房价达到当地均价2倍至3倍的房产,将按房产价值的0.5%征税; 对于房价达到当地均价3倍至4倍的房产,将按房产价值的1%征税; 4倍以上,按1.2%的税率征税
房产税征税范围的界定
• 针对企业的现行房产税制度:有待改进的地方
现行房产税征税范围中有待改进的地方
• 课税范围过窄 • 免税范围过宽
房产税征税范围的界定
• 针对企业的现行房产税制度:有待改进的地方
• 我国现行的房产税暂行条例是1986年颁布的,当时我国城镇居民居住 的主要都是福利公房,私有住房很少,而目前随着人均收入的提高和 住房制度的改革,城镇私有住房的比例大幅度上升,且大量先富起来 的高收入者还拥有一套以上的住房。房产作为私人的重要财产,一般 是私人收入的沉淀。 • 因此,房产的价值反映了纳税人的财富水平和负税能力。但由于现行 房产税的免税规定,个人拥有的房屋不论数量多少、价值几何,只要 不是用于营业目的均不需缴税,违背了税收量能负担的原则,也损害 了房产税对私人财富的调节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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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 - 起源和发展
欧洲:窗户税、灶税、烟囱税 房产税
中国:廛布、间架税、房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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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过我国房产税的沿革: 1950年 1951年
• 改革工商税制,国家决定恢复征收房地 产税,将房地产税分为房产税和城镇土 地使用税两个税种。
1984年
1986年
• 发布了《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内 资企业和个人统一征收房产税,城市房 地产税仅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 • 《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 1日起废止。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 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 依照《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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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86]财税地字第008号) 《财政部关于对军队房产征免房产税的通知》([87]财税字第032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武警部队房产征免房产税的通知》([87]财 税地字第012号)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煤炭工业部所属防排水抢救站征免房 产税、车船使用税的通知》([87]财税地字第007号)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 税问题的通知》([87]财税地字第021号)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 税问题的补充通知》([87]财税地字第029号)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暂缓征收房 产税的通知》([87]财税地字第030号)
房产税征税范围的界定
• 房产税改革,界定征税范围时应考虑的问题
• 对于住宅
• 二是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生活水准或房产价值在一定标准以下的 城镇居民应实行减免税政策,对于孤老、残疾等社会弱势群体拥有的 生活惟一住房应给予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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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税改革,界定征税范围时应考虑的问题
• 对于住宅
2.
3. 4. 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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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房产税实践
美国:在美国,房产税是指将土地和房屋合并在一起直接征收的财产税 除对公共、宗教、慈善等机构的不动产实行免征外,其他不动产均需 征税,以保证税收来源的稳定。 英国:英国对不动产保有环节课征的房地产税种,包括住房财产税和营 业房屋税两种。其住房财产税有非常详细的免税范围,如只由学生、 未成年人、外交人员或残疾人居住的房产是完全免税的,空置的住宅 也有最长6个月的免税期,等等 加拿大:在一些省和地区,附着于房屋及土地上的机器、设备及其他固 定物也被列入房地产税的征税对象;有的省还将电力、通讯、天然气 和石油管线等线性财产纳入征税范围。免税范围涉及 政府自用的房地 产、学校、公立医院、墓地或教堂
• 新中国成立后,政务院发布《全国税政 实施要则》将房产税列为开征的14个税 种之一。
• 政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 产税暂行条例》,将房产税与地产税合 并为房地产税。
1973年
• 简化税制,把对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征 收的城市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
房产税征税范围的界定
建国过我国房产税的沿革:
房产税征税范围的界定
• 房产税改革,界定征税范围时应考虑的问题
• 对于住宅
• 一是应科学确定当地居民基本生活性住房的标准。在我国目前房产价 值评估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可根据人均住房标准面积设计一个合理 的起征点,以保证一个家庭最基本的住房面积需要。随着房产评估机 制的完善,再把面积标准和价值标准结合起来制定起征点。
• 三是对贫困地区农民自有的普通非经营用的自用住房暂免征税,但对 在农村建造的豪宅、别墅不属于免税范围。
房产税征税范围的界定
• 一些看法
• 中央政府简政放权政策已定,“不该管的坚决不管”、“该归市场的 归市场”必将成为实际的行动。由此不难预料,房地产市场“限购” 、“限贷”等行政手段将难以持续,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还得靠 经济手段,房产税就是其中一个最为重要的选项。为了使房产税能够 平稳地走上我国市场经济的大舞台,我们有必要精心设计、合理操作 ,先行做好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做得好、做到位,房产税未来所起的 作用才会越大、越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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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征税范围的界定
• 房产税改革,界定征税范围时应考虑的问题
• 理论上,房产税的课税对象、税基和税源是不一致的,课税对象是房 产的存量,税基是房产的评估价值,税源则是纳税人的收入流量。房 地产作为居民生活必需品,在三者相偏离的情况下,必须遵循纳税水 平与收入水平、税负能力的对称性原理来确定减免扣除项目。一方面, 要按照民生原则,保障居民“住有所居”的居住权,尽可能小地影响 拥有合理住房的居民生活;另一方面,依据房产资源的占用程度,体 现量能负担的公平原则。
2008年
房产税征税范围的界定
• 针对企业的现行房产税制度:一个简要梳理
房产税征税范围
• 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 工矿区 • 城市是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具体区域为市区、郊区和 市辖县县城; • 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 制镇; •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 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 所在地。
房产税征税范围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界定
当前房产税改革
• 上海
• 2011年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 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自2011年1月28日起,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 产税试点。 征收对象是指本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 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下同 )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以下统称“应税住房”) 税率: 适用税率暂定为0.6%。 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 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4]
房产税征税范围的界定
• 针对企业的现行房产税制度:一个简要梳理
房产税的纳税人的确定:
• 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 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 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 4、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 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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