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常遇见的16个法律问题及解答
最高院法官:关于婚姻家庭19个问题的解答(收藏)

最高院法官:关于婚姻家庭19个问题的解答1、女方怀孕后因种种原因背着男方私自做了人工流产,而男方及其家人都非常希望有个孩子。
男方认为女方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权,到法院要求损害赔偿。
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支持,因为夫妻双方都有平等的生育权,女方私自流产的行为导致男方生育权无法实现;第二种意见认为对男方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因为夫妻双方生育权的实现需要协商一致,男方不得强迫女方违背意愿进行生育。
请问如何处理?(第34期)答:倾向性观点认为: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夫妻双方各自都享有生育权只有夫妻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一权利,生育权才能实现。
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得以其享有生育权为由强迫妻子生育。
妻子未经同意终止妊娠,虽可能对夫妻感情造成伤害,甚至危及夫妻婚姻稳定,但丈夫并不能以本人享有的生育权对抗妻子享有的生育决定权,故妻子单方面终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
第二种意见是比较适当的。
2、夫妻双方关系恶化而分居,一方抚养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对子女不管不问,子女可否请求另一方给付抚养费?(第36期)答: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法律没有规定离婚是终止子女抚养费的前置条件,尽管夫妻没有离婚,子女也可以追索抚养费。
如果双方最终离婚,既可以要求法院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做出处理,也可以要求另一方一并支付婚姻存续期间应当给付的抚养费。
3、结婚登记时男方未到场却通过熟人关系领取了结婚证,双方在当地举行了婚礼并共同生活生育子女,后男方意外死亡,其母亲到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能否得到支持?(第37辑)答:结婚登记时一方未亲自到场虽然影响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结婚是否属于自愿的审查,但要求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只能说结婚登记的程序条件之一。
如果双方当事人在结婚登记时不违反结婚的实质条件,尽管一方未到场,随后双方还举行了结婚仪式,且共同生活生育子女,就不能认定男方系非自愿结婚。
因此处理此类纠纷,应当首先审查双方是否具有婚姻法所规定的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形,如果没有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仅是婚姻登记时一方没有到场,实际上双方已在一起生活,法院应当驳回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
婚姻家庭法简答题及答案

婚姻家庭法简答题及答案1.简述亲权的法律特征。
答:亲权是基于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权而产生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亲权是基本的身份权。
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而发生的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亲权人在行使亲权是依法自主行使,任何人不得妨害和侵犯。
(2)亲权以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为目的。
(3)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专有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对成年子女不享有亲权。
(4)亲权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亲权不能任意抛弃。
2. 简述新颁布《婚姻法》所作的重要修订。
答:新颁布《婚姻法》所作的重要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关于总则。
增设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 的规定,并规定了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
(2)关于结婚制度。
主要是增设了有关无效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的规定,使我国的结婚制度更加完善。
(3)关于家庭关系。
在夫妻财产制上,一是改进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二是规范了夫妻财产约定。
并对父母子女关系、兄弟姐妹、祖孙关系的相关规定也进行了必要的修改。
(4)关于离婚制度。
离婚的法定事由具体化,进行了若干列举性规定,这有利于保障离婚自由。
对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教育问题上,增设了父母探视权的规定。
在离婚后的财产处理等问题上,增设了在一定条件下一方对另一方有权请求补偿的规定。
(5)关于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
新婚姻法增设了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一章。
3.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答: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可以概括为婚姻家庭关系。
(1)从调整对象的范围来看,婚姻家庭法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既包括婚姻家庭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动态运行的全过程,又包括由该动态运动所形成的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
(2)从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的性质来看,既有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又有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
其中人身关系占于主导地位,财产关系以人身关系为先决条件,居于从属地位。
婚姻中常遇见的16个法律问题及解答

婚姻中常遇见的16个法律问题及解答婚姻是人生中重要的一环,然而在婚姻关系中,难免会遇到一些法律问题。
本文将介绍婚姻中常见的16个法律问题,并给出相应的解答。
希望通过本文的阐述,能为有关婚姻法律问题的人士提供一些参考和帮助。
1. 预备婚姻合同预备婚姻合同是指在婚姻注册前,双方就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债务等进行约定的合同。
根据我国的民法规定,预备婚姻合同在婚姻登记前需进行公证,并在公证后生效。
合同内容可以约定财产分割、财产管理、负债责任等方面的事宜,以确保双方权益。
2. 婚前财产归属根据我国婚姻法,婚前个人财产属于个人所有。
如果婚后产生了共同财产,婚后财产则需要根据夫妻双方的协商一致或者法律规定来分配。
3. 婚后财产归属婚后财产原则上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在婚姻关系中,如果双方存在协议达成其他财产分配方式,或者存在一方恶意瞒报财产等情况,可以提起诉讼进行维权。
4. 离婚分割财产在离婚时,夫妻双方需要进行财产分割。
根据我国民法的规定,双方可以通过协议、调解或者诉讼的方式进行财产分割。
如果无法达成协议,法院将依法判决财产分割。
5. 子女抚养问题在离婚后,夫妻双方需要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
如果无法协商,法院将考虑子女的最佳利益,并判决抚养权及抚养费用。
6. 家庭暴力在婚姻关系中,遭遇家庭暴力是一种常见的问题。
如果受到家庭暴力侵害,受害者可以申请保护令、报警、寻求法律援助等方式保护自己的权益。
7. 婚姻无效与撤销婚姻无效是指在一方或双方存在违反法定婚姻条件的情况下,婚姻关系无法成立的情况。
婚姻撤销是指婚姻关系因某种特定原因被法律所撤销。
无论是婚姻无效还是婚姻撤销,都需要通过司法程序才能生效。
8. 婚姻中的债务问题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所承担的债务,一般属于共同债务。
但如果债务是由一方单独签订合同产生的,那么债务归属于债务人本人。
9. 婚姻期间个人财产的转变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根据双方的协商或者法律的规定来确定。
婚姻法复习试题及答案解析

婚姻法复习试题及答案解析婚姻法是一部关于婚姻家庭的基本法律,对于我们来说学习掌握婚姻法是非常重要的。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复习婚姻法知识,我整理了以下一些婚姻法复习试题,并附上了详细的答案解析。
希望对大家的学习有所帮助。
一、选择题1. 下列关于结婚年龄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 女方年满20周岁即可结婚B. 男方年满18周岁即可结婚C. 双方年满22周岁即可结婚D. 双方年满20周岁即可结婚答案解析:D。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女方必须年满20周岁,男方必须年满22周岁。
2. 下列关于离婚事由的说法中,不属于法定离婚事由的是:A. 重婚B. 家庭暴力C. 遇到感情危机D. 一方有严重疾病答案解析:C。
感情危机不是婚姻法规定的离婚事由,而重婚、家庭暴力和一方有严重疾病都是法定离婚事由之一。
3. 下列关于婚姻财产的说法中,错误的是:A. 共同财产应当由夫妻共同所有和管理B.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归该方所有和管理C. 夫妻财产以结婚登记时各自已有的财产为基础D. 夫妻离婚后个人财产属于该方所有,共同财产应平分答案解析:D。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离婚后个人财产归该方所有,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平分。
二、判断题1. 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暴力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应当支持。
A. 对B. 错答案解析: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对于家庭暴力受害者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2. 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夫妻双方结婚登记前各自已有的房屋和车辆。
A. 对B. 错答案解析:B。
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夫妻双方结婚登记后取得的财产,夫妻结婚登记前各自已有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三、简答题1. 举例说明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
答案解析: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结婚登记后取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房屋、车辆等。
例如,夫妻结婚后共同购买的房屋,无论由谁出资购买,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 简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
法律常见问题

法律常见问题法律常见问题是指在社会生活中经常出现的与法律相关的问题。
这些问题涵盖了各个领域,包括刑法、民法、行政法等。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法律问题及其解答。
1. 婚姻家庭法问题:常见的问题包括离婚、抚养权、财产分割等。
离婚的具体程序和要求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而异,但一般需要双方协商一致或通过法庭审判来解决。
抚养权的判定通常以孩子的最佳利益为依据,财产分割的原则是平等、公正。
2. 刑事法问题:常见的问题包括盗窃、故意伤害、诈骗等。
刑法规定了各种违法行为的刑罚,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对于不同的罪行有不同的量刑标准和程序。
一般来说,被告人有权利获得辩护律师,并受到公正的审判。
3. 民事法问题:常见的问题包括合同纠纷、侵权责任、债务追偿等。
合同纠纷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仲裁解决,侵权责任通常需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债务追偿可以通过起诉或协商达成还款协议。
4. 行政法问题:常见的问题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诉讼等。
行政处罚是政府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一种手段,行政许可是指政府机关对特定事项的认可或批准。
如果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不满意,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5. 劳动法问题:常见的问题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劳动关系解除等。
劳动合同是雇主与劳动者之间的约定,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工资支付问题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劳动争议解决委员会来解决。
劳动关系解除一般需要符合法定的解除条件。
6.知识产权问题:常见的问题包括商标侵权、著作权侵权、专利侵权等。
商标权、著作权和专利权都是通过注册取得的,侵权行为可通过法律渠道维护权益。
7.房产法问题:常见的问题包括购房合同纠纷、房地产开发商违约等。
购房合同是买卖双方约定的权益和义务,一方违约可能导致违约责任。
购房者可通过起诉、仲裁或协商解决纠纷。
以上只是常见的法律问题之一部分,法律问题的具体情况可能因国家、地区、法律体系和众多其他因素而有所不同。
对于各具体问题,建议当事人及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以获得准确的解答和帮助。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热点、难点问题解答汇总(收藏)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热点、难点问题解答汇总伴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快速提升,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出现的种种新情况、新问题,成为人们瞩目的焦点和热议的话题。
现对近年来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梳理并解答(含民法典新规)。
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约定的财产性补偿应如何处理?答: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可以分为一方有配偶而另一方无配偶以及双方均有配偶两种情况。
现实生活中,这种同居关系在不断形成的同时也在不断解除。
有些同居关系在解除时,一方会向另一方主张一定数额的补偿金。
补偿金通常以借款、欠款、协议等形式表现出来。
这种补偿金是否应受法律保护?如不应保护,一方已经支付的部分是否可主张返还?倾向性观点认为,其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自然债务,履行与否全凭债务人的意愿,法律不加干涉。
但是一旦履行,将不得请求债权人返还,债权人接受的履行将不是不当得利,法律承认其保持受领给付之权利。
我国民事法律中只是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作了规定,而对于“自然债务”的概念、分类、效力并未规定。
根据传统的民法理论,自然债务通常分为履行道德义务之给付、不法原因之给付、超过法定利率之给付、婚姻居间之报酬等类型。
解除上述同居关系的补偿金应当属于不法原因之给付的自然债务,因为其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同时也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益。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双方以借款或其他形式确定补偿金,一方起诉要求支付该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方履行后反悔,主张返还已支付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亦不予支持。
但合法配偶起诉主张返还的除外。
有人认为,如果一方故意隐瞒已婚身份,另一方得知后要求结束双方关系,一方自愿给另一方打欠条表示补偿之意,事后又反悔的,对受欺骗一方主张补偿款的请求应予支持。
笔者认为,感情问题不是做生意,并非有投入就一定能有回报,一方故意隐瞒已婚身份,另一方也未尽审慎的注意义务。
故对于是否补偿全凭当事人的自觉自愿,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自然债务。
常见的家庭法律问题解答

常见的家庭法律问题解答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它承载了人们亲情、爱情和责任的纽带。
然而,在家庭生活中,常常会出现一些法律问题,这些问题可能涉及婚姻、离婚、子女抚养、财产继承等方面。
本文将针对一些常见的家庭法律问题进行解答,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帮助。
一、婚姻问题1. 如何进行婚姻登记?根据我国《婚姻法》,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以前往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申请结婚登记时,需要提供双方的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前协议书等相关材料。
登记后,领取结婚证即可。
2. 怎样解决夫妻感情矛盾?夫妻感情问题是婚姻中常见的困扰,如果双方无法自行化解,可寻求法律援助。
可以向当地的妇女维权组织寻求帮助,或者向法院申请调解、仲裁或起诉离婚。
在解决感情矛盾时,需要理性对待问题,保持沟通,尽可能避免情绪化的处理方式。
二、离婚问题1. 怎样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夫妻双方都愿意离婚,可以协议离婚。
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向当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交协议离婚书,并提供双方身份证明、结婚证等相关材料办理离婚手续。
如无法达成一致,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问题怎么解决?离婚后,孩子的抚养问题需要得到妥善解决。
根据《婚姻法》,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属于父母双方,离婚时可由双方协商,或者通过法院判决确定抚养权归属。
一般情况下,子女的抚养费用由未获得抚养权的一方支付。
三、财产继承问题1. 没有遗嘱,如何办理财产继承?在我国,如果没有立遗嘱,根据《继承法》,财产将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分配。
一般情况下,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配偶、子女和父母属于法定继承人。
其分配比例为配偶继承一半,子女平均继承另一半。
2. 怎样起草遗嘱?遗嘱是一种明确个人财产分配意愿的文件,起草遗嘱可以确保个人财产的合理继承。
根据《遗嘱法》,成年人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起草遗嘱。
建议通过书面形式起草,以确保遗嘱的清晰和权威。
遗嘱起草时,需要明确继承人和财产分配比例,并签字、日期等。
48个婚姻家庭纠纷实务问答

最高院民一庭:48个婚姻家庭纠纷实务问答一、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1. 在诉讼中,当事人自愿离婚,并就财产问题、债权债务处理达成一致后,第三人是否能以该调解协议侵犯自己合法权益为由申请再审?答:离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婚姻缔结的双方,不列案外第三人为诉讼当事人。
一般情况下,第三人认为调解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再审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予以驳回。
但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又必须再审的,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精神走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2. 债务人(被执行人)已通过离婚协议或法院的离婚判决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人民法院可否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执行其财产?答:根据相关法律精神,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离婚判决对财产分割的处理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
如该债权形成于结婚前或离婚后,则不能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并执行其财产。
3. 离婚诉讼中,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时,是否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答: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的,可通过协商、竞价、作价、评估、拍卖等形式确定和处理财产,处理财产时应贯彻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以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不是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4. 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能否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共同诉讼人?答:对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或者中止离婚诉讼,不应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离婚诉讼的共同诉讼人。
5. 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在法院中止离婚诉讼后,离婚诉讼的夫妻及家庭成员均不提起诉讼对房屋进行确权和分割,该离婚案件如何处理?答:遇到这类情况,法院可向当事人释明不起诉对房屋进行确权分割的法律后果,征询其对家庭共有房屋中涉及夫妻共有部分的分割意见。
如果当事人同意在该案中不主张人民法院对该房屋进行继续分割的,则案件恢复审理;如当事人坚持分割,则法院可限定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逾期则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离婚诉讼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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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生活的可能性较大: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 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母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母方患有久治 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 生活的。 (5)女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 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 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父方照顾孙子女的;
例》的规定,准予协议离婚登记的法定条件是: 1、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是自愿离婚。对于一方要 求离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2、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已 有适当处理。对于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 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事项未达成协 议的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3、其他不予协议离婚的情况是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婚姻登记管理机 关不予受理;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 受理。
相对较小,一般法院不会因这些证据而认定对方有过错。 以下五类关键证据法院是会取信的:
一是“保证书”、“道歉书”等,婚外情被曝光,一 方情急之下写下的表示悔改的书面证据。 二是嫖娼事件被查处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 笔录; 三是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
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会有一些处理材料; 四是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此类证据 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先做一公证,再提 交法院为宜; 五是捉奸在床,收集这类证据难度很大,可通过拍照 摄像取得,但要注意不能侵犯隐私权。
偿。 九、个人财产会因为婚姻延续转化为共有财产吗?
过去规定生活资料经过4年、房屋和其他生产资料经过 8年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这样规定不符合物权法的原理。 有的网友只看到过去的司法解释的规定,认识上有不清楚 的地方。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否定了1993年司法解释,个 人财产不因婚姻延续转化
为共有财产,婚前的财产永远是个人财产。 十、双方都要房子怎么办?
H411es0 合肥律师/
导致怀孕)的情况。男方在女方通奸怀孕后或在女方分娩一 年内提出离婚诉讼的,法院就应受理。另外,女方分娩后 一年内,男方仍然不能提出离婚。从立法精神上看,法律 上限制男方在女方分娩后一年内的离婚起诉权,不但是为 了婴儿的正常发育成长,也是为了女方的身心健康。 五、夫妻中一方下落不明该如何离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下落不明的人提起的有关 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 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下落不明满二年,其配偶可以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 失踪,待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后,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法院一般怎样认定夫妻感情确已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
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 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双方协议子女随父方生活,并 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3、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父方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随父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 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
精神损害赔偿。 十六、认定“第三者”的哪些证据是关键?
现有的离婚案件,近一半涉及到婚外情问题。很多朋 友为找不到对方有“第三者”的证据而心烦。间接证据不 认定一般当事人只能拿到电话清单、通话记录、短消息内 容、相对亲昵的照片、证人证言,甚至堵在门外等。这些 证据只是间接的证据,其证明力
间多长,都不能自动解除婚姻关系。但是,按照婚姻法的 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则构成夫妻感情确已 破裂,在诉讼中,如果调解不成,应当判决准予离婚。但 是非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不能适用该项规定。 八、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有三种情况: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以夫妻双方的名义,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 一般是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 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 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 该约定的,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3
会判决准予离婚。军人一方提出离婚则不受限制。 四、什么情况下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 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但是,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还规定:在女方怀孕期间和 分娩后一年内,“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 必要受理男方离
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也就是说,法律虽然限制男方在 女方怀孕和分娩后的一定期限内的起诉权,但在特殊情况 下仍可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这里,关键是看哪些情况属 于“确有必要”而不受此限制。从审判实践及最高人民法 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看,“确有必要”的情况,目前一般是 指女方因通奸怀孕(不包括女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而
(6)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自己选择随父生活的。
十三、子女抚育费如何给付
?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 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 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 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 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 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
房子是生存最基本的生活资料,特别最近几年房价疯 长,房屋尤显重要。如果双方都想得到房子,法院一般会 考虑到以下因素判决:
(一)孩子归谁抚养。一般情况下,孩子归谁抚养,房子 判归谁的可能性会较大; (
二)照顾无过错一方。如另一方有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四 种恶习,即有重婚、同居 、暴力、遗弃或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考虑无过错方的利 益,法院会酌情考虑无过错方的权益。 (三)如果双方条件相同,又没有孩子,法院还可能采用 竞价方式解决房屋归属,即把房屋判给出价最高的一方, 另一方拿取折价款。
审理,而是建议债权人另案起诉。“造假”要面临鉴定、 质证的考验,还要面对婚姻法规定的不分、少分的后果, 甚至参与人还要承担伪证罪的刑事后果,因此,“魔高一 尺,道高一丈”,只要注意诉讼权利与技巧,诉讼中对方 “造假”问题,可以防范和解决。 十五、在什么情况下,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父方患有久治 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 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 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
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 有能力帮助母方照顾外孙子女的; (6)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自己选择随母生活的。 十二、哪些情况下,子女随父方生活?
协议离婚的优点是省时、经济。一般来说,如果材料 齐全,半个小时左右即可办完协议离婚手续 。但是,协议离婚的要求较为严格,协议离婚必须夫妻双 方对离婚的意思、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
2、诉讼离婚 夫妻双方单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
意离婚或者虽然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在共同财产的分割和 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医疗费等的问题上未达成协议,离 婚诉讼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递交离婚诉讼状。诉讼离婚相 对是比较费时费力的,但如果双方不能达成离婚协议,这 也就是必经的一步了。 二、协议离婚有什么条件? 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
十一、哪些情况下,子女随母方生活?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母方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随母方生活的可能性较大: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
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父方有其他子女的;
三、现役军人离婚该怎么办?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 军人同意
,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里的重大过错是指军 人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如果军人一方不同意,且军人 一方没有重大过错,则不
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 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 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尚未独立生 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 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 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一般为个人债务,但是债权人 能够证明一方婚前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为 夫妻共同债务。
个人债务是一方私下所欠借款,不属于用于夫妻和家 庭生活的共同债务,因而应由个人清偿。此外,依照我国 有关法律规定,赌债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如果 不愿归还赌债,完全可以不予清
破裂?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 调解无效,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指如一方违法犯罪被 判处徒刑或者因强奸、通奸、婚外性行为或其他直接严重 伤害夫妻感情的行为,另一方不能原谅的行为。 七、分居满两年的,婚姻关系能自动解除吗? 婚姻关系只能通过离婚登记或者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方 式解除。分居,不管时
(2)尚在校就读的(高中以下的学历教育);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