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煤矿四大件设备管理制度
煤矿设备管理制度

煤矿设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设备管理工作,提高煤矿生产效率,保障煤矿生产安全与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级煤矿生产企业。
第三条煤矿设备管理应遵循“规范、科学、安全、高效”的原则,进行合理布局、科学配置、严格监督。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设备管理制度,明确各级责任,加强监管,保障设备正常运转。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设备档案和设备台账,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设备更新改造工作,对老化设备及时更换更新,保证设备技术水平符合生产需要。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设备管理工作,提高设备操作维护水平。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设备管理培训,提高员工设备管理意识和技能,确保安全生产。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定期组织设备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设备安全使用。
第二章设备管理组织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设备管理部门,设立设备管理员,负责设备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设备管理责任制度,明确设备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利。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设备管理工作流程,规范设备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设备管理档案,做好设备信息录入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设备维修保养档案,记录设备维修保养情况,做到有据可查。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设备更新改造计划,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规划设备更新改造工作。
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设备管理考核机制,对设备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考核。
第三章设备管理流程第十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设备使用申请制度,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申请。
第十九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对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
第二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设备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设备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设备故障排查与处理制度,发现设备故障及时处理解决。
煤矿设备管理制度

煤矿设备管理制度
是指针对煤矿企业的生产设备,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安全性和高效性。
煤矿设备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设备购置与验收管理:明确设备购置的程序和要求,建立完善的设备验收制度,确保购置的设备符合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
2. 设备使用与维护管理:制定设备使用规程,明确设备的使用权限和操作规范,定期进行设备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3. 设备安全管理:建立设备安全监管制度,定期进行设备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设备安全隐患,确保设备安全使用。
4. 设备检修与更新管理:制定设备检修计划和流程,定期进行设备检修与维修,及时更换老化和损坏的设备,保持设备的良好状态。
5. 设备台账和档案管理:建立设备台账和档案,记录设备的购置、使用、维修和更新信息,建立设备档案,便于设备管理和追溯。
6. 设备培训与技术支持:组织设备操作人员培训,提高操作人员的技术能力和安全意识,配备专业技术支持团队,解决设备使用中的技术问题。
7. 设备性能评价与改进:定期对设备性能进行评价,分析设备运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提高设备的运行效率和可靠性。
煤矿设备管理制度的实施,能够有效提高设备的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和稳定。
煤矿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设备的管理,确保煤矿生产安全,提高设备利用率,降低设备故障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设备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采掘设备、运输设备、通风设备、供电设备、排水设备等。
第三条煤矿设备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设备安全、可靠、高效运行。
第二章设备管理职责第四条矿长对本矿设备管理工作负总责,分管矿领导具体负责设备管理工作。
第五条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设备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设备管理工作,监督检查设备运行状况,确保设备安全、可靠、高效运行。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所使用的设备负直接管理责任,负责设备的使用、维护和保养。
第七条设备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和专业知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第三章设备采购与验收第八条设备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采购程序。
第九条设备采购前,设备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需求分析,确定设备规格、型号、数量等。
第十条设备采购合同签订后,设备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对设备进行验收,确保设备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一条验收合格后,设备管理部门应及时将设备移交使用部门,并做好设备登记、编号等工作。
第四章设备使用与维护第十二条设备使用部门应严格按照设备操作规程使用设备,不得超负荷、违规操作。
第十三条设备操作人员应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四条设备维护保养工作由设备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各使用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十五条设备维护保养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定期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二)重点保养,针对设备易损部件进行重点保养;(三)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并消除设备隐患。
第五章设备维修与更新第十六条设备维修分为日常维修和定期维修。
第十七条日常维修由设备操作人员或维修人员进行,定期维修由设备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煤矿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煤矿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煤矿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矿生产的发展,加强设备、仪器、仪表的使用管理(以下设备管理),提高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经济效益,保证我矿安全生产和设备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结合生产实际,特制定我矿设备管理制度。
经矿委会审议同意实施。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属各科、队等设备仪器、仪表使用单位和各级行政领导。
第三条:各使用设备、仪器、仪表单位要根据自身实际,进一步落实管理措施。
第二章各级设备管理部门的职责和管理权限第四条:机运科是矿机电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各生产单位的设备调配工作,矿内任何单位因生产和工作需要需调配设备,必须经机电工程师处备案,同时作好登记和档案转移工作。
2、负责各生产单位机电设备的统计、管理、调度、备案。
3、根据设备的性能,使用年限及有关技术资料,安排大、中型设备及关键设备的维护检修和日常维修。
4、对外调剂设备必须根据生产的实际情况,对设备的性能、使用范围等进行认定,的确不用或闲置设备,提出不再使用的依据。
5、设备因各种原因需外调经矿长同意,也必须由机电工程师处备案,并办理有关手续。
6、会同财会室、供销科办理有关设备的让售,根据设备原值、使用年限、净值、及设备的现有状况,负责办好让售的财务手续。
7、会同财会科负责设备的残值回收和利用。
第五条:机电工程师设备管理的职责和权限1、主管全矿机电设备,对全矿机电设备的技术、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
2、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执行矿行政有关设备管理的规定和措施。
3、根据年度生产计划、季度生产计划、月份生产计划提出生产设备的购置计划,编报计划的依据是现有生产设备的技术状况、使用年限、数量等,在的确不能满足生产的情况下,编制采购计划。
并会同矿长审核计划。
4、负责全矿机电设备的帐、卡、物及图纸、技术资料归档的管理。
作到帐、卡、物相符,图纸资料清晰,档案资料齐全,完整无缺、随时为设备的运行、检修提供准确的技术数据。
煤矿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3篇)

煤矿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为加速煤炭工业现代化的步伐,切实做到管好、用好矿用设备器材,搞好设备维修,提高设备完好率,保证机电设备安全运转,充分发挥矿用设备、器材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一、矿用设备、器材的管理1、设备管理统一归口为矿生技科,矿下属各区(队)应确定专职或兼职设备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设备管理工作,配备的设备管理人员应熟悉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及完好标准,懂设备使用性能和基本维修保养知识。
2、矿用器材归口为矿物质供应部门管理,矿下属各区(队)应设专职或兼职矿用器材管理人员,对其进行管理,熟知矿用器材的完好标准,懂矿用器材的用途,会维修保养。
二、矿用设备、器材的供给管理1、要加强对矿用设备和器材的采购、供应管理工作,矿下属各区(队)不准自行采购矿用设备和器材。
2、矿物资供应部门应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上级有关规定要求安排矿用设备器材的计划和订货,所采购的防爆产品具有防爆合格证、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保证书,需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十二类矿用产品必须有煤矿安全标志。
3、矿用设备器材管理部门加强设备、器材的技术管理,对主要矿用设备要统一机型、统一图纸、实行标准化、通用化,减少配件器材品种。
4、加强矿用设备器材的仓储管理,防止随机配件图纸丢失,设备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设备的保养,保证在使用前达到完好状态。
三、矿用设备器材使用前的管理(一)矿用设备使用前的检查、测试1、设备使用前应由各单位设备管理员会同机电副矿长、机电技术人员对设备进行以下检查。
(1)技术资料、证件检查。
(2)外观直观检查。
(3)防爆性能检查。
(4)绝缘性能检查。
(5)完好标准检查。
以上检查内容有一项不合要求,不准投入使用。
2、检查人员必须具有防爆电器设备检查资质证书或机电助理工程师以上任职资格人员,否则不能担任检查测试工作。
3、每台设备使用前的检查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设备完好标准》的规定要求。
4、检测完毕,检测人员必须做好记录并签字存档。
煤矿给煤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给煤设备的管理,确保安全生产,提高生产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给煤设备的管理工作,包括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维护、检修、报废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给煤设备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定期维护、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煤矿给煤设备管理部门应设立专门的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备购置与安装第五条设备购置应遵循以下原则:1. 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2. 符合矿井生产实际需求;3. 具有良好的性能和可靠性;4. 经济合理,性价比高。
第六条设备购置前,应由设备管理部门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市场调研,提出购置方案,经矿井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七条设备安装应严格按照设备厂家提供的安装说明书和矿井安全规程进行,确保设备安装质量。
第八条设备安装完成后,应由设备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设备使用与维护第九条设备使用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熟悉设备性能、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条设备使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操作。
第十一条设备使用人员应做好设备使用记录,包括设备运行时间、故障情况、维护保养情况等。
第十二条设备维护保养应按照设备保养规程进行,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润滑、紧固等维护工作。
第十三条设备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第四章设备检修与更新第十四条设备检修应遵循以下原则:1. 及时性:发现设备故障或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机检修;2. 安全性:检修过程中必须保证操作人员安全;3. 经济性:合理选择检修方案,降低检修成本。
第十五条设备检修分为日常检修、定期检修和专项检修。
第十六条日常检修由设备使用人员负责,定期检修和专项检修由设备管理部门组织专业人员进行。
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矿山企业的设备、器材使用行为,提高设备的利用率和使用寿命,并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性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1. 设备、器材的分配和登记管理:矿山企业应根据生产需求和设备、器材的状况,合理分配设备和器材,并建立设备、器材的登记台账。
登记台账应详细记录设备、器材的名称、型号、数量、使用地点等信息。
2. 设备的使用管理:设备使用前,应进行设备的验收和检测,确保设备满足安全、环保和质量要求。
使用中应按照设备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及时进行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进行设备的检修。
3. 设备的维修管理:对于发生故障的设备,矿山企业应及时进行维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维修过程中应按照维修规程进行操作,记录维修过程和结果,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4. 设备的更新和淘汰管理:矿山企业应根据设备的使用寿命和技术更新的需求,制定设备的更新和淘汰计划。
更新和淘汰的设备应进行安全处理和报废,不得私自销售或继续使用。
5. 设备的安全管理: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设备的安全责任人,并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评估。
对于存在安全问题的设备,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整改。
6. 设备的节能管理:矿山企业应加强对设备的节能管理,提高设备的能效和资源利用率。
采取措施优化设备的工作条件和操作方式,减少能耗和资源消耗。
7. 设备的培训和管理:矿山企业应加强对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操作人员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提高设备的操作水平和安全意识。
8. 设备的监控和检测:矿山企业应建立设备的监控和检测系统,对设备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测,及时发现设备的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以上就是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通过制定和执行这些管理规定,矿山企业能够更好地管理和利用设备、器材,提高生产效益和安全生产水平。
2024年煤矿设备管理制度

2024年煤矿设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煤矿设备的管理,保障矿产资源的开采和生产安全,维护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的煤矿企业,并应当在煤矿设备管理中加以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煤矿设备是指所有参与矿井生产、运输、排水、通风等作业的设备。
第四条煤矿设备包括但不限于钻机、掘进机、扫描仪、综采机、运输机械等。
第五条煤矿设备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提高生产效率,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六条煤矿设备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强设备的检测、维护和维修工作。
第七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煤矿设备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保证管理权责的明确和落实。
第二章管理要求第八条煤矿设备管理应当注重预防,提前进行设备的维护和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并排除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九条煤矿设备管理应当加强对设备的使用和维护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技能水平和安全意识。
第十条企业应当建立设备台账,记录设备的使用情况、维护情况和维修情况,确保设备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第十一条煤矿设备管理应当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和大修,科学合理安排设备的使用时间和维修时间。
第十二条对于存在安全隐患且无法修复的设备,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报废处理。
第十三条对于煤矿设备的生产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确保设备的使用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四条煤矿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做好设备使用的记录,并及时处理设备发生的故障和事故。
第三章检测和维护第十五条煤矿设备的检测应当由经过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确保检测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六条煤矿设备的维护工作应当按照制定的计划进行,及时发现并排除设备存在的问题。
第十七条煤矿设备的维护应当按照设备的使用情况和工作环境的要求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煤矿设备的维护工作应当做好记录,记录设备的维护时间、维护内容和维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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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煤矿四大件设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加强四大件设备维护管理,保证四大件设备安全运行、密切配合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结合我矿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机电副总工程师是贯彻执行本细则的第一责任者,机电科长、分管四大件机电副科长和主管四大件工程师(技术员)应对四大件设备维护、管理的维修、钳、电工及操作司机、信号工、摘挂钩工、人车跟车工等都应严格执行本规定的各项要求,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三条所有负责四大件设备的工作人员,都必须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犯劳动纪律的行为作斗争。
各矿机电科、运输区等职能部门的领导均应严格监督和检查,发现有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者应及时制止,对严重者要予以处理。
每个职工都有权制止任何违章作业的行为,都有权杜绝任何人违章指挥。
第四条各机房司机都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执证上岗。
第二章2米及以上绞车提升系统管理规定第一节设备装置第五条根据《规程》403条规定,每一部提升装置必须装设下列七项保护装置,并保持装置齐全,正常使用,安全可靠。
1、防止过卷装置:必须装设两套,即井口井架上一套,机房深度指示器一套、两套过卷开关均能同时保证,提升容器超过正常卸载位置0.5M时安全闸可靠动作。
2、防止过速装置:过速装置应能保证当提升速度超过最大过程的15%时,安全闸能可靠动作。
3、过负荷和欠电压保护装置。
4、当提升速度超过3M/S时,提升机必须装设速度限制器。
在提升速度超过给定速度的10%时,限速继电器应动作,实现安全制动。
5、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装置,当指示器的传动系统发生断轴、脱销等故障,能自动断电并使保险闸发生作用。
6、闸瓦过磨损保护装置:当闸瓦磨损超限时能报警或自动断电。
7、对缠绕式提升装置,必须设松绳保护并接入安全回路。
8、使用箕斗提升时,必须定量控制。
井口煤仓应装设满仓保护,仓满时报警或自动断电。
第六条凡是单线制动系统(即一付闸瓦同时闸住两只滚筒的制动系统,主要系指角移式制动器)应加装小抱闸,并确保小抱闸只有在紧急制动时且滞动后安全闸0.5-0.7秒情况下才准发生动作,其制动力矩的选择应符合《规程》第432条规定要求。
第七条斜井提升倾角小于30,且其制动型式为盘形闸时,应采用二级制动。
第八条凡有负力提升的主井提升系统(如下放电机车等大型重物时可能为负力提升)和斜井(巷)提人系统,必须加装动力制动装置,并至少要能保证主回路断电以后动力制动能人工投入。
第九条所有提人容器,都应装设可靠的断绳保护装置(基建井临时罐笼不在限)斜井人车的断绳保护装置要求既能自动动作,也能人工动作,否则,不准使用。
第十条钢丝绳与提升容器之间的连接装置,应逐步推广锲形连接装置。
第十一条立井提升采用罐笼时,中间水平严禁安装托罐闸,罐笼内应设置功能可靠的腰卡和地锁(脚卡),腰卡和地锁只有在提升容器到达卸载位置时才能自动或人工打开。
第十二条需要上下人员的罐笼,进出口两头必须调协罐门或罐帘,高度不得小于1.2米,罐门或罐帘下部距罐底距离不提超过250毫米,罐帘横杆的间距,不得大于200毫米。
罐门不得向外开。
第十三条立井罐笼提升系统的井口和各水平进出罐处轨道上均应装设复式阻车器,确保每次只能放一只煤桶进罐。
第十四条立井采用罐笼、吊桶或其它容器提升时,必须有导向设施,导向设施的敷设应符合规定要求,如果导向设施采用钢丝绳时,每100米钢丝绳的张紧力的不得小于1吨,每根导向绳的最小刚性系数不得小于500N/M,各导向绳张紧力差不小于5%,内侧张紧力大,外侧张紧力小。
第十五条立井提升容器之间以及提升容器最突出部分的井壁导向绳、井架之间的间隙,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87条表5规定,如果小于表5规定,必须装设防撞绳,在装设防撞绳后,提升容器间的最小间隙也得小于200毫米。
第十六条每一提升装置,必须根据《规程》393条要求装设信号及信号锁装置,信号应声光兼备,并能显示提升水平。
同时,还应设置与正常工作信号有明显区别的紧急音响停车信号,紧急信号可由井口、井底和各中间提升水平直接向绞车房发放。
第十七条为了降低提升容器在主绳发生断绳事故后的减速度,保证提升容器内人员的安全,不论主井或斜井,凡需要担负升降人员任务的,均应装设缓冲机构,缓冲机构要按有关要求调试好,并经试验合格才能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井底罐窝进出口必须装设可靠的安全栏或安全门(手动或自动均可行),防止人员撞入罐窝。
立井提升井窝要逐步改装符合“规程”要求的过放距离。
第二节维护、使用和管理第十九条机电科应指定一名副科长分管四大件工作,并配备一名工程技术人员专管四大件技术工作。
成立四大件钳、电维修专业组,专门负责四大件维修、检修工作。
建立领导干部上岗,各矿机电副总工程师、机电科长必须每月对提升系统巡回检查一次;机电科分管副科长每月检查三次,主管技术人员至少每三天巡回检查一次,对提升机房的值班记录、检修记录、安全装置等,应详细审查。
第二十条加强对提升系统的检查维护,确保安全保护装置正常运行,动作可靠,每天必须保证各提升系统有不少于1.5-2小时的检查维护时间,完成《规程》的有关规定提出的检查项目和内容。
每月各提升系统应有8-16小时,停车检修。
无特殊情况(如井下发生事故)任何人无权取消提升系统的日检。
凡没有按要求日检、月检、导致设备发生事故的,由矿长负责;矿上已给检修时间,但机电、运输部门检修质量差或检修人员不负责任,隐患没有及时处理而发生事故,要追究主管四大件技术人员和检修工责任。
日常检修,要严格按《规程》第435条进行。
检修时要作好详细记录,检修后,要将检修记录整理,记入该设备档案,以备查核。
第二十一条对罐笼防坠器和斜井人车抓铺器,开动机构和传动机构必须每日检查一次,使其经常保持在完好状态。
罐笼防坠器,每月至少要进行一次静止松绳抓捕试验,斜井人车防坠器,每日进行一次手动落闸试验,每月进行一次静止松绳落闸试验,以便检查所有零部件的动作情况。
使用中的提升容器防坠器经试验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为了防止罐笼防坠器滑道、轴承因雨水、湿气、灰尘的侵蚀生锈、影响滑楔的运动,每月必须解体检查加油一次。
第二十二条使用钢丝绳罐道的立井提升井筒;应确保每根罐道绳的位置尺寸不超过设计允许值,更换罐道绳时,应测量并调整好其位置尺寸。
要加强对罐道绳及其下端悬挂重锤的检查,及时清除其下部堆积的煤泥、杂物,使其保持悬垂状态,悬挂重锤的重量,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第二十三条对罐道绳必须每月检查一次,尤其是兼作制动绳的靠近井底,井口和各提升水平附近一段罐道绳,必须要特别加强检查,断丝和磨损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应立即更换。
考虑到井筒滴水和有害气体对钢丝绳造成的严重腐蚀这一情况,凡兼作制动绳用的罐道绳,使用时间达到三年的,其磨损和断丝未达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更换标准,也必须予以更换。
不作制动绳用的罐道绳,从悬挂之日算起,其悬挂期也不得超过五年。
第二十四条在使用钢丝绳罐道并以托罐闸承罐的立井中,由于罐笼在各水平落罐时主绳松驰使抓捕器频繁动作导致该处罐笼道绳加速损坏,影响罐道绳的使用寿命。
因此,必须每年将罐道绳上、下移动一个位置,每次移动的距离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五条更换罐道丝绳,制动钢绳及防撞绳时,必须要事先制订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机电副总工程师批准后认真贯彻执行。
换绳时机电科主管副科长或主管技术人员应到现场组织指挥,矿安全科应派人现场检查监督安全技术措施,贯彻执行情况,严防发生坠绳事故。
第二十六条提升钢丝绳必须每日检查一次,并作好检查记录,特别是对钢丝绳偏心环连结处5米以内要特别加强检查,发现断丝超过规定,应錾去绳头。
今后,立井提升和斜井提物即便断丝及磨损未超过规定,也必须每三个月錾绳头一次,斜井提人兼提物每二个月錾绳头一次。
新更换钢丝绳或錾去绳头,绳卡必须紧固可靠,并且在使用一个班以后,重新收紧一次。
第二十七条对防撞钢丝绳,每月必须以0.5米/秒以下的速度详细检查一次,一个捻距内断丝面积超过钢丝绳总断面积的25%,或钢丝绳锈蚀严重,点蚀麻坑形成沟纹,外层钢丝松动时,应予更换。
但从悬挂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六年。
第二十八条立井提升容器使用的悬挂装置(例如偏心环、保险链及销轴等)必须每月详细检查一次,确保其安全可靠,其连续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第二十九条对制动、过卷、松绳、信号闭锁、过速、低速、过流、失压等安全保护装置,每年必须鉴定、整定一次,其整定值不经各矿机电副总工程师批准,不得任意调整。
第三十条要加强对提升信号工、摘挂钩工、提升司机、维修电、钳工的管理、提升司机和信号工,摘挂钩工应经培训考核,并发给合格证才能单独作业,严禁由无证人员顶岗作业,否则,发生事故要追查单位领导和派工人员的责任。
提升人员时要坚持一人操作一人监督的工作制度,严禁提人时监护司机离开监护岗位或互相谈话。
第三十一条提升绞车的安全装置及其有关技术参数,每年应由集团公司机电处组织检查一次,每3年进行一次测定,并及时整理好测定资料下发各矿,各矿机电科应按检查和测定资料中提出的问题及时组织处理,其处理期限不得超过测定当年年底。
第三十二条对提升机、井筒装备和其它辅助设施的维护、使用和管理应由包括司机、维修钳电工、信号工、摘挂钩工在内的包机组承包,要确保设备设计机房等都符合标准化要求,杜绝提升系统发生重大机电事故。
第三节培训和资料第三十三条每一提升机房应具备如下资料:设备和设施的技术档案、大中修记录、日检和月检记录、司机巡回检查记录、提升系统事故记录和设备运行日志以及设备安装总图、制动系统图、控制系统图和司机巡回检查部位图。
第三十四条每一提升机房应建立如下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安全操作规程、要害场所管理制、定期检修制。
机电科长每月要检查一次以上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在设备运行日志上签署整改意见并签名。
第三十五条每次设备或设施检修时,应详细记录检修部位,更换零部件名称,检修前后的技术数据及涉及设备质量和运行安全的资料,检修后一星期内主管技术人员应将记录收集整理并记入设备的技术档案。
第三十六条提升司机应由身体健康、责任心强、热爱本工种业务的人员担任,挑选新司机,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具有初中以上的文化水平和年龄在四十五岁以下。
对提升司机每年应由机电科轮训一次。
每个司机除应能准确无误地独立操作本设备外,还应了解所操作设备的主要技术性能、结构和动作原理,并能处理设备的一般故障。
第三章空气压缩机第三十七条空气压缩机必须有压力和安全阀。
压力表必须定期检查,安全阀和压力调节器必须动作可靠。
第三十八条使用油润滑的空气压缩机时,应装设断油保护装置或断油信号,并装设超温保护装置。
水冷式空气压缩机应有断水保护装置或断水信号。
第三十九条压缩机油必须作闪点试验,合格后才能使用,压缩机的闪点不得低于215℃,严禁采用其它油脂作压缩机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