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儿童权益的国际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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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法角度论我国儿童权利保护

从国际法角度论我国儿童权利保护
法在保 障 儿童权 利 方面 的承诺 。
关键词
儿童权利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非歧视
儿童参与权
文章 编号 :0909 (000 -8-2 10 ・522 1)9270 保护 权 、 发展权 和 参与 权 。 这些 权利 具体 而言 既包 括那 些 诸如言 论 自由 、 思想 和 宗教信 仰 自由、 结社 与集 会 自由、 隐私权 、 会保 社
权 的观 念 。 无论 是在 国 际法还 是 国内法 , 都必 须 把重 新定 义儿 童 立 法 以及 其他 措施 保护 儿 童权 利确 定 了 国际性 的标 准 。另 外本
在 家庭 和社 会 中的地 位 , 而充 分 关注 和切 实保 障儿童 权利 。 从 之 所 以谈  ̄J童 权利 的特别 保护 , 因为儿童人 权具 有特殊 J tL 是 公 约还 有 2 0 00年 的《 关于 禁止贩 卖儿 童 、 童卖 淫和儿 童色情 制 儿 品宣传 的任 择 议定书 》 《 于儿 童卷 入武 装冲 突 问题 的任择 议 和 关
中 图分类 号 : 9 D9 儿 童权 利的 含义
文 献标 识码 : A


儿童权 利 , I 童人 权 , 也 ̄ I OL 是人权 当 中不可分 割 的一个部 分 。
适 教育权 、 休闲 、 乐和 文化 活动 的权 利等 娱 人权事 务委 员会 在关 于《 民权 利 与政 治权利 国 际公约》 公 的第 l 障权 、 当 生活水 准权 、 7 还 号一股 性 意见 中特 别指 出: 儿童 作 为个人 享有 本公 约所 宣布 的 所 有人 都享有 的人 权和 基本 自由, 包括 某些儿 童专 享的特 别权 “ 各项权 利 ” 。传 统上 儿童被 看做 是 法律 保护 的客 体 , 而儿 童人 权 利 , 诸如 父母 的指 导 、 收养 的权利 、 被 与父 母联系 的权 利 、 耍、 玩 嬉

儿童权利公约四大原则

儿童权利公约四大原则

儿童权利公约四大原则儿童权利公约是由联合国于1989年通过的一项重要国际法律文件,旨在保护各国儿童的基本权利。

公约总共包括54条款,其中最为核心和重要的是儿童权利公约的四大原则。

这四大原则是公约的基石,也是确保儿童权利得到充分保障的关键。

下面将逐一介绍这四大原则。

1. 非歧视原则儿童权利公约的第二条规定了非歧视原则,即所有儿童都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受任何种族、国籍、宗教、性别、社会地位、精神或身体残疾等差异的歧视。

这一原则保证了每个儿童都有平等的机会获得教育、保健、社会福利和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

各国政府有责任确保没有儿童因为身份认同而遭受不公平对待。

2. 最佳利益原则儿童权利公约的第三条规定了最佳利益原则,即在所有行为和决策中,应当将儿童的最佳利益置于首位。

这一原则要求各国政府、家庭和社会机构在制定政策、提供服务和采取行动时,必须优先考虑儿童的利益。

无论是法律、政策还是资源分配,都应以确保儿童的发展、保护和福祉为出发点。

3. 生存与发展原则儿童权利公约的第六条规定了生存与发展原则,即每个儿童有权享受到生活的最佳标准,并为其全面发展提供必要的保障。

这一原则要求各国政府提供儿童所需的营养、医疗、庇护和教育等方面的支持,确保他们不受贫困、疾病和其他剥夺权利的现象影响。

儿童的身体、智力、社会和情感发展应得到充分保障。

4. 参与原则儿童权利公约的第十二条规定了参与原则,即儿童有权参与影响他们生活的事务,并在表达自己的观点时被倾听。

这一原则强调儿童的主体地位,认为他们有能力参与决策过程,并且他们的意见应当被认真对待。

各国政府应鼓励和促进儿童参与社会、学校和家庭等领域的决策,使他们能够发挥自己的权利并为自己的未来做出贡献。

总之,儿童权利公约的四大原则源于对儿童权利的普遍承认和保护。

这些原则确保了儿童在社会、政府和家庭中都能受到适当的保护和关注。

各国政府应当积极落实这些原则,制定相应的法律和政策,为儿童权利的实现提供法律和制度保障。

从国际法角度论我国儿童权利保护

从国际法角度论我国儿童权利保护

Legal Sys t em A nd So c i et yf叁垒!圭垒垒三!!!!!里堕。

耋■蟹雹隧溢霉从国际法角度论我国儿童权利保护李芳摘要儿童权利的保护是人权保障方面的一个重要而特殊的问题,保障儿童权利的公约在国际法上是一个重要内容,随着我国不断加入相关的国际公约,保护儿童权利也成为我国的一项重要义务。

我们应该采取各种措施,吸取国际法在保护儿童方面的先进理念和规定,使得我国的相关立法和国际法的规定接轨,保障相关的制度体系不断得到完善,真正实现宪法在保障儿童权利方面的承诺。

关键词儿童权利儿童最大利益原则非歧视儿童参与权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287-02一、儿童权利的含义儿童权利,也即儿童人权,是人权当中不可分割的一个部分。

人权事务委员会在关于《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第17号一般性意见中特别指出:“儿童作为个人享有本公约所宣布的各项权利”。

传统上儿童被看做是法律保护的客体,而儿童人权的观念的发展趋势则是将儿童看做是权利的主体,例如《儿童权利公约》就明确的把儿童看做是享有权利的主体,凸显了儿童人权的观念。

无论是在国际法还是国内法,都必须把重新定义儿童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从而充分关注和切实保障儿童权利。

之所以谈至t l JI,童权利的特别保护,是因为儿童人权具有特殊性,例如:权利的主体易受伤害:权利的享有需要由成人加以保护:行使权利的能力受到年龄限制等等。

因此任何国家都应当对儿童给予由于其未成年地位而应当受到的保护措施。

o例如:人权事务委员会特别指出:在阐明一项权利时,《公约》一些规定明白指出国家必须采取措施使未成年人享有比成年人更多的保护。

在谈至l JJ L,童权利的时候,首先要对儿童的年龄界限有一个明确的界定,按照《儿童权利公约》第l条的规定:“儿童是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

”但是如果法定成年人年龄下线低于18岁,可以不受“18岁”这个限制。

简述儿童权利公约中儿童保护的四项基本原则

简述儿童权利公约中儿童保护的四项基本原则

简述儿童权利公约中儿童保护的四项基本原则儿童权利公约是全球范围内最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书之一,旨在保护儿童的权利。

其中,儿童保护是其核心内容之一。

儿童保护的四项基本原则是非常重要的,它们分别是:非歧视原则、最佳利益原则、生存与发展权利原则和听取儿童意见原则。

非歧视原则是指每个儿童都享有相同的权利,无论他们的种族、性别、宗教、国籍或其他身份特征如何。

这意味着每个儿童都应该受到平等对待,不应该因为他们的个人特征而受到歧视。

国家应该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来确保儿童不受任何形式的歧视,包括在教育、医疗、保护和社会福利等方面。

最佳利益原则是指在所有与儿童有关的决策中,应将儿童的最佳利益置于首位。

这意味着无论是家庭、社区还是国家的决策,都应该以儿童的最佳利益为出发点,确保他们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和满足。

这包括儿童的健康、教育、安全和幸福等方面的权益。

生存与发展权利原则是指每个儿童都有权享受生存和发展的权利。

这意味着国家应该提供儿童所需的一切生存条件,包括食物、水、卫生、医疗和住房等。

此外,国家还应该为儿童提供适当的教育和培训机会,以促进他们的全面发展。

听取儿童意见原则是指儿童有权参与决策过程,并表达自己的意见。

这意味着国家应该尊重儿童的意见,鼓励他们参与社会事务,并建立适当的机制来听取他们的声音。

这样可以增强儿童的自信心和自主性,培养他们的参与意识和责任感。

儿童保护的四项基本原则在儿童权利公约中得到了明确的规定,并得到了全球范围内的广泛认可。

各国政府应该根据这些原则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法律,确保儿童的权利得到充分保护。

同时,社会各界也应该共同努力,为儿童提供一个安全、健康、幸福和充满爱的环境,让每个儿童都能享有他们应有的权利。

保护儿童是全社会的责任,只有在儿童权利得到充分保护的前提下,我们才能建设一个更加公正、和谐和可持续发展的社会。

让我们共同努力,为儿童的成长和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让每个儿童都能享受到他们应有的权利和幸福。

保护儿童权益的国际公约和法律

保护儿童权益的国际公约和法律
@ 拓展
保护儿童权益 的国际公约和法律
2 0世 纪 以 来 , 联合 国 、 国际 劳 工 组 织 等 国际 组 织 为 保 护 儿 童 权 益 制 定 过 一 系 列 公 约 和 法 律 。
在 1 9 1 9年举行的第一次 国际童工大 会上 , 国 际劳工 组织通 过了《 最低年龄公约 》 , 规定 1 4岁为
言》 的原则 , 并特别关 注到经济 、 社会和文化 权利 。 公约亦使缔禁止雇用低于 限制年龄的童工 , 一旦发现 将受
法 律处 。 专题 罚 ∽ f ) ∞ n 一 乏 、 叫 0 j ] 1 n ∽一 关注贫困地区儿童发展
联合 国儿童基金会 1 9 9 6 年底发表 的 ̄ 1 9 9 7 世 界儿童状况 》报告 中提 出了立 即消 除危 险的剥削
( 必 须完成义务教育年 龄 ) 。对于有可能危 害其 健 康、 安 全或 道德 的工作 , 其雇佣 的 最低年 龄 为 1 8
岁。截止到 1 9 9 6 年 9月 ,它得 到 4 8个 国家 的批
准。
工业雇 用儿童 的最低 年龄 。 此公约得到 7 2 个 国家 的批准 。这 是国际上第一次管理 儿童 参与劳动 的
了这 一 公 约 。
约, 使之成 为历史上批准 的最为广 泛的人权公约 。
公约 阐明 , 儿童与成人享有完全相 同范围 的权利 : 公 民的、 政 治的、 社 会的 、 文化的和经济的权利 。 公
1 9 6 6年联合 国大会 通过 、 1 9 7 6年开始 生效 的 《 经济 、 社会和 文化权利 国际公约》 到1 9 9 6 年 9月
性童工现象 、 提供更广泛 的法律保护等 6 条措施 。
来源 : 新 华 网

儿童权益保护儿童法律权益和保护机制

儿童权益保护儿童法律权益和保护机制

儿童权益保护儿童法律权益和保护机制儿童权益的保护是一个社会的共同责任,也是国家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

为了确保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儿童保护法律和机制。

本文将重点探讨儿童权益的法律保护和保护机制。

一、儿童权益的法律保护儿童权益的法律保护是指通过法律手段确保儿童享有平等而全面的权益。

这些法律通常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 教育权益:儿童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权益,国家应提供普及的义务教育,并保障儿童的受教育权益。

2. 生存和发展权益:儿童有权享受最基本的生活条件,包括饮食、住所、医疗等。

同时,儿童有权得到充分的发展,在教育、健康、文化、游戏等方面得到满足和支持。

3. 参与权益:儿童有权参与社会和家庭事务的决策过程,包括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4. 保护权益:儿童被禁止从事危险、虐待和剥削性的工作,保护其身心健康和尊严。

以上仅是儿童权益法律保护的一些基本内容,不同国家的具体法律可能会有所不同,但核心的原则和保护方向是一致的。

二、儿童权益的保护机制除了法律保护,儿童权益还需要有效的保护机制来确保其落实和执行。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儿童权益保护机制:1. 独立委员会:许多国家都成立了独立的儿童保护委员会,负责监督和评估儿童权益的落实情况,并向政府提出建议和监督意见。

2. 儿童法庭:特设的儿童法庭处理涉及儿童权益的案件,确保儿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和保护。

3. 儿童保护机构:国家设立了专门的儿童保护机构或部门,负责儿童权益的宣传、教育、调查和干预工作。

这些机构通常与各级政府、学校、社区等紧密合作,形成多层次的保护网络。

4. 社会组织和非政府机构:各类儿童保护组织和非政府机构在儿童权益保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它们通过提供法律援助、心理辅导、教育培训等服务,为儿童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和保护。

通过以上的儿童权益保护机制,可以确保儿童权益不受侵犯,促进儿童的全面发展和幸福成长。

结语儿童权益的保护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需要社会的共同努力和持续的关注。

推荐-试析我国儿童权益的国际法保护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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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我国儿童权益的国际法保护摘要“小悦悦”、“贵州毕节儿童”等事件折射出我国对儿童权益保障的立法、公约精神的落实以及公众意识和社会氛围上存在的欠缺。

对此类事件的反思,不能停留在道德批判,只呼吁通过立法来惩罚“见死不救”,而完全忽视另一个最重要的方面:应该真正把孩子作为一个权益主体来对待,这样才能全面体现全社会对儿童的保护。

关键词儿童权益最大利益原则人格尊严非歧视参与权儿童,在国际法中一般指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他们充满好奇,充满生气,充满希望。

儿童时代应该是快乐学习,单纯生活,健康成长的阶段,但是,对于许多儿童来说,童年的现实却与此大不相同。

佛山一五金城里,年仅2岁零4个月的小悦悦先后两次遭车碾压,后送往医院抢救无效身亡,贵州毕节市,5名男孩被发现死于街头垃圾箱内,当地警方调查后表示,5名男孩是因在垃圾箱内生火取暖导致一氧化碳中毒而死。

深度反思该事件背后所呈现的国家法律所存在的问题。

怎样将孩子安全做到最好,从而避免悲剧的此次重现?我认为,对于社会上频频出现的儿童因缺少看护而意外死亡的事件,不能停留在道德批判,只呼吁通过立法来惩罚”见死不救”,而完全忽视另一个最重要的方面:应该真正把孩子作为一个权益主体来对待,这样才能全面体现全社会对儿童的保护。

中国作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签字国,应该使该公约条例具体化并在我国真正得以实施。

《儿童权利公约》于1989年11月20日获得联合国大会通过,是第一部有关保障儿童权利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性约定,明确了各国儿童应当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

儿童权利,也即儿童人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有专门条款规定了对儿童权利的保护,另外还有不少条款与儿童权利有密切联系。

传统上儿童被看做是法律保护的客体,而儿童人权的观念则是将儿童看做是权利的主体。

我国之前也热情的参与了公约的起草,并于1990年8月29日签署,1992年3月2日向联合国递交批准书。

儿童权利保护的国际法研究

儿童权利保护的国际法研究

儿童权利保护的国际法研究一、本文概述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儿童权利保护问题逐渐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儿童作为社会的未来和希望,其权益的保障对于构建和谐社会、促进人类文明的进步具有深远意义。

因此,本文旨在探讨儿童权利保护的国际法研究,以期为实现全球儿童权益的全面保障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本文首先将对儿童权利保护的相关概念进行界定,明确儿童权利的内涵和外延。

在此基础上,通过对国际法中关于儿童权利保护的相关条款和原则进行梳理和分析,探究国际法在儿童权利保护方面的发展历程和现状。

同时,本文还将关注国际法在儿童权利保护方面的不足之处,以及面临的挑战和困境。

为深入了解儿童权利保护的国际法实践,本文将选取若干具有代表性的国际案例进行分析。

通过对案例的剖析,揭示国际法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和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空间。

本文还将探讨国际法与国内法在儿童权利保护方面的互动关系,分析国内法在儿童权利保护方面的作用及局限性。

本文将提出完善儿童权利保护的国际法建议。

针对现有国际法在儿童权利保护方面的不足,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和建议,以推动国际法在儿童权利保护领域的发展和完善。

本文还将强调国际合作在儿童权利保护方面的重要性,呼吁各国加强沟通与合作,共同为儿童权益的保障贡献力量。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期望能够为儿童权利保护的国际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推动全球儿童权益保障事业的不断发展。

二、儿童权利保护国际法的历史发展儿童权利保护国际法的历史发展可追溯至20世纪初。

随着全球人权意识的觉醒和儿童福利观念的普及,国际社会开始关注儿童的生存、发展和保护问题。

早在1924年,国际联盟就通过了《日内瓦儿童权利宣言》,这是首个全球性儿童权利文件,强调了儿童应享有特殊保护和照顾的原则。

然而,真正的里程碑事件是195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宣言》。

该宣言明确提出了儿童享有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和参与权等基本权利,奠定了儿童权利保护国际法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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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儿童权益的国际法保护摘要“小悦悦”、“贵州毕节儿童”等事件折射出我国对儿童权益保障的立法、公约精神的落实以及公众意识和社会氛围上存在的欠缺。

对此类事件的反思,不能停留在道德批判,只呼吁通过立法来惩罚“见死不救”,而完全忽视另一个最重要的方面:应该真正把孩子作为一个权益主体来对待,这样才能全面体现全社会对儿童的保护。

关键词儿童权益最大利益原则人格尊严非歧视参与权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271-02儿童,在国际法中一般指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他们充满好奇,充满生气,充满希望。

儿童时代应该是快乐学习,单纯生活,健康成长的阶段,但是,对于许多儿童来说,童年的现实却与此大不相同。

佛山一五金城里,年仅2岁零4个月的小悦悦先后两次遭车碾压,后送往医院抢救无效身亡,贵州毕节市,5名男孩被发现死于街头垃圾箱内,当地警方调查后表示,5名男孩是因在垃圾箱内生火取暖导致一氧化碳中毒而死。

深度反思该事件背后所呈现的国家法律所存在的问题。

怎样将孩子安全做到最好,从而避免悲剧的此次重现?我认为,对于社会上频频出现的儿童因缺少看护而意外死亡的事件,不能停留在道德批判,只呼吁通过立法来惩罚”见死不救”,而完全忽视另一个最重要的方面:应该真正把孩子作为一个权益主体来对待,这样才能全面体现全社会对儿童的保护。

中国作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签字国,应该使该公约条例具体化并在我国真正得以实施。

《儿童权利公约》于1989年11月20日获得联合国大会通过,是第一部有关保障儿童权利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性约定,明确了各国儿童应当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

儿童权利,也即儿童人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有专门条款规定了对儿童权利的保护,另外还有不少条款与儿童权利有密切联系。

传统上儿童被看做是法律保护的客体,而儿童人权的观念则是将儿童看做是权利的主体。

我国之前也热情的参与了公约的起草,并于1990年8月29日签署,1992年3月2日向联合国递交批准书。

同时声明,中国将在符合其宪法第25条关于计划生育的规定的前提下,并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履行公约第6条所规定的义务。

该公约1992年4月2日对中国生效。

我国至今已出台多部法律规范予以执行公约的精神。

从国内立法方面来看,中国制订了以《宪法》为核心,包括《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在内的一系列与儿童的生存、保护和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儿童应享有的各项权利提供了一系列的法律保证。

但是也不可忽视其中存在的一些不足之处,有些法律看上去很完美,但从来就没真正适用,或者说它们基本无法适用。

要想在国内寻找能够维护儿童权利,保障儿童人权,将国际公约落实到实处,我们要首先对照国际公约中一系列原则来审视国内儿童权利保护之现状。

一、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该原则深入表意有三个角度理解。

第一,明确指出儿童应作为个体出现在人们群体中,受到加倍的保护和优先权,儿童虽说是父母生育培养下的幼小群体,但是不应该当成是父母的财产对待,子女和父母在法律面前享有公平公正的权利,是彼此平等的,禁止父母凭你溺爱或疼爱的理由对儿童实行暴力殴打等过激行为;第二,此项原则权威在各国儿童保护立法和司法提出的阶级之上。

实际上,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已经贯穿于儿童权利保护的有关条款之中,落实到了儿童权利、权益的各环节当中,针对点滴行动均在法律保护的范围之中,具有法律效力。

有一点不容置疑,孩子夭折,长辈所经受的磨难和艰辛绝对超出所有人,然而也不能出现轻视或不在乎的态度,存在部分儿童尽管身处家长的身边同样会出现意想不到的突然事件,特别是常年外出拼搏的农民的孩子,得不到家长的指导和关心,成长教育道路更为挫折。

对于儿童的保护并不是一个家庭个体的问题,对儿童应有的保护和监护应上升到社会的层面,国家的层面,家庭亲权应上升到一种“国家亲权”。

当家庭没有能够及时承担好保护孩子的责任,国家和社会要予以介入,保护社会弱势者的个体权利和尊严,是国家的责任和义务。

《儿童权利公约》全面确立了对儿童监护的社会支持和国家公力救济原则。

同时,这与儿童监护中父母首要监护原则并不矛盾,它反映了在对儿童监护中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本质要求。

我们再看”小悦悦”事件中小悦悦被碾压之后医院的高额医疗费,以及如今中小学高额学费下导致农民工子女失学,国家与政府在儿童权益保护方面的失职可见一斑。

我们需要宪法和法律去保护和调整,同时法律能为保护儿童权益做多少,很大的程度取决于社会的一种共识,而这种共识又是一个逐步形成的过程。

这就需要整个社会去不断的努力,使我们的下一代都能享受他们应有的利益。

二、生命、存活与发展权原则1924年,《日内瓦儿童权利宣言》首次规定了儿童需要特殊照顾的条款。

儿童为什么如此被重视和爱护,关键在于儿童权利和成年人不一样,比如:儿童的辩解和争论能力较差,其自身权利难以保护,极易被侵犯;所有权利必须由成年全体协助维护才可以得以长久;因为年龄缘故,某些权利无法亲自享受;在我们生活的实际实行中,儿童享有的法律保护同别的成年社会群体的权利是同样的,没有特别明显的差异,造成司法人员不容易分别出而哦它能够好成人的权利界限,经常依照同样的思维模式执行和对待,所以,造成,儿童权利出现严重的忽略。

除了生命安全全,儿童的心理健康也应受到保护。

儿童心理脆弱,作为人的尊严极易受到伤害。

诸如体罚、讽刺、侮辱、侵犯隐私等对其尊严的侵犯,致使儿童体验到不公平、焦虑及自卑。

长期如此,儿童的精神世界难以健康成长。

对儿童生命尊严的维护,应成为儿童保护的重要方面。

身处国内户外时,时常发现大多数家长习惯在露天或人群中发为孩子随地大小便,一方面在不知不觉中侵犯了儿童应有的相关权益保护,另一方面给儿童健康成长道路抹上了污点,失去了人生价值观、尊严观。

儿童也是我们公民中的一员,也有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在一定区域和空间上保证儿童的地位、形象以及个人尊严。

《儿童权利公约》第16条规定:“儿童的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扰,其荣誉和名誉不受非法攻击。

”该法律条纹明确指出,中国儿童应具有和享有一定的个人生命尊严不遭受外界侵犯和约束的权利。

不允许在未经儿童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各位家长私自通过某些不合理行为约束儿童、限制儿童,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侵犯了儿童权利公约法。

所以,成人应以儿童的生存和未来成长道路为出发点,尊重儿童所具有的基本尊严,为儿童未来铺平健康道路。

三、非歧视原则在刚刚讨论的内容中,已经涉及到儿童机会平等和分配正义的问题,这就关乎非歧视原则的落实了。

由于中国的贫困并未消除,不够发达的经济状况导致了一部分儿童难以获得平等的健康权和受教育权,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儿童的生存、保护的发展的条件与水平存在很大差异,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发展仍很不平衡。

在许多经济落后地区还依然存在严重的“重男轻女”的现象,一些女孩面临着被遗弃,虐待,失学的危险。

这便涉及到整个社会更新观念的问题,更新观念是完善法律保护的基础。

同时,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贯彻非歧视原则,以法律形式确立相关的制度救济,建立系统的儿童福利制度,将儿童权益的保护进一步的社会化,公法化。

四、儿童参与原则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性质决定了儿童应当享有社会生活的参与权。

儿童是活动者,是通过活动来反思学习发展自身的,同时儿童也是社会生活的一员,是积极主动参与社会生活的主体。

保障儿童的社会参与权是儿童健康成长的基础。

在《儿童权利公约》第12条第一款中规定了尊重儿童意见的原则:“缔约国应确保有主见能力的儿童有权对影响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儿童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以适当的对待。

”儿童独立意志表达的最大障碍来自成人的固有看法:儿童是不成熟不完善的,其想法是幼稚的。

这些偏见不仅造成了儿童的话语权被剥夺,更导致屡见不鲜的无视儿童人格的状况。

看到了国内目前的儿童权益保障的现状和一系列不足之处,那么接下来我们应该如何完善我们的制度保障体系,使国际法规的精神真正予以实现呢?我想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更新观念,充分认识对儿童的法律主体地位,加强全社会将儿童看做权利主体的观念。

切实认知保护的含义,儿童保护绝不代表为成年人的附属,当做客体对待。

唯独将儿童权立足于主体地位,做到尊重不轻视基础上,才可实现从保护到不保护的转变。

第二,熟悉儿童最大利益相关制度,不要单方向保护儿童的最低利益,应从社会乃至国家群体中显示出儿童最大利益的充分体现,比如父母以及团体等角度。

第三,全面更新非歧视原则的详细标准。

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层层完善其中必要的原则是尤其关键和严肃的。

最后,加强原有法律的系统性。

明确儿童权利保护的总体规划和专门保护两项法律,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各法律间分工明确、互相配套、彼此协调,使之具有可操作性而不是纸上谈兵,充分吸取国际法在保护儿童权益方面的先进理念,使我国的相关法律体系更好的与国际法接轨。

参考文献:[1]李芳.从国际法角度论我国儿童权利保护.法制与社会.2010.9(上).[2]王雪梅.儿童权利保护的“最大利益原则”研究(上).环球法律评论.2002年冬季号.[3]吴用.人权保护对国际未成年人监护法律制度的影响.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报.2010(2).[4]施娟萍,孟秀姿.儿童安全权保障初探.当代经济管理科学.2011(5).[5]陈苇,谢京杰.论“儿童最大利益优先原则”在我国的确立——兼论《婚姻法》等相关法律的不足及其完善.法商研究.2005(5).[6]吴鹏飞.略论我国儿童法律体系的完善.江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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