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1年度江苏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1年度江苏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1.10.01
•【字号】苏建质安[2011]636号
•【施行日期】2011.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1年度江苏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苏建质安〔2011〕636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泰州市建工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省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苏建管质〔2005〕21号)的规定,由企业申请,各有关主管部门推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验收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决定授予江苏邗建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华泰·首席国际大厦等223项工程“江苏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称号,现予公布。
附件:2011年度江苏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名单(第一批)
二○一一年十月一日附件
2011年度江苏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名单(第一批)。
《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

《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关于印发《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治理方法》的通知建质[2002]173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建管局,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加大建筑业推广应用新技术力度,加大对全国建筑业新技术示范工程的治理,我部制定了《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示范工程治理方法》,现印发你们,请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二年六月十三日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治理方法第一条为使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推动建筑新技术在工程上的广泛应用,进一步做好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治理工作,按照《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治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建筑新技术是指建设部当前重点推广的“建筑业10项新技术”,即深基坑支护技术、高强高性能混凝土技术、高效钢筋和预应力混凝土技术、粗直径钢筋连接技术、新型模板和脚手架应用技术、建筑节能和新型墙体应用技术、新型建筑防水和塑料管应用技术、钢结构技术、大型构件和设备的整体安装技术、企业的运算机应用和治理技术。
本方法所称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是指经建设部公布的、采纳6项以上建筑新技术的工程。
第三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进展司会同科学技术司负责示范工程的立项审批、实施与监督,以及应用成果评审工作。
示范工程治理的具体工作托付中国建筑业协会(以下称示范工程托付治理单位)承办。
第四条示范工程的立项条件是:新开工程、建设规模大、技术复杂、质量标准要求高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土木工程和工业建设项目。
上述工程差不多批准列为省(部)级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并可在三年内完成申报的全部新技术内容的,可申报示范工程。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按立项条件择优选取有代表性的工程进行初审,通过初审后方可申报示范工程。
第六条申报单位填写《示范工程申报书》(申报书格式见附件),连同批准列为省(部)级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文件,一式两份,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建设司审核后,报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进展司。
推广应用项目管理办法

苏州市建设新产品(技术)推广应用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苏州市建设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推动建设事业的技术进步,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建科〔2002〕222号)和《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建科〔2002〕41号),结合苏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苏州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产品(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产品(技术)的活动,实施对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产品(技术)的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新产品(技术)研发或生产供应商(以下简称新产品供应商),是指在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建设新产品(技术)的生产单位、进入市场销售的总代理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新产品(技术)是指:适用于建设领域并通过鉴定、评审或评估的先进、成熟、适用的技术、材料、工艺、产品。
本办法所称限制、禁止使用的落后技术,是指已无法满足建设领域的使用要求,阻碍技术进步与行业发展,且已有替代技术,需要对其应用范围加以限制或禁止使用的技术、材料、工艺、产品。
本办法所称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是指对建设领域新技术的申报、评审、认定、发布、推广应用和发布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第五条苏州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建设领域新产品(技术)的推广应用管理工作。
项目备案第六条苏州市建设领域的各类新产品(技术)实行推广应用备案制度。
进入苏州市建设市场应用、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政策和发展方向的新产品(技术),应当按规定申请苏州市新产品(技术)项目推广应用备案;已经取得《江苏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认定书》的项目,有效期内也应向苏州市建设局备案。
第七条凡实行备案管理的建设新产品(技术),其研发或生产供应商应当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备案的申请条件第八条申请备案的建设新产品(技术)应是已经市级以上新产品(技术)鉴定、评审或验收,并通过不少于两个工程项目的试应用,且使用情况良好,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技术)政策和发展方向。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省级工法评审和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验收专家库名单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省级工法评审和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验收专家库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4.03.29
•【字号】苏建质安[2014]137号
•【施行日期】2014.03.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省级工法评审和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验收专家库名单的通知
(苏建质安〔2014〕137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泰州市建工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省有关单位:
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荐省级工法评审和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验收专家库专家的通知》(苏建质安〔2014〕10号)精神,在各地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基础上,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遴选,决定聘请郭振兴等103人为省级工法评审和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验收专家库专家,聘期4年。
名单见附件。
附件:省级工法评审和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验收专家库名单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3月29日附件:
省级工法评审和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验收专家库名单。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6.13•【文号】建质[2002]173号•【施行日期】2002.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2]173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建管局,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加大建筑业推广应用新技术力度,加强对全国建筑业新技术示范工程的管理,我部制定了《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二年六月十三日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使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推动建筑新技术在工程上的广泛应用,进一步做好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管理工作,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新技术是指建设部当前重点推广的“建筑业10项新技术”,即深基坑支护技术、高强高性能混凝土技术、高效钢筋和预应力混凝土技术、粗直径钢筋连接技术、新型模板和脚手架应用技术、建筑节能和新型墙体应用技术、新型建筑防水和塑料管应用技术、钢结构技术、大型构件和设备的整体安装技术、企业的计算机应用和管理技术。
本办法所称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是指经建设部公布的、采用6项以上建筑新技术的工程。
第三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会同科学技术司负责示范工程的立项审批、实施与监督,以及应用成果评审工作。
示范工程管理的具体工作委托中国建筑业协会(以下称示范工程委托管理单位)承办。
第四条示范工程的立项条件是:新开工程、建设规模大、技术复杂、质量标准要求高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土木工程和工业建设项目。
上述工程已经批准列为省(部)级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并可在三年内完成申报的全部新技术内容的,可申报示范工程。
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 经示范工程委托管理单位组织专家审核后, 批准列为示范工程,并由部发文公布。 • 已经被批准列为示范工程的项目,如果立项 条件发生变化,经与有关方面协商后,建设 部可以做出取消或更改的决定。 • 有关地区或部门要加强对示范工程实施工作 的领导,制订实施计划,每半年总结检查一 次。 • 示范工程委托管理单位将不定期地对示范工 程进行检查。
• 示范工程执行单位全部完成了《示范工程 申报书》中提出的新技术内容,且应用新 技术的分项工程质量达到现行质量验收标 准的,示范工程执行单位应准备好应用成 果评审资料,并填写《示范工程应用成果 评审申请书》一式四份(应用成果评审申 请书格式见附件),按隶属关系向省、自 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 有关部门建设司提出申请。经其初审符合 标准的,向示范工程委托管理单位申请应 用成果评审。
• 此次修订的“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05)”, 在内容上较以往作了大幅调整,扩大了覆盖面, 内容包括地基基础和地下空间工程技术、高性 能混凝土技术、高效钢筋与预应力技术、新型 模板及脚手架应用技术、钢结构技术、安装工 程应用技术、建筑节能和环保应用技术、建筑 防水新技术、施工过程监测和控制技术和建筑 企业管理信息化技术 10个大项,43个小项, 91个子项。
• 示范工程的应用成果评审由示范工程委托管理单 位组织评审专家组进行,每项示范工程评审专家 组由专家5~7人组成。 • 被评审的示范工程执行单位人员,不得聘为专家 组成员。申报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 务院有关部门的评审专家不得超过专家组人数的 三分之一。 • 示范工程评审专家从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 行业发展司设立的示范工程应用成果评审专家库 中选取。专家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推荐的专家形成。入 选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技 术职称,从事项目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 在某一新技术领域有较深研究,年龄原则上不超 过65周岁。专家库每三年更换一次。
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

第二篇技术管理标准化第五章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第一节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创建,强化过程监督管理,有效指导项目开展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创建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区域公司范围内争创省级优质工程的项目必须申报省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
新技术应用的规模及分项较多的“高、大、难、特”项目应申报省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
第三条中天五建技术发展部负责对区域公司范围内新技术示范工程创建的过程管理,监督、指导项目部开展新技术示范工程创建工作。
陕西地区新技术示范工程创建工作由中天五建技术发展部组织实施,各分公司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创建由分公司主任工程师具体负责。
第四条确定申报省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项目,必须在主体封顶前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填写《新技术示范工程申报书》,陕西区域报送至公司技术发展部,分公司报送至分公司主任工程师。
公司审查合格后报送至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条项目部应成立新技术应用推广实施小组,项目经理任组长并组织领导新技术示范工程创建工作,项目技术负责人负责各项新技术在项目的推广应用与具体实施。
第六条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编制各项新技术实施方案,督促新技术在项目中的顺利实施。
收集整理施工过程中的新技术应用过程资料、检试验报告等新技术应用证明。
第七条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对各项新技术在项目中的应用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新技术应用综合报告。
第八条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必须完成各分项工程施工内容,经公司自检合格后,报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新技术示范工程验收。
第九条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必须完成各分项工程施工内容,且工程质量合格。
对存在工程质量问题或较大隐患的工程项目,不予组织验收。
第十条公司技术发展部负责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报、过程指导、验收组织等工作。
工程竣工验收前一个月内通知公司技术发展部,由公司技术发展部组织开展自查。
项目部应备齐新技术应用综合报告及其他验收证明材料备查,根据自查情况组织最终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各分公司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创建与管理遵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管理规定。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第二十一批江苏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目标项目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第二十一批江苏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目标项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4.07.23
•【字号】苏建质安[2014]376号
•【施行日期】2014.07.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第二十一批江苏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目标项目的通知
(苏建质安〔2014〕376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省有关单位:
经企业申报,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有关主管部门推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审查,经公示无异议,批准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阜宁新苏国际商贸城综合楼工程等301项工程为第二十一批江苏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目标项目,现予公布。
各示范工程目标项目执行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计划,确保实施。
附件:第二十一批江苏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目标项目名单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7月23日附件:
第二十一批江苏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目标项目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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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在全省建筑业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进一步强化科技兴业意识和科技引擎作用,加强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管理,推动建筑业广泛应用新技术,提高建筑业的科技含量,根据建设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新技术是指建设部“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05)”(建质[2005]26号)和江苏省“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03)”(苏建管质[2003]40号)新技术。
本办法所称江苏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目标项目(以下简称目标工程)是指经企业申报、各省辖市建筑业主管部门和省有关主管部门推荐、省建筑业主管部门审核公布的工程。
本办法所称江苏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是指通过专家评审、经省建筑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授予称号的工程。
第三条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全省示范工程的立项审批、实施过程监督、及应用成果评审工作。
第四条目标工程的立项条件是:
1、新开工、建设规模大、技术复杂、质量标准要求高、社会影响大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铁路、交通、水利等土木工程和工业建设项目。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应用了建设部“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05)”六项以上、江苏省“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03)”两项以上(建设部除外)新技术,以及企业根据工程特点采用的若干其他新技术的工程。
(2)应用了建设部“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05)”或江苏省“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03)”某一项(子项)新技术,以及企业根据工程特点采用的若干其他新技术的工程,且水平达到国内领先。
3、推广应用新技术工作中,能结合工作特点,组织技术攻关和技术创新。
4、三年内完成申报全部新技术内容。
第五条申报单位填写《江苏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报书》(格式见附件,需打印件),一式两份,省内工程由工程所在地的省辖市建筑业主管部门或省有关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省外工程由企业所在地的省辖市建筑业主管部门或省各驻外办事处初审后上报。
第六条已经被批准列为目标工程的,如果立项条件发生变化,经核实后,原批准单位可以做出取消或更改的决定。
第七条各省辖市建筑业主管部门和省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被目标工程的监督检查;对于省外目标工程,省各驻外办事处要做好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检查每半年一次,并将检查结果于5月底和11月底前书面报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将不定期地对目标工程进行抽查。
第八条执行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新技术应用实施计划,强化管理,使其成为工程质量优、科技含量高、施工速度快、经济和社会效益好的样板工程。
第九条执行单位全部完成了《江苏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报书》中提出的新技术内容,且应用新技术的分项工程质量达到现行质量验收标准的,执行单位应准备好应用成果评审资料,并填写《江苏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应用成果评审申请书》一式四份(格式见附件,需打印件),向各省辖市建筑业主管部门、省有关部门或省各驻外办事处提出申请。
经初审合格后,统一上报。
成果评审采取集中发布、专家点评和随机抽查施工现场的形式。
第十条执行单位应提交以下应用成果评审资料:
1、《江苏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报书》及批准文件;
2、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有关新技术应用部分;
3、应用新技术综合报告:扼要叙述应用新技术内容,综合分析推广应用新技术的成效等;
4、单项新技术应用工作总结:每项新技术所在分项工程状况,关键技术的施工方法及创新点,保证质量的措施,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工程质量证明: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对整个工程或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两个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证明;
6、效益证明:由有关单位出具的经济、社会效益证明及效益汇总表;
7、企业技术文件:实施工程中总结出来的技术规程、工法等;
8、新技术应用的演示光盘。
第十一条应用成果评审的主要内容:
(1)提供评审的资料是否齐全;
(2)是否完成了申报书中提出的推广应用新技术内容;
(3)施工企业应用新技术中有无创新内容;
(4)应用新技术后对工程质量、工期、效益的影响;
(5)现场演示发布的效果。
根据以上内容,对该目标工程应用新技术的整体水平做出综合评价。
第十二条应用成果评审由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组织评审专家组进行。
执行单位有关人员,不得聘为专家组成员。
申报工程所在地区或部门的评审专家不得超过专家组人数的三分之一。
评审专家从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设立的江苏省建筑业质量安全技术专家库中选取。
第十三条评审专家必须认真审查执行单位报送的评审资料和抽查施工现场,实事求是地提出审查意见。
评审专家必须为申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
评审工作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评审专家组组长应提出初步评审意见,当有超过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的评审专家对该审查结果提出不同意见时,该评审意见不能成立。
评审意见形成后,由评审专家组组长签字。
第十五条目标工程通过评审,其主要新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时,可综合评价为示范工程国内领先水平;其主要新技术应用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时,可综合评价为示范工程国内先进水平;其主要新技术应用水平达到省内领先水平时,可综合评价为示范工程省内领先水平;其主要新技
术应用水平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时,可综合评价为示范工程省内先进水平。
第十六条通过评审的目标工程,按照程序公告并授予“江苏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称号。
第十七条示范工程可优先参加各类优质工程的评选,以提高优质工程的科技含量。
第十八条对已授予称号的示范工程,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隐患,批准单位取消其称号,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省建筑业主管部门从省级示范工程中择优推荐申报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原《江苏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苏建管质[2002]8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