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缴费十大争议解读
公司员工社保缴纳流程中的常见困惑解答

公司员工社保缴纳流程中的常见困惑解答社保是指根据国家规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按照一定比例从职工工资中扣除一部分,用于支付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费用。
社保的缴纳对于企业和员工都非常重要,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常常会出现一些困惑。
本文将解答公司员工社保缴纳流程中的常见问题。
一、社保缴纳的对象是谁?社保缴纳的对象是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员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一般来说,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其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社保费用的计算方法是怎样的?社保费用的计算方法是依据职工工资的缴费基数和不同的社会保险项目的比例来计算的。
具体来说,缴费基数一般是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不同地区规定的比例有所差异,企业和个人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缴费。
例如,养老保险的企业和职工缴费比例一般是20%左右。
三、社保缴纳的流程是怎样的?社保缴纳的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登记:公司需要将员工的个人信息填写完整,并提交相关材料到社保部门进行登记。
2. 缴费基数确定:企业和员工需要确定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一般是根据员工的实际工资来确定的。
3. 缴费计算:根据缴费基数和社保比例,计算企业和员工需要缴纳的社保费用。
4. 缴费:企业根据计算结果,将应缴纳的社保费用按时缴纳到相关的社保机构。
5. 报告和核验:企业需要根据规定,将社保缴费的情况报告给相关部门,并进行核验。
四、社保缴纳过程中的常见困惑及解答1. 如何确定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一般是根据员工的实际工资来确定的。
具体的确定方式可能会因地区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缴费基数在员工的工资范围内,既不能低于最低基数,也不能高于最高基数。
2. 是否需要为员工缴纳所有的社保项目?根据国家的要求,企业需要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三项社保。
而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一般由企业承担,不需要员工缴纳。
社会保险缴纳争议案例探讨

社会保险缴纳争议案例探讨一、案例背景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安全而设立的制度,每个参与者都应按规定缴纳相应的费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出现一些争议和纠纷。
本文将以几个具体案例为例,探讨社会保险缴纳中常见的争议,并提出解决建议。
二、欠薪问题引发的社会保险争议在某工程公司,张先生一直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
然而,在某个月份,公司因资金紧张没有及时支付员工工资。
由于无法拿到工资,张先生暂停了对社会保险的缴纳。
当事后公司重新开展业务并支付了欠薪时,张先生又开始继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但是,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却被告知由于一个月没有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退休金计算就要减少。
针对这种情况,我认为雇主有责任确保员工按时领取工资,并应该全额承担延迟支付导致的退休金计算问题。
此外,政府应加强监管,对违规拖欠工资的企业予以惩罚,保护员工权益。
三、转岗引发的社会保险争议某公司员工王女士因工作需要被调动到另一个职位,随之而来的是社保缴纳记录的变化。
新岗位对应社保缴纳基数较低,导致了她未来退休金的减少。
在这种情况下,王女士提出了异议,并要求还原为之前的社会保险缴纳比例和缴费基数。
然而公司以经济压力为由拒绝了她的请求。
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雇主应该提前告知员工调岗可能会带来的影响,并在员工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操作。
如果雇主一方擅自调岗导致社保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寻求法律救济。
四、养老金领取年龄引发的社会保险争议根据国家规定,正常退休年龄是60岁(男性)和55岁(女性)。
然而,在某些行业中可能有特殊规定,如地铁等特殊行业可提前退休。
某地铁公司员工李先生在60岁时申请提前领取养老金,却被告知只能在正常退休年龄到期后才能领取。
李先生认为,他的工作环境特殊,风险大,应该享受提前退休的待遇。
对于这种情况,我认为政府应加强对特殊行业的了解和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规定。
同时,企业也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和合同履行义务,保障员工权益。
公司员工社保缴纳流程中的争议案例与解决方式

公司员工社保缴纳流程中的争议案例与解决方式在公司的员工社保缴纳流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常常会出现争议。
解决这些争议是保障员工权益和维护企业正常运营的关键。
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探讨在公司员工社保缴纳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争议,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式。
一、争议案例一:公司未按时足额缴纳员工社保在社保缴纳过程中,公司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员工社保,给员工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同时也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这种情况下,员工可以采取以下解决方式:1. 协商解决:员工可以与公司进行协商,提出合理的要求并寻求解决。
例如,要求公司及时补缴欠款,并要求公司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作为违约金。
2. 劳动仲裁:如协商无果,员工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仲裁机构将调查并裁决公司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员工的社保,并决定是否需要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二、争议案例二:员工社保缴纳记录不准确或缺失在社保缴纳过程中,公司可能存在员工社保缴纳记录不准确或缺失的情况,导致员工无法享受应有的权益。
解决这一问题,可采取以下方式:1. 调查核实:员工可以向公司提出要求,要求公司对社保缴纳记录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修正错误。
员工可以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以确保记录的准确性。
2. 投诉监管部门:如公司拒绝核实或修正错误记录,员工可以向相关的社保监管部门投诉。
监管部门将对公司进行调查,并要求其补正错误记录,确保员工的权益得到保障。
三、争议案例三:公司未向员工告知社保政策变化社保政策常常会有变化,公司有责任及时向员工告知变动的内容。
如果公司未能履行这一职责,员工可能会因此而受到不利影响。
针对这种情况,员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1. 咨询与确认:员工可以主动向公司咨询社保政策的变化,并要求书面确认,以防止因为公司失职而导致的权益损失。
2. 法律诉讼:如公司故意或恶意违反告知义务,员工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法院将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判决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总结:在公司员工社保缴纳流程中,争议案例的出现并不罕见。
常见的社保纠纷有哪些?

常见的社保纠纷有哪些?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社保纠纷“五险一金”劳动争议是指发生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社会保险方面的纠纷,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是否参加社会保险统筹,参保统筹的缴费基数、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保险待遇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除此之外还应该包括在劳动者工作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供的劳动保护上的争议。
这类争议的解决,当事人可按劳动争议处理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或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有关。
“五险一金”的争议,即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的争议,是最常发的纠纷。
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享受“五险一金”的社会保障,也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所以,劳动者要善于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
在实践中,有关“五险一金”争议具体包括如下问题:应当参加社会保险而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包括晚缴和漏缴两种。
缴费基数少申报的情况,有三种情形:计算的问题;部分工资项目漏报;享受保险待遇的争议。
二、与社保经办机构之间的社保纠纷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是指经办机构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办社会保险事务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争议。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经办机构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审核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记录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或者拒绝其查询缴费记录,以及经办机构违法收取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对经办机构核定其社会保险待遇标准有异议;经办机构不依法支付其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对经办机构停止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异议;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调整社会保险待遇;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者接续手续;经办机构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想必大家看了上面的说明之后,对常见的社保纠纷有了一定的了解。
大家在遇到社保纠纷时,首先可以和相关的单位进行及时的沟通,如果沟通协调不成,可以采取起诉等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千万不要因为对方是公司而不敢争取自己应有的权益,这只会让压榨变本加厉。
社保缴纳问题引发的法律争议

社保缴纳问题引发的法律争议一、背景介绍社保是指国家为维护和改善劳动者基本生活,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所实施的一项义务性公共制度。
在中国,每个雇员都要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以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
然而,近年来出现了一系列与社保缴纳相关的法律争议问题,涉及到征收标准、缴纳责任、计算公式等方面。
二、征收标准引发争议1. 社保征收标准合理性分析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由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组成,并由雇主和雇员共同承担。
然而,在实践中,部分企业和雇员对于具体的征收标准存在争议。
一些企业主认为当前的征收标准过高,增加了企业负担,导致用工成本上升;同时,也有雇员认为当前的征收标准过低,无法给予足够的福利待遇。
2. 解决方式探讨针对以上争议,在合理性上,政府可以考虑根据地区经济发展、人均收入等因素差异,制定不同的征收标准。
此外,政府还可以加强与企业和雇员的沟通,听取各方意见,共同商讨出合理的征收标准方案。
三、缴纳责任引发争议1. 雇主缴纳责任是否明确社保费用的缴纳责任是雇主和雇员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承担的一项义务。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有些企业存在逃避或延迟缴纳社保费用的情况。
这给受益人带来了不公平待遇,并引发了相关法律争议。
2. 防范措施以及违规处罚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政府可以加大对企业的监管力度,完善社保信息化管理系统。
同时,建立健全相应惩戒措施,加大对逃避或延迟缴纳社保费用行为的处罚力度。
此外,鼓励和保护举报人的权益,并建立举报奖励机制。
四、计算公式引发争议1. 社保费用计算公式的合理性社保费用的计算公式是确定缴纳金额的依据,但目前存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之间的计算差异,导致在同一标准下享受不同待遇,引发了争议。
有人质疑这种差异是否公平合理。
2. 统一计算标准的建议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政府可以制定统一的社保费用计算公式,并严格执行。
同时,加强对社保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和公示,确保资金使用透明公正。
此外,政府还应当提高社会各界对社保制度及其运行机制的了解和认知程度,减少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法律争议。
公司员工社保缴纳流程中的争议与解决方案

公司员工社保缴纳流程中的争议与解决方案社保是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为职工提供医疗、养老、失业等方面的保障。
在公司员工社保缴纳流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争议,如何妥善解决这些争议是每个企业都需要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公司员工社保缴纳流程中的争议,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社保缴纳金额的争议在公司员工社保缴纳中,一个常见的问题是社保缴纳金额。
有时候公司和员工对社保基数的确定产生分歧,造成争议。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明确规定:制定员工社保缴纳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社保基数的确定方法,包括基数的计算公式、范围等,使员工和公司都能够清楚地知道如何确定社保缴纳金额。
2.公开透明:公司应向员工充分公开社保缴纳制度和相关政策,让员工了解社保缴纳的原则和计算方式,并提供透明的工资结算明细,确保员工对社保缴纳金额有清晰的认知。
3.及时沟通:公司和员工之间应保持良好的沟通,遇到社保缴纳金额争议时,及时进行沟通,听取员工的意见并解释相关政策,共同达成一致。
二、社保缴纳的及时性争议另一个常见的问题是社保缴纳的及时性。
有时候公司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延迟缴纳社保费用,引发员工的不满。
如何解决这一争议呢?以下是一些建议:1.合理安排:公司应合理安排社保缴纳的时间和流程,确保按时缴纳社保费用。
同时,公司也可以建立相应的提醒机制,以预防忘记缴纳社保费用。
2.提前预算:公司可以提前预算社保缴纳的金额,并将其纳入财务计划中。
这样可以避免由于费用不足而导致的延迟缴纳问题。
3.解释说明:如果公司确实因为特殊原因未能按时缴纳社保费用,应及时向员工进行解释说明,并主动与员工沟通,说明延迟缴纳的原因和解决方案,以维护良好的员工关系。
三、社保缴纳记录的争议社保缴纳记录也可能引发争议。
员工有时会怀疑公司是否真正按时足额缴纳了社保费用。
以下是一些建议来解决这一争议:1.提供证明:公司应及时向员工提供社保缴纳的证明和明细,确保员工能够清楚地了解自己的社保缴纳情况。
解析社保基数核定十大难点

解析社保基数核定十大难点作者:余清泉来源:《人力资源》2020年第07期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是HR一年一度的“大考”。
一方面,我国各地社保经办实务差异性大,时间集中,难度大;另一方面,基数核定涉及社会保险很多核心问题,政策性极强。
本文针对社保基数核定常见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详细解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关于社保缴费的规定仍然相对宽泛。
一方面,只有养老保险、工伤保险两个险种有相对明确的条文规定,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都采取了“按照国家规定”等授权性规定;另一方面,具体的比例等也相对笼统,并未有明确说明。
在实际经办中,社保缴费有个一般计算公式:社保缴费金额=缴费基数×缴费比例这是简化公式,在全国社保经办实务中遇到的实际情况要复杂得多。
例如,缴费比例是地域统一还是类型差异、区间浮动,缴费基数固定额还是区间、上下限、核定规则、变动周期等,缴费金额计算是先和后积还是先积后和,数值修约规则是四舍五入法、收尾法还是舍尾法,以及小数保留位数等,各地都存在一定差异,实操中必须加以重点关注。
我国现行社会保险制度经历了“先试点,再总结经验、后统一推广”的发展历程,社会保险属地化差异普遍存在,目前全国各地针对当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社保缴费办法并不完全一致。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以下简称“60号文”)对社保基数核定规则进行了规范、统一。
该通知结合当时的实际情况和发展成熟度,提及了多种缴费基数核定规则以供选择。
“60号文”提到的单位缴费基数规则有两种:(1)职工工资总额;(2)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60号文”提到的个人缴费基数规则有三种:(1)本人工资;(2)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3)原则上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础,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的范围内进行核定。
也就是说,“60号文”从部委层面允许地方有一定的制度设计灵活性和选择权。
中国社会保障费改税争议

我国社会保障“费改税”争议1、目前我国社会保障费在征收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与难题?答:我国社会保障基金主要面临收不抵支的困境,目前主要存在“范围小、层次低、差异大、管理乱、收缴难”等问题。
具体主要为:(1)社会保障资金收支缺口大,收不抵支情况严重,对经济的支撑能力较弱。
以“费”的形式征收社保费,不可避免地导致征收缺乏刚性,执法也难以到位,从而加剧社保资金缺口。
另外养老保险基金的空账更是令人咋舌。
(2)社会保险的缴费范围狭窄,覆盖面小。
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险主要为国有企业,而对于非国有经济主体几乎没有覆盖到,即使是已经参保的企业,其实际人数与规定人数仍具有很大出入。
尤其对于征费体制的强制性弱的特性,更缩小了社保的覆盖面。
(3)社保费缴费政策不统一,统筹层次低。
由于代征收部门没有被赋予明确的身份,导致在社保费的征缴过程中难做到依法征收。
此外,由于各省市的社保费缴费政策不统一,统筹层次过低,使得社会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差,基金调剂功能弱。
2、社会保障费改税能否解决我国社会保障基金征收中的问题,尤其是社会保障基金中收不抵支的问题?答:社会保障费改税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社会保障基金收不抵支的问题。
就本材料而言,它分别从长期、中期与近期三个角度阐明了我国社会保障所要解决的问题。
其中近期就是收支水平的平衡,正是在这样一个大的前提下,才提出“费改税”这一观点的。
而从“费改税”的实际效用而言:(1)社会保障税可以强化征收,加大筹集资金力度。
无论从强制性还是统一性,社保税都远远强于社保费,社保税相比于社保费而言,具有更强的法律约束力和法律规范性。
(2)社会保障税可以降低筹资成本。
社保税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的税务机构的优势降低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成本。
3、为何知道现在我国都没有出台开征社会保障税的规定,其制约因素是什么?将社会保障费改税需要什么条件?答:我国之所以迟迟没有推行社会保障税制度,其制约因素主要有:(1)法制环境不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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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缴费十大争议解读:1.单位可以基本工资作为基数缴纳社保吗?【案例】顾小姐于2007年10月进入某公司代表处工作,与某外服公司双方签订了2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明确了顾小姐的收入除了每月3000元的基本工资外,还有3000元的津贴,但顾小姐发现外服公司一直是按照每月3000元作为缴纳基数来缴纳“四金”的。
这样做符合法律规定吗?【说法】顾小姐所在单位的做法不符合市相关规定。
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首次参加工作和变动工作单位的缴费个人,应按新进单位首月全月工资性收入确定月缴费基数。
其他职工当年个人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
个人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根据市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相应确定,其数值根据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按四舍五入原则先进到角再进到元。
超过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300%(2007年4月起上限为2464*3=7392元)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60%(2007年4月起下限为2464*60%=1478元)的,以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月工资性收入是指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应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收入之和。
因此,顾小姐所在单位以3000元确定其缴费社会保险的基数是不符合市相关规定的,而应该以她首月的工资性收入来确定缴费基数。
顾小姐可以向单位提出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否则可申请劳动仲裁。
2.公司筹建期间是否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案例】某在离开原单位休整一段时间以后,于2009年12月经朋友介绍进入一家正在筹建成立公司的“单位”工作,负责帮助老板进行前期筹建和策划。
由于当时企业营业执照没有批下来,某只能与老板王先生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协议约定在公司成立前,王老板以现金形式每月发给3000元工资,但未提及缴纳社会保险之事。
之后,公司于2010年4月取得了营业执照,2010年6月某因个人原因离开了王老板处。
某认为自己于2009年12月就开始帮助老板筹建公司,也按月获得了工资报酬,公司应根据国家规定为自己缴纳2009年12月至2010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说法】根据《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养老保险是保障在职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单位和个人都有缴纳养老保险的义务。
单位承担此义务的前提是经工商局批准的有合法主体资格的企业,个人则必须是与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员工,按照国家规定的缴费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案中的某在该“单位”筹建期帮助工作,双方的关系不是劳动法调整的围,如与“单位”发生纠纷属于民事争议。
2010年4月,该单位的营业执照下发,从这时间段开始,单位具有企业主体资格,具备了一个企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单位应从2010年4月开始为某缴纳社会保险费。
3.试用期员工如何缴纳社保费?【案例】2010年7月,小从高校毕业后进入浦东新区某会计师事务所工作。
一周后,会计所与小签定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一年,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工资2500元。
试用期满后,事务所对小的工作表示满意,将他的工资调整至3000元,与此同时,事务所到所在区的社保中心为其建立城保个人账户,并按2010年度城保缴费基数下限2140元申报了缴纳基数。
同年9月,小遇到一个更适合自己发展的机会,向会计所提出辞职。
在办理离职手续的过程中,小认为单位应以转正后的工资3000元作为基数申报,并要求补缴2个月试用期的社会保险费。
而在会计所看来,试用期间小还不是单位的正式员工,无权享受这些待遇,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说法】《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了正常、合法的劳动关系,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规定依法缴纳各自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同样属于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因此,本案中的会计所有义务为小缴纳社会保险金至于小社保缴费基数,小和事务所的说法均不正确。
根据沪劳保基发(2006)7号文规定:“对于首次参加工作和变动工作单位的缴费个人,应按新进单位首月全月工资性收入确定月缴费基数。
”小进事务所首月的全月工资收入是2500元,小要求事务所按3000元作为缴费基数没有依据。
4.员工承诺放弃社保协议有效吗?:【案例】娄女士于2005年1月入职某管理中心任讲解员,2008年12月,娄女士与中心解除劳动关系。
在此期间,中心未给娄女士缴纳社会保险。
娄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中心支付养老保险费。
中心辩称,娄女士入职时曾书面承诺自行承担转档及社会保险,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日前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管理中心支付原告娄女士人7848元。
【说法】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关系到个人、单位和社会三方利益,这既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劳动者的义务,员工承诺放弃社会保险费的权利没有法律效力。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关系到个人、单位和社会三方利益,这既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劳动者的义务,员工承诺放弃社会保险费的权利没有法律效力。
)劳动仲裁明确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能调解放弃或者部分放弃社会保险费缴纳请求(申请人撤诉或变更请求除外);不能调解将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支付给劳动者;工资情况明确的,不能调解降低或者提高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
就是说员工即使签了“不再追究”的承诺书,也可让原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
现娄女士要求某管理中心支付其已缴纳的养老保险金中单位应负担的部分,应予以支持,具体数额以社保机构出具的证明为据。
现实生活中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用人单位把本应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劳动者个人。
劳动仲裁明确规定,对以社会保险费补贴名义支付,劳动者已经领取的相关费用,用人单位要求返回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提出仲裁申请,否则劳动仲裁部门不予处理。
5.单位职工能否按自由职业者身份缴费?【案例】本市人员季小姐于2009年底进入本市一家广告设计公司工作,约定每月工资3000元。
当季小姐问及社保事宜时,单位人事略显神秘地向她“解释”说,因单位刚成立不久,且规模较小,所以没办理社保登记手续。
员工可以到街道按自由职业者身份缴费,然后凭缴费凭证到单位来报销。
“明明是单位员工,却要我们按自由职业者缴费,单位这样做符合规定吗?”季小姐带着疑问到有关部门咨询。
【说法】按照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都应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天、非生产经营的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天,应当向注册地的社保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因此,用人单位有义务按规定为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上述广告公司要求职工以自由职业者,即按自雇人员身份缴费的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行为,有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单位当月仍未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征收2‰的滞纳金。
实践中还有一些单位为了规避法定义务,通过与非正规劳动组织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以非正规劳动组织名义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亦由其代发,因为非正规劳动组织社保费缴费基数较低(2010年为1120-10698元),比企业(2010年为2140-10698元)低出许多。
但是这种所谓的派遣用工关系未必能得到劳动仲裁或法院的支持,因为非正规劳动组织,不具有劳务派遣单位的成立要求,其主体不合法,有关的派遣行为及协议也可能随之无效。
6.追索社保缴费的时效如何把握?【案例】小姐2008年5月10日与单位签定了5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
2009年8月,小姐在社保站查寻缴纳记录时,发现单位未缴纳试用期(2008年5月---7月)的社会保险费。
小姐向单位提出补交的要求,遭到拒绝。
于是小姐准备申请仲裁,要求单位补缴【说法】如前所述,试用期用人单位也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但需注意的是,劳动者以此申请劳动仲裁不能超过时效。
在,2008年5月1日以后,社保缴费争议的仲裁时效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即: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社会保险费应缴未缴之日起计算。
2008年5月1日之前与用人单位结束劳动关系的,社保缴费争议的仲裁时效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养老保险争议的处理意见》规定执行,即:申诉时效最迟自当事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计算,在六十日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这意味着在2008年5月1日之前与用人单位结束劳动关系的,职工只要在六十日申请仲裁的,也能讨回10多年前的社保费;但是在2008年5月1日以后,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一年以前的社保费就未必讨得回来了。
虽然小姐是2009年8月才发现单位未缴纳试用期的社保,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可能会被认为超过仲裁时效,理由就是虽然小姐应当早就发现这个行为,这就是所谓的“应当知道”。
)当然,劳动者还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即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也是有时效期规定的,但比申请仲裁的时效期较长。
另外,社保费征缴部门认为有必要的话,仍可要求用人单位依法补缴多年以前的社保费。
总而言之,劳动者应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超过法定时限而不受法律保护。
7.“综保”如何转“城保”?;【案例】小和小周是市城镇户籍人员,2009年6月大学毕业后到某公司工作,小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小周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10年4月续订1年期劳动合同,二人至今缴纳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
目前小和小周可否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说法】近年来,用人单位和外来从业人员要求适当放开外省市户籍各类人才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呼声较高。
为有利于吸引各类人才、保障外来从业人员公平参保的权利、促进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本市对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政策作了调整。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与属于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围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具外省市城镇户籍的从业人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属于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围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省市非城镇户籍,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符合一定条件,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