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异地授信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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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异地授信

委托贷款异地授信

委托贷款异地授信摘要:1.委托贷款的定义与特点2.异地授信的概念及其在委托贷款中的应用3.异地授信的优势与风险4.我国对委托贷款异地授信的监管政策5.结论:委托贷款异地授信在我国的发展前景正文:一、委托贷款的定义与特点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意愿进行贷款,并由受托人承担偿还贷款责任的一种信贷方式。

这种贷款方式的特点在于,委托人可以通过受托人的专业能力,将资金投向更有利的领域,从而实现资产的增值。

同时,受托人则可以通过委托贷款获取更多的资金来源,扩大其业务规模。

二、异地授信的概念及其在委托贷款中的应用异地授信是指银行在异地为借款人提供贷款的信贷行为。

在委托贷款中,异地授信的应用主要体现在受托人通过异地授信的方式,将委托人的资金投向更广泛的地区,从而获取更高的收益。

这种方式在提高资金利用率的同时,也增加了贷款的风险。

三、异地授信的优势与风险异地授信的优势主要体现在可以扩大银行的业务范围,提高资金的利用率,同时也可以为借款人提供更多的贷款机会。

然而,异地授信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如地区风险、信用风险等。

因此,在进行异地授信时,需要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以及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

四、我国对委托贷款异地授信的监管政策我国对委托贷款异地授信的监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求银行在进行异地授信时,必须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全面评估;二是规定银行的异地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一定比例;三是要求银行对异地授信的风险进行分类管理,并计提相应的风险准备金。

五、结论:委托贷款异地授信在我国的发展前景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委托贷款异地授信在我国的发展前景广阔。

然而,同时也需要注意到,异地授信带来的风险也需要得到有效的控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异地企业(项目)授信业务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异地企业(项目)授信业务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异地企业(项目)授信业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13.08.21•【字号】沪银监通[2013]50号•【施行日期】2013.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异地企业(项目)授信业务的通知(沪银监通〔2013〕50号)上海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在沪各外资法人银行、中资银行分行(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分行(本地法人分行、异地法人分行)、外囯银行分行:随着上海经济金融转型发展的深入,本地企业业务不断走向全国乃至海外。

近年来,上海银行业异地贷款增长迅速。

截至2012年末,上海银行业异地贷款佘额3602.3亿元,较2011年末增长606.66亿元,增幅20.25%;占全市各项贷款佘额的比重接近10%。

在此项业务发展中,部分银行由于信息不对称、资金监管难度大、政策存在地区差异等原因,引发异地授信业务风险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一些银行由于缺乏内部制度的管理规范,存在对监管部门限制或禁止的异地授信业务执行不到位的情况。

为进一步引导和规范上海银行业异地企业(含项目,下同)授信业务的稳健发展,我局提出以下要求:一、进一步完善异地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各行应进一步完善异地企业授信业务的制度建设。

在发展异地企业授信业务时,应结合本行信用风险管理的实际情况,专门制定或修订完善异地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明确异地企业授信业务的各项要求、标准和流程,切实加强和规范异地企业授信业务管理。

请各行在2013年10月31日前将制定或修订的异地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上报我局对应监管处。

各行应执行异地企业授信业务的准入标准,加强异地授信企业的资质审核。

根据银监会《关于加强2013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和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贷款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异地企业授信业务不得发放异地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各行发放的房地产贷款原则上只能用于本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跨地区使用。

异地授信常见3大风险及4个防控措施!

异地授信常见3大风险及4个防控措施!

异地授信常见3大风险及4个防控措施!出品:信贷风险管理作者:梁琰一、概念异地授信分为两种,一种为省内异地,另一种为省外异地。

省内异地授信是指商业商业银行在一个省份(自治区)内设立有两家(含)以上分行的情况下,其中一家分行与该省份(自治区)内另一家分行所管辖属地内的客户开展授信业务,例如甲商业银行在A省份有两家分行,分别为C分行、D分行,现在C分行所要开展授信业务的企业注册地在D分行所辖范围内,则该笔授信成为C分行的省内异地授信业务。

省外异地一般指的是商业商业银行向所在省辖市以外地区注册企业办理的各类授信业务。

因此,异地授信=省内异地+省外异地。

在此,应该注意,一般而言,异地授信不等同于授信企业在异地,授信企业在省内其他地区但不属于其他分行管辖的可不列为异地授信。

再举上面的例子,假设C分行开展授信业务的企业注册地与C分行属于同一个省份,但不属于D分行所管辖属地,那么该笔业务不属于异地授信。

异地授信存在贷前调查成本高、授信后管理难度大、信息传递不对称、同行分支机构竞争加剧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办理异地授信应该遵循适度、审慎、防范风险和讲求效益的原则。

二、异地授信常见风险点首先,异地贷款容易出现多头过度授信风险。

由于异地授信容易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商业银行服务优质客户是必然趋势,然而在一定时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优质客户总数是有限的,这就导致某一区域内,不同商业银行在客户营销上只能集中在有限的几个优质客户上。

这不仅挤占了其他中小微企业的信贷资源,也不可避免的产生了“授信集中”的风险。

对商业银行而言,商业银行给企业授信,如果企业的单位产品生产经营所占资金量冲过同行业同等产品平均水平,即被视为商业银行对企业的过度融资。

过度融资一方面间接支持了企业的投资膨胀,另一方面使企业自有资本所占比例过低。

其次,商业银行维权难度加大。

近年来,监管部门要求商业银行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大对小企业的支持力度,但在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好企业毕竟很少,相反有些不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要求的企业眼前效益却很好,因此就会出现多家商业银行争着为其提供服务,这些企业在这家商业银行贷不到款,可以到别家去贷,在本地贷不到款,可以到外地去贷,多家贷款商业银行对其贷款,就会出现重复抵押、多头担保等问题,而且监督力量分散,形不成合力,很难对企业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由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影响,从长远来说,这类企业的经营可能会出现问题,如果还款来源丧失,商业银行维权的难度很大。

浙江省商业银行异地授信业务指导意见

浙江省商业银行异地授信业务指导意见

一、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辖内商业银行加强异地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切实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指的异地授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向所在省辖市以外地区注册企业办理的各类授信业务,包括贷款、票据的承兑和贴现、保函、信用证、贷款承诺等表内外本外币业务。

本意见所称的商业银行包括浙江省所有开展异地授信业务的银行机构。

第三条商业银行办理异地授信业务必须坚持适度、审慎、防范风险和讲求效益的原则。

二、异地授信业务的准入第四条开办异地授信业务的机构必须具备一定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风险控制能力,其办理异地授信业务的区域范围、业务品种及异地授信总量和占比应与本行的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能力相适应。

第五条商业银行开办异地授信业务必须制定科学的异地授信管理办法,并取得上级行的书面授权。

各行应将异地授信管理办法和上级行的授权书报当地和展业地银行业监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商业银行办理异地授信应选择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营稳定、主营业务突出、发展前景良好的优质客户。

第七条商业银行办理异地授信业务应避免系统内重复营销和交叉竞争,防止多头授信,商业银行在当地设有分支机构的,本系统其他分支机构(包括同一系统内不相隶属的机构)不新增在当地办理异地授信业务,存量授信业务限期逐步退出。

三、异地授信业务的内部控制第八条商业银行应确定专门管理部门,负责辖属分支机构异地授信业务的统一管理。

第九条商业银行办理异地授信业务应实行“分片管理”。

在分析展业地经济总量、金融环境、产业结构等基础上,科学合理确定在异地地级区域办理授信业务的机构。

商业银行应研究按行业进行分类管理的异地授信管理模式。

第十条商业银行办理异地授信业务应实行严格的授权管理。

异地授信业务由本级或指定分支机构负责办理,上级行应根据机构风险管理和控制能力合理确定授予权限,授权书应明确异地授信业务的品种、区域范围和异地授信的总量或占比的限制。

XX农商银行异地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XX农商银行异地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1:XX农商银行异地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我行跨区域经营战略,优化信贷资源配置和信贷结构,支持我行优质客户业务发展,结合风险管理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异地客户授信业务,是指我行贷款经办机构与注册在异地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不含自然人,下同)发生的授信业务。

其中:XX地区经办机构的异地是指XX以外的江苏、浙江辖属区域、由我行主发起的沪农商村镇银行(崇明沪农商村镇银行除外,下同)所在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区域,以及农商银行(XX)合作平台成员行(以下简称“成员行”)及辖内机构所在地;嘉善支行、湘潭县支行和昆山支行的异地范围总行另行发文明确。

沪农商村镇银行所在省会城市区域,是指山东省济南市、湖南省长沙市、云南省昆明市;直辖市是指北京市;计划单列市是指深圳市。

上述所指授信业务,是指各类贷款业务(含委托贷款)、银行保函、贸易融资、保理业务。

不含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产能过剩行业贷款以及其他当年授信投向政策中限制和禁止类贷款。

经办机构对超出上述异地范围的异地客户开展授信业务的(低风险业务除外),应报总行信用风险管理委员会或其授权的部门进行名单准入审批;具体授信业务均按当年授信审批权限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上述农商银行(XX)合作平台,是一个开放的、合作型双边到多边的业务合作平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异地客户授信业务的经办机构是指总行营业部、各分支行及辖属二级支行。

其中:1、沪农商村镇银行可向我行推荐其所在省会城市、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区域的异地客户。

2、异地客户授信业务纳入我行对公客户授信统一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主要职责第四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异地客户授信业务的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

第五条总行公司金融部负责全行异地客户授信业务的组织推动,根据业务需求,协同经办机构进行共同营销,完善营销方案,协助报批。

对于沪农商村镇银行推荐的客户,协助确定行内对口经办机构。

商业银行异地授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商业银行异地授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商业银行异地授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异地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优化信贷资源配置,切实防范异地授信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xx市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基制度》及相关管理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异地授信业务是指本行所辖机构向所在地区以外的地区注册企业和个人办理的各类授信业务和本行所辖机构向所在地区注册企业或个人办理的各类授信业务,而实际异地使用的,包括贷款、票据承兑和贴现、保函、信用证、贷款承诺等表外业务。

第三条异地授信业务范围:1. 本行分支机构向其所在行政区域以外,且无本行其他分支机构的客户提供授信;2. 本行分支机构向其所在行政区域以外,本行已设立有其他分支机构的客户提供授信。

第四条本行各机构办理异地授信业务必须坚持适度、审慎、防范风险和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异地授信业务的准入第五条开展异地授信业务的机构必须具有一定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风险控制能力,其办理异地授信业务的区域范围、业务品种及异地授信总量必须经总行核准备案。

首次办理异地授信业务前报总行业务发展部备案。

对同一客户授信额度和授信条件、客户基本信息和实际使用地发生改变,需要重新报备。

第六条开展异地授信业务必须符合外部监管规定、国家产业政策和本行的信贷政策。

选择经营稳定、主要业务突出、发展前景良好的优质客户。

第七条办理异地授信业务应避免本行内机构间重复营销和交叉竞争,防止多头授信。

本行在当地有分支机构的,不得新增异地授信,存量异地授信业务逐步退出,异地授信业务到期收回后不再办理。

第三章异地授信业务的内部控制第八条总行业务发展部作为授信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分支机构异地授信业务的统一管理。

第九条异地授信业务实行严格的授权管理,异地授信业务由本级或指定分支机构负责办理,未经总行核准,任何分支机构不得办理异地授信业务。

第十条加强信息沟通,凡办理异地授信业务的分支机构应加强异地授信业务的管理,并加强信息报告。

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信贷授权授信工作的指导意见

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信贷授权授信工作的指导意见

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信贷授权授信工作的指导意见(农信联发〔〕98号)各农村银行、农村信用联社:为加强全省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信贷业务管理,规范信贷授权、授信行为,增强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的能力,促进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规定,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本指导意见所指授权为信贷授权,是指法人行社对所辖的信贷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以及其信贷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对其信贷人员开展信贷业务权限的具体规定。

信贷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及其信贷人员应在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严禁越权从事业务活动。

本指导意见所指授信,是指法人行社及其分支机构对服务的客户所规定的内部控制信用最高额度,具体授信业务包括贷款、贴现和票据承兑等其他表内外授信业务。

一、授权、授信原则(一)法人行社对其信贷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以及信贷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对其信贷人员的授权,应遵循“区别对待、逐级授权、定期考核、适时调整”的原则。

1.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的授权分为直接授权和转授权两个层次。

直接授权是指各法人行社对有关信贷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授权,转授权是指信贷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对相关部门和信贷人员的授权;2.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的授权不得超过监管部门核准的业务经营范围,转授权不得大于原授权;3.根据各信贷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及其信贷人员的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经营业绩等,实行区别授权;4.各法人行社应根据各信贷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及其信贷人员的经营管理业绩、风险状况、授权制度执行情况及主要负责人任职等情况,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及时调整授权。

(二)法人行社对其信贷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服务客户的授信,应遵循“主体统一、区别对待、动态调整、权限管理”的原则。

1.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和金融管理能力、信贷资金占用和使用情况、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实行区别授信;2.根据不同客户的经营管理水平、资产负债比例情况、偿还能力等因素,确定不同的授信额度;3.根据不同地区的金融风险和客户的信用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对客户的授信额度;4.对不同客户的授信实行法人行社统一管理,对客户统一授信,并保证授信主体统一、授信对象统一和授信形式统一;分支机构对客户授信应在法人机构授权范围内,超权限的客户授信应报法人机构集中审核、评定和审批;5.在确定的授信额度内,根据客户的实际资金需要、还款能力、信贷政策和各行社提供信贷资金的能力等因素,具体确定每笔授信业务的额度和实际授信总额,并且客户用信时各信贷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信贷人员应在权限范围内按具体授信业务程序和要求办理。

银行异地授信指导意见

银行异地授信指导意见

一、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辖内商业银行加强异地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切实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指的异地授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向所在省辖市以外地区注册企业办理的各类授信业务,包括贷款、票据的承兑和贴现、保函、信用证、贷款承诺等表内外本外币业务。

本意见所称的商业银行包括浙江省所有开展异地授信业务的银行机构。

第三条商业银行办理异地授信业务必须坚持适度、审慎、防范风险和讲求效益的原则。

二、异地授信业务的准入第四条开办异地授信业务的机构必须具备一定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风险控制能力,其办理异地授信业务的区域范围、业务品种及异地授信总量和占比应与本行的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能力相适应。

第五条商业银行开办异地授信业务必须制定科学的异地授信管理办法,并取得上级行的书面授权。

各行应将异地授信管理办法和上级行的授权书报当地和展业地银行业监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商业银行办理异地授信应选择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营稳定、主营业务突出、发展前景良好的优质客户。

第七条商业银行办理异地授信业务应避免系统内重复营销和交叉竞争,防止多头授信,商业银行在当地设有分支机构的,本系统其他分支机构(包括同一系统内不相隶属的机构)不新增在当地办理异地授信业务,存量授信业务限期逐步退出。

三、异地授信业务的内部控制第八条商业银行应确定专门管理部门,负责辖属分支机构异地授信业务的统一管理。

第九条商业银行办理异地授信业务应实行“分片管理”。

在分析展业地经济总量、金融环境、产业结构等基础上,科学合理确定在异地地级区域办理授信业务的机构。

商业银行应研究按行业进行分类管理的异地授信管理模式。

第十条商业银行办理异地授信业务应实行严格的授权管理。

异地授信业务由本级或指定分支机构负责办理,上级行应根据机构风险管理和控制能力合理确定授予权限,授权书应明确异地授信业务的品种、区域范围和异地授信的总量或占比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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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辖内商业银行加强异地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切实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指的异地授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向所在省辖市以外地区注册企业办理的各类授信业务,包括贷款、票据的承兑和贴现、保函、信用证、贷款承诺等表内外本外币业务。

本意见所称的商业银行包括浙江省所有开展异地授信业务的银行机构。

第三条商业银行办理异地授信业务必须坚持适度、审慎、防范风险和讲求效益的原则。

二、异地授信业务的准入第四条开办异地授信业务的机构必须具备一定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风险控制能力,其办理异地授信业务的区域范围、业务品种及异地授信总量和占比应与本行的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能力相适应。

第五条商业银行开办异地授信业务必须制定科学的异地授信管理办法,并取得上级行的书面授权。

各行应将异地授信管理办法和上级行的授权书报当地和展业地银行业监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商业银行办理异地授信应选择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营稳定、主营业务突出、发展前景良好的优质客户。

第七条商业银行办理异地授信业务应避免系统内重复营销和交叉竞争,防止多头授信,商业银行在当地设有分支机构的,本系统其他分支机构(包括同一系统内不相隶属的机构)不新增在当地办理异地授信业务,存量授信业务限期逐步退出。

三、异地授信业务的内部控制第八条商业银行应确定专门管理部门,负责辖属分支机构异地授信业务的统一管理。

第九条商业银行办理异地授信业务应实行“分片管理”。

在分析展业地经济总量、金融环境、产业结构等基础上,科学合理确定在异地地级区域办理授信业务的机构。

商业银行应研究按行业进行分类管理的异地授信管理模式。

第十条商业银行办理异地授信业务应实行严格的授权管理。

异地授信业务由本级或指定分支机构负责办理,上级行应根据机构风险管理和控制能力合理确定授予权限,授权书应明确异地授信业务的品种、区域范围和异地授信的总量或占比的限制。

对资产质量较差、风险控制能力较弱和内控机制不够健全的机构,上级行应限制其办理异地授信业务。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建立畅通的异地授信信息报告渠道,强化异地授信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对异地授信业务实行严格的问责制。

对因调查、审查、审批、发放、贷后管理、风险资产处置等环节内控不严、管理缺位造成异地授信业务风险的,严格按照内部问责制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

四、异地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建立涵盖授信“三查”、不良资产清收保全和问责全过程的异地授信业务风险专业化管理体系,建立异地授信业务风险管理专业队伍,加强对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控,防范和控制异地授信的各类风险。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严格异地授信业务的介入。

建立目标展业地经济、金融、主导产业和政府服务职能等情况的调研机制,明确异地业务产业和客户目标群。

对主营业务不突出、关联关系复杂的或融资结构不合理的异地企业或集团公司应审慎放贷。

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风险控制能力合理确定异地授信业务占本行授信业务总量的最高控制比例,并报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加强异地授信业务尽职调查和风险审查。

严格按照《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对异地授信客户资信情况以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进行调查,充分了解受信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的受信情况。

应按《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的要求收集客户基本资料。

对异地授信的调查、审查重点应着重对第一还款来源、保证能力、抵质押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质押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把关。

严格控制贷款展期、异地企业互保和关联企业提供担保。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加强异地授信业务贷后管理。

加大异地授信客户贷后检查频率,贷后检查必须双人进行,分支机构负责人要定期参与贷后检查。

严格掌握异地授信业务风险分类标准,分类认定工作必须附有客户财务信息和银行定量定性分析资料。

对异地授信风险敞口较大的地区和行业,商业银行应成立风险管理专项小组,及时收集、掌握区域经济特点和行业动态信息,调整、优化异地授信业务的地区和行业投向。

第十七条对同一集团客户内各公司在不同机构办理异地授信业务的,应根据《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要求,纳入集团客户管理,并确定一家机构为主办行,负责集团客户各类信息资料的收集、分析工作和贷后检查工作。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加强异地授信业务的内部审计检查。

异地授信管理部门至少每季对异地授信客户开展例行检查,按季形成书面检查报告,检查内容至少应包括授信资金流向、企业经营情况、项目进展情况、担保情况、在其他金融机构的受信情况等。

按下查一级的原则,至少每半年对辖属分支机构开展一次异地授信业务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异地授信是否超比例、是否垒大户、不良率变动情况、异地受信人资金使用情况、审批条件落实情况、担保落实情况和风险状况等。

内部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异地授信业务经营管理情况的审计,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异地授信业务审计。

检查和审计报告逐级报至一级分行审定。

五、异地授信业务的监管第十九条各商业银行办理异地授信业务必须自觉遵守银行业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当地银行同业公会(协会)商定的银行同业自律公约,不应采取放宽授信条件等不正当手段违规办理业务。

第二十条对于异地客户大额授信需求,可由银行业协会牵头组成异地银行和本地银行银团贷款,发挥银团贷款在信息共享、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方面的作用,共同做好对大客户、优质客户的授信和贷款发放的合理安排,避免行际间由于信息的不对称而造成无序竞争、过度授信。

第二十一条各商业银行应确保按月通过“银监会派出机构客户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报送的客户信息中涉及省内、省外异地授信业务的信息质量。

半年度、年度后十四个工作日内向本机构所在地和客户所在地的银行业监管部门书面报告半年度、年度异地授信业务开展情况和风险控制状况。

宁波辖内各商业银行还应按月/季向宁波银监局报送异地授信业务报备表。

第二十二条银行业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异地授信业务开展情况的监测,密切关注其风险和合规性问题,浙江银监局、宁波银监局与各分局及各分局之间加强信息沟通,定期核对数据,互通监管情况,并视需要采取监管措施。

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银行监管部门应结合现场检查、监管评级、风险监测等监管手段,开展异地授信业务监管,根据商业银行异地授信风险情况,采取建议商业银行调整授权,限制异地授信范围和比例,责成其暂停办理异地授信业务等监管措施。

第二十四条银行业监管部门应牵头建立银行间异地授信业务风险预警和处置联动机制,协调本地、异地商业银行统一采取债权保全和清收措施,维护银行债权,保证当地金融稳定。

六、附则第二十五条本指导意见于8月1日起施行4.建立风险预警机制,促使信贷质量关口前移。

商业银行要积极利用现代化科技手段,通过对信贷信息的综合加工处理,分析预测风险,提出防范对策。

一是组织信贷人员定期开展市场和行业调查,确定企业的发展前景和贷款风险程度,对不同行业、不同产品的企业分别制定相应的检查制度和防范对策。

二是使贷款风险五级分类工作制度化、经常化。

银行进行贷款“三查”既要根据借款人的经营效益,更要重视其现金流量,还要了解和掌握非财务因素、信用支持情况等,而银行按期收回贷款的资金来源是企业未来现金流量。

因此,必须以贷款风险分类理念贯穿信贷全过程,注重对借款人在贷款期间的现金流量、非财务因素等进行预测和分析,在此基础上做出贷款决策。

三是充分利用银行信贷集中式台账系统和人民银行的贷款卡咨询系统,了解借款企业在所有商业银行的融资情况、付息情况、企业大事记、财务状况等信息,预测分析借款人下一阶段的经营趋势,对有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及时采取有力的应对措施加以防范和化解。

四是银行要与法院、工商、税务、经委等有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借款企业相关信息,发挥信息反馈作用,抓住关键点和突破口,主动转移和规避风险。

从四个方面加强风险预警体系建设组织结构和汇报与处理流程。

商业银行要在确定有效的风险管理流程的基础上,构建风险预警的组织架构,规定有关部门与岗位的职责,同时确定风险预警信号的汇报与处理流程。

对于面对千千万万个微观企业的风险预警工作,主管客户经理和基层经营单位负责人应当是发现辖内客户预警信号的主要责任人。

总行和分行应成立风险预警委员会,负责预警和处理重大或系统性风险事件。

此外,风险预警组织架构体系至少还应当包括总分行的业务部门、风险管理和授信审批部门,以及稽核和研究部门。

有条件的银行还可聘请外部审计,定期或不定期对一定金额以上的交易或合同进行审计,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

在明确风险预警部门和岗位职责的基础上,规定清晰的预警信号汇报路线,并根据预警信号的紧急程度和影响大小,明确规定反应权限和反应时间,对于观察类的信号规定预警信号升级或解除的条件,确保不同类别的预警信号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宏观与行业风险预警。

通常情况下,规范经营的银行最大的挑战来自于经济周期风险。

顺周期环境下,企业赚钱,贷款也好发放,贷款又可派生出存款,银行业务比较好做。

但在紧缩环境下,贷款放不出去,业务就难做多了。

为此,要加强国内外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和经济金融政策的分析研究。

同时,要加强对行业结构变动的分析与研究。

一是根据资产负债结构、资金投向重点以及行业发展状况,从行业的融资需求、风险度及盈利度等方面进行研究,通过覆盖所有行业的行业深度分析研究,为制定全行的信贷政策,优化配置信贷资源提供专业支持。

二是通过单个行业的深度分析,为审批人员、营销人员等提供操作层面的信息支持;从行业、区域、企业三个维度进行研究,为信贷政策的具体化、细分化提供参考,不能笼统地说支持某行业、限制某行业,因为即使控制类行业中也有好企业,而且同一个行业在不同地区的发展状况不一样,应当具体化,体现对分支行的分类指导。

三是通过日常的对行业的动态跟踪研究,及时进行行业的风险揭示,并进行行业政策修正、调整和维护,指导有效的进入、退出操作……(全文请阅读《中国金融》印刷版200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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