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刑法审级制度的缺陷和改革
关于中国刑事再审程序缺点及其制度重构

关于中国刑事再审程序缺点及其制度重构在我国诉讼法学界的传统观点中,刑事诉讼被视为公、检、法机关协同作战、冲击犯法的一种国家活动。
这种观点以为,作为同刑事犯法作斗争的专门工作,刑事诉讼极为复杂,刑事案件即便通过去了侦查、起诉、审判(包括一审和二审)多道程序,通过了公安、检察、法院三个机关的反复审查,通过了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的调查和辩论,但仍然不免会显现错误。
因此,为了最大限度地追求实体真实,以期达到“实事求是、不枉不纵”的刑罚目的,就必需坚持“有错必纠”的原那么,任何错案一经发觉,那么全错全平,部份错部份平,这种指导思想长期以来被视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优越性的重要表现。
反映在刑事再审程序的制度设计上,即启动再审程序不仅是被许诺的,而且是被鼓舞的。
立法上除给予当事人的申述权之外,还规定了不管是法院仍是检察机关,只要以为生效裁判符合“确有错误”这一原那么性的理由,不论这种错误是对被告人有利仍是不利,即可依职权主动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而且无时限和次数的限制,这些都充分表现出了在实体真实主义的理论基础上,立法者对实体公正的偏爱和对一种极为理想的司法结果的追求,固然,这更是反映了中国民众对刑事诉讼发觉真实的期望。
事实上,不管人们对发觉客观真实倾注多少的热情和精力,而实体真实主义带给人们的,似乎并非是一幅超级美好的景象。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所说:“现行审监制度的无穷申述、无穷再审特点,使申述主体、申述时刻、审级、申述和再审理由等诸多方面毫无穷制,致使诉讼秩序混乱,使二审终审制形同虚设,终审不终;在信访申述上具有错误的导向作用;造成诉讼和司法资源的大量浪费;使终审裁判所涉法律关系的稳固性受到挑战,阻碍社会稳固和经济进展;严峻阻碍终审裁判既判力;对司法公正熟悉上具有错误导向作用;严峻阻碍司法机关的形象,损害司法权威等。
”这正如荷尔德林曾经说过的那样,“老是使一个国家变成人世地狱的东西,恰正是人们试图将其变成天堂。
我国刑罚体系的历史演进、反思及改革方向

我国刑罚体系的历史演进、反思及改革方向相对于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而言,刑罚是最为严厉的一项法律制裁手段。
纵观整个刑罚制度的发展过程,其总体轻缓化特征比较明显。
然而,与其他先进国家相比,当前我国刑罚制度仍表现出了一定的重刑化色彩。
深入分析我国刑罚发展历史,借鉴国外刑罚制度的先进之处,对于完善我国现行刑罚体系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刑罚体系的历史演进在原始社会时期,没有法律的存在,也没有司法的需要,更无所谓刑罚。
中国的刑罚体系产生于奴隶制社会,并经历了封建制社会、近代社会,从而发展至今。
虽然每个时代的刑罚都有着各自不同的表现形式,但在总体上,我国的刑罚仍呈现出由残暴、落后朝着慎刑、文明的轻刑化方向发展。
(一)我国奴隶制刑罚体系我国古代奴隶制法律最初主要以“刑”的形式表现出来,此时的刑即是法,法即是刑。
刑法起源于原始社会后期的氏族征服战争,胜利者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被征服着。
奴隶主贵族正是依靠“刑”来实现对奴隶和平民的压迫和剥削,其中,《禹刑》、《汤刑》、《九刑》、《吕刑》正是奴隶主阶级统治人民、治理国家的重要法律工具。
奴隶社会的刑罚体系十分残暴,这一时期的主要刑名包括墨刑、劓刑、剕刑、宫刑、大辟刑,被称为奴隶制五刑。
墨刑在五刑中属于最轻的刑罚,主要是对异族俘虏或罪人黥其额并使之为奴;劓刑是一种用刀割鼻子的刑罚,主要适用于奸宄盗攘伤人等罪;剕刑又称为刖刑或膑刑,主要适用于“决关梁、踰城郭而略盗者”;宫刑主要是“男子割势,女子幽闭”,适用于发生不正当男女两性关系的罪犯;大辟刑是隋朝以前死刑的通称,主要适用于降叛、贼寇、劫掠、夺攘、群饮、惯犯和杀亲、弑君、杀王之亲等严重犯罪,在执行时表现为大夫于朝、庶人于市,并陈尸示众三日,但王族、公族的死刑执行不公开。
“依法管理”下如何理解法规制度中的漏洞和缺陷

“依法管理”下如何理解法规制度中的漏洞和缺陷王 璊倡公安边防部队广州指挥学校,广东 广州 510663【摘要】依法管理是我国党和政府站在时代的高度,以对人民对世界负责的眼光,提出的一种治国理念,依法管理是我国必须坚持的一个原则,依法管理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进程中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如果没有依法管理,那么社会主义建设必然会受到违法犯罪分子的破坏,不仅危害我国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而且对亚洲乃至对全世界的和平都会构成威胁,不利于世界的和谐发展。
当然,国家层面坚持依法管理,这就要求企事业单位以及公司组织都要在此基础上,坚持依法管理,把依法管理用在各个层面,用制度的力量杜绝腐败,杜绝低效率,杜绝人为的失误。
但是,任何法规都有不完美的地方,甚至被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利用其中的漏洞和缺陷,那么我们又如何理解制度中的漏洞和缺陷呢。
【关键词】依法管理;制度;漏洞缺陷一、依法管理的定义和意义(一)什么是依法管理依法管理就是依靠法律的手段去治理社会,法律成为解决社会纠纷和犯罪的常用手段。
中国三十多年来的改革发展已经取得了许多重大成就,在法制建设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为依法治国提供了良好的环境。
[1]依法管理是依法管理的具体体现,依法管理不仅是政府要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进行社会管理,而且要求社会各组织也要坚持依法管理,就是要求按照规章制度进行管理组织的运作。
(二)依法管理的重要意义依法执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方式转变的必然结果和应然目标,是中国法治发展的时代要求。
[2]依法管理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根本任务和原则,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一个基本目标。
依法管理的重大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有利于加强我党的领导作用,提高社会主义的完整性。
第二,有利于改善我国的生产力水平,提高社会主义生产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求。
第三,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实现我国社会的长治久安。
第四,有利于我国与国际社会接轨,促进全球一体化和世界的和平。
浅谈我国刑事诉讼的审级制度

浅谈我国刑事诉讼中审级制度的相关改革建议摘要:审级制度是审判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在刑事诉讼中,科学合理的审级制度不仅能够给当事人提供一个权利救济的平台,通过程序正义来维护当事人的权利,还能够彻底地实现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
本文认为我国刑事诉讼中现行的两审终审制度已不适应现实审判的要求, 存在种种弊端,应予以改革, 改现行的两审终审制为三审终审制。
关键词:两审终审、死刑复核、权利救济、刑事诉讼、审级一、刑事诉讼中审级制度概述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因此我国的两审终审制也称为四级两审终审制。
公正与效率是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在刑事诉讼中,公正既包括实体公正又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刑事讼诉的过程就是通过程序公正去实现实体公正。
审级制度的产生与设定是与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紧密相连的,即通过审级制度是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以至于切实实现其实体权利,通过程序正义促进实体正义。
在现代各国的司法制度中, 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一般不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审裁判。
如果控辩双方或其他当事人申请上级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上级法院的审判程序就属于上诉审程序。
这种上诉审程序之所以被称为“普通救济程序”, 是因为它相对于法院的初审程序而言, 意味着使控辩双方获得第二次甚至第三次庭审的机会, 其权利可以得到一定的救济; 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 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一般须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才告终结, 第二审法院所作的判决和裁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和裁定, 当事人不得再对其提出上诉, 检察机关也不得再对其提出抗诉。
事实上,作为中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两审终审制“正受到越来越多的人士的质疑, 第二审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在实践中的名存实亡,也促使人们思考这些程序的性质和存在的价值等问题。
英国、美国、德国和日本都是实行三审终审制比较典型的国家。
目前我国审级制度存在的弊端及其完善措施

目前我国审级制度存在的弊端及其完善措施摘要:审级制度作为审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审判制度中更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但是两审终审在我国却存在着诸多弊端,本文从行政依赖性、司法独立受限、死刑复核过于行政化等方面进行分析,进一步提出完善措施。
关键词审级制度存在的缺陷完善措施审级制度作为审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科学合理的审级制度可以使案件经过诉讼程序后得以解决,有利于查明案件真实,并纠正下级法院判决和裁定中可能发生的错误,保证法律得到正确的适用。
然而近我国现行的两审终审制度却存在种种弊端,应予以改革。
一、审级制度的概述审级制度是指法律规定案件起诉后最多经过几级法院审判必须终结的诉讼制度。
我国实行的两审终审制来说,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群众参与诉,当事人能够在其当地法院参与诉讼,从而减少诉参与人的讼累;也有利于及时正确地处理件。
二、我国目前的审级制度存在的弊端(一)上下级法院之间存在的严重行政依附趋向。
首先,行政化的司法体制建构,导致中级法院权力过大不受制约以及基层法院自决权丧失,审级独立荡然无存,司法独立更是无从可言;其次,“错案追究制度”加剧了行政依赖性,下一级法官为了免受处罚,就会请示上一级的领导。
(二)法院过度依赖地方政府。
地方法院的人事、财物、编制、经费等都有赖于同级政府来解决。
这为地方保护主义提供了温床,为审判不公埋下了祸根。
现行的两审终审制却将绝大多数案件的终审权赋于了尚属于地方的地市一级法院,这就为地方保护主义左右终审判决提供了机会与可能。
(三)死刑复核程序过于行政化。
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实行内部监督的一种程序,它强调了人民法院的职权,是权力型程序。
由于它没有考虑权利主体的参与,其价值也就受到很大的局限。
死刑复核程序的运作是行政化的,其审理方式是书面审、秘密审。
这种行政审批式的运作方式难以确保死刑判决的公正性。
(四)再审程序无限扩张。
首先,法院主动提起再审程序却备受质疑,因为其违背了诉讼法理,如司法的被动性、应答性,“法院不得对当事人未有所诉求的事项有所作为”等;其次,在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上,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也是重要的动力之一。
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现状与问题

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现状与问题一、引言刑事诉讼制度作为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建设。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进程的推进,刑事诉讼制度也面临着不断改革的现实需求。
本文旨在探讨当前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二、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现状近年来,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司法公正原则的强化改革进一步加强了刑事诉讼中的司法公正原则,推动了公正、公平、公开的审判制度的建立。
例如,在审判过程中,法官的独立性和中立性得到了更好的保障,法庭审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亦得到提升。
2. 侦查取证制度的完善刑事诉讼改革对侦查取证制度进行了一系列重要改革。
例如,引入了预先证据规则,增加了犯罪嫌疑人和辩护人对侦查活动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加强了对取证程序的规范管理。
这些改革有效地提升了刑事案件的调查质量和证据合法性。
3. 确权保护机制的完善刑事诉讼改革优化了被告人的权益保护,及时纠正冤假错案。
例如,建立了侦查阶段诉讼参与权和诉讼地位的有机衔接机制,保障了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
同时,对于监察委员会的设立和改革,也进一步提高了对权力滥用的追责和惩处。
三、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尽管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1. 司法资源分配不均目前,我国刑事诉讼中存在着司法资源分配不均的问题。
一方面,由于各地法院工作负荷不均衡,导致一些地方的刑事审判长期拖延。
另一方面,法院的审判能力和条件也存在差异,导致审判结果不尽人意。
2. 刑事案件审理周期过长长期以来,刑事案件审理周期过长一直是制约诉讼质量的重要因素。
由于刑事案件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一些案件需要经历漫长的诉讼流程,导致当事人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性产生质疑。
3. 证据收集难度大和取证程序不够规范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审理过程中,证据的收集和取证程序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刑事审判质效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刑事审判质效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一、引言近年来,我国刑事审判质效不断受到社会关注和批评。
虽然我国的刑事审判工作在不断完善,但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阻碍了刑事审判的公正、高效与公信力。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对刑事审判质效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探讨。
二、问题一:审判程序不完善在刑事审判中,审判程序是确保案件审理公平公正的重要保障。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很多地方存在着审判程序不完善的现象,例如庭审不及时、不充分等问题。
这样会导致案件审理时间过长,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等待和成本,也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三、问题二:证据收集不规范在刑事审判中,证据是判决结果的重要依据。
有些案件中存在着证据的收集不规范的问题,导致了一些案件无法有效审理或者判决结果失去说服力。
证据的收集方式也影响到法官的判断,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理结果。
四、问题三:法官素质不高法官是刑事审判中的主要执行者,其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刑事审判的质效。
但是在一些地方,由于法官素质不高,审判过程中存在主观臆断、不理性等问题,导致了判决结果的不公正,也影响到了判决的效力和公信力。
五、问题四:司法资源配置不均衡司法资源的配置不均衡也是刑事审判质效存在问题的一个方面。
在我国一些地方,由于司法资源过度集中,导致了一些地区的审判效率低下,案件审理时间过长。
而一些地方的司法资源又相对充裕,导致了审判速度过快,影响了案件审理的质量。
六、问题五:司法透明度不足在刑事审判中,司法透明度是保障刑事审判公正的一个重要环节。
然而在现实操作中,司法透明度不够,审判过程缺乏公开、透明,导致了一些当事人对判决结果的信任度不高,也增加了司法公信力的问题。
七、问题六:司法监督机制不健全司法监督机制是刑事审判质效的一个重要保障,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司法监督机制不健全的问题。
一些地方的司法监督机构缺乏独立性,审理案件时存在被干扰的情况,导致了司法裁判的不公正。
八、问题七:律师参与程度不够律师是司法活动中的一个重要参与者,其参与度直接影响到刑事审判的公正与公信。
对我国审级制度的思考

对我国审级制度的思考【摘要】近来,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大力推进,社会各界对于司法公正的呼声越来越高,而各地出现的错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特别是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使尘封了10年之久冤案得以纠正,使呼格得以昭雪。
这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
作为一名法律教育工作者,我想我们需要思考的是如何从刑事诉讼的审级制度的本身设计上入手,使类似的悲剧不再发生,本文试从我国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发展、不足的入手,进而提出完善的意义和建议。
以期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科学构建尽一点绵薄之力。
【关键词】两审终审;三审终审;公平正义一、我国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概况我国两审终审制度,起源于建国前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新中国成立后,1951年9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基本上实行三级两审制,以县级人民法院为基本的第一审法院,省级人民法院为基本的第二审法院,一般的以两审为终审,但在特殊情况下,得以三审或一审为终审。
”1954年,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确立了我国统一的四级两审终审制度。
我国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2条、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综上所述,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在审级上实行两审终审制,即: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就告终结的制度。
我国法院系统总体分为四级即: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
在这四级法院中除了最高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外,其余的三级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案件均实行两审终审。
二、我国目前审级制度存在的问题长期以来,我国二审终审制确实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即告终结,能够迅速确定社会关系,减轻法院负担,提高诉讼率,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诉讼参与人的诉累。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这一制度逐渐暴露出一系列问题:(一)在经济全球化、信息化、国际化的当下,两审终审已无法适应当今时代的发展首先,这是国际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诸如德国、英国、法国、奥地利以及日本都实行的是三级三审终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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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刑法审级制度的缺陷和改革
发表时间:2012-03-30T16:17:35.373Z 来源:《时代报告(学术版)》2012年1月(上)供稿作者:李慧娜
[导读] 诉讼效率和诉讼公正的平衡是一个永恒的话题,而审级制度更多的体现了现代诉讼对公正的追求。
李慧娜
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 730000
中图分类号:D924.1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41-1413(2012)01-0000-01
摘要:随着时代和社会发的展,各种复杂法律关系的出现,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都发生了历史性的改变,政治上民主和法治的进程也在加快,客观上要求刑事审级制度也要与时俱进以更好的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基于审级制度的基本原理、西方国家的经验,以及我国的现实国情,对我国现行刑事制度加以改革,以满足人们对司法公正的追求,更好的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
关键词:审级制度;两审终审;三审终审
审级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审判机关在组织体系上设置的等级,当事人可以上诉几次或者检察机关可以抗诉几次,一个案件经过多少级法院审判后,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诉讼法律制度。
一、审级制度的价值
审级制度体现着一个国家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取向,是现代诉讼程序走向法治与人权的标志,是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的体现。
审级制度可以概括为以下价值:
(一)纠正错判。
作为裁判者的法院法官由于自身条件或者外部的干扰,可能在司法过程中犯这样那样的错误,这样就会影响到案件的公正裁决,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利益就会受到损害。
某些案件由于下级法院水平能力的有限,发生了错判,上级法院就可以通过对案件的又一次审理,来查明案件事实,纠正下级法院的错误判决。
(二)体现对诉讼公正的追求。
诉讼效率和诉讼公正的平衡是一个永恒的话题,而审级制度更多的体现了现代诉讼对公正的追求。
诉讼的主要目的就是程序公正和保障人权,审级制度将程序公正制度化,法律化,是程序公正的有力保障,为诉讼公正和保障人权的发展护航
(三)保证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权力制约及其相互独立。
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权力必须用权力来制约。
上级法院通过对案件的审理来监督和制约下级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正确性,防止下级法院滥用司法权,枉法裁判,并通过对案件的上诉审来间接监督下级法院的司法工作。
更好的限制国家公权力以保障公民的权利与利益!
二、我国刑事审级制度的现状
科学的审级制度可以使诉讼案件经过不同级别的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真实,纠正下级法院裁判种可能发生的错误,保证正确的适用法律,可以满足当事人的合理要求以化解当事人的不满情绪,提高司法的公信度!我国的法院一共分为四级: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一个刑事案件最多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活动即告终结的审级制度。
二审终审制的优点主要是:
1.符合我国的现状:两审终审制有利于广大群众方便诉讼,有利于及时,正确的处理案件。
由于我国地区辽阔,许多地区交通很不方便,如果审级过多,既浪费时间,又浪费人力,财力,这不符合审级制度设立的价值取向,审级过多,诉讼时间就会拖延,既不利于及时有力的惩罚犯罪又不利于有效地保障人权
2.我国的相关制度保证了二审终审的审判质量。
我国二审程序实行全面审查原则可以最大限度地纠正一审程序中的错误。
除了二审全面审查原则,还有其他一系列诉讼制度加以保证如,审判监督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检察机关对司法的监督等,二审终审既能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利,又简化了诉讼程序,减少了重复审理。
客观的说:两审终审制度对于法院快速进行审判活动,及时有效地形成终审判决是较为有利的,但是,提高诉讼时效只是我国刑事诉讼所追求的其中一项价值目标,我们不仅要看办案的效率更注重的是办案的正确率,更在与它是否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和诉讼参与权,是否保障了程序的公正性。
所以在我国两审终审制度还存在着很大的缺陷:(一)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实际上无区别:不利于纠正一审程序中的错误。
终审法院即是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一审法院和终审法院之间有频繁的联系,下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基本会秉承上级法院的意见来处理一审案件,这样案件上诉到上级人民法院的时候,上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也会对案件有了先入为主的评判意见,实际上造成了一审程序与二审程序合二为一,这样二审程序的纠错功能就不能发挥作用,有违程序公正的基本理念。
(二)级别低的终审法院容易受到地方政府的不当干预。
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人民法院审判后,诉讼程序即告终结,当事人不得在提出上诉,大量的案件的审理在中级法院即告终结,难以摆脱地方主义的干扰,同时审级较低法院,对案件质量也难以保证,为弥补两审终审制度在审级方面的缺馅,审判监督程序被频繁启动,严重损害了裁判的权威。
(三)不利于维护法制的权威。
很多中级人民法院担负起了终审法院的角色,由于各个地区法官的素质﹑办案习惯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可能会造成相同情况不同处理的现象发生,违反了相同情况同等对待的法律原则。
由于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级中所处的地位,它们不可能担当维护法制统一的工作,而可以担负起该责任的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常不能充当终审法院的角色,法制不统一则法制权威性就会受到损害。
现行的审级制度更多地强调实体优先 ,对程序正义相当漠视。
对此 ,我们可以从二审程序不开庭成为一般原则,开庭审理成为例外的反常现象中感知 ;可以从法院主动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中得到启示。
笔者认为,正是价值目标的偏失乃至缺位导致了我国的刑事审级制度无论从制度设计,还是从现实运作中都出现了其自身难以克服的问题。
由此 ,我们必须从理念上,进而在制度设计以及司法实践的具体做法上全面反思我国现行的审级制度。
三、我国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改革
我们在改革两审终审制,应当坚持三个原则:第一从我国国情出发,立足于我国刑事诉讼实践需要,同时借鉴外国经验,使改革后的审级制度既反映刑事诉讼的共同规律,又符合我国国家的实际情况,第二有利于体现和实现刑事诉讼程序的独立价值,维护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第三注意平衡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的双重目的,公正优先,兼顾效率,在此基础之上,笔者认为我国的刑事审级制度实行两审终审与三审终审制度相结合的二元审级制度,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强制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死缓的审查也不准下放,只能由最
高级人民法院处理。
对于二审裁判后认为原判适用法律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的诉讼程序,经审查后方可进入第三审程序,其他案件则仍实行两审终审制。
为此应该从以下改革和完善:
第一 ,区分各级人民法院的功能。
我国现行的审级制度下 ,尽管各级法院在实际的工作中存在职能分工 ,但这种分工是非制度化的产物 ,笔者认为初级法院与中级法院应当定位于纠纷的解决纠纷,法院对公共目的和私人目的关注的具体程序有所差异,形成不同模式审级制度的特色。
”
第二,限制上诉理由,取消全面审查制度。
初次的上诉理由不加以限制,但是考虑到第三审法院的职能是法律审来保证法律适用的统一性,所以对第二审应做必要限制,即对原审法律适用错误和严重违反程序的问题才予以受理。
第三审法院对事实的问题将不再审。
第三,改革审判监督程序。
有学者主张实行三审终审制后 ,应废除审判监督程序。
这是不对的,笔者认为,我们的制度改革应当将审判监督程序更正为再审程序。
首先,应当废除法院主动提起的再审制度,而将再审的提起仅限于法律规定的几个情形。
其次,废除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权,建立与被追诉人相同的申请再审权。
再次,区分有利于被追诉人的再审与不利于被追诉人的再审。
参考文献:
[1] 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385.
[2] [10]陈瑞华.对两审终审制的反思[J].法学,199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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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慧娜(1985-)女,汉族,山东省菏泽市人。
现为兰州大学法学院2010级法律硕士专业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