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合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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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PPP合同条款

为加快×××××××,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甲方委托×××××××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为中标人。按照约定,为项目投资人,为项目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

按照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出资设立乙方,乙方作为负责项目的投融资、建设及移交的项目公司,并由乙方与签订项目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完成项目的工程施工。

甲方委托×××××××按照招投标程序以PPP模式对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中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出资设立乙方。乙方与甲方签订具体的投资建设与回购(PPP)合同(以下简称“PPP合同”),具体负责项目的投融资和建设管理工作,履行投资建设人的责任与义务。乙方与总承包人签订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由总承包人进行具体的工程施工。甲方参与项目的建设管理,项目完工并经过验收合格后,乙方将项目移交给甲方,甲方向乙方支付回购价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恪守。

甲方在此确认,本项目为政府采购对象。甲方通过公开招标,将本项目纳入正常合法的采购程序。

在本合同项下,甲方为本项目的发起人与采购人,乙方为本项目的供应商与投资建设单位。

回购价款:指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与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投资建设本项目有关的所有款项。回购价款=工程价款+购买服务费,其中工程价款=建安费+管理费+建设期资金成本+回购期资金成本。

1.建安费

1.1 PPP建安费

1.1.1 本项目PPP建安费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依综合单价、按实计量方式确定,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按照投标文件中综合单价执行。

1.2 项目建安费调整方法

1.2.1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交工结算和竣工决算的工程量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完成甲方要求的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发生非乙方责任事件的工程量按现场签证确定。

1.2.2如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错漏项,或因非乙方原因的工程变更或设计变更等引起的增项,乙方有权根据修订后的清单补充、调整工程量清单并增加相应的子目综合单价,并在工程建设期间和工程竣工结算时相应调整PPP建安费:

A、PPP建安合同价中有相同项目综合单价的,依照合同中相同项目的综合单价执行;

B、PPP建安合同价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由乙方按照PPP建安合同价中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以PPP建安合同价中的综合单价的组价原则确定,并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后执行;

C、PPP建安合同价中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类似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由甲、乙双方按以下原则确定:计价依据:本项目施工设计图纸、图纸审核意见及图纸会审纪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B06-2007);《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局部修订的公告》(2011年第83号);《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B06-03-2007);

其他相关依据文件:×××××××××××××××××××××××××××××××××××;

基准期人工费按照×××××××执行;人工费可按1.2.5条款进行相应调整。材料基期价格按照××××××××××××××××××××××××××××执行。

对于上述定额缺项的子目,参考×××××××现行园林、市政、建筑、安装、装饰等相关定额;对无参考子目的,由甲、乙双方协商或报请相应主管部门编制一次性补充定额。

1.2.3 工程量变化,清单综合单价不予调整,工程量按实结算。

1.2.4 材料价格调整

1.2.4.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1.2.4.1.1 调差材料范围

对用于永久性工程的主要材料:钢材、水泥、石子、黄砂、石灰、汽油、柴油、沥青雨水污水管材予以调差。

1.2.4.1.2 材料单价的定义

基本单价:以2015年9月份×××××××各市交通建设工程主要地材指导价格中的×××××××价格(柴油、钢筋、钢绞线、钢板、钢管为全省统一价)确定(投标人可自行下载:×××××××)。若×××××××交通运输厅工程定额站发布的价格中没

有调差范围内材料的单价,以×××××××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管理》中发布的材料单价为准。

调整单价:以×××交通运输厅工程定额站发布的对应施工计量月份的前一个月的×××各市交通建设工程主要地材指导价格中的×××地区价格(柴油、钢筋、钢绞线、钢板、钢管为全省统一价)作为每个月调差材料价格,供每期材料差价调整结算使用。

若×××交通运输厅工程定额站发布的价格中没有调差范围内材料的单价,以×××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管理》中发布的材料单价为准,若《×××工程造价管理》中也没有的,按双方共同调查的市场价格确定。

1.2.4.1.3 调差幅度规定

调差材料范围中的材料,其调整单价与基本单价相比,在工程实施期间每一期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收益,下降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收益,上涨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

1.2.4.1.4 调差计算方法

其他调差材料费用=材料数量×[调整单价-基本单价×(1±5%)]×[1+3.41%]

(价格上涨为“+”,下跌为“-”)

1.2.4.1.5 调差材料数量

以承包人实际完成、经监理人审核、发包人审定的每月计量为准(其中,非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在合同工期外施工时不论上述材料的价格涨幅多少,发包人一律不予补差,但施工时主要材料价格跌幅超出调差幅度范围的部分发包人仍将全额扣回),并按以下原则和指标换算成调差材料数量:

(1)钢材

仅对使用于桥梁、通道、涵洞、管廊工程的钢绞线、高强钢丝、I、II级钢筋等计量钢材予以调差。钢材调差数量统一计入2.5%的损耗。

(2)水泥

仅对使用于桥梁、通道、涵洞、管廊、防护、软基处理、基层、底基层、雨污水管道(仅基础部分)、绿化工程计量项目的水泥消耗量予以调差。其中对桥梁、通道、涵洞、防护工程项目统一换算为42.5#水泥。

42.5#水泥的换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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