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文明施工管理措施

文明施工管理措施1.1文明施工措施文明施工的程度体现了企业的综合管理水平。
整洁文明的施工现场、井然有序的平面布置,给人的印象将是焕然一新的感觉。
因此,我们将以文明施工为突破口,全面抓好施工现场管理。
1.1.1文明施工目标文明施工目标:确保市标化,创建大连市文明施工工地。
1.1.2现场管理原则1)进行动态管理:现场管理必须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和政府主管部门对场容的有关规定及依据,进行动态管理。
要分结构施工阶段、装饰施工阶段分别绘制施工平面布置图,并严格遵照执行。
2)建立岗位责任制:按专业分工种实行现场管理岗位责任制,把现场管理的目标进行分解,落实到有关专业和工种,这是实施文明施工岗位责任制的基本任务。
例如:砌筑、抹灰用的砂浆机,水泥、砂堆场和落地灰、余料的清理,由瓦工、抹灰工负责;钢筋及其半成品、余料的堆放,由钢筋工负责,为了明确责任,可以通过施工任务或承包合同落实到责任者。
勤于检查,及时整改:对文明施工的检查工作要从工程开工做起,直到竣工交验为止。
由于施工现场情况复杂,也可能出现三不管的死角,在检查中要特别注意,一旦发现要及时协调,重新落实,消灭死角。
1.1.3文明施工管理机构及运行程序建立工地文明施工领导小组组长:项目经理副组长:专业项目部经理、项目总工组员:各专业工长、各分包队伍负责人。
1.2文明施工保证措施1.2.1施工现场入口布置及围挡1.3.1.1施工主入口临时大门a施工现场大门采用有门柱式的双开大门,规格:门宽26000mm,高度22500mm,等分,其中一扇设1600mmX800mm人行小门。
b材质:大门采用金属角钢做框,做除锈处理,双面包镀锌铁皮。
c门柱截面积建议采用800mmX800mm,高度3200mm,其中柱帽高200mm。
1.4.1.1.2施工入口形象a进大门后入口处通道两侧应设置“八牌两图”。
在通道左侧设置施工标志牌(工程概况及参建单位)、安全措施牌、文明施工牌.、入场须知牌、消防保卫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建筑工人维权须知牌和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工程立体效果图等。
2024年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2024年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促进文明施工,保护环境,确保工作人员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明施工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保持施工现场秩序,文明施工作业,保护环境,注重安全与质量的施工。
第二章施工现场管理第三条施工现场应按照规划要求和施工方案合理设置围挡,并及时维护围挡,确保安全、整洁、美观。
第四条施工现场应按照规定设置防护标识,明确施工现场和施工区域,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非施工人员进入危险区域。
第五条施工现场应设立相应的办公室、休息区、洗手间等基础设施,保障工作人员的正常劳动、生活需求。
第六条施工现场的临时道路、车辆通道、人行通道等需要设置合理、清晰的标志和指示牌,以确保施工安全和交通秩序。
第七条施工现场应设置垃圾分类、采取有效措施保持施工现场的环境整洁,及时清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污水等。
第三章文明施工作业第八条施工作业应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进行,不得超范围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第九条施工作业应按照规定和合理要求进行工期管理,合理安排工作,确保施工进度的同时尽量减少扰民。
第十条施工作业应遵守环保规定,加强污染物防治措施,减少环境影响,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一条施工作业应加强安全管理,保证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督促和培训工作人员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设备。
第十二条施工作业应注意减少噪音、粉尘、震动等对周边居民的影响,确保施工过程对周边环境和生活的影响最小化。
第四章管理责任与执法监督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在施工现场配备专业人员,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和管理,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执法监督,对违反施工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罚和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公众和相关单位有权对违反施工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辽宁省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辽宁省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来源:点击数:615 录入时间:07-10-19 08:44: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号),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推动全省创建文明施工工地活动的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省内从事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土木工程、设备安装、构配件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省建筑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域内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应贯彻文明施工的要求,推行现代管理方法,科学组织施工,做好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施工现场封闭式管理第五条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
现场周围必须连续设置围挡,与外界隔离。
第六条省辖市市区内的施工现场,必须设置高2.5米标准规范的组合装配式彩色喷涂钢制围挡(钢制围挡厚度0.7毫米,高度2.0米,砖砌基座0.5米,基座外墙面应抹灰并刷白色涂料)。
第七条县级市市区的施工现场必须设置高2.5米的围档,乡、镇内的施工现场必须设置高2米的围挡,围挡要求坚固、美观、大方。
第八条施工现场进出口必须设置铁制或木制门楼。
门楼高度不低于3.5米,宽度不小于4米。
门头应设置企业标志,门楼顶部和两侧应有规范的安全标语。
第九条施工现场进出口必须设有门卫室并建立门卫制度。
第十条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要佩戴工作卡,严禁赤脚或穿拖鞋进入施工现场。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进口处必须设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五牌一图”(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和施工现场平面图)。
施工现场要设立宣传栏、读报栏,要张贴安全标语。
危险部位处必须悬挂醒目的标牌,夜间有人经过的坑洞等处应设红灯示警。
第三章施工场地管理第十二条施工现场要做到“三通一平”(道路畅通、水通、电通、场地平整),现场内路面要做硬化处理(夯实、不翻浆),要有道路指示标志。
大连市文明工地管理要求

大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OO三年三月十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保护市民合法权益,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根据国家建设部、辽宁省建设厅和大连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项建设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与建设施工有关的其它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部门,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企业的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实行施工单位总负责,建设单位总协调,监理单位监查指导的全员管理责任体制。
第五条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活动,必须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自觉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改正不良行为,依法接受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建设工程要认真贯彻实施国家强制性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保证工程建设全过程均达到文明施工管理的各项标准。
第二章施工现场封闭管理第七条施工现场必须实行封闭管理。
现场围挡要坚固、美观,必须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与外界隔离。
市内四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保税区、金石滩旅游度假区行政区域内及其余区(市)、县主要路段的施工现场周围,必须设置高2.5米,标准、规范的组合装配式蓝色喷涂钢制围挡(围挡铁板厚度0.7毫米以上,高度2米,砖砌基座0.5米高,基座外墙面应抹灰并刷白色涂料)。
第八条其它地段的施工现场必须设置高2米的围挡。
设置砖砌围挡时,应按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砌筑,并砌有砖垛和墙帽,外墙要抹灰涂色并进行彩色绘画;设置钢制围挡时不得涂绘书画、标语、广告等。
第九条住宅小区建筑工程应沿小区周围设置高2.5米的围挡,小区内各施工单位要分别设置高2米的围挡实行封闭管理。
第十条市政建设工程及其它管网敷设工程,严禁用拉绳、插旗等简易围护,必须使用移动式围挡做好临时性围护,危险地段应昼夜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和红色警示灯。
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

大建安发[2006]238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市建委制定了《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八日主题词:城乡建设工程安全经费通知抄送:省建设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共印500份)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06年11月8日印发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第四条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各级职责,负责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项管理,并依法监督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确保工程安全资金投入得到有效落实。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依据省建设厅和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贯彻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建委发[2006]164号)的要求,合理确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大连市建筑工程管理制度

大连市建筑工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连市建筑工程管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行为,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大连市范围内的建筑工程管理行为,包括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大连市政府建设部门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必须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筑工程实行全过程管理,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设计,确保设计方案符合安全、环保、节能等要求。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和相关规定进行施工,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第八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应当加强沟通协作,共同维护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大连市政府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大连市政府建设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建设单位管理规定第一条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信誉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
第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编制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方案,并报大连市政府建设部门备案。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筑工程从前期规划、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进行管理,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工程合同规定支付设计费、施工费和监理费,并及时向相关单位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质量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
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住建发 [2011]35号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建委、局,绥中县建委:现将《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监督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改善施工人员生活作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采取措施,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保持施工现场良好的作业环境、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维护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施工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施工现场,是指从事房屋市政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施工活动的作业场地。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活动及实施对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管理部门)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 (工程招标要求)建设单位在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或者直接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承发包合同中明确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有关文明施工的要求和措施。
第六条 (文明施工措施费)建设单位要按照《辽宁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在办理安全施工措施审查时,应提供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计划及预付凭证。
施工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
第七条 (现场调查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市政工程方案设计阶段组织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进行现场调查,提出文明施工的具体技术措施和要求。
大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大连市政府令第11号

大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大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业经2000年10月12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代市长李永金二000年十月十八日大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大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设备安装、管道和线路敷设的施工许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大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并直接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及甘井子区城市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甘井子区农村区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由甘井子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建筑工程,凡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开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
第五条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已经办理建筑工程项目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三)符合详细规划的条件和持有经过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四)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五)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实行招投标的,已办理完相应手续;(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技术措施和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七)已委托了工程监理单位;(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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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管理,提高现场文明施工水平,进一步改善施工生产作业条件和职工生活卫生质量,防止施工过程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各类疾病的发生,根据国家建设部《建设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设施工现场
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和省市政府有关法规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施工活动,实施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大连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
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区(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大连花园口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活动实行施工单位总负责、建设单位总协调、监理单位监查指导的全员管理责任体制。
第五条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活动,必须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自觉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改正不良行为,依法接受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建设全过程均达到文
明施工管理和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各项标准。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为施工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用于改善提高现场生产、生活环境条件,并依法督促施工企业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标准。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检查施工单位文明施工措施实施情况,认真监督指导现场文明施工落实、整改工作,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做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组织开展绿色施工技术研究,因地制宜做好节水、节地、节材、节能和环境保护工作,施工现场生产活动应当符合并达到绿色施工管理各项工作标准和要求。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文明施工目标管理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文明施工措施,并严格落实。
施工单位有权拒绝或制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的违反和阻碍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活动的各种要求及行为。
第十条施工现场周边必须设置封闭围挡。
围挡设置必须符合大连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围挡外不得放置材料、设备,并不得在围挡内依靠围挡堆放各类物料。
严禁依靠围挡支设有损围挡安全的广告牌匾和其它物.件。
围挡应保持坚固、美观、整洁,围挡周边应设置安全和
警示标志。
施工现场入口处应标有企业名称或企业标识,并在门口明显处设置工程概况牌,门内应设有现场总平面图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安全生产牌、消防保卫牌、环境保护牌、文明施工牌、应急救援保障体系牌等管理制度牌。
施工现场出入口应采取亮化措施,出入口大门及门卫室设置应当符合城区路街牌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保持坚固、美观。
严禁沿市区主干道一侧设置现场出入口大门。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应当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蓝色密目式安全网对在建建筑物实行全封闭,密目式安全网应定期清洗更换,保持整洁完好。
停工或缓建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应当按照平面布置图合理放置;各类建筑材料、构配件等应按照种类、规格有序存放,并挂设产品标识牌。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施工作业区、材料堆放区与生活办公区应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各区间应设置醒目的导向指示牌。
市区内施工现场地面应当进行硬化处理。
其它区域工程材料加工区等要做硬化处理,生活办公区、现场的施工道路、.并保证施工道路坚实、平整、畅通。
温暖季节施工现场要开展绿化美化环境工作。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职工暂舍、办公用房及其它临建设施应
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职工暂舍和办公用房应当选用按照建筑施工现场临建房屋安全技术标准生产,具有产品合格证,符合安全、节能、环保要求的整体式轻钢保温板房。
(二)职工暂舍选址应安全,搭建不得超过2层,并符合消防安全、卫生和通风等条件。
(三)暂舍房间居住人数不得超过12人,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小于2㎡,室内应设有放置文具和生活物品专用柜。
房间床铺及其它生活用具摆放应顺齐整洁,禁止搭设通铺、地铺,严禁在在建工程内搭建职工暂舍。
(四)职工食堂设置应当符合食品卫生管理标准,并取得《卫生许可证》,现场食品小卖部应当取得《营业执照》,炊事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持证上岗。
(五)施工现场厕所应当具备水冲洗条件,并采取无害化管理措施,靠近居民区和繁华地带的现场应当设置移动式厕所,厕所应有专人负责,定期进行消毒,保持好环境卫生。
(六)施工现场应当设置独立的吸烟室和淋浴室,按规定应当设置不小于20㎡的职工学习娱乐室(职工学校)。
万平方5(七)施工现场应为职工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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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以上的工程应设医疗室,5万平方米以下的要配置医疗保健箱,箱内应备有各种常用药品和其它急救器材,工地卫生员要经卫生防疫部门培训持证上岗。
(八)现场应当设置足够的饮水亭(点)。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与建设、监理单位对施工围挡、职工暂舍、职工食堂、厕所等临建设施和现场环境卫生进行检查并建立检查验收记录。
第十六条建筑施工活动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严格控制施工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及生产噪音、振动、施工照明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施工现场应当使用清洁能源。
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严禁在强风下拆除施工。
拆除工程应当采取扬尘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施工现场应当在生活办公区、食堂等处设置专用垃圾桶(箱),建筑垃圾应定点集中堆放,设专人负责管理,并做到日产日清。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沉淀池,严禁将未经沉淀处理的泥浆水直接排放到城市地下排水设施。
生活污水应集中处置,严禁乱泼乱倒。
第十八条施工中产生的渣土需要排放的,应按指定地点排放;不得在施工场地周围倾倒或堆积渣土;施工中产生的废水、泥浆不得流入施工场地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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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设置车辆冲洗等设施,运料、运渣车辆应当进行苫盖,不得碾带泥土驶入城市道路,防止污染城市环境和市容。
第十九条施工现场应当按照国家食品卫生安全和传染病
防治等法律法规,制定现场卫生安全规章制度。
施工现场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卫生安全标准,应当设有专用保温容器,有专人负责管理,保证职工饮水卫生安全。
施工现场食品采购、加工必须符合卫生标准,严禁向职工出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和来路不明的食品。
施工现场应当向职工提供卫生安全防病药品和器具。
施工现场应当采取防疫病措施,开展灭鼠、灭蚊虫害等工作。
施工现场应当组织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施工现场应当做好职工防暑降温和防寒保暖工作。
施工现场发生食物中毒或传染性疫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向工程属地卫生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部门应及时组织医务人员进行处置,防止疫情扩散。
第二十条施工现场应当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持消防安全疏散通道畅通,建筑高度超过30米以上的工程应设置消防水源管道,并在消防重点部位合理配置消防器材,保证消防水源和消防器材完好有效。
施工现场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物品应设专用库房,落实
专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应当制定生产事故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抢险救援组织体系,并组织救援演练。
第二十二条施工现场应当建立施工不扰民措施制度,并向周边居民公示管理承诺,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施工现场应当在醒目地段设置安全文明展板、标语、挂图等,积极开展文明健康宣传教育,组织或参加企业和社会各项文化建设活动、丰富职工业余文化生活。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施工单位应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不得留有渣土、剩料;临时设施必须及时拆除,不得改作它用;施工中损坏的道路等公共设施,应按规定及时修复。
第二十五条建筑工程各方主体责任单位违反本办法或文明施工标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和处理。
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只限定和适用于建筑业企业的建设施工活动,其它及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农村自建低层住宅等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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