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协调给予公共服务合同的程序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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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7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0月21日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等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现就推进我省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对于深化社会领域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增强公众参与意识,激发经济社会活力,增加公共服务供给,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探索公共服务市场化、多元化和社会化供给机制,不断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实现以下目标:(一)深化管理改革。
立足转变政府职能,完善财政管理体系,规范财政支付方式,科学确定公共服务购买资金管理流程,强化资金预算、计划、支付、评估管理,强化公共财政的调控作用。
(二)强化服务管理。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调动社会组织参与公共事务和公共管理的积极性,建立健全公共服务市场诚信机制,形成多元参与、公平竞争的格局,提高公务服务领域的政府管理水平。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比较研究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比较研究摘要:招投标制度经过二百多年的发展,国际上已经形成了一套系统的,为许多国家、政府、企业共同遵循的招投标国际规则。
系统地研究国际及外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主要法律制度,可以为我国招投标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供借鉴。
完善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的主要措施有:完善我国的招投标法律制度;完善招投标工作的全过程;培育招投标监管体系;发展招标代理机构和行业协会;注重招投标法律制度的国际化。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比较研究多年的发展,国际上已经形成了一套系统的,为许多国家、政府、企业共同遵循的招投标国际规则,各国政府也在不断加强和完善本国的招投标法律制度体系。
在国际工程项目中,招投标是最常用的方式,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和承包通常都是以招投标的方式来签订合同确立工程承包法律关系的。
在我国,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逐步发展起来的。
系统地研究国际上和先进国家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可以为我国招投标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供借鉴。
一、国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主要法律制度在国际上,没有独立的招标投标法。
对建设工程招标采购程序的法律规制体现于政府采购法对招标采购方法和程序的法律规制。
[1]12目前国际上,影响较大的采购法令主要有《联合国采购示范法》、《欧盟采购指令》、WTO《政府采购协议》、《世界银行采购指南》。
《联合国采购示范法》于1994年5月31日通过,分序言和总则、采购方法及其采用条件、招标程序、服务采购的主要方法、采购程序、审查等6章57条。
宗旨明确、适用范围广泛、规则设计严密、具法律调整框架是该法的主要特点。
《联合国采购示范法》体现的原则和程序是从全世界采购实践中提炼出来的,对所有国家都适用。
该法加强了国际间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的管制,节省了开支、提高了效率,推动了国际贸易。
《欧盟采购指令》由欧盟于1989年至1993年相继颁布的6部关于各领域公共采购的指令构成:《关于协调授予公共服务合同程序的指令》、《关于协调授予公共供应合同程序的指令》、《关于协调授予公共工程合同程序的指令》、《关于协调有关水、能源、交通运输和电信部门采购程序的指令》、《关于协调有关对公共供应合同和公共工程合同授予及审查程序的法律、规则和行政条款的指令》、《关于协调水、能源、交通运输和电信部门的采购程序执行共同体规则的法律、规则和行政条款的指令》。
服务协调工作制度

服务协调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我单位服务质量,提高客户满意度,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发展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服务协调工作制度遵循以人为本、客户至上、持续改进的原则,全面提升服务水平。
第三条服务协调工作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的服务协调,以及与外部合作伙伴之间的服务协调。
二、服务协调组织架构第四条设立服务协调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服务协调工作。
第五条服务协调管理部门设有一个负责人,负责服务协调工作的总体策划、组织、实施、监督和评估。
第六条服务协调管理部门设立若干名协调员,负责具体的服务协调工作,包括收集、处理客户需求,协调内外部资源,跟踪服务进展等。
三、服务协调工作流程第七条服务需求收集:通过客户访谈、问卷调查、投诉处理等途径,了解客户需求,收集服务相关信息。
第八条服务需求分析:对收集到的服务需求进行分析,确定服务需求的优先级,制定服务解决方案。
第九条服务资源协调:根据服务需求,协调内部各部门及外部合作伙伴资源,确保服务需求的满足。
第十条服务进度跟踪:对服务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确保服务按计划进行,对服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服务效果评估:对服务实施结果进行评估,收集客户反馈,持续改进服务质量。
四、服务协调工作制度第十二条内部协调(一)加强内部沟通,各部门应及时向服务协调管理部门提供服务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服务协调管理部门应定期召开服务协调会议,研究解决服务协调中的问题,确保服务质量。
(三)各部门应按照服务协调会议的决议,落实服务协调措施,确保服务协调工作的实施。
第十三条外部协调(一)与外部合作伙伴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共同提升服务水平。
(二)对外部合作伙伴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对不符合要求的服务及时进行协调和改进。
(三)与外部合作伙伴共同处理客户投诉,确保客户满意度。
五、监督与考核第十四条服务协调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服务协调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服务协调工作制度的有效实施。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邯政规〔2018〕23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邯政规〔2018〕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邯郸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已经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邯郸市人民政府2018年11月28日邯郸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减少合同纠纷,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争议解决、档案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应对突发事件而采取应急措施,订立政府合同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市、县级政府(含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及其工作部门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一)土地、森林、荒地、水流、滩涂、矿藏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承包合同;(二)城市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投资、建设、租赁、承包、托管、出借、买卖、担保、物业管理等合同;(三)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四)涉及财政性资金使用的借款、资助、补贴等合同;(五)经过招标、拍卖、挂牌、政府采购等程序后订立的政府合同;(六)城市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合同;(七)招商引资合同;(八)战略合作协议等其他政府合同。
政府工作部门之间基于特定目的签订的合同以及政府工作部门与其工作人员签订的聘用、聘任等人事管理合同,不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法学习(四部)全解

•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
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 回避制度: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
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 以申请其回避。
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是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要求 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最初旨在优化财政支出,随着世界经济
一体化格局形成和发展,政府采购制度已延伸到国际贸易
领域,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已成为贸易自由化谈判的一个重 要方面。 企业要生存和发展,必须走向世界市场,也就必然进入他 国的政府采购市场,由于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是相互的,因
学习—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公开招标:
• • • • • • • •
编制预算和采购清单 制定标书 发布招标公告(距投标截止日不少于20日) 投标人投标
开标、评标
招标结果公示 采购代理机构发“中标通知书”
签订合同(30天内)
学习—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邀请招标:
• • • • • • • •
编制预算和采购清单
• 监管部门: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
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学习—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 采购人 • 供应商 • 联合体
学习—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 • • • • •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竞争性谈判; 单一来源采购; 询价; 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 式。
此,也就迫使各国必须建立与国际惯例相衔接的政府采购
制度。在2013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中,财政部提到力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出台和积极开展
政务大厅合同管理制度

政务大厅合同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政务大厅合同管理工作,有效保障合同履行,维护政务大厅利益,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政务大厅内的合同管理工作。
三、合同管理的基本原则1. 合同管理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做到严格依法、合规合法合规合理,秉持诚信,切实履行合同义务。
2. 合同管理以服务为中心,以提高政务大厅服务水平和效率为目标,确保合同履行质量。
3. 合同管理秉持风险防控、诚实守信、责任担当、创新发展的原则,加强对关键领域和重要项目的风险管控。
四、合同管理的组织架构1. 设立合同管理办公室,负责规划、组织、协调、检查合同管理工作。
2. 合同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合同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指导、支持各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承担紧急事件协调和处置,协助有关部门调研、总结、考核,收集、统计合同管理数据,定期发布合同管理报告。
五、合同的签订程序1. 合同的签订必须经过政务大厅领导审批,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 合同的签订必须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合同履行的期限、合同履行的方式和标准、合同履行的程序和要求。
3. 合同的签订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且需要做到签字盖章、备案存档。
六、合同履行和变更1. 合同履行必须如期如质完成,否则需及时向政务大厅领导层报告,并按照合同规定的程序处理。
2. 合同变更需经过政务大厅领导审批,确保合同变更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3. 合同履行中遇到的问题需要及时协调解决,确保合同履行的顺利进行。
七、风险管理1. 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加强风险防控,做好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确保合同履行的安全进行。
2. 合同管理办公室要定期研究合同风险管理的具体办法和政策,及时调整和优化风险管理工作。
八、合同管理的考核与奖惩1. 对合同管理工作成绩优秀的个人和集体进行表彰和奖励,激励他们不断提高合同管理工作水平。
2. 对合同管理工作不力、甚至造成损失的个人和集体进行批评和问责,确保合同管理工作得到有效执行。
2024年-行政单位合同管理办法

行政单位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单位合同管理,确保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行政单位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合同管理职责,规范合同管理程序,加强合同管理监督,提高合同管理质量。
第二章合同管理职责第四条行政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负责人是合同管理的责任人,负责合同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行政单位应当明确合同管理部门和合同管理人员,负责合同的起草、审核、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工作。
第六条行政单位应当明确合同审计、财务、法务、业务等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共同参与合同管理,确保合同管理的全面性和专业性。
第三章合同管理程序第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制定合同管理程序,明确合同的起草、审核、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环节的具体要求和操作流程。
第八条合同起草应当明确合同的目的、内容、期限、价款、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
第九条合同审核应当由法务部门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负责,对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条合同签订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负责人进行,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
第十一条合同履行应当由合同管理部门和合同管理人员负责,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并及时处理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合同变更和解除应当由合同管理部门和合同管理人员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并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
第四章合同管理监督第十三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合同管理监督制度,明确合同管理监督的责任和程序。
第十四条行政单位应当对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活动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五条行政单位应当定期对合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做好相关记录。
合同纠纷调解程序

合同纠纷调解程序一、调解申请1. 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合同纠纷或争议时,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
2. 被申请方在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是否同意进行调解。
如同意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可约定调解时间和地点;如不同意进行调解,应当向申请方当事人说明原因,并提供书面拒绝理由。
3. 若申请方当事人未收到被申请方的书面回复或被申请方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申请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二、调解程序1. 各方当事人应出席调解会议,如因故不能出席,应提前通知调解委员会并说明原因。
2. 调解会议需由受理调解申请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委员会应当公正、中立地对待各方,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3. 在调解会议上,各方当事人可自行陈述纠纷的事实和理由,提出证据,并进行质询和辩论。
调解员可要求各方提供补充的证据材料和文件,并可邀请有关专家或第三方证人参与。
4. 调解会议的内容、过程、结论和意向协议等应当记载在调解笔录中,并由各方当事人、调解员签署确认。
5. 调解员应当在调解结束后十日内,出具调解书。
调解书应明确纠纷的事实、各方当事人的主张、调解员提供的调解意见及达成的协议内容。
各方当事人对调解书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三、意向协议和履行1. 调解成功后,各方当事人应当根据调解书的内容,按时履行各自的义务。
2. 如调解书中对某一方当事人有支付款项、提供服务或承担其他义务的内容,该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履行。
3. 在履行过程中,若出现纠纷或争议,各方当事人应当再次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可重新申请调解或提起诉讼。
四、保密条款1. 各方当事人应当保守调解过程中的所有信息,并未经其他方当事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2. 任何一方当事人在严重违反保密义务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其他条款1. 若调解无法进行或双方协商一致解决,任何一方当事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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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理事会第92/50/EEC号指令--关于协调给予公共服务合同的程序(1992年6月18日)欧洲共同体理事会,考虑到《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第57条(2)款的最后一句和第66条,考虑到委员会的建议(1),与欧洲议会合作(2),考虑到经济及社会委员会的意见(3),鉴于欧洲理事会已就完成内部市场的必要性得出了结论;鉴于需要采用旨在直至1992年12月21日期间逐步建立内部市场的措施;鉴于内部市场是一个没有内部边境的区域,确保货物、人员、服务和资本在其中自由流通;鉴于这些目标要求协调给予公共服务合同的采购程序;鉴于关于完成内部市场的白皮书载有开放公共采购的行动纲领和时间表,其中包括服务领域,因为它未为1971年7月26日关于协调给予公共工程合同程序第71/305/EEC号理事会指令(4) 和1976年12月21日关于协调给予公共供应合同程序第77/62/EEC号理事会指令(5)所涵括。
(1)第C23号《公报》,1991年1月31日,第1页和第C350号《公报》,1991年9月25日,第4页。
(2)第C158号《公报》,1991年6月17日,第90页和第C150号《公报》,1992年6月15日。
(3)第C191号《公报》,1991年7月22日,第41页。
(4)第C184号《公报》,1971年8月16日,第5页。
由第90/53/EEC号指令最新修正的指令(第297号《公报》,1990年10月29日,第1页)。
(5)第L13号《公报》,1977年1月15日,第1页。
由第90/531/EEC号指令最新修正(第2 97号《公报》,1990年10月29日,第1页)。
鉴于本指令应由所有缔约机构在第71/305/EEC号指令的意义内执行;鉴于必须避免影响服务自由流通的障碍;鉴于服务提供者既可以是自然人又可以是法人;但鉴于本指令不应损害在国家一级执行关于协调从事有关活动或专业的规则,假定这些规则与共同体的法律不相矛盾的话;鉴于为了执行程序规则和监测的目的,将服务领域划分为符合共同分类具体位置的类别可以对服务领域作出最恰当的描述;鉴于本指令《附件一》A项和B项提到了联合国的共同产品分类(CPC)名称表;鉴于该名称表今后可能为共同体的名称表取而代之;鉴于因此应当作出规定,改写《附件一》A项和B项中的CPC名称表;鉴于服务的提供只在以合同为基础的程度上为本指令所包括;鉴于在其他基础上,例如在法律或条例,或就业合同的基础上提供服务不为本指令所包括;鉴于按照《条约》第131F条,鼓励研究和发展是加强欧洲工业的科学技术基础的手段而开放公共合同将有助于这一目的;鉴于为研究计划筹资提供捐款不应受到本指令的限制;鉴于除了这样一些服务--其效益完全归于缔约机构用于处理其自己的事务,其条件是提供的服务全由缔约机构补偿--以外的研究和发展服务合同因此不为本指令所覆盖;鉴于有关购置或租赁不动产或其权利的合同具有特殊的性质,它使得采购规则不适于执行;鉴于广播领域某些视听服务合同的给予使得不适于执行采购规则的考虑因素所左右;鉴于仲裁和调解服务通常由这样的机构或个人提供,他(它)们以一种不能由采购规则管理的方式商定或选择;鉴于为了本指令的目的,金融服务不包括货币,汇率,公共债务,储备管理和证券交易所涉的其他政策工具和其他金融手段;鉴于有关证券和其他金融手段发行、销售、购买或转让的合同不为本指令所覆盖;鉴于中央银行的服务也被排除在外;鉴于在服务领域,与第71/305/EEC号和第77/62/EEC号指令中相同的损害(原文如此--译注 )应同样适用于国家安全或保密及其他有关采购规则--如国际协定产生的规则,有关驻扎部队的规则或国际组织的规则--的优先次序;鉴于本指令不损害特别是《条约》第55条、56条和66条的执行;鉴于公共服务合同,特别是在财产管理领域,可能不时地包括某些工程;鉴于作为第71/305 /EEC号指令的结果,要使一项合同成为公共工程合同,其目的必须是一项工程的实观;鉴于这些工程是附带性的,而不是合同的目的,因此它们证明可把合同视为一项公共工程合同;鉴于关于载入1990年9月17日第90/531/EEC号理事会指令--关于在水、能源、交通运输和电信部门经营实体的采购程序问题--的服务合同规则(1)不应受本指令的影响;(1)第L297号《公报》,1990年10月29日,第1页。
鉴于有着单一指定供应来源的合同在某些条件下可能完全或部分免受本指令的管辖;鉴于本指令不应适用于低于某个起点的小型合同以便避免不必要的手续;鉴于这一起点原则上可能与公共供应合同的起点相同;鉴于合同价值的计算,起点的公布和改变的方法应当与共同体其他采购指令中的一样;鉴于为消除限制一般性竞争,特别是限制其他成员国国民参与合同的做法,必须使服务提供者更好地掌握给予合同的程序;鉴于在过渡时期本指令的全面执行必须限于这样一些服务:这些服务的提供将使得能够充分实现增加跨境贸易的潜力;鉴于在就本指令的充分执行问题作出决定前必须对其他服务的合同监测一个时期;鉴于这种监测的机制需要加以界定;鉴于这种机制应当能够使有关方面分享有关的信息;鉴于有关给予公共服务合同的规则应当尽量接近于公共供应合同和公共工程合同的规则;鉴于载入第71/305/EEC号和77/62/EEC号指令的采购规则可能是适当的,经过适当的改订可以考虑到服务采购的特殊方面如谈判程序的选择,设计竞赛,备选方案,服务提供者据以开展业务的法律形式,某些专业的某些活动的保留,注册登记和质量保证等;鉴于在下述情况下可以利用谈判程序加上事先公布一份通知:所提供的服务不能足够确切地加以规定,特别是在智力服务领域,其结果是不能通过按照指导公开或限制性程序的规则选择最佳标书的方法来给予这种合同;鉴于在为了参与给予程序或设计竞赛而需要特定资格的证据时,适用共同体关于相互承认文凭、证明或其他正式资格的证据的有关规则;鉴于本指令的目标不要求在国家一级就某些服务的提供者之间价格竞争方面的现状作任何改变;鉴于本指令的执行应在为采购规则改为国内法确定的日期后最迟3年加以复审;鉴于复审范围特别应当扩大到使本指令充分适用于更多的服务合同的可能性,通过了本指令:第一篇一般条款第1条为了本指令的目的:(a)公共服务合同应意指服务提供者与缔约机构以书面方式缔结的为了金钱利益的合同,但不包括下述方面:(1)第77/62/EEC号指令第1条(a)款意义范围内的公共供应合同或第71/305/EEC号指令第1 条(a)款意义范围内的公共工程合同;(2)在第90/531/EEC号指令第2、7、8和9条中提及的领域给予的或符合同一指令第6条(2)款中条件的合同;(3)以任何金融手段购置或租赁土地、现有建筑物或其他不动产或有关其权利的合同;不过,在购置或租赁合同之时,之前或之后以任何形式缔结的金融服务合同应受本指令的管制;(4)广播或电视公司购置、开发、制作或联合制作节目材料的合同和广播时间的合同;(5)语音电话、电传、无线电话、寻呼和卫星服务的合同;(6)仲裁和调解服务的合同;(7)同证券或其他金融手段的发行、销售、购买或转让有关的金融服务合同和中央银行的服务合同;(8)就业合同;(9)研究和发展服务合同,但效益完全归于缔约机构用于管理其自己事务的那些除外,条件是所提供的服务全由缔约机构补偿;(b)缔约机构应意指国家、区域或地方机构,公法管理的团体,由一个或多个这种机构或公法管理团体组成的联合会。
公法管理团体意指任何下述团体:--为了满足符合普遍利益的需求的具体目的而建立,不具有工商业特性,而且--具有法人地位,而且--大部分资金由国家、区域或地方机构,或公法管理的团体提供;或接受这些机关的管理监督;或设有一个行政、管理或监督委员会,其半数以上的成员由国家、区域或地方机构或由公法管理团体任命。
符合本点第二分段中提及的标准的公法管理机构名单或此种机构类别的名单列在第71/305/E EC号指令的附件一中。
这些名单应尽量列全,而且可依照该指令第30条b款中规定的程序审查;(c)服务提供者意指提供服务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其中包括公共团体。
凡进行投标的服务提供者应定名为投标人,而寻求参加限制性程序或谈判程序的服务提供者应定名为候选人;(d)公开程序应意指所有感兴趣的服务提供者均可据以投标的那些国家程序;(e)限制性程序应意指只有受到当局邀请的服务提供者可以据以投标的那些国家程序;(f)谈判程序应意指有关机构据以同其选择的服务提供者磋商并且同其中之一个或多个谈判合同条件的那些国家程序;(g)设计竞争应意指那些能够使缔约机构主要在地区规划,城市规划,建筑结构和土木工程或数据处理领域获取某项计划或设计的国家程序,计划或设计在有或没有奖金情况下参与竞赛后由一个评比委员会选择。
第2条如果一项合同意在既包括第77/62/EEC号指令意义范围内的产品又包括本指令附件一的A项和 B项意义范围内的服务,它应属于本指令的范畴,如果有关服务的价值超过合同所包括的产品的价值的话。
第3条1. 在给予公共服务合同或组织设计竞赛时,缔约机构应执行适应于本指令条款的程序。
2. 缔约机构应确保不对不同的服务提供者实行区别对待。
3. 缔约国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在缔约机构为某项服务合同--由其本身以外的一个实体给予,同第71/305/EEC号指令第2条1a(2)款意义范围内的某项工程合同相关--直接补贴 50%以上时,缔约机构遵守或确保遵守本指令。
第4条1. 本指令应适用于缔约机构在国防领域给予的公共服务合同,但《条约》第223条条款适用的合同除外。
2.本指令不应适用于下述服务:按照有关成员国现行的法律、条例或行政条款宣布为秘密或在提供时必须同时采取特殊的安全措施,或在该国安全的基本利益的保护如此时。
第5条本指令不应适用于由不同程序规则管理和以下述方式给予的公共合同:(a)依照一个成员国与一个或多个第三国缔结的国际协定,而且覆盖旨在用于签署国共同执行或利用某个项目的服务;任何协定均应通报给本委员会,它可以同第71/306/EEC号理事会决定(1)成立的公共合同咨询委员会协商;(1)第L185号《公报》,1971年8月16日,第15页。
经第77/63/EEC决定修正的决定(第L13号《公报》,1977年1月15日,第15页)。
(b)依照一项关于驻扎部队的国际协定给予一个成员国或第三国的企业;(c)依照一个国际组织的特定程序。
第6条本指令不应适用于给予其本身就是第1条(b)款意义内的缔约机构的实体的公共服务合同,这些合同是根据它依照与《条约》不矛盾的已分布法律、条例或行政条款享有的专属权利给予它的。
第7条1. 本指令应适用于其扣除增值税后的估算价值不少于20万埃居的公共服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