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内机动车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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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内机动车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减少因厂内机动车辆管理、操作与维修保养不善而引起的伤亡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交通车辆、厂内机动车辆和机动车辆驾驶员及外来车辆的管理。

3.引用文件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4.职责

4.1生产运行部负责厂内机动车辆(不含列入特种设备的厂内机动车)及驾驶员安全管理工作。

4.2设备管理部负责列入特种设备的厂内机动车辆及驾驶人员安全管理工作。

4.3各部室负责本部门辖区内的机动车辆及驾驶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

4.4安全生产管理部负责对各部室、对各类厂内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5.管理要求

5.1安全驾驶

5.1.1驾驶人员必须经过相关管理部门的考核,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准驾车,驾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行车驾驶操作规程。

5.1.2严禁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未经允许擅自用车,严禁无故开出生产作业区。

5.1.3机动车辆在厂区内最高行驶速度不准超过15公里/小时。

5.1.4遇有结冰、积雪、积水的道路,无人看守的路口,遇有恶劣天气有雾能见度差的,每小时不得超过10公里。

5.1.5各种车辆出入厂房、仓库大门、加油站、危险地段及生产现场,时速每小时不得超过5公里。

5.1.6恶劣天气能见度在5米以内或路斜坡在6%以上,生产作业路段,重载下坡的机动车辆禁止长时间停止行驶。

5.1.7矿山公路其路段长、坡度陡,各种车辆每小时行驶不得超过35公里,在矿山公路上行驶的各种车辆严禁超车、强抢、严禁空挡滑行。

5.1.8禁止将车辆乱停乱放;禁止在油库及其它禁烟场所吸烟。

5.2车辆安全检查

5.2.1除按规定每年对所有车辆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安全年终审验外,车队负责人每月要进行一次车辆安全检查,所有机动车辆的刹车、方向盘、喇叭、灯等必须灵敏可靠。在作业前驾驶人员应检查、排除不安全因素;作业中如发现车辆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车进行处理,不得拖延时间或带病行驶。

5.2.2驾驶员要严格执行三检制度(出车前检查、行车中检查、收车后检查),做到车有故障不上路。

5.2.3严禁驾驶人员过度疲劳开车或酒后驾车行驶;因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事故的由驾驶人员负责。

5.2.4机动车驾驶室内严禁放置棉纱、打火机等易燃易爆物品。

5.2.5特种车辆要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车辆安全。

5.2.6操作者必须熟悉本车的性能、结构、原理,持证操作。

5.2.7维护、检修车辆时禁止吸烟。

5.3生产作业车辆不准出厂行驶,因工作需要到厂外运输物资,必须持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按指定路线行驶。

6.记录

6.1厂内机动车档案

6.2厂内机动车驾驶员档案

6.3厂内机动车辆专项安全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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