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煤炭地质总局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质调查项目管理,确保地质调查项目的顺利实施,依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地质调查局组织实施的地质调查项目。
第三条项目管理原则(一)法人负责制;(二)项目管理与业务推进相结合;(三)分类分级管理。
第四条地质调查项目按工作性质划分为调查类、科研类、综合类;调查类项目按地域划分为大区、跨区域、全国性三类。
第五条地质调查项目按计划项目、工作项目设置。
项目负责单位分别称为计划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工作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
第六条地质调查项目实行中国地质调查局本部(以下简称“地调局”)、大区地调中心或中国地质科学院本部(以下简称“地科院”)、承担单位三级管理。
大区地调中心、地科院设立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公室,实施单位、承担单位应有地质调查项目管理机构。
第七条地质调查项目管理过程主要包括:立项论证与计划编制,任务下达,设计编制与审查,项目实施与监督检查,野外验收,成果报告评审与验收,资料和成果管理等。
第二章项目管理与业务推进职责第八条地调局主要负责地质调查工作统一部署、组织实施及业务推进。
(一)组织编制地质调查总体实施方案、计划项目设置方案、年度项目计划和预算建议,明确计划项目实施单位,审定计划项目负责人;(二)组织计划项目立项论证与评估,审批计划项目总体实施方案,组织编制并下达工作项目任务书;(三)督促检查项目施工进度、项目质量及经费使用情况;负责项目任务重大调整的审批与重大质量事故查处;(四)负责项目技术、财务和统计报告的审查、汇总分析;(五)负责组织计划项目成果报告评审和验收,组织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总结报告的审查;(六)负责地质调查成果和资料管理,发布地质调查重大进展和成果信息;(七)负责跨区域、全国性及海洋地质调查类和综合类计划项目中工作项目管理。
第九条大区地调中心主要负责本辖区计划项目中工作项目管理,地科院主要负责所属单位负责的计划项目中工作项目管理。
关于印发《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各单位:为规范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障投资效益,依照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集团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和总经理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集团公司对原《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试行)》(中煤发展字[2007]311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试行)》(中煤发展字[2007]311号)同时废止。
特此猫知。
二o o九年三月十九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眦下简称集团公司)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障投资效益,依照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集团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和总经理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务本办法适用范围:集团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各企业)的基本建设(含技术改造)项目、股权和新置固定资产(含不动产)投资,不包括金融产品及其衍生品投资。
对于均股公司和参股公司,集团公司投资决策意见作为股东意见由集团公司派出董事在所属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上表决,按照《公司法》行使出资人权利。
第三条集团公司应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投资决策。
投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集团公司主业,符合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
第四条集团公司对基本建设项目、股权投资和固定资产购置实行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非生产性车辆购置按照车辆购置管理办法另行审批。
第五条集团公司对投资项目实行全过程的管理,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大型基本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经理)负责制;投资管理实行投资项目考核制度、项目后评价制度和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条有关政府投资(包括政府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项目)和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项目,严格按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投资决策权限第七条集团公司对基本建设项目和股权投资实行集中管理,固定资产购置实行限额授权管理。
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印发《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印发《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地质调查局•【公布日期】2003.12.31•【文号】中地调发[2003]187号•【施行日期】2003.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印发《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地调发[2003]187号)各局属单位:《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二十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执行。
中国地质调查局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工作,保证地质调查项目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地质调查局(以下简称“地调局”)组织实施的地质调查项目。
第三条地质调查项目分为计划项目、工作项目,项目负责单位分别称为计划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工作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
第四条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原则(一)地质调查项目实行法人单位负责制;(二)分级管理、下管一级、分类指导、条块结合;(三)项目管理与项目运行分开。
第五条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包括立项与计划编制、任务书的编写与下达、设计书的编制与审查、项目任务变更与报告制度、项目质量管理、野外验收、成果报告的编写与审查、地质调查成果资料汇交、项目竣工决算等地质调查工作全过程。
第二章项目管理职责第六条地调局主要管理职责(一)确定年度工作部署,组织项目立项工作;(二)编报项目计划建议、预算建议;(三)编制、发布项目年度要点;(四)组织审查计划项目可行性报告;(五)编制下达计划项目任务书;(六)组织计划项目和重大工作项目设计和成果报告审查;(七)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监督检查,计划项目、工作项目重大调整的审批。
第七条大区地调中心主要管理职责(一)负责对实施单位系地方地质调查单位(地勘体制改革后,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中央所属地勘单位,以下简称“地方地调单位”)的立项建议初审;(二)负责对实施单位系地方地调单位的项目变更初审;(三)负责辖区内计划项目及所属工作项目经济管理工作;(四)受地调局委托组织计划项目设计与成果报告审查;(五)组织监审专家对辖区内工作项目及计划项目进行质量抽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权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权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4.02•【文号】财建[2011]3号•【施行日期】2011.04.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权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3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完善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勘查项目权益管理,规范中央地质勘查基金投资勘查涉及各方的权益关系,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2号)精神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权益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权益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附件: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勘查项目权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中央地质勘查基金(以下简称地勘基金)勘查项目的权益管理,规范地勘基金投资勘查涉及各方的权益关系,根据《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2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勘基金全额投资、合作投资勘查项目的权益管理适用本办法。
全额投资勘查项目是指地勘基金全额投资尚未登记探矿权的勘查项目;合作投资勘查项目是指地勘基金投资原探矿权人(合作方)持有探矿权(以下简称原探矿权)的勘查项目。
第三条地勘基金勘查项目的权益管理应遵循地质工作规律和经济规律,兼顾中央、地方、矿业权人及勘查单位的权益。
第四条地勘基金勘查项目权益管理包括探矿权登记、探矿权作价出资、投资合同签署、基金退出及成果处置、收益分配等相关管理。
第二章探矿权登记第五条地勘基金投资勘查项目应依法取得探矿权:(一)全额投资勘查项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地勘基金管理机构为探矿权申请人。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管理办法的通知⽂号:财建[2011]2号颁布⽇期:2011-02-17执⾏⽇期:2011-02-17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管理机构职责分⼯第三章项⽬及预算管理第四章财务管理第五章成果管理及矿业权处置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中央有关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资源厅(局)为加强中央地质勘查基⾦管理,提⾼资⾦使⽤效益,⿎励和引导社会资⾦投⼊矿产资源勘查,建⽴矿产资源勘查投⼊良性循环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地质勘查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财政部国⼟资源部⼆零⼀⼀年⼆⽉⼗七⽇附件:中央地质勘查基⾦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中央地质勘查基⾦(以下简称地勘基⾦)管理,提⾼资⾦使⽤效益,⿎励和引导社会资⾦投⼊矿产资源勘查,建⽴矿产资源勘查投⼊良性循环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地勘基⾦是指中央财政在⼀般预算内安排的着重⽤于国家确定的重点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前期勘查的财政预算资⾦以及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下称矿业权价款)以折股形式上缴所形成的股权收益。
本办法适⽤于对财政预算资⾦的管理;对股权的管理按照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价款折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
第三条地勘基⾦投资应当着⼒发挥政策调控和分担勘查风险的作⽤,优先⽀持国家确定的重点矿种、重要成矿区带的地质找矿⼯作,引导和拉动社会资⾦投⼊矿产资源勘查。
地勘基⾦⽀持的矿产资源勘查⼯作程度原则上控制到普查,其中煤炭资源勘查⼯作程度可以控制到必要的详查。
对可以全部由企业投资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项⽬,地勘基⾦原则上不再投资,不与市场争权,不与企业争利。
第四条地勘基⾦主要⽤于⽀持下列矿种的勘查:(⼀)煤、铁、铜、铝、铅、锌、钾盐、锰、镍、铀、⾦等重要矿种;(⼆)钨、锡、锑、钼、稀⼟、⾼铝粘⼟、萤⽯等国家规定实⾏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国家限制开采总量的重要矿种;(三)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由地勘基⾦出资勘查的其它重要矿种。
财政部、国家煤炭工业局关于国有重点煤炭企业财务关系下放地方管理的通知-财经字[1998]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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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煤炭工业局关于国有重点煤炭企业财务关系下放地方管理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煤炭工业局关于国有重点煤炭企业财务关系下放地方管理的通知(财经字〔1998〕39号1998年8月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煤炭工业厅(局)、中国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2号)关于原煤炭部直属和直接管理的94户国有重点煤矿及原随煤矿一起上划的企事业单位下放地方管理的精神,经研究,决定先将生产部分的94个国有重点煤矿、45户煤矿机械厂、8户经营性公司及附属煤管局的39个单位的财务关系从1998年8月1日起下放地方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下放你省(区、市)管理的煤炭企业共户,具体名单详见附件一。
基建施工、地质勘探等其他企事业单位的下放问题另行通知。
二、煤炭企业下放后,中央财政继续保留对国有重点煤矿的亏损补贴和增值税定额返还政策(以下统称亏损补贴),暂定对你省(区、市)国有重点煤矿的亏损补贴基数为万元(对有关煤矿的亏损补贴详见附件二),待国务院有关部门与你省(区、市)正式签定企业下放交接纪要后,按最终确定的亏损补贴数进行调整。
亏损补贴从1999年起按基数划转,在年终决算时单独结算。
1998年1至7月的亏损补贴由国家煤炭工业局申请退库,补贴给有关企业;8至12月对企业的亏损补贴万元由列“国有煤炭工业计划亏损补贴”转列支出,相应增加对地方专项补助资金,并由中央财政通过月度资金调度给财政厅(局),由财政厅(局)办理对企业的补贴手续。
对企业的具体补贴办法由财政厅(局)与煤炭工业厅(局)具体协商确定。
《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工业办)、煤炭局(行业办)、国土资源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设厅(建委、建管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神华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近年来,国家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快大中型煤矿建设,保障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煤炭的需要,促进了煤炭工业健康发展。
但一个时期以来,有的地方制定不切合实际的煤炭发展规划及生产建设指标,越权核准煤矿建设项目,部分企业违反项目核准和建设程序、擅自开工建设,导致煤矿建设规模过大,勘查、设计、施工质量下降,安全事故和隐患增加。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障煤矿建设和生产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地质勘查管理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煤炭地质勘查工作的管理,提高勘查地质报告质量。
煤炭地质勘查工作要坚持煤炭、煤层气资源综合勘查、评价和储量认定的原则,加快推进采煤采气一体化。
煤炭地质勘查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承担。
勘查单位要严格按照《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T0215-2002)开展地质勘查工作,提交的井田勘查地质报告应达到规范要求。
评审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对煤炭储量、构造、瓦斯、水文等开采条件等是否满足煤矿设计需要提出明确的评审意见,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对井田勘探地质报告达不到规范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委托设计单位开展初步设计,设计单位也不得接受委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通过开发利用方案审查。
二、严格建设项目(新建、改扩建)核准各产煤省(区、市)和中央管理企业要依据煤炭勘查程度和建设条件,适时组织编制煤炭矿区总体规划。
经批准的总体规划,是矿区内各煤炭单项工程开发建设的基本依据。
煤炭地质总局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简介总揽一.中国地质煤炭总局简介(P2-P3) 二.中国地质煤炭总局领导(P4)三.部分领导简历(P5-P6)四.组织结构(P7-P8)中国煤炭地质总局一.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简介中国煤炭地质总局是隶属于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中央煤炭、化工地质勘查单位,成立于1953年,下辖煤炭地质局、专业局、中化地质矿山总局等16个直属单位,现有职工4万余人,资产总额54.1亿元。
经过半个多世纪的艰苦奋斗,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已发展成为集煤炭资源研究与评价、钻探、物探、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灾害地质、化验与测试,航空测绘、空间遥感,化工地质、工程勘察、资源开发、机械加工与制造、酒店服务等于一体的多专业综合性地质勘查队伍,形成了特色鲜明的中国煤炭地质理论体系和国际领先的煤炭综合勘探技术体系,具有独特的品牌优势、门类齐全的市场准入资质、优良的技术装备等方面的优势。
五十多年来,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组织完成了三次全国煤田预测,预测煤炭资源总量5.57万亿吨。
累计提交各类地质报告9000多件;探明煤炭资源量13000多亿吨,占全国已发现煤炭资源总量的近90%;提交可供矿井建设利用的煤炭资源量2000多亿吨,占全国可供矿井建设利用储量的90%以上;提交磷、硫、钾、硼、砷等20多种矿产地质勘查报告600余份,探明可供设计建设的主要化工矿产资源储量:磷矿20多亿吨,硫铁矿近8亿吨,硼矿600多万吨,重晶石7000 多万吨,萤石500多万吨,芒硝43亿吨,化工灰岩14多亿吨。
先后发现了准格尔、兖州、神府等大型和特大型煤田100余处;开展了全国煤层气资源评价,获得了丰富的地质资料;为准格尔、潞安、晋城等20大型矿区提供了水源基地;建成青海钾盐、云南昆阳、贵州开阳等近100家大中型化工矿山,为我国化工、化肥、农药等行业提供了丰富的化工矿产资源。
组织实施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700多项;15人获李四光地质科学奖,11人获孙越琦优秀青年地质科学奖,3人获得青年地质科技奖,多人获得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专家称号和享受国家政府特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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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煤炭地质总局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炭地质单位投资活动,建立健全决策科学、投资高效、监管有力的投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规定,结合煤炭地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总局及所属投资单位为了获取未来经济收益和效益,而在境内投入资金或其他资源以形成资产的经济活动。
包括固定资产投资、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等投资活动(境外投资活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投资单位:总局及所属二级单位(省局、专业局、中心、院、公司)。
第三条投资活动应遵循的原则:(一)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投资项目区域的产业发展方向;(二)符合总局战略规划、产业布局、主营业务,有利于提高核心竞争力;(三)符合投资单位经济实力、资产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具备相应的筹资能力和经济、技术人才;(四)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投资决策程序,经过充分科学论证,预期收益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和筹资费用;(五)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一般不超过投资总额的10%,且不影响主业发展,并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后,报上级批准;(六)禁止股票、基金、外汇、期货等高风险行业和系统外非主业投资。
第二章投资计划第四条投资单位根据批准的发展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投资单位的主要投资活动要纳入年度投资计划。
年度投资计划按规定编入年度预算,并按要求上报。
年度投资计划包括:(一)年度投资计划(见附件1);(二)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见附件2);(三)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年度投资计划中的投资项目是指按照本办法由投资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参加的局长(主任、院长、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董事会会议研究决定,旨在加强主营业务建设、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发展煤炭地质经济的投资项目。
第五条年度投资计划经投资单位批准后,原则上不得进行调整。
执行中需要追加投资项目或因市场变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调整的,须按本办法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后,方可调整。
第三章资产评估第六条出资过程中有下列情况的应进行资产评估:(一)整体或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现有公司股权变动;(四)资产转让、转换;(五)收购外单位资产;(六)接受外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七条资产评估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12号令),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第四章投资单位及其管理部门、决策机构职责第八条投资单位的职责:(一)确定和组建投资项目单位;(二)组织开展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决策投资项目,制定投资方案,编制投资计划,实施投资项目;(三)组织投资项目后评价、交接或终止清算工作。
第九条投资单位明确投资管理部门,设立投资评审委员会。
投资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本单位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和上报年度投资计划;负责投资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开展可行性研究,提出资金平衡意见,办理投资项目备案和审核等有关手续;监督检查投资项目实施工作。
投资评审委员会由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投资管理部门负责人和经济、技术专家组成。
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评估审查,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条投资决策机构为投资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参加的局长(主任、院长、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董事会会议。
负责对投资项目和投资计划研究决策。
第五章投资管理权限和投资决策程序第十一条投资活动按投资类型和投资额度实行分级管理:总投资一亿元(含一亿元)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和总投资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的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由二级单位按程序研究决策,报总局备案。
总投资一亿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和3000万元以上的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实行审核管理,由二级单位按程序研究决策后报总局审核。
第十二条下列单位不能进行投资活动:(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连续亏损的单位;(二)资产负债率达到70%以上的单位;(三)无经济实力或筹资能力的单位;(四)正在改制中的单位;(五)三级及以下单位。
第十三条投资单位自有资金出资额应达到投资项目总投资的30%以上(含非货币出资),其余资金应具备筹资能力和条件,符合有关政策。
第十四条投资决策程序:(一)投资管理部门根据批复的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预测,进行投资项目机会研究,提出初选投资项目和项目单位建议报决策机构。
决策机构研究通过后,组建和落实项目单位。
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公司法》要求,组建公司(企业)项目筹备单位。
(二)项目单位提出投资项目立项申请、项目建议书报投资管理部门(项目建议书按投资类型和项目性质编写),投资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决策机构,决策机构研究通过后,由投资管理部门批复立项。
(三)项目单位依据批复意见进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按投资类型和项目性质编写;涉及境外企业出资的合资项目,要附外方企业的资信证明,产权收购和长期股权投资要编制出资方案)。
同时,投资管理部门根据投资项目的重要性,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研究分析,提出专家研究分析报告。
经可行性研究和专家研究分析,投资项目不符合或不具备投资条件的,由投资管理部门研究后报决策机构,决策机构及时作出撤消投资项目立项决策。
(四)投资管理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专家研究分析报告进行研究分析,并附资金平衡意见报投资评审委员会。
投资评审委员会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研究分析报告和资金平衡意见对投资项目进行研究分析,提出评审意见。
经投资评审委员会评审,投资项目不符合或不具备投资条件的,由决策机构作出撤消投资项目决策。
关系职工群众切身利益及容易产生社会问题的投资项目,要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五)决策机构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研究分析报告、资金平衡意见、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对投资项目进行研究决策。
备案管理的投资项目,由二级单位的投资管理部门将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研究分析报告、资金平衡意见、评审委员会意见和决策意见等资料向总局申请备案。
总局同意备案后,由投资管理部门编入投资计划,项目单位依据决策意见实施投资项目;审核管理的投资项目,要增报二级单位研究决策会议纪要(包括日期、参加人员、不同观点及结论意见)和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资料,总局审核同意后,由投资管理部门依据审核意见编入投资计划,投资单位依据审核意见实施投资项目。
第六章项目实施第十五条国家规定实行招投标管理的投资项目、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设备、物资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投资管理部门要定期检查投资项目资金到位、资金完成和实施进度等情况。
第十七条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应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一)市场和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二)投资额、资金来源发生重大调整;(三)股权结构、股权比例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控制权转移;(四)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出现损害出资人利益情况;(五)投资方之间发生重大诉讼情况;(六)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市场、技术等原因确需变更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七)其他需要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
第十八条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应于3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项目单位应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全面评价和总结,编写工程竣工报告报送投资管理部门,由投资管理部门会同财务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
投资项目结余资金,按相关财务制度处理。
第十九条投资项目验收由投资单位负责组织,验收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及合同规定进行。
验收报告由投资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投资项目从立项到验收交接形成的资料,由项目单位整理归档。
第七章投资收益第二十一条投资单位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约定投资收益:(一)优先股分红。
每年按合同约定优先取得固定投资收益,其收益不得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和筹资费用;(二)按出资比例分红。
投资项目实现的净利润按《公司法》规定的分配顺序进行分配(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投资项目实现的可分配净利润上缴投资单位。
第八章监督管理与风险防范第二十三条投资项目实行审计制度。
(一)投资项目实施前要进行开工审计。
审计资金筹集情况和资金使用计划,是否具备开工条件;(二)建设工期超过三年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中期审计,审计工程进度和各项资金使用情况;(三)投资项目完成后要进行竣工审计。
审计工作由投资单位负责,审计报告存入项目单位项目档案。
第二十四条备案管理的投资项目,投资单位要制定财务监督管理风险防范方案;审核管理的投资项目,投资单位还需制定财务风险防范应急预案。
第二十五条备案管理的投资项目,投资单位要进行法律咨询;审核管理的投资项目,投资单位要聘请法律顾问。
第九章项目后评价第二十六条建立项目后评价制度,项目后评价包括项目单位自我总结评价和投资单位对项目的后评价。
工程建设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后半年至一年内,项目单位必须完成《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内容包括:(一)项目全过程回顾;(二)项目绩效和影响评价;(三)项目目标实现程度和持续能力评价;(四)经验教训和对策建议。
第二十七条投资单位要组织投资管理、财务、审计等有关部门对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进行分析审核,作出评价结论。
第十章责任追究第二十八条切实加强投资项目的调查研究和市场分析,对不认真调查研究、不认真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导致投资项目失败或损失的,要追究投资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因失职、渎职等原因导致投资项目终止,或疏于管理导致工程建设项目不合格,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投资单位负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中国煤炭地质总局负责解释。
附件1:年度投资计划表(一)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汇总表单位名称:单位:万元投资总额按投资方向分按项目阶段分按资金来源分备注主业非主业新开工续建自有资金贷款其他(二)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表单位名称:编号项目名称项目内容简介投资方向总投资(万元)其中:自有资金(万元)当年总投资(万元)起始时间完成时间投资收益率(%)备注合计(三)产权收购、股权投资计划汇总表单位名称:单位:万元投资类别投资总额按投资方向分按资金来源分备注主业非主业自有资金贷款其他产权收购股权投资(四)产权收购、股权投资项目计划表单位名称:编号投资类别项目名称项目主要内容投资方向项目总投资(万元)本企业投资总额(万元)其中备注本企业所占股比(%)投资收益率(%)合计注:1.投资类别是指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2.投资方向是按主业、非主业划分附件2: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表(一)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表单位名称:单位:万元本年计划投资总额完成投资总额按投资方向分按项目阶段分按资金来源分备注主业非主业新开工续建自有资金贷款其他(二)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完成情况表单位名称:编号项目名称投资方向总投资(万元)其中:自有资金(万元)当年完成投资(万元)其中:自有资金(万元)备注合计(三)产权收购、股权投资完成情况表单位名称:单位:万元投资类别投资总额按投资方向分按资金来源分备注主业非主业自有资金贷款其他产权收购股权投资(四)产权收购、股权投资项目完成情况表单位名称:编号投资类别项目名称投资方向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备注本企业投资总额(万元)本企业年度完成投资总额(万元)合计注:1.投资类别是指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2.投资方向是按主业、非主业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