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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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简洁范本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简洁范本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根据《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本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并向本行政机关提交相关材料和证明。

根据我司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 违反《行政法规》,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备手续;
2. 违反《工资支付规定》,未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3. 违反《企业所得税法》,未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以上违法行为,我司作出了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 给予你(单位)罚款50000元;
2. 要求你(单位)支付被拖欠的劳动者工资26000元,并支付延期支付的赔偿金1000元;
3. 要求你(单位)补缴企业所得税5000元,并按照规定支付滞纳金2000元。

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并向本行政机关提交以下材料和证明:
1. 缴纳罚款的支付凭证;
2. 缴纳劳动者工资及赔偿金的支付凭证;
3. 缴纳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的支付凭证。

如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提供上述材料和证明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可能对你(单位)采取其他法定的强制执行措施。

特此催告!
行政机关:X。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法律文书式样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法律文书式样

卷内文件目录案件来源登记表登记号:指定管辖通知书×()市监指管字〔〕号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一案管辖权问题,经本局研究决定:指定该案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

请你们接到此通知后及时办理相关材料的移交手续。

××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年月日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案件移送函×()市监案移字〔〕号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案/违法线索,因,不属于我局管辖/我局管辖困难。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条(第款)的规定,现将该案/违法线索移送你单位处理。

附件:(相关材料)联系人:联系电话:××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年月日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案件交办通知书×()市监案交字〔〕号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将一案交由你局管辖。

请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报送本局。

附件:(相关材料)联系人:联系电话:××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年月日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市监字〔〕号:一案/案件线索,经调查,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现将该案移送你单位。

附件:(相关材料)联系人:联系电话:××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年月日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现场笔录时间: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地点:检查人员:执法证号:检查人员:执法证号:当事人:主体资格证照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住所(住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联系地址:通知当事人到场情况:检查人员:我们是的执法人员。

现向你出示我们的执法证件,你是否看清楚?当事人: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检查人员:、年月日第页共页检查人员: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工商字〔〕号当事人个人姓名身份证 其他有效证件 号码单位 名称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住所 住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经查 你 单位 涉嫌 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四 项的规定 决定对有关场所、设施、财物 详见《 场所、设施、财物 清单》第 006号 实施 查封、扣押、扣押 行政强制措施。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自 2012年4月10日至2012年5月10日。

情况复杂 需要延长期限的 本局将另行书面告知。

如对本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 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也可以在三个 月 内依法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 《 场所、设施、财物 清单》第 006 号本文书一式三份 一份送达 一份归档 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复议机关未改变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规定内容: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适用此文书。

如复议已经改变先前的行政处罚内容,此文书的落款应该是复议机关的名称]案号:()交[决或复]执[ ]号:(当事人)你(单位)因(案由)一案,违反了(行政处罚理由)的规定,本机关已于年月日对你单位做出了(具体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且你单位不服(处罚机关)年月日作出的处理决定的复议申请已于年月日审理完毕。

复议决定书(文号)已于年月日送达。

由于(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未执行字第号复议决定书。

(根据不同情况而定)} 你单位本应于年月日前自行履行完毕,但你(单位)至今尚未履行。

根据(行政强制执行的依据)的规定,决定采取以下行政强制措施:1、时间、地点、方法、方式、程序等2、(根据不同情况写明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如:你单位对本强制执行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申请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已经复议完毕且已经送达复议决定书的,写明在送达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

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从化分局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穗工商从分字〔〕号
当事人:
(个人)姓名: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住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经查,你(单位)涉嫌,本局根据的规定,决定对有关场所、设施、财物(详见《(场所、设施、财物)清单》穗工商从分字〔〕号),实施(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情况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本局将另行书面告知。

如对本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申请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场所、设施、财物)清单》穗工商从分字〔〕号
办案人员: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印章)
年月日。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工商字〔〕号当事人个人姓名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经查你单位涉嫌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决定对有关场所、设施、财物详见《场所、设施、财物清单》第 006号实施查封、扣押、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自 2012年4月10日至2012年5月10日。

情况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本局将另行书面告知。

如对本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场所、设施、财物清单》第 006 号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复议机关未改变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规定内容: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适用此文书。

如复议已经改变先前的行政处罚内容,此文书的落款应该是复议机关的名称]案号:()交[决或复]执[ ]号:(当事人)你(单位)因(案由)一案,违反了(行政处罚理由)的规定,本机关已于年月日对你单位做出了(具体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且你单位不服(处罚机关)年月日作出的处理决定的复议申请已于年月日审理完毕。

复议决定书(文号)已于年月日送达。

由于(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未执行字第号复议决定书。

(根据不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附卷。

16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16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睢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睢市监字〔〕号
当事人:
(个人)姓名: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住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经查,你(单位)涉嫌,本局根据的规定,决定对有关场所、设施、财物,(详见《(场所、设施、财物)清单》第号),实施(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情况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本局将另行书面告知。

如对本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或者睢宁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睢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场所、设施、财物)清单》第号
联系人:联系电话:
年月日
送达回证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通信行政处罚文书范本之十
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编号:
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
住址:联系电话:
当事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
地址:联系电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查,你(单位)年月日从事。

根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有关财物、设施或者场所(见清单)实施(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在六十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签名:
行政机关(印章)
年月日
附: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清单
附件
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清单
其他说明:
(备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交当事人。

)。

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

工商行政管理局
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
工商字〔〕号

本局于年月日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工商字〔〕号)(查封、封存、扣押、扣留)了你(单位)的物品。为防止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其中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详见《财物清单》第号),(
规定可以直接先行处理;经你(单位)同意),本局决定先行处理。处理方式:。
附件:《财物清单》第号
(印章)
年月日
送达回证
送达地点
送达方式
收件人
(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见证人
(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送达人

17.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琼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海市监强〔〕号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
经查,你(单位)涉嫌,本局依据
的规定,决定对有关场所/设施/财物[详见《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 )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

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场所/设施/财物地点:。

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为日。

情况复杂,需要延长强制措施期限的,本局将书面告知。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
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
鉴定的期间本局将书面告知。

3.物品保存条件:
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
毁。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日内琼海
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日(月)内依法向琼
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联系人:联系电话:
附件:《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 )
琼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年月日
送达回证
送达地点送达方式
收件人
(签名或者盖章)见证人
(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送达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备注。

行政强制现场笔录范本

行政强制现场笔录范本篇一:现场笔录(涉及采取强制措施的版本)4-2长沙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场笔录时间:2013 年XX月XX日XX时XX分至2013 年XX 月XX日XX时XX分地点:XXX XXX XXX XXX 检查人员:XXX执法证件号码:XXX XXX XXXX 检查人员:XXX执法证件号码:XXX XXX XXXX 当事人:(个人)姓名:XXX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XXX XXX XXXX XXXX XXXX(单位)名称:住所(住址):XXX XXX XXX XXX邮政编码:XXX XXX 联系电话:XXX XXXX XXXX见证人:XXX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XXX XXX XXXX XXXX XXXX 单位或者住址:XXX XXX XXX XXX邮政编码:XXX XXX联系电话:XXX XXXX XXXX、XXXX XXXX通知当事人到场情况:通过店员电话联系后,当事人回到现检现场。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情况:已向当事人出示《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告知情况:告知当事人我们是长沙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现在依法对你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和如实回答询问、提供证据、不得阻扰的义务。

如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情况:已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及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详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长县工商强字?201 ? 号)。

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得知执法人员的检查来意后,愿意配合执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检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法人员的现场检查,并提供相关证据。

检查情况:1、当事人经营场所位于镇村路号,经营房间,大约平方米。

门口有“XXX XXX XXX超市”招牌一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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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局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工商字〔〕号
当事人:
(个人)姓名: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住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经查,你(单位)涉嫌销售不合格化肥,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决定对有关场所、设施、财物,(详见《(场所、设施、财物)清单》第 006号),实施(查封、扣押、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自 2012年4月10日至2012年5月10日。

情况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本局将另行书面告知。

如对本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市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场所、设施、财物)清单》第 006 号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联系人:联系电话: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
2012年4月 10 日
送达回证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场所、设施、财物)清单
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
年月日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
年月日
第页共页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场所、设施、财物)
委托保管书
密工商字〔〕号

现委托你(单位)代为保管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有关(场所、设施、财物),(详见《(场所、设施、财物)清单》第号)。

在保管期间,未经本局同意,你(单位)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因你(单位)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局有权予以追偿。

附件:《(场所、设施、财物)清单》第号
联系人:联系电话:
(印章)
年月日
送达回证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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