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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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京工商发[2003]157号关于深入开展“守信企业”公示活动的通知各区县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各行业协会:为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百万守信企业”创建活动的要求,进一步强化企业信用意识,促进企业诚信经营,推动社会信用建设,现就深入开展“守信企业”公示活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充分认识开展“守信企业”公示活动的重要意义“守信企业”公示活动是“百万守信企业”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手段,开展“守信企业”公示活动,有利于增强企业的法律意识和信用意识,促进企业诚信经营,对完善《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加快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首都经济发展将发挥积极作用。
各分局要充分认识“守信企业”公示活动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要会同行业协会做好“守信企业”公示活动的宣传、发动工作,引导企业积极参与这项活动。
要加强对行业协会的指导,使“守信企业”公示活动顺利开展。
各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性组织的作用,对自愿申请参加“守信企业”公示活动的企业加强培育和辅导,积极向工商部门推荐符合标准的“守信企业”。
二、要严格把握“守信企业”的标准开展“守信企业”公示活动的基本方法是:政府组织、企业申报、协会推荐、社会公示。
“守信企业”公示活动遵循自愿参加、公开、公平、公正、非终身制的原则,要坚持标准、注重质量、严格把关。
(一)申报条件:1.依法设立满两年;2.年检通过A级;3.无经营性亏损;4.企业无失信违法行为。
(二)“守信企业”标准:1.企业重视商业信誉和信用管理工作,有较高的信用意识和管理水平;2.企业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3.企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4.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经营信用良好;5.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银行信用、质量信用良好;6.在同行业企业中,经济效益良好。
三、要切实做好受理、申报和推荐、公示工作(一)企业申请参加“守信企业”公示活动,应当向所在行业协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北京市“守信企业”年度公示申请书》(一式三份);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复印件;3.企业所具有的行业资质等级证书的复印件;4.上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5.企业信用管理制度汇编及年度信用管理工作总结;6.其他与企业信用、声誉有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容缺受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容缺受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12.25•【字号】京工商发〔2017〕61号•【施行日期】2017.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容缺受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京工商发〔2017〕61号各区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稽查总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现将《企业登记容缺受理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7年12月25日企业登记容缺受理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强化信用激励作用,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效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工商登记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容缺受理是指在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基本符合登记条件,但部分申请材料需要完善和补充的情况下,登记机关先行受理并在申请人补交材料后做出登记决定的登记服务措施。
第二章工作原则第三条依法行政原则。
登记机关依照《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容缺受理。
申请人补交材料后,经工作人员审查确保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方可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第四条公平公正原则。
在实施容缺受理的过程中,不得选择性地对待企业,凡符合容缺受理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予以办理。
第五条便捷高效原则。
有力有序推进容缺受理服务模式,改变以往申请材料必须全部齐全登记机关才予受理的传统工作模式。
减少申请人往返跑路,提升行政审批效率。
第三章适用范围第六条符合以下情形的适用容缺受理程序:(一)证照数量不全,经申请人确认未丢失可补交的;(二)决议、章程等文件未提交原件,经申请人确认可以更换原件的;(三)住所证明等可以提交复印件的文件未加盖印章,经申请人确认可以更换的;(四)申请文件的文字错误处需加盖印章,经申请人确认可以补盖印章的;(五)决议、章程等企业自制文件中存在文字错误,经申请人确认可以更换的;(六)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等复印件不齐全或不清晰,经申请人确认可以补交和更换的;(七)未提交法定代表人等人员的照片,经申请人确认可以补交的;(八)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补充提交相关书面说明,经申请人确认可以补交的;(九)可适用容缺受理程序的其他情形。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12.06•【字号】京工商发〔2017〕56号•【施行日期】2017.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京工商发〔2017〕56号各区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稽查总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发改价监〔2017〕1849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6〕48号)的要求,加强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的公平竞争审查,防止出现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况,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结合工商部门实际,现就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平竞争审查内容(一)审查对象。
以市局名义制定的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
(二)审查主体。
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政策措施的起草处室(以下简称起草处室)作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拟出台政策措施的自我审查工作。
(三)审查方式。
起草处室在政策措施起草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
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多个处室联合起草的政策措施,由牵头处室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其他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公平竞争审查。
(四)审查标准。
起草处室要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设置明显不必要或者超出实际需要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对不同所有制、地区、组织形式的经营者实施差别化待遇,设置不平等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以备案、登记、注册、名录、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指定、配号、换证、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准入障碍;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置消除或者减少经营者之间竞争的市场准入或者退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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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京工商发〔2010〕131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组织形式转换登记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执法大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意见》(工商办字〔2009〕200号)精神,市局制定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组织形式转换登记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组织形式转换登记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适应企业经营发展需要,促进现代企业制度及其他符合示范区发展要求的企业组织形式的建立和推广,通过资源整合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意见》(工商办字〔2009〕200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示范区内登记注册的公司制企业法人、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上述企业的分支机构转换为其他组织形式办理登记注册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登记管辖第三条企业组织形式转换应当由企业转换前的登记机关负责登记。
因登记事项发生变化而改变登记管辖的,按照转换后登记事项的审批权限确定其登记机关。
第三章转换类型第四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公司制企业法人转换为其他组织形式包括以下转换方式:(一)公司制企业法人转换为合伙企业;(二)公司制企业法人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三)公司制企业法人转换为分公司。
第五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非公司制企业法人转换为其他组织形式包括以下转换方式:(一)非公司制企业法人转换为公司制企业法人;(二)集体所有制企业转换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三)非公司制企业法人转换为合伙企业;(四)非公司制企业法人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五)非公司制企业法人转换为营业登记单位。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12.22•【字号】京工商发[2008]136号•【施行日期】2008.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京工商发〔2008〕136号)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执法大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08〕47号)要求,市局对自建局至2007年12月31日发布的3059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市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并就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单位一并贯彻执行。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经市局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决定:保留572件,废止533件,失效1305件,修改15件,不属于此次清理范围的352件。
此外,由其他委办局主办,联合我局会签的文件282件,正在清理之中。
具体清理情况如下:(一)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572件。
其中:以市局名义制发的267件;以市局名义转发的270件;市局主办,联合其他部门制发的27件;市局主办,联合其他部门转发的8件(详见附件1)。
(二)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533件。
其中:以市局名义制发的218件;以市局名义转发的256件;市局主办,联合其他部门制发的39件;市局主办,联合其他部门转发的20件(详见附件2)。
(三)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305件。
其中:以市局名义制发的655件;以市局名义转发的547件;市局主办,联合其他部门制发的86件;市局主办,联合其他部门转发的17件(详见附件3)。
(四)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7件。
其中:以市局名义制发的7件;以市局名义转发的8件(详见附件4)。
二、工作要求(一)市局法制处会同信息中心,将此次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以及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北京工商”网站和市局信息网站上予以公布。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城镇个体工商业户进行整顿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城镇个体工商业户进行整顿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3.08.29•【字号】京政发[1983]149号•【施行日期】1983.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城镇个体工商业户进行整顿的意见》的通知(京政发[1983]14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城镇个体工商业户进行整顿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当前,对城镇个体工商业户进行一次整顿是十分必要的,整顿的目的是为了今后更好更健康地发展。
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做为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公安、税务、物价、银行、计量、环卫、卫生等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共同完成任务。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督促检查,认真解决整顿中出现的问题,以期收到实效。
对农村个体工商业户的整顿亦按此通知精神办理。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城镇个体工商业户进行整顿的意见根据市政府京政发〔1983〕39号《关于加强对个体工商业户管理的通知》的要求,我们建议在各区(县)政府和街道统一领导下,于今年第四季度集中力量,按街道、分行业对城、近郊区城镇个体工商业户进行一次整顿。
同时按街道建立工商行政管理所和个体劳动者协会街道分会,以加强对个体工商业户经常性的管理工作。
现对整顿个体工商业户的工作安排,提出以下意见。
(一)整顿的内容这次对个体工商业户整顿的主要内容是普遍进行五查:一查从业人员、经营地点、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是否同营业执照相符;二查货源渠道和经营工具的来路是否正当;三查商品价格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四查是否照章纳税、交费;五查经营思想、经营作风和服务态度、服务质量。
结合五查对个体工商业户进行社会主义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
促进个体工商业户遵纪守法,端正经营思想、提高服务水平。
京工商发〔2007〕195号[终稿]
![京工商发〔2007〕195号[终稿]](https://img.taocdn.com/s3/m/7cae5493b8d528ea81c758f5f61fb7360b4c2bac.png)
00京工商发〔2007〕195号发布: 2008-12-05 13:520000000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无证无证照经营照经营场所以及其他经营住所若干问题的意见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执法大队:为了遏止无证照生产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消除安全生产特别是食品安全生产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要求、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07〕[2007]236号,以下简称《住所登记问题的通知》)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若干意见》(京政办发〔2007〕[2007]79号)等相关规定,针对无证照经营的突出成因,现就解决无证照经营场地所以及其他住所经营场地(经营场所,下同住所)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将住宅楼内的房屋作为住所登记注册的规定为加强企业、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07]236号)的规定,申请人在申请登记注册时,将住宅楼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下同)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除按照国家工商总局《住所登记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住宅楼及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生产加工和制造、经营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污染环境、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并应当符合管理规约,依法提交住所使用证明、申请人签署的承诺书及住所所在地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证明。
其申请从事前款所列经营项目以外的经营活动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住所使用证明。
1、.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2、.购买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购房人签字或购房单位盖章的购房合同复印件及加盖房地产开发商公章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北京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吊销123户内资企业营业执照的函-京工商文字[1999]第123号
![北京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吊销123户内资企业营业执照的函-京工商文字[1999]第123号](https://img.taocdn.com/s3/m/a4dd16096d175f0e7cd184254b35eefdc8d31539.png)
北京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吊销123户内资企业营业执照的函正文:---------------------------------------------------------------------------------------------------------------------------------------------------- 北京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吊销123户内资企业营业执照的函(京工商文字[1999]第123号)国税局、地税局、北京海关、人民银行北京分行:中国食品工业供销公司等123户企业,因歇业未办理注销登记、未参加年检等原因,已被依法吊销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请各有关部门做好相应的工作。
物此函告。
1999年7月9日吊销内资企业名单执照号名称11000264 中国食品工业供销公司11000289 北京华维通信公司11003125 北京新亚公司11003717 北京东城燕景百货商店11005000 北京汉华商贸公司11005701 北京市东城区保安器材经营部11008654 北京市东城区燕景冷饮批发站11011166 北京市东城区经济技术协作公司11051415 北京东方经济技术开发公司11150049 北京皮革公司11408419 北京敬华医疗设备公司11500689 北京市三和贸易公司11500850 北京纵横集团总公司11500901 北京威信商贸公司11501184 兴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11501399 中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11501428 北京金宝源经贸公司11501724 北京市通飞科工贸有限公11502169 北京太邦科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11502211 北京宝丰恒昌五交化有限公司11502267 北京京福达石化有限公司11502426 北京中实北海贸易公司11502480 北京鹰帝有限公司11502719 北京市海强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11502842 北京长寿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11502879 北京金斯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11502963 北京布莱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11503063 北京市百子美术用品有限责任公司11503160 北京华夏泰德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11503222 北京市亚泰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11503280 北京山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11503467 北京强基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11503484 北京宽海广告有限责任公司11503497 北京星和源娱乐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11503502 北京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11503556 北京大自然环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11503680 北京中发玻璃有限责任公司11503744 北京碧宏有限责任公司11503808 北京乐利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11503925 北京必兴商业有限责任公司11504058 北京泉正科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11504066 北京高登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11504220 北京大金五金矿产有限责任公司11504268 北京天耀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11504290 北京富瑞银经济贸易发展有限责任公司11504364 北京首创文化娱乐有限责任公司11504399 北京中银信经贸有限责任公司11504411 北京市利泽昌经贸有限责任公司11504452 北京悦景物贸有限责任公司11504671 北京海天鸿经贸有限责任公司11504935 北京万通工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11504947 北京鑫嵘长安经贸有限责任公司11504985 北京思赛斯环保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11505022 北京博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11505123 北京金通源电脑有限责任公司11505191 北京银燕航空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11505463 北京万事和科贸有限责任公司11505488 北京中电达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11505499 北京中运通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11505512 北京富中经贸有限责任公司11505519 北京天诚创业建筑设计院11505734 北京瑰琦光能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11505747 北京市百冠艺术用品有限责任公司11505805 北京农信达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1505821 北京中之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11505860 中兴民族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11506149 北京万德发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11506294 北京市恩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11506353 北京计录电子有限责任公司11506393 北京全华文化体育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11506429 北京优利国奥声像设备有限责任公司11506616 北京亿鑫超越赛车城有限责任公司11506688 北京市五洲华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11506946 北京思瀚科贸有限公司11506954 北京盛龙腾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11507086 北京金榕树经贸有限公司11507411 北京惠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11507420 北京东方天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11507565 北京卓讯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11507957 北京文硕源酒楼有限责任公司11508076 北京市顺阳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11508458 北京德威克航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11508748 北京天道科贸发展有限公司11508939 北京中轻意达经贸有限责任公司11508952 北京鼎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1509112 北京现代时尚时装有限公司11509181 北京银海岸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11509273 北京海丰余航空服务有限公司11509705 北京雪兰迪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11509869 北京中会鑫经贸有限责任公司11510196 北京普莱帝娜珠宝有限责任公司11510503 北京三九南口食品有限公司11511268 北京风云广告有限公司11511395 北京利安达经贸有限责任公司11511428 北京三仁眼镜有限公司11511458 北京金鸿盛商贸有限公司115ll524 北京晋华翔宇经贸发展有限公司l15ll624 北京红雨伞商贸有限公司11511717 北京凯依服饰有限公司11873104 北京市怀柔县工商事务所11873217 北京市怀柔县莲花红鳟鱼经营部11873376 北京市京北经济技术协作公司11873895 北京市怀柔县新科农业资源开发公司11873991 北京怀柔新海实业总公司11874358 北京市温阳进出口贸易公司第二分公司企11005347 北京站东广场停车管理站企11005915 北京东城京安综合经销部分部企11006599 北京东城方圆广告设计制作所企11010041 北京东城亨东金属加工门市部企11484928 北京市消防局门头沟中队宏达消防器材门市部企11501032 北京勃生经济技术开发公司汽车配件经理部企11501142 北京勃生经济技术开发公司香精香料经营部企11501731 北京市华远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企11501844 国企(北京)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企11505186 北京巨亨商贸公司百货商亭企11506358 北京永利贸易公司百货商场企11507243 北京德亚商贸公司经营部企11507968 北京市兴远电子技术工程公司第一销售部企11509277 红旗出版社家庭电子藏书出品部企11870488 北京市怀柔县西小商店——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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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京工商发…2009‟133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贯彻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文件的意见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执法大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为贯彻落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意见》(工商办字…2009‟200号,以下简称《意见》),按照先行先试、改革创新的原则,根据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的实际需要,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具备实施条件,可予先行先试(一)适用范围。
《意见》适用于中关村示范区内的各园区。
(二)登记管辖权。
1.设立示范区企业登记注册窗口。
在示范区各园区所在地区县工商分局注册大厅设立“示范区企业登记注册窗口”,负责示范区内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批准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的登记注册,核发套印示范区分局印章的营业执照。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示范区下列内资企业登记管辖权:(1)依企业申请,对住所设在中关村示范区,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管辖的内资企业,示范区工商分局可以进行登记。
(2)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示范区下列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辖权:(1)经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批准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2)辖区内注册资本低于600万美元的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3)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登记而住所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外商投资企业;(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4.市局委托示范区分局负责住所位于海淀区,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的登记注册。
5.市局授权示范区分局负责住所位于海淀区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企业集团的登记注册。
(三)名称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名称远程申报。
(1)示范区分局负责远程申报名称中使用“中国”字样和不含行政区划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后将加盖总局印章的《外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通过网络或邮寄方式发送至市局注册处。
(2)示范区分局负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使用“中国”字样和不含行政区划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并发放加盖示范区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外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3)示范区分局向市局登记注册处报送名称预先核准、变更申请文件及上传名称数据,由市局登记注册处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综合业务系统”申报名称并将接收的总局名称核准或驳回决定送达示范区分局。
2.中关村字号名称。
示范区内的企业申请在名称中使用“中关村”作为字号或使用“中关村”与其他字词组合作为字号,应当取得“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办理名称登记注册。
3.不使用行业表述用语的名称登记。
(1)示范区内企业名称中不使用行业用语表述的应符合以下条件:注册资本(金)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3个以上大类的。
(2)示范区分局在核定不使用行业表述用语名称时,应当按照企业申请经营项目中的主营业务确定其行业,并对核准的企业名称实行全行业保护。
(四)经营范围核定。
1.许可经营项目。
示范区内企业经营范围中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登记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文件、证件登记许可经营项目;行政许可文件、证件对许可经营项目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登记。
2.一般经营项目。
示范区内企业经营范围中不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大类登记,并分别加注以下内容:内资企业加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外商投资企业加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和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限制经营的项目,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和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未限制经营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示范区内企业申请登记具体经营项目的,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登记。
(五)住所(经营场所)核定。
1.经区县政府或者园区管委会批准的集中办公区可以作为住所予以登记,但仅适用于示范区内从事非专项许可经营项目的高新技术企业。
2.集中办公区的提供者应具备法人资格。
3.登记机关对使用“集中办公区”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企业登记注册的,应在金网系统中予以标注,并在营业执照住所栏内载明“集中办公区”字样。
4.企业在“集中办公区”住所以外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设立分支机构。
5.示范区内的创业孵化器企业,经园区管委会认定,可以孵化器作为入驻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予以登记注册。
(六)出资方式。
1.股权出资。
示范区内企业以股权作为出资设立公司或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应按照国家工商总局《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予以登记。
2.技术成果出资。
示范区内企业以科技成果作为出资设立公司或者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在货币出资金额不低于注册资本30%前提下,科技成果出资比例由公司章程自行约定。
(七)企业集团登记。
示范区内的企业,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的,允许设立企业集团。
(八)股权质押登记。
为示范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融资提供高效服务,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的规定,当场办理示范区内企业股权质押登记申请并核发通知书。
(九)新兴行业、新兴业态登记注册。
支持示范区内新兴行业、新兴业态发展。
示范区内企业使用新兴行业、新兴业态用语作为名称行业表述用语的或申请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中明确的新兴行业、新兴业态的,由示范区分局商有关部门研究后予以登记。
(十)动产抵押登记。
为支持和方便示范区内企业盘活资产,提高融资能力,积极开展动产抵押登记。
动产抵押登记由抵押人住所地工商分局进行,并启用网上抵押登记申请和信息查询系统,公开动产抵押登记信息,提高办事效率,保障和方便债权实现。
(十一)监督管理。
1.监督管辖。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示范区分局登记注册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委托所在地区县工商分局负责。
(2)区县工商分局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示范区分局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违反登记事项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以及对授权示范区分局登记注册的内资企业作出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等行政处罚的,应当以示范区分局名义作出,并报示范区分局备案。
2.年检。
(1)示范区内的企业试行报备式年检。
企业可登录北京市工商局网上年检系统报备年检,也可通过邮寄方式报备年检。
(2)通过网上年检系统确定年检结果,推行数字认证证书(即CA用户),不再加盖年检戳记(企业因经营活动等需要加盖的除外)。
(3)年检信息通过政府首都之窗网站、北京市工商局网站、中关村管委会网站向社会公示。
(4)对符合重点审查条件的企业,实行书式申报方式。
(十二)商标。
1.支持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驻中关村办事处开展好各项商标业务工作。
(1)积极宣传设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驻中关村办事处的重要意义及其有关职能,召集示范区企业、有关代表和有影响的中介机构召开座谈会,讲解办事处职能及权限和办理商标登记、争议、海外注册等具体措施程序。
(2)对辖区内需要进行商标注册、变更、转让、续展、补正、注销及特殊标志登记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向商标处反馈情况,由商标处与办事处共同做好上述商标业务工作的沟通、衔接和协调工作。
2.帮扶示范区内企业实施商标战略。
(1)对示范区内优势、传统产业和有竞争潜力的企业进行指导并制订培育计划,指导示范区企业加强内部商标管理,推动企业开展科技与服务创新。
(2)对于示范区内的驰名商标认定,由商标处与办事处共同培育并列出发展计划,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及时依法认定。
3.支持商标无形资产资本化运作。
(1)相关分局要对示范区内具有品牌优势的企业进行摸底、走访,了解企业的现状和贷款需求。
(2)组织向示范区内注册商标企业进行商标权质押贷款培训和推介。
充分利用市局搭建的“商标质押融资平台”,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相关部门、金融机构的支持,引导企业开展商标质押工作,帮助示范区内的企业实现无形资产资本化运作。
(3)在商标质权人和出质人同意的情况下,可免于提交出质商标专用权价值评估报告。
4.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
(1)畅通商标案件的投诉渠道,采取网上投诉、健全投诉机制等措施建立商标案件的快速投诉通道,服务权利人和消费者。
(2)推动建立示范区科技企业联合打假维权组织,凡发现有假冒示范区商标产品现象的,及时与相关省市联系协助维权。
(3)对辖区内开展商标法律、政策宣传,落实商标战略任务,提供商标法律咨询服务,以及市场主体的商标事宜咨询工作,需要出面协调的事宜,由商标处做好沟通协调工作。
5.加强对示范区商标境外注册工作的指导。
(1)深入了解示范区内出口企业商标国际注册现状及遇到的问题,宣传商标国际注册知识,加强对企业马德里国际注册的宣传和培训。
(2)研究制订鼓励企业到境外申请注册商标的支持措施,积极引导和帮助示范区内获得驰名、著名商标企业开展商标境外注册。
(十三)商业秘密保护。
1.通过行政指导,帮助示范区企业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呼吁企业经营者经营行为自律。
2.建立侵犯商业秘密的投诉举报网络和保护机制,加强对侵犯商业秘密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十四)示范区信用监管制度建设。
1.积极推进运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济户口信息的公开公示,在企业年检和日常监管中实施分类监管,并以企业登记、监督管理信息和政府相关部门的许可及监管信息为基础,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下设立子系统,完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
2.在示范区试验利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试验将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推进社会征信机构的建立,培育征信机构,为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从事经济活动提供信用服务。
3.积极支持自治性行业组织开展企业信用自律,支持其对本行业企业开展信用评价活动。
4.引导征信机构利用企业信用信息为示范区内企业获得高新技术认定、申请资质、招投标以及获得银行贷款等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