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成立广告战略实施领导小组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快广告业发展的规划纲要》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快广告业发展的规划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3.07.10•【文号】工商广字[1993]第208号•【施行日期】1993.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快广告业发展的规划纲要》的通知(工商广字<1993>第2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计委(计经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和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的《全国第三产业发展规划基本思路》,促进我国广告业加快发展,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快广告业发展的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现印发给你们。
广告业在我国是一门新兴产业,属于知识密集、技术密集、人才密集的高新技术产业,是第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快发展广告业,对于拓宽国内、国际市场信息交换渠道,辅佐企业开拓市场和引导消费,促使我国商品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后来居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加快发展广告业,需要各地、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
请各地结合实际,加强对《纲要》落实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请各有关方面,特别是与广告业改革和发展有直接关系的部门,积极给予配合和支持,以实现《纲要》所提出的各项目标和任务。
一九九三年七月十日关于加快广告业发展的规划纲要(一九九三年七月)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广告作为沟通生产与消费的中介,具有辅佐企业开拓市场和引导消费的特殊功能,是国内国际市场信息交换的有效渠道,也是参与国际经济循环的重要条件。
发达的广告业可以促进经济资源的合理配置,取得更加丰富的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
广告业属于知识密集、技术密集、人才密集的高新技术产业,其发展水平,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市场经济发育程度、科技进步水平、综合经济实力和社会文化质量的重要反映。
为了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并使我国商品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后来居上,迫切需要我国广告业有一个全面、快速、协调、健康的发展。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动公益广告宣传、加强公益广告管理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动公益广告宣传、加强公益广告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2.25•【字号】沪工商广[2008]41号•【施行日期】2008.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动公益广告宣传、加强公益广告管理的指导意见(沪工商广〔2008〕41号)各分局:为进一步推动本市公益广告宣传、加强公益广告管理,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广告宣传的通知》(工商广字〔2002〕第289号)、《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2004年市政府令第43号发布)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搞好本市公益广告宣传和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沪委办〔1997〕24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具体指导意见:一、公益广告和公益广告活动的界定公益广告是以推广有利于社会进步的思想意识、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为目的的信息传播。
公益广告活动属于非营利性质的社会公益性活动。
各分局要鼓励企业和个人资助公益广告的创作和发布。
任何组织与个人都不得以公益广告的名义宣传、推销自己的产品或服务。
公益广告不得出现下列情形:(一)商品或服务的名称,以及与宣传、推销商品或服务有关的内容,包括单位地址、网址、电话号码、其他联系方式等。
(二)以不符合规范的单位名称或商标、标识落款。
(三)公益广告画面中出现的单位名称或商标、标识,足以使社会公众在视觉程度上降低了对公益广告内容的感受和认知。
违反上述禁止性规定的,视为商业广告,按照商业广告有关规定管理。
二、公益广告的设计与制作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参与公益广告的设计、制作活动。
各分局应当积极倡导具有广告设计、制作能力的企、事业单位强化社会公益意识,配合党和政府的宣传重点以及本市的重大社会活动,积极开展公益广告设计、制作,其内容和形式应尽量采取正面教育,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审查提示(六十四)--关于教育培训招生广告的审查要求-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审查提示(六十四)--关于教育培训招生广告的审查要求正文:----------------------------------------------------------------------------------------------------------------------------------------------------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审查提示(六十四)--关于教育培训招生广告的审查要求各媒体单位,各广告经营单位:近期监测发现本市部分报刊媒体上发布的各类教育培训招生广告问题较为突出,主要表现为一些不具备办学资格的企业、个人擅自发布培训招生广告从事教育培训活动,还有一些具备办学资格的培训机构超越核准的教育培训种类和内容发布培训招生广告,或者在广告中对学员就业、通过考试、提高成绩等作出不切实际的承诺,扰乱了教育培训市场秩序。
为规范教育培训招生广告发布行为,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上海市工商局经与上海市教委会商,就教育培训招生广告发出如下广告审查提示:一、公办教育机构(包括学前教育、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机构)在本市媒体发布教育培训招生广告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1.人事部门或者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的文件;2.高校发布“在校内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招生广告,应当提交“学校非学历教育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同意发布广告的书面意见。
3.高校发布“在校外举办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包括在高校校园外与其他办学机构或单位的合作办学)招生广告,应当提交校外办学点所在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教学点备案证明。
二、民办教育机构在本市媒体发布教育培训招生广告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
其中,开展学历教育、学前辅导、自学考试辅导及其他文化教育培训的民办学校,提供由本市区、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发的办学许可证;开展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应提供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办学许可证。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不正当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不正当竞争类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法规类别】反不正当竞争违法处理【发文字号】沪工商公[2014]191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4.06.12【实施日期】2014.06.1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不正当竞争类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不正当竞争类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沪工商公[2014]191号)各分局,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处室、检查总队:现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不正当竞争类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4年6月12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不正当竞争类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章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行为一、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八条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前款所称的知名商品是指:(一)使用经认定的驰名商标或者著名商标的商品;(二)经国家有关行政机关、行业总会认可的在国际评奖活动中获奖的商品;(三)为相关消费者所共知、具有一定市场占有率和较高知名度的商品。
《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二、处罚种类和幅度《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2015年上半年全市工商、市场监管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2015年上半年全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政务信息、新闻宣传工作情况和下半年工作要点的通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工商局办[2015]012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5.07.01【实施日期】2015.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2015年上半年全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政务信息、新闻宣传工作情况和下半年工作要点的通报(沪工商局办[2015]012号)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各分局:今年上半年,全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围绕中心工作,扎实推进政务信息和新闻宣传工作,有效发挥了沟通情况、交流经验、服务决策、推动工作的作用。
为做好下半年工作,现将上半年全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政务信息、新闻宣传工作情况和下半年工作要点通报如下:一、今年上半年全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政务信息、新闻宣传工作情况(一)政务信息工作情况今年上半年,全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政务信息取得了新的进展。
全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向市工商局报送了大量有价值的政务信息,市工商局编发《上海工商行政管理简报》23期、《动态专报》26期、《舆情信息参考》85期,市委、市政府录用专报、信息等48篇,国家工商总局录用简报、信息等171篇(其中全市5个信息直报点录用56篇),比较全面反映了全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服务上海科创中心建设、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创新市场监管、加强消费维权等工作情况。
7月初,市工商局局长陈学军对政务信息工作作出专门批示:“请继续加强信息上报工作。
”上半年政务信息工作体现了三方面特点:一是政务信息质量进一步提升。
全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坚持在内容上和形式上精益求精,政务信息总体主题突出、内容翔实、逻辑清晰、语言精炼,为市工商局编发各类材料提供了宝贵的基础素材。
浦东、闸北、宝山、嘉定、青浦、长宁市场监管局等单位报送的信息质量较高,成绩名列前茅。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2016年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执法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2016年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执法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4.27•【字号】•【施行日期】2016.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2016年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执法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场监管局,市工商局有关处室、检查总队、机场分局:现将《2016年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执法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4月27日2016年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执法整治工作方案为强化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管执法,着力整治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突出问题,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和市政府相关工作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整治已纳入今年市政府目标管理专项工作。
各单位要按照“突出重点、稳步推进、查处有力、规范有效”的工作原则,认真开展执法整治工作,依法查处和规范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一是主要商业中心(街区)、交通枢纽和旅游景点及其配套商业网点等重点区域“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概不退换”、“概不负责”等典型、常见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得到有效遏制。
二是旅游、汽车销售和维修等重点行业经营者使用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的违法行为得到有力查处。
三是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事业单位合同格式条款使用行为得到有效规范。
二、工作重点本次整治工作的主要内容是:查处和规范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含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凭证、单据等)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等三类违法行为。
(一)重点条款。
以“最终解释权”、“概不退换”、“概不负责”等以往执法工作中已经明确的典型、常见、易发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和前期对重点行业调查排摸中明确的不公平格式条款为查处重点。
(二)重点行业。
以商品销售、旅游、汽车销售及维修和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事业为重点行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7.03.21
•【字号】沪工商注[2007]80号
•【施行日期】2007.03.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
正文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工商注〔2007〕80号)
各分局,市局有关处室:
为了规范本市企业名称争议处理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对《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暂行办法》(沪工商注〔2006〕317号印发)第七部分进行修改,修改后第七部分的具体内容如下:
七、其他
处理机关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的,被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被申请人逾期拒不办理,也不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复议后拒不执行复议决定,又不起诉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1.登记机关扣缴被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加盖“该企业名称已责令限期变更”章;
2.被申请人或其分支机构以原名称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名称变更以外的其他工商登记的,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3.被申请人申报企业年检的,登记机关不予加盖年检戳记。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综合治理机制深入贯彻落实新《广告法》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综合治理机制深入贯彻落实新《广告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旅游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9.07•【字号】沪工商广〔2015〕164号•【施行日期】2015.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综合治理机制深入贯彻落实新《广告法》的实施意见沪工商广〔2015〕164号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新《广告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新《广告法》新增完善了广告内容准则和媒介行为规范,加大了打击虚假广告的惩戒力度,强化了相关部门的广告监管责任。
为了切实规范广告活动,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力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严格落实广告监管责任,参照国家工商总局等九部门《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际联席会议工作制度》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综合治理机制、深入贯彻实施新《广告法》,提出以下工作意见:一、深入学习、广泛宣传,为新《广告法》实施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1.加强学习,充分认识新《广告法》实施的重要意义。
广告业是现代服务业和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引导消费、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
近年来上海广告市场秩序总体较好,但广告违法情况仍不同程度存在,有些领域还较突出,且随着广告业的快速发展,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出现,规范广告市场的任务依然艰巨。
各单位要从服务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高度,深入学习新《广告法》,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广告监管执法对于服务经济发展、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履职意识,树立法治思维,创新执法机制,强化责任担当,推动本市广告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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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成立广告战略实施领导小组的通
知
【法规类别】广告管理
【发布部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2.06.20
【实施日期】2012.06.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成立广告战略实施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分局,市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上海广告战略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推进广告战略实施的意见》(工商广字〔2012〕60号)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成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战略实施领导小组的通知》(工商广字〔2012〕90号)的要求,市局决定成立广告战略实施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广告战略的组织领导工作。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
1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