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名称争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提高网络经营企业网上亮照率加快建立网络经济户口的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提高网络经营企业网上亮照率加快建立网络经济户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2.03•【字号】沪工商市[2012]63号•【施行日期】2012.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提高网络经营企业网上亮照率加快建立网络经济户口的通知(沪工商市[2012]63号)各分局,市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夯实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基础,提升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效能,促进本市网络商品交易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市局印发了《推进网络经营企业网上亮照工作规则(试行)》,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提高网络经营企业网上亮照率,加快建立网络经济户口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以国家工信部网站公布的本市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企业(以下简称“网络经营企业”)总量为基数,在剔除无效数据的基础上,力争通过全市工商部门的共同努力,到2012年底分三个阶段基本完成工作目标。
第一阶段(2012年1月1日至31日):完成网上亮照的网络经营企业达到5%;第二阶段(2012年2月1日至6月30日):完成网上亮照的网络经营企业达到70%;第三阶段(2012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已经本市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网络经营企业基本完成网上亮照。
二、组织领导市局市场处牵头,市局注册处、外资处、监管处、信息中心共同参与,协作推进。
三、部门职责(一)市局市场处负责推进本市网络经营企业网上亮照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对国家工信部网站公布的网络经营企业进行疏理,筛选出有效数据,以注册地为原则进行分类,分派至各分局;指导和督促各分局按照时间节点推进网络经营企业网上亮照工作;继续优化和完善网上亮照标识下载流程;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督管理数据规范》的要求,修改和补充企业营业执照亮照备案系统中要求企业报备的数据项目;及时研究解决各分局在工作推进中发现的问题。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子营业执照(试点)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子营业执照(试点)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12.28•【字号】沪工商注〔2015〕231号•【施行日期】2015.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子营业执照(试点)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工商注〔2015〕231号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各分局,市局各有关处室、直属单位:现将《上海市电子营业执照(试点)实施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上海市私钥版电子营业执照申领告知书2.上海市私钥版电子营业执照申请书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12月28日上海市电子营业执照(试点)实施工作方案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提升服务效率、提高政务水平,加快推行全国统一标准规范的电子营业执照,大力推进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方式,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建设技术方案(暂行)》(办字〔2014〕6号)、《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电子营业执照试点工作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5〕146号)的要求,现就本市电子营业执照(试点)实施制定以下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积极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相关部署,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电子营业执照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推动企业登记管理全程电子化,实现工商注册便利化,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现代市场体系,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重要意义电子营业执照是由具有国家法定职能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以国家工商总局为全国统一信任源点,按照统一标准颁发的载有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的法律电子证件,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1]第28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1]第28号](https://img.taocdn.com/s3/m/398b6ca7f021dd36a32d7375a417866fb84ac099.png)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答复
正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答复
(2001年1月19日工商企字[2001]第28号)
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
你院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咨询的公函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中“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所述“同行业”,是指《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法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规定中“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即企业名称中表述“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的文字内容。
二、企业分支机构名称适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项驳回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
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发生争议,注册在后的企业名称如果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登记机关应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第九条第(二)项和第五条,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予以纠正。
——结束——。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文号】工商企字[1998]第59号【发布日期】1998-04-06【生效日期】1998-04-0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工商企字[1998]第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关于深化大型企业集团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15号)的精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了《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四月六日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企业集团的登记管理,规范企业集团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组建企业集团,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以企业集团名义从事活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企业集团的登记主管机关。
第三条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条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组建而成。
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也可以成为企业集团成员。
母公司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
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股权的企业法人;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应当是母公司对其参股或者与母子公司形成生产经营、协作联系的其他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第五条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三)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
第六条企业集团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企业集团名称;(二)母公司的名称、住所;(三)企业集团的宗旨;(四)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生产经营联合、协作方式;(五)企业集团管理机构的组织和职权;(六)企业集团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程序、任期和职权;(七)参加、退出企业集团的条件和程序;(八)企业集团的终止;(九)章程修改程序;(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十一)制定日期。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举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举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7.29•【字号】沪工商消〔2015〕149号•【施行日期】2015.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举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工商消〔2015〕149号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检查总队:现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举报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7月29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举报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消费者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提高消费者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工商部门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要求工商部门对违法行为调查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工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的消费者投诉属于民事争议的,实行调解制度。
工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的举报,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调查处理。
第四条工商部门应当引导经营者加强自律,推动经营者建立、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负责和赔偿先付制度,指导消费维权联络点(站)和“绿色通道”企业的投诉处理工作,推动消费争议和解。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第五条“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负责“12315”热线接听,解答消费咨询,接待、登记各种途径的投诉、举报,并将相关信息录入“12315”系统;负责对投诉、举报、咨询等信息进行统计、汇总和分析。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废止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
件进行废止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0.01.04
•【字号】沪国资委法规[2010]9号
•【施行日期】2010.01.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
废止的通知
(沪国资委法规[2010]9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提高依法监管水平,根据《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我委对现行国资监管规范性文件和指导性意见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研究,决定对《关于加强本市国有无形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等26件文件予以废止,现予以公布(见附件)。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上海市国资委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共26件)
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
上海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4篇)

上海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根据《上海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上海市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遵循以下规定:1. 登记主体: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工商局”)负责。
2. 名称审查:企业申请登记的名称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的要求,不得违反社会公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冒用或误导他人。
工商局将对企业名称进行审查,确保名称合法、合规。
3. 名称登记:企业申请登记的名称经过审查合格后,工商局将予以登记,并颁发《企业名称登记证书》。
4. 名称变更:企业名称变更需要向工商局提出申请,并提供合法、合规的变更理由和相关材料。
工商局将进行审查,并对合法、合规的变更申请予以登记。
5. 名称注销:企业在解散、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等情况下,应向工商局申请注销企业名称登记。
6. 名称维权:企业名称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纠纷,企业可以向工商局提出维权申请,工商局将进行调查处理,并维护企业名称的合法权益。
7. 监督管理:工商局对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进行相应的处罚和整改。
以上是《上海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的主要规定,企业在进行名称注册、变更和注销等手续时,需遵守相关规定。
上海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根据《上海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上海市企业的命名应符合以下规定:1. 注册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违法、有害社会公德、损害公共利益、欺骗他人、混淆社会公众视听的内容。
2. 注册名称应当使用中文,使用英文或者其他文字的名称除外。
3. 注册名称应当具有明确的识别特点,不得与现有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以免造成混淆。
4. 注册名称使用的字号字形、字母大小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不得使用非法零部件。
5. 注册名称中包含的行业、产品、服务、地理特点等应符合实际情况,并与已有商标名称不重复或造成混淆。
6. 对于涉及国家、地区、机关、军队、人民团体和国际组织名称的使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自贸区知识竞赛题1(1019)

知识竞赛抢答题1、上海市人民政府《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指出,自贸试验区项目备案管理范围包括: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外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投资合伙、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
2、《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指出: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到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实行以备案制为主的管理方式,对境外投资一般项目实行备案制。
3、青岛保税区在2000年初在全国保税区中率先提出“保税区向自由贸易港区转型”的建议,并得到海关总署等有关部委的高度重视。
4、1547年,世界上第一个正式命名的自由港,出现意大利在其西北部热那亚湾建立的雷格恒自由港。
5、《关于公告保税物流园区统计办法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71号公告》规定:保税物流园区与境内之间的货物进出,海关作单项统计。
6、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指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在经国家商务主管等部门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内采购的、单票报关单商品货值15万(含15万)美元以下、并在采购地办理出口商品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
7、《关于调整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明确: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30日起,对按此前规定所有减按4%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的进口飞机,调整为按5%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8、青岛保税港区、青岛保税区、青岛西海岸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十位海关代码的前五位分别是:37026、37024、37025。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的通知》指出: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自贸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的主题是“税收一网通办、便捷优质高效”(简称“办税一网通”)。
10、《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实施意见》提到:稳步推进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建设,加快推动原油期货上市交易。
积极推进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平台,加快产品研究与创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沪工商注[2007]80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7.03.21
【实施日期】2007.03.2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沪工商注〔2007〕80号)
各分局,市局有关处室:
为了规范本市企业名称争议处理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对《
1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