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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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

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

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一、张恩琪诉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行政不作为案(一)基本案情张恩琪于2013年3月13日、10月16日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9月25日向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基金中心)邮寄信函,主要内容为要求履行法定职责,对其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偏低和少缴、漏缴问题进行强制征缴。

市社保局于2013年10月26日收到信函后,认为其所述问题不属于该局职责,属于市社保基金中心职责,遂将信件转至该中心办理。

该中心于2013年11月29日向张恩琪出具《关于张恩琪信访反映问题的答复》,主要内容为其已经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待遇均由其参保所在区的社保局审批确定,且在审批之前已经本人对缴费基数、缴费年限等事项进行了确认,该中心作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依据区县社保局审批结果及有关政策规定按时足额发放退休待遇。

张思琪先是针对市社保局、市社保基金中心分别提起诉讼,因各自答辩不具备相应职责而申请撤诉,后将两单位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市社保局向市社保基金中心转交信件行为违法,撤销市社保基金中心上述答复,判令二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其诉求予以答复。

(二)裁判结果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市社保局具有负责全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的行政职能,其于2011年10月19日向与其存在隶属关系的市社保基金中心下达文件《关于社会保险举报投诉案件受理查处职责分工的通知》,第二项明确规定“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举报、投诉,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查处,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请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具体程序由市劳动监察机构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

故市社保局将信件转至市社保基金中心办理并无不当。

市社保基金中心应对原告信函要求事宜作出明确处理,但其未在60天内作出答复,且在此前原告起诉该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隐瞒了市社保局下达上述文件的情况,在答辩状中否认其具备相应职责,导致原告认为起诉被告主体有误而申请撤诉,系未履行法定职责并进行推诿。

李雪松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申请保护财产权,不予答复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雪松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申请保护财产权,不予答复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雪松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申请保护财产权,不予答复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6【案件字号】(2020)京01行终59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茜杨晓琼徐钟佳【审理法官】李茜杨晓琼徐钟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雪松;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同仁堂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食品分公司【当事人】李雪松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同仁堂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食品分公司【当事人-个人】李雪松【当事人-公司】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同仁堂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食品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璇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桑田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璇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桑田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璇桑田【代理律所】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李雪松【被告】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同仁堂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食品分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关于涉案产品使用未经检验检疫的“洞燕窝"作为原材料的举报事项是否成立。

根据原告的举报事项,本案的审查范围仅限于涉案产品是否使用了未经检验检疫的燕窝原材料,如果上诉人认为涉案产品使用的燕窝原材料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其应通过其他途径另案解决,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故对上诉人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不予答复户籍所在地第三人质证关联性证据不足行政复议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关于涉案产品使用未经检验检疫的“洞燕窝"作为原材料的举报事项是否成立。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与常艳飞工商复议职责纠纷上诉案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与常艳飞工商复议职责纠纷上诉案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与常艳飞工商复议职责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不作为工商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0【案件字号】(2019)京行终925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霍振宇赵世奎贾宇军【审理法官】霍振宇赵世奎贾宇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常艳飞【当事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常艳飞【当事人-个人】常艳飞【当事人-公司】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被告】常艳飞【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户籍所在地复议机关合法性证据确凿行政复议驳回起诉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4 22:15:46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与常艳飞工商复议职责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京行终925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肖亚庆,局长。

委托代理人贾梦寒,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董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常艳飞,男,198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因常艳飞诉其不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9)京01行初718号行政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调解工作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调解工作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调解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12.31•【字号】京工商发[2011]142号•【施行日期】201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调解工作规定的通知(京工商发〔2011〕142号)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执法大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调解工作规定》已经市工商局、市食品办2011年第44次联合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市局、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负有调解职责的部门应建立行政调解工作台账,并将行政调解工作纳入本单位行政指导工作考核体系。

二、市局、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负有调解职责的部门应定期对调解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情况报同级法制部门汇总。

分局法制部门对本局各类调解工作数据汇总后于每月10日前报市局法制处。

附件:《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调解工作规定》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调解工作规定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市政府关于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用相关文件的精神,进一步推进调停性行政指导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调解职能及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行政调解是指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主持或者主导的,以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依据,根据法定的职责权限,以消费纠纷、合同争议等民事纠纷以及行政纠纷为对象,通过说服劝导等方式,促使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消除矛盾的纠纷解决机制,主要包括消费者申诉调解、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和行政复议调解等。

第三条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成立行政调解工作委员会,负责行政调解工作组织、指导及协调工作。

最高院公布十大不作为案例

最高院公布十大不作为案例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关于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15日下午举行新闻通气会,首次通报人民法院关于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李广宇表示,此次通报的案例旨在通过法院行政审判提供司法监督和司法审查,治理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现象。

十大案例具体如下:1.张恩琪诉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行政不作为案2.张风竹诉濮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案3.彭某诉深圳市南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行政不作为案4.钟华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行政不作为案5.王顺升诉寿光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案6.沈某、蔡某诉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不作为案7.兰州宏光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诉兰州市城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不作为案8.赵永天诉凤阳县武店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案9.艾立仁诉沈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不作为案10.张美华等五人诉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行政不作为赔偿案一、张恩琪诉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行政不作为案(一)基本案情张恩琪于2013年3月13日、10月16日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9月25日向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基金中心)邮寄信函,主要内容为要求履行法定职责,对其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偏低和少缴、漏缴问题进行强制征缴。

市社保局于2013年10月26日收到信函后,认为其所述问题不属于该局职责,属于市社保基金中心职责,遂将信件转至该中心办理。

该中心于2013年11月29日向张恩琪出具《关于张恩琪信访反映问题的答复》,主要内容为其已经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待遇均由其参保所在区的社保局审批确定,且在审批之前已经本人对缴费基数、缴费年限等事项进行了确认,该中心作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依据区县社保局审批结果及有关政策规定按时足额发放退休待遇。

张思琪先是针对市社保局、市社保基金中心分别提起诉讼,因各自答辩不具备相应职责而申请撤诉,后将两单位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市社保局向市社保基金中心转交信件行为违法,撤销市社保基金中心上述答复,判令二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其诉求予以答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1.10•【分类】其他正文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十大典型案例11月10日,北京一中院发布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涵盖了行政处罚、行政确认、不履行法定职责、政府信息公开、工商登记、行政赔偿、行政强制执行、行政答复等8个行政行为类型,涉及城管、人保、镇政府、公安、环保、发改、市监、医保、不动产管理等多个行政执法领域。

十个典型案例从个案角度,具体展现了北京一中院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的不同维度。

目录案例一.某公司诉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罚款、责令补种树木决定案案例二.某物流公司诉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某区人民政府工伤认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案案例三.石某诉某镇人民政府强制清除行为案案例四.吴某诉某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案例五.秦某诉某区生态环境局、某区人民政府行政答复及行政复议决定案案例六.宋某诉某部委政府信息公开案案例七.某公司诉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案案例八.宋某诉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登记案案例九.高某诉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公司、雷某工商登记案案例十.陈某诉某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某分局不动产登记及行政赔偿案01 某公司诉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罚款、责令补种树木决定案【要旨】对于具有裁量权的行政行为,法院既要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亦要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对于明显不合理的行政处罚决定,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在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敦促行政机关主动调整处罚幅度,最终协调化解矛盾纠纷。

【基本案情】本案系一起涉及罚款、补种树木的行政案件,某公司违反规定截除树木主干、去除树冠15棵。

经鉴定,该损失为45 200元,后被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某城管局)处以406 800的罚款,并责令补种150棵树木。

2024年统计师之中级统计师工作实务通关提分题库(考点梳理)

2024年统计师之中级统计师工作实务通关提分题库(考点梳理)

2024年统计师之中级统计师工作实务通关提分题库(考点梳理)单选题(共45题)1、根据《关于统计上经济成分的推算办法》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私有经济范围的是()。

A.农户在承包地种植粮食B.农户在自留地种植蔬菜C.农户在庭院养鸡D.农户在承包田养鱼【答案】 C2、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属于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涉外调查工作的()的行政行为。

A.法律权利B.法律资格C.法律义务D.法律责任【答案】 B3、在国民收入分配分析指标中,消费率是最终消费支出与()之比。

A.国内生产总值B.国民总收入C.国民可支配总收入D.国民可支配净收入【答案】 C4、在统计行政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中,被告为( )。

A.统计调查对象B.统计行政执法机关C.统计诉讼代理人D.统计诉讼第三方【答案】 B5、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资产负债表宾栏中的机构部门是()。

A.非金融企业部门B.金融机构部门C.产业部门D.政府部门【答案】 C6、当事人对国家统计局派出的省级调查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是()A.省级人民政府B.省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C.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D.国家统计局【答案】 D7、下列属于收入再分配项目的是()。

A.生产税B.生产补贴C.营业盈余D.社会补助【答案】 D8、某地级市的交通管理局为了治理本市交通拥堵,需要对本市的汽车销售情况、人们出行情况进行调查。

A.由交通管理局自己对调查对象进行处罚B.移送上级主管部门省级交通管理局处理C.移送所在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处理D.移送所在市统计局处理【答案】 D9、通常被用来作为反映通货膨胀(或紧缩)程度的指标是()。

A.商品零售价格指数B.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C.居民消费价格指数D.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答案】 C10、北京市统计局与北京市工商局联合执法引起的行政复议案件,由()管辖。

A.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局B.国家统计局C.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D.北京市人民政府【答案】 D11、下表是 2010 年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

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

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

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一、张恩琪诉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行政不作为案(一)基本案情张恩琪于2013年3月13日、10月16日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9月25日向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基金中心)邮寄信函,主要内容为要求履行法定职责,对其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偏低和少缴、漏缴问题进行强制征缴。

市社保局于2013年10月26日收到信函后,认为其所述问题不属于该局职责,属于市社保基金中心职责,遂将信件转至该中心办理。

该中心于2013年11月29日向张恩琪出具《关于张恩琪信访反映问题的答复》,主要内容为其已经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待遇均由其参保所在区的社保局审批确定,且在审批之前已经本人对缴费基数、缴费年限等事项进行了确认,该中心作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依据区县社保局审批结果及有关政策规定按时足额发放退休待遇。

张思琪先是针对市社保局、市社保基金中心分别提起诉讼,因各自答辩不具备相应职责而申请撤诉,后将两单位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市社保局向市社保基金中心转交信件行为违法,撤销市社保基金中心上述答复,判令二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其诉求予以答复。

(二)裁判结果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市社保局具有负责全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的行政职能,其于2011年10月19日向与其存在隶属关系的市社保基金中心下达文件《关于社会保险举报投诉案件受理查处职责分工的通知》,第二项明确规定“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举报、投诉,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查处,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请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具体程序由市劳动监察机构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

故市社保局将信件转至市社保基金中心办理并无不当。

市社保基金中心应对原告信函要求事宜作出明确处理,但其未在60天内作出答复,且在此前原告起诉该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隐瞒了市社保局下达上述文件的情况,在答辩状中否认其具备相应职责,导致原告认为起诉被告主体有误而申请撤诉,系未履行法定职责并进行推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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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复议
知识宣传手册》
前言:
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防止并纠正我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违法或不当具体行政行为,指导您快速、高效的申请行政复议,切实维护和保障自身的权益,现将我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复议工作相关知识整理并刊印,以供您了解、掌握复议工作的准备与开展流程,熟悉行政复议这一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法律途径。

问题一:申请行政复议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您申请行政复议,请按照下列要求提交材料(相关文书您可以从南平市工商局红盾信息网“行政复议程序”栏目上下载,网址:
(一)自然人请提交(一式两份)
1、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除应当提供申请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外,还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4、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文书复印件;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提出复议申请,或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应当对其提出申请的事实或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造成的损害举出证据;
5、申请人在申请复议时,有其他证据材料的,可一并提供;
6、复议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提交(一式两份)
1、加盖申请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2、申请人是企业的,应当提供加盖申请人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
的复印件;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有关部门颁发的依法成立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4、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除应当提供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外,还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5、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文书复印件;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提出复议申请,或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应当对其提出申请的事实或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造成的损害举出证据;
6、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无法提供或无法加单位公章的,要写明情况,法定代表人签字认可;
7、申请人在申请复议时,有其他证据材料的,可一并提供;
8、复议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问题二:您可以就哪些事项申请行政复议?
答:您认为南平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有权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其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其作出的查封、扣留(暂扣)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其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营业执照、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认为其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五)认为其违法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六)认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办理许可证、营业执照、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其未依法办理的;
(七)申请其履行保护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其没有依法履行的;
(八)认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您合法权益的。

问题三:申请行政复议有没有时间限制?
答:您认为南平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的,请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六十日的行政复议申请时限是这样计算的:
(一)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二)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三)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四)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五)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六)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
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此外,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请您向复议机关咨询处理意见。

问题四:不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向谁申请行政复议?
答:您若对我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请按照下列管辖提出申请:
(一)对南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请向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南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南平市各县(市、区)工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请向南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该县(市、区)工商局所在县(市、区)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南平市各县(市、区)工商局下辖的工商行政管理所以所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请向该工商行政管理所所属的县(市、区)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

问题五:您若就同一事项同时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如何处理?
答:为保证行政复议机关及时受理您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您选择一个有权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您若就同一事项同时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最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同时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在10日内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在10日内指定受理机关。

协商确定或者指定受理机关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问题六:南平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复议的办理程序是怎样的?
答:南平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复议办理程序简介如下:(一)申请:请您就我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受理的事项,在法定时间内,携带相关材料,向有权受理的行政复议机构申请复议。

(二)审查:行政复议机关收到您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1、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您。

2、对符合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会告知您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3、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您补正。

补正通知中载明了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您若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三)受理:行政复议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

您和第三人可以申请查阅被申请人提交的案件相关材料。

(四)决定:
1、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您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2、行政复议驳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①您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②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3、行政复议和解――您对被申请人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的行政复议,您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后行政复议终止。

4、行政复议调解――符合法定情形的,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您和被申请人双方达成一致并在调解书上签字的,调解书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未达成一致的,复议机关应当继续复议审理并及时作出复议决定。

5、行政复议撤回――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您可以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行政复议一经申请撤回并得到复议机关同意即终止。

(五)收费:行政复议机关办理复议案件,不收取任何费用。

(六)法律救济:您若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七:南平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设的哪个科室具体负责办理行政复议?
答:(一)南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办理行政复议的科室为南平市工商局法制科。

(二)南平市各县(市、区)工商局负责办理行政复议的股室为各县(市、区)工商局法制股。

南平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复议机构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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